关于加强手术前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规范、落实和推广“标准防护原则”的呼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年9月15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护理中心:
近期,我国媒体广泛关注了手术之前的艾滋病病毒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拒绝医疗、台湾大学艾滋病感染者器官被用于器官移植的事件。相关报告,反映了强烈的社会关注、恐慌、偏见,影响困惑我国目前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对公众的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
相关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有:
1、2011年6月,江苏省物价局通报了50多项医疗乱收费的问题,包括认为医院手术前收取患者乙肝、艾滋等检查费无依据,但江苏省卫生厅认为手术前检查是行规,没有违反医疗规范,收费问题不该由物价部门决定。因此双方发生争执,也引起网友议论纷纷。
2、2011年8月,重庆市95岁的陈老先生从凳子上摔倒,导致骨折。医院在诊断期间为老人做了相关检查,检查项目包括梅毒一项。陈老的儿子在医院化验单发现梅毒这一项后,很气愤,他认为医院胡来,认为检查梅毒是对父亲的一种侮辱,而医院表示检查符合相关规定。医院同时进行了手术前艾滋病病毒、丙肝和乙肝检测,所谓“术前四项检测”。
3、2011年8月,台大医院艾滋病感染者器官捐献事件,引起民众恐慌,台湾和大陆媒体广泛报道,人们广泛关注艾滋病感染者的管理问题和手术之前的检测问题,传达了很多恐慌和错误的信息。
4、2011年9月,《广州日报》报道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子在烧伤后被广州多家医院拒绝治疗的情况。
5、2011年9月,1名贵州老人在微博上发言表示,使用膀胱镜后感染艾滋病病毒。
6、2011年9月,微博上传出,广西女子在医院分娩后,该女子和孩子一起感染艾滋病毒,引起公众恐惧和愤怒。
7、血液安全和输血传播艾滋病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和比较恐慌的事情。
综观媒体报道和网友评论,我们发现下列问题:
1、相关媒体报道和网友评论,很少提到我国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更少提到《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控制医院感染的“标准防护原则”。
2、尽管医院方面一直以手术前的艾滋病病毒、丙肝、乙肝和梅毒检测为行业规范或卫生部的要求,但我们检索相关政策文件后,没有发现我国卫生部就手术之前的上述四项检测提出过具体的规范文件。
3、媒体报道和网络评论时常不能区分捐献器官或献血与接受手术或输血的差别。
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们出现强烈的愤怒。
5、有护理人员和护理学的学生们对从事护士工作表示强烈担忧。
6、我国医院基本没有采取“标准防护原则”,而是手术前检查艾滋病病毒等,只对感染艾滋病病毒、丙肝、梅毒和乙肝的患者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向卫生部及其下属研究机构提出下列呼吁:
1、在全国开展学习《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运动,可以通过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向大众开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教育活动。教育活动可以包含标准防护原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提供治疗的法律意见、献血和器官捐献的管理、艾滋病检测及其政策、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等信息。
2、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教学培训活动,特别是关于“标准防护原则”的教育活动、艾滋病病毒检测及其政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医权利等。关于“标准防护原则”和医院内控制感染的教学活动,可以通过中央电视台、网络媒体的视频节目,同时卫生部下达文件,要求全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学习《艾滋病防治条例》、“标准防护原则”,并通过电视或网络视频节目演示医院控制感染的标准操作流程。
3、在全国所有医学、护理、公共卫生等院校开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和标准防护原则的教育活动,消除未来的医务工作人员对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恐惧和误解,同时编写医学院校艾滋病教学专用课程,提供标准防护原则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
4、卫生部出台文件解释《艾滋病防治条例》落实实施的监督机制、监督工作的责任单位,公众监督《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举报机制等。
5、卫生部出台文件解释《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艾滋病检测若干不同的情况及其政策。我们认为,卫生部需要明确规定和限制强制艾滋病病毒检测的情况,需要定义常规艾滋病病毒检测的情况和知情同意的原则。我们认为,艾滋病病毒检测有下列三种情况:自愿检测、强制检测和常规检测,需要卫生部予以明确解释:
1)“自愿检测”指的是,通过教育,人们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比如发生没有保护的性行为、输血或受到强暴,人们主动去医疗机构查验自己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2)“强制检测”指的是,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医疗机构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对使用暴力针刺攻击他人、实施强奸的人,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强制检测是必须实施的艾滋病检测,被检测人员不得拒绝,否则相关血液、器官就不能被使用。
3)“常规检测”指的是,在就诊过程中,医务人员怀疑患者有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或在手术火输血之前,医务人员建议患者进行艾滋病检测。但检测需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患者不同意,不能进行艾滋病检测。患者可以拒绝艾滋病检测,但医院不能拒绝输血或实施手术。
6、卫生部出台政策,规范手术之前的艾滋病病毒检测和其他检测。我们认为,医疗机构可以建议患者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但不能强制。检测需要需要患者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字生效。鉴于是血液传染病检测,检测费用应该由国家传染病防治经费来支付,而不是患者支付。我们的理由如下:
1)2010年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没有那么强烈的举证责任和赔偿风险。
2)依照“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3)可以建议患者接受艾滋病病毒等检测,以便于提供合理的治疗,也提醒医院感染控制,但不能强制检测,检测必须通过知情同意程序。
4)凡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后,如果出现拒绝手术的情况,规定视为医疗机构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予以处罚和赔偿。
5)应该提醒医务人员,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危险更大。医院艾滋病感染主要取决于医务人员是否遵守标准防护原则,而不是取决于患者是否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问题,依靠艾滋病病毒检测,而不是依靠标准防护原则,反而增加了艾滋病医院感染的风险。
6)对手术之前的艾滋病病毒和相关检测,在出现医疗纠纷情况下,举证责任等问题予以说明,或者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予以说明。
7、卫生部协调国家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就医院加强标准防护原则、预防医院感染的工作,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上,予以财政预算的支持和保障,比如医院添置内窥镜设备及其消毒的费用、牙科器具及其消毒的费用等。同时,适度调整医疗服务的价格,确保医疗机构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
8、卫生部出台政策,对医务人员因为医院感染的情况,予以政策上的保障,比如不得辞退、购买医务人员的手术风险类的保险、医疗机构内的补偿机制等。
特此致函,望卫生部和相关机构予以回复,并积极回应公众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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