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小额借贷的管理
作者:刘植荣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针对放贷机构的法律,规定借贷允许的最高利率。如果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则构成高利贷。高利贷非法,放贷人丧失索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也就是说借款人可以不还贷。美国《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中还规定,如果利率超过各州规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两倍,不管是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构成“放高利贷罪”,这属于联邦重罪。
但美国存在一种小额短期高成本借贷,实际年化利率高达390%-780%(含各项收费),其主体是“发薪日信贷”,贷款额度不超过税后工资额,即申请即得,下一个发薪日还贷。虽然利率很高,但属于合法范畴。从事发薪日信贷业务必须经过法律许可,信贷公司必须注册领取执照。根据联邦《诚实信贷法案》,放贷人必须向借款人清楚地讲明利率和各项收费。
借款人到信贷公司申请贷款,交验工资单或银行账户证明,有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只要把贷款额度和利息及管理费总额写张远期支票交给信贷公司,就能立即拿到贷款。贷款到期后,信贷公司会到银行兑现这张支票。如果借款人账户上的资金不够兑现这张支票,银行会发给借款人通知,要求立即补足资金,信贷公司也会收取延期偿还贷款的费用。
美国有的工会也为自己的会员提供发薪日信贷担保,使工人更容易地获得贷款。
现在,网上信贷业务越来越普及,贷款申请者只需在网上点击几次鼠标,一两分钟贷款就可到账,非常便利。到下一个发薪日,贷款与利息及管理费用从借款人账户上自动转账到信贷公司。
美国有36个州的法律不禁止发薪日信贷,对发薪日信贷主要参照反高利贷法进行管理,即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利率。但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康涅狄格州、佐治亚州、缅因州、马里兰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宾夕法尼亚州、佛蒙特州、西弗吉尼亚州,这13个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发薪日信贷属非法。发薪日信贷在佐治亚州不但非法,而且还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会被以诈骗罪提起集体诉讼。马萨诸塞州法律虽没有明文禁止发薪日信贷,但该项业务也受到严格限制。
发薪日信贷两个星期的利率一般在15%-30%之间。在新墨西哥州,根据2007年11月1日生效的法律,每笔贷款的期限为14-35天,利率不得超过15.5%,借款人的累积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月税前收入的25%,同一借款人两笔贷款之间的间隔至少为10天,而且不允许用借新债换旧债的形式债务置换。
美国对发薪日信贷管理相当严格,收取的利息和费用哪怕超过法定最高上限一美元,也严惩不贷。2008年5月30日,伊利诺伊州财政部对从事发薪日信贷业务的Global公司罚款234000美元,因为借款人J.M.借款300美元,还款360美元,根据该州《发薪日信贷改革法案》,超过了法定最高利息13.5美元。
为了防止变相高利贷(即利率虽不超过法定最高利率,但收取名目繁多的行政费用,如管理费、手续费等),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利息包括各项费用。因此,判定一笔借贷利率是否超过法定最高利率,要把放贷人收取的各项费用加到利息里。
发薪日信贷也引起不少诟病,其核心问题就是,这种高成本借贷算不算高利贷。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发薪日信贷主要针对穷人,因为富人可使用信用卡透支,其最高年利率一般也仅为25%。穷人之所以使用小额高成本借贷,也是生活所迫,别无选择,对他们高息放贷无异于趁火打劫,落井下石。同时,这类贷款也怂恿穷人消费,让穷人进入债务循环怪圈,不便于穷人积累资产,使穷人一直负债生活,永远得不到翻身。
而支持发薪日信贷的人则认为,由于都是小额短期借贷,信贷机构的管理成本很高,况且对借款人的信用很宽松,有的甚至不做任何调查,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所以,违约率高,自然要通过高利率得到弥补。例如,放贷100美元,按照年利率20%计算,放贷一周的利息仅为0.38美元,远远不够支付这笔贷款的管理费用。根据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发薪日信贷的违约率在10%-20%之间,因违约给信贷公司造成的损失占信贷公司收入的25%。
很多批评人士只看到了发薪日信贷的年化利率,由于大多数借贷期限就几天或一两个星期,每笔贷款的利率也算不上很高。根据《达拉斯晨报》的报道,美国最大的发薪日信贷公司Advance America 2008年的放贷总额为420亿美元,收取利息和费用总计6.76亿美元,平均每笔借贷的利率仅为1.6%,这样的利率百姓一般都能接受。如果利率过低,放贷无利可图,信贷公司则无法生存。例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定最高利率为24%,发薪日信贷也受此法律约束,由于法定最高利率低,发薪日信贷公司都搬出了哥伦比亚特区,目前这一地区没有合法的发薪日信贷机构。
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发薪日信贷借款人都是万般无奈,如果法律禁止这项金融业务,他们就不得不到民间借高利贷,这必然会增加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让政府失去大量税源。(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i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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