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出台《反高利贷法》
作者:刘植荣
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把夏洛克这个高利贷者的贪婪、吝啬、冷漠、无情描写得一览无遗。莎士比亚甚至还为高利贷者约翰·康勃写过墓志铭:“魔鬼放贷百里取十,约翰放贷再加两点。想知道坟墓里躺着的是谁吗?魔鬼会告诉你‘这是我的约翰’。”
那么,究竟什么是高利贷?
把钱借出去该不该收取利息,自古以来就争论不休。很多先贤认为放贷不应该收取利息,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放贷收取利息无异于盗窃,不但不合乎道德,也是非法。古罗马哲学家加图也写道:“收取利息就是谋杀!”
由于传统思想文化和宗教都倾向于禁止放贷收取利息,所以,“高利贷”(usury)和“利息”(interest)这两个概念在过去具有相同的内涵,都是指借贷中除了本金额外收取的费用,在一些经典著作中,“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词经常互换。
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写道:“如果放贷人依据契约把钱借出去,除了收取本金外,还额外收取费用作为对放弃货币使用权的补偿,认为这笔费用合法的人就把它叫‘利息’,而认为这笔费用非法的人就把它叫‘高利贷’。”
根据西方学界的解释,现代意义的“高利贷”,就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高利贷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充要条件,其一是利率异乎寻常地高,其二是非法。如果只是利率高,而不是法律所禁止,也不构成高利贷。
很多国家立法规定借贷允许的最高利率,严禁高利贷。美国各州都有反高利贷法律,规定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构成高利贷,高利贷非法,高利贷合同无效。美国联邦政府《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规定,如果利息超过各州规定的最高利息的两倍,不管是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构成“放高利贷罪”,这属于联邦重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包括高利贷,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中国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中国法律对高利贷是比较宽容的,这也放任了高利贷的蔓延,因为即使案发,收益率仍是银行的4倍,放高利贷者无任何损失。
举个例子,我以60%的利率借给你100万元,期限为一年,可一年后你违约,我仍然有索回权,把你告上法庭,法庭会依法判决你偿还我的100万元本金,另外还有26.6万元的利息(目前银行1~3年期的贷款利率为6.65%)。如果这发生在美国,我则丧失本金和利息的索回权,如果你认定我放的是高利贷,完全可以依法借钱不还。
中国民间高利贷问题日益严重,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民间高利贷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和经济秩序,诱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中国应尽快出台《反高利贷法》,明确法定最高利率。
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借贷利率不能用名义利率衡量,而要用实际利率。因为,如果CPI涨幅为9%,而借贷利率为6%,实际利率则为负,也就是说,借款人不但不付利息,还得到3%的收益。为此,笔者建议,一年期贷款最高利率为CPI涨幅的5倍,更短期的贷款利率可以相应提高,因为贷款期限越短,信贷机构的管理成本也就越高。利率超过法定最高利率构成高利贷,高利贷非法,高利贷合同无效。一旦法律认定高利贷合同无效,这就意味着借款者可以借钱不还,这样,谁也不敢放高利贷,民间混乱不堪的高利贷之风也就被刹住了。(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irong 本文发《旅伴》2012年4月刊总第128期,第68页,发表时的题目为《高利贷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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