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伟报道)成都市温江区访民王彬如,拿到成都市中级法院的驳回通知书,驳回了她因去北京上访,内穿冤衣到天安门被截访回来,后被拘留9天的行政申诉。
    
据王彬如介绍:201171,王彬如因为自家房屋被政府违法强拆(行政诉讼政府违法)问题,依法到北京上访,上访后将“冤衣”内穿,到天安门去玩耍,被温江公安局截访。押回后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9日。拘留期满后,王彬如依法提起诉讼,可是一审、二审都败诉,于是于20124月向四川省高级法院递交了申诉状,6月初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约谈了王彬如,614成都市中院就下达了驳回申诉的通知。
    
驳回通知中同样没有对王彬如的申诉理由进行答复和驳斥,而是断章取义地使用王彬如的申诉理由,王彬如不服,正着手再次向四川省高院递交诉状。
    
附:王彬如原申诉状全文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王彬如    1969320  住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永福村8
再审被申请人: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
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2009
法定代表人,吴影梦,局长
再审请求:
1、裁定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1)温江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2、裁定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行终字第2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王彬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事实与理由:
201171,再审申请人王彬如,因为“房屋拆迁问题” ,依法到北京上访,上访后将“冤衣”内穿,到天安门去玩耍,被温江公安局截访人家截访。为此,再审申请人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再审申请人对此不服,依法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1)温江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无视客观事实枉下决断并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庇:
在原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如此描述该事件的事实经过: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7110,王彬如身穿一件前胸印有一个大 “冤”字, “冤”字上下方分别印有“黑恶势力,暴力拆迁”,“官商勾结,清官在哪里”等字样的白色T恤滞留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以引起过往行人的关注,并向行人讲述自己被政府强拆房屋等事情,10点30分许,王彬如在天安门广场被温江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并控制,两小时后被温江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将其带离广场。”
从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中,却无法证实:王彬如穿冤衣向过往行人讲述自己被政府强拆房屋等事情,只能证明王彬如内穿“冤衣”到过天安门广场,并且,从该段描述中可以看到,温江分局的公安人员是直接到北京去截访。将王彬如截访回温江,其利用职权编造的事实被一,二审法院采纳。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几份口供,证词的提供者均未依法到庭接受质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申请人是到北京去截访,因而不能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该规定所说的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显然,温江公安机关无论如何也不能管辖到北京的地段去执法。他们是去北京非法截访,因此不适用该条款。并且,北京警方没有对王彬如的行为认定为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公共秩序,而温江公安到北京去做这样的认定,显然是超越了职权。
被申请人对王彬如拘留九日(温公(永)决字[2011 83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拘留了十一日;超期拘留了二日。王彬如是在北京被温江公安机关的人截访而回,温江公安机关对当时在天安门的情况应该是非常了解,根本无须在以询问的方式对该案进行了解,况且根据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温江公安机关以同一事实对王彬如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属于非法拘禁。
   
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提出:温江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向再审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温江公安机关以两人签名代替了由再审申请人签收,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送到方式除了书面送达、留置送达,还有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温江公安机关在明知再审申请人家庭住址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再审申请人拒签收为由采取两人签名表示送达,违法法律规定。
因此:再审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支持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王彬如
2012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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