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0 10:02:31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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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前天一个QQ号为345593348的网友在“爱问”、“百度”等多个网站贴了一条帖子——

“您好,我是山东临沂平邑县地方镇人,今年27岁,老婆26岁。09年我们结婚生育一个女儿。之后计生委给老婆带了节育环,但是却于20118月份意外怀孕,中间进站体检也没查出来,老婆以为是生病了便去医院检查才知道是怀孕了。因为老婆身体不好,我们没有做流产手术未到二胎生育年龄抢生了二胎。现在计生委要求缴纳罚款79520元。今天一大早5点多就来我们家把我们夫妻及刚满月的孩子强制带到计生委,不交钱不放人,还扬言真不赶紧交钱将会难免皮肉之苦。后来经过托人,几番周旋,缴纳一万后又签了69520元的欠条,才放我们离开。欠条还写着要我们一周内交清这接近7万的罚款,不然的话今天所交的1万元也作废。我们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村人,一年下来辛辛苦也就收入个万儿八千的,而且现在是青黄不接的季节叫我们去哪里借钱啊?这不是把人往绝路上逼吗?”

这位网友昨天澄清说,“09年不给办准生证,办证后收取我1000元现金” 、“村支书拿了我的1000元现金去替我请计生委工作人员喝酒”是酒后气愤故意栽赃陷害。因此我觉得他是个可信的人,引用时将这两句话删去了。当然我相信这段引文的真实性也因为我看过我的朋友滕彪先生的《临沂计划生育调查手记》,并了解后来东师古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

查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提到意外怀孕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一词在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三次出现,均针对性别选择和非法行医,是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可见根据《条例》,无证孕妇没有堕胎义务,只在生育后有跟孩子父亲各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我一直反对《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收费变成具有严厉惩罚性和极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罚款的做法,认为这种篡改是明目张胆的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在这里我假定《条例》不违法,来分析一下这位QQ网友和他的妻子应否缴纳“社会抚养费”。

我按照计划生育理论假定孩子是终身只占用社会资源、不创造财富、不缴纳税收的“包袱”,那么这个“包袱”早几年出生、晚几年出生给儿童福利增加的负担是一样的。所以关于未满足二胎生育间隔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显然不是收费,只能是对不服从政府指挥提前生育的惩罚。

这位网友的妻子已经按照《条例》的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带节育环。她提前怀孕第二胎完全是计划生育手术不合格的产物,不应由她来承担堕胎的痛苦,何况根据《条例》她还没有堕胎的法律义务。因此“包袱”提前出生完全是计生办节育手术失误的自然后果,应该受到惩罚的是做节育手术的医师和计生办,而不应该是孕妇!

又众所周知,在中国目前的儿童福利水平下,养孩子的支出主要是家庭承担的,政府在每个孩子身上的支出比家庭少得多。如果孩子提前出生迫使政府提前提供儿童福利造成了政府的损失,那么因政府节育手术失误迫使家庭提前养育第二个孩子失去的期限利益岂非更大?到底谁应该补偿谁呢?

所以如果一定要找茬的话,那么这对夫妻的错误也仅仅在于没有将带环怀孕的情况及时报告计生委,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符合生育二胎条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农民,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为本县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根据《2011年平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947元,二分之一为3973.5。又由于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夫妻双方合计可征收“社会抚养费”7947元。

再退一步,就算不是带环怀孕,完全是因为这对夫妻自身的原因提前生育第二胎,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7947元的二倍为15894,夫妻合计也不过31788元,79520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最后,计生委没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权力,将提前生孩子的夫妻及刚满月的孩子强制带到计生委,“不交钱不放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上文已经分析,这位网友夫妻双方合计可征收“社会抚养费”7947元,索取1万元已经有一部分属于违法的了,何况还逼人签了69520元的欠条!通过非法拘禁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完全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

 

201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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