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我在发布来信前通常都会用符号代替来信人的姓名,以免给写信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但是你写信不落款是一种很不礼貌、也不敢负责任的行为。不过考虑到你没有因为第一个孩子是女儿而去做性别选择堕胎,也没按计生委的要求堕胎,毅然生下了第二个女儿,这在福建农村也算难能可贵,所以我还是决定认真回你的信。
首先我认为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把法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它本身也不合法理)由收费变成罚款本身就是违法的。
其次,即使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提前生育:(一)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你妻子身体不适取环,意外怀孕提前3个月生育第二胎,而且是女孩(这说明你夫妻从未做过性别选择堕胎),属情节显著轻微,按当地农村人均收入9500元百分之六十收取,也就是5700元。计生委决定收你19000元不但违法,也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再次,孩子上户口跟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没有关系,不给孩子上户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违反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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