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一个有关宪法第四修正案不争的事实是,所谓“对隐私权的合理期望”这一测试点总是走成一个循环往复的怪圈。每次政府从你的隐私权中拿走一块,你对隐私权的期望值也就降低了一点。”
2008年,安东尼·琼斯因持有并协同出售50公斤可卡因被定罪,判处终身监禁。定罪的主要证据是在2005年获得的,当时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警察得到批准令,在琼斯和他妻子驾驶的切诺基上秘密安装了跟踪器。批准令有效期只有十天,但到期后警察继续以每10秒一次的频率密切监视疑犯,一连28天,终于发现了他在马里兰郊区的隐藏屋,搜到大量毒品和85万美元现金。琼斯要求撤销定罪,理由是警察无批准令使用跟踪器的行为侵犯其宪法第四修正案项下的权利,该修正案不允许政府对公民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财物。政府方面回应说,使用跟踪器追踪与警察在公共场所和铁道上的侦查行动并无区别,它不为宪法所禁止。
2010年8月,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合议庭作出有利琼斯的判决,认为政府不得在没有批准令的情况下进行长期而不间断的跟踪器追踪。法官道格拉斯·金斯伯格代表三人合议庭写道:“警察使用跟踪器,并非只是跟踪琼斯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而是在长达28天的时间里,每天24小时全程监视他所有的行踪,从而掌握他的全部动向和模式。”另一方面,其他几个联邦上诉法院却同意政府的意见,说任何个人在城市道路上活动即是对公众公开,因此不能指望享有隐私权。
看到这儿有些读者可能会联想到:最近人们对最高法院法官们的一些院外活动议论纷纷,要是给他们也装上跟踪器会怎么样呢?哈哈,这点连他们自己也早想到了。约翰·罗伯茨法官对副检察长迈克尔·德利本的首轮问题之一就是:“如果你给我们这些法官的车子上都装上跟踪器,在一个月里追踪我们所到之处,这算不算是搜查呢?”
德利本检察官咽了口唾沫小心地反问道:“您是说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然后他开始解释,在公共道路上驾驶的法官所享受的隐私权不比任何其他人多。但大法官立刻打断了他:“那就是说明天你可以决定给我们每辆车装个跟踪器,跟踪我们一个月而不产生违宪问题吗?”“不,不是这样。”
塞缪尔·阿利托法官对于新技术与隐私权的关系问题极为担忧。他说:“过去人们享有隐私权,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宪法或其他法律保护的结果,而是因为东奔西跑收集信息太困难了。现在有了电脑,很容易就能把一个人的大量资料搜罗到一起,包括能在街上看到的东西。”
这时露丝·金斯伯格法官也表达了不安:“政府的立场意味着,我们之中的任何人只要一离开家就可以受到监视。你们的论点归根结底就是说,使用电子仪器,只要不是在人家里就没问题?”
德利本检察官澄清说,我们所讨论的只是“在公共场所监视某人的移动。这里并不涉及监听他们的谈话和手机通话、监控车内活动、查看私人信件和包裹等等。”这番解释倒让斯蒂文·布雷耶法官想起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案例以及“未来的可能情景”。
德利本说,当前的问题和1983年的案子没有任何区别,那次最高法院认定,警方在疑犯的卡车货箱里装个呼叫机并不构成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但是那个案子中只涉及一次单程货运。德利本争辩道:“如果法律的原则是一次这样做没问题,三十次就不行,那么叫执法部门完全无法掌握。”
罗伯茨法官认为,跟踪器令人担忧,因为它会给政府部门提供大量信息。德利本回答说:“通话号码记录也是如此,翻检垃圾箱也是如此,查看信用卡月结单也是如此。”但是最高法院并没有把这些行为当作搜查。安东尼·肯尼迪法官提出,难道政府也能在人大衣上别个跟踪器吗?索尼娅·索托玛约法官告诉德利本,如果他的理论成立,“那么你也可以通过手机跟踪任何一个人,因为有些手机即使不用也会发出讯号。人们不会意识到他们身上的东西会被你们利用来监视他们,这对他们选择使用什么物品时的诚意是一种侵犯!”
安东宁·斯卡利亚法官更有高见:“难道外面没有哪位立法者能来制止这种做法吗?”
琼斯的律师斯蒂文·莱卡有30分钟时间替琼斯辩护,他又提出了一个新论点:警方在琼斯私人汽车上装跟踪器的做法本身构成“非法入侵”。早些时候肯尼迪法官也说过,他对于安装电子仪器的方式“持严重保留态度”。然而,阿里托法官表示,在属于政府所有的汽车牌照上加装跟踪器大概不能算是非法入侵。斯卡利亚法官叫起来:“我的牌照不属于我自己吗?这个我可不知道。你凭什么这样说?牌照可是我付了钱的呀。”他让莱卡律师具体说说到底什么东西被拿走了。莱卡回答,是他当事人的数据信息。于是斯卡利亚反驳他:“你以为空气中漂浮的数据信息,而不是纸质文件,也能支持你的论点吗?”
莱卡律师说政府不应有权“利用一种能使他们无处不在、无所限制、无需成本进行监视的仪器”。但是肯尼迪法官问他,这和派出30名警察日夜监视一个人有什么不同。由此,金斯伯格法官联想到,这和监视相机也没什么区别。另一位法官艾莉娜·卡根说:“要是你去伦敦,走到哪儿都有监视镜头在拍照。”莱卡回应说:“这事儿挺吓人的。所以我不会愿意住在伦敦。”而斯卡利亚法官嗤之以鼻:“如果是吓人的话,那么必定违宪。可是宪法中哪条里有吓人条款呢?”布莱尔法官补充说:“事实上,伦敦的这些摄像机令他们得以追踪到企图炸格拉斯哥机场的爆破手,及时制止了他的行动。”
莱卡又回到他的“非法入侵”理论,这使布雷耶法官很不耐烦。索托玛约法官补充说:“现在天上有卫星,能看到你的街区、你的家。我看用不了多久卫星上的摄影机就能让你看到全世界,也能跟踪任何人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
莱卡对斯卡利亚法官说,没有批准令的跟踪器就像一个不请自来的陌生人登上你的车。斯卡利亚又一次重复他早先的问题:“这难道不正是你应该依靠立法者去解决的麻烦吗?”莱卡还是没能说出一个可行的标准来帮助法庭区分一次性的跟踪与30天的持续行动。
检察官德利本这样开始辩驳:“先进技术有利有弊。我们今天看,可能觉得跟踪器有点儿入侵性,但是当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多地用到它做各种事情,那时我们对所处环境的私密性期望值也会随之改变了。”
但是卡根法官不接受这一说法。“这在我看来太过分了。你想想看,要是你一出家门就有一个小机器人24小时跟到东跟到西,向警察和调查机构报告你的行踪,怎么能说这超出我们对隐私权的期望值,怎么能说这个小机器人没有损害我们的隐私权利益呢!”
肯尼迪法官还问,难道你的邻居也能在你的车上装个跟踪器看你去什么地方,而这也不侵犯你的隐私权吗?德利本检察官说也许吧。
长期以来一个有关宪法第四修正案不争的事实是,所谓“对隐私权的合理期望”这一测试点总是走成一个循环往复的怪圈。每次政府从你的隐私权中拿走一块,你对隐私权的期望值也就降低了一点。当德利本谈起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小小呼叫机案例时,当他说到在未来世界中跟踪器也会被看作可爱的小朋友这一预言时,他确实为我们勾勒出那个越收越紧的怪圈轮廓。想想看,当年连玻璃电话亭都被当成不尊重隐私权,而八十年代人们讨论通话记录的案子时,电话亭这事儿显得多么久远。那么,总有一天,当我们掌握了新的技术,回头再看政府在你车上装个跟踪器,可能就会觉得它根本就不算个事儿。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好像也清楚这一点,他们明白将来的技术会发达到什么地步(不管是比喻还是真的),即使他们不能肯定宪法会在何处划出一条界线。
(本文选自译言网,译者mei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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