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见”观察员 武卓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和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冲突。”这是我们初中复习思想政治考试就熟记的一句话。但放眼全球,这一句美丽的口号还没能在哪个国家真正实现过。究其原因,往往并非立法者不愿遵守宪法,而是因为宪法的条文往往大而空,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在不断改变,而随着立法数量的增加,立法者事先也无法面面俱到考虑现实世界的所有可能。所以一部法律出台后,往往会在不经意间侵犯到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会在一些不为人知的角落里与宪法精神相冲突。
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试想,法律规定了你口袋里的钱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却又同时告诉你,万一你被歹徒抢劫了,你不可以去追歹徒,也不能跟歹徒把钱要回来,甚至不能报警——总之,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让你追回损失。在这种没有救济方式的窘况面前,法律所规定的神圣不可侵犯还有任何意义吗?
人人都能理解这种境地的尴尬之处,而这正是中国宪法目前所处的境地——当某部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或者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时,公民无法在任何一个法院提出弥补损失的请求。
违宪审查就是为了避免这种尴尬而存在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着某种方式的违宪审查机制,比如在美国,违宪审查又叫做司法审查,这一权力被最高法院牢牢控制着;而在欧洲一些国家,有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处理这些问题。不管形式如何,他们的共同点是:通过对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审理,来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侵犯公民宪法权利或是与宪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来,违宪审查是中国在迈向法治社会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按照目前的规定,中国的宪法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这也仅仅局限于“解释”宪法,而不是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中国如何设立违宪审查机制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的白柯(Larry Backer)教授在其2010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提出了独到观点。
中国学界对于违宪审查机制的讨论有不同观点:有人建议,违宪审查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与目前宪法解释权的机制能互相配合;也有人建议,权力归于最高人民法院,因为具体案件的审理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此外,还有人建议效仿欧洲一些国家,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作为释宪和审理宪法案件的专门机关。
白柯教授认为,上述三种建议都存在着各自的不足。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如果违宪审查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话,难免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局面;其次,与美国三权分立的机制不同,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所以并不适合承担解释根本大法的任务。
如此一来,比较合适的路径也许是成立专门的解释宪法的机关,但是这个机关具体要处于中国政治和法律的哪个坐标呢?白柯认为,共产党自身是承担这一功能最合适的载体。他解释道,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是共产党向执政型政党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不断制度化的必然结果。
从政治制度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后提出的党政分开,使得国家的行政权力和政治权力逐步分离。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仅仅承担着行政的功能,可同时中国的宪法不仅仅是国家基本行政制度和公民权利的载体,更是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载体。在行政权力服从于政治的环境下,让行政机关承担解释宪法的功能会导致政治结构的错位,也会使法律体系包含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作者进一步阐释说,随着党政分开的不断深入,目前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要承担的功能并不仅仅是通过个案来实现公民的宪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权力和政府的行政权力间扮演协调的角色。同时,共产党自身在向执政型政党的转变中,需要在保证自己的政治领导地位的前提下,不断增强自身制定政策和领导的合法性。违宪审查可以说是法治社会的最高政治权力,将其归于共产党自身,不仅名正言顺,而且可以最大程度上符合目前中国的法律和政治的现实。
另一方面,作者观察到,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迟迟无法有实质性突破,根源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在意识形态层面,官方和学者对于违宪审查的理解过于单一,往往下意识地与三权分立等西方政治制度挂钩,认为违宪审查意味着彻底改变目前的政治制度;第二,在实际操作层面,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中国的绝对力量,如何能够在违宪审查机制中找到合适的定位,在常规的思路中往往无法有完善的答案。而如果在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中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则可以避免这样的猜疑和不信任。
白柯教授的观点立足于中国独特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努力在不突破既有宪法框架的前提下,寻找宪法落地生根的可能。他的观点在过去几年不断受到国内宪法学者的重视,赞美和批评之声皆有。政见团队将于近期采访白柯教授,如果各位读者对于他的研究有任何问题,欢迎在留言中提出,我们将选择一些问题在采访时一并提出。
【参考资料】
Backer, L. C. (2010). A constitutional court for China within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scientific development and a reconsideration of the institutional role of the CCP. Suffolk University Law Review, 43(3),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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