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飞
解释一下,所谓“两少一宽”政策源自《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多数汉人认为,“两少一宽”是一种美好的政策,优待少数民族的证明。可不是吗,偷东西都可以不抓,不是优待是什么? 其实,这是一种十分荒唐和无知的看法。
1.对刑事犯罪的”两少一宽”与对民族地区官员的n少n宽
汉族人一般抱怨所谓“两少一宽”政策导致新疆人偷窃抢劫可以完全不受约束。但他们从来不知道我党的民族政策还有另外一面,就是对在疆藏两地的任职的官员(实权官员全部为汉族)的贪污腐败等问题更得宽大处理。逻辑是一样的,稳定压倒一切。具体来说,如果我党在这两地的官员出现了腐败问题,会给所谓分裂势力送‘借口’。因此这些地方的官员轻易动不得。于是,西藏从来不抓贪官,新疆仿佛略有抓,但也几乎不抓。内地抓贪官,虽然也多是掩人耳目或作为政治斗争的借口,但多少让他们有个顾忌。新疆西藏则是毫无顾忌。事实上,这样的政策执行远远早于“两少一宽”。文革后,内地普遍做过清查,很多文革中犯下罪行的得到处理(虽然也是远远不足)。但在西藏压根没进行过这类清算,担心的是文革中骇人听闻的暴行一旦揭发,所谓“民族团结”将立即丧失合法性。根据唯色《杀劫》一书中的考证,目前在西藏当政的各位藏族官员,一般出自于文革时保皇的红卫兵组织‘大联指’(还是‘造总’?记混了谁保皇谁造反了)。
把对小偷的‘两少一宽’和对官员的n少n宽联系起来考虑,谁更吃亏受罪就很明显了。到底是几个维族小偷对汉人造成的影响大,还是众多中央册封的边疆官吏可以任意鱼肉百姓对于当地民族影响大?
2. 两少一宽的适用范围,“优待”到少数民族了吗?
两少一宽政策的适用范围当然要根据稳定的要求来定,很清楚,只适用于刑事犯罪。例如偷窃,抢劫,贩毒等等。一旦涉及政治,就会立即牵动“稳定”那根筋,这时执行的原则就是从重从快了。相比下汉地倒有多得多的言论自由。 一向在民族团结前提下主张民族沟通和民族权利的伊利哈木教授都曾被捕,网站被栽赃为煽动暴乱就是一例。很多事情汉人非但没听说,可能也想不到。例如在这篇文章里提到的一个故事:
“艾合来提惊讶不已,由于双语小学3年级之前没有维吾尔语课程,艾合来提送儿子去一个老师家中学习维吾尔语字母。但他遭到了老师的拒绝,老师说,如果他私自教授维吾尔语,将会被开除。”
了解到这一步,如果还在说什么两少一宽,那只能是无知无畏,无耻无畏了。偷窃抢劫贩毒,可以两少一宽,维护民族权利自由,维护民族文化,就得从重从快。这种政策会造成什么灾难性的效果是可以想见的。任何一个群体,如果刑事犯罪不制止,立即会造成治安恶化。如果说汉族已经感受到这方面的恶果,那维族所遭受的只能更严重。举个例子,汉人只知新疆小偷,却不知这些孩子全部是被绑架来的奴隶。在两少一宽政策的影响下(这里还有很多深层次原因),这种绑架行为肆无忌惮,对维族人民造成的痛苦远远超过汉人。
3. “两少一宽”政策的起源,动机是优待少数民族?
有人会说,虽然的确目前这两少一宽政策不是什么优待少数民族,但最开始提出时,动机的确是如此,只是因为土共太土,那时看不到真正的后果而已。要探讨这两少一宽提出的动机是什么,就不能不了解他是在什么时代提出的,那时代如果”不少不宽”,会是个什么样子。不知道还有没有人听说过83年发起的严打。 这篇文章提到: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提出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三次战役。从1983年8月上旬开始到1984年7月,各地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第一战役。”
严打中发生了什么? 该文章承认:
“这一年开始的严打,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的同时,也带有一些扩大化的成分,那种类似运动式的从严从重的判决浪潮仿佛是“文革”遗风。这种判决此后再未出现。”不过此文没说到底是什么样的“扩大化”,维基百科提到的多一些,严打中,出现了“偷一元钱判死刑。耍流氓有的被判死刑的,有的被判几十年监禁的,还有的被“发配”到边远地区关起来劳改的。”,“一个王姓女子因与10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而以流氓罪被判处死刑。”,“一位男青年为其女友拍了一些穿着较为暴露的照片,仅仅因为这个,男青年被判处死刑,女青年被判了有期徒刑。”
这样看来,两少一宽的颁布,在83年严打后期,这代表的只是从严刑酷法的严打政策的局部后退,动机恐怕也只是担心严打政策会影响到民族地区的稳定。体现的压根不是什么“优”待。
上面所写的这些信息,全是基本常识,但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其中原因,就不必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