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袭击是涂抹道德色彩的

徐贲

 

发生在昆明的恶性杀人事件令人震惊,也令人想起想起2013415日发生在美国波士顿马拉松比赛时的爆炸事件。这是兄弟两人作案,造成一百多人的死伤。事情发生后,美国国防部长哈格尔(Chuck
Hagel

称此为“恐怖残忍行为”(cruel
act of terror)
。在我的伦理写作课上,学生们讨论这个事件,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在道德上谴责这一罪行,是因为它的“残忍”呢?还是因为它的“恐怖”?

道德意义上的残忍通常是用完全缺乏同情来界定的,指的是对别人的痛苦或苦难无动于衷,甚至以此为乐。残忍的伤害或杀戮经常是暴力的,但残忍并不总是需要动用暴力。一个掉到井里快要淹死的人向站在上面的人呼救,站在上面的人明明可以救他,却偏偏袖手旁观、见死不救,甚至鼓掌取乐、落井下石。这些人是残忍的,虽然他们并没有直接施加暴力。

在人们的道德意识里,运用暴力的残忍要比没有暴力的残忍更残忍,而最严重的暴力残忍便是杀戮和酷刑,尤其是有组织的杀戮和酷刑,《联合国反酷刑公约》针对的就是这样的残忍。残忍是一个关于“恶”的概念,人们谴责残忍的行为,从谴责残忍而谴责暴力,针对都经常是一种道德上的恶,而不是它的具体行为。英国小说家乔治·艾略特说,“残忍与其他的恶一样,它并不需要有外在于恶的动机,它需要的只是一个冒出来的机会。”其实,这样的恶只是一个概念,然而,现实中的残忍是具体的,总是会有动机、理由和具体目的,有的是个人的,有的是某种制度或事业给予个人的。在许多人看来,对“敌人”残忍,像“严冬一样冷酷无情”,并不是一种恶,反而是一种“正义行为”。

与残忍不同,恐怖并不是一个关于“恶”的概念。早在有“恐怖主义”之前,就已经有了恐怖。后911时代的“恐怖”似乎已经成了一个类似于“恶”的准道德概念,美国前总统小布什所谓的“反恐战争”就是这么来的。美国前国家安全助理布热津斯基对此批评道,恐怖不过是一种政治手段,战争应该针对敌人,而不是敌人使用的某种手段,这就像第二次世界大战可以说是反法西斯和希特勒的战争,但不能说是反纳粹闪电战的战争。

恐怖和恐怖主义不是一个概念,恐怖可以指人在情绪和感觉上的“巨大害怕”,也可以是动词意义上的“制造恐惧”。后一个意义上的恐怖经常被用来专指一种统治方式,也就是为镇压政治异己而动用暴力手段。最早的“恐怖统治”(Reign
of Terror)
是法国大革命中的雅各宾党统治,后来又有了更为现代的“白色恐怖”和“红色恐怖”。

美国法学教授大卫·富迪(David
Forte
)认为,恐怖和恐怖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恐怖是一种不带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的作恶,如强盗、土匪或甚至士兵、警察随机杀人、抢劫、强奸、勒索等等。而恐怖主义则给恐怖赋予政治或道德的意义,为实现某种政治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以平民为攻击对象,造成伤亡。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和政治学者恰尔斯·梯列(Charles
Tilly
)则指出,早在有所谓“恐怖主义”之前,恐怖就已经是多种残忍手段的要素,包括斯大林秘密警察对政治犯的处决、西班牙巴斯克分裂主义组织和爱尔兰共和军对平民的暴力袭击,以及世界一些地方发生的种族清洗和集体屠杀。

在国际上达成关于“恐怖主义”定义的努力至今没有任何成功的迹象,因为这是一个政治和情绪色彩很浓的用词。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谴责恐怖主义的措辞是:“为政治目的,故意并精心对一般民众、某个人群或特定个人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用政治、哲学、意识形态、民族、种族、宗教还是其他的说辞,都不是正当的理由”。然而,这仍然无法改变的现实是:在有些人眼里的恐怖主义,在另一些人那里则是民族解放或民族自治。

应该说,恐怖主义之所以为“恶”,是因为它对无辜生命的杀戮,因而是一种最极端的残忍。美国历史学家沃尔特·拉克尔(Walter
Laqueur
)说,“一般公认的恐怖主义的唯一特征是暴力”,但这个特征并无助于我们认清恐怖主义的特殊之恶,因为战争、动乱、监禁、死刑,都有暴力。就在为某个杀戮事件是否该冠以“恐怖”名称争论不休时,我们的视线不应该离开了针对无辜平民的杀戮和它的残忍。不久前贵阳发生的针对无辜平民的公交车纵火事件,造成6人死亡35人受伤,还有半年前造成47人死亡30多人受伤的厦门公交车纵火事件,这些都被定性为个人“报复”社会的行为。然而。这类事件同样对社会造成了恐怖,而那些因政治目的而被称为“恐怖”的暴行又何尝没有报复的动机因素?

    
不管是谁或是哪个人群干下的杀戮,都是杀戮。我们谴责杀戮,是因为它的残忍,而不是因为它是否名叫恐怖。无论我们多么难以甩脱“恐怖”这个出于政治考量的名称,我们都不应该让政治影响我们对杀戮的记忆,更不应该让政治成为姑息任何残忍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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