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前留美博士翟田田,近日以正能量形象出现在电视节目中,控诉自己在美国因言获罪,并感谢强大祖国的救助之恩。相关节目视频被大量官方媒体账号转载。然而,翟节目中的自述不但对事件的前因后果掐头去尾,还声称自己被捕很可能是由于他在美国某听证会上发表了批评政府的言论。这是2010年翟田田案引起关注至今,他第一次提及这场听证会。中国数字时代编辑未能检索到翟声称的地方媒体当时对他言论的报道。
2010年3月10日,翟田田因个人行为原因被学校开除。申诉失败后,3月下旬,翟被告知其学生签证将在同年4月27日到期。2010年4月15日,因致电学校国际生办公室时涉嫌发表针对学校的恐怖威胁言论而被捕。2010年8月9日,翟“自动离境”,返回中国。2010年9月21日,新泽西地方法院大陪审团签署“不予起诉书”,取消对翟的起诉。
按:本文原本针对凤凰网的一则不实报道。但听说近日有人提起此案对比吴虹飞,就贴出供大家了解。
有人问在美国,吴虹飞这种情况会怎样?在美国,如果对方确信她是“来真的”,即存在威胁,那么检方会以“terroristic threats”的轻罪罪名起诉(中文叫“恐吓威胁”)。如果认为她是开玩笑或者纯粹发泄,那一般不会抓。起诉罪名可能是很轻微的行为不检,或根本不起诉:
两者区别:
1.翟的案子里,校方认为他确实会做这件事所以报警,另外翟被关还有他F1身份已被中止,在美非法居留的缘故,他因此还请了移民律师。吴的事情,无论警方还是网民,没人认为她真会做这事,至于什么建委、人才中心之类的,压根就不知道这事,深夜发个帖根本没人转。
2.翟的案子,后来检方认为他开玩笑的可能性很大,撤诉了。他回国主要还是因为被学校中止了学生签证(他的律师称因为骚扰一位女教员,而学校没有透露具体原因)。
3.中美的法律不同。美国法律比较关注公共安全(尤其是对学校的威胁),中国法律相对较少。以前这类案子,比吴严重很多的,都是行政拘留5-10天。绝大多数是不抓的。吴生活在中国,适用中国的法律。实际上,拘留5-10天需要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条件。吴凌晨3点发了条根本没人看的微博,说她能怎么扰乱社会秩序也不大讲得通。
当然,我并非这行的行家,言辞未必准确,最终还是要看专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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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针对吴法天的传谣贴。原本我不愿意花时间写这种事情,以为在国外臭名昭著的海明律所不过骗骗国内愤青和一些不太了解情况的中文媒体,现在发现居然能骗到法学副教授。希望政法某副院长@何兵 能为我这位多次对贵校贵系法学教授普法的业余志愿者发放勋章。
本文在@被打飞 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博客文字。致谢。
案子细节复杂,所幸传言简单,因此只写基本情况。由于是本人熬夜写成,错漏必多,有错请指出。
起因是吴法天的传谣,源头是凤凰网,其实类似报道不少:
@吴法天 :中国人如奔向自由天堂美国,不要幻想口无遮拦什么都可以说,而是要谨言慎行。来自中国西安的物理学博士生翟田田,就因为一场与教授的口角,24小时内就被警方开除,取消学生的签证,被警察逮捕,而且在监狱里等待被递解出境。凤凰台评论说:华人博士因言获罪,凸显美国司法残忍。http://t.cn/hkwOV
老实说我对中文媒体很无语,海外也指责中文媒体的报道渲染不负责任,以讹传讹,有时主动造谣。当然这次也和提供信息的律所有关。这案是个有望无罪甚至获胜的案子,但是这么报道最终整体伤害整个华人圈形象而已。最后中文新闻,理智点的不敢信,不敢支持。
简单讲,翟田田案发事由是4月15日打电话到学校总机,接线的正好是校警,他和校警聊天,说到要把学校烧毁(burn down),校警和警察说此事后,敏感的警察立刻通知上级,将其逮捕的。
像逮捕理由这种基本事实,问一下当地警方,查一下报警记录、警方报告和逮捕令,上面写的都一清二楚。但中文媒体不干这事儿。宁可传成和教授口角。
我也说几点:
先说不重要的:
1.翟田田是因为口角24小时(4月16日)内被警方开除么?
显然不可能。警方没有这个权力,开除学生显然只有校方。而且也不是案发后被开除的。翟田田是在案发前一个多月(3月11日)被校方中止(suspend),勒令退学开除当天,学生身份F1也随之失效。此时没有报道他的身份,他可能处于两种状态,一种是out of status,这个还有一段时间居留并重新申请(reinstate)的可能,不过如果是开除基本上无法申请到其它F1学生签证。还有一种是terminate,必须立刻离境,否则属于非法居留。
对于开除的原因:
校方的说法是:是他多次涉及多人严重违反校规,但具体情况涉及隐私,不便透露。见链接:
http://www.nj.com/news/index.ssf/2010/05/officials_at_stevens_institute.html
翟田田和律师方面的说法是:
当年三月初,纽约市某大学的一位女教员(舞蹈家 罗红玫)向警察举报翟骚扰(harassment)。然后他自己学校的一名教授卷入了这场争风吃醋。(但此事被罗红玫否认)
http://www.nytimes.com/2010/07/03/nyregion/03chinese.html
翟田田还认为,校方助理副校长(Joseph Stanley)找他谈此事时,他回答:“这不关你事”It’s none of your business。并发邮件向别人说这个校长脑子有毛病。他认为校长因此而报复。
http://fangkunpeng.fyfz.cn/art/766242.htm
2.翟田田被逮捕是因为他和教授的口角么?
显然不是,被逮捕和那位教授根本没有直接关系。事情的起因是,他在学校对他做出处分决定后,准备去国际学生办公室问问题,为此打电话给学校总机,接线的正好是一位校警Patrick Fitzgerald,在电话中,翟田田声称要把学校烧毁“burn down”。但又觉不妥,补充这是个玩笑。但校警和另一位警察说了这件事,非常警惕,立刻找法院拿来了逮捕令。
先看翟田田本人的说法:
(1).翟田田在和新京报的访谈中说:http://edu.sina.com.cn/a/2010-08-17/1119192232.shtml
翟田田:我接到停学通知后,和一个朋友商量该怎么办。我说,如果学校要整我,我会上诉或告诉媒体也毁你学校的名誉。当时我说burn your reputation,“burn”这个词当时的表达是“毁”,而不是“燃烧”的意思。
(2).华商报采访翟田田实习导师邵瓦 http://www.iask.ca/news/world/2010/0607/25559.html
翟对我说,他对来通知他的校方人员说他会将自己的经历公之于众,还要起诉斯蒂文斯,要把它“burndown”(意为告倒,还有处死、烧毁的意思)。对方当即对翟说,你不可以这么说。翟回答称,自己并不是真的要烧毁斯蒂文斯的任何东西,这些词只是一个隐喻。
(3).纽约时报采访翟田田的好友 http://www.nytimes.com/2010/07/03/nyregion/03chinese.html
他说翟否认自己有那意思,但承认说过“I’m going to burn down Stevens by suing them and going to ABC and CBS”,即:要通过起诉学校并向abc和cbs媒体曝光来把学校‘burn down’。换句话说,他的辩解是自己确实说了“烧毁学校”,但那是个比喻。他的朋友也评论说“I think that was a horrible use of language.”—他那种说话方式真的很糟。
然后看警方说法:
(1).警方报告中说法:接线员说法是他想问appeal(申诉)流程,翟在咨询了申诉流程后,很认真的说,他会”would burn the school down to the ground”,我将把学校烧毁。然后又说这只是”it’s just a figure of speech”。这只是个比喻。接线的校警和警察谈起此事,认为此威胁可信(个人补充:动机、威胁话语俱在)。
警方报告见附件,很大,贴在文末。
双方说法都已给出,真实说了什么大家自由心证。
检方开始以恐吓威胁起诉,现在改成行为不检。如果是前者将会遭遇陪审团。
如果真以恐吓威胁起诉,陪审团会怎么判?我个人认为:
不利之处在于,作为留学8年,英语流利如美国人的翟田田,想把说过的“burn down”说成是告倒,而不是烧毁,真的很不利。他所辩解的:burn your reputation。burn down Stevens by suing them。这种话都不是英语,陪审团信不信他真的这么说,只有天知道。
有利之处在于,他并没有烧毁学校的任何准备工作,所以重的指控很难成立,因此很可能是轻罪、违例或是无罪。
大家可以查字典:burn down ,这词词义明确,可不是多义词。
目前最终是撤诉结果(一说stay),不重要,未查。
3.对翟田田的指控是“恐怖主义”么?
对翟提出的指控是“terroristic threats”,实为“恐吓威胁”,这被中文媒体曲解为“恐怖主义”,其实完全是两码事。前者是个轻罪罪行,后者当然那是重罪(felony)。另外,由于翟田田的身份已失效,因为国土安全部也参与了逮捕,并提出了非法居留的指控。海明是其移民律师,他的刑事案律师为公派的April Petersen。
根据最新的报导,指控变为更轻微的行为不检,离境后,检方最终撤销了指控。
指控见法庭签发的逮捕令,附件附后:
什么是“恐吓威胁”?
A terroristic threat is a crime generally involving a threat to commit violence communicated with the intent to terrorize another, to cause evacuation of a building, or to cause serious public inconvenience, in reckless disregard of the risk of causing such terror or inconvenience. It may mean an offense against property or involving danger to another person that may 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 recklessly endangering another person, harassment, stalking, ethnic intimidation, and criminal mischief.
恐吓威胁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威胁恐吓的意图,传达暴力,威胁建筑物,使警方疏散人群,或对公众造成不便。这可能意味侵犯财产犯罪,或涉及到对另一个人造成伤害,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鲁莽危害他人,骚扰,跟踪,种族恐吓和伤害罪行。This misdemeanor charge occurs when an individual communicates any type of threat that causes a person or group to be in fear of bodily harm, disrupts an assembly, public gathering or the use of a public building or indicates an attempt to interrupt or disrupt any type of public service such as telephones, water, sewage or electricity.
这轻罪指控针对:使用个人通信方式的任何类型的威胁,导致一个人或小组,担心人身伤害。威胁破坏集会,公众聚集或公共建筑的使用或指示。威胁中断或破坏任何类型的如电话,水,排污和电力公共服务。Terrorist threat charges can also occur with threats to the government or any school, public officer or emergency service organization as well as those directed as particular private individuals. Stalking, harassment and public misconduct and also result in terrorist threat charges.
恐怖威胁指控包含:对政府的威胁,对任何学校的威胁,对公职人员或紧急服务机构的威胁,对特定个人的威胁。同时该指控也针对跟踪,骚扰和公众的不当行为。
剩下的是三个小问题:
4.这是对“言论自由”的违反么?是“因言获罪”么?
我想对能读到这里的朋友,没什么可普及的吧。。。不过在国内这么说话真不一定会抓,抓了恐怕也是拘留。
但在美国,尤其学校,这事非常敏感,尤其是国内小霸王作惯的。
5.翟田田的系
本科阶段是土木工程(Civil Engineering)
硕士是系统工程(Systems Engineering)
博士生阶段是企业系统(Enterprise Systems)
国内的报道连这种最基本的都没搞对。
6.递解(驱逐)出境和自动离境
国内报道中混淆了两者。最终翟是走自动离境。这在法律上和前者的区别是,前者是外国人犯罪或非法居留后离开美国,十年内不能入境(实际上终生都很难入境),如属轻微,如非法居留1年以下6个月以上者,三年内不能入美。后者法律上属于正常离境,不留案底,不影响你今后签证。
国内报道中涉及了很多中美差异:
本文讲了以下几点:
因言获罪:因言获罪指表达你的观点获罪。而非涉嫌恐吓烧楼获罪。
被控为“恐怖分子”:罪名是恐吓威胁,轻罪,不是恐怖分子。
文化冲突(中国人认为可接受的言论,美国人认为是威胁):这个大家自己考虑
未讲的:
在狱中受到欺压,
美方未尽到告知义务
大陪审团没有听取被告方证据和陈词
种族歧视
未讲部分,推荐阅读:
1. 嫣牛博网友Victor
http://www.bullock.cn/blogs/victor/archives/113129.aspx
2. 方鲲鹏和翟田田的专访
http://fangkunpeng.fyfz.cn
3. 美国国务院中文博客《美国参考》的两篇文章
解读翟田田案报道疑点(一):言论自由与因言获罪
http://blogs.america.gov/mgck/2010/06/09/因言获罪/
解读翟田田案报道疑点(二):美国大陪审团制度
http://blogs.america.gov/mgck/2010/06/10/解读翟田田案报道疑点(二):美国大陪审团制度/
附件:
警方报告:
逮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