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 – 李旺陽事件和全港市民的關係

香港蘋果日報   蘋論   2012年6月16日 李旺陽事件,在警方說只有五千人上街的情況下,居然能使中聯辦和建制派紛紛轉軚,最妙的是候任特首梁振英,15次不回應事件,但在中聯辦李剛開腔後也鸚鵡學舌了。他還大言不慚地說他的感受同香港市民一樣。香港市民在知道這事的第一天就表示悲憤,梁振英卻於事件曝光十天後,才重複中央的調調,他的感受有哪一點與市民一樣?現在中共和他們在香港的跟屁蟲都說要求調查事件,若真有誠意,首先應要求當局把李旺陽的妹妹、妹夫放出來。現屍體已火化,卻說要請專家驗屍,這不是廢話嗎?若不是面對市民7.1上街使胡錦濤難堪的情勢,中聯辦豈會帶領着一眾跟屁蟲轉軚? 不過,梁振英與市民的感受雖不同,但某些意見卻有雷同之處。其中較有人認同的就是「井水不犯河水」論。這見解最先是由江澤民提出來的。許多支持香港民主的人士,在六四平反和李旺陽事件中,都有類似看法。本報「論壇」版昨天就有一篇文章,認為哀悼義人應適可而止,今天港人介入大陸事務,他日中共也可用同樣理據介入香港事務,無端賠上香港的高度自治。數天前,「論壇」另一作者提出對六四的另類思考,認為面對中國,應抱持局外人心態,中共道不道歉,民主改不改革,是中國人的事,「河水不犯井水,井水也不要犯河水,即使民主井水亦然」。 這種看法,也許是受學者陳雲的「香港城邦論」的影響。在李旺陽事件中,陳雲不同意示威群眾逼梁振英代香港人出頭。理由是:香港人正式以中國公民的憂患與共的身份去追查,即承認了自己是中國公民;小圈子選出來的梁振英,由此正式取得香港人民的道德授權;香港干預中國內政,換來中國有口實干預香港,等於開門揖盜;香港人尊重法治,因而不該干預中國法制。 這是正常人假設中國是一個正常國家、中共是正常體制的憂慮。但中共不是。首先,從回歸以來中共不顧《基本法》規定對香港的粗暴干預(不照《基本法》程序釋法,種票,種人,不勝枚舉),就知道河水犯不犯井水,決不取決於井水有沒有犯河水。河水要犯就犯,不需口實,因為它不是一個依從法規(《基本法》)的政權。其次,若真正依照《基本法》規定,只有《基本法》22條規定中央和各地方不能干預香港內部事務,卻沒有規定香港人不能干預大陸事務。相反,港區人大政協,正是為港人參與管理內地事務而設的,鄧小平說過香港人可以罵共產黨,香港人為大陸事而示威,也是集體「罵共產黨」的一種方式。因此,根據《基本法》,河水不能犯井水,但沒有規定井水不能犯河水,尤其所謂犯也只是意見表達而已。 香港人尊重法治。在一國兩制之下,要維持香港的法治傳統,必須時刻表現出我們尊重法治這種價值觀。因此,也必須對不顧法律規定而無法無天的專政行為表達我們的意向。在李旺陽事件中,我們不是不尊重中國的法制,而是要求中國當權者尊重他們自定的法制(比如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如果香港能成為一個真正排除中共獨裁政權干預的獨立城邦,當然很好。但事實是不可能。既無法擺脫魔掌,就需要無時無刻地向「一國」向「另一制」表達我們對自由法治人權民主這些價值觀的堅持,也為了向大陸所有支持這種普世價值觀也支持香港這一制的人士表達我們的心向。 「建設民主中國」這口號,對於大多數香港人來說,無疑陳義過高,不是香港人努力就可以達致的。但對六四,對李旺陽事件,我們發出抗議之聲,卻是為了向中共表達我們要維護怎樣的價值觀,我們譴責一味諂媚專制政權而不顧香港傳統價值觀和市民意向的掌權者和建制派,也是為了維護我們的根本利益。 這是李旺陽事件和全港市民的關係。哀悼義人要窮究到底,無須適可而止。我們也不會中緩兵計,7.1正是向中國領導人表達我們意向的重要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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