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火

袁裕来 | 上海大火案判决书(诉市政府拒绝提供善款信息案)

   注:判决很简单,本质问题是,没有考虑到本案中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存在。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1 条第 2 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此,本案善款应该由善后领导小组收集是毫无疑问的。   灾民们需要不是每个独立的慈善机构的数据,而是总体上的。   当然,更有可能善后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做过事情。 我代理灾民们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就是希望大火案总体善款信息,或者上海市政府承认,善后领导小组其实什么也没有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沪二中行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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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上海大火案判决书(诉市政府拒绝提供善款信息案)

   注:判决很简单,本质问题是,没有考虑到本案中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存在。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1 条第 2 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此,本案善款应该由善后领导小组收集是毫无疑问的。   灾民们需要不是每个独立的慈善机构的数据,而是总体上的。   当然,更有可能善后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做过事情。 我代理灾民们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就是希望大火案总体善款信息,或者上海市政府承认,善后领导小组其实什么也没有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沪二中行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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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代理词(灾民诉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善后领导小组批文及名单案)

【编者注:袁裕来律师为海市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批文及成员名单一案的代理律师。此文内容已在财经博客上被删除。他本人的微博也出现了只能自己看的情况。】 注:本案是极其荒唐的案件,上海市委、市政府竟然不允许灾民们知道谁在处置上海市11·15火灾事故善后事宜。堪称奇迹!上海市委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委文件作为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上海市委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发文依然是政府信息,党不能代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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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评上海大火案行政诉讼

2011年11月23日 20:03:21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一方面能维护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还有一方面是能通过法庭发出自己的声音。11月22日下午,上海“11·15”大火案部分灾民状告上海市政府,要求公开大火案收到善款以及发放信息,公开上海市大火案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和名单。对此,上海市政府答辩,善款信息不是其职责和权限范围,以及党委文件不予公开。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支持了上海市政府的观点,驳回了灾民的诉求。这个判决是在意料之中,而灾民的主要目的,也是让社会重视其诉求。     虽然案件驳回了,但从法律价值取向来看,还是有商榷余地的:其一、慈善一直是政府主导的,透明化也是慈善的应有之义,政府应该公开其所知的相关信息。其二、无论是政府文件,还是党委文件,都是为了处理好大火案,又不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这些文件都应该可以公开。其实,这些信息,即使灾民不申请公开,政府也要主动公开才是,又如何反其道而行呢?     上海灾民,以法律手段表达诉求,是理性的。法院依法立案,上海政府正面应诉,也是理性的,这些都是法治的一部分,但我们知道,法治除了形式正义以外,更重要的是实质正义。从法律技术角度来说,上海市政府赢了,但从社会管理角度来说,上海市政府从中吸取教训,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而上海法院要做到中立审判,做到以理服人,以法为绳,也需要更细致更有说服力的判决理由。 上一篇: 公民的发言,不是判决书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9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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