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

网友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2)

国家安全煽动颠覆罪是一个大筐,其边界含混,解释的任意性过强,且可秘密拘捕,且可遭遇被宣布“意外死亡”,这意味着什么?“丧钟为你而鸣”,绝不是夸大其词! 在我们没有把权力装进笼子,对公权力实现有效约束之前,搞出此法,其指向和有可能被伤害的社会力量可以预见,社会付出的代价将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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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1)

有一天下班没回家,失踪了。没有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知道你在哪里,毫无线索。报警仅被礼节性登记。直到有一天突然警察给你家人送来一包骨灰,说你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拘捕,期间突发心源性疾病死亡,天热,不便保留尸体,政府就给烧了。这不是童话,这就是刑诉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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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中国: 学者紧急呼吁暂缓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因保留了“秘密拘留”和“指定场所监视居住”而备受争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提交表决。 今天(3月11日)有法律学者提出,该修正案似乎未能依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因此存在严重瑕疵,许多法学者在网络上紧急呼吁“暂停表决”该草案。 昨天的官方信息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他的说法,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人大全会表决通过。 NGO工作者熊伟今天在微博上发出紧急呼吁。他建议本次两会暂停表决《刑事诉讼法》。他的理由是,该法案因为在审议程序上违反了《立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本次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是来京参会后才看到法律草案文本。 此前,《刑事诉讼法》曾经进行了征求意见和一轮审议,在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说明中明确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1月11日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进行阅读讨论;王兆国此后披露: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草案是否已经提前一月下发到人大代表手中,仍有争议。 根据赞成熊伟观点的媒体人陈宝成的论证,据官方权威媒体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2月13日还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而有权威消息渠道透露,2月19日,全国人大相关人士还对草案做了修改。因此,陈宝成断言:全国人大代表们收到正在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读稿的时间,远远晚于《立法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开会前一个月,因此其违反中国《立法法》的程序问题显著。 此前,虽然官方媒体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报道都是一片赞歌,但中国网络舆论的指针新浪微博客上,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尤其是关于该法“秘密拘捕”条款引起了许多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关注和担忧。 许多人担忧,目前的这一版本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有种种的改进,但将“秘密拘留”和“指定场所监视居住”修入正式条文,其实是将去年艾未未等上百名异议者莫名失踪数月的做法“合法化”,结果只会使原尚有顾忌的维稳警方变本加厉。 资深投资人薛蛮子就认为“关于秘密拘捕一条争议很大。公安检察认为事关国家安全保密,秘密拘捕有高效率。反对者则意味司法不独立,监督不透明,近年全国每省每年都公安政法领导滥用职权,涉黑涉黄,甚至滥用公权以谋私器,最近被判死刑的文强局长和正在被中纪委调查的王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就是恶例。” 薛蛮子说,“我今年五十九岁,经历了共和国大部分岁月。彭德怀案(彭黄张周)习仲勋小说反党案,文革更是不胜枚举,许多政治案件都是没有法律程序下冤案的受害者。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表决此法更当慎之又慎,此次匆忙表决应该暂缓。” 而所谓“国家安全”,许多人担心,回和拆迁中的“公共利益”一般,被无限扩大解释,届时,即便不是政治异议分子,也可以被援引该条,“合法”地被秘密抓捕而失踪。 商人王冉就认为,“基于中国的法治现状,本条(国家安全理由拘捕可不通知家属)一旦入法一定会被滥用。国家安全听起来事大,但远没有公民权利和宪法大。” 熊伟等学者的呼吁,其实是对《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从立法技术和宪政危机角度的最后杯葛尝试。 媒体人陈宝成呼吁中国宪法学者关注此事,他说,在立法时,宪法学者不能沉默,而要找到自己的用武之地;否则,宪法永远是“闲法”,宪法学者永远是“吃闲饭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永远也树立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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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媒看中国刑诉法:“为专横留有不小的余地”

德媒肯定刑诉法修正案有进步,但强调进步不大,认为纳入维护人权条款需要填充实质,不通知家属的两个例外“为专横留下不小的余地”,是“滥用权力的一个危险的漏洞”。 针对全国人大将于下周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世界报》3月9日提出质疑: “问题是,这290条中哪些是在法律现实中适用的。中国法院会接受无罪推定吗?或者警察会接受保持沉默权吗?律师能更好地会见委托人吗?禁止刑讯逼供并且禁止在法庭上使用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这些禁令会被遵守吗?……” 对于修正案规定的两个例外,即拘留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和恐怖活动的犯罪嫌疑人不用通知家属,该报写道:”中国批评者称这一条款是个橡皮条款。他们指责说,这个例外为当局开了后门,只要当局愿意,随时可以将假定的政权反对者、维权人士包括形形色色以及各种信仰的反对派作为推定的国家敌人加以迫害、并且使之消失数月无需通知家属和律师。” 文章认为:”那么当局就可以在法律保护下对外这样做,从而抵制任何批评。比如著名政治犯和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就成了专横下的受害者。他在法院判决之前,已经被警察秘密拘押半年。去年初,数十名律师、作者、维权人士或艺术家如艾未未遭受类似命运。中共感到以阿拉伯国家为榜样的所谓’茉莉花革命’的威胁,让警察将他们带走、威胁并对许多人残忍用刑,几周之后才通知家属。” 文章说,网民指责新法让国安获得任意拘捕的全权,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朗盛反驳说”恰恰相反”。”但他无法解释的是,为何在这部法中引进’恐怖主义和危害国家’的例外、并允许当局让批评者’消失’数周之久。……” “滥用权力的危险漏洞” 《新苏黎世报》3月9日评论说,”治安当局的自我节制是有的,但是进步很小。从法中删除的仅仅是有关通知家属和律师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关押在不为人知的地方,……修正案使之合法化。治安机关去年对异议人士过度实行这种特殊形式的’软禁’,不将关押地点通知家属长达数周或数月之久。人权律师和异议人士在恢复正常生活后不准透露自己的经历,尽管如此,刑罚、洗脑、刁难、侮辱和强迫自我否定的遭遇还是渐渐传开,特别是艺术家和自由思想家艾未未描述了他被警察绑架期间的经历。’ 该报认为,新法允许秘密关押,”从而给司法专横留下不小的余地。法学家和维权活动家认为,将犯罪嫌疑人拘押在秘密地点,仍然是滥用权力的一个危险漏洞。修订后的刑诉法有积极变化,如禁止非法取证,但主要取决于能否正确实施。  “观察家抱有怀疑,因为执行的司法机关会在内部违法。这部法纳入了维护人权,听起来不错,但首先还得充实其意义。中国将自己定义为法治国家,然而单单由于共产党对司法的影响就不够格。这个法符合国家政权对社会稳定的希望。这也体现在内部安全的预算上,预计2012年增长超过11%。在党内换代的一年,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紧张局势,领导人继续将镇压视作维护权力的保障。” 报摘:林泉 责编:邱璧辉 以上内容摘译自其它媒体,不代表德国之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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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刑诉法修正案应彻底删除“秘密拘捕”条款

    中新网3月8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紧急强制措施仅限两种情况,“在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郎胜说,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  “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他说。  郎胜说,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他说。   看了媒体报道,我是不认同朗胜没有“秘密拘捕”说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七十一条,是典型的“秘密拘捕”条款。依据这两个条款规定,对任何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如办案机关认为通知家属会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只有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才会通知。至于什么样情况属于有碍侦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何时消失,完全由办案机关说了算。   但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稿中,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了修改。对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不通知家属情形,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稿中,删除了逮捕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现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讨论稿,再删除了指定监视居住可不通知家属规定,仅保留拘留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    这也就是朗胜所说的拘留可不通知家属例外情形。    我以为,既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例外情形,也就存在“秘密拘留”的特例问题。    设想一下,把犯罪嫌疑人带走了,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这难道不是“秘密拘留”吗?    我以为,不仅刑诉法修正案保留了秘密拘留条款,而且司法活动中早已存在实际上的秘密拘捕做法。有些执法机关竟然可以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把一个公民强行带走,也不通知其家属,让人失踪几天至几个月不等。    我以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缩小了不通知家属案件的范围,这也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但是,法律毕竟是写在纸上,关键还是执法机关严格遵守。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哪么,再好的法律规定也是形同虚设。    据我所知,台湾法律没有“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在台湾《刑法》中,虽然也有某些特殊犯罪案件,如“内乱罪、外患罪、国交罪”,但台湾《刑事诉讼法》对涉嫌这类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样规定要及时通知家属,没有例外的情形。     韩国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机关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通知家属。这个规定竟然还是以宪法作出。《大韩民国宪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不迟延地向受到逮捕或拘束者的家族等法律规定者通知其理由和时日、场所。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出示拘留和逮捕的理由;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讯中行使沉默权。    从台湾地区和韩国、日本的规定可知,家属获取亲人被司法机关拘押信息是一项基本权利。    198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第43/173号决议通过了《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6.1规定,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在被逮捕后和每次从一个拘留处所转移到另一个处所后,应有权将其被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转移一事及其在押处所通知或要求主管当局通知其家属或其所选择的其他适当的人。    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12月22日生效,但中国没有加入此公约。公约第二条称,“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修改,关系到人权的保障。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国宪法也规定要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人权条款的修改,应与联合国规定保持一致,要借鉴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不能一昧地强调“国情”和“特色”。    我郑重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我的观点是,不论是什么犯罪案件,只要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在无法联系上家属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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