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五年“人口调控”方案
北京市出台五年“人口调控”方案,将实严格控制外来的低端产业人员,并在城区进行大规模人口疏散。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林坪的报道。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 月 22, 2011
北京市出台五年“人口调控”方案,将实严格控制外来的低端产业人员,并在城区进行大规模人口疏散。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林坪的报道。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 月 17, 2011
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 月 16, 2011
对北京一中院5年涉外案件审理问题说明的评论 目前,网上流转着北京一中院的一个涉外案件审理问题的说明。俺照录于 此,并对 某些看得疑惑的地方进行简单评论。 北京市一中院解说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2010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情况通报会,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至2010年期间该院审理的 10件涉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并介绍了该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情况。 下面是该院民五庭庭长助理仪军在通报会上对该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的解说和分析,经整理后供业内人士学习研究。 授权书签署人身份的确认 在对外国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进行审查时,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进行公证时,在公证员面前代表外国公司签署授权书的人的身份有时不能确认,大多表现为该人在代表外国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时未提供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该外国公司董事签字的授权该人代表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董事会决议等。 2. 授权委托书中关于本次授权针对的事项、授权权限、有效期限等的表述含糊不清,无法进行准确认定,譬如: ⑴对诉讼涉及的事项表述不清,如表述为:“有权对在中国发生的一切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⑵对受委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是否可以代为签署起诉状等法律文件未明确授权,而实际上受委托人却实施了上述行为; ⑶在授权委托书中仅涉及一审程序,而未对受委托人是否有权代为提交上诉状,是否有权在二审程序中继续作为代理人做出表述。 3. 没有考虑到办理公证、认证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和《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中国法律规定的外国当事人上诉、起诉期限的不对应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在实践中,外国当事人能够自收到相关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公证、认证手续办理的情形几乎没有。在司法实践中,以上提及的这几种情况不仅涉及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还涉及其诉讼能否及时、顺利进行,更会涉及到外国当事人的诉权,同时,也是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的重点,在诉讼程序中十分重要,因此,需要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启动诉讼程序前充分了解中国法律的相关程序性规定,避免出现不应有的麻烦。 案件跟踪 在行政程序结束后,应当继续关注案件进程。有的外国当事人在涉及专利或商标确权的相关行政程序中“胜诉”,但是相关行政裁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还要取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在中国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这两类案件经过行政程序后外国当事人应当继续关注案件进程。在我们受理的一批同一外国公司作为第三人的商标行政案件中,该外国公司已经在行政程序中“胜诉”,但在我院通过互联网和其在行政程序中的代理人告知其对方当事人已经起诉,希望其尽快办理应诉手续后,据其原代理人反映,该外国公司对我院的告知未做出积极回应。在此情况下,我院只能通过涉外送达程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大大拖延了诉讼期限,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均受到损害。 管辖权的确定 以一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为例:某外国公司A公司诉称,该公司是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的代理人B与丙公司签订购买商品销售合同,交货地点为丙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仓库。此后,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B依约提取了上述产品,并获得了丙公司出具的发票。B购得的该产品由甲公司生产,丙公司和甲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被控侵权产品是乙公司从甲公司进货,只进货一台。A公司遂根据《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原告以丙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海淀区为侵权行为地,起诉丙公司和甲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款规定的“销售”应当理解为通过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能够以此实现商标功能的行为。即丙公司是以消费者的身份从乙公司购进被控侵权产品,而丙公司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B的行为仅是实现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并不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据此,我院认为A公司以丙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是不适当的,其确定管辖的方式将使得任何商品流转的发生地均能成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地,这显然与《民事诉讼法》和《商标法》规定的确定管辖的原则相悖。 ——将“销售”仅仅界定为生产商向“消费者”的销售行为,而排除“中间商”的行为似乎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惯常理解。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刻意制造“连接点”的方式将案件管辖权确定到特定法院的情形,应当予以说明的是,无论是中外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希望案件在一些特定法院审理,其想法我们我们可以理解。只要其选择管辖的方式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即使是“刻意”制造的,仍然可以得到支持。但如果其“刻意”制造“连接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求,则不能获得支持。 涉案专利进入无效程序对侵权诉讼的影响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被告往往针对原告的专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以此为由请求法院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此类案件是否应当中止诉讼,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1. 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 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 月 16, 2011
中国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正门前一直是香港民众向北京当局示威的首选地点。一些民主派议员说,中联办前一块巨大的花槽极大地限制了市民自由与和平示威的空间,政府应该拆除或缩小这个花槽,但遭到当局的拒绝。 中联办大楼位于香港岛西区,后面背靠着香港警察西区总署,正门隔着干诺道西面向维多利亚港。 每当香港记者遭到内地当局粗暴对待或者著名大陆民主人士遭到北京当局迫害的时候,香港民众都会到中联办的正门前示威游行。 过去一两年来,中联办前的示威游行变得愈加激烈,示威人士常常与现场的警察发生冲撞和冲突,甚至导致人员受伤。 民主派人士指责香港警方在北京的压力下过度使用武力驱赶和阻碍示威人士,导致民众不得不反抗。 *民主派议员:人行道九米变三米 难有和平示威* 立法会议员张文光和其它一些民主派议员还说,中联办正门前的一块大花槽占据了本来可以用来合法和平示威的空间,剩下的只有三米宽的人行道使得市民很难和平有序的自由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 张文光说:“问题的关键是,九米的路变成三米,一旦遇上请愿,一排警察,两行铁栅栏,一排请愿的人士,还要留一条行人路,还要留一条路让记者拍照。一条三米的路,有五排人,你说怎么会有和平示威呢? ” 中联办正门的大花槽是特区政府在2002年的一次道路改造工程中兴建的,结果正门前本来有的九米人行道变成了三米宽。 上星期三,民主党议员甘乃威在立法会例行会议上直截了当地说,这个花槽是特区政府为了向中央政府献媚修建的一个政治花槽。 甘乃威说:“为什么要在中联办那里砌花槽呢?它很明显是一个政治花槽。砌在那里就妨碍了我们香港市民有秩序和安全地去向中央政府表达意见。” *港府:示威冲突与人行道收窄无关* 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在回应议员质询时说,当初建立花槽是政府为了应对交通状况和回应本区市民的要求进行的一项交通改善和街区美化工程,而人行道收窄成三米得到了运输及房屋局的核准,符合运输署制定的人行道宽度标准。 他拒绝议员有关政治花槽的说法,称近两年示威人士与警方冲突加剧与三米宽人行道无关。 李少光说:“在2009年前,每一次我们警方与示威者都有彼此的配合,都有和平的示威和集结。最近几次,我们看到确实有一些冲突。这些冲突是不是因为那条路收窄了呢?但这条路并不是今天才收窄的。” 李少光表示,特区政府目前并不打算按照民主派议员的要求拆除或缩小中联办正门前的花槽。 前不久,香港一个法院裁定当局未能充分证明中联办属于私人地方,因此裁定2009年圣诞节闯入中联办大院的示威人士无罪。 民主派人士认为这项裁决对他们要求特区政府拆除中联办花槽的诉求有利,当局则表示可能会对法院的有关裁决提出上诉。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 月 14, 2011
北京維權律師高智晟在2010年3月底短暫露面約兩星期,期間於4月7日,在北京住所附近的一所茶居,接受美聯社採訪。高律師在訪問中親述他自2009年2月在陝北老家被帶走後14個月以來,被關押在不同省地、被受酷刑及不人道對待的經過及細節。當時,他囑咐記者除非他再度失蹤,否則不要把內容公開。 然而,僅僅兩個星期後,他在探望過陝北老家的哥哥後再次失蹤。至今8個多月以來,一直杳無音訊。在2010年10月,高智晟的哥哥高智義,在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法學講師滕彪、北京律師李和平的陪同下,曾就高律師失蹤一事向北京朝陽區小關派出所報案,但警方一再拒絕受理。於2009年1月流亡美國,高律師的女兒耿格亦曾於去年10月去信美國總統奧巴馬,促請他向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交代她父親的下落。 鑑於高律師失蹤多時,昨天〈2011年1月10日〉,美聯社將訪問內容公開,當中引述高律師指這14月期間所遭受的種種不人道對待,比他的文章《黑夜,黑頭套,黑幫綁架》中所詳述於2007年被酷刑對待的情況更為嚴重。去年6月,《南華早報》亦曾就他這14月失蹤期間的情況作過相關報導。 據美聯社2011年1月10日的報導,高智晟在2009年2月初至2010年3月底失蹤期間,曾被公安剝掉衣服後,以槍柄毆打他,有兩天,他更被看守他的人連續毆打,三名公安人員打他累了,就把高律師的雙臂和雙腳以膠袋綁住,然後把他扔在地上,他們休息回過氣後再打他。高律師甚至向記者補充說他也不知道怎樣形容公安人員對他殘忍的程度。 高智晟與美聯社記者去年四月的訪問在北京一間沒甚麼顧客的茶居進行,外面有便衣公安人員把守。高律師表示,他在失蹤的14個月裡,先後被關在北京、陝西老家和他曾長期居住過的新疆的賓館、農舍、住房和監獄裡。他有幾次被帶上頭套,被腰帶綁住,超過16個小時不能動,打他的公安人員又告訴他,他的孩子幾近精神崩潰。他們又恐嚇他,說會殺了他,然後把他的屍體扔在河裡。高律師引述打他的公安人員在2009年9月時說:「你必須忘掉你是人,你是野獸!」 高律師曾問北京公安為甚麼不把他關在監獄裡,公安回覆說:「你造夢才會去監獄裡,你沒有資格。甚麼時候我們想你失蹤,你就要失蹤。」 於訪問期間,高智晟亦指出,於2009年2月,警察將他押往他的故鄉陝西省榆林,但數週後即將他以內褲蒙頭,驅車押解往北京;之後他就被關押在一間窗戶被完全密封,電燈廿四小時長開的房間內;只能吃腐爛的白菜,而且是隔天才餵食一次。至4月28日,6名便衣警察用皮帶將他捆綁,並用濕毛巾將他的臉蒙上一小時,令他有逐漸窒息的感覺。 兩個月之後,他被送往新疆首府烏魯木齊,起初,他的情況稍為得到改善,偶而獲淮出外散步;但於9月25日一次散步中,一班維吾爾族人突然走上前並襲擊他的腹部,並將高智晟扣上手銬,以膠紙把口和眼封上押走;此後他受到為期一週的持續虐待,包括以槍柄連續毆打48小時。 雖然於2009年夏天,維吾爾族和漢族曾發生大規模衝突,但高智晟相信對他施以虐待的,是秘密警察;他說:「暴民從來不會用手拷」。他亦指出,這次虐待比2007年那次失踪更為嚴重。看守所人員更曾經將他強行按下,姿勢猶如90度鞠躬,令他感到相當痛楚。 美國總統奧巴馬於11月訪華後,高智晟待遇獲得改善。不過,他就被迫寫一封信予其兄長高智義,要求其停止前往北京尋求釋放高智晟。2010月2月,一行10人的官員與他會面,商談「有限度獲釋」的條件,並告知高智晟:「如果你想見到你的家人,你就要跟從指示去做。」後來就於北京「現身」一段時間。然而,他於當日的訪談中亦有暗示:「事實上,直至今天我仍未能獲得自由」。 去年6月30日,《南華早報》亦曾就高智晟於2009年「被失踪」期間受虐的情況。於接受《南華早報》記者訪問時,高智晟指出,被關押期間,連看電視、看書或報紙都不許;看守人員對他,就像對待一頭動物;他曾被要求每天都坐在同一位置上連續16小時,有時更要面壁而坐;稍為動了一下,就會有人敲打他的頭。當他在行走時,亦會被強行按下,被迫彎著身子行走。於新疆被關押時,他不被獲發衛生紙於如廁時使用,看守人員說:「你是一隻野獸而不是人,所以你不需衛生紙。」 就算最基本的個人衛生處理也需要中央政府批淮:於被禁錮的首18天,他都不能洗操和刷牙;後來,他才得知原來地方官員和北京警察沒有權利淮許他做這些事情。他曾要求讓少許陽光進入他房間和修剪頭髮,看守人員都顯得無能為力,要等候中央政府批淮。 警察更曾恐嚇他說,會將他秘密送往第三國家。他說:「他們讓我明白到一點……當媒體對我的關注冷卻下來,我就有機會被強行送離中國。因為只要有我在,就算我甚麼都沒有做,對他們來說仍是一個問題。」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對高律師在被看守期間受到酷刑對待表示十分關注,高律師自2009年2月失蹤多時,至今下落不明,中國外交部多次被記者查詢時均拒絕回應,或含糊其詞。然而,高律師曾不下一次親述自己被帶走及失蹤期間所受的酷刑,如今高律師的下落仍無人知曉,情況令人擔心。我們強烈譴責中國政府長期非法禁錮高智晟律師,禁絕他與外界聯繫。對於中國政府如此打壓一位僅僅為弱勢社群尋求公義的維權律師,我們感到十分悲憤。我們要求中國政府公開高智晟律師的下落,立即釋放他,還高律師自由。 另外,曾作為高智晟的律師事務所的法律顧問、參與廣東太石村等維權活動和營救高智晟的廣東法律維權人士郭飛雄亦曾面對相似遭遇;他於2007年11月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但於2006年9月被補後至判刑的一年多時間內,郭飛雄曾受到暴力虐待,如被電警棍電擊生殖器的酷刑逼供,被判刑轉至監獄後,獲提供的膳食大多已腐壞。 2009年5月,郭飛雄家屬探視後獲悉郭飛雄曾受暴力對待;於同年7月7日,郭飛雄的代理律師劉士輝到監獄與郭飛雄時,郭曾表示因舉報獄警令囚犯致死的不法行為,在獄中遭到報復,慘被毆打,並向劉律師展示腳上腳踝的數處傷痕,同時劉律師發現郭飛雄無名指纏上紗布。而自2009年7月,長達一年半以來,郭飛雄一直不被允許與家人及律師會面,令人擔心他在獄中是否遭受酷刑對待。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2011年1月11日 參考資料: 美聯社報導: Missing Chinese lawyer told of abuse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11/01/10/AR2011011001287.html 轉寄文章 Share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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