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罪

口袋罪“非法经营罪”受害者耿潇男

口袋罪是中国刑法学界对于某些构成要件行为具有极大开放性的罪名的俗称,这些罪名往往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难以界定有罪与否的罪名,因此被形容成一个“大口袋”,什么行为都可以往里面装。该词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在中国刑法学界流行,往往指代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和玩忽职守罪。之后,中国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和改革,旧的三大口袋罪已经不再,然而又出现了新的口袋罪,比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

在实践过程中,这些罪名往往成了中共当局打压异己、迫害异见人士的工具,因此饱受诟病。知名的“口袋罪”的案例有“赵连海案”、“张展案”和“耿潇男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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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实施一周年,与其说香港长期以来引以为荣且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赖以生存的普通法制度,让国安法遭遇过什么障碍,倒不如老实承认:国安法贯穿普通法,利用普通法的程序和尚有公正形象的法庭,成功植入香港法律体系,赋予执法者、检控者近乎无上的权力和正当性(legitimacy),同时也让司法机构要不断为之制造判例、写就判词、歪理说直。若在此时仍然模糊笼统地谈“坚守法治”“法律与政治区隔”,尤其是强调处理政治检控的“法律专业性”,无疑是装睡之举,更是消极地附和了政权,助长“依法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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