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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曲新闻 | 家属证实摄影师杜斌被刑拘

北京,中国——5月31日,拍摄《小鬼头上的女人》等作品的杜斌被人从家中带走,包括家人在内的人士始终不知晓他的下落,6月13日,杜斌失踪的第14天,家人证实他被刑事拘留。 6月13日,北京维权人士胡佳表示,他陪同杜斌的妹妹杜继荣去了右安门派出所,才获悉杜斌已经被刑拘,现在羁押在丰台区看守所。在看守所,胡佳表示,得知杜斌是6月2日被刑事拘留,罪名为“寻衅滋事”,且国保不允许来访的亲属同杜斌见面。现场的国保对杜继荣讲话中提到杜斌的多本书《天安门屠杀》《上海 骷髅地》《北京的鬼》等内容,胡佳认为“这和寻衅滋事没有半点关系”。 据悉当天胡佳、杜继荣和马三家劳教所受害人刘华还与浦志强和周泽签订协议,两位律师将代理此案。 拍摄马三家女子劳教所纪录片《小鬼头上的女人》的杜斌,自5月31日晚22:00起失去联络,且住所物品被带走。虽然罪名为“寻衅滋事”,但杜斌的朋友猜测他的失踪可能与出版有关“六四”事件的书籍有关。杜斌关注底层人物,并将他们遭遇的不公拍摄为照片或纪录片告知公众,他的作品包括《上访者》、《上海骷髅地》、《毛主席的炼狱》、《艾神》等书籍,还曾获得过人权新闻“摄影特写奖”。自上个月杜斌失踪后,他的友人和各界人士纷纷呼吁当局释放他。F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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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之声 | 警方首认羁押杜斌:国保操刀“政治案”?

《纽约时报》前摄影记者杜斌因拍摄反映劳教酷刑的《小鬼头上的女人》纪录片及编写《天安门屠杀》一书遭当局报复;昨日北京警方首次承认羁押杜斌,并称该案属国保办理的案件。 (德国之声中文网)独立纪录片制作人、《纽约时报》前摄影记者杜斌5月31日失踪后;6月12日,北京维权人士胡佳陪同杜斌的妹妹杜继荣到北京右安门派出所,再次询问杜斌下落。当职负责人承认杜斌已被刑事拘留,是一个国保办理的案子,杜斌目前被羁押在丰台区看守所。这也是北京警方第一次口头承认羁押杜斌。 6月13日,胡佳再陪同杜继荣前往丰台看守所,5名国保尾随至现场对他们进行贴身拍摄。预审处告知他们:“杜斌是在6月2日被刑事拘留。罪名为‘寻衅滋事’”;国保也警告杜继荣,不要再与胡佳及马三家女子劳教所人员接触。国保还将杜继荣招至一旁,向她出示了手机上记录的杜斌以前编写和出版的多部书籍如《天安门屠杀》、《上海骷髅地》、《北京的鬼》等。 现年41岁的独立纪录片制作人、自由作家杜斌,曾为《纽约时报》中国分社摄影记者;5月31日,国保将其从住处秘密抓捕,家中的书籍和电脑遭扣押。外界普遍质疑杜斌此次被当局抓捕,和早前他拍摄并在香港公映的、反映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酷刑的纪录片《小鬼头上的女人》、和六四纪念日前夕在港出版的他历时8年收集资料而编著的《天安门屠杀》有关。杜斌失踪后,国际记者联合会发表声明谴责中共当局打压记者,并呼吁习奥会晤之时立即释放杜斌;《小鬼头上的女人》主人公、马三家劳教所酷刑受害者刘华也和其他受害者发起联署并向当局抗议。 “当局就是在报复和压制他” 胡佳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透露,杜斌失踪后,杜继荣赶到北京时在杜斌家中看到警察留下的传唤书,上面的罪名为“扰乱公共秩序”,时间是6月1日;目前看守所给出的是“寻衅滋事”罪名,警方也回避不谈因何认定该罪名,而是不断提及杜斌以前的作品,因此胡佳认为这是当局炮制、国保操刀的又一个政治案件。 胡佳表示:“我们一到那里就被五个很壮的国保围住,他们分别用照相机、录像机拍摄;他们可以到看守所的办公区,如入无人之境,这也是一个标志,这是一个政治案件;一个人写作的东西和‘寻衅滋事’有何关系?但看守所预审所说各方面都对不上,从时间线上、情节等各方面全都对不上,我们只能说现在确定无疑的是由国保办的案子,国保本名叫政治保卫,他们办的案子就是政治案件。杜斌所做的事无非是用他的笔、他的镜头诉说这个国家的苦难,当局就是在报复和压制他,也想用这种方式威胁他人,制造恐怖气氛。” “签了代理委托书,一直签到二审” 胡佳也表示因为杜斌老家在临沂,临沂当局当年炮制了陈光诚事件,其法治状况可想而知,为免北京当局和临沂当局联合向杜家施压,今天上午,他陪同杜继荣和中国知名律师浦志强、周泽签定了代理委托书。 近年浦志强也代理了多起劳教受害者案,浦志强本人也和杜斌一样,为“八九一代”,共同的情感联结和相近的价值主张使他成为杜斌案最合适的代理律师:“今天签了委托书,不仅是审查阶段,一审、二审全部签下来了。以减少以后的隐患”;律师也就警方从杜斌出版物下手,着手准备相关证据资料等。 杜继荣也向德国之声表示,哥哥的案例让她从一个虚幻的“中国梦”中醒来:“要不是发生哥哥被失踪,我一直觉得这是个美好的时代。这两天时间我看到就是他们想怎么着就怎么着。请大家关注这件事、帮助我哥。” 作者:吴雨 责编: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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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周泽、张磊律师就申请游行不许可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周泽、张磊律师为抗议贵阳黎庆洪案二审不开庭,申请组织30人游行示威,被贵阳警方驳回,二人向贵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被驳回,在9月12日贵阳市政府给二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写着:维持贵阳市公安局的不予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决定,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月24日上午,周泽律师与张磊律师一起到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状,法院一直未予立案。 10月8日上午, 周泽律师 接到贵阳市乌当区法院电话,说对 周泽、张磊律师   起诉贵阳市公安局不予许可申请组织 30 名法律人游行示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将给周泽律师邮寄裁定书。 相关报道 :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9/blog-post_9005.html?spref=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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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周泽、张磊律师就申请游行不予许可向贵阳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未立案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 9 月 24 日上午 ,周泽律师与张磊律师一起到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状。诉讼请求为确认贵阳市公安局对周泽、张磊等律师申请组织 30 人游行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违法。 乌当区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收下周泽、张磊律师的行政诉状后,开具了收件单。立案庭负责人谷鸣表示,会立即将起诉材料送交该院行政庭审查,以确定是否立案。周泽律师要求他们尽快作出决定,因为周泽、张磊律师都是外地人,来一趟不容易,不能在贵阳久等。 9 月 26 日上午 ,周泽律师到贵阳市乌当法院催问   诉贵阳公安对申请组织 30 人游形不予许可违法的立案情况,被告知还未作出立案决定。 相关参见: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9/blog-post_4905.html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周泽,个人信息略 代理人:富敏荣,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磊,个人信息略 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周世锋,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公安局,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 7 号,法定代表人闵建,职务局长。 案由:不服集会、游行、示威行政许可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筑(公)不予许可字[ 2012 ]第 003 号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 2012 年 9 月 5 日 依法向被告提出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申请主要内容为为抗议贵阳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下称黎庆洪案),要求和促进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黎庆洪案,故申请组织 30 名居住地非贵阳的中国公民在贵阳市云岩区和南明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被告于 2012 年 9 月 6 日 书面通知原告于 2012 年 9 月 7 日 17 时前 补正相关材料,原告如期提交了补正材料, 2012 年 9 月 8 日 ,被告做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原告送达。 被告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理由为“该项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此决定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是一个违法决定。 一、不予许可决定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二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被告在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之前,并未按照上述规定通知贵阳市中级法院与原告(申请人)协商解决问题。所以,被告的不予许可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应当撤销。 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答辩中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上位法,当二者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故其没有组织贵阳市中级法院与原告协商解决问题程序并不违法。被告此点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且有违背宪法、僭越行政机关职责之嫌。国务院是中国最高行政机关,中国所有的下级行政机关均受其规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有的行政机关均应当严格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规定的用词“可以”,是将该项事务的决定权授予行政机关。而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针对此项法律的授权,在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对同一事项规定“应当”,这就是最高行政机关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对行政机关自身责任的一种加强,而不是“规定不一致”,作为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这一规定。而被告径直以下位法效力不及上位法就免除行政机关自身的这一“应当”的责任,是对法律适用的严重曲解,是对国务院权威的践踏。 二、不予许可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项规定的完整条文是“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从被告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所谓“有充分根据”为三个社区、六个派出所、一个交管局出具的对于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将破坏社会秩序的推测,队此之外,再无其他根据。 被告仅依据这些机构的推测,就断定原告拟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违反了其所依据的前述法律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集会、游行、示威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过许可才能进行,原告之所以向被告提出申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的原因,就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维持秩序,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秩序的维持,本身就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被告怎能以自身的不履行职责来断定原告的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呢?如果原告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也不是因为原告申请的活动本身,而是因为被告没有履行维持秩序的职责才导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所以,“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而非原告。只要被告依法履行了维持秩序的职责,原告申请的活动,就不会破坏任何社会秩序。 三、不予许可决定所据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许可决定书认为仅 30 个人参加的集会、游行、示威就“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么,被告的该决定,实际上是要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因为任何一个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参加人数,都会远远超出此人数。 原告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向被告陈述了原告组织的 30 人大都是学者、作家、编剧、律师、关注时事的普通公民,都是有一定素养的公民,原告按照被告的补正材料通知要求提供的参加者身份证明、居住地证明和个人声明,也能够证实这一点。而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保证会严格依法、理性、有序的集会、游行、示威,同时也请公安机关派警员参与维持秩序。 在被告做出不许可决定的第二天,在中国香港,有十二万人集会游行示威,秩序良好,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任何破坏。 在被告做出不许可决定的第八天,在中国贵阳,就是贵阳市市区,有上万人上街游行。 认为 30 人集会游行示威就“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不相信中国公民对秩序的遵守还是不自信自己有能力维持 30 人的集会游行示威秩序?不管是何原因,不予许可的决定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不许可决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而原告的申请,于法有据,于理相符,于国有益,于民有利,应当许可。 而且,集会、游行、示威是中国公民自然享有和法定享有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规定,任何非法的限制、变相限制、剥夺、变相剥夺中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不许可决定违法。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附: 1 、行政起诉状副本;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副本复印件; 4 、补正材料通知书复印件; 5 、被告收讫补正材料收据复印件; 6 、筑(公)不予许可字[ 2012 ]第 003 号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7 、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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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周泽等律师就申请游行不予许可向贵阳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员李军报道) 9 月 8 日 ,辩护人周泽律师、张磊律师为抗议贵阳黎庆洪案二审不开庭,申请组织 30 人游行示威被贵阳警方驳回,理由是该项申请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9 月 10 日 周泽律师、张磊律师向贵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9 月 11 日 ,贵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通知周泽律师、张磊律师行政复议申请已经正式受理,张磊律师接收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同时,张磊律师提出了两个要求:一,举行听证会,以便双方的意见充分陈达致复议机关;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依据和材料后,请及时通知,张磊律师要求查阅、复制。随后工作人员来电,说贵阳市公安局已经提供了不许可决定的依据和相关材料,通知明天上午去查阅,张磊律师要求复制,不止是查阅,工作人员明确答复说不行。 9 月 12 日 上午,贵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处工作人员严格坚持行政议法第 23 条第二款申请人只能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可复制,没有可能进行任何其他法理、目的、当然的解释之余地。 按照张磊律师的记忆,贵阳公安局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关于申请人提出我局没有依法定程序处理其申请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我局没有针对其提出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机关进行协商解决的问题。我局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据此,通知有关机关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是“可以”,而非“必须”,所以,我局没有通知有关机关同申请人协商解决问题,并不违法。 至于申请人所提《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具体问题,我局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上位法,其效力高于《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当二者不一致时,应当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所以,我局做出不予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程序合法。 2 、申请人所提不予许可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认为我局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我局认为,申请人为解决相关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具体问题,拟组织 30 名 非贵阳本地公民在贵阳市城区中心路段进行集会游行示威,而贵阳市城区中心道路交通环境极为脆弱,道路交通处于超饱和状态,如果在中心城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活动,势必引起交通拥堵,影响周边群众出行及工作,而且极容易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从而破坏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所以,我局根据《集会 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不予许可,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3 、申请人所提我局不予许可决定理由不能成立的问题。我局不予许可申请人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并非是根据申请组织的人数多少决定,我局是综合考虑各方 面因素,经过严肃认真的调查,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作出的不许可决定。我局在决定过程中,从受理、补正材料通知、决定书的作出及送达,都是严格依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所以,我局不予许可决定理由充分,申请人关于我局实际上是要废除《集会游行示威法》这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答复书后,是贵阳市公安局受理游行申请及作出决定所立的一本卷宗,一共有 112 页。 1 至 14 页,是申请书,补正通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15 至 17 页,是贵阳市西湖社区、市府社区、中华社区三个社区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内容大同小异,主要内容为,该社区某些路段(申请要游过的路段)道路狭窄,车辆众多,行人密集,交通压力大,群众出行多,如果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和出行。 18 至 23 页,是贵阳市西湖路派出所、市府路派出所、市西路派出所、延安中路派出所、中华中路派出所、公园路派出所六个派出所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该些派出所所辖路段(申请要游过的路段)是中心城区交通主干道,交通压力大,周边商铺多,人流密集,如果在这些路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势必要引起群众围观,引发交通拥堵,并且容易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24 至 47 页,是贵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一些附件。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申请游行的路段,是中心城区主干道,车流量大,加之贵阳城区交通环境极为脆 弱,交通状况处于超饱和状态,任意时间的集会游行,都将会严重影响交通秩序。附件为该局不同时段在一些路口的车流量信息采集数据和一些路口的交通实时状况的视频截图。 48 至 112 页,是周泽、张磊律师 9 月 7 日 提供的补正材料,即 30 个拟集会游行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的工作或居住地证明、个人自愿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声明。 9 月 12 日 下午,贵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处通知张磊律师去取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是驳回。 9 月 24 日 上午,就贵阳市公安局对周泽、张磊律师申请组织 30 人游行的不予许可决定,周泽、张磊律师向贵阳市乌当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将由浦志强、袁裕来等律师代理。 相关参见: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9/blog-post_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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