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

《商业周刊》中国不许美式学术自由走出大学课堂

核心提示:学术期刊被禁止寄送到校园之外,在中美合作办学的校园里不能邀请人权律师来演讲,即使在宿舍中要一起观看《天安门》也会被中止……因为”美国宪法没有跟着你来到这儿。“ 原文: China Halts U.S. Academic Freedom at Classroom Door for Colleges 作者:Oliver Staley and Daniel Golden 发表:2011年12月6日 本文由”译者“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编辑配图】 11月29日(Bloomberg)在25年里,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和南京大学一直在中国合作办学,但它从未出版过一本学术期刊。当美国学生Brendon Stewart去年做此尝试的时候,他发现了个中缘由。 Stewart打算将中美师生最好的作品展现给广大读者时,他的期刊打破了霍普金斯—南京中心的”学术自由仅限于教室“这一规则。领导阻止了期刊在校园外发行,并劝说一名学生撤回一篇关于中国抗议运动的文章。大约75份已付诸印刷的期刊在Stewart寝室的盒子里整整呆了一年。 “你觉得你要去的地方是一个有学术自由的所在,但可能只是在理论上如此,而在现实中你并没有学术自由,” 27岁的Stewart说,他今年刚在霍普金斯—南京获得了国际关系专业的硕士学位,现在在北京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这个地方由中国的领导管理,我认为美国一方没有太多力量进行讨价还价,来保护学生的利益。再怎么说,这所大学还是在中国的土地上。” Stewart期刊被压制暴露了一些美国大学在中国对学术自由做出的妥协。尽管在霍普金斯-南京的校园里,教授和学生们公开地讨论诸如西藏独立运动或1989年天安门抗议等敏感话题,他们却不能在附近的社区里这么干。甚至校园保护也仅限于课堂讨论,而不包括美国校园里的典型活动,比如在学生休息室里放映纪录片。 扩张的代价 霍普金斯-南京中心是一个样本,越来越多的美国大学,包括杜克大学和纽约大学,都在中国建立了立足点。迈阿密大学政治学教授和中国专家June Teufel Dreyer认为,在这些新来者在享受中国方面的数百万美元的津贴时,他们可能损害了有美国的高等教育特色的”知识的平等互换”。 “在美国大学想融入中国教育的热潮中,或许某种程度上它们放弃了独立性,以避免冒犯中国政府。” Dreyer说。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Ronald Daniels在电话访问中这么说:霍普金斯-南京中心已经实现了它的目的——成为一个能够让中美学生讨论关于两个社会争议面的“安全场所”。 “这就是我们希望能从我们所参与的每一个项目、每一个中心得到的吗?” Daniels问。“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希望讨论的范围能够延伸至中心之外。” 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给予学生和教员表达他们意见的权利——在校园内外,以言论,写作以及通过电子通讯的形式——无需担心处罚,”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主席Cary Nelson在2010年的一篇文章中写道。 对学术自由的限制是斯坦福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尚未在中国办学的一个原因。哥伦比亚在北京有一个研究中心,斯坦福也计划明年在北京大学校园里面开一个。哥伦比亚大学校长Lee Bollinger说,这些中心可以为访问学者提供办公室、举办讲座和资金募集活动的中心,也很容易退出。 “我们必须维持我们的学术尊严,我们的学术独立。” Bollinger说,“有太多严厉控制的例子让你认为要有这两者,就会不可收拾。” 没有保证 斯坦福校长John Hennessy说斯坦福的中心没有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其他学校的认可也不能保证这种在美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权利。 Hennessy说:“甚至你在这个国家得到的那些被粉饰的自由,也并非我们所想象。” 至少有一打私立和公立的美国大学已经拥有或正在计划在中国设立分校。这是美国大学和中国逐渐增长且利润颇丰的合作的一部分。在2010-2011学年,大约有57000名中国本科生在美国大学里学习,大部分全部自费,这个数字是2005-06学年的六倍之多。一个中国政府的隶属机构已经投入了数百万美元,在75座美国校园里为传播中国语言和文化建立孔子学院。 中国政府鼓励中国和外国大学之间的合作。中国在寻找“更实质性的、有效的且长久的合作伙伴,”中国教育部官员刘燕生(音)在十月份的纽约演讲中如是说。 纽约大学来上海 纽约大学计划在2013年在上海开办一所文科大学,上海市政府会支付包括学费和慈善在内的经费,校长Jonh Sexton在一个采访中说。 学生和教员们在新校园里不应该指望他们能够批评政府的领导人或者政策而不承担后果,Sexton在他位于曼哈顿华盛顿广场的办公室里说。 “我能够分辨学术自由的权利和政治表达的权利,”他说,“这是两件不同的事。” 昆山市位于上海以西40英里,它正在筹建一所预算为2.60亿美元的新大学,由杜克大学和武汉大学联合管理。杜克包括计划及运营在内的开支份额预计将在6年内达到4300万美元。 杜克的管理层已经“和霍普金斯的人进行了不错的沟通”,并且能够接受将“校内讨论和一般的行为” 以类似的方式区分开来,校长Richard Brodhead说。 “我们知道中国并不遵守我们在美国习以为常的第一修正案的标准,”Brodhead在他北卡罗来纳达勒姆 的办公室里说。 美国大学在中东也遇到了对学术自由的挑战。2007年,康涅狄格大学在一阵对阿联酋的以色列政策的批评声中放弃了扩张到迪拜的计划。纽约大学去年在阿布扎比开设了一个校园,据大学网站说,这个校园享有和华盛顿广场的校园同样的学术自由。 霍普金斯-南京中心在南京大学校园的西北角占据了一座十层的砖和玻璃的塔,社区外有道大门 。24岁的南京大学学生方曼(译)说:“他们的保安可能是全学校最严的,”   这个中心授予一年的文凭和两年的硕士学位,拥有164名中国学生。他们之中一半是中国人,其余大多数是美国人。中国学生用英语上课,国际生用中文。 理解 美国的行政管理者试图预料到中国一方的需求。该中心在华盛顿的支援办公室主任Carolyn Townsley说:“如果你想要理解,就不能不断地和别人对抗。”。 校长Daniels说,学费涵盖了中心大部分的开销。对于国际生,读完可以获得该中心一个文凭的课程需要22000美元,硕士课程则要收取每年36000美元,外加住宿。2001-2007年的中心主任Robert Daly说,南京大学为2006年8月完工的扩建支付了其所耗资金2500万美元的三分之二,。 1986年开办的霍普金斯-南京中心是第一所由中美大学联合管理的学校。霍普金斯坚持该中心要守卫课堂上的学术自由,它的图书馆让学生能够使用和在美国一样的资料,华盛顿的霍普金斯高级国际关系学院院长George Packard说,他参与了这一决策的商议。 作为避难所的校园 从2005年起,最新版的书面协议将校园作为避难所的概念正式化: “在霍普金斯-南京中心里面,没有学生、教员、研究人员、行政人员或是来访者会在正式或随性的言论、写作、使用研究素材以及挑选研究、讲座、演示的主题上中受到限制。” 这种方法防止了出版物在中心之外发行,Daly说。“要是有什么反应了中心的意见的话,就是将这种自由向外推广。”他说。 尽管对于建立这个中心是必要的,对教室外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不合理的,我们没必要信”,Packard说。 美方主任Jason Patent在采访中说,他在迎新介绍会上告诉美国学生们,他们不能指望拥有和在美国一样同等的自由。“美国宪法没有跟着你来到这儿,”他提醒他们。 霍普金斯-南京的美国学生们说,他们在课堂上讨论敏感话题,并明白在课堂之外这样做的危险。来自纽约的26岁的Daniel Stein说:“和教授们讨论那些在中国多少是禁忌的话题非常有意思。” 受保护的空间 Brendon Stewart懂得了“受保护的空间”的协议在实际操作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来自新墨西哥州的阿布奎基,他在中国兰州的和平公司短暂停留后入学霍普金斯-南京大学。 Stewart在2009年开始办他的期刊,为的是给僵化的校园注入一些活力,他说。这本双语期刊要展示这个中心在中国历史和政治方面最好的学识,并将被寄送给捐赠者以及想申请的学生。 “如果你想在美国办一份杂志,你办就是了,”Stewart说。“我们认为我们在创造价值。我们在问,‘怎么没有这个?’” 得到中心的美国主任Jan Kiely的鼓励后,Stewart开始向学生和教员征集文章,争取让中方和美方同等地展示。“我没有预料到这种方式是一个问题,”Kiely说。 没有用中心的经费 他(Kiely)和中国管理者仍然拒绝了Stewart为印刷期刊请求的3000元(470美元)。Kiely说,中心很少为学生项目提供资金。在Kiely的建议下,Stewart请求霍普金斯-南京中心的校友捐款,然后他收到了一份在中国的美国校友的匿名礼物。 在期刊发表不久前,美国学生Mitchell Lazerus在餐厅外面的白板上贴出了一篇一页的论文,公开抨击共产党。这篇文章使中心的气氛变糟了,Stewart说。Lazerus没有回复邮件。 几天以后,一位中国教授撤下了一篇他已经提交的关于金融危机的文章。 Steward之后听到传言说,所有的投稿给期刊的中国学生都希望删除他们的文章,因为他们害怕期刊会表达Lazerus的政治观点。为了消除他们的疑虑,Stewart给他们看了校样。 权力的存在 “得到的反馈是他们都感到非常抱歉,因为他们看到了他多么努力工作,但是权力的存在使得他们无法参与,”Stewart说。 大多数参与编辑和排版的中国学生让Steward删去他们的名字。他答应了。 霍普金斯-南京的中国官员们担心一个学生自己制作的期刊会给中心特殊的受保护地位带来不必要的关注,Kiely说。霍普金斯-南京中心的中国主任黄成锋(译)拒绝了采访请求。 一个中国学生作者说,一位来自南京大学但不属于霍普金斯-南京中心的院长劝说他撤回他的文章,这篇文章论证了共产党政权从草根们的抗议中获利,因为他们将地方腐败连根拔起但并不挑战共产党的权力。 这位中国院长表示删除这篇文章最符合这名学生的利益。“我没有想到最后会变成这样一团糟,”这名学生说,出于对来自中国政府影响的担忧,他不希望透露自己的名字。“我没有预料到对学生行为的监视会如此严格。” ”艰难处境“ Kiely举办了一场讨论会来澄清事实。他告诉学生们学术自由“不是让中国学生和教授在他们自己的国家里举步维艰。“ Stewart说行政人员告诉他,如果他能够提交他的期刊给他们复审并且将发行限制在学生和中心人员之内,他就能出版他的期刊。他们将“中心”从期刊的标题中删除,以便它看起来不像一份官方期刊,他说。 300份印刷品中有很多都没有被分发,Stewart说。“我学到了一些关于这一套体制如何运作的不可思议的经验,”他说,“我变得更愤世嫉俗了。” 这份期刊“不是我们学术项目的一部分”,Kiely说。“这是学术活动并贯彻了这种精神,但它不是项目的一部分,这是我们划定界限的地方。” Staward的期刊被放在中心的图书馆里,霍普金斯校长Daniels说。这种限于校园内的使用权“尊重了我们不得不采取内部操作的边界”,他说。 价值观冲突 这种压制是中心所说的与现实相冲突的价值观的“最显著案例”,霍普金斯-南京的网络政治学教授Adam Webb说,他也是期刊的投稿人之一。 在2009年天安门事件20周年纪念日前夕,当学生们在线上Google小组内讨论这场起义时,行政官员也进行了干预。一个不愿署名的美国学生提议放映保存在他的笔记本电脑上的一部1995年关于该抗议的中文纪录片《天安门》。 “每个人都在讨论这个话题,然后我说,‘我们定一个时间看这部纪录片并进行讨论,怎么样?’”这名学生说。 被打断的电影 大约有20名中美学生以及他们的中国客人们在一个星期六的晚上聚集在中心的二楼。电影一开始,一名美国行政管理人员就说他们不能在这里看。他们在组织者的宿舍房间里看完了电影。 中国警察对网络社交的监控已经使中心的中国管理人员警觉,他们联系了美国的同事,Kiely说。 中国反应是“严重的”,他说,“那样的事情当然也会让他们非常紧张。” 给包括与中心没有关联的中国访问者在内的观众放映一段在中国禁播的视频是不合适的,霍普金斯高级国际关系研究学院的发言人Felisa Neuringer Klubes说。她说教职员和学生能够在图书馆里获得这段视频。 中国要求政治课程安排诸如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等的主题,Daly说。霍普金斯-南京被免除这一项要求,但是其他联合大学还是不得不与之周旋,他说。 学习毛泽东思想 在早些与纽约大学的讨论中,中国官员提到了对中国学习课程的一项要求,纽约大学的亚洲副助理校长May Lee说。她说两家英国学校要求其中国校园必修标准的历史课。 纽约大学不会教授任何它反对的事情,Sexton说。 杜克和纽约大学都没有一份协议明确指出哪种言论是他们校园内允许的。 “我们没有提前交涉过这类事情,”杜克校长Brodhead说。“我们已经讲得很清楚,我们有价值观和原则,如果难以维持,我们有退出条款。” 教育部已经向Sexton保证大学能够以恰当的方式管理它的学术课程。“如果达到让我们感到我们的核心与本质已经受到危害的程度,我们还可以全身而退,”不伤害大学的财政或名誉。 纽约大学早先的努力 对学术自由的限制可以追溯到之前纽约大学在中国的一次合作。在2006年,交通大学法学院请纽约大学的法律教授孔杰荣(Jerome A. Cohen)开办一个联合法律中心。孔杰荣自1960年代就在中国学习,见过周恩来和邓小平等领导人。在从法律实务退休之后,他开始推动中国刑法体系的改革。 “我可能只会给你添麻烦,”孔杰荣对交大的管理者说。 他们向孔杰荣再次确保了他们的支持。之后,促成这一中心的交大行政管理人员去世了,党代表们开始批评这一项目,孔杰荣这么说。 “如果我从纽约大学这一方领导者的位子上辞职,事情可能会更顺利,这一点很明显。”他说。“我没有退下来,是因为这是一个原则的问题。” 两所大学之间的三年协议没有延续。“我们就让它终止了。”Cohen说。 交大的项目“比较小”,纽约大学的发言人John Beckman说。在纽约大学位于上海的海外教学点,教授们尚未有学术自由的问题,他说。 孔杰荣再一次触碰了中国的言论自由界限,这一次是在北京清华法学院与美国律师协会的中国办公室以2010年5月的一场关于刑辩律师在中国角色的会议上庆祝他80岁生日的时候。 从座谈小组中被删除 在孔杰荣的敦促之下,美国律师协会邀请了莫少平,其委托人包括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和其他异见人士在内,这位人权律师受邀进行演讲。 活动的前一天,莫被从座谈小组中除名了,想必是该大学高层共产党官员所为,孔杰荣说。在孔杰荣威胁要取消会议之后,他和一位美国律师协会的代表被同意告诉听众关于莫被除名的消息,并批评这一决定。 “我不想跟和无法让一位朋友自由发言这事有所瓜葛,”Cohen说。 对Brendon Stewart言论自由权利的控制没有让他停止再次尝试。在关于期刊的骚动之后,霍普金斯-南京中心阐明了它在2010-2011年课外活动方面的规定。从现在起,学生需要行政管理者的许可方能进行活动和结社。 即便有了之前的痛苦经验,Stewart仍然通过官方渠道递交了发表另外一本期刊的申请。 他的申请被拒绝了。 北京的Dary Loo对本文有贡献。 编辑:Jonathan Kaufman, Kevin Miller 联系本文作者:纽约Oliver Staley ( ostaley@bloomberg.net ); 波士顿Dan Golden ( dlgolden@bloomberg.net ) 联系责任编辑:Jonathan Kaufman ( jkaufman17@bloomberg.net )                       相关阅读: 《商业周刊》 中国孔夫子资助美国大学,禁谈西藏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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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杰 | 学术自由不是虚假鉴宝的遮羞布

学术自由不是虚假鉴宝的遮羞布 文/魏英杰 央视主持柴静有一篇关于鉴宝的文章,讲了不少这方面趣事。其中一个例子,专家被人请来鉴定玉,大概收了钱,只好努力找出最好的一块玉说:这块玉挺接近和田玉了。对方还问:是哪儿出的呢?专家噎了一会儿说:新加坡的。然后他转过身小声嘀咕:新的,假的,破的。 古董历来多赝品,因不懂行而上当受骗,原本是稀松平常事。但是,现在还得小心那些懂行的人坑人。以前就有不少报道,只要给钱,专家就可以根据对方需要开出鉴定书。许多人以为,这种事恐怕只有那些野鸡专家才会干。可近日曝光的一桩事件,却让人大跌眼镜。 报道披露,原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杨伯达等5名顶级鉴定专家,为骗子自制的“金缕玉衣”开出24亿元的天价评估。骗子又拿这个评估去骗银行,让银行人员继续为其提供4亿多元贷款,致使银行蒙受重大资金损失。骗贷这事情且不说,几位涉案专家的说法却让人火冒三丈。这件让人用散玉穿起来的所谓文物是怎么骗过专家法眼的呢?原来,人家压根就不用骗。这可以说是专家们主动上套,拿人好处给人方便,搞了一场虚假的鉴宝活动。 前去鉴定的五位专家,连玻璃柜门都没打开,就是用眼睛看,然后就在评估报告上签字了。其中,曾任中国收藏家协会秘书长的王文祥承认,当时对方已表示这是用零散的玉片穿起来的。但他觉得,能把市场上容易丢弃的玉片收集起来穿成“玉衣”,“对国家来说是个贡献”。原故宫博物院副院长杨伯达说的更干脆,他说自己就没把这当成鉴定活动,而是当成“友谊活动”——“他们请你来,给你一点鉴定费,你同意他们的意见就完了。” 一场名家云集的鉴宝活动,结果却变成了赤裸裸的作假行为,这简直是文物界的耻辱。让人啧啧称奇的是,这些人心知肚明却还自欺欺人,试图为这种有辱专业风格的行为找借口。例如,相关专家居然声称:“只要文物不上市场,专家签字谈不上什么风险,这是学术自由。”这种事情都能拿学术自由当遮羞布,可见专业操守在他们眼里根本不值一文。如果连国内顶级文物专家都这么干,可想而知文物鉴定这个领域有多黑。 文物鉴定的主观性很强,所以依靠专家进行专业评价,原本是最好的办法。然而,维持专业评价机制正常运转的基础在于个人自律,一旦个人信用在专家眼里不值钱了,这就等于为虚假鉴定打开了方便之门。更何况,这几位国内顶级专家的行为不仅败坏了自己的名誉,也严重损害了文物鉴定这个行业的公信力。这或者表明,依赖于专家个人诚信的文物鉴定办法已难以维续,因而有必要加快完善相关法规,从制度上对这些文物鉴定者进行必要监督。 对此,相关业内人士也称:目前国内没有对文物鉴定者的鉴定。“在这方面,既没有鉴定中心的资质规定,也没有专家的资质规定。”缺乏有效的法规约束,而只是靠个人自律,这显然不足以让专家抵挡住金钱的诱惑。从这个角度看,倘若法律规定,专家参与作假以制假售假论处,鉴宝行业鱼目混珠的状况大概会有所改善。但这也不能不让人感慨,因为法规并非万能,何况法规再完善也有赖于人的服从。既然专业操守都靠不住,相关法规能否阻止专家们的道德溃败,这恐怕也是个疑问。 专家的堕落,可以说是一个社会文化沦丧的标志。这些专家不以丧失专业操守为耻,反倒还拿学术自由来为自己遮羞,这等于对准原本脆弱的社会诚信狠狠地踩上了一脚。这一脚,还真的踹痛了许多人的心窝。难不成,和这些专家谈诚信本来就错了? 201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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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梁戈:交易成本、风险规避以及合约安排的选择——对美国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经济学分析

“自治、学术自由是降低大学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成本、合理规避风险的最佳合约安排。”   一、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 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美国大学与政府在长期的博弈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 (一)大学自治 1816年,美国著名的民主主义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的支持者们在新罕布什尔州积极活动,并向州议会施加压力,试图把该州历史最悠久的达特默斯学院改建为州立大学。达特默斯学院董事会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分裂,从而导致将此案提交法院进行裁决。达特默斯学院案件先提交给新罕布什尔州法院审理。这个由杰斐逊的拥护者占统治地位的法院确认该学院属于公共机构,因此州议会有权修改其特许状。 而持反对意见的部分校董不服,将此案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辩护人丹尼尔•韦伯斯特在诉讼中论证了州的立法机关无权修改或废除由英皇乔治三世为该学院颁发的特许状。他指出特许状是一种契约,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试图修改它是对契约承担的责任的单方面损害,是直接违背联邦宪法的。 此外,韦伯斯特还论证了政府控制问题,他认为如果学院受政府意见变化或政党兴衰的左右,那么学院将不能稳定存在。这必将导致私人捐资者转变他们的方向,从而使学院失去大量的捐赠。学者们由于不能确保自己的职位或教授头衔,也将对是否终身从事教育事业采取十分小心谨慎的态度。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站在韦珀斯特一边,并与最高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一道支持关于特许状是契约的观点,支持达特默斯学院作为私立学院而不是公共机构的主张,达特默斯事件的判决是在1819年,这是一个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裁决。美国著名法律评论家詹姆斯•肯特指出,这项裁决赋予了“我们国家的文化机构以稳定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1] (二)学术自由 1915年,著名教授约翰•杜威等人为了确立学术自由的标准和保障教师职位的稳定,利用新成立的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首次拟定并公布了关于学术自由和教授任期的原创声明,声明主张学术自由包括:允许学者追求学术研究不管是将导向何处的自由;与研究生一起探索深奥的和有争议的思想观点的自由,就一般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以体面的始于教授身份的方式发表意见的自由。声明建议,为保证研究67和教学自由,在解雇和处罚大学教师之前,应先由学校专业人士组成的适当的公正团体进行审议,并主张“教授、副教授和所有讲师以上职业的专业人员任职10年以上者均应永久聘用。”[2] 到1977年,美国全国已177个各类高等教育联合组织正式签署赞同1940年声明的原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学术自由和关于教师聘任的原则在美国高等学校中形成制度。 197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对l940年的原创声明再次作了补充解释,学术自由的原则包括:教授有权探索知识,不管这种探索可能导向那里,但同时他又有责任完全地和准确地报告研究成果;教授有在其观点和材料不受审查的条件下执教的权力,只要他不超出大家公认其所属的那个专业领域,教授有不受束缚地在公共场合发表讲话的权力,只要以个人的名义而不作为其所属大学的代表。美国著名学者坎见尔指出,上述原创在美国学术界人士的思想中已占有不可替代的核心位置。 如果把发生在美国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放在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大学与政府在利益调整上进行了一场交易。而这场交易是在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下进行的。 (三)必要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 美国经济学家诺思曾经说过,任何一个成功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其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如果每个人都相信私人家庭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可以在室内无人而门不闭户的情况下不用担心房室被毁或被盗。 如果一个美丽的乡村被认为是公共“物品”,个人就不会随便扔抛杂物。如果人们相信政治民主的价值,他们就把投票做为一项公民的义务来履行。 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是大学与政府在长期反复的利益博弈下达成的一种共识。两者相辅相成,又融为一体,并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从一定意义上讲,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其实质就是诺思所言的成功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这是大学与政府交易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任何交易都不可能形成。基本的公共道德意识认同,也是对规则或者制度遵守的起码的道德认同。如果我们撇开这一公共道德意识,大学与政府在利益关系的调整上,就会出现失败或要消耗大量的成本。 因此,凡是利益冲突,特别是大学与政府产生利益冲突时,都可以考虑用交易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消耗的成本最低。凡是交易问题,又都必须考虑基本的道德底线,一个不具有遵守规则或制度基本道德底线的任何交易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这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成功的公共道德意识形态,是大学与政府实现合约、保障经济效益或效率的一种工具。 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合约安排的选择 每一次交易都涉及到一份合约,在这一点上大学与政府也不例外。纵观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大学与政府之间交易后所达成的合约形式。这一合约精确的,有时是不厌其烦的划定合约当事人(即大学与政府)之间的资源权利和权利交换的承诺。而合约形成过程中的交易费用、规避风险、合约安排的选择等因素都将直接对合约产生影响。 (一)透明的交易费用 经济分析的一个中心假设是,每个人都是在限制条件或约束条件下使其实际收益达到最大,“约束条件”一词在这里用来包括所有限制个人达到无限高收益的因素。它们包括四组: (1)资源的稀缺性; (2)报酬递减——即这样一条自然规律:人们在一块既定土地上连续不断地增加肥料但不能生产无限数量的各物; (3)产权,产权产生于为获取一稀缺资源展开的竞争; (4)交易费用;(3)和(4)只存在于社会中。 交易费用这个概念的提出始于1937年,由经济学家科斯在其经济学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科斯提出的交易费用包括四个方面: (1)任何阻碍经济交易的东西; (2)进行交易的技术成本; (3)双方参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具体交易时或实施时存在的问题。简而言之,交易费用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 美国高等教育系统较早便公开了其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约束条件,这使大学与政府之间较为模糊的交易费用变得十分明晰。以大学自治为例,大学可以说从未或曾经享有过完全的自治,因为完全的自治必然要求完全的经费独立,这种程度的独立是根本不可能的。与之同时,美国高等教育学者克拉克•科尔也指出高等教育的自治是有条件的,大学通过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赢得独立: (1)高质量地履行其功能,这些功能对于社会和人民是重要的; (2)显示有效的自我管理能力; (3)有效地使用社会提供的资源; (4)遵守法律; (5)在党派政治和校外公众的论争中确保中立; (6)在来自校内外的攻击面前,保持其自身智力上的统一; (7)对公众广泛关注的各种问题,能向公众、立法机关和当选官员作出全面如实的解释。 同样,学术自由也是有限度的。首先,它一般仅限于高等学校中的学者。正如《国际高等教育百科全书》中所界定的:学术自由是教师在其学科领域内的自由。它是赋予高等学校中的研究者和教师免受政治的、基督教会的或其它行政当局的组织、戒律或指令从事其工作的保证,而不考虑他们个人的哲学观点、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它是授给这些人的一种自由,以保证他们为了发展知识从而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目的来检验和质疑各种学说和各种公认的见解的机会。 其次,享有学术自由的教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教授必须“以严格的自我要求和知识分子的诚实来追求知识”等等。[3] 第三,学术自由不能超越公民权。例如在美国高教历史上,曾反复发生过教授因行使其公民权而遭解雇和处罚的事件。因此正如亚历山大和罗门在《学院和大学法》一书中所断言的那样:至今尚没有一家法院给予学者超越普通的公民权力以外的任何特权。 如果大学没有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约束条件公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大学很难进行明晰的协商交易,这时大学与政府之间的交易费用会因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或进行交易的技术成本过高而攀升,最终导致交易失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也不将存在。 (二)巧妙规避风险 我们生活在不确定性的世界里,在不确定性中做出决策和进行交易。风险与不确定性紧密相伴。不确定性是可能有不止一个事件出现,但我们不知道出现哪一件事的状态。而风险是引起损失或某种其他不幸的概率。在现实世界中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愿意承担风险,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几乎每一个人或群体对风险小的偏爱都大于风险大的情况。当存在不确定性时,人们并不知道他们从采取某种行动中将得到的实际效用。因此规避风险就变得十分重要了。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就是一种多样化降低风险的思想。 美国学者鲍克在《美国的高等教育》一书中曾列举了大学自治给美国高等教育带来的益处,如自治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多样化,有利于满足社会各种不同的需求等等。但鲍克极为强调地指出自治制度具有“内在固有的保护性质,可以防止大学只受某一集团控制的危险”。[4]每所大学都可能犯错误,改革中可能犯的错误更多。如果某一所学校犯了错误,其影响范围只在本校,因此代价不大。如果采取中央集权,一旦犯错误,错误的后果严重得多,会影响全州甚至全国。 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联合发表声明,以确保教师们的学术自由。阐明教授应享有公民权,但声明同时特别强调大学和学院的教师不是普通公民,“而是有知识行业的成员和教育机构官员”,他们“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赋予其特殊的责任”。[5]声明把教师的终身任期程序以明确的界定,即大学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经过最长不超过7年的试用期,经同行评议,就应该享有永久的或继续任职的资格,除了在财政危机的非正常情况下,终止这种任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以一种公开权利与责任的方式巧妙地规避了政府干预大学、教授因学术研究而丢失饭碗的风险,使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成为“社会依靠高等学校作为获得新知识的主要机构,并作为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6] (三)最佳的合约安排选择 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合约安排的一种形式。通过这一合约的安排,使用投人的权利被授予了大学,大学所产出的新思想、新知识和新技能被交付予社会,为社会谋利。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转让给予大学,而当其投入的所有者保留另一些权利时,合约就成为一种结构性的文件。在罗斯福执政时期,罗斯福总统为了解决校政自理、学术自由原则等关键问题,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作出了最终的法律界定:“为社会公益着想,政府应尽量避免干涉大学事务(紧急情况除外)。大学有权从学术角度出发,决定谁教书,教什么,如何教,以及谁来教的问题”。 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大学与政府分担风险或分散风险的合约机制。也就是说,产出的变化可以在合约当事人(大学与政府)之间进行分配。而每一种合约安排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交易成本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投入与产出的物理属性不同,是因为制度安排不同,是因为不同的合约条款要求在合约的执行与合约的谈判中付出的努力不同。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均在各自的领域表明了其与政府交易的约束条件,公开透明的信息,将二者之间的交易成本降至最低。因此,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既是大学与政府交易形成合约安排的必要条件,即共同遵守的道德公共意识,它又是大学与政府之间合约安排的结果。在交易成本约束的条件下,大学与政府通过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合约安排选择,从而在分散风险中各自获得了最大的收益。 三、被打碎的玻璃窗:干预合约安排的后果 由于高等教育对于国家的未来、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前途变得越来越重要,政府、社会和个人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干预高等教育的自身规律,以便服务于他们。高等教育政治论哲学盛行。这不禁使我们想起了著名经济学家亨利•黑兹利特讲述的一个经济学故事: “某天,一个顽皮的孩子用砖块砸碎了一家面包店的玻璃,当店主怒气冲冲地追出来时,小孩早已跑掉。周围聚过来一些人,一开始他们还绕有兴趣地欣赏着有了小孔的玻璃窗以及散落在面包和馅饼上的玻璃碎片,过了一会儿,这些人觉得应该做出一点哲学味道的反应。于是,其中几个人肯定会相互提醒或为面包师宽心:‘不管怎样,这不幸的事也有它好的一面。至少装玻璃的工人可以有活儿干了。’他们越说越有兴致:‘一扇新的玻璃窗值多少钱呢?要250美元吧!这可不是笔小数目。如果从来都没有玻璃窗被打破,装玻璃的这个行当将会怎样呢?’” 这一观点肯定会被无限制地延伸下去。装玻璃的人可以有250美元付给其他的行业,而这些行业又可以把这250美元支付给更多的人,这样不断流动,没有尽头。于是这扇被打破的玻璃便在一个更广的领域内为人们提供货币和就业机会。按照这些围观者的逻辑得出的结论是,那个扔砖块的小孩不但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反而还造福于公众。 现在我们再重新看一下这一推理的过程,至少围观者的第一个结论是对的。这个小小的恶作剧首先是给装玻璃的人带来了生意。但是那个店主却可能因为不得不修一下玻璃窗,而要用原准备做新制服的钱来安装玻璃窗,他就无法享受新制服的快乐了。相反他用250美元换来的还是一扇玻璃窗。装玻璃的有了更多的生意,而这却是裁缝们的损失,并没有新的就业机会被创造出来。围观者的错误在于只看到了这件事的两个相关者:店主和装玻璃的,而忘记了潜在的第三者——裁缝。因为裁缝没有直接亮相。围观者们过两天会看到一扇新的玻璃窗,但他们可能永远也见不到那套新制服。 同样,盛行的高等教育政治论哲学,就如同打破玻璃窗的小孩,政府就像故事中的围观者们,认同通过高等教育政治论哲学的影响,让高等教育服务于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以获得最大的收益,所以干预是有利的。不断干预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不断的干预高等教育。而作为围观者的政府错误在于只看到了两个相关者:政治收益、经济收益,而忘记了潜在的第三者:大学自身固有的运行规律——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过多的干预将严重削弱大学自治,限制学术自由,破坏了原有的合约安排,从长远看必将使国家遭受损害。围观者们在将来短期内看到不断刷新的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但他们可能永远也看不到在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合约安排下,从事创造性活动,对社会贡献更大的大学了。   —————— 注释: [1][5] 德里克•博克.美国高等教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3-4.5-6. [2][3][4][6] 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28-30.44.30-35.44. [7] 赵一凡.美国文化批评集[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132-135. [8]亨利•黑兹利特.一课之师——经济学反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9-10. (梁戈,浙江师范大学教育评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原文刊于《教育与经济》2008年第4期,原文链接: 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yyjj20080401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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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徐小洲:博克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观

“博克认为,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大学的精神,但是,其内涵随着时代的更迭而演变。如今,博克的这一观点在现实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大学自治与政府约束的冲突,以及大学维护学术自由与承担社会服务之间的矛盾尤为明显。大学难以回避现实,不得不寻找新的平衡点。” 西方大学素有与社会保持一定距离以维护其学术研究和教学自由的历史传统,由此,人们称大学为“象牙塔”。但二战后,大学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有的人为此感到精神振奋,也有不少人表示忧虑。人们应该如何看待大学走出象牙塔?在现代社会,大学在难以回避社会影响的条件下如何保持其基本学术价值?大学应该如何对社会问题做出积极的反应?这些问题既是高等教育理论界探讨的焦点,也是大学实际运作经常面临的难题。对此,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家博克(Derek Bok,1930年出生,1971—1991年任哈佛大学校长)在《走出象牙塔》(Beyond the Ivory Tower,1984)、《高等教育》(Higher Learning,1986)等著作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被高等教育学界广为引证。因此,探讨他的这一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学术自由的界定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机构,大学在人类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美国著名的高等教育家科尔(Clark Kerr)曾经指出:“大学在维护、传播和研究永恒真理方面的作用简直是无与伦比的;在探索新知识方面的能力是无与伦比的;综观整个高等院校史,它在服务于先进文明社会众多领域方面所作的贡献也是无与伦比的。”[1]许多学者认为,大学之所以能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与其具有学术自由的传统密切相关。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 博克认为,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密切相关。言论自由通常有两个重要依据。首先,言论和发表权利有助于丰富和激励人们的生活,特别是使之拥有充分参与智力交流活动的机会。这种智力交流活动有助于培养人的价值观,有助于人们认识世界,有助于发挥最具人性特点的思维和想像力。其次,言论自由是公民重要的社会权利。博克指出,言论自由对实现大学的使命至关重要。因为学术自由不只是社会保障言论自由的一种反映形式,而且是捍卫大学和学者利益的一个必要前提。能否享有言论和写作自由的权利,对教师和学者来说关系重大,因为他们的一生都在致力于发展和阐述新思想。大学如果失去言论自由,其聘任最具创造力的科学家和学者的工作就会受阻。对大学的横加干涉最终会危及其对社会所做出的最具特色的贡献——知识的探索和新的发现。 我们知道,为了保护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1915年,美国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该会的成立《宣言》陈述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利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受处分前具有申诉的权利。后来,学术自由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除了保护教授个人之外,学术自由逐渐把学校在教育政策方面的自由权纳入其范畴。大学坚持认为,课程设置、学生政策及学术标准等应该由教师而不是外界组织确定。曾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也认为,大学的四大自由包括大学自身决定谁能教、教什么、如何教和谁能学。为了保障社会的利益,除非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政府必须避免干预学术自由。 在英国著名学者阿什比(E.Ashby)看来,学术自治涉及更广泛的范围,它主要包括以下6个要素:在院校管理中免受非学术性干预的自由;分配经费的自由;补充教育并决定其工作条件的自由;选择学生的自由;课程设置的自由;设立学术成就标准以及决定评估方法的自由。美国著名教育史专家孟禄(PaulMonroe)在其主编的《教育百科全书》中,给学术自由下过这样的定义:“学术自由是指在高等教育机构中教学并证明真理的自由,或探求真理而不受政治、官僚或宗教权力干预的自由”[2]。 瑞典教育家胡森(T.Husen)在《国际教育研究百科全书》中说:“学术自由一般被理解为追求真理而不受妨碍的权利。这种权利既适用于高等教育的机构,也适合于高等教育机构里的学术成员。学术自由的成员的理由基于这一假设,即知识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因而不受非专业人士干预的教学、研究和出版的自由是追求知识的必要手段。当然,各个国家对学术自由这一概念的阐释和限制有很大差异,这要视每个国家系统的政治性质以及它与大学之间的关系而定”[3]。 1988年9月6日至10日,联合国在利马举行大会,发表了著名的《关于高等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和自治的利马宣言》,该宣言指出,“学术自由”是指学术共同体成员,无论个人或集体,在通过探查、研究、探讨、记录、生产、创造、教学、讲演以及写作而追求、发展、传授知识的自由。“自治”是指高等教育机构在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面前的独立性,在其内部管理、财务、行政方面做出决定,并制定其教育、研究、附属部门工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方面的政策。 尽管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是,学术自由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的研究与传播,其合理性是由高深学问的性质决定的。正如美国教育家布鲁贝克 (John Brubeck) 所言:“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地理解它的复杂性”[4]。 然而,对学术自由保护的限度是什么?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人指出,学术自由只限于学者的专业领域。对此,博克颇不以为然。他认为,从历史上看,许多知识分子的作用已经超出了其专业范围。而在如今专业划分非常细致的时代里,当教授们寻求扩展自身的研究领域,并将自己的知识应用于解决新的问题时,他们应该得到鼓励,而不是受压制。他指出,既然大学是致力于自由探索知识的一个机构,那为何对教师言论自由的限制要严于那些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下的公众呢? 我们并不能因为肖伯纳(G.Bernard Shaw)只是一位剧作家,伯特兰•罗素 (Bertrand Russell) 只是一位逻辑学家,就认定他们不应对时代的重大社会和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因此,任何限制学者在本专业研究领域范围外言论自由权的做法都是荒谬的。 在博克的眼里,大学的使命并非为社会规定和推行道德和政治标准,而且,大学也不具备能够有效执行这个标准的权力。大学的功能在于从事高质量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当大学偏离了这项任务,试图通过对一系列政治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来替代政府官员的职能时,就会使自己处身于各个组织或派别的压力中,濒临着莫大的危险。 其实,教授在从事学术研究活动中并非是完全自由的。相反,知识探索的过程一直受到研究人员本身所无法控制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时间和经验的限制,渴望博得同行认可的潜意识,传统范例和思维模式的压力等。现代生活条件又为知识探索活动设置了新的压力和约束。在这种形势下,大学所能做的惟有努力使学者们免受大学本身的不必要的约束,努力保护教授言论自由的权利,使其不受大学外界敌对压力的侵扰。即使这样的努力不能创造出绝对的学术自由的氛围,也仍然是非常有益的。 (二)现代学术自由的新困境在现代社会,大学的学术自由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困境。 首先,大学对外来经费的依赖性增强。随着大学规模和影响的扩大,它的财政需求也相应增加。二战以后,公立和私立大学都在积极谋求外来经费。联邦政府增加拨款支持大学开展研究、添置新设备、设立学生助学金等。公立大学成立了专门机构,并设专人向基金会、公司和校友寻求资助,私立大学则更勿庸赘言。显然,随着大学越来越依靠社会资助以支持其日益增多的经费开支,一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已经把大学和社会其他机构连接起来。 50年前大学经费上相对独立,学者们几乎很少能够获得联邦政府研究拨款,也不屑于为公司和政府机构开展咨询、充当顾问,也不为经济利益向慈善基金会提任何建议。由于教授的收入不高,研究项目的范围受到限制,同时,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外部世界。现在似乎一切都已改变。绝大多数大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教师没有外界经费来源几乎无法开展科学研究。他们的个人福利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为公司充当顾问、政府的暑期津贴和基金会补助金。通过与外界的广泛接触,教授们的收入有所增加,研究范围有所扩大,生活也更加丰富多彩。但是,为这些利益的获得也付出了代价。如:由于大学研究人员依靠外来经费开展科学研究,他们所选择的研究课题受到其经费来源的影响。因此,大学传统的中立地位受到人们的质疑。 博克指出,否认金钱和世俗欲望对学术研究的影响是不现实的。他甚至断言,在这种背景下,大学是象牙塔的说法已经过时了。随着研究型大学的影响不断扩大,学术独立性的标准已不复存在。 其次,大学不能回避其社会道德责任。大学必须履行文明社会任何一名成员都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如大学必须杜绝一切欺诈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大学还应该竭力避免给他人带来无端的伤害。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如果研究人员所采用的实验会给接受试验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同时事先又未经被试者本人同意,那么,大学不仅无权批准教师开展此类实验,而且还必须阻止此类实验活动,或应该对被试者造成的伤害进行补偿;也有人对大学打着学术自由的幌子研制具有惊人杀伤力的武器表示怀疑。 二、大学自治和政府约束的矛盾 在博克看来,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政府有时可以对大学做出适当的约束。但是,这种限制应以不妨害学术自由为限度。否则,它有违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 (一)政府对大学自治约束的必要性 博克指出,尽管大学人竭力呼吁学术自由权,但几乎没有人否认政府制定相应制约条例的必要性。因为大学的运行未必都是理性的,其表现为: (1)学校或许会因财政压力等因素提供无价值的教学内容; (2)教授或行政管理者的行为可能因为粗心、判断错误、歧视或偏见等缺乏公正性; (3)当学术课程或项目与其他价值观发生冲突时,教育工作者未必是解决冲突的最佳裁决人。 因此,有的人主张大学享有自决权的同时,又提出政府有权力保护那些由于大学明显错误的做法而蒙受伤害的人。 因此,学术自由并非意味着教师想教什么就教什么,任意向学生灌输自己的思想或信仰。其实,即便是教授本身也并不都认为学术研究应该有完全的自由。如:美国1976年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教授当中,百分之十八的人提议对智力差异和遗传基础这样的研究应该被阻止,因为它很容易使种族歧视现象进一步恶化。 实际上,大学“四大自由”业已成为联邦政府制定众多审查制度和条例的对象。它表现为: (1)在选择学生方面,美国政府已宣布因种族、肤色、性别和国籍原因的歧视行为为非法;最高法院因为倾向于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而削弱了大学招生人员的权力。 (2)在聘用教学人员方面,大学不仅必须符合“鼓励性积极计划”的要求,而且还必须遵守禁止种族、性别、国籍、宗教信仰和年龄歧视的有关规定;国会还采取了一些影响大学课程计划的措施,如鼓励牙科学院的学生到卫生服务水平低下的地区锻炼六个星期。 (3)在开展各种与人有关的课题研究方面,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已发布了详细的操作性保护措施;联邦法律禁止开展某种胎儿实验;等等。这些新的管理条例往往作为大学接受联邦经费的附加条件。 因此,美国学者布朗(William R.Brown)指出:“近年来,高等教育越来越引起公共权力部门的关注……各级政府的倾向是试图在官员们司法权力的控制下,以他们的意图为确定大学和学院的目标。”[5] 博克认为,政府官员们通过制定条例而使公众受益的思想往往适得其反。经验告诉我们,政府干预的局限性很大,付出的代价也很大。由于那些制定和解释法规的官员对大学认识不足,他们可能会把那些适用于企业的规定不切实际地强加在大学身上。他们也可能迫于政治压力做出令人置疑的决定。他指出,如果单个大学出岔子,其后果所造成的影响范围是有限的。然而,如果联邦政府官员犯了错误,其危害则是巨大的。因为政府往往会把制定的政策和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学术机构。因此,一旦决策失误,即使不是百分之百,也仍有许多学术机构受到负面影响。 (二)政府干预的限度 大学在履行其学术功能时究竟应该拥有多少自治权?政治的干预应该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政府采取措施时,在最低限度减少对学术事业损害的前提下,应该运用哪些条例和方法实现其目的?这些问题不仅是大学关注的,而且对整个国家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大学是社会接受新知识和高等教育的主要场所。也正因为高等教育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政府才越来越想干预大学事务,以确保学院和大学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那么,政府应该如何处理它与大学的关系呢?博克认为,通常有四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发布命令,强迫大学停止某项工作,或遵守一系列规定和准则。二是要求大学对某些决定进行重新审查,或要求大学仔细研究某些特殊问题。三是通过提供津贴鼓励大学做出政府期望的一些行动,诸如建设新的设施或开展某项具体研究等。四是通过加强市场力量,依靠更激烈的竞争实现其目标。博克指出,上述任何一种办法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风险,因此,政府官员应该投入足够的时间仔细考虑如何选择最合适的办法。为此,他提出了一些改良建议: 第一,防止不合理的干涉行为。 有两类联邦法规对学术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第一类规定是政府试图对大学探索、传播和学习的知识内容进行管制的有关条例。如:卫生教育福利部在1974年提出大学必须审核教材,“以保证教材不带有性别歧视的内容。”显然,这样的要求将会迫使学校管理者对教授的教学情况进行审查,从而忽视和违背了公认的学术自由原则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第二类是政府试图左右大学的学术事务,其结果必然会损害高等教育的质量。这些规定本身就是错误的。 第二,增加新的服务补贴。 政府有时为了实现某个公众目的,对大学增加新的服务补贴。例如,社会需要更多的医生、开展更多的能源研究工作时,为了使大学提供满意的服务,政府通常对大学提供补贴。 第三,采取预防性管理措施。 为了防止低质量的教育对学生造成损害,防止公众受到不称职的专业人员的影响,防止无价值的学术课程或项目给政府奖学金造成浪费,政府可采取一些补救办法:为了维护学生的利益,政府可要求每一所大学向公众提供较为准确的课程设置和专业信息;可通过禁止学费退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做法,使学生能够不受阻挠地离开不符合自己期望的学校;对专业设置实行适度的检查和许可制度;等等。 博克指出,如果大学非常平庸,那么,尝试更多的政府干预行为可能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美国已建立了世界上公认的最好的高等教育体系,它虽不完美,却是美国的宝贵财富。因此,政府不宜过多地限制和削弱大学独特的功用。 三、学术自由和社会服务的冲突 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大学为社会服务机会的日渐增多,人们对它是否影响了大学的学术自由提出质疑。博克论证了学术自由与社会服务的关系,指出两者并非截然对立的。 (一)多元化功能对传统功能的冲击 二次大战以后,美国高等教育机构从政府、企业得到了大量的经费资助。多元化大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博克称之为具有美国特色的创造发明。英国教育家阿什比爵士也曾称赞说:“美国对高等教育的贡献是拆除了大学校园的围墙。当威斯康星大学的范海斯校长说校园的边界就是国家的边界时,他是在用语言来描述大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罕见的改革创举。历史已说明这是一次正确的改革,其他国家现在已开始纷纷效仿这种美国模式。”[6]这种大学之所以被称为多元的,是因为它肩负着传统大学没有或很少的社会服务的功能。 大学功能的扩展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赞成者认为,社会服务与学术研究是相辅相成的。当实用性教学、应用性研究与基础研究和教学相结合时,大学的研究与教学可以借此跨上新台阶。反对者认为,维护纯粹的学术研究和知识学习的传统是最重要的,为此,大学即使牺牲一些社会服务的功能也未尝不可。博克似乎支持前者的观点。他指出,反对者的观点乍看似乎有理,其实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二)对传统主义者指责的辨析 传统主义者认为,大学因过分追求社会服务而步入了误区。激进主义者甚至指责许多大学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机构、公司等确定的议程来为社会服务。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其表现就像是“被租用的枪”,如:大学为了帮助军界,批准了预备役军官训练团培训项目,等等。 20世纪60年代末,哥伦比亚大学学生运动的领袖也曾这样指责大学:“多年来,哥伦比亚大学的董事们把平民赶出家园,通过城市协议攫取土地,解雇试图联合起来的工人。多年来,就像有关后备军训练队的文献资料所记载的那样,他们训练的军官在越南本土杀害越南农民。在为国防研究所和中央情报局的秘密工作中,在为作战部的生化战研究工作中,这些董事使自己的大学卷入了种族灭绝的大屠杀。据资料记载显示,他们自始至终对选民撒谎,打着学术独立的幌子出版中央情报局的书。”[7]显然,他们将矛头指向大学的服务对象,指责大学沦为某些具有破坏性和不人道的政府项目或政策的同谋。 在他们看来,不少大学正是通过做出诸如此类的“贡献”而放弃了自己的中立立场。他们疾呼,大学必须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减少参与社会问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教学和学术研究上。否则,大学会因接受越来越多的“相关”任务而丧失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历史传统。 博克指出,这种担忧并非是最近才出现的,为了抵制大学追求功利目的,至少早在一百年以前就有人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在他看来,传统主义者似乎夸大了现代大学的缺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多元化大学的学者们与实际世界保持了一定的距离,而且,社会科学家们也在尝试结合基础研究解决当务之急的实际问题。即使有些教授撰文著述时有不够严肃,甚至出现了丧失某些客观原则的现象。但是,美国一流大学的学术水平并未下降。当然,大学在履行其社会责任时,必须竭力维护传统的价值观念——学术自由权利的维护,高学术水平的维持,学术事业免受外界的干涉等。 博克在总结美国高等机构迅猛发展的经验时曾指出,机构设置的充分自由是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在美国,任何团体和组织都能建立私立的学院和大学,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大学和学院“可以未经政府许可自由任命教授;私立院校可以自由选择学生,公立院校也具有同样的权力,至少在研究生院和专业学院是这样;虽然颁证机构对专业学院规定了比较宽松的最低标准,但是,教师可以决定自己的课程。”[6]这种自由权促使美国在19世纪建立了数百所学院。到1910年,高等教育历史短暂的美国已经拥有近千所大学和学院,三十多万学生,而历史悠久的法国仅有十六所大学,四万多学生。显然,在博克的眼里,美国大学的自治权是一个值得保留的优秀传统。 那么,大学领导应该如何应对目前的新困境呢?作为举世瞩目的哈佛大学的校长,博克曾意味深长地指出,大学领导者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是怎样使大学以一种尊重各方利益的方式对重要的社会问题做出反应。笔者认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作为深受多方势力挤压的现代大学,只能在合力的状态下维护其必要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这样才能推动学术研究、高等教育的发展乃至社会的进步。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校如何依法自主办学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大学的自主权与西方不无相似之处。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我国高校主要拥有以下七个方面的自主权: 1.招生权。根据招生年度的社会需求状况、本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师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及其他生活设施的条件和水平、以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本校的招生方案,并可以自主调节系科的招生比例。 2.专业设置权。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在《专业目录》所列十大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自主调整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还可以按学校的学科性质,在学校主管部分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其他专业。 3.教学权。包括:(1) 教学计划制订权;(2) 选编教材权;(3)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 4.科学研究权。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地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5.对外交往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开展和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6.校内人事权。它包括:(1) 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配备合适的人员;(2) 自主评聘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3)调整学校内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津贴和工资分配。 7.财产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款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另外,高等学校还享有下述权利:(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3) 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4)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但是,这些权力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高校应该如何用好自主权,高校面向市场依法自主办学还迫切需要哪些权力,政府与学校权力应如何进一步分配,权力重新分配后会带来什么后果等都值得进一步的研究。因此,探讨博克的有关思想,对我国高校自主办学不无借鉴作用。 —————— 注释: [1] Clark Kerr. The Uses of University [M].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3. [2] Paul Monroe (ed.). A Cyclopedia of Education: Vol.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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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港大风波凸显高校学术自由出现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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