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

图片为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宗教自由页面的截图

宗教自由是指在免受不当干扰的情况下选择信奉的宗教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都保障了这一基本权利。宗教或信仰自由具有多个层面,并与其他人权相互关联,例如表达自由权或生命权。

中国的宗教自由权利常常广受批评。根据美国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报告,中国是世界上侵犯宗教自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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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涌 | 避孕党与伟哥党

民主党是避孕党,共和党是伟哥党。避孕和伟哥当然不是两党的政治旗帜。但是,在美国选民普遍把经济视为核心政治议题的时刻,避孕与伟哥之争几乎喧宾夺主、成为公共辩论的核心。最近,避孕问题从宗教走入政治,甚至演成了突发事件。共和党和民主党你一枪我一刀,已经杀了几个回合,使今年的大选很有演成性别大战之势。 避孕问题潜伏于美国的公共政治生活中已是由来已久,最近被奥巴马政府重新点燃。我曾撰文介绍:奥巴马政府不久前要求宗教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给雇员提供包括避孕在内的医疗保险,遭到以一向反对避孕的天主教等基督教保守主义的反对,称这是政府强制宗教组织违背自己的信仰支持避孕,侵犯了宗教自由,是“向宗教宣战”。社会保守主义的代言人桑托勒姆在二月的预选中突然行情看涨,就是利用这一争议赢得了极右翼选民的支持。奥巴马政府立即后退,改为要求所有医保公司都必须在保险中加入避孕内容,这样宗教组织就不必在购买保险时刻意违背自己的信仰加入避孕一项了。共和党不肯罢休,在参议院推动议案,要求容许医保公司有不加入避孕项目的自由。但民主党人毫不相让,利用自己在参议院的微弱优势将此案封杀。在这一系列眼花缭乱的党政中,各游说团体纷纷登场,议会也举行了相关的听证会。突然间,一位意想不到的明星诞生了。 此人是乔治城大学法学院 30 岁的女生 Sandra Fluke 。共和党人在众议院就奥巴马的避孕医保政策召集听证会, Sandra Fluke 是民主党提交的证人之一,但被共和党主席借口她来得太晚,将之封杀。结果,这个主要涉及妇女健康的听证会,证人竟然全是男人。后来民主党众议院领袖波洛西又单独召集了另一个听证会, Sandra Fluke 才得以出场作证。 Sandra Fluke 的背景相当具有代表性。乔治城大学这样的名校,因为附属于天主教,不给学生提供包含避孕的医疗保险。结果,一些学生不得不为此另外每年再花 1000 美元。这逼得一些家境贫寒的学生在性生活时没有采取避孕措施。 Sandra Fluke 特别强调,她的一位朋友因为病理问题必须避孕,但尽管有医生的诊断证明,学校仍不提供包含避孕的保险。 她的证词,引起保守派的震怒。其中保守派中影响最大的广播节目主持人 Rush Limbaugh 在 2 月 29 日的节目上发飙,直接对 Sandra Fluke 进行人生攻击:“你这个淫荡的女人。你是说你的性生活多得要让你破产了,于是要我们为你埋单。你这样靠性来挣钱的人就是妓女!”当这番粗口引起公愤后, Rush Limbaugh 不仅不退让,反而在 3 月 1 日再次针对 Sandra Fluke 加码:“你要让我们为你的性生活付钱,那么我们也要得到点东西。你必须把你的(性)录像贴在网上,我们要看!”接下来 ,他又无中生有地说 Sandra Fluke 的性生活太烂,男朋友排队排过一条街。“她的性生活太多,乃至她几乎都走不动路了。” 【你性太多,俺伤不起呀】 这大概是几十年来在美国的公共生活中侮辱女性最为恶劣的事件。一时间媒体腾沸。几个共和党政治家也不得不出来谴责这样的言辞,奥巴马则亲自打电话给 Sandra Fluke ,对她表示支持。最后,在广告商纷纷退出 Rush Limbaugh 的节目的压力下, Rush Limbaugh 非常不情愿地道歉。但正如共和党总统候选人 Ron Paul 指出的,这样的道歉根本不真诚,不过是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 这场恶斗,早已超出了政府权力和宗教自由之间的界限问题,深刻地反映了几十年来美国的性别政治。 Sandra Fluke 形象秀丽,举止端庄,本科康奈尔毕业后,曾为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非赢利组织工作多年,说白了,这工作就是反对和惩罚那些欺负女性的男人。这种旗帜鲜明地维护女权的典型成功女性,往往引起那些(特别是居住在南方的)保守穷白人的憎恨。在半个多世纪前,这些下层白人男性至少还在黑人和女人之上。象 Sandra Fluke 这样的漂亮女人,本应该是他们“自己的女人”,留在家里好好伺候人,想打就打,想骂就骂。如今呢,她们都跑去上大学,成了律师、银行家、大学教授,远远高于自己之上。在白日梦中想这种女人,真有点癞蛤蟆想吃天鹅肉的感觉。可以说,这些下层白人作为几年来美国社会进步的输家,心里充满愤激,纷纷拥抱“传统价值”,投向共和党的怀抱。 Sandra Fluke 这种在女权运动、性解放之后受了常青藤教育的精英女性,敢于公开地讨论“健康的性关系”,在他们眼里确实就成了“荡妇”。 Rush Limbaugh 之所以能大红大紫,恰恰在于他代表了这些不成功的男人的心声。在美国主要媒体中,他的节目是男性受众比例最高的,达到了 65% ,其中单身和离婚的男性越来越多。保守主义思想家 Charles Murray 最近出版的《分道扬镳》一书也通过大量数据揭示出:这些白人男性的经济地位日趋恶化,渐渐成为找不到老婆的阶层。盖洛普民调最近也揭示出,肥胖症率最高的十个州是西弗吉尼亚、德拉华、密西西比、路易斯安娜、阿肯色、肯塔基、印第安纳、俄亥俄、南卡罗来纳、俄克拉荷马。也就是说,这十个州有 7 个是共和党的州。再看看全美肥胖率的地图,几乎和总统大选的地图一样:支持共和党的红州几乎都是胖子,民主党的蓝州则健康得多。其中西弗吉尼亚这个白人占人口的将近 94% 的美国第三“白”的州,在肥胖症、高血压、糖尿病发病率上,都是全美最高。幸福指数则是全美最低。西弗吉尼亚可谓是美国蓝领白人的问题和政治走向的缩影。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近年来的医学研究也证明,肥胖症和性功能失调、生育力下降等等有严重的相关性。 想想看,这些悲催的下层白人,看到 Sandra Fluke 这样亮丽的女性跑到华盛顿这么时髦的地方享受自己的“性福”,还要避孕保险,怎么伤得起呢?怪不得 Rush Limbaugh 要提醒 Sandra Fluke 想想自己的父母听了她的证词会如何感受。在他看来, Sandra Fluke 的父母生活在宾夕法尼亚蓝领白人的社区,当然伤不起。 Rush Limbaugh 在事后道歉时,依然口口声声地说:“纳税人为你的性生活埋单,为什么不为男性的运动鞋埋单?在医疗保险中加上运动鞋的费用,难道不会让男性更健康吗?”另一位保守派人士、在白人男性中特别人气的福克斯新闻的主持人 O’Reilly 也质问 Sandra Fluke :“我好不容易挣来的钱,为什么要为你的性生活埋单?” 保守派在这里提出了两个原则:第一,从基督教的立场上看,性生活仅仅是人类传宗接代的工具,拿性作为享乐属于人类的原罪,避孕干预了上帝所安排的自然过程,使性行为变得无所顾忌,导致世风日下,非常不道德。共和党候选人桑托勒姆就是以身作则不进行避孕的“典范”。他生了一大堆孩子,声称从来不避孕。虽然他不会以自己的道德观念强加于人,但他又频频说自己要讲一些人们在公共政治生活中不敢讲的事情。也就是说,他不主张用政府手段贯彻某种道德信条,但他还是要不停地讲的。第二,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上看,个人的性生活应该自己负责,不应该消耗公共开支。避孕药物很便宜,想享受性生活而不避孕的话,自己购买就好了。加入了保险岂不是让所有承包人都跟着埋单? 女权主义则大声抗议: Sandra Fluke 并没有在那里鼓吹纳税人为避孕埋单,而是要求私营的保险公司加入避孕的项目。避孕也并不仅仅是为了性生活之用。许多妇女病,比如很常见的痛经,就需要服用避孕药。有的妇女只有经过避孕药的疗程后,才可能安全怀孕。难道你肚子疼需要吃的药,保险里也不该包吗?保守派的错误之一,在于把避孕等同于性,对妇女缺乏了解。另外,如果避孕不能包在保险里,为什么大部分保险在伟哥上市的几周内就将之纳入保险范围?男人要多享受点性生活,为什么要让别人给你埋单?难道这就符合市场正义?一个五六十岁的男人,上帝不让你每日勃起,你却偏要靠伟哥勃起,难道这就不算干预上帝安排的自然过程了? 事实上,共和党挺伟哥一直相当高调。 1996 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 Bob Dole 失利后,最重要的一个工作就是当伟哥的代言人,频频出现在电视广告上宣扬伟哥。福克斯新闻的另一著名保守派主持人 Hannity 也极力捍卫伟哥进保险,称男性不举完全是病理问题。自由派脱口秀 Bill Maher 则一开始就嘲讽伟哥进保险。在他的搞笑节目中,一位男嘉宾称男人不挺有损社会的健康。一位女嘉宾立即反唇相讥:“社会上总有一群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女人的男人,却一天到晚很挺。我不认为这样的社会很健康。” Rush Limbaugh 对这一问题语焉不详,但行为则来得十分邪乎。他一向反毒品,要求法律严惩毒品犯罪。但他自己涉嫌滥用药物被警方逮捕,甚至在度假归来时在机场被警方截获,在行李包中发现伟哥,而且不是医生给他的处方。最后他不得不在自己的节目中自嘲:“真搞不清我怎么错拿了 Bob Dole 的行李包!” 【俺没有伟哥招架不住呀】 Rush Limbaugh 是口口声声家庭价值的保守派大将,已经结了四次婚。当然如同金里奇一样,越娶妻子越年轻,却始终没有孩子。他自己体型肥胖,吃止痛药上瘾,并且有心脏问题。身体欠佳加上老夫少妻,性功能有障碍,不停地服用伟哥,这都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并没有妇女出来抗议。然而,他把在国会山履行公民责任的一位雍容典雅的女士骂为妓女,还口口声声要看人家的性录像,这也难怪网友们骂他看着人家漂亮女人垂涎三尺、要发泄自己的性挫折了。值得一提的是,另一位高调攻击 Sandra Fluke 的保守派主持人 O’Reilly ,曾把一高档妓女请为自己节目的嘉宾来挤眉弄眼,等于给人家作了免费广告,后来自己因为对女同事的性骚扰而被迫赔偿巨款。所有这些,当然都可以归结于个人行为。但是,这些盯着女人下体的保守派煽动家,在美国居然大红大紫, Rush Limbaugh 一年收入高达三千多万美元。这一切没有肮脏的社会力量支持当然是不可能的。 这场闹剧,戏剧性的的转化了美国的政治话语。奥巴马要求宗教组织为职工提供避孕保险的政策推出后,保守派称奥巴马“对宗教宣战”。经过 Rush Limbaugh 这么一折腾,奥巴马把这场斗争变为保守派“对妇女宣战”。民主党一夜之间募集了 160 万美元的捐款,以对付保守主义对妇女的战争。奥巴马在女性之中的支持率扶摇直上,如今领先共和党 18 个百分点。桑托勒姆大概受得伤害最大,在本来遥遥领先的密西根和俄亥俄都以毫厘之差输给了罗姆尼。连保守派战略家也指出,他讲避孕讲得太多,得罪女性选民不说,也偏离了经济主题。罗姆尼表面上占了点桑托勒姆的便宜,但从长远看也大为失分。当 Rush Limbaugh 的事件爆发时,他面对记者的提问,竟一句话不说,猛然低头走进房间回避。后来勉强说“那不是我用的语言”,没有正面谴责。他的难处很明显:避孕事件是奥巴马的医保案的直接后果,桑托勒姆一直攻击罗姆尼在麻省的“罗姆尼医保”不过是“奥巴马医保”的样板,其中就有避孕这一项。在预选转战宗教保守主义大本营之际,罗姆尼哪里敢说任何得罪反避孕势力的话?但是,奥巴马的人马当然不会轻易放过他。当“超级星期二”结果揭晓、罗姆尼几乎锁定共和党提名的时刻,奥巴马的高级军事 David Axelrod 出来公开指斥罗姆尼:“你如果连 Rush Limbaugh 也不敢面对,那怎么敢对抗伊朗的 Ahmadinejad ?” 民主党很清楚:罗姆尼是所有共和党候选人中最受女选民支持的。借此把他在女性中的形象搞臭,就奠定了大选的战略优势。 共和党不敢怠慢,渐渐开始组织反击,称自由派媒体偏见太深,采取了双重标准。事实上,自由派人士对保守派也频频粗口。比如,最近给支持奥巴马的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百万美元的 Bill Maher ,就曾经用和 Rush Limbaugh 所用的类似词汇骂过 2008 年麦凯恩的竞选搭档佩林。佩林抓住此机,要求奥巴马退回这笔“肮脏的钱”。佩林还暗示,如果共和党预选悬而未决,自己随时可能参选。这更给共和党的大佬们带来了恐慌。共和党很清楚:女选民得罪不起。这一分一定要扳平才行。有人在谈论是否在需要一位女性副总统候选人。可惜的是,自由派对女性动粗口的,大多诚恳道歉。象 Bill Maher 这种我行我素的,影响远不及 Rush Limbaugh 。最为重要的是,同样作为娱乐界人士, Bill Maher 在民主党中没有政治影响。没有一个民主党政治家会怕他。但是, Rush Limbaugh 虽然自称是娱乐界人士,在共和党中却被当作政治领袖来看待,甚至具体到指挥共和党选民如何投票,共和党政治家没有敢得罪他的。这就是共和党的困境:让一个娱乐界人士当政治领袖,却无法让他承担领袖的责任。 看看往年总统大选的数据就知道: 2000 年戈尔和布什战成平局。但妇女以 55% 对 43% 的优势支持戈尔;男人以 54% 对 43% 的优势支持布什。到了 2004 年布什战克里,男人以 55% 对 44% 的优势支持布什,女人以 51% 对 48% 的优势支持克里。在 2008 年的奥巴马对麦凯恩之战,女人以 53% 对 43% 的压倒优势支持奥巴马,在男人中,奥巴马和麦凯恩以 49% 对 48% 基本战平。在往前,克林顿受女性选民的拥戴就更不用说了,乃至有人开玩笑说女人对总统的态度过分积极,差点让他被共和党弹劾了。可以说,至少自 1992 年以来,民主党就是女人党,共和党是男人党。一个要避孕权利,一个挺伟哥,也没有什么好奇怪的。问题是, 2004 年大选,男女选民各占选民的 46% 和 54% , 2008 年则为 47% 和 53% 。也就是说,女选民比男选民数量多不少。这样的性别比例,在悬殊的竞争中并不起什么作用,但在势均力敌的选举中则会决定胜负。对于奥巴马来说,在选举年“愤怒的男白人”以最丑恶的方式侮辱女性,真可谓好梦成真。 【奥巴马好梦成真】 现在共和党的预选还没有收官,奥巴马已经开始渐渐提高调门,大选的气氛呼之欲出。他的竞选班底从三月下旬开始,给双方竞争最激烈的几个州的百万女选民发放信件,争取选民。看来今天的大选,很可能是一场性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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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青海藏人抗议者限期自首否则严惩 西藏寺庙过半僧侣被遣返严控

青海警方发布公告,对参与示威活动的藏人限期自首否则严惩。西藏昌都噶玛寺过半僧侣被遣返原籍务农并严控。留在寺院者被迫对党表忠心,反抗者遭毒打。 本周三是西藏3.14事件三周年。本台得到一份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公安局上周二发布的公告副本,汉文和藏文对照的告示写道,曾参与囊谦县2月8日的抗议示威者,应依照警方命令在2012年3月某日(此处日期被抹掉)前到公安局自首,否则严惩不贷。   本台记者就此周三分别致电囊谦县公安局和县政府,接听官员均一问三不知。 公安局官员:您是哪一位? 记者:我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公安局是不是上周二发了一个公告让2月8日参加抗议的人自首? 官员:我不知道。 记者:2月8日囊谦县是不是有藏人抗议示威? 官员:2月8日的事情我不知道,我昨天才轮的班。   本台藏语部得到消息,被指2月8日在囊谦县抗议示威的藏民有两批,一批是集结在县体育场的约1000名俗人。有消息说,他们身着传统服装,祈祷并高喊口号“西藏自由”、“达赖喇嘛万岁”,反对中国政府统治,要求精神领袖达赖喇嘛回到西藏。另一批数百藏人聚集在囊谦县大寺庙,唱经并抛撒糌粑和大麦粉。   印度达兰萨拉的西藏人民议会议员格桑坚参告诉本台:“2月8日囊谦县众多民众举行一些佛事活动、祈祷活动,在中国的宗教自由政策里是完全可以的。但是由于那天我们西藏流亡政府这边举办了一个纪念或悼念西藏境内自焚藏人的活动,由于牵涉到这一活动,当局把2月8日当地民众举行的一些佛事活动跟政治挂钩了,现在要让他们到公安局去自首。”   同时,西藏昌都噶玛寺被指无适当身份证明的104名僧侣被遣返原籍,被迫以非信徒身份务农,而寺庙共有200名僧人。据悉,原籍各村委会分别负责对这些遣返僧人实行再教育,未经村官批准不得离开本地。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则对留下的僧侣实施政治再教育。僧人住宿区被迫悬挂中国领导人毛、邓、江、胡的照片。村民和留寺的僧侣被强迫谴责达赖喇嘛,并对中共表示效忠和感激,拒绝执行命令者被毒打。噶玛寺院管理委员会拍摄整个在台上的谴责过程。   本台记者周三致电昌都县政府询问相关情况。 接听官员:哪个电台? 记者:自由亚洲电台。 官员:有事吗? 记者:对。请问现在象噶玛寺这些寺庙的僧人如果没有适当的身份证明是否就要被遣返原籍? 官员:对不起,我现在有点事情要忙。   格桑坚参说,所谓无“适当身份证明”是当局清理寺院的托辞:“他现在开始在清理整个寺院。其实他说那些被遣返的108名僧人没有什么身份证只是说辞而已,主要目的就是要把这些跟当局关系不怎么好或不听话的僧人全部遣返回乡。”   达兰萨拉的西藏人权与民主促进中心助理负责人江白木浪接受本台访问时介绍西藏寺庙情况说:“他们加大了寺庙管理制度。特别是今年西藏自治区新的一个措施落实了,在寺庙里都建立了协管会。以前寺庙民管会都是他们自己选出来的由住持等任职,但是现在改变做协管会,专门由政府的干部主管。”   当局还采用给予养老金等办法促使寺庙管理人员加强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最主要他们要争取爱国先进僧人的称号,还有如果寺庙不出现任何问题,可以说是和谐模范。寺庙里都在落实这种。”   他说,三月当局对藏区实施严密控制:“藏区现在三月份都特别紧张,今天昨天全部是武警和公安,出入都要办身份证。”   此外,藏人自焚死亡者丹增彭措(音)的妻子被迫搬往邻近昌都县的古汝(音)镇,当地政府分配给她一份清洁工作,并让两个孩子在当地上学。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江沛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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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之声 | “西藏是我们永远的故乡”

在布鲁塞尔举行的西藏抗暴起义53周年纪念活动上,德国之声走近远离故乡的藏人们,他们说:最大的愿望是达赖喇嘛能够回家,我们也能够回到故乡。 ( 德国之声中文网 ) 3月10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行了欧洲藏人纪念西藏抗暴起义53周年纪念活动,近800名旅居比利时及其他欧洲国家的藏人和支持者参加了该活动。 近800人的队伍有序的行进在雨中,在通向布鲁塞尔市中心证券交易所大楼的街道上,旗帜猎猎的飘扬,从队伍最前面开始,他们高呼的口号声绵延不绝:”自由西藏(Free Tibet)、停止在西藏的杀戮(Stop Killing in Tibet Save)、中国当局无耻(Shame Shame China)、达赖喇嘛万岁(Long life His Holiness The Dalai Lama)”等。2008年”3.14事件”中被通缉、后流亡比利时的僧人次丹平措高举达赖喇嘛的大幅照片,游行的队伍中,也有很多人怀抱自焚藏人的照片。 参与者们最后在证券交易所大楼前举行了纪念仪式,藏人行政中央办公室代表分别用藏语和英语朗读了嘎伦赤巴洛桑森格在达兰萨拉纪念西藏抗暴起义53周年集会上的讲话,他向为西藏做出牺牲的勇敢藏人和达赖喇嘛表示敬意。强调非暴力和民主是藏人恒定原则。为了解决西藏的悲剧,希望北京方面能接受达赖喇嘛和藏人行政中央的”中间路线”政策。 在音乐声中为故乡的亲人祈福 比利时西藏之友、欧盟代表和独立中文笔会会长廖天琪分别致词,他们对西藏人民的处境表示关注,也期待并敦促中国政府保障藏区人权。现场演示军警殴打藏人和藏人自焚场景时,很多藏人不禁落泪;仪式的最后,几位年轻的藏人用笛子、藏鼓等演奏起藏族传统音乐,全场合唱着来自故乡的歌曲,在音乐声中为藏人祈福,乐声悠扬,一群和平鸽飞起,他们在问:故乡的人们,你们什么时候可以拥有和平安宁的生活? “自焚的藏人,他们是殉道者” 据藏族作家唯色记录,截2012年3月10日,近两年的时间内,在藏区已经发生27起自焚事件,已知20人牺牲,包括被军警强行带走之后身亡的8人;11人当场牺牲,其中3人的遗体被军警抢走,8人的遗体为藏人抢回后火葬。目前还有6人在中国当局手中,已知两人已身残;4人情况不明。1人重伤留在寺院,但目前情况不详。 第十六位自焚者–安多果洛的索巴仁波切的遗言是:”如佛陀当年舍身饲虎一般,其他牺牲的藏人同胞也是如我一般,为了真理和自由而舍生取义。” 怀抱自焚者的照片 参加纪念活动的很多藏人怀抱着自焚藏人的头像,藏人强巴索郎说:”我们真不敢看新闻,从小的来说,他们就是为了我们,从大的来说为了整个民族,从更大的来说,为了保存了佛教,因为佛教可以维持世界和平。他们很勇敢,我们要是一滴热水烫在手上是什么感觉?他们得多痛,他们是殉道者。” “为了自由离开故乡” 活动现场,新华社驻布鲁塞尔记者采访了藏人强巴索郎。他向德国之声转述,新华社记者反复问他:是为什么、如何到了比利时?在家乡的生活不好吗?强巴索朗答复:家乡很好,有父母有兄弟姐妹。新华记者又问:那你怎么还出来?强巴索朗:是为了自由。 手持转经筒的老人 强巴索郎也反问中国官方媒体曾经报道过的四大领袖像进西藏寺庙一事:”假如在你家里强迫挂我们的照片,你们会满意吗?枪口下我们没办法只有挂上去。现在西藏就是把领袖的像和佛祖放在一起,” 回答新华记者问题:”在你们家乡是不是汉人和藏人的矛盾?”时强巴索郎说:”不是,是共产党和老百姓之间的矛盾。从古到今,在两个民族之间没有纠纷。” “我们是无法回到故乡的人” 强巴索郎告诉德国之声,目前生活在比利时的很多藏人是以政治避难方式获得居留,也有一部分藏人入籍比利时;对于以政治避难方式居留在国外的人,回到故乡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入籍比利时的藏人,从去年开始已经很难获得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的签证。 “我出来的时候是放弃了很多东西的,但我想不到西藏现在变成这样。” 另外一位藏人贡布隆泽和强巴索郎都向德国之声表示,只能偶尔通过电话和网络方式与家乡的父母和亲人沟通,但在电话中,他们并不敢对西藏的局势进行更多交流,稍不不慎,危险就会降临在高压笼罩下的亲人身上:”他们有口不能言,我们就是他们说话的喉咙,当然我们都不敢说是西藏的代言人,西藏的代言人只有一个那就是达赖喇嘛,一个完整的家乡要靠西藏人自己建设,只要达赖喇嘛能回去,我们都会无条件的、心甘情愿的回去。” “让达赖喇嘛回家” 布鲁塞尔的纪念活动,藏人表达了明确的信号:达赖喇嘛在藏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精神领袖地位。游行队伍不断高喊着”达赖喇嘛永生”,在高举的画像中,达赖喇嘛带着微笑。在采访之前,德国之声记者在前往布鲁塞尔的火车上,偶遇中国留学生,记者问她是否知道达赖喇嘛,受访者立刻回避这个话题。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将达赖喇嘛塑造成一个”国家的分裂者”、”五毒俱全的人”。 贡布降泽说:”在我心中,达赖喇嘛是一个慈祥的老人。能让我们藏人获得内心安宁的人。” 强巴索郎对达赖喇嘛被中共”污名化”表示了强烈的愤怒:”他们要反对达赖喇嘛的话,必须要了解他,认识他,百分之百反对独立的就是达赖喇嘛,我问新华社记者,你们有没有看到达赖喇嘛发表的《中庸之道》,其中有五点和平建议,就是放弃独立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框架之内,我们就是需要一个宗教自由、享受人权。对西藏人、包括自焚者来说,只有两个条件,要求宗教自由和达赖喇嘛回家。” 作者:吴雨 责编: 邱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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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

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 进入专题 :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国家    ● 常安       【摘要】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共同纲领》的宪政宣示尽管具有最为重要的合法性确认意义,但这一基本宪政制度的真正奠基,则有赖于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等一系列相关政治实践。这其中,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可视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它直接决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治理制度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实质所在。同时,新中国通过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民族治理的基本宪政制度,也实现了多民族大国的民族-国家建构的真正飞跃。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政制;政治措施;民族国家          一、问题的提出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大纲的方式,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族治理的基本宪政制度。而此时,新中国面临的民族治理形势仍然极为复杂,少数民族聚居的西南、西北地区还未完全解放,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分别处于农奴制、奴隶制甚至是原始公社末期的发展阶段,且新中国领导人对于如何在全国范围内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缺乏足够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共同纲领》中所正式确认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始在我国实行,西南、西北、中南等地开始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也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但《共同纲领》中对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仅仅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当时由于少数民族干部奇缺,而派往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对民族政策、民族地区状况均不够熟悉,再加上建国初期由于西方帝国主义者干扰、渗透而导致的边疆民族地区的复杂形势,均使得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一部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配套法规很快被纳入到议事日程上来。188-89〔1952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得以批准。《纲要》的颁布,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体系构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纲要》仍有浓厚的过渡痕迹,如民族自治地方缺乏更为细致的划分、自治权利中对于培养“热爱祖国、与当地人民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的规定实际上也说明当时民族干部的缺乏,而这也直接影响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落实和民族自治区的保障。这也说明,就建国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过程而言,尽管《共同纲领》中的相关规定宪政制度宣示可被视为最为重要的合法性确认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政制度创立的一劳永逸。     甚至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颁布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仍然很难称得上是真正奠基。虽然这部宪法意味着中国人民在新中国成立后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变化而做出的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选择,在具体立宪过程中也就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了非常严肃、细致的讨论,在颁布的1954年宪法文本中对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庄重宣示,并在具体宪法书写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细化。但诚如毛泽东在《关于宪法草案的一封信》中所指出的,“比如第五条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四种,实际上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现在还有别种的所有制。现在是不是还有原始公社所有制呢?在有些少数民族中恐怕是有的。我国也还有奴隶制所有制,也还有封建主所有制” 〔1〕;而无论是奴隶制所有制还是封建主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都是不相容的。正是因为如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宪政制度的奠基,无法仅仅限于宪政立法制度的安排,还必须包括诸如民族识别、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民主改革、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等政治措施,尤其是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它直接决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治理制度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实质所在。     从1947年5月1日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到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前后长达近二十年。这也足以说明,就基本宪政制度的确立而言,宪法性文件的载明或许仅仅是一种开始。这意味着,如果我们要更为全面地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的奠基过程,就必须将其与民族区域自治宪政立法实践以外的其他政治实践联系起来,甚至是一些我们以前常常将其视为民族政策或者政治措施的内容,也由此必须纳入宪政制度构建的研究范围之内。〔2〕所以,笔者本文将着重分析与民族区域自治宪政立法实践相关的一些政治实践,如民族识别、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立、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旨在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我国重要宪政制度的奠基历程。          二、宪政安排与政治措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          建国初为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落实而进行的这些政治实践,以往常常被视为民族政策学的研究范畴,可很大程度上,这些政治实践实际上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在我国的奠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这些政治实践,确保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方向与具体落实,前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即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如果缺乏对于这一基本宪政制度确立过程中的相关政治实践的梳理,我们很难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我国重要宪政制度奠基历程的完整画面。而这种宪政安排与政治实践之间的密切关系,一方面是因为公法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民族治理本身也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规范法学话题,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在一个基本政治秩序正处于确立过程的年代,确立一种基本政治秩序本身,就是最大的宪政话题。     所以,欲求呈现建国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过程,仅仅依靠相关民族治理法律规范的简单梳理是无法完成的,对于这一宪政制度的奠基也是无法依靠规范科学意义上的宪法学所能胜任的,它更需要的是基于特定历史、政治情境下的一种广义上的宪政分析,一种将塑造政治秩序作为最重要的宪政话题的宪法研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民族识别,还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确立,尤其是民族地方民主改革,都不仅仅是一个民族政策学的研究话题,而具有显明的宪政蕴含。     (一)民族识别     所谓民族识别,简而言之即民族成分的辨认。新中国成立伊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族事务机关牵头,组织大批科研成员,从各个族体的族称、分布地域、语言文字、社会历史、风俗传统等因素出发,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权衡之后,在尊重该族体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对各个族体民族成分和族称的一种科学甄别活动。对于我国民族识别的具体进程和识别原则,民族学界已有一些研究,〔3〕此处就不细述,本文欲指出的是民族识别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的基础性意义。     《共同纲领》以建国大纲的方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政地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则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做了立法规划,但这些宪法性文件中的宪政言说的落实,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中国有多少个民族?有哪些民族?而新中国成立之前,除了几大公认的民族,如汉、满、蒙、回、藏、彝、苗、瑶等族,其他少数民族的族体和族称实际上处于混淆不清的状态。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后确立民族平等的民族关系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制度之后,许多少数民族纷纷提出要确认自己的族称和公开自己的民族成分,迫切要求被承认为新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大家庭中的一员。另外,根据费孝通先生的回忆,在当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运行和新中国民族平等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时,也面临极为现实的问题,“比如,在各级权力机关中要体现民族平等,就得决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里,哪些民族应出多少代表,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就得搞清楚这些地方是哪些民族的聚居区。”2291而当时在民族成分普查中,先后报上来的民族名称有400多个。这400多个自报了民族名称的单位能否都被认为是单独的民族,直接关系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人事组成,更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公民如何切实享受到《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宪法性文件所规定的基本权利问题,所以,民族识别在当时可以说是一个很现实的宪政制度落实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3年开始,先后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这种民族识别,是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按照科学认定与本民族意愿相结合的一种识别,同时,只要其具有构成单一民族的条件,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也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认定为一个民族,有力的保障了少数民族、尤其是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公民充分享受宪法所规定的各种合法权益和优惠政策,同时也更利于其在党和国家的帮助下走上经济、社会、文化多方面全面快速发展的道路。     (二)民族干部培养     虽然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已在党内有意识的培养了一批民族革命骨干,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主张民族平等、人民当家作主、民族区域自治的一贯体现,而且在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的成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无疑,与新中国成立初期所面临的要治理疆域广阔的边疆民族地区而言,这些民族干部无论是就数量还是对于边疆民族地区工作的熟悉程度都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早在一九四九年毛泽东就西北民族工作给彭德怀与西北局的指示中,就提出要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青海、甘肃、新疆、宁夏等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而新中国成立后民族院校的设立和民族教育最初开展的目的,主要即是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4〕     按照《共同纲领》第五十一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少,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二条也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之;同时应包括自治区内适当数量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人员”。所以,大量熟悉民族事务、政治可靠的民族干部,是建立民族自治机关、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人事准备前提。     同时,民族干部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也是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和参与管理本民族公共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重要体现,更是建国初期面对复杂的边疆形势加强国家与少数民族公民之间联系、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一个重要联系途径。正因为如此,李维汉1951年《有关我国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讲话中才强调,“普遍大量地培养同人民有联系的民族干部,是圆满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政策,以及发展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建设事业的关键。〔5〕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也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培养当地的民族干部;并根据需要派遣适当干部参加自治区的工作”,3471-473即将培养当地民族干部作为上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民族自治地方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实行民族自治的法定行政区域。在《共同纲领》中,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确立和划分并无明确规定,仅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也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自治区;甚至在1954年宪法的立宪讨论中,也有自治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的混同提法〔6〕,直到1954年宪法中第53条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才正式确立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准确内涵。     我国从195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到1952年底,全国就已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130多个,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达到470多万,《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颁布之后,进一步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420 1954年宪法颁布后,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和行政级别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其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得到了更为有序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是在有计划、有步骤的基础上稳步推行的,从1950年开始,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在民族杂居区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1955年后,根据54宪法的规定,完成了对于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改建为自治州、自治县的工作;并对民族自治地方做了统一规范、调整、巩固,而当时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建立,对于增强民族杂居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对于各族人民进行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培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其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实现提供了有利条件。588-92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设立,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结合民族关系、历史条件、经济发展的一种综合考量,既非用单纯的民族作为标准,也非按某一少数民族人口做机械划分,这是由我国各民族特定的人口条件和居住状况所决定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即包括40多个民族,其中聚居民族有13个,另外在相当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中主体民族占该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实际上并未超过半数;而根据少数民族居住的情况分别设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以及民族乡,也是为了确保所有少数民族不论聚居还是散居,都能实现真正的自治,而这,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公民自治权的普遍行使,也有利于培养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全国各族人民,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各少数民族公民,只有团结起来,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各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也才能得到切实的落实和保障。          三、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          上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在我国广袤的边疆民族地区,曾发生过一次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风潮,通过这次社会变革风潮,摧毁了几千年落后、腐朽、黑暗的奴隶制、封建制剥削制度,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真正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在政治上获得解放、当家作主,在经济上独立自主、翻身做主人,从而真正享受到了从《共同纲领》到《民族自治纲要》到1954年宪法中所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利。这场社会变革风潮,就是建国后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所实行的民主改革。而实际上,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次翻天覆地的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边疆民族地区才真正得以奠基。因为,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要求的自治,是少数民族公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族群身份所赋予的一种特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继续任由少数奴隶主、封建主继续剥削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的羁縻之道;是尊重少数民族特有的习俗、文化、传统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治理模式,而不是继续维系落后、腐朽,与现代民主制度背道而驰的政教合一体制。所以,只有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进行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政治体制才真正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才真正成为民族自治权的享有者。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在本文中将上世纪这场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风潮视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     (一)民族地区民主改革过程简述     《共同纲领》中对民族平等原则的强调,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政地位的确认,掀开了中国历史上民族治理政治、法律制度建构的新的篇章。但是,直到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政治契约颁布之后,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体制还处于非常复杂的样态,少数民族中旧的社会、政治制度还未被根本触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约3500万少数民族人口中,约有1300万人口的地区封建领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约有1000万人口的地区刚刚由领主制进入地主制,约有40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留着封建农奴制,约有10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持着奴隶制度,而约70万人口的地区甚至处于原始公社制度的末期。6381这些落后的经济制度,不但严重束缚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解放,也和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不相容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制度如此,政治制度也概莫能外。在当时,西藏地区实行的是从清前期开始二百余年的“政教合一”体制,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实行的是“家支奴隶制度”,云南、贵州、广西、甘肃等地的少数民族地区则是由头人、土司统治的所谓“山官制度”。以西藏地区所实行的“政教合一”体制为例,其是一个为适应封建农奴制经济体系而建立起来的僧侣贵族专政政权,在旧西藏,“占西藏绝大多数人口的农奴没有任何政治地位,也不可能担任政府官职,而被称为色囊巴的小三品以上官员的全部大贵族子弟,一出生就获得四品官衔,十七八岁就可以出任西藏地方政府的重要职务”;7482-289所以旧西藏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是由极少数僧侣和贵族阶层控制的世俗政治与宗教神权合二为一的一种前现代政治体制;而旧西藏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公然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另外一方面在刑事法律体系方面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别待遇,农奴主杀害农奴赔偿少数财务即可了事,而贵族、活佛的赔命价则是与尸体等重的黄金;同时,在旧西藏僧侣贵族专政的政治体制中,不同地区、教派、贵族集团的倾轧也是此起彼伏。所以,旧西藏地区的政治体制,并不是一些西方学者所鼓吹的宗教超然物外、政权和平安乐的世外桃源,而是建立在占西藏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缺乏政治地位的一种政教合一体制基础之上的。     而这种混杂、落后的政治、经济体制,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另外一方面也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呈现出明显的不协调状态,同时更不利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赋予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自治权利的充分享有。所以,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虽然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民族、宗教情况而无法采取和汉族地区一样的方式和步骤,但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本身,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建构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少数民族人民渴望当家作主的共同愿望。也正因为如此,在1951年所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俗称《十七条协议》)中也明确提出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必须进行,只是需根据西藏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时间和方式,而实际上,西藏地区民主改革的进行,也是《十七条协议》中“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这一西藏和平解放目的的具体落实。     所以,早在1950年,毛泽东就提出,“团结少数民族很重要。全国少数民族大约有三千万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同时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8696-697〕周恩来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民主改革批示中也指出,“我国各民族都要过渡到社会主义,少数民族地区都要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制度,这是我国宪法规定了的,我们应该遵照宪法办事。”9322即既要认识到民主改革的必须性,又要认识到这种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而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的是一种典型的稳步推进模式。就采取的具体方式而言,也是根据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而进行,同时和汉族地区的民主改革也有很大差异,如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虽然目的是废除土司、头人在差役、赋税、拘押、刑罚方面的政治、经济和司法特权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但尽量采取和缓的方式,除叛乱首恶份子和骨干份子的土地和财产实行没收外,其他均采取赎买的方式1014,旨在经过和平协商,实行民主改革。     而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无论是依据作为建国大纲的《共同纲领》,还是作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契约的1954年宪法,都具有法理上的合法性,即使是《十七条协议》,也明确了西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必要性。而为了民主改革能够在和平、有序、稳定的环境下进行,西藏工委和党中央面对西藏各界尤其是广大农奴阶层要求改革的呼声,仍然以极大的耐心和诚意等待西藏上层分子的觉悟起来自动进行改革,这也是对《十七条协议》的一种遵守,但这却被西藏少数上层分子和西方敌对势力视为中央政府软弱的表现,先是在美国中情局的支持下成立“四水六岗组织”,在拉萨大肆烧杀抢掠,后于1959年3月10日公认挟持达赖走上叛国的不归路。11西藏少数上层份子率先撕毁《十七条协议》,将中央对其的让步视为“西藏独立”的良机的做法,用见证西藏政治风云和社会发展百年变迁的阿沛·阿旺晋美先生的话说,就是“坏事变成了好事”,123·10叛乱发生后,广大农奴和奴隶积极支持人民解放军的平叛行动,同时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也正式展开。在西藏民主改革的具体开展中,一方面充分发挥广大翻身农奴的积极性,同时也注意做好西藏上层开明人士的统战工作;先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然后再进行推广,由点及面、大事慎办,同时将参与叛乱和未参与叛乱的人加以区别对待,对未参加过叛乱的农奴主的财产采取赎买政策而非没收政策,以最大范围的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减少民主改革的阻力。所以,在正确决策的坚决推行下,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于1961年胜利完成,并于1965年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     (二)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权诗篇     人权,简而言之即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民主改革前的少数民族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实行的是奴隶制,以西藏为例,占西藏地区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和奴隶缺乏最起码的人身自由,更不用说其他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农奴主对农奴掌有生死婚嫁大权,可以买卖、赠送、转让或交换,可以滥施酷刑,而这,却被少数别有用心的西方人士称之为没有阶级压迫、只有对宗教的虔诚的“香格里拉”。试想一个人如果处于最起码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都得不到保障的状况下,还哪里谈得上什么人权,即使就人权的具体内容而言,农奴和奴隶没有任何政治地位,也没有参与地方政治管理的可能,自然谈不上享有政治权利,农奴和奴隶一贫如洗,不存在财产权,在奴隶制状态下,接受教育是少数奴隶主、僧侣的专利,大部分农奴和奴隶实际上是文盲,〔7〕也不存在受教育权的享有,而受教育权的匮乏本身又直接导致其子孙后代也成为永远无法摆脱贫穷地位的“贱民”,因此,在旧西藏僧侣和贵族专政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的人权状况得不到丝毫保障,更谈不上身处天堂。     所以,包括西藏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可以称之为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权诗篇,它使得广大农奴、奴隶第一次享受到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真正具有了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人格尊严,同时也真正参与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管理之中。而废除奴隶制,同时也是人权作为普世价值的一种体现,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即为,“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由此可见,禁止蓄奴,任何人都不得被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均应予以禁止,是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事务上的共识。另外,反对酷刑,也是诸多人权公约反复强调的,但在民主改革之前的农奴制下,以旧西藏为例,割鼻、割舌、砍手砍脚、剜眼珠、戴石帽、站木笼等残酷的刑罚可谓种类繁多。〔8〕而在民主改革之后,落后的农奴制、残酷的刑罚制度均得到废除,同时还采取各种措施,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以确保他们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     以四川为例,民主改革摧毁了奴隶制(原彝族社会)、封建农奴制(原藏族社会),近六十余万农奴、奴隶砸碎了以前压在自己身上的人身枷锁,获得了人身自由,民主改革也改变了原来极少数奴隶主、农奴主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的不合理状态,广大少数民族人民分得了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真正享受到了财产权,〔9〕同时,翻身农奴也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公共事务管理,具有了政治权利。在西藏,占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第一次获得了独立的人身自由,第一次获得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第一次平等享有宪法所赋予其的公民权利,“翻身农奴把歌唱,哈达献给共产党”,正是西藏在民主改革后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昂首迈向“权利的时代”的生动写照,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废除,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解放,既是西藏社会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最伟大的一次变革,也是西藏社会发展和人权进步一次划时代的历史事件,而且其在人类文明发展史和世界人权史上,也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实行。     (三) 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使少数民族公民真正当家作主     《共同纲领》的第一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第十一条就“自治机关”的组成方式作出规定时也强调“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建立,应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1954年通过的新中国首部正式宪法,更是直接在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第二条则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些宪法序言的宣示,均在说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真正得以当家作主。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自然也应当享有这一权利,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也正是为了落实和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这种当家作主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之前,虽然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成立了民主民族联合政府,但很多地方仍然实行的是原有的政治制度,掌握地方政治权力的是土司、头人、僧侣贵族阶层;广大少数民族公民并无参与、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权利。而这,一方面不符合宪法中关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另外也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初衷,即让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而西藏地区政教合一的统治模式,更是一种典型的反现代、反民主的政治模式,居于统治地位的是占西藏人口极小比例的僧侣阶层和贵族家庭,包括广大藏族公民在内的西藏各族人民没有丝毫的政治权利,更谈不上当家作主。所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时,西藏各族人民也自然渴望真正享受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应当具有的当家作主的权力。     同时,让少数民族公民通过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宪政制度充分拥有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民主权利,也是现代政治体制的应有之义,如同强世功所指出的,“如果要把中国建构为一个现代国家,在政治哲学上都不可能允许西藏保存神权政治和贵族农奴制。这种冲突是古典与现代之间一场生死存亡的搏斗,就像路德的宗教改革和法国大革命一样,是一场围绕现代自由概念展开的搏斗。”1337因此,无论是奴隶制、封建制基础上的土司、头人制度,还是西藏地区在民主改革之前所实行的政教合一体制,本质上和现代民主政治体制是相背离的,也正因为如此,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是政教分离,宗教自由是基本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权力对政治权力的控制,更不意味着宗教权力影响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民主的本质要求。     所以,国家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家根本性质的必然要求,是对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渴望当家作主的呼声的政治回应,更是顺应现代政治民主体制的一项正确的政治举措;而且,为了尽量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了慎重稳进的策略和方针,并团结大多数爱国开明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界人士,以求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人民当家作主、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政治体制和民族治理体制。但西藏少数上层反动分子并未意识到其所奉行的政教合一的体制实际上是一种反民主、反现代的政治体制,反而把中央处于稳定西藏地区社会秩序考虑而进行的渐进改革模式视为软弱的表现和所谓“独立”的良机,这是对包括藏族在内的西藏各族人民渴望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民主呼声的无视,更是对现代政治强调民主、强调法治、强调政教分离的大趋势的无知。     而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之后,土司制度、政教合一制度均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公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宪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最终确立。无论是曾经的农奴主、土司、喇嘛,还是曾经的娃子、农奴,此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平等的享有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旧的政教合一体制下永无政治地位的农奴,也可以成为人民代表、自治区高级领导人、将军、国家领导人,〔10〕这不正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治理制度赋予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最广泛的政治、民主权利的最直接的体现吗?自然,少数民族公民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这一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少数民族地区那场波澜壮阔的民主改革风潮。     因此,尽管《共同纲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1954年宪法均以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基本宪政安排做出了庄严的政治宣示,但这一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真正落实、体现,还需依赖诸如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等一系列的政治措施;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既是一部波澜壮阔的人权史诗和民主运动,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建国初期得以奠基的关键所在。          四、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          对于单一族裔国家来说,民族国家的建构并非什么难题,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虽然华夷之辨的相对性,天下体系的开放性和大一统的政治构造可确保多民族国家在王朝年代的历史延续;但在清末中国被迫进入现代民族国家竞争的国际世界之后,当时清朝统治者特殊的族裔身份,清末糟糕的治理绩效,西方殖民统治者挑唆而引起的边疆民族地区安全问题,即成为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难题。所以,新中国成立后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民族治理制度,并不仅仅是一种多民族国家民族治理模式的转型,同时也是中国在探求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上的一种制度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不仅确保了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充分享有和保障,也有效地解决了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治理难题,更是中国从清末开始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建构之路的一个重要飞跃。〔11〕     这种民族国家建构,可以归纳为宪法层面的基本制度规定即宪制建构、共同政治认同基础塑造、政治秩序重塑等几个方面,其目的旨在将国家整合为一个服从整体宪政制度安排、具有共同政治认同、基本政治制度一体化的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     (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     民国初年中国对于民族关系和宪制建构的处理,可以用孙中山先生在南京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誓中解释五族的共和含义来表述,即“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此为民族之统一”,无论是南京临时政府还是继之的北洋政府,实际上都贯彻了这一宪政理念。而到了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其时民族危机的空前加剧,则更多的采取的是“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国族”政治话语立场。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如何处理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关系,从宪政制度安排上体现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从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思路上来讲,则是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建构模式。〔12〕无论是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1954年宪法,还是现行宪法,都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1954年宪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现行宪法序言第11段),这是对我国作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内部民族构成特点的宪法表述,它既说明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事实,也呈现了中国各族人民处理民族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种政治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首先说明,它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单位,而不是一个松散的政治联合体;中国各族人民,是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公民,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领土构成部分;民族自治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的下级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所以,在现行宪法中,“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被视为公民的首要义务,即是国家试图通过宪法义务体系的文本规定来塑造公民对于多民族共和国的维系和巩固的责任意识。而无论是《共同纲领》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包括1954年宪法,都清楚的规定了诸如此类的条款:“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三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954年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的政权组织特征,既说明了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特征,也说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不意味着一种简单的民族联合,或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联合体式的松散政治共同体,而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不可分离的由中国各族人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意味着承认中国境内多民族分布的现实,但这种多民族分布不是一盘散沙或者松散联合,而是 “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1954年宪法第5段首句)。而且,“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为了体现这种“自由、平等”,无论是作为新中国建国大纲的《共同纲领》、还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54年宪法,都以国家最高政治章程的方式,确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关系原则,而且,为了确保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真正获得自由、平等的政治、经济地位,国家一方面通过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这一波澜壮阔的社会风潮把少数民族公民从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经济制度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也采取各种经济措施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提高少数民族公民的生活水平。     所以,包括《共同纲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等宪法性文件作为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政治纲领,通过宪制建构的方式,不但规定了包括少数民族公民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政治地位——平等的国家公民,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治理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际上也确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继续清末开始的民族国家建构进程的路径和模式,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无疑,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非一个松散的多民族联合体,而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因为,中国各族人民,都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广大民族自治地方,则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民族自治机关,则同时具有自治机关和中央政府下级机关双重属性的政治地位。     (二)“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共同的政治认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宪制建构,塑造了一个具有内在统一结构的政治共同体;那么,这个政治共同体所依赖的政治认同基础是什么呢?这来自于中国各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成员几千年休戚相关的共同奋斗历程。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塑造了灿烂的历史文明,具有共同的革命传统,在新中国成立后,更是作为这个光荣的“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共同成员,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共同奋斗。无疑,正是这种共同的历史奋斗历程、革命传统,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历史使命,构成了中国各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一份子、进而型构一个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基础。     中国各族人民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基础上形成的一个血肉不可分离的“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的宪法语言书写,既表明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旨在维护民族和谐、团结的政治努力,也是对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成员这一中国民族结构特点的彰显。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分子,即“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这种民族大家庭式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结构,即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强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反映,也带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家—国政治伦理的痕迹。〔所以,李维汉在1957年全国民族工作会议上就民族关系问题发表谈话时就指出,“我看汉族帮助少数民族是个光荣义务。因为汉族经济、文化等都比较占优势,在国内处于领导地位,譬如在一个家庭中老大哥帮助小兄弟读书成人,这难道不是义务么?” 〔13〕,一个家庭、老大哥与小兄弟说法,既说明了社会主义国家处理民族关系强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价值指向,也表明了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的成员的政治现实。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即派出了一系列的民族访问团,这些访问团由民委、文教委、卫生部、贸易部、青年团等不同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组成,通过访问少数民族各界代表人物、召开民族联谊会和群众大会、举办民族干部培训班,这些举措,一方面沟通了中央政府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另外也使得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深切体会到祖国民族大家庭的温暖。所以,新中国成立初期派往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访问团,从政治政策制定、落实、宣传的角度,是对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一次前所未有的大规模调查和政策宣传,同时也具有深刻的国家建构意蕴,它有力地增强了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的自豪感,也增强了少数民族地区对于中央政府的向心力,更为其后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心理认同基础。〔14〕同时,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一些不同少数民族、或者同一少数民族不同部落之间的诸如地界、草山、历史纠纷等遗留问题,也作了调解,如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和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阿坝县接壤地区,原来由于部落头人之间勾心斗角、因为扩充势力纠纷而械斗不断,新中国成立后为解决这一问题先后召开了五次协商会议,作了大量工作,最终由国家统一拨付资金、确定边界14203-205;这种努力,形象的说明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旨在维护、巩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这个民族大家庭,是充满温情的血肉不可分离的大家庭,同时,当时为了维护和巩固这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先辈们付出了大量的政治努力,这种政治努力,包括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地区联系的加强,也包括不同少数民族之间和少数民族内部和谐、团结氛围的营造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那么,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属性是什么呢?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根本政治制度,其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属性,而由中国各族人民组成的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必须服从于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本质属性。中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不畏艰辛、战胜各种艰难险阻所取得的。在新生的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国家的根本任务变成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使命,而也正是这项共同的历史使命,继续加强和巩固着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人民政治认同的心理基础。     正是这种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信念,激发了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公民要求获得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摆脱旧有奴隶制神权统治禁锢、翻身作主人的要求,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观的应有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责任回应作为少数民族公民的这种要求获得个人全面解放和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要求;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少数民族地区波澜壮阔的民主改革风潮,正是对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渴望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的制度回应。所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是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得以巩固、发展的政治认同心理基础。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与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秩序重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奠基,是对少数民族公民人权保障的彰显,是新中国民族治理转型的体现,同时也是新中国作为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进行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而进行的各种政治措施,实际上也是对少数民族地区旧有政治秩序的一种整合和重塑,因此也带有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建构政治努力的色彩。而且,这种民族国家建构的政治努力,堪属中国自清末以来开始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飞跃。     民族国家建构,其要旨在于塑造一个具有共同政治认同、基本政治制度一体化的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行,确保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全面实现。因此,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即已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现阶段团结奋斗的总道路,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须遵循此总道路前进”(第三条);1954年宪法序言中,也将“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1954年宪法序言第二段),且在总纲第四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而这,自然也包括广大边疆民族地区,只是需要“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1954年宪法序言第五段)。所以,为了使包括广大少数民族公民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因为,当时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存在的奴隶制、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等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政治治理模式,都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性质是根本不相容的。     通过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原有的土司制度、神权统治得以摧毁,而代之以广大少数民族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作为国家的公民,具有独立的政治地位,也充分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并积极参加地方和国家的公共事务管理。一些当时还处于奴隶制、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少数民族,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转变;甚至是原始社会末期生产方式的民族,也在党和国家的帮助下,通过互助合作,积极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改造掉其原始落后的生产关系,并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从刀耕火种的原始劳作模式,直接享受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596另外,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家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的独特性,在改革步骤安排上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在具体实施模式上也采用了和其他地区不同的模式,且在充分考虑到广大少数民族人民渴望获得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制度需求的同时,也通过爱国统一战线团结积极响应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号召的民族、宗教界爱国人士,争取通过和平改革的方式使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秩序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     虽然在清末立宪中,即有意识的通过边疆地区行政来实现这种治理转型和国家建构;继之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由于国力的羸弱和其时内忧外患的乱世危局,除了通过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措施尽最大努力的维持多民族国家政治版图的完整,在边疆民族地区民族治理体系重塑和国家建设中实际上很难有非常显著的成效,这种民族治理模式的真正转型和民族国家政治秩序的建构,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才实现了质的飞跃。早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未雨绸缪,开始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并于1947年建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提到了民族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践证明,大量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即使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和参与管理本民族公共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建国加强国家与少数民族公民之间联系、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对于中央政府政治认同感的重要渠道;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广大少数民族干部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立后,少数民族干部也是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进行正常的地方治理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可以说,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提供了必备的人事条件,实际上也为国家在民族地区民族治理转型和国家建设提供了新的政治精英基础。     另外,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顺利建立,使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成为可能,是少数民族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生动体现,也表明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已建立起基本的地方政府管理体系,同时也是一个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塑造现代政治权力体系的一种努力。可以说,正是通过各级民族自治机关的建立,国家与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公民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直接联系,而这一点,无论是中国古代以怀柔、羁縻制为代表的治理模式,还是清末民国时期边疆新政的政治努力,都未能做到。          五、余论          时下,民族问题已引发了越来越多不同学科学者的关注,也有不少学者通过各种视角来分析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症因所在,有归结于后冷战时代西方国家针对中国的有意怂恿、挑拨阴谋的,有的则认为市场化大潮下东西部差距拉大导致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落后进而呼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也有的学者开始反思以民族识别和优惠政策为核心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认为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在于新中国没有完成20世纪初开启的‘民族国家’的构建进程而是承袭了苏联的‘多民族联合体’式的国家构建模式。     但这里面产生一个疑问:新中国成立后所采取的民族治理制度,一方面与前苏联的民族治理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如苏联采取的是联邦制与民族共和国制度,而我国是单一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另外,前苏联民族治理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帝俄时代扩张所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所致,而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也是各族人民的共识。因此,如何客观评价新中国成立初期所进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国家建构的作用?这既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话题,又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对于清末立宪的边疆新政,和民国初期的“五族共和”,一方面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人权保护,另外一方面也有力地巩固了多民族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基础,如“翻身农奴把歌唱、哈达献给共产党”,便是当时少数民族公民对于我国民族治理宪政制度高度认可的一种真实写照。可以不夸张的讲,正是通过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具体政治措施的实施,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从清末开始的民族治理转型和民族国家建构才实现了质的飞跃。     当然,无论是民族治理还是国家建构,都无法在一种宪政制度奠基之后就一劳永逸,因为,时间是流逝的,事物是流变的,总会有新的情况出现,总会面临新的挑战,如果不是这样,也就不需要与时俱进这个词汇了。尤其还要考虑的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大国的这样一个民族分布特点,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面临的国内外局势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全方面变化。市场化、全球化大潮的深入,后冷战时代复杂的地缘政治格局,均给当前民族治理带来一些新的特征,也增加了当代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的民族国家建构难度。现代政治是一种通过宪政安排的政治治理,如何探求多民族大国的民族治理与国家建构的宪政之路,既是当代中国公法学人一种无可回避的学术职责,也为当代中国的公法学人们如何挖掘真正的中国宪法问题提供了现实的思考方向。     因此,当代中国的民族治理和国家建构问题,并不是某一学科如民族学或者民族法的专有研究对象,而是需要包括法学、民族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在内通力合作的一个复杂话题,而在这其中,法学所特有的直接面对制度构建的学科属性,有理由也有责任为当代中国的民族治理和国家建构做出自己的学科贡献。          常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宪政史、民族与法律问题。          【注释】     1详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页503-504。〕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建国初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宪政安排的奠基时代,所要要想动态的展现出这一制度抉择和实践过程,必须考察当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产生重要影响的相关领导人著述、政治事件、政治决策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毕竟,正是这些著述、决策、实践,才真正影响和决定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2例如,民族识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前提性政策活动,民族干部培养则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人事力量,而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则是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而非以前奴隶制、农奴制等阶级剥削制度下以自治为借口的羁縻式统治。     3如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林耀华“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识别”,《云南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由于作者对于民族理论的熟悉度和民族识别决策、实施的参与度而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4如《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中关于中央民族学院任务规定的第一条,即是“为国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以及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培养高级和中级的干部”,见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零零五年五月)》,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443。     5 详见李维汉:《有关我国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页472。     6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讨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页208、271-272。     7在旧西藏,教育被寺院教育垄断,而寺院教育的内容上来讲,除了学习一些藏文文字以外,绝大多数学习内容是有关宗教的知识。据1949年调查,哲蚌寺洛色林扎仓近4000名僧人中,就有80%是文盲。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前,整个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正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文盲率高达95%,详见李波:“民主改革后西藏教育的发展及其人权意义”,《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8可参见王贵等前注14书中陈宗烈所摄的农奴所受酷刑的照片,页487-489。     9见赵心愚为秦和平等编的《四川民族地区资料集》所做的序言,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10可参见旦增伦珠:“从农奴到全国人大代表:西藏人谈西藏变迁之一”,《中国藏学》2005年第4期,页11-16。曾任西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热地,也是农奴出身。     11清末五族建国论和单一建国论的纷争,固然有政治策略的考量,但也说明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完成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政治整合和国家建构的难度所在。清统治者试图通过立宪进程中的平满汉畛域、边疆地区新政等来解决这个难题,但未能奏效。而继起的中华民国,采取了五族共和的民族政策,虽然稳定住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版图,民国时期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也有意识的在边疆民族地区进行了一些治理改革以促进多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构建的进程,但由于民国时期国家能力的羸弱和终民国一季的外患危机,使得这种制度努力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     12实际上,即使是现在,国际竞争的主权单位仍然是民族国家。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多民族的情况,是民族国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民族国家的对立物,可参见宁骚:《论民族国家》中的相关论述,《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6期。     13详见李维汉:《在全国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上的发言》,《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页200、203。     14费孝通先生等的回忆录中,深情地记载了访问团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深厚情谊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对于国家政治制度的由衷认同,可参见《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中《兄弟民族在贵州》、《看了民族歌舞》、《话说呼伦贝尔草原》等篇章,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参考文献】     1、6、14、15 李洪烈等.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M].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2 费孝通.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新编》(上卷)[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3 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Z.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4 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5 张尔驹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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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詹姆斯敦基金会 达赖喇嘛再次卡在中蒙关系之中

核心提示:今后要如何使用”达赖喇嘛牌”,这个问题注定会使中蒙关系动荡。在仔细考量允许达赖喇嘛访问所带来的风险时,蒙古准确地猜到,中国会认为这些原材料的输送中断对中国的破坏力甚于对蒙古的破坏力,因此,这种情况无论如何都不会发生。 原文: The Dalai Lama Card Reappears in Sino-Mongolian Relations 发表:2012年3月2日 作者:Alicia Campi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欢迎达赖喇嘛访问蒙古的广告牌。】 2011年11月中旬,第14世达赖喇嘛对蒙古为期四天出任意料的访问使得中国对这位藏传佛教精神领袖如何利用其北方邻国和重要矿产贸易伙伴以及为其所利用逐渐平息的担忧重新燃起。在中国看来,达赖喇嘛的蒙古之行——在弘法这一纯粹私人事务的伪装之下——实际上与东北亚矿产资源政治以及对西藏事务的干涉密不可分,因此是刻意在中国边境一带增强反华情绪的行为。在已经八次访问蒙古(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的达赖喇嘛看来,这个国家逐渐被视为如何解决其继承人这个棘手问题以及如何使这个问题摆脱中国政府的控制的答案。一年来,蒙古境内始终有传言说,新的转世灵童可能会在蒙古戈壁省藏族血统的蒙古人当中发现。据报道,达赖喇嘛希望在他还在世时就挑选继承人——这是不可能的——而这个男孩是从来自尼泊尔、印度、蒙古和俄罗斯卡尔梅克的300多名孩子中选出的。尽管报道没有提及这个蒙古男孩的名字和所在地,但进行报道的报纸准确预测了达赖喇嘛11月的访问。 这个宗教问题已经成为乌兰巴托为制衡中国的经济垄断而开展的外交博弈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的经济垄断已经成为蒙古国内政治当中一个容易引起争论的负面话题。与此同时,蒙古政治领导人似乎愿意在中国公众对他们支持达赖喇嘛的不快不会在总体上损害两国经济关系方面赌上一把。随着蒙古为其2012年6月的议会选举作准备,蒙古人民党和民主党这两个主要政党的领导人都抓住宗教自由这个问题和历史上与达赖喇嘛的团结来对中国不断强化的贸易主导地位投以挑衅性的蒙古民族主义情绪。 2011年,在为达赖喇嘛11月访问蒙古作准备的阶段,几步涉及达赖喇嘛和蒙古的棋被悄然布下。首先,从3月开始,蒙古大众传媒有好几个月都在猜测达赖喇嘛将访问这个国家,讨论他在隐退后永久性搬到蒙古的事宜。蒙古政府从未正式否认这些猜测。其次,在2011年7月6日在美国华盛顿特区韦里孙中心庆祝生日以及7月9日在美国国会大厦西草坪就世界和平发表讲话时,达赖喇嘛身边围有大约30名蒙古喇嘛。他们是专门从乌兰巴托飞过去的。从对美国为期两周的访问开始,达赖喇嘛掀起了对法国、爱沙尼亚、芬兰、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和巴西的夏季访问旋风。最后,达赖喇嘛利用他在11月对日本的访问作为跳板,直接秘密飞往蒙古。 围绕蒙古之行所耍的把戏显而易见。蒙古总统办公室悄悄草拟了对达赖喇嘛的邀请函,并授权驻德里大使馆签发其签证。然而,达赖喇嘛办公室发言人直到11月6日达赖喇嘛抵达蒙古前夕才公开宣布其蒙古之行。显然,日本政府参与了保密工作,为这位西藏宗教领袖乘坐蒙古航空公司专机从东京飞往乌兰巴托的空中旅行提供便利。中国人直到蒙古电视台报道达赖喇嘛11月7日抵达蒙古的新闻并且蒙古首都突然打出蒙英双语的欢迎告示牌之后才得知这次访问。 蒙古官方的说法是,达赖喇嘛是蒙古主要佛教中心甘登寺的私人访客。媒体大肆讨论达赖喇嘛在中国出资援建的能容纳4000人的新体育馆发表其主要公众演讲的讽刺性。达赖喇嘛在一场招待会上与蒙古总统额勒贝格道尔吉等许多政府领导人会面,但没有像他在东京时那样与政府官员进行正式会晤。在结束访问时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此次访问纯属宗教性质,不涉及任何政治议程这一点受到强调。甘登寺住持登贝尔勒·乔依姜查说:”蒙古人长期以来一直尊敬和崇拜达赖喇嘛。佛教信众和僧尼期待他的到来……民主社会是奉行信仰和宗教自由的,这就是第14世达赖喇嘛陛下在两三个月前受到邀请访问我国的原因。”达赖喇嘛说,他对再次来到蒙古感到非常高兴,尽管这是一次短暂的访问,但它很有意义。他还特地否认有关已经在蒙古找到他的继承人的说法。 被蒙在鼓里的中国外交部直到访问第二天才对这次访问予以谴责,称达赖喇嘛一贯利用偷偷摸摸的访问机会宣扬西藏独立,诋毁中国政府和夸大西藏问题。中国官方媒体的报道暗示,北京已经就达赖喇嘛分裂中国的活动向蒙古政府提出”严正抗议”。作为回应,乔依姜查住持说:”这里是蒙古领土,是属于蒙古的财产,我们要这样做,即便有人反对。”尽管如此,蒙古内阁还是召开会议讨论,鉴于蒙古公众支持达赖喇嘛的情绪,应该如何应对中国的抗议。最终,蒙古交通运输部长哈尔特马代表政府对媒体发表讲话,仅仅宣布达赖喇嘛的其他传法活动会被重新安排到不那么具有争议的地方举行。 达赖喇嘛的访问与11月2日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举行坐床仪式,成为甘登寺新领袖有关。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刚刚于3月1日去世。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从1911年蒙古宣布脱离中国独立开始统治蒙古,直到1924去世。当时,这个政教合一的职位被废除,蒙古人民共和国宣布为世俗国家。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1932年出生于西藏,被确认为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转世化身,但蒙古共产党领导人拒绝承认他。1961年,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逃到印度,但达赖喇嘛直到1992年才正式确认他为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转世。1990年,随着蒙古共产党时代结束,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多次返回蒙古,但到2010年才获得蒙古公民身份和在蒙古居住的权利,因为他得到虔诚的佛教徒、蒙古总统额勒贝格道尔吉的支持。他的坐床仪式在蒙古引起公众普遍关注和争议,导致蒙古最高法院一起对甘登寺的诉讼案件。达赖喇嘛在坐床仪式后不久在乌兰巴托露面,这明显表明他在宗教上承认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主要职责是担任蒙古佛教精神领袖,并继续保持和复兴蒙古习俗和传统。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地位得到蒙古政府的公开支持。2月15日,蒙古副总理米耶贡布·恩赫包勒德与多位蒙古宗教领袖会面并声称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在蒙古出现开启了蒙古宗教史的新篇章。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突然死亡很可能使中国变得更加紧张,因为这可能成为蒙古人就如何选择地位很高的转世化身进行的一场演习。他们已经有几十年没有做过这件事了。 达赖喇嘛最近的蒙古之行以及蒙古政府介入有关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争议表明蒙古政府对全面复兴佛教传统的支持。这是蒙古2010年提出的《国家安全概念》中所要求的对蒙古国家身份重新进行定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概念使得”对蒙古历史、宗教和文化的研究、教育和普及成为政府始终关心和支持的特殊目标”。尽管如此,蒙古人当然清楚他们弘扬传统佛教存在现实和潜在的危险影响。在达赖喇嘛访问之前,蒙古政府界出现一场关于中国可能如何作出反应的辩论。所有人都记得在达赖喇嘛2002年访问期间,北京采取报复措施,关闭了中蒙边境铁路过境口岸,停止一切商业活动并导致500名旅客滞留。此外,过去20年,中国曾经切断铁路线长达两个月时间以影响蒙古选举。如今,中国是蒙古依赖矿业的繁荣经济的主要外国投资者。2011年,蒙古对中国的出口约占其出口总额的90%。这些使得一些人认为,这一次,乌兰巴托沦为中国报复对象的条件更加成熟。 蒙古政治和国家安全机构估计,这件事在经济方面没有那么简单,因为如今双边贸易大部份涉及到蒙古丰富的铜、煤炭和黄金矿藏。这些矿产被输送到中国北方的工厂进行提炼,并被用于中国欣欣向荣的经济。在仔细考量允许达赖喇嘛访问所带来的风险时,蒙古准确地猜到,中国会认为这些原材料的输送中断对中国的破坏力甚于对蒙古的破坏力,因此,这种情况无论如何都不会发生。事实上,邻近中国边界的蒙古矿业公司并没有报告说边境运输因为这次访问而中断。 今后要如何使用”达赖喇嘛牌”,这个问题注定会使中蒙关系动荡。蒙古政治家们非常有可能会继续将出于国家身份目的而弘扬传统藏传佛教与达赖喇嘛定期访问蒙古的权利这两件事混在一起。这种政策令蒙古的南部邻国感到不舒服,令蒙古国内舆论感到高兴,同时又不会招致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至少这一次不会。如果达赖喇嘛决定”隐退”到蒙古,进行长期的宗教静修——他曾暗示自己可能这样做——或者如果他的转世化身在蒙古境内发现,那么,蒙古人如今可能会认为他们基于矿业的繁荣经济会继续保护他们免受中国的重大报复。同时,达赖喇嘛本人一直有能力利用自己与蒙古人的关系来引起北京在如何应对这种局势而又不会自行造成重大伤害方面的困惑和担忧。可以肯定,中国人最终会对这种事态发展作出协调反应,但当宗教、民族主义、经济和政治全都涉及牵连其中时,针对所有相关方的战略必须是精密而复杂的。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 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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