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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 法院审判工作也要讲政治?

法院审判工作也要讲政治? 张雪忠(上海)   2008-09-01  发表于《联合早报》 日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大法官 “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大会发言时指出,审判机关和广大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既要讲法治也要讲政治,“法官既要养成法律思维,更要培育政治智慧,必须具有综合的、真正高水平的司法能力”。 “既要 …,又要…”是一种在中国政治语言中极为常见的并列句式,但它的应用并不一定总是特别恰当的。如果法官在审判中面对的法律要求与政治要求总是一致的,这种并列式的双重要求便毫无必要。如果两种要求可能会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法官们便不可能同时完成两种相互矛盾的任务。 如果在一些案件中,法律要求与政治要求确实有可能发生冲突,人们就应该事先确定何种要求具有优先性,以免不必要地让法官们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笔者认为,即使是只考虑一些技术性的理由,也应当将这种优先性赋予给法律,而不是政治。     任何社会都需要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比如维持特定的政治制度等。对于那些值得珍视的政治价值,人们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和保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需恪守法律,自然就能实现这些政治价值。 在人们的公共生活用语中,法律用语尽管不能说毫无歧义,但无疑是最严谨、最明确的。法律作为具有强制力的律令体系,是人们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通过对法律的了解,人们对各种行为的后果可以形成确定的预期,并以此安排自己的社会生活。 但是,如果一个社会还存在各种秘而不宣的政治价值,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又必须赋予它们以压倒法律的重要性,对行为后果的确定预期便无从谈起,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也将无所适从。 另外,司法审判就像其他任何行业一样,是一种极富专业性的工作。通过学习和训练获得必要的法律知识与技能,是任何人成为一名法官的前提。实际上,中国每一所法学院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学法律,而不是玩政治。 一个长期进行法律专业训练的人,一旦成为以解释和适用法律为职业的法官,在案件审判中却必须抛开法律而去揣摩政治,这种任务又是何等残酷、何其荒谬! 更重要的是,由于用语清晰和明确,人们较容易根据法律指出案件审判可能存在的不妥之处。但如果法官可以根据含糊而隐秘的政治理由进行审判,人们又怎能判断审判结果的对错呢? 解释法律是法官之所长,阐释政治则是政治官员之所长。如果政治理由可以超越法律规则,成为具体案件审判的依据,则必然意味着法官的司法裁判权将转移到政治官员手中。 在任何法院的管辖区域内,政治阐释权都是按照政治官员的权力大小来分配的。在这种情况下,“服务于政治”的审判就是服务于政治权力的审判。在法院审判中讲政治,其实就是为权力干预司法开辟道路。 在中国,各级人大是主要的立法机构,各级官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极高。从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程序和实际的人员构成来看,立法机构并不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它们制定的法律对权力阶层本来就更为有利。然而,由于缺乏对权力的有力制约,即使对这些于己有利的法律,各级当权者也常常予以蔑视和践踏。 在中国,人们对司法不公已怨恨颇多,而政治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则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因素。避免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对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无比的重要性。因为在任何社会,政权衰败的最显著标志,莫过于当权者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肆意破坏! 一个国家若要使法律成为社会公正的保障而不是政治权力的玩偶,审判机关和广大法官应该做的不是在审判工作中讲政治,而是牢记真正伟大的政治家戴高乐将军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法律应该是严肃的,因为它是法律!   作者任教于中国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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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 政治参与和腐败治理–张雪忠

  (2007年6月13日发表于联合早报)   ● 张雪忠(上海)   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了八条纪律要求。此前,郑筱萸案的重判,也被认为“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侵害人民利益的腐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决心”。   从十多年前的陈希同案算起,中国民众已经不止一次看到了中央打击腐败行为的“决心”,但一次次的反腐并未扭转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态势。腐败案件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腐败行为也越来越明目张胆。这一切表明,对于中国的腐败治理,光有“打击腐败的决心”似乎还远远不够。 缺乏“概括责任”的问责机制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一些案件的判决来看,中国对腐败人员的惩处不可谓不严厉,但为什么中国的腐败问题仍会在过去的二、三十年就恶化到如此严重的地步呢?显然,这是因为中国目前“个别惩戒”的腐败治理模式,根本无力对付权力过于集中的政制安排引发的“普遍腐败”问题。   对涉嫌腐败的公务人员的惩戒,从事实调查到最终处理,不但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还不算检举和调查权力人物可能面临的困难与阻碍。据估计,在中国的“党、政、军,企、事、群”等领域,实际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性质的人员超过5000万人。这些公务人员并非全部都有腐败的机会,但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或多或少掌握着一些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因而在理论上都有进行腐败行为的可能。   如果“个别惩戒”是腐败治理的主要途径,甚至是唯一的方式,不管是为了防止腐败而对全部公务人员的进行逐个监督,还是对所有涉腐人员的逐一处理,其成本都过于巨大,任何社会都可能难以承受。这种腐败治理模式的最终结果必然是,一方面腐败无孔不入,另一方面却只有极少数人会受到惩处。   上述分析并不表示应该对公务人员进行不分青红皂白的打击。对任何公务人员,除非获得定罪判决,否则都应推定为清白无辜。即使是那些涉嫌腐败的人员,他们合法的辩护权利都必须予以保障,对他们的惩处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又可以通过对腐败人员的依法惩戒以实现社会正义。   因为个别人的不法行为而进行波及他人的集体惩罚,这是现代法治文明早已摒弃了的野蛮做法。一旦官僚体系中的腐败严重到超过民众所能忍受的限度,执政组织或团体则必须承担政治上的“概括责任”,却无疑是现代政治文明所应有的内容。缺乏这种“概括责任”的问责机制,恰恰是中国的腐败问题积重难返的本质原因。   没有制衡公共权力的结构       中国目前的腐败治理,就如同向集结在水面的鱼群投掷石块,幸运的时候可能会击中一两条鱼,但整个鱼群却仍将在短暂的沉潜后,以同样甚至更大的规模再次浮现。   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选举制度,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代议政治,可以使追究执政团体“概括责任”成为可能,并让相互竞争的政党自身承担起监督官僚系统权力运用的责任。只有将“个别惩戒”与“概括责任”相结合,才能在腐败治理方面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在中国国内和国外,一直都有很多人在苦口婆心地警告中国不要贸然推行民主政治,好像中国历史上的所有苦难都是由民主政治而不是集权政治所造成的。在这些人中,有不少人也认为当前的中国应注重防治腐败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但他们往往不进一步说明中国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   其实,腐败的治理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建立一种可以有效制衡公共权力的政治结构。腐败最可能的成因以及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威胁,莫过于高度集中的公共权力。   诚然,民主政治本非没有缺陷,成熟的民主政治的建立也并非易事。实际上,民主政治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公民权利与自由,不管是从时间还是从空间上来看,其存在都是极为有限的。迄今为止,人类历史舞台上演过的剧情主要是由专制和奴役所组成的。   自由和民主,和任何美好的事物一样,本身是极为脆弱的。在任何国家建立和维持自由和民主,都需要极大的努力、极强的耐心和极睿智的常识。但中国人民给了集权政治一次又一次机会,最后收获的都是苦果。中国也应该给民主政治一次机会,哪怕这样做的理由只有一个:中国不应永远都是少数人特权肆虐的丛林。 ·作者任教于中国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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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没有政治改革,行政改革不会成功

没有政治改革,行政改革不会成功(张雪忠2008-03-08 上海) 日前,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并同意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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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 领导人的能力与民主政治的作用

张雪忠(上海)   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上台不到一年,民调支持度已降至三成以下,不满意度则攀升至将近六成。无独有偶,韩国总统李明博似乎也面临低民意支持度的困境。不少人因此认为马英九或李明博缺乏领导能力,甚至认为民主社会难以像非民主社会那样产生有魄力的领导人。 这些人之所以会有这种与“地心说”一样肤浅和片面的看法,主要是因为他们将领导人的政治行为完全归因于领导人的个性与特质,而不能理解不同的政治结构对领导人政治行为的塑造和制约作用。 在非民主的专制或独裁国家,领导人及其代表的统治集团几乎控制着整个国家的资源,反对力量和不同意见总是受到严厉的压制,政府决策因此很容易得到贯彻和实现。同时,受到严密控制的媒体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把领导人描绘成深思熟虑、运筹帷幄的果敢而又英明的决策者。 在民主国家,政治领导人远没有这么幸运。他们只有极其有限的资源,并且只能用来实现民众托付的使命。不太听话的媒体每天都紧盯着政府,揭露它犯下的每一个错误,放大政府行动与选民期望之间的差距。另外,反对党也不断地对执政者进行毫不留情的批评,并准备在下一次选举中取而代之。 不同的政治结构,已经注定非民主社会的领导人,必然会表现得比民主社会的领导人更有“魄力”。在非民主社会,政治领导人或真或假的超人般的“能力”,既是维持一种将民众排斥在外的统治模式的借口,也是这种统治模式必须刻意营造的表象。 实际上,非民主社会的领导人只要大权在手,就无不表现得具有高超的治国才能。由于媒体的精心宣传,这种表象总是能得到不少人的认可,因为人们必竟更愿意相信自己用眼睛看到的东西,而不是用大脑思索到的东西。 不过,在民主社会,领导人以及政府的缺失和成绩,都能得到公开的讨论与评价,民众也更加清楚自己在其中的得与失。在非民主社会,领导人和政府的“丰功伟绩 ”,往往是民众难以感知或理解的东西。比如,当人们需要住房、医疗或教育时,政府却宣称造出了先进的武器;而要是真的卷入了国际冲突,用来保家卫国的却主要是民众的血肉之躯。 在非民主社会,不管领导人超人般的能力是真是假,民众都难以从中得到除心理安慰之外的更多好处。一个领导人不管有多么勤勉和贤能,也无法独力治理一个国家。领导人需要他人的辅佐,这些人则组成一种等级制的官僚体系,并在最高权力之下形成不同等级的次权力中心。 非民主社会的政治领导人权力的来源与基础,并非多数民众的授权,而是各种次权力中心控制者的支持。为了稳固自己的权力,领导人必须优先满足其支持者的利益,民众的利益只能处于最边缘的地位。因此,非民主社会总是无法摆脱官僚特权肆虐、民众权利衰微的野蛮境况。 不过,非民主社会也可能出现一些领导人,他们出于一种崇高的历史使命感以及对广大民众的强烈忠诚,希望能够革除官僚特权,以捍卫民众的权利和利益。在这方面的作为,才能真正考验领导人良知和能力。此时,领导人必须面对势力强大的特权者的反对和抵制,甚至要担负被他们废黜的风险。 革除少数人的特权,其实就是扩大广大数民众平等享有的权利,而所有人或大多数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便不再是特权。实现所有人政治权利平等的唯一途径就是实行民主政治,因此在非民主社会,领导人改革成功的结果,就是政治制度向民主化方向的过渡与转型。 只有从权位上退下之后,政治领导人的能力和业绩才能得到坦诚和公正的评价。那些大力革除特权、矢志推动政治转型的领导人,在离开权位之后,往往能够得到比大权在握时更多的赞誉与敬仰。可以说政治革新对国家兴盛与民众福祉的贡献,历时愈久,作用愈明显。正所谓“生而民得其利百年,死而民畏其神百年,亡而民用其教百年”。 那些认为非民主社会的领导人能力强,因而对民众更有利的人,往往不愿面对一个基本的事实:在非民主社会,民众并没有根据自身利益得失来评价领导人的自由。而如果只有厨师才有资格评价自己所做的菜肴,那么还有哪一道菜不会被说成是鲜美无比呢? 其实,民主政治与非民主政治孰优孰劣,最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领导人的素质或能力。民主政治的主要作用并不是选出像金正日那样英明神武的领导人,而是通过制度的运作,使民众的意志能够不断地显现,并以此限定领导人乃至整个政府的政治议程,以防止其偏离民众的利益和价值诉求。 民主政治运作不但可以约束领导人的权力,而且还能发挥一种无法取代的信息传导作用。这种信息传导作用,非常类似于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所发挥的作用,它们可以告诉领导人(或生产者),广大民众(或消费者)真正需要的是什么。   由于缺乏这种信息传导机制,非民主社会的领导人即使勤政爱民,也不可能获得足够的有效信息,以便了解民众真正的利益和需求,民众的生活境况也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在非民主社会,“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可以说是民众难以摆脱的宿命。因为一个人一旦在政治上失去了自主决定的权利,便不可能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   作者任教于中国华东政法大学,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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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 虚狂型爱国主义的根源

张雪忠(上海) (发表于联合早报) 在目前的中国,有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即人们经常只是因为在某些社会问题上看法不一,便轻易地以爱国来标榜自己,以卖国来指责别人。对自己生长于斯的国土怀有一种浓烈的感情,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但一个需要认真分析的问题是:为什么有些中国人总是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比别人更爱国? 由于人性方面可能存在的缺陷,爱国主义情感容易衍生两种有害的变种。个人在道德上的缺陷,容易导致伪善型爱国主义,在理智上的缺陷则容易导致虚狂型爱国主义。 伪善型爱国主义者高喊爱国主义的口号,往往不是因为他比别人更爱国,而是为了谋求不太体面的私利。例如,人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人一边高喊爱国的口号,一边却将有毒的食品卖给自己的同胞,或是利用职权大肆敛财并将钱财和家人一齐送至国外。 只有了解足够的事实,人们就完全可以看清伪善型爱国主义者的真正面目。但对于因理智缺陷导致的虚狂型爱国主义,人们却并不容易弄清它的根源。这一方面是因为虚狂型爱国主义者在道德上有可能无可指责,人们在认可其品格的同时也容易不假思索地相信其判断,另一方面是因为虚狂型爱国主义者所犯的理智错误,对人类理性而言极为自然和常见。 国家这一词语,本来只是被用来笼统地指代范围极为广泛的不具有人格的各种事物,比如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地理疆域以及在其中生发的语言、文化、和社会制度等。当一个人说喜欢中国时,他可能既喜欢这个国家的自然景观,又喜欢这个国家的风俗、饮食和历史,但为了表达的简便,他可能只是简单地说,“我喜欢中国”,而不是不厌其烦地一一列举他所喜欢的与中国有关的具体事物。 但是,人们在使用国家这一概念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就忘记了这个概念只不过是用于指代在表达的过程中不便一一列举的各种事物,而是不自觉地把国家这个概念本身,视为独立于其所指代的事物的一个单纯而统一的实体,并且认为这一实体像自然人那样具有意识或精神。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倾向于将国家这一抽象概念实在化,并在此基础上将其人格化。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所爱对象具有人格时,这种爱往往不但是无条件的,而且是不求回报的。例如,一个人如果爱他的母亲,他就绝不会嫌弃她苍老的面容或是佝偻的身躯;一个男人如果爱上一个女人,他不会在爱她其他方面的同时嫌她眼睛太小。另外,这种爱往往不是出于私利上的目的。人们很少会认为父母爱自己的子女,只是为了从子女身上得到些什么。个人对个人的爱总是全面的,在范围上毫无限制。 国家这一概念只是人们在不同的情境下对各种不同事物的指称,如果脱离了所指代的事物,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实在性,更不可能具有人格。人们完全有可能在总体上热爱一个国家的自然景观,但同时并不喜欢它某些被污染的河流;热爱它的文化但却厌恶其中的某一成分(例如太监文化或献媚文化);热爱它的风土人情但却不喜欢它的政治制度(或是制度的某些方面),等等。另外,人们往往会根据自身的利害,来表达对组成一个国家的各种事物的爱憎。 虚狂型爱国主义的根源就在于将国家概念人格化。一个人如果将国家的概念人格化,那么即使他实际上没有任何具体行为或付出,也容易把自己想象为比别的同胞更加爱国的人。因为人们总是能更强烈、真切地感受到自己的情感,而爱一个并不存在的对象必竟不需要任何真正的付出。 基于一种想象中的道德优势,虚狂型爱国主义者尽管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做到,也总是会要求别人不问是非且不计利害地热爱和偏袒一个国家的各个方面。那些对政府进行批评的人,那些对本国历史或文化进行反思的人,那些指出国内各种社会问题的人,那些对国外的某些事物表示肯定的人,在虚狂型爱国主义者眼里,都是不够爱国的。 不幸的是,脱离国家概念原本指代的不具有人格的各种事物,进而将它实在化和人格化,这不但是普通人的理性容易出现的倾向,而且也是一些伟大的思想者经常会犯的错误。实际上,不少哲学及思想巨人在推动人们将国家概念人格化方面,曾经起到过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其中就包括柏拉图、费希特、黑格尔、鲍桑葵甚至卢梭等。 然而,如果人们冷静下来对一些历史人物加以考察就会发现,那些公认的爱国者必然是成熟的爱国者。他们热爱自己的国家,但从不回避本国存在的问题。相反,他们总是愿意去发现那些不加以解决就将危害日深的问题,并竭力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个成熟的爱国者如果同时又能为国家作出巨大的牺牲,那他这种不求回报的爱国情感就不但不是虚狂,而是一种让人敬重的高尚。那些成熟而高尚的爱国者,总是身怀对祖国的热爱却从不回避本国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是不求回报地为国家无私奉献却从不认为对自己的同胞具有哪怕一丝一毫的道德优势。 实际上,成熟而高尚的爱国者最为热爱的恰恰是自己的同胞,因为他们知道,在他们所热爱的与祖国有关的各种不同的对象中,唯一具有人格因而配得上无条件和不求回报的挚爱的,正是生活在同一片国土上的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人。 作者任教于中国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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