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堕胎

自由亚洲|专家认为,中国大陆2020年或全面爆发“光棍危机”

中国大陆面临严重的男女性别比例失衡问题,适婚男性人口比女性多出数千万。有中国人口学者认为,中国大陆的“光棍”危机可能于2020年全面爆发,届时中国单身男将数以千万计,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中国《第一财经日报》9月30日报道,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末,中国大陆男性人口将达7亿多,比女性多3376万。1980年后出生的非婚人口男女比例为136:100,1970后出生的非婚人口男女比高达206:100,男女比例严重失衡。报道认为,中国大陆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原因 是出生性别比失衡。正常情况下,出生性别比一般介于103和107之间,每出生100个女婴,相应有103至107个男婴。中国大陆的出生性别比1980 年代之前基本正常,1982年为107:100,之后迅速攀升,1990年达到111.3;2000年升至116.9;2004年高达121.18。2008年以来徘徊在117左右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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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孕妇被强制堕胎事件引中国民众人权意识的觉醒

原文发表于    荷兰在线   http://www.rnw.nl/chinese/article/720347 近两天中国的互联网上流传着一组可谓“惨绝人寰”的照片:一位精疲力竭的年轻女子披头散发地瘫倒在医院的床上,在她的身边放着一具已经完全成形的胎儿的遗体。这是陕西安康的一名怀孕7个月的孕妇被当地计生部门强制堕胎后的情形。这一消息传开后在网上激起了一片愤怒之声,很多网民在评论时直截了当地提到了 “人权”二字。 谈到一直以来都备受国际社会诟病的中国人权问题,无论是异见人士遭打压、折磨和囚禁,还是游行示威被镇压,对很多中国老百姓来说距离他们的日常生活都过于“遥远”,也往往显得过于“抽象”。然而在面对上述这样一组照片的时候,大部分普通人的道德底线也被冲破了。谁周围没有满怀希望、期待着新生儿降临的准父母们?谁周围没有人有妻子儿女?生命权,作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在这里都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那还谈何其他人权? 曝光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行30多年来,这样的强制妊娠后期产妇堕胎事件其实早已屡见不鲜。前不久向美国申请庇护、引发中美外交风波的中国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就是因揭露计划生育政策真相和大规模强制堕胎的政府行为而遭到当局的长期迫害。然而和以往不同的是,如今互联网、尤其是微博这样的社交媒体的流行,使得这样发生在社会底层的惨剧能够得以很快的曝光,而相关的讨论和民意也能得到很快地传播。 法律规定 就在该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的时候,事发当地的 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网回复称,根据相关计生条例的规定,该孕妇“属政策外怀孕,不能再生育二孩,应当依法终止妊娠。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该孕妇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于6月2日15时40分左右在陕西省镇坪县医院接受了终止妊娠术。” 地方当局在这里说称的“依法”到底依的是什么法?对于堕胎,中国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对此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没有对强制堕胎和怀孕多少周内允许堕胎进行明文规定,只是写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如“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也有少数地方政府的法规为了避免人们选择性终止妊娠导致男女比例失调有相关的规定。如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而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计划外怀孕”,则常出现政府部门对孕妇强制堕胎的事情,且不管胎儿大。 《环球时报》 中国官煤《环球日报》本周三也发表名为《大月份堕胎应当坚决制止》的文章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回应。该报写道:“怀孕6个月以上就属于‘大月份妊娠’,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引产。安康这件事如果属实,属于严重违反政策,应当受到谴责。”该报还试图在“强制堕胎”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间划清界限,“一是一二是二,大月份堕胎应当谴责并坚决制止,同时这种谴责不应针对整个计划生育政策。计生使今天的中国少了4亿多人口,它正在有序调整,并面临中国人口老龄化等新情况的考验。” 对于《环球时报》的这篇社评,很多网友并不买账。“光是谴责就可以了吗,就能平息民愤吗?是不是应该受到党纪政绩的处罚,是不是应该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一名微博网友写出了很多人的心声。更多网友写道:“这是故意杀人!” 害穷人的命 前段时间网上有种说法称:“计划生育就是小康家庭的财,害穷人的命”。一方面,在大城市和富裕地区,计划生育政策多采用的是剥夺工作或罚款的办法对超生者进行惩罚,很少采用强制堕胎的做法。对于那些富人,计划生育政策则往往根本起不到约束作用。他们或支付得起巨额罚款,或可以赴境外或香港生子。而另一方面,在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超生家庭因付不起罚款,孕妇被拉去强制堕胎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次发生在陕西安康的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从《环球时报》此次事件作出的迅速回应可以看出,中国官方也害怕在今天信息如此发达的年代,这样一起极端事件会引起全民对政府政策和执政手段的谴责和反抗,以及老百姓人权意识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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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临沂公安?安康警务微博账号遭围观

拥有17万粉丝的记者@王思璟 在新浪微博贴出了安康镇政府和受害孕妇弟弟的短信,而由于该条微博提及了@安康警务,使得不少网友纷纷到@安康警务 的账号下留言,其目前最新的两条微博都已收到大量质问和指责的评论。这不禁让人想到了今年2月份时@临沂公安 的新浪微博账号因遭网友围观声援陈光诚而被迫删除所有微博的事件。@安康警务 会成为下一个@临沂公安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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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 新快报:田亮赴港生二胎是“违法生育”吗?

2012-04-21 08:53:23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计划生育  |  浏览 12295 次  |  评论 14 条 日期:[2012-04-21]  版次:[B22]   版名:[意见周刊·专栏]     ■杨支柱   2012年4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就“田亮超生”事件对陕西省计生委的采访,被众多网络媒体和报纸转载。陕西省计生委称田亮夫妇赴港生二胎涉嫌“违法生育”,“只要孩子回到内地在两年内住满18个月”就得缴纳“社会抚养费”。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既是错误的,也是自相矛盾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意味着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自愿生育的权利”。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是国家法律而非香港地方立法,因此不存在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相冲突而无效的问题,相反应该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优先适用。   其实不只是在香港生育第二胎,就是在内地生育第八胎,也是合法生育。自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改“准生证”、“超生罚款”为“生育服务证”、“社会抚养费”,并且在起草说明中将“社会抚养费”解释为补偿性的收费,而非惩罚性的罚款,通篇找不到“违法生育”一词。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样通篇找不到“违法生育”一词。合理的解释只能是:生育在中国内地跟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一样是自由的,不同的是在中国内地生孩子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来补偿孩子享受各种儿童福利给财政增加的负担,但获得了“生育服务证”这种优惠卷的除外。   为什么不能把无证生育规定为违法生育呢?这是由生育行为的特性决定的。   把无证生育看成违法行为,那么这个违法行为到底是丈夫和妻子共同违法,还是产妇和医院共同违法?我看生育是产妇和医院的共同行为呀!医院帮助产妇违法,应该怎么惩罚?如果医院拒绝帮助产妇违法,导致母婴双亡,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   把无证生育看成违法行为,那么人人都可以而且道德上应该同违法行为做斗争,都可以而且应该阻止违法结果的产生,强制堕胎的私刑将戴上正当防卫的桂冠遍地开花、人人可为,这是一个多么恐怖的世界。   如果把无证生育看成违法行为而又不允许强制堕胎,那么预防非法怀孕就不可避免,公民隐秘的夫妻生活将处于政府严格监控之下。   把无证生育看成违法行为,无证生育的孩子就成了“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该让违法者保留吗?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不是应该销毁或没收?   收“社会抚养费”,就不可能是“违法生育”。违法行为只能惩罚,不能收费。凡是政府收费或收税的行为,本身都是合法行为。政府不是收保护费的强盗或受贿的贪官,不能拿了钱就放任违法行为。      既然“社会抚养费”是补偿性的收费,那么就应该像收水、电、煤气费一样,用多少收多少,不用不收。至于一部分公民被征收“社会抚养费”而另一部分不收导致的不平等,还有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公民纳税的道德义务的消解,那是立法问题,不是正确适用法律能够解决的。(此段报纸版删了)   既然“社会抚养费”是补偿性的收费,那么赴港生二胎回内地定居或两年内在内地生活满18个月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做法就是可疑的。真正应该付费的资源不是空气、阳光一类猪狗都可以享用的资源,也不是食物、衣服等父母已经付费的资源,而只能是儿童福利,然而享受内地的儿童福利是以有内地户口甚至当地户口为前提的,港籍或外籍孩子根本就不可能享受这些福利!国家计生委也没有权力命令卫生、教育等部门一视同仁地为居住在中国内地境内的孩子提供各种儿童福利。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否计算子女数问题的复函》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社会抚养费”的补偿性收费定位是冲突的,一个对浙江省计生委的“复函”成为陕西省区、县计生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也让人疑惑。   最后,向在港台或外国“无证生育”的父母收取“社会抚养费”也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么做唯一的作用就是把有钱、有能力的中国人赶到海外去。同样是不享受内地陆儿童福利的港籍、外籍孩子,父母是中国人就要缴纳高额“社会抚养费”,是外国人就不用缴纳,叫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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