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

慕容雪村:法官集体嫖娼丑闻是团伙政治和逆淘汰的产物

慕容雪村是当今中国著名作家,继2002年发表网络小说《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一举成名后,他先后创作《天堂向左,深圳往右》、《原谅我红尘颠倒》、《中国,少了一味药》等关注中国社会现实的作品。2011年底,他在挪威奥斯陆发表演讲——《把野兽关进笼子》,在大陆互联网上传诵一时。虽然今年5月以来,他在网络上遭受全面封杀,各个微博帐号均被注销,但仍然是最有影响力的公共知识分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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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法律咨询(4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概念及其构成 概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三)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四)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船;聚众封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设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是必须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如果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管理人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人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 1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2 )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 本罪认定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构成本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参与者,则属于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两者的相同点是:从客观方面看,两者的乱行为都是聚众进行的;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而且都以某种借口,意图通过聚众扰乱活动来对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要求,情节要求上,都要求“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不同。本罪发生在车站、码头、公园、运动场、展览会、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员集结和通行的地方;而扰乱社会秩序罪发生的场所一般在机关、单位、团体的门前、院内。二是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场所秩或者交通秩序;而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机关、单位团体的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秩序。三是对犯罪主体的具体要求不同。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则即有首要分子,又有其他积极参加者。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编者按: 本罪的犯罪构成在法理上虽然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往往被政法机关随意扩大适用。公民行动和社会运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及参加者,即使出于正当目的、提出正当的诉求、毫无“扰乱 公共场所 秩序”的主观故意,但仍然会被“客观归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如 2013 年 4 月 4 日 ,天津市维权人士 杨建英 女士和一些同伴到北京福田公墓为杨佳扫墓。她在杨佳墓前只鞠了一个躬,献了一束花,就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 7 月 16 日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教师、公盟创始人之一 许志永 先生也是在家中被软禁 3 个多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以涉嫌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 附: 刘晓原律师 披露: ‏ 前段时间, 《 法制日报 》 在报道中提到最高检察院 出台了 一个通知,说要严厉打击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非法集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这份通知,突破了刑法,扩大 了 政治类案件范围。今年已经用这三个罪名抓了不少人。 斯伟江律师评论:劳教停止了,少了一件方便武器。而寻衅滋事罪、非法集会罪, 聚众 扰乱公共秩序罪等大显神威。以前一坨屎一个微博被劳教,现在一个微博可以被刑拘,三个人举牌可以被非法集会。缺乏制衡的司法,对付民众,犹如大内高手,什么武器,飞花摘叶,皆可以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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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巩胜利:刘志军“死缓”之后……

  【特别提示】:备受关注的前中国铁道部长刘志军贪污腐败案7月8日在北京做出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中共铁道部党组书记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此之前网曝刘志军贪污受贿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亿,仅房产就有374套(见2013年6月11日新华社《现代快报》《刘志军被追缴套房产及8亿多元》一文)。为何涉案金额如此之大仅被判为死缓?有从腐败源头产生的大环境分析认为,死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判决,一般被判死缓刑的罪犯通过服刑后,都可以得到依次减刑、假释和释放。有一百个理由判刘志军死刑,却没有一个理由放生刘志军;放生刘志军,是中国党治下的国法之无能之必然,是中国法律、中国反腐败的奇耻大辱;连刘志军这样的党政极端腐败都可以放生,中国反腐败还有其真正的死刑吗?中国要死刑还有其震慑犯罪的意义吗?刘志军腐败可以放纵,还有什么样的中国腐败不可以放生?!   在现行中国《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是中国《刑法》的第二重刑(第一重刑是死刑),但64年至今中国,从来没有执行过一例被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后而执行过任何一次死刑的.说穿了中国刑法“死缓”就是一种当然的放生,是名义上的“死刑缓期执行”,却从来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没有任何现实的意义。中国《刑法》的“死缓”,其实就是放生高官的一种刑法,不仅不如美国等法治国家《刑法》的30年、50年、80年刑期,更不如100年、150年等等刑期。   天网恢恢的刘志军案,摆在中国反腐败面前的大环境、昭示着中国贪官的两条必行之路径:(一)是中国贪官从此再无、再难被判处死刑,因为刘志军都不够死刑,今后还有谁能够、再能执行死刑?(二)是2013年之后的中国贪官,可以尽情去贪、尽可能大去贪、特贪、能贪多少就去贪多少,用高科技、高智慧、高能量极其放大去贪腐,被抓之后尽情的“说出来”就行了,因为这正如大自然中到大海里捕鱼一样,被抓着、被查到、被绳之以法的象张网捕到的鱼毕竟是极少数,否则人类大海里就没有漏网之鱼、大海里的鱼早就被捕尽了,全球的反腐败之网也是这样,被法网恢恢捕到的也是极端的少数,囿中国体制——在一党独大之下各级政府的漏网之鱼更是举不胜举。刘志军案后,显得中国党政反腐败环境更加举世全人类突兀。   多年来,中国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巨大,远超出刑法规定死刑判决金额的高官,死缓判决成一个突出现象。因为这些腐败分子似乎掌握了规避死刑的良方,洞悉了逃避极刑的秘诀,深谙腐败逃生法则。平时置党纪国法于脑后,利用工作之便,大捞特捞,不出事就赚了,出了事,就退脏保命,这已经是所有腐败分子东窗事发后,规避死刑的一条贪理“潜规则”。贪的再多,说出来、只要积极退赃,顶多判死缓,两年后转为无期,几年后又是一条“英雄好汉”。如此一来,中国的贪官如漫山的野草,断不了根,绝不了种,“春风”吹又生。   刘志军案的错位引审判   7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判处其死缓。这是中国新一届领导人就职以来,因腐败被惩处的最高级别官员。不过在庭审中,值得关注的是检方提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和受贿赃款基本已挽回,可从轻处罚。而官方为刘志军指定的辩护律师之一钱列阳则表示,“在这次案件中,刘志军并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任何的检举揭发”。检方和辩方这一角色的错位,引起中国舆论一片愕然。   检察官居然与刘志军辩护律师互换了角色,检察官充当了刘案的辩护律师,而刘案辩护律师竟然换做了检察官。问题的分歧点出现在这里,一方之言:“刘志军并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任何的检举揭发”;另一方言:“刘志军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实控辩的焦点就在于“检举揭发”。而辩护律师称刘志军并无立功表现的说法,这被舆论解读为刘志军为了保命配合当局,没有乱咬上级和同僚。   据报道,刘志军案子是由于山西商人丁书苗与她的女儿侯军霞为中标铁路项目的国企敛中介费而牵出。《新京报》报道称,侯军霞涉嫌非法经营数额为367亿元。丁书苗母女收取中介费为多家“中字头”企业中标铁路项目,被控非法经营罪,案值近1800亿元。这些天文数字在刘志军案件被判死缓的官媒报道中均没有提及。   北京第二中院最后认定刘志军受贿的金额为6460万余元,大大低于互联网上流传的刘志军贪污受贿涉案金额达数十亿的规模。实际在刘志军被审查之后,网媒曾报道说他:“拥有房产374套,人民币超8亿元,美元23万、欧元223万、加元15万、港元8千多万等;股票账户9个,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300万人民币的理财产品;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汽车16辆,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书画饰品612件”。但这些天文数字贪腐只被法院认定了约1/10都不到。   中国检方起诉书中扣押内容显示:于本案扣押共计人民币18359565.81元、129703美元、4万港元,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23057146.08元,股票山东黄金27700股、佳电股份60万股、以人民币300万购买的理财产品;另外,与刘志军相关案件中扣押冻结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冻结股票账户9个;还有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而这些数字中被法院认定的1/10都不到,这些数字之和超过十数亿人民币之巨。   刘志军的财产被公布令网民惊愕。如果不是丁书苗母女收取中介费牵出刘志军案,人们是不可能知道一个部长会坐拥374套房产(可住)。刘志军拥有的财产被公开后,网络舆论一片哗然,以前的“房哥”“房姐”,和刘志军们相比起来,都是小巫见大巫了。而一个干部拥有374套房产,在“买房难”的普通民众中必定引起了极大的愤慨。有分析认为,这次北京中院的判决,只字未提刘志军房产的相关事实,避免引发民愤的意味浓烈。有分析认为:北京374套房(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省部级干部住房面积规定为220平米,那么刘志军接受贿赂的374套房,至少也是每套在200平米以上,送给部长的礼物岂能不符合部长的身份和待遇?)、按每套200平米计算则是70000多平米(2013年北京五环内房价在每平米4—7万人民币),而今中国首都北京是什么价格?这就是中共之下的这个国家的“国情”和刘志军的背景,刘志军当然不是中国贪官最早的、最大的、权力至高的,也绝不是贪的最多的。联想可知贫富差别,可知百姓为什么仇官仇富,可知为什么不敢“公开财产”。这就是中国法律的无能和“人治”根谛。   众所周知:在今日中国书画市场,动辄几百万、几千万、上亿元一幅书画早已屡见不鲜,可对送中国铁道部长、中共铁道部党总支书记刘志军书画饰品612件,是什么人的书画?法院不列价值也罢,但总可以标明何许人的书画、什么时代的书画名单吧……?   刘志军374套房、612件书画,是天下最大、天文数字的乌龙。这也历史难怪:刘志军似乎早已先知先觉的预知了自己的结局:6月14日,他对辩护律师说“无论生死,都不上诉”(见2013年6月25日《中国新闻周刊》《刘志军称无论生死都不上诉 告诫女儿千万不要从政》一文,作者申欣旺)。这似乎早早就预示了刘志军案件的终局。   放生刘志军,还有哪个贪官够死刑?   中国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犯罪的简要事实为:1986年至2011年,利用担任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等,刘志军盘踞中国铁道部25年之长,他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6,460万余元(这是法院认定数,而374套房算没?);在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徇私舞弊,违反规定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提供帮助,使丁羽心等人谋取利益超过30亿元之巨。   对于刘志军为何能逃过一死,该案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作出三点解释: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这告诉全世界,贪官可以任意、尽情去贪,只有抓住后说出就行。   刘志军中共贪官的榜样   中国知名维权律师浦志强在获悉刘志军免死后在微博中写道:“刘志军被公诉的时候,我对他的生死很悲观,写了篇拙作,讲他如何命悬一线。可一看庭审消息,突出他不曾立功–等于说他不宜减轻,和滥用职权损失已经挽回–那是胡扯,丁书苗的39亿获利,不是他滥用职权的损失。当时斯伟江律师就说他死不了。这不是我第一次误判”。   浦志强回顾,2012年审谷开来的时候,他也认为谷开来难活,盖因为谷开来犯得不是经济罪,故意杀人是暴力犯罪,而且没有从轻减刑的情节。没想到合肥中院会“特别尊重生命”。浦志强律师写道:“谷开来和刘志军免死,是权力贪官对法律的玩弄。中国法律比起二十年前,退得一丝不挂,退得寡廉鲜耻。刘志军庭后反复称不上诉,大义凌然背后,是摇尾乞怜求生。他将成为贪官的榜样:只要肯配合就不杀你”。   中国贪官判死刑从此被改写,再大、再多、再贪的贪官,只要你“说出了”,就不会死刑!   中国特色的死缓判决   尽管中国13亿老百姓对贪污腐败行为愤恨不已,但是除了“贪官越反越多”的尴尬现状,法律对绝大多数伏罪贪官的命运安排也令人心纠结。   “贪污腐败是一个全球性难题,可以说已经找不到一方净土。‘死缓’其实是一种‘中国特色’,其来源于建国初期国家领导人毛泽东‘避免杀人太多’的建议。”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赵长青说,“尽管两种情况在中国的刑法概念里都属于死刑,但是目前贪官被判处‘死缓’的情况已经明显多于‘执行死刑’。”   据资料分析了解,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另外从监狱方面透露出来的消息证实,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其中各种原高官获假释、保外就医的占绝大多数。   “死缓等于度假”、“不死就ok了,坐几年牢就脱身了!”这是许多人对于贪官们被判处死缓后最具代表性的反应。刘仁文也证实:“死缓犯一般情况最多关18年就会被释放,个别人甚至时间更短”。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死缓”并非“免死”,只是“缓死”,即如果罪犯在缓期两年期间的表现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执行死刑。事实上,被判死缓两年后又被执行死刑的几乎没有先例,仅出现在个别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还没有出现过贪官的案例出现。   目前,中国被判死缓刑的罪犯通过服刑后,都可以得到依次减刑、假释和释放。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改造表现好,不少地方死缓刑罪犯一般在15年后便可以出狱,无期徒刑13年后便可以出狱,有期徒刑服满刑期一半以上时间便可出狱。“这就使得死缓执行的结果实际等同于有期徒刑,其严重性很容易被低估”。赵长青说,“加之《刑法》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没有明确的规定,易被人为操纵,判处死缓往往不被普通民众认为是死刑(中国《刑法》事实也的确如此,从未出现过执行“死缓”后被执行过死刑的),而是宽大处理的结果。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大贪官被判处死缓,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很难获得普通民众认同。”   刘志军案玄局:9年后或可保外就医   据7月10日有中国媒体报道称,刘志军可“9年后或可保外就医”。   按照中国最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本文责编: lizhenyu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时评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65945.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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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标:捉“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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