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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MyMedia | 新世纪周刊:林祖恋谈乌坎破局

本文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2年第10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3月12日 财新《新世纪》 记者/屈运栩 2012年3月3日,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举行第五届村委会重新选举,乌坎村党总支书记林祖恋当选为村委会主任。CFP   3月3日,一次备受关注的村委会海选在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举行。林祖恋以6205票全票当选为村委会主任。 现年68岁的林祖恋自2011年9月介入乌坎事件以来,一直是事件的灵魂人物。 他的当选,在乌坎人看来毫无悬念,也实至名归。 林祖恋1965年参军,退伍后做过乌坎村委会副主任。四年后调往东海开发区做负责人。此后弃官下海,直到1995年才回到乌坎安享晚年。 在乌坎人心目中,林祖恋家庭条件好,为人正直,且有威望,是最佳人选。 自2011年9月22日乌坎事件爆发后,乌坎经历集会、游行、村民被带走、主要带头人薛锦波意外死亡、警民对峙等一系列冲突,林祖恋都是首要的组织者和被关注对象。 2011年12月19日,广东省委工作组进驻乌坎,林祖恋以村民代表的身份单独和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的沟通。 而最终的成功,成为整个乌坎事件峰回路转的契机。省委工作组接受了林祖恋提出的关于放人、还尸、承认自治组织合法性以及解决土地问题三个条件。乌坎村民则拆除路障,迎接工作组进村。 从始至终,林祖恋坚称自己和乌坎村民“只反贪官”;强调村民只有经济利益、没有政治企图。这让他获得村民拥护,也得到政府方面的认可。 2012年1月15日,林祖恋被任命为乌坎村党总支书记。 如今,他又当选乌坎村委会主任。他说:“未来的路很难,但有信心。” 乌坎之路难在哪里?这个东南沿海小村将如何实现受外界关注的基层民主自治?根源所在的土地问题能否得到解决? 3月7日,林祖恋接受了财新记者的专访。   财新记者 :你如何看待乌坎选举?   林祖恋 :选举从组织到实施,是一个从比较陌生到逐步认识的过程。村民的热心参与十分重要。各级政府起初都有不同程度的担心,或者有一些放不开的情况,但是都在逐渐进步。 从村民的角度看,通过宣传、教育、发动,他们开始认识到选举是神圣的职责。有六七位80多岁甚至90岁以上的村民都亲自来参加投票。他们说一生就这一次,一定要用自己的双手投出心里的人。 整个选举按规矩进行。高规格,高要求。我们一直坚持海选不变,男女平等,只要是符合选民资格要求的,每一个人都参加投票。 我们还采用秘密写票室,这样便于检票员管理监督,也方便选民填写选票,可以保密和互不干扰。 村民排队也没有怨言,秩序很好,很自觉。那是难以忘怀的景象。   财新记者 :选举过程中有没有困难或者阻力?   林祖恋 :在乌坎这个偏僻的海边小村庄搞海选,困难还是很多的。怎么选举,从组织者到工作人员都是一个新课题,更不要说村民。自己都不懂,怎么选举好? 但是组织者和选委会都很认真、热情、投入,基本上掌握了选举规定的工作流程、规则。 起初各级政府和我们都担心,村民们没有参加过这种选举,怕个别有旧式封建宗族思想的人闹场。但我们准备得好,工作做得实在,没有出现这些情况。 乌坎很特殊,有47个姓氏。一开始搞选举的时候,各个姓氏都以同宗族来开会,上级领导和组织者都有些担忧。我说:“这不是坏事,是好事,他们能开会,证明我们把他们动员起来了。他们开会也是想统一想法,甚至确定了候选的对象。” 我认为场外拉票还是合理的,宗族开会,证明他们很投入。开会不等于他们有意抵触。 选举中有一些拉票的不当行为,这也可以理解。一个一万多人口的村,8000多选民,有人拉票,不妨碍整个选举过程。 村民是有觉悟、有智慧、有热情的,是维护法律法规的。   财新记者 :你现在既是民选的村委会主任,又是上级任命的党总支书记。你觉得应该怎样开展基层民主自治?   林祖恋 :村民代表、选委会和监督委员会选出来之后,主要就是要落实相互制衡机制,让各个组织机构的职能发挥出来。 相互制衡,就是村民代表应该对村务,尤其是比较重大的事项,如财务、投资、项目、土地进行讨论,由村委会行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要接受监督。村委会在执行过程中以及事后,要定期向村民代表和村民汇报。 我们还考虑用视频等形式向村民汇报情况,让每一件事都有始有终,不把问题堆着,让村民产生疑问。这样就起到互相监督、制衡和促进的作用。 党总支的角色是把握党和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当然也要直接协助村委会的具体工作。村委会发挥自己的作用,党总支给予政策上的扶持,这样就能让村民自治落到实处。党总支有事会和村委会商议,不会指手画脚。 要落实好机制,首先是要透明。没有透明,谈不上公正、公平、合理和科学。 不管做什么事都要以透明为前提,就是让村民知道、让村民代表知道、让各个职能机构知道。只有事先知道,才能衡量是否公正、公平、合理和科学,才有机会提出建议和见解。因此透明是最关键的。 我现在是村委会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两个职位一起挑,工作压力很大。但从乌坎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两个职务都兼,有利于乌坎平稳推行各项工作。群众信任我,对我寄予厚望,我会按村民的意愿、利益去做。 首先,做每一件事,我都要先征求村民代表意见,这样可以避免身兼两职的弊病。兼两职最怕的是“一言堂”、武断。但是如果坚持先与村民代表沟通,征求意见,再回到党总支和村委会讨论决定,就可以避免“一言堂”弊病。 再就是,对于人员安排和具体利益的事情,我自己绝不介入。都要通过党总支和村委会做出安排和决定。   财新记者 :乌坎内部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主张,你要如何协调?   林祖恋 :对于如何协调、处理和解决目前乌坎内部不同的声音,我一向主张接纳不合流——接纳就是接受不同意见,不合流就是坚持依法依规。 乌坎个别群众的说法和行为,不代表村民的主流思想。但有各种说法和意见才是民主。不同的声音对我们无害,相反有用。因为这些是镜子,可以鞭策我们。 比如昨天(3月6日)下午开会时,有人贴了一张告示,向我讨40万元钱和宅基地,说这是我承诺给他们的。当然没这么回事。其实只是有村民代表曾经向村民解释过说有多少地,如果分能分多少。但不能说是我承诺要分地。 不过群众贴告示的行为并不犯法,我们要把群众的忧虑和责怪看成是对自己的要求。   财新记者 :土地问题是乌坎事件的根源,目前,这个问题的解决进展如何?是否有方案?   林祖恋 :土地问题要解决是有阻力的。从工作组到市到镇都有阻力,但是只要村民团结、依法依规就会有办法。我们有足够证据认定这些土地应该属于乌坎村民。 我已经以个人名义向工作组提出对土地处理的看法。我提出,工作组将乌坎土地面积初步认定为9000多亩,与实际面积约25000亩相差甚远。希望政府能够提供乌坎村周边各村的土地资料,查清土地“四至”边界。 解决土地问题,只用协商、谈判和打官司的方式无实质意义。乌坎的土地问题是存在官商勾结,拉起总体规划、经济开发的大旗来强征土地,以土地来做银行抵押贷款,使乌坎村民的利益、国家纳税人利益一再受损,却肥了自己。利益主体与违法主体混淆,这就很复杂。乌坎村民的权益受侵害,诉求于政府,如果只用中介解决,而不用政府裁判解决是不公平的。村民强烈要求查清侵害我村合法土地权益的事实,查出相关责任人。 认识问题要有一个过程,解决问题也是。所以不能够着急。   财新记者 :如果土地最后能够交回给乌坎村,你和村委会如何避免以前的不公平再度发生?   林祖恋 :首先是确保不买断,以土地养活村民。分配土地要慎重。需要宅基地的村民要分地,但要防止比较穷的人家分到地就卖。如果建房钱不够,村委会可以提供相应的资助,但不能相互转让土地。 分配宅基地的好处是可以相对集中,有利于整个村的建设。每人分40平方米宅基地,如一家三口可以分到120平方米,按我们这里一户宅基地为142平方米标准,缺22平方米的村民家庭可以购买。如一家四口可以分到160平方米,那么多出来的18平方米可以出让。 原则上村民不可以买卖宅基地。对于分到宅基地的村民,原有的旧房子要回收。避免浪费也有利于整个村的规划。 宅基地分配之后,剩下的土地可以租借给愿意来办企业的。村民从中获得分红,也解决劳动力输出的问题。对于是否租让土地,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这样才能确保公平公正。   财新记者 :基层民主和农村土地问题,都是很复杂的事情,你参与到其中的动力是什么?   林祖恋 :从参与到现在,我不是没有想过,自己年纪大了,家庭生活也较宽裕,不该找烦恼给自己。但是一个人自己生活好,不是全部的意义,要大家生活好才有意思。既然他们信任我,我就下决心出来参与,让乌坎平稳下来,机制落实,发展起步,我再考虑隐退的事。 其实在最初,我参与不是完全自觉的。当时,去年9月22日,警民发生摩擦,有电话打进来说有群众受伤,我才说一定要安置、治疗受伤村民。我打电话到医院,让受伤村民到医院治疗。这样我迈出了第一脚。 到9月23日,冲突激烈,场面失去了控制。同乡会的人回来看到这种情况,跑到我家,要我出来维持场面和稳定群众。于是我又迈出了第二脚。从不自觉到自觉投入仅是一两天的时间,来不及细想。   财新记者 :乌坎事件的最终解决,与省委工作组到来有很大关系。当时是怎么沟通的?   林祖恋 :2011年12月19日,有联系人来说,当天晚上省工作组有专人来沟通。 19日晚没有谈。通知第二天上午9点开会。当天晚上,我通过多方面判断,省工作组来的人较多、职位较高,应该像是要解决问题的。我当天晚上就决定把路障拆除,并交代村民做好撤标语的准备。当时好多群众不愿意,有担心。 20日上午9点,我在市政府信访室和省委副书记朱明国会谈。当时在场的还有汕尾市委书记郑雁雄、朱明国的秘书,和我们村的联系人张水金。 会上我提出了三个建议: 一是要求放出被带走的三位村民,交还薛锦波的尸体,入土为安。但对于他的死因和善后工作,在时间上留了余地,承诺可以在适当时间解决。 第二点,比较重要的,就是要求恢复警民摩擦后产生的临时代表的合法性。那时上面把临时代表定为违法的。 我说,当时临时代表产生是经汕尾市政府和东海镇政府同意的,并且派了联络员和研究员来指定选举办法。整个选举的方式、方法都是和他们交流商定的。各姓氏按大小推选1到5名代表,共117名,再推选出13位村民代表。整个推选过程也是合法的。既然政府同意安排,代表们配合了几个月的工作,发了两个月的生活补贴,怎么说违法就违法? 我说,既然村民临时代表违法,那我也是违法的,你们找违法分子谈话也是错的。你们要和村民谈,就得首先和村民把情感拉近。不把情感拉近,都看成是敌人怎么能解决问题? 第三点,关于土地问题,我说很简单,依法依规来办就好。 我说了后,他们说要讨论一下。然后朱明国表态说支持。这样整个僵局就打开了。 © st@小声说 for 新闻理想档案馆 , 2012/03/13. | Permalink | 光荣之路 Post tags: 新世纪周刊 OMM通讯社@新浪微博 | OhMyMedia@Twitter | OMM通讯社@腾讯微博 | OMM通讯社@网易微博 加入我们,OMM通讯社志愿者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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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东 | 再见2011,中国传媒业大事评点

2012年03月09日 15:07:57   再见2011,中国传媒业大事评点          你理应是掩体,我们用它抵御 那恶劣的,亵渎不可言说的奥秘的嘲笑。 就在伊甸园,夜色降临: 你是带着号角的守护者, 号角被吹响,众生开始学会说话。 (里尔克 你曾喊出第一个字。。。。。。)       这个冬天有些冷。     我在北京生活了二十余年,记忆中也少遭遇这样寒冷的冬日,尘霾笼罩,阳光无力,压抑地让我这样有哮喘旧疾的人,喘不过气来。     天气如此,社会经济亦如此。     高速发展下习惯了的慷慨激昂少了,嗓门低了。原来拥有的让我们自豪的人口、外贸、土地等红利突然间或消失了,或代价过于昂贵,代之以各种天花板的出现,从内到外,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恶化。     那些习惯于从历史的经验中寻找解决之道的人,那些习惯于摸着石头过河的人,终于失去了凭恃和依靠。     各种信号指向不一,甚至充满了混乱和对立。     直如托克维尔所描述的:“过去不再把它的光芒投向未来,人们的心灵在黑暗中游荡”。     我们的心灵就在黑暗中游荡,不安笼罩着我们。     传媒业又如何能自外于社会经济之外。     年关难过。     但我们总是要过年的,不能呆在年这边。生活还得继续。     我坐在书桌前,努力从那些或熟悉或陌生的混乱不安的信号中,找寻自我惕励走向未来的力量。       一,大势     “只说世纪末的人们的确充满着悲哀,实在可怜!”我的前辈乡贤瞿秋白的话值得一听。     人人都喜欢稳定安逸。我也不例外。但我受过的思维训练告诉我,稳定意味着固化,板结,意味着了无生趣,一切按部就班。     混乱和不安则相反,它意味着机会和选择,意味着生机和活力。     从传媒业令人不安的混乱信号中,几年来我一直坚持一个判断不动摇:便携式即时传播技术进步正在重塑社会阶级格局和媒体格局,这是一场传统世界的统治者无法阻挡的新启蒙运动。这一过程中,技术是主导,每个人都可能是他人的启蒙者。     便携式即时传播技术以及互联世界分享的特点,打碎了旧世界旧文明的基石。它打破了传统统治者对信息和知识的垄断,让普通人开始从技术上拥有了自我判断的力量,而毋须再依靠上帝领袖导师。     真正的没有救世主的时代开始到来了。     如今,普通的中国人能够打破身份地位的壁垒,和中南海同步甚至更早更多分享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许多事件及背后的逻辑,而作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了。     在过去,这是只有上天或者上天的代言人才拥有的力量。     当然,有时难免会出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况,但我宁愿相信,即便偶有回潮逆流,终究挡不住滚滚东逝水。     春种秋收,这是自然铁律。     与过去更多是通过体制内的改革,来获得行业和社会前进的动力不同,这一次社会和媒体的变革,是通过技术进步带来的,是技术突破了传统体制的压制带来的空间。传统体制改革的红利,在这样一场伟大的启蒙运动中,被远远地抛在了后面。     即时通讯传播技术的进步,带来了媒体时代的真正革命。它让高储存容量的电子媒体的移动化、便携化成为可能。这势必将重塑媒体的格局,进一步压缩传统纸介质媒体的生存空间。传统媒体大规模地IPHONE或IPAD化成为可能。     不过,中国当下大多数纸介质媒体的没落,还与技术进步关系不大(除了电脑类报刊),而与它们先天的病理有关。它们的出生,与权力有关,而与市场无关。即便没有技术进步,他们也可能死去。     在过去几年里,我一直不厌其烦地谈技术进步之于中国社会和媒体的意义,这才是大势。这里,我也愿意再次引用我去年盘点时所写的一句话来表达我的态度:     “这场技术飞速发展引发的新启蒙运动,是重塑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的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观,是对人的重塑,也是对传统权力边界和社会结构的重塑。故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但如果只看到混乱不安,看不到大势,也是着实可怜。     “号角被吹响,众生开始学会说话。”       二,年度事件     1,  微博实名制     2011年,各大门户网站的微博之战轰轰烈烈。不为其他,门户网站尤其是以新闻主导的门户,不做微博,势必被边缘化,微博已经成中国人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这从各大门户新闻首页的点击情况可见一斑。     到年底中国微博用户已经突破3亿,不仅是个体,各地各级政府,也纷纷开通微博。他们从赶时髦到真下功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民对话的格局。虽然,这一点的效果还需要观察。     但是微博已经成为中国人意见表达的新途径,而且是主要途径,微博已经成为中国真正主流的媒体平台,这是确凿无疑的。     一旦主流化,成为有司的重点管理对象,便是早晚的事。更何况,社交媒体在阿拉伯之春中的表现,也会让有心人颇多联想。     2011年,微博实名制成甚嚣尘上。到12月,北京市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新浪、搜狐等多家微博运营商表示,微博实名注册对于遏制虚假和有害信息通过微博传播、营造诚信健康的网络环境将产生积极效果,对新规定实施后微博业务的发展充满信心。     我一直是实名制的倡导者,无论是博客还是微博,向来恪守法律和文责自负的原则。但动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实名制,却不是我希望看到的。     2,新京报京华时报并入北京市     新京报和京华时报并入北京市,是2011年媒体界跌破我眼镜的最大事件。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人民日报社主管主办的《京华时报》,光明日报报业集团主管、光明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报业集团主办的《新京报》从9月5日起变更为北京市主管主办。北京市有关负责人表示,两报主管主办方的变更,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推进北京地区报刊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改变北京地区都市报资源分散、同质化竞争严重的局面,有利于北京市在政策、资源、资金、科技、人才等方面加大对两报的直接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两报做强做大。     《京华时报》、《新京报》分别创刊于2001年和2003年。两报自创刊以来,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已成为都市报的知名品牌。     我与这两份报纸都颇有渊源。尤其是新京报,2003年创办时,我正在做一份传媒业的专业杂志,策划了一篇《京城报业风云再起》的文章,为新京报创办鼓与呼,文中强调,在一个稳定的市场中,行政保护只会保护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自由的市场竞争才能提升办报水平。     当时,新京报是国家批准的新闻出版行业跨地区联合办报的试验田,是媒体改革的试点。     后来每到新京报创办纪念日,我都会在媒体或博客里撰文,或批评,或嘉许,关心它的成长,因为我是它忠实的读者。     但世事无常。至今我们也无从得知,是什么情况导演了这样的变化。     中国的权力结构源自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区域分割严重,不同的权力部门不同的区域都会有自己不同的利益诉求。中国的媒体就是在这样不同利益诉求的夹缝中成长起来的。     两张报纸从原属中央单位划归北京市,不只是主办单位变化那么简单。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那么多业者的利益,读者的利益,在这样一种变化中,被尊重或被淡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解读。     变化的其他后果,有待观察。     时间是一切事物的裁判。     3,限娱令     10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舆论普遍解读为“限娱令“。     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接受专访时表示,“限娱令”称法不准确,文件的目的是为了使电视荧屏更加健康向上、丰富多彩,更好地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通过总量控制,控制形态雷同过多过滥节目,引导审美趣味。     该《意见》提出,从2012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其核心内容是:各卫视频道在晚7:30-10:00的黄金时间,每周娱乐节目不能超过两档,此外各台必须设一档道德建设类节目,选秀节目数量也将严格受限。     我几乎不看娱乐选秀节目,也反对过度娱乐化低俗化。但就我个人观察,当电视以家庭妇女和老人小孩为主的时候,娱乐选秀节目却是体育赛事之外将年轻一代拉近电视的重要途径。     年轻人通常是具高度破坏性的力量。套用费孝通先生的说法:“孩子们碰着的不是一个为他方便而设下的世界,而是一个为成人们方便而布置下的园地。他闯入进来,并没有带着创立新秩序的力量,可是又没有个服从旧秩序的心愿。”     本来娱乐选秀节目是年轻人释放压力的重要通道,当把年轻人喜欢的东西从他们身边夺走的时候,他们的力比多又该如何释放?     在当下的环境里,要求卫视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播出的新闻质量又会如何呢?     限制的结果,是干净的沙漠化。     而无规则的竞争,只会导致一种结果,比滥,无论是在娱乐选秀节目,还是在新闻或其他节目中。     不是限制和调控的问题,而是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有规则可循的自由竞争,才能带来荧屏真正的繁荣。     4,陈中向熹之厄     陈中是中国著名政经刊物南风窗的前社长,从创刊起即服务于南风窗。     2011年,因为一篇文章,陈中去职,离开了南风窗,尽管他还只有2、3年即到退休年龄。此前,他已经不再担任南风窗总编一职。杂志刊发那篇引发争议的文章时,陈中正在外地出差。     陈中离职调岗程序办理速度之快,是我有生从未见过的行政高效率。     南风窗是我的旧东家,我也曾担任过这本著名杂志的总编辑,和陈中搭档过,甘苦自知。陈中之被免职,我虽不知具体细节,其中逻辑,于我而言却是一目了然。     兔死狐亦悲。在事件尚未公布之前,我辑录了古人若干诗句,掐头去尾,整了首打油诗,发在新浪微博上,以表达我对陈中先生的问候:     “瘴烟笼岭南,江水此夜寒。平生一片心,流落在尘埃。且行且珍惜,风过烟云散。——闻故人困厄,唯遥祝诸事平安。”     整风与洗心,自是有追求的传统媒体业者难逃之宿命。     向熹曾是另一份著名政经大报南方周末的负责人。     在向熹离开南方周末一线领导岗位后,传出他要出任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院长的消息,南京大学也发出了任前公示。     在我看来,无论是对于毕业于南京大学的向熹来说,还是对于南大新闻传播学院来说,向熹回到母校,执掌新闻传播学院,对双方都是利好。     但天不遂人愿。向熹终究未能去成南大。     孔子说,道不行,乘桴浮于海。     不去也罢。     5,乔布斯之死     乔布斯是个外国人,与中国传媒业何干?     其实关联大大的。     曾经,我们在探讨互联网和笔记本上网电脑时,还颇为自得地捍卫传统杂志:电脑、互联网不可能像杂志图书一样,随时随地阅读,无论在厕所还是床头。     但随着3G技术和IPAD、PHONE们的出现,解决了原来传统媒体互联网版或电子杂志的缺陷,传统杂志图书原来的这种优势也几乎荡然无存。至少,IPAD们在即时阅读方面,已经不亚于传统的杂志图书了。     乔布斯的IPHONE 和IPAD,结合即时传播技术,提速了电子媒体时代,也让更多传统媒体感受了巨大的压力。     而另一方面,乔布斯之死,也让中国传统出版业大赚了一票。《乔布斯传》在中国流行一时无双。     6,实体书店没落     2011年,号称“拥有全国最大连锁渠道”的民营连锁书店光合作用书房,16年发展之后,已经关闭了所有的直营门店,走上了不归路。     这是继北京“风入松”、上海“季风书店”等书店关门后,民营书店经营困境的又一重磅信息。     实体书店的没落,并非中国人不爱读书买书,而是一个时代之困。     在一个逐利主导的社会里,开书店做好了也是微利,如果书店是租用的,那高昂的房租,也足以吞噬你的微利乃至本金。     另一方面,电商的发展,对实体书店是个巨大打击。像我这样的人,虽然在实体书店办了优惠卡,但在2011年,也学会并养成了通过网络购买图书的习惯。网络购买,方便搜索,也少了奔波挑选之苦。更不用去面对一排排的恶心的成功学作品和教辅作品。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也只能为实体书店洒一滴同情的眼泪。     7,改革困惑     2011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报道说“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标志着文化产业新政的出台”。     在社会经济境况微妙的背景下,中央全会特别出台了一个与文化发展有关的决定,这多少让我有些反应不过来。个中之味,尚需好好研读。     2011年报刊转企改制也正热闹。到年底,号称全国已有1600余家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换了“企业身份证”。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报刊体制改革中有四个难点。第一是时政类报刊和非时政类报刊的区分和认定。第二是资产问题。第三是一些困难报刊的转制成本问题。第四是人员问题。     他认为,报刊体制改革正在“两路并进”:非时政类报刊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转企改制,时政类报刊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实行两分开和机制转换。今年开始,两年内要完成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     目标很宏大,实现有挑战。     改制不是换块招牌。即便改成了企业,国有企业的命运依然是前车之鉴。     改革真正的目标应是释放生产力,而非其他。过去边缘突破的改革方式,所释放的空间已经几乎没有了。     传媒出版行业最大的生产力是人,只有能够自由创造的人,才能带来繁荣。不能达到这一点,改革就没有完成。     对于传统传媒业来说,机会之窗正在关上。     虽然中国股市已经把股民的心都跌碎了,但传媒出版上市的热情依然。     2011年,浙报传媒正式借壳濒临退市的*ST白猫上市。浙江日报集团将旗下报刊传媒经营资产和相关的新媒体业务资产等一共15家公司全部进入上市公司。浙报传媒最核心的资产仍然是钱江报系有限公司和浙江日报新闻发展有限公司,《钱江晚报》和《浙江日报》是最重要的媒体平台。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凤凰传媒”)顺利过会,抢下了文化传媒行业的首单IPO。     但无论如何,如果我是股民,我不会去买出版传媒行业的股票。无他,不敢。     8,限广令     2011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6号令,取消电视剧插广告。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我一直很讨厌电视剧播放中间插播广告,它打断了节目的连续性,类似于间歇性抽风打摆子。     广电总局禁止插播广告的禁令,似乎并非第一次发出,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广告是电视台的主要收入来源,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最初也算是一种经营上的创新,扩大了电视台的收入来源,虽然这一做法,根本无视观众的权益。     禁止插播之后,这些广告又会走向何方呢?纷纷舆论中,有人说,以后电视剧里边,植入式广告将大行其道了。     不过,制片方和电视台有不同的利益,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但能否成为潮流,也有待观察。     但两集乃至多集连播的电视剧之间,延长播放广告时间,这可能成为电视台的选择。     广电的禁令很多,难得有受人欢迎的,至少这条,我个人还是很欢迎的,但关键是看落实。     已有规定需要不断重申,说明规定的威权性不够,或者执行有问题。     9,走转改     “走转改”这一有趣的词汇,其实是“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的简称。     在2011年,这是中国新闻界的一件大事,是“为推动新闻工作者切实将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体现在新闻宣传实践中,促进新闻单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一步制度化、常态化”, “着力提升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服务百姓生活的能力”。     说白了,这首先是对那些高高在上的传统媒体的要求。     在市场中摸爬滚打的媒体,哪一个能够不深入基层底层?哪一个刚跟采访对象摆谱当自己是官老爷?哪一个又敢用八股作文,全是空话套话虚话?     错位。     于在市场中竞争生存发展的媒体而言,恍如隔世。。。。。。     当然,对于市场化媒体而言,标题党和捕风捉影的陋习也当除之,否则贻害无穷。这是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挑战。     10,媒体投资热     2011年的媒体投资,依然很热,但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特色。     随着即时传播技术的进步,电子媒体平台投资出现新的热潮,但商业模式还有待检验。     虽然许多人不再看好传统媒体,一些报刊的没落也让人吃惊。但2011年,却又多本新刊发行。     新刊背后,其实都是资本。     除了传统的投资理念,希望投向传媒业获取一定的利润之外,我们观察到,一些产业资本进入传统媒体领域,核心不再是盈利这一目的,他们清楚这个行业目前平均利润水平,他们需要的是平台,是话语权,还有为未来自己子女归国量身打造一个文化企业的平台。     2011年以来,传统媒体行业最大的游资来自一些原来暴利性资源型的行业。       三,年度媒体     由于个人偏好和视野所限,像时尚类媒体等许多媒体种类并未列入我的观察,并不等于它们中没有出类拔萃者。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人民日报     2011年的人民日报的言论版的一些评论,立场如此接近公众,实属罕见,也引起诸多喜好宫廷政治者的热议。虽然是偶露峥嵘,但所有一切向好的力量都可以引为同道,值得鼓励。     2,央视纪实频道     2011年开播的央视纪实频道,一年下来,已颇具格局。还没开播之前,我所服务的《中国周刊》,曾经专门采访报道了这个筹备中的栏目。随着社会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提升,纪实频道这样的节目,未来大有可为。     3,新世纪周刊     胡舒立治下的新世纪周刊,终于在2011年有了不少重磅的报道,从中投海外大起底,到铁道部张曙光报道,等等,流露出凌厉的杀伐之气。但当年《财经》时代的社会环境不复存在,新世纪周刊要整体性立住脚,投入和成本控制与经营,尚有漫长的路要走。     4,东方早报     我在2004年的一篇文章《上海传媒之殇》中,就认为东方早报是沪上媒体的异数,这么多年过去了,虽几经磨难,东早却越来越强悍,时有让人眼前一亮之举。2011年的东早更是如此,成为上海这个最讲政治的城市的一道炫目的光亮。某种意义上,它已成为紧缩时代的一个进取者的标杆,没有华丽的口号,只有踏实的努力。     5,第一财经周刊     2011年一财的广告令所有媒体业者都眼馋。其所依赖的资源是一方面,但其团队的创造力也不可小觑。不过,阅读是会疲倦的,浅阅读的空间,一财恐怕也释放的差不多了。未来还是取决于他们自身的创新。     6,现代传播     邵忠的现代传播,2011年大事连连。先是停了东方企业家,收了彭博商业周刊。商业周刊未及面世,来来往往换了好几茬。商业周刊中文版在中国出了很多年,一直不温不火,不死不活,如今换了邵忠,应该会有新起色吧。     7,共识网     毫无疑问,当下中国最好的思想性网站,非共识网莫属。人们如果在共识网上没有读到思想深刻或尖刻的文章,在其他地方恐更难以阅读到。无论左中右,凝聚共识,恐怕也是其立身之本。     8,新京报     2011年新京报迎来了第8个生日。但在生日前的变动,任谁都会懵然。在皇城根下,这样一份报纸坚持到如今,实属不易。我宁愿选择相信新京报的同仁,能够一如既往地坚持自己的职业精神,继续走下去。     9,中国周刊     我所服务的中国周刊,虽然命运多舛,目前还是以月刊形式出版,但2011年5月以来,其每一期封面选题,把当下公众关切的社会情绪,以书写个体命运的方式,呈现出来,并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开,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内举不避亲,一切有目共睹。     10,环球时报     2011年的年度媒体,如果环球时报不列入,绝对是个缺憾。一方面,环球时报这份人民日报的子报,通过其言论,让公众得以知晓一些其他媒体被迫屏蔽的消息,另一方面,报纸立场以及对国与国事务的观点,也引发了社会巨大争议。     11,京华周刊     京华周刊创刊未多久,便遭遇了主办方京华时报划归北京市的变故。京华周刊一直是由时任京华时报社长总编辑吴海民力主创办的,刊号归属人民日报。随着京华时报划转北京市,京华周刊的刊号自然归属人民日报,这份杂志最终的命运也就停刊为结果。     12,南都周刊     带着南方底色的南都周刊,在5年之后商业上有了不小的进步,值得庆祝。南都周刊和南都娱乐周刊,共聚一门,有时难免让人觉得分裂。不过,它的年度“明星公民”,却是将原本割裂的双方无缝对接,很有创意。     13,锦绣     锦绣是一本以商业地理为要旨的刊物,其主创者都是传统媒体行业的佼佼者。但其暂时休刊的命运,昭示了行业竞争的残酷。或许,未来还会有更多类似锦绣命运的媒体出现。     14,腾讯微博。腾讯挟财力之雄厚,网罗了一众传统媒体精英,在微博竞争中奋起直追,不可小觑。     15,年度图书之《朱镕基讲话实录》(一至四卷),人民出版社出版,南方周末配合跟进。在改革进退两难的今天,这套书的出版,也是研读中国社会的一个样本。       四,年度人物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焦利,中央电视台原台长,因故调任,坊间传言甚多。     2,胡占凡,中央电视台新任台长。在中国,媒体领导人的风格通常会对媒体产生很大影响,无论体制内外,胡出掌中国最大传统媒体平台,会给央视带来何种变化,有待观察。     3,胡锡进,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2011年开通新浪微博,在微博上风头甚健,引起诸多纷争,实为体制内媒体异数。我个人很赞赏胡在微博上的开放态度,虽然观点常有不同,这种开放性,本是所有媒体领导者应该具有的胸怀。当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     5,黎瑞刚,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前总裁,2011年调离。黎瑞刚执掌文广多年,是中国传媒界体制内的著名“少帅”,思想活跃,眼界开阔,曾是当代海派传媒的掌舵者。     6,吴海民,京华时报创始人,前任社长总编辑。京华时报划归北京市后,吴一直在海外访问,其态度令为观众人惊愕。不管怎样,老吴对京华时报有巨大贡献。     7,陈中,南风窗前社长,自南风窗创刊起,就服务于南风窗,因故被调离,实则被放逐。     8,向熹,南方周末前主编。2011年曾试图回母校南京大学指教,未果。     9,刘春,凤凰卫视中文台前执行台长,2011年加盟搜狐,出任搜狐视频负责人,年底,出任搜狐总编辑。搜狐在媒体属性这一块,这些年少有进步,刘春的加盟,不知能够给搜狐带来新变化。     10,何力,2011年加盟大连万达,重新包装全球商业经典。这些年来,很多投资者都青睐于何力。此前,他曾创办了第一财经周刊。     11,荣波,南方周末前总经理,2011年离职创业,收购了博客天下和老牌刊物《人物》,并筹创《财经天下》。     12,林楚方,看天下前主编。2011年开始筹备创业。林有许多我所不具备的机巧,他做的杂志比较好玩,这是他做这一类读物的特长。         2011年的传媒业的大事远不止这些。许多事情,多年之后才会看到结果。     “希望是个美好的东西,这种美好的东西是不会消失的”。《肖申克的救赎》这样告诉我。     我从来都相信,未来一定会更好。我相信,如同里尔克在诗中描述:     “一切将再次变得宏大而强盛:     大海涌起波纹,陆地平展开阔,     树木高耸,墙篱低矮;     在江河两岸,生机盎然     牧民和农夫在那里繁衍。     。。。。。。”     偶尔我会向未来窥望,但我不会空守彼岸,我懂得尘缘,并尽可能地去体会它,感受它。     我知道,唯有现实才能指引我们通向未来。     脚踏实地,我们从来没有也不想放弃自己的努力。     因为我们相信,每一分努力,都是改变命运的蝴蝶的翅膀。       (2012年1月18日定稿。     这已是我连续第九年度以个人价值判断做评点,不在乎政治正确,不在乎判断缺失,真实记录自己的想法,远比其他要素重要。     感谢FT中文网,感谢张力奋老师的鼓励。     感谢我的乡贤诸大哥和亦军大哥的慷慨指正。) 上一篇: 重新认识纳税的权利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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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MyMedia | 新世纪周刊:民间借贷辨法

本文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2012年第8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27日 应严格限制公权力,尽可能放宽私权力,允许市场活动包括融资活动充分而自由进行   周学东 2010年10月16日,苗某被警方从河南省押解至重庆。苗某为偿还巨额高利贷欠款铤而走险,电话威胁重庆某超市:“不拿钱就要引爆炸弹”。东方IC 财新《新世纪》选择在封面位置发表一篇学术文章,还是第一次。   学术文章通常不亲近大众,但也有例外。如果它来自于对现实的深刻体察,辅之于学术的严谨和法理的周延,针对现实发言,它就不再只是书斋之作,而能够帮助读者深化理解、调整行为,在最理想的情况下,还能够影响现实。《民间借贷辨法》正是这样一篇文章。   作者周学东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现任条法司司长。央行是中国金融系统的主要守护者,条法司兼跨金融与法律两轨。周学东既对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现实法律框架条分缕析,更有应放宽私权,允许融资活动充分而自由进行的强烈理念。本文初稿完成于去年11月,正值民间金融风险大爆发、外界对此忧心忡忡甚至有矫枉过正的势头之时。现在发表,更逢其时。   周学东的主张远非孤例。今年初以来,吴英案成为舆论焦点。央行官员与最高法院之间就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沟通,正规渠道有之,私下交流有之。前中国银监会主要负责人提到这一主题,亦称堵不如疏,对此类案件的合理量刑和执法的可持续性需要同时考量。中国金融系统监管机构的领导者与中坚,对民间借贷的认知,早已超越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一律视之为异端的狭隘视野。他们的意见分量很重。   决策层有更宏大的视野: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要从过度依赖投资转向消费推动,重点在促进就业与创业,因之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的作用将越发重要。而要促进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产权保护要跟上。民间借贷问题,“关了窗得开门”,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这样对财新说。  “关了窗得开门”!   ——编者 借贷活动的演变史 民间借贷是古代金融的主体;现代金融恰恰滥觞于民间借贷 人类史和世界金融史表明,早在远古时期,人类就有了借贷活动。但是,借贷活动究竟何时出现,并无确切考证结论。不过,以下几点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其一,私有制产生后,借贷行为必然发生。公元前1790年古巴比伦国王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就有规范借贷关系的条文,中国西周时期的《周礼》也有“听称责以傅别”的记载,说的就是官员在审理借贷纠纷时要有凭据、证据; 其二,早期的借贷活动表现为实物借贷,比如中国古代粮食借贷极为盛行; 其三,随着生产发展,社会分工扩大,剩余产品出现,产生商品交换,贸易、商业活动开始繁荣起来,货币应运而生。借贷活动遂以货币作中介,货币借贷行为逐渐多起来,实物借贷活动则逐渐式微,这一趋势延续至今; 其四,早期的借贷活动,不论是实物借贷或是货币借贷,主要体现为公民之间、自由发生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民事行为,官方主导的借贷并非主流。 从上述分析还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借贷活动至少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出现,即与私有制同期出现;以货币作中介的借贷活动,与货币同期出现。进一步论证,可得出更为确切的结论,公元前2070年夏王朝诞生,以海贝作支付方式;公元前1600年殷商灭夏,创立铜铸货币。因此,在中国,货币借贷活动起码始于4000年前。 世界其他地区,货币借贷有些早于中国,有些则晚于中国。比如,早在公元前2000年,古巴比伦一些寺庙就已经经营钱币兑换、保管业务,随之放贷业务出现。公元前6世纪,希腊出现了专营钱币兑换业务的摊贩、店铺,高利贷开始大量出现。放贷生息和金融的概念逐渐形成。 因此,从金融史的角度看,可以断言,民间借贷是古代金融的主体;现代金融恰恰滥觞于民间借贷。 到了近代,各类钱庄、票号大行其道,一度成为金融主流,蔚为壮观。 进入现代,民间借贷的形式和工具进一步丰富,除直接货币资金借贷外,如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等,都可以作为借贷的对象,这也是传统民间借贷的衍生形式。 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 “正规金融”是受管制的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是非管制的金融 目前,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不是法律概念。与“民间借贷”相类的一个概念是“民间金融”“草根金融”。数年前,学术界对“草根金融”曾有过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从严格的学术角度分析,“民间借贷”与“草根金融”并无本质差异,均是比较模糊的概念,也是对“非正规”融资活动形象的概括。相对于“正规”金融活动而言,狭义的“民间借贷”泛指自然人、一般企业法人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这里的“一般企业”指的是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这里的“正规”与“非正规”仅为方便分析而作此区分,并无法律含义。还有一种定义方法,即使用排除法,将民间借贷定义为“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专门从事的贷款业务以外的融资活动”,这是广义的“民间借贷”。 简单概括,“正规金融”是受管制的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是非管制的金融。 需要指出的是,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非常广泛。据人民银行2008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国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组织的发展,有必要将当前的民间借贷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一类机构,依照《公司法》设立机构,在工商登记,不吸收公众存款,以资金融通或专事放贷为业,属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属于这一类别,即“影子银行体系”; 另一种情形,放贷机构以外的企业、企业与自然人、自然人之间,以自有资金相互借贷,属于传统的、典型意义的民间融资活动,是民事主体意志自治的市场行为,即纯粹的民间借贷。 由此形成包括金融机构贷款人、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纯粹的民间借贷人在内的多层次信贷市场体系。 涉及民间借贷活动的现行法律规定 对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均是合法行为,法院奉行“不告不理”“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 现行涉及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此外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问题先后颁布了众多具体的司法解释,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规章。 对于普通的借贷,《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现行法律体系中适用于所有借贷关系的原则规定,也是如何看待民间借贷的一条基本准则。 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面,银监会和人民银行2008年制定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地方政府也分别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准入标准、业务规则等,并负责对其监管。目前,人民银行已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统计范畴,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等基本情况、负债和利润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实施监测,以及时、准确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除上述规定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从事的借贷活动属民事行为,还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范。 对于狭义的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关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中国的司法解释多有厘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等。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针对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第12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特别指出的是,1991年司法解释中“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不指该行为违法,即债务人是否偿还债权人4倍以上的利息,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法院并不对债务人做出强制性要求:债务人可以偿还,也可以不偿还。换言之,债务人偿还了不违法,不偿还也不违法。实践中,法院正是遵照上述原则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并相应作出判决。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也就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了规定,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就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公民与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对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均是合法行为,法院奉行“不告不理”“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 法院奉行的这一原则,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力的尊重,也体现了法制理念的进步。这里的“私权力”具体指的是公民对个人财产(资金等)的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等,以及由此衍生的出借权、收益权。 ——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清晰的界定,其第4条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1996年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之间的、以营利为目的放贷行为,法律原则上不予支持,即不予司法保护,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也规定,“企业有关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这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当时并不明确,实践中实际上就是指《贷款通则》,别无其他“金融法规”。但是,《贷款通则》有关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也并非“一律不得”;另外“国家规定”是什么规定,从目前看并不明确。在研究修改《贷款通则》过程中,各方面分歧意见比较大,但多数意见建议废止这一规定。 由此可见,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并不强制禁止;“金融法规”体现为有条件的禁止;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可以判定借贷合同无效,对此类借贷行为不予司法保护。也就是说,对这类行为,法律奉行“不禁止、不保护”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由于企业之间借贷活动大量增加,司法机关对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性的认识已经发生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处理此类借贷纠纷时,借贷本金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有权要求借入方偿付。 涉及民间借贷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中国《刑法》也并没有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并不入罪。通常所说的“4倍”,既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刑法》中与民间借贷行为有关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等,以及与暴力催收有关的故意伤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 ——非法集资的法律涵义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是对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的统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属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上述罪行的监管体系和具体认定标准,散见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247号令)第4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其中,如何界定“社会不特定对象”,是否存在数量的限制,成为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主要标准。 但是,在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出台前,各方面对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的认定标准方面存在颇多争议,特别是“不特定对象”和数量界限标准等。 为此,《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例如,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十种犯罪行为。同时,从上述解释内容看,“不特定对象”指的是除“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外的“社会公众”。 关于数量界限,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该司法解释还就《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了详细的界定。 关于集资诈骗的定义及认定标准等,该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将各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定罪与量刑,分别指引到《刑法》中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罪等有关条款。这样,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中涉及的不同犯罪情形,均可援引《刑法》相关条文予以打击。 ——高利贷的法律涵义 早期的借贷活动特别是民间借贷活动,建立在私有制背景下的原始商品经济基础之上,是一种自发的、完全自由的市场交易行为,体现的是公民的意思自治原则,国家并无过多干预,规模也比较小,利率完全由市场决定。在剩余资金相对稀缺的情形下,资金提供者占据主动并控制行市,通常利息比较高。 因此,货币借贷特别是兼营或专营放贷生意的个人或店铺,从一出现就表现为高利出借资金,也就是放高利贷。高利贷是伴随着借贷活动与生俱来的经济现象或商业现象,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高利贷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国家干预和管制或者禁止的例证并不多见。早在公元前2000年,古巴比伦一些寺庙从事放贷业务,利率大约20%,并计算复利。这是典型的高利贷。从《汉谟拉比法典》中与借贷行为有关的条文(第6至126条)看,也主要是突出保护私有财产,并无利息限制。例如,该法典规定“欠债到期不还的人,责令其妻子和儿子两人到债主家里充当奴隶三年,第四年恢复自由”等。 中国《刑法》也并没有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并不入罪。通常所说的“4倍”,既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但是,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则可以《刑法》第175条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该条规定,超出4倍部分的利息并不属于非法所得,只要借贷双方不就此提起诉讼,可以认为是资金出借方的合法收入。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金来源、真实意思表示、资金使用(用途)合法性等,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利义务。 从大多数国家实践看,尽管高利贷不是受褒扬的行为,人们可以对放高利贷的行为予以谴责,但这是道德层面的范畴,不是法律原则。因此,在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利率市场化的国家,对高利贷持较为宽容、开放的态度。美国最为典型。美国大部分州允许设立“工薪日贷款公司”(Pay-dayLoan)这样的机构,专门从事短期的高利贷业务,利率高达390%-780%不等。英国则允许高达5000%。但是,这样的机构要接受州的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对高利贷做出法律限制,比如南非存在类似的法律规定;中国香港地区也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60%,超过可能会被判定为犯罪,等等。 美国等国家对高利贷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用途正当”两个方面。如果资金来源不合法、用途不正当,多与犯罪活动有关,此类行为完全可以依据刑事犯罪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打击。 在中国,提到高利贷,人们便想到“黄世仁和杨白劳”的故事。事实上,这个故事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反映了两个社会阶层因经济地位不同而导致的政治地位的极大差异。但是,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这里有一个很深的误解。从民法角度看,不论借贷双方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如何,借贷关系一旦建立,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义务随之形成。“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人们认为这是千年不变的、天经地义的准则。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高利贷就是以比较高的成本即利率开展资金融通的行为。在融资活动中,资金的价格即利率的高低,不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决于以下两个市场因素: (1)供求关系。资金供给充裕时利率低,资金供给紧张时利率高。民间借贷的利率完全由市场决定,某种意义上,民间借贷利率更能真实反映整个社会的资金供给水平,以及资金价格水平。近年来,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的监测结果,也表明了这一点。 (2)资金的效用。除了供求关系,在特定条件下,资金的效用对资金的价格影响更大,对资金价格起决定性作用。比如,一个人走在街上,忽然急着要上厕所,而他附近惟一可以去的是一个收费厕所(事实上在很多国家,公共厕所是收费的,而且价格不菲,比如墨西哥,笔者曾经亲历过),如果此时他身上没有带钱,他只能向其他人借钱,比如借10元,第二天他可能还给人家20元。这样的利率年化后就是36500%,令人瞠目。但从资金的效用看,这个人上厕所时借到的10元钱,其效用可能远远大于他日后还给人家的20元。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却很能说明一个问题:此时的10元钱与彼时的10元钱,其效用是完全不一样的,甚至可能差异很大。效用不同,价格也就不同。很多情况下,人们急于借钱,主要关心能否马上借到钱,对借钱的成本即利率并不敏感,或者可接受的利率就比较高。远水解不了近渴,就是这个道理。 ——暴力催收、恶意追债等问题 对于借贷双方因恶意追债,以及拒不还债引起的人身侵害等问题,均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刑法》等,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属严重的刑事犯罪,现行法律规定清晰具体,司法机关可据以严厉打击,不再赘述。 消除民间借贷畸形发展的体制性根源 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不宜过多介入社会公民、企业的民事活动。高利率民间借贷不宜也无法进行行政干预或取缔 由于特殊的国情,中国民间借贷备受歧视甚至指责。事实上,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比我们想像的要大得多。对于高利贷的问题,世界各国均持谨慎支持或者谨慎否定的态度。高利贷背后折射出的问题,远比人们想像的要复杂。高利贷问题,只是一个现象,不是问题的本质。当然,本文也无意为高利贷正名。 但是,美国目前50个州中有35个州通过立法保护从事“工薪日贷款”(Pay-dayLoan)的小额贷款公司,这类小额贷款公司全美大约有2万家。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AdairMorse甚至研究得出很有趣的结论,凡是允许高利贷存在的社区,其房屋按揭贷款破产率、社区偷盗率、发病率、死亡率、吸毒酗酒率均低于禁止高利贷的社区。这从实证的角度证明,高利贷与犯罪不但没有正相关关系,反而是负相关关系。 笔者深深认识到,在深入、翔实的调查和冷静、理性的分析前,任何匆忙的断言或结论可能都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准确的。比如,对于纯粹意义的民间借贷,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古今中外,概是常态。从法理上讲,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不宜过多介入社会公民、企业的民事活动。此类民间借贷不宜也无法进行行政干预或取缔。 当然,对于民间借贷中出现的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诈骗等问题,则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分别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管,从严惩处。 需要指出的是,不少人有一种误解,认为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泛滥,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有人主张应当将高利贷入刑,施以严刑峻法。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得已经比较充分了。许多专家坚决反对将高利贷入刑,理由是并非法度不严,而是法纪不彰。建立市场经济,就应当严格限制公权力,尽可能放宽私权力,允许市场活动包括融资活动充分而自由进行。从科斯交易费用理论出发,交易活动越自由,社会的交易成本就越低。 从本质上看,当前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盛行,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治理其中的问题,应当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其一,金融机构数量管制问题。由于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从事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数量,在过去十年中几乎没有太多增加。但是,同期中国经济规模每年以9%以上的幅度高速增长。显然,金融机构数量与快速增长的经济相比相对滞后。因而,适当增加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数量,甚至允许民间资金设立放贷机构,应当是解决民间借贷泛滥的一项有效措施。比如,目前由地方政府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是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的一个很好的实现方式。民间借贷阳光化绝不是全民放贷。由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的正规金融机构,也应当适当放宽数量限制,在经济活跃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增设一定的机构,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实践证明,放宽中小金融机构投资限制也是落实国务院“新36条”、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较为现实的途径。 但是,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必须配合推进金融改革,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是防范金融风险、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前提条件。 其二,利率市场化改革。从历史上看,民间借贷之所以盛行,与闲置资金充裕有关。但是,民间借贷不应当是闲置的民间资金运用的主要渠道。没有投资到实业中的民间闲置资金,可以选择存入银行,保本生息;也可以不存入银行,而是购买其他投资产品,比如股票、各类债券产品、房地产、字画。但是,股票市场经历2007年大起大落之后,投资者损失惨重,谈股市则不寒而栗。同时,上市公司质量一直饱受诟病。从股票市场建立至今,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真正退出股市。百姓对上市公司实在没有信心。 另外,房地产市场限购政策实施后,一部分资金退出房地产市场,闲置资金更加充裕。这是源头之一。 源头之二,负利率问题。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率,与较低的存款利率,导致资金不愿流向银行体系,“金融脱媒”加剧,各类“影子银行”大行其道。在资金供给市场,形成正规银行与“影子银行”并存、资金价格双轨运行的格局。在银根收紧的背景下,大量闲置的民间资金喷涌而出,逐利而动,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借贷市场。 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理顺资金价格关系也是当务之急。只有推进利率市场化,理顺价格关系,从源头上消除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之间的巨大价差和套利空间,资金才会重新进入银行体系,“金融脱媒”问题才可以缓解。 同时,加快发展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各类债券市场,扩大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开正门、堵邪门。如同治水之道,堵是权宜之计,疏是长久之策。疏比堵重要得多。当然,利率市场化需要防范商业银行可能的道德风险。为此,利率市场化,也需要首先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或破产机制,而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仍然呼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其三,投资者教育即公众投资风险意识的培养。在任何投资活动中,收益必然对应着风险。高回报必然隐含着高风险。然而,不是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明白这个基本道理,或者不是每个投资者都愿意接受这样一个规则。通过投资者教育,就是要让公众明白,盲目参与民间借贷之时,也许就是血本无归之日。“温情脉脉”的民间借贷行为背后,体现的就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是无情的法则。 从法律关系上讲,在几乎所有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法律诉讼中,即使是所谓的“受害者”,也应当承担相当大的责任,甚至是过错责任。客观地讲,民间借贷市场良序的建立,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 资料   吴英案大事记 ●2006年,26岁的吴英在浙江东阳“暴富”成名,总资产位居胡润“女富豪榜”第六位。 ●2007年2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英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吴英后被东阳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起诉。此案后来被移交到上一级检察院——金华市检察院起诉,涉嫌罪名也变更为“集资诈骗”。一审法院也由东阳市法院升级为金华市中级法院。 ●2009年4月16日,吴英案一审开庭。检方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涉嫌集资诈骗共计近3.9亿元。吴英做无罪辩护。辩方认为,吴英的11名借款对象均是其亲朋好友,并非社会公众,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用于购买个人用品极少,不存在肆意挥霍;没有以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集资,也没有虚假宣传。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判决一经公布,引发舆论热议。吴英的罪与非罪各方有争议,舆情认为判决过于严厉,吴英罪不至死。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吴英案。 ●2011年11月14日,吴英担任法人代表的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民事案件,被浙江省高级法院发回金华市中级法院重审。该案争议事实涉及本色集团资产的流向,以及吴英案发过程中的一些内幕。这一动向被舆论解读为吴英刑事案将迎来转机。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下达二审裁定,驳回吴英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之后此案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1月25日,着名律师张思之致信最高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张军,认为吴英案一二审披露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同时,在“少杀慎杀”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政策共识的大背景下,刀下留人,入情入理。 ●2月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回应外界非议,称吴英案二审结果量刑适当。该案二审审判长称,“未发现官员写信要求判处吴英死刑。”2月8日,东阳警方接受中新社采访,披露吴英案资产情况,并表示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同时,新华社、《法制日报》等官方媒体亦对吴英案发声,讨论继续升温,触及司法公正、死刑制度和金融政策等问题。 原文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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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MyMedia | 新世纪周刊:索罗斯警告

财新《新世纪》2012年第6期 特派记者 胡舒立 倪伟峰 李增新 发自瑞士达沃斯 “我们还是没有学会凯恩斯教的关于通缩的教训,但迟早得学会” 国人熟知“金融大鳄”这个词,始于索罗斯。他在1992年成功做空英镑,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做空东南亚。BRENDAN SMIALOWSKI/东方IC   又见索罗斯。 金融危机,是索罗斯的舞台,近些年来还是他的思想舞台。笔者之一初识索罗斯是在200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伊斯坦布尔召开年会,同时以闭门圆桌会议形式召集各界非政府精英人士听取意见。笔者之一有机会初识闻名已久、当年已过了80岁生日的索罗斯。会间,他发表了对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尖锐意见。会间休息时抓紧时间匆匆交谈,他说他不看好美国,但看好中国;他喜欢周小川关于SDR(特别提款权)的主张;还说中国已经很适应国际的双边交往,还应在多边交往上做更多努力⋯⋯ 此后,在华盛顿的IMF春季闭门圆桌会议,在北京大学由财新传媒组织的对话活动中,在世界经济论坛年会,财新《新世纪》记者再与索罗斯相遇。每年1月的世界经济论坛年会,达沃斯照例是冰天雪地。而从2008年始,索罗斯每年都在主会场之外的某家酒店举办一项“私人活动”:那是一个面向媒体的午餐会,他以正式演讲表达他对危机、金融、全球经济的观点,发布他的新书,而且回答记者的提问。活动上不了达沃斯年会的官方议程,但不管如何寒冷不便,参会者都是专赴达沃斯的大牌记者,餐厅总是座无虚席。 至第五年,也就是2012年1月25日,这个活动成了世界经济论坛组织方的官方媒体活动之一。午餐会形式照旧,但主持人变成了论坛主管媒体的董事总经理芒克。 2008年,索罗斯在此发出超级泡沫终结论;2009年,他预言金融市场新范式;2010年,他提出加强政府监管甚至需要控制信贷(观点详见此处);2011年,他力主经济学研究新思维并高调推出新的研究项目。至今年,他谈欧债,并且发布关于欧洲债务危机的评论文集《欧洲和美国金融动荡》。 他提出,欧洲的复兴需要三步走:第一,财政要紧缩;第二,经济结构要调整;其三也是被忽视的:要有新的经济刺激,而这需要欧元共同债。 其间有记者提问:如果他是投资人该如何决策?81岁的索罗斯笑答,如果他还在管理自己的投资,在当前的不确定性下,一定会感到很难做决策。所以他很高兴现在是退休了,投资的事自己不用操心了。这是去年7月以来,索罗斯正式表示自己不再投资。去年夏天关于索罗斯的新闻这样说:去年7月,索罗斯基金退还外部投资者总计10亿美元本金,不再为他人管理资金。他当时掌握的资金总计245亿美元。有媒体分析,转为完全的家庭基金后,索罗斯仍会活跃于投资圈。因为自2000年起,索罗斯就主要只管理自己的资金,此次全数退还外部投资,是为了符合美国证监新规——管理外部资金需要美国证监会注册——当然,从此次他回答记者提问的情形看,此分析不确。 国人熟知“金融大鳄”这个词,始于索罗斯。他在1992年成功做空英镑,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做空东南亚。2000年旗下量子基金因投资科技股受挫,第一次“退休”,向投资者退还绝大部分资金;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索罗斯再起,一举获利数十亿美元。 索罗斯也一直是个思考者。他出生在匈牙利,后来移民英国。大学时在伦敦经济学院主修哲学。70年代初成立量子基金时,他曾打算“五年内赚5亿美元,支持自己当哲学家和作家的梦想”。不过量子基金一直干到去年,年均复利收益率20%以上。索罗斯后来在回忆录中表示,他已经知道自己做哲学家并不成功,而哲学思维用于投资则可能很有成就。索罗斯是2011年9月福布斯世界富豪排名榜上的第46名,个人资产约值220亿美元,与名列前茅的比尔·盖茨(590亿美元)和巴菲特(390亿美元)颇有差距。不过,索罗斯已将数十亿美元用于他看重的公益事业,其中包括前年斥资5000万美元成立的新经济思维研究所。他个人著述不少,从《金融炼金术》到《金融市场新范式》到《欧洲和美国金融动荡》,索罗斯一直在讲述他对市场的理解:一个靠利用市场无效获利的职业投资者,一直在主张通过适当的规制回避市场崩溃。无论对监管者还是投资者,索罗斯的话都值得一听。 索罗斯的午餐会后,我们约定了专访。当天下午,在达沃斯主会场的一间小演播室,财新《新世纪》记者就欧债危机、亚洲教训和中国角色系统提问,索罗斯逐一道出他的思考——   欧元会解体吗?   “你不能复原一个摊鸡蛋饼,一旦你把蛋黄和蛋清混在一起,就无法再将它们分开”   财新《新世纪》 :你在分析欧洲问题时提到过拉美和亚洲金融危机,但并没有详细对比过。在你眼中,欧债危机与亚洲金融危机有哪些共同点? 索罗斯 :我正在想这个问题。因为事实上,欧债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很相似,都是源于世界结构的弱点。现在这些以欧元为货币单位计价的负债国家,与当时那些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负债的亚洲国家情况相似,两者都借用了一种外币——这是我最近才意识到的。因为欧元是不受任何一个国家控制的,他们不能控制欧元的发行。这就像一个第三世界国家借用了一种外币。 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是IMF来监督、确保实施严格的财政纪律。在欧洲,德国正在做同样的事。问题是,目前的状况,财政紧缩适得其反,因为会使负债累累的国家陷入衰退,债务负担反而会增加。这就是欧洲正在发生的事情,也是二者的相似之处。 财新《新世纪》 :当经济危机袭来,人们总是认为有两股不同的力量:一种是投资者的理性行为,另一种是投机者的赌博。欧债危机主要是受到哪种力量的影响呢? 索罗斯 :我认为主要是由于对金融市场如何运作不了解造成的。欧洲当局与市场互动很少,没有丰富的经验。盎格鲁-撒克逊国家的金融官员对市场的理解比欧洲大陆要好。所以我写了一个很长的清单,上面列举了欧洲当局在处理希腊危机方面所犯的错误。他们总是做得太少,做得太迟,这使得危机恶化。我觉得这很有说服力。 财新《新世纪》 :对于欧洲要进行的整顿财政,你如何评价? 索罗斯 :经济衰退时期的财政整顿会导致通货紧缩的恶性循环。德国并不想做别国的资助方,所以不可避免要进行财政整顿。但必须想方设法挣脱这个恶性循环。 这不是哪个国家能单独做到的。凯恩斯会认为,债权国应该刺激本国经济以抵消债务国的衰退。现在最大的债权国是德国,但德国不得不平衡预算,无法再刺激。于是,刺激的惟一来源是欧盟。这要得到所有成员国各自的和共同的承诺、支持和保证,需要某种形式的欧元共同债券,但德国总理默克尔反对。 财新《新世纪》 :这种困境之下,你认为欧元解体的可能性有多大? 索罗斯 :欧元不能解体。欧元解体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因为金融资产基于同一种货币交织在一起,如果这些资产被拆开,具有不同的价值,你就无法知道交易对手是否已经破产了,这会产生难以控制的错配。 现在欧元区内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步被“再国有化”:意大利商业银行持有大部分意大利国债,德国银行持有大量西班牙债券,等等。如果这样继续下去,经过长时间后,欧元解体就是可能的。 财新《新世纪》 :如果事态正向这个方向发展,是否应该考虑到欧元解体以后如何应对? 索罗斯 :好吧,我们正在向那个方向发展。当然,曾经也出现过货币联盟解体的事情。比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解体后,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奥地利都分别使用各自的货币。所以这是可能发生的。 但在现阶段,德国的银行和法国的银行持有大量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债券,德国银行还有西班牙等国家的债权。这个货币联盟解体会是灾难性的。就像你不能复原一个摊鸡蛋饼,一旦你把蛋黄和蛋清混在一起,就无法再将它们分开。这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 财新《新世纪》 :我们曾在IMF的圆桌会议上见过两次。你对IMF这样的国际金融机构的角色有一些看法,他们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又该如何评价IMF的表现? 索罗斯 :实际上,IMF目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首先,它有可持续的资金,因为它在伦敦G20峰会上获增资1万亿美元。IMF的经济学家知道德国提出的政策是适得其反的,所以他们一直在警告欧洲,反对德国的主张。我认为这是很健康,很积极的。其实,德国必须知道它们在给未来制造问题。   通缩的教训   “中国不想承担全球体系的责任,就像德国不愿意为欧元区其他国家承担责任。现在债权国不愿意为保护系统而承担责任”   财新《新世纪》 :新兴市场在这场风暴中表现较好。你认为新兴市场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尤其是所谓的全球经济失衡带来的风险? 索罗斯 :发展中国家的表现要好很多,主要是因为中国带来的经济刺激。巴西可以把食物卖到中国,可以很便宜地借一大笔钱用于开发储油地区——这是非常耗费资金的。中国的贸易和投资对巴西经济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非洲也是如此,很多资金进入非洲。如果中国现在因为出口增速下降而变得更谨慎,可能会对非洲和拉丁美洲产生负面影响。 财新《新世纪》 :你认为中国在国际金融舞台上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比如在欧债危机、甚至更大的危机之中? 索罗斯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不可多得的积极力量,是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马达。与美国相比,中国虽然并不是一个强劲的马达,但仍被需要。因为中国的外汇储备和刺激经济的能力,中国能够推动全球经济。 但中国不想承担全球体系的责任,就像德国不愿意为欧元区其他国家承担责任。在欧元区的小体系中,德国是主要债权国;在全球体系中,中国是主要债权国。现在债权国不愿意为保护体系而承担责任。 凯恩斯多年前曾说过,如果出现不平衡,债权国也要承担与债务国同等的责任。如果现在只惩罚债务国而不刺激债权国,这个世界就会走进通缩。所以我们是在不同的情况下重现经济大萧条所面临的问题。我们还是没有学会凯恩斯教给我们的关于通缩的经验教训,但迟早得学会,因为债权国总是坐在驾驶座上。 财新《新世纪》 :既然中国是主要的债权国,那么你怎么看待人民币国际化? 索罗斯 :人民币国际化发展得非常迅速。欧洲的银行一直为全世界提供信贷,2011年前四个月,欧洲银行大概借给发展中国家3.7万亿美元,美国银行借了1.5万亿美元,日本的银行借了大约7000亿美元,当然也包括英国的银行。法国的银行给国际贸易提供了大量资金。由于受到欧债危机的影响,法国银行资金短缺,不得不收缩资产负债表的规模。这造成了国际贸易资金的短缺。 于是,很多贸易开始从美元转移到香港的离岸人民币市场寻求资金。因此,香港市场在上升,并且发展非常迅速。但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有明显放缓的迹象。我不知道是因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还是因为欧洲的银行现在能够从欧洲央行那里获得信贷,欧洲银行系统的信用紧缩已开始缓解。 财新《新世纪》 :但人民币还不是可自由兑换,这对人民币国际化的影响有多大? 索罗斯 :这主要是间接的,因为中国大陆人民币和离岸人民币市场是割裂的,但又有联系。欧洲的信用紧缩使得韩国市场还有一些类似黑市的资金流向中国。这与中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破碎可能有关,也可能无关。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要更多的调查研究。但我直觉感觉这之间有关联。 财新《新世纪》 :中国的成功,被不少人看成国家资本主义的兴盛。你对所谓的国家资本主义怎么看? 索罗斯 :首先,作为个人,我不愿受到国家的限制,不喜欢“我的存在由国家决定”这样的想法。如果这是指另外一个国家,比如中国,我同样不会喜欢。当然,国家资本主义看起来在中国很成功,但并不是一种有吸引力的资本主义形式。我非常希望中国能够继续发展,并且超越这个阶段,开始更多地尊重个人自由。我想中国人民也是这样认为的。 财新《新世纪》实习记者张远岸、实习研究员Chris Beam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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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MyMedia | 新世纪周刊:永远的出版人

财新《新世纪》2012年第6期 媒体现在面临的基本挑战和卢斯时代如出一辙:网络上有浩如烟海的信息,如何让用户以简便经济的方式获得理想资讯 文/谢文   最近买的书中,有本美国《时代》周刊创始人卢斯的传记《出版人》。书一般,但有些值得一读的东西。 按今天的说法,卢斯是创新成功者。24岁的他想办一本前所未有的杂志,涵盖所有领域,但每篇文章不超过400字,目标人群是事业忙碌、有一定文化水平、想知道世界正发生什么事情的人。他和同学艰苦地筹了一年款,以10万美元起家,逐步建起一个媒体帝国,既有《时代》、《财富》、《生活》和《体育画报》这样一流的杂志,也有广播、电影和书籍出版,用今天时髦的词形容就是“全媒体”。即便按互联网时代的标准判断,卢斯的创新度、成功度以及影响力都是世界级的。 当然,如果今天还有人想走卢斯90年前的路子,结局一定悲惨。因为当年的创新已变成常识,社会发展别有天地。惟一值得继承的精神是如何让五花八门的内容在质量与风格上一致,高度浓缩,精准锁定目标客户。 说来不可思议,《时代》这本自命“说天下事”的杂志,从上世纪20年代初创刊,十多年竟未设一个记者职位,全靠一帮背景相近(常春藤大学毕业生)并被卢斯训练得文风相似的“撰写员”和编辑,在其他媒体发表的新闻基础上改编。直到30年代后期,《时代》才逐渐在美国各大城市和世界主要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和外派记者,而背后逻辑是:有兴趣和能力关心国家和世界大事的人都在全力以赴地忙事业,杂志能满足他们闲暇之余的基本资讯需求足矣。 当今时代,媒体面临的基本挑战和卢斯时代如出一辙:网络上有浩如烟海的信息,如何让用户以简单便捷的方式获得理想资讯?把传统媒体内容直接集成移植到网络肯定不行,因为一家之言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也难以在万千资讯网站中脱颖而出。靠网络门户也不成,无数资讯的堆积降低了信息送达的效率,杨致远离开雅虎就是这一模式衰败的证明。关键词搜索模式也日渐式微,谷歌上季度盈利低于预期即为征兆,因为这一模式仅仅迎合了社会平均需求和大众品位,无法满足小众或个性化的资讯需求。 在互联网Web2.0时代,实现卢斯梦想的各种尝试正在进行,可统称为建设新媒体。一种是以Twitter为代表的资讯广播网,试图通过用户间单向关注与被关注的关系构成一个传播世界,以快速、大众和自动产生热点为特色。另一种模式是以Tumblr和Pinterest为代表的资讯主题传播网,试图通过人们关注的主题和兴趣点构建资讯传播的网络群落,它们互相分割又互相联系,以精准、深度和互动为特色。最显眼也最成功的是以Facebook为代表的真实人际关系网,全面深入社会生活,资讯传播只是其中一部分,追求真实、多维和隐私保护。Facebook轻易融合和吸收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具备了Twitter的大部分功能,估计很快还会推出类似Tumblr的服务。Facebook目前没有花很多精力在公共资讯服务上,但仍有最大机会成为主要的新媒体平台。 卢斯的媒体帝国之所以能成功,和他坚定明确的价值取向,及其为创造理想新世界的不懈努力分不开。美国大衰退、新政以及战后美国生活方式,二战、联合国成立、中国内战和东西方冷战,无不在卢斯的媒体帝国留下了烙印,产生了深远影响。正在形成的新媒体也是如此,无论各种平台架构如何复杂,技术如何高深,竞争如何激烈,背后支撑都是创立者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包括追求资讯公开、全面、平等、即时、低成本、惠及全球,尊重个人和反对控制等方面。谁能够成为新媒体时代的卢斯,创造出符合现代需求的《时代》,大概还需三五年时间见分晓。卢斯的媒体帝国已成历史,但出版人的角色将永存。 作者为互联网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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