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

中国选举与治理 | 李庄案再起波澜,助理诉重庆公安

李庄案再起波澜,助理诉重庆公安 李庄案再起波澜,助理诉重庆公安限制人身自由 作者:谭敏涛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2-8 本站发布时间:2012-2-8 11:58:07 阅读量:2005次   2012年年刚过完,李庄案便再起波澜。@李庄 助理@马晓军律师 诉重庆公安限制人身自由一案正式拉开帷幕。据马晓军律师在其博客披露:其于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指重庆公安局和江北分局)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马晓军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马晓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其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其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其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马晓军当时是“自由”的)。   据此,马晓军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自己的人身自由,给自己造成巨大伤害。马晓军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的限制人身自由损失和经济损失。   从09年李庄被重庆公安采取强制措施起,到现在已经两年有余。而你,是否还记得09年爆发的李庄案?是否还记得自己为李庄案声嘶力竭的呐喊和助威?是否还记得声讨重庆司法机关玩弄法律的暴戾?是否还记得端坐在电脑前屏住呼气静候李庄案一审判决结果?是否还记得一审结果出来后自己失声痛哭?是否还记得为李庄案熬夜撰写的相关评论?是否还记得指控重庆司法机关的无耻行径?是否还记得……而这些点滴和感悟,我又怎会忘记?我又怎能忘记?我又怎忍心忘记?   现今,随着李庄对李庄案的申诉和马晓军对重庆公安的起诉,李庄案的司法黑幕正在渐趋揭开。而这,也正是关注李庄案的所有法律学人和同仁们的期许和期待。之前,缘何重庆司法机关在李庄案审理期间限制马晓军律师的人身自由,其实,多数法律学人都倾向于认为这是重庆司法机关害怕马晓军律师出庭作证。毕竟,重庆司法机关想要做成李庄案,就要限制“不老实”的人出庭作证,让听话的证人出庭指控犯罪,这便是李庄案的做成缘由。一切有利于李庄的证人在一审期间均被限制作证,一切提前串通好的证人均被请进法庭。而法庭成了做案子的场所,法官成了权力的玩偶。但是,历史不会让李庄案永远尘封,李庄也不会让自己永远含冤,马晓军更不会让自己永远背负“骂名”。   去年,@李庄 向最高院申诉李庄案,又向北京基层法院起诉中青报刊发重庆的新闻通稿。今年,@李庄 助理@马晓军律师 又起诉重庆市公安局和江北分局限制其和妻子人身自由,李庄案的司法黑幕不断被曝光,李庄案的司法内幕不断被揭露。之前,当李庄出狱后,有人质问:李庄案难道就此结束了吗?李庄案难道就此了结了吗?李庄案难道就此无人过问了吗?非也!从李庄之后的申诉和如今李庄助理马晓军律师的起诉来看,李庄案的大戏和好戏还在后头。   而马晓军律师继李庄之后的发力,诉重庆公安限制人身自由一案亦可看做是李庄案第三季的阶段性高潮。种种迹象业已表明,李庄案的个中司法黑幕随着李庄以及马晓军个人的申诉和起诉正在逐步被掀开。之前,重庆司法机关为什么限制马晓军律师人身自由?为什么不让朱明勇律师出庭作证?为什么马晓军律师直到今日才现身起诉?为什么“李庄们”一直在准备反击?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时反思和深刻总结。但时至今日,依然少见学界关于李庄案的重量级学术文章刊登于重点法学期刊上,不知是被人限制还是少有学者敢于研究李庄案,对此还不得而知。但不可否认,随着李庄案后续影响的不断扩大,随着李庄案内幕的不断曝光,大有可能会有法律学者专门研究李庄案,且会将李庄案作为某一课题研究之。   而最终,李庄案的昭雪还需当事人自己的努力和付出,如今,我们看到了@李庄 以及其助理@马晓军律师 的使命和责任体现。他们面对权力的肆虐和猖狂并没有退缩,也没有胆怯,更没有被吓怕,只因他们一直在积蓄和备战。现今,我们看到了他们的反击和反攻,看到了他们的起诉和申诉,看到了他们的和责任担当。这是李庄以及马晓军律师对李庄案昭雪的最好注解。而玩弄法律的人终究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李庄案作为影响全球的中国影响性大案,是否还会如之前一样受到海内外媒体的空前关注,是否还会受到纸媒的疯狂报道,是否又会受到限制报道,是否会遭遇网络删帖,现在,我们还难以知晓。但是,在马晓军律师刊出行政起诉状不久,其在新浪博客的一篇行政起诉状便遭删除,索性,马晓军律师又重新刊出,不知是否还会继续被删。而截止本文截稿时(2月8日2点00分),我们依然可以在马晓军律师的新浪博客中看到起其重新刊出的行政起诉状。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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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军:行政起诉状

原告于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原告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原告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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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李庄:“二审”认罪背后的真相

  受全国政法委书记座谈会会议精神的鼓舞,今晚向大家说说   “认罪”背后的真相   ——一篇不应删除且删不掉的博文   “李庄事件”,大家最关注的,甚至也是很多法学家想急于搞清楚的,可能就是二审“认罪”背后的玄机了,即“藏头诗”的由来。其中的秘密也到了该说、非说不可的时候了。出狱后,没有马上讲,主要是一些特别重要的证据还没有到手,若提早暴露,怕打草惊蛇,功亏一篑。现在好了,能搞到的证据都搞到了,没有搞到的,也希望不大了,起码,短时间内无法搞到。   来日,国家机器一旦启动,“李庄事件”中那些应有的、客观存在又无法抹灭的、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的一切证据,均可轻而易举归案。那时,“李庄事件”、以及引发该事件产生的真正“诉辩交易”的全部内幕,也就彻底大白于天下了。   一、完全中国特色式的“诉辩交易”   外界所称的“诉辩交易”,其实是西方国家的一种刑讼制度,它是指开庭前,控方掌握被告证据来定罪的铁证较少甚至没有,如继续搜集,又很困难,为了指控不被法庭驳回,控方向律师保证,与法院协商,被告人认罪可得到从轻处罚,其主要方式是控方与律师在庭外达成妥协。   但“李庄事件”中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目的等,与上面描述迥然不同。其实,真正值得回味,令人瞩目的应当是抓捕本人之前,那个完全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   早在我被抓当天,交易就已开始,且这种交易贯穿于“李庄事件”的不同诉讼阶段。   从被抓现场,与警方争辩,警方就告诫:端正态度,可从轻处理。押往重庆之后,专案组连夜审讯:大三长(市公检法领导)已经开会拍了板,必须定你罪!……就凭你这态度!不把你送进监狱,我警察就不干了!……强大的国家机器开动起来,可以将任何人碾的粉身碎骨……你记住,在中国,没有警察做不了的笔录……但只要态度老实,也可以从轻处理……”。   一审开庭前,高子程、陈有西律师第一次会见我,高就转达了法庭的交易条件:只要态度好点,认个错,配合庭审,可以建议北京司法机关内部处理,免于刑罚。我当即让高律师转告法庭:我不但无错,而且有功,往大了说,为法制进步,往小了说,提醒他们,以后刑讯逼供悠着点,不要把人家打出外伤。这些话,在接受中青报采访时对记者说过,“奇文”发表后,对专案组说过;在法庭上也说过。由于拒不认错,“诉辩交易”失败,才有了一审时的“咆哮公堂”。   二、认罪真相   2010年1月8日宣判后,回到看守所,我一气呵成了近万字的《上诉书》,对一审判决逐字逐句地进行了驳斥,当时愤怒之情皆化作文字烙印在纸上。   2010年1月17日是个星期日,一审审判长来到看守所,催促递交上诉状,我说,最后一天的期限不是18号吗?你们明天再来吧。但看守所领导在一旁帮腔:人家大老远来了,今天就给他吧。审判长也恳请,既然都写好了,现在就交了吧。审判长还给了我两盒重庆最贵的“天子”香烟,犹豫之后,我交了《上诉书》。   由于与世隔绝,高度封闭,没有任何人可以商量,一切只能凭我一个人去分析、判断、决定。回到监室,我考虑了很多:   1、按目前重庆速度,肯定一周之内书面审理,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迟超不过10天;   2、要紧的是,被抓当天,我将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和两部手机(诺基亚、酷派),藏在了龚刚模妻子程琪就医的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三楼330病房卫生间水盆下面,它们可是我无罪的铁证啊;   当时的程琪,乳腺癌晚期,术后已扩散到肝,我清楚记得,抓我之后,进入电梯前,听到她一声惨叫:你们这是干什么啊!难道录像被发现、发生争抢?程琪生死未卜,录像设备是否被发现?影音资料是否已复制?是否已经送交有关领导和有关机关?   3、高子程会见时告诉我,他曾携公证处人员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寻找程琪和录像,但人去楼空,程琪生死不明,去向不清,录像及设备无从查找。   4、假如继续像一审那样强烈对抗,最终结果无非是“大三长”早已书面审理好了的八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绝不会开庭,绝不会再给我一个揭露真相的舞台。也绝不会再上演证人不出、证据不出示的闹剧了。一定要打破他们既定的“八字方针”;   5、整个一审的司法程序完全乱了,所有机关和人员都不按套路出牌,都是为了急于完成一个既定任务。自己必须改变一审战术,这是唯一选择,一切应围绕着“尽快出去找到录像”而行,唯此,冤案不攻自破;   6、已递交的上诉书,坚决不撤回,另用“藏头诗”的形式再写一份认错的“检讨”,立此存照,出去可以凭此说明真相,也给自己、给案件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战争年代、反右、庐山会议、文革,不是有很多这样以退为进、低头认罪的例子吗;   7、“低头诈降”,能够极大地挽回法院一审中失去的面子,也能诱发二审开庭,法院定会公告天下:“李庄认罪了”,这样,既彰显抓捕律师无错,还可使我名誉扫地;又赢得舆论支持;   8、如二审开庭,肯定会弥补一审漏洞,马晓军及其他证人甚至都有可能出来,通过询问证人,还原事实真相,或许还能打动有关高层动了恻隐之心,起码宣判缓刑,(甚至无罪)尽快出去找到录像,是当务之急;   9、“低头诈降”,名誉肯定受损,但从长远看,尽快出去拿到录像是第一要务,否则,程琪死亡,录像将石沉大海;(半年后得知,程琪在我被抓后不久,即已离开人世,陪床女也下落不明)   10、最终,促使我痛下决心的动力是刑诉法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否认错与是否有错,是两个概念,先出去拿到录像再说。   以上,是我那几天围绕着录像,寝食难安思考的主要问题,也是我最终做出“诈降”决定的心理变化轨迹。   事不宜迟,一定要在二审书面维持原判之前行动,2010年1月22日,即着手写《检讨》——“藏头诗”,同时,向警方传递信号:愿意继续商谈一审开庭前法院提出的条件,“承认错误免于刑罚”。在交谈时尽量流露出二审不愿开庭,怕声誉受损的心态。   马上,这一消息引来警方高层浓厚兴趣,公安局一位主要负责人立即来到看守所,对不起,要为这位领导名字保密,因为,二季后,押送我去南川监狱当天,他来看我并为我送行,还带来一箱子熏肉让我吃,看着我狼吞虎咽的样子,他留下了眼泪,哽咽着说:李庄,是条汉子!陪同前来的监管总队领导为他递上了纸巾,甭管这位领导当时是出于同情还是惭愧,我答应过他,为他的名字保密。我觉得,我们应当对事不对人,他也是为了工作。   言归正传,他看了我写的大而空的“检讨”后说:你只写会见时受到监视怎么呵斥警察、如何大吵大闹、如何增强了被告人的对抗心理、如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认罪啊,如果想尽快出去,认识要再深刻一些,把起诉指控的事实写上,另外,你上次写的《上诉书》太尖锐,要修改一下,语言再平和一些,如果我们相互配合,缓刑应当不是问题。   一不做二不休,改!时至2009年1月23日深夜,看守所、监管总队、公安局三级领导都在办公室等待,我回到监室重新修改,共计修改三次,来往于管教办公室和监室之间。   经反复修改,将《检讨》变为《悔过书》,再变为《悔罪书》,将“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变为“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判决……”,最后,又将起诉书指控的四起所谓犯罪事实,照葫芦画瓢抄在“藏头诗”第三条之中。但万变不离其宗,首尾第一个字不变。   最终定稿如下:   一、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审宣判,经过了几个刑事诉讼程序,对我思想触动很大……缺失了一名职业律师基本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的民事代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识大体、顾大局……从思想上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的反思……给打黑工作造成了严重的阻碍,浪费了极为宝贵的司法时间。   四、“罪行法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是靠伪证可以推翻的……非常明显的在大是大非上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对我来讲“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也是一个人应当具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最后,恳请二审客观公正的审慎对待本人的上诉。   上述六条,首尾相连“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   三、二审开庭前   警方(还是那位领导)反复看过修改后的“悔罪书”,没有发现任何破绽,终于同意了,在管教办公室,双方再次开始谈判:   警方:你写了《悔罪书》,说明了你的态度转变,但判你无罪,我们没有绝对的把握,判缓应该没什么问题。   李庄:我们还是按一审法官原来说的办吧“免于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内部处理”。   警方:一审时本来是想给你这么办,可你在一审的表现太嚣张了,你哪里是在受审啊,简直是在审我们,全国人民对你意见可大了,法学家们都批判你,原来不是给你看了吗(下载了17份指责我的匿名网民评论)。   李庄:你们能不能再找出17份以外的评论让我看看。你想啊,任何一个没罪的人被抓起来,态度能好得了吗?   警方:一定要认清大形势啊,你一审的表现太恶劣了,还有那个陈有西。   李庄:我和我的辩护人所说的一切,都经得住法律检验,可你们的一审漏洞太大。   警方:李庄啊,你知道为什么人没有老,牙齿先坏了,可舌头到死也是完好的吗?   李庄:你说的对,咱们可是有言在先,不管什么方式,得出去,   警方:没问题,实在不行,我们给你办“保外就医”。   李庄:那你们现在就给我办吧,不用二审了,只要尽快出去。   (看守所领导插话:现在办理保外就医很严啊。我说得了吧,我在全国各地办了很多保外就医,很多公安局知道错了,逼着当事人办,而且还协助当事人伪造病历呢,不就是抓错了人,自己找个台阶下嘛。)   警方;外界都知道有二审了,程序还是要走的。   李庄:好吧,尽快结案,宣布缓刑,立即释放,你们转告法院,可以用最重的缓刑,判三缓五也无所谓。   警方:好吧。实在不行,再“保外就医”,这个我们说了算。   李庄:如果判缓,二审就不要开庭了,耽误时间。   警方:好,我回去协调一下。   李庄:看来,在重庆,还是公安说了算啊。   警方带走了“藏头诗”,天亮后,这个消息不胫而走,迅速传遍了相关单位,检察院、法院等。很多人都不约而同地来到看守所,争相向我核实“认罪”事宜,他们同时扛来了摄像器材,有的要求给我同步录音录像,有的要亲眼目睹我当面再写一遍《悔罪书》,我一一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三天后,二审法院果然送来了开庭传票。此时,我已经完全明白了他们要通过公开审理,炫耀“胜利”的意图,后来听说,他们确实在欢庆“胜利”的宴会上喝的酩酊大醉。   当天在提讯室,检察官(隐去姓名)与我正式谈“诉辩交易”的具体步骤。   重庆检察一分院公诉处,一正、两副三名处长(既二审出庭的一男二女):主谈手是二审出庭的第一公诉人(女)。   公诉人:你是不是也让你的律师为你做有罪辩护?   李  庄:我没有权利指挥他们,再说,被告人、辩护人是两个不同的参讼主体,可以观点不同啊。   公诉人:如果他们不同意做有罪辩护,你能不能换其他的律师。   李  庄:他们都是组织上指派的,我怎么可以更换啊,那不是打击人家积极性嘛。   公诉人:你既然想达到出去的目的,咱们就应当相互配合啊。   李  庄:有些事情不是我能左右的,怎么配合啊。   公诉人:要不你自己给自己辩护吧,二审不用律师了。   李  庄:那样,对我们各方的影响都不好,应该有律师,要不,你们为我指定律师吧(我料他们也不会)。   公诉人:这个绝对不可以!要不,你干脆撤回上诉得了。   李  庄:那肯定不行!那样,一审不就生效了吗,上诉还有意义吗!   上述四项劝解无效,公诉人征求我意见,是否可以录像,我对录像大加赞赏:好啊,即使你们不说,我还想提出录像呢。   录像开始,我对首尾第一字刻意抬高音调,乘公诉人不备时,对着摄像机镜头反复录口型“被逼认罪缓刑、出去坚决申诉”。有时激动的发出了声音,引起公诉人警觉,他们一看我,我就马上闭嘴。录像终于完成。目前,存放于重庆公检法档案库的“认罪”录像资料,就是这么形成的。   四、“藏头诗”被秘密带出   后来,法院提讯,尚未结束时,高子程律师也匆匆赶来会见,为照顾远道而来的高律师,法院提讯提前结束,让我和高律师先行会见。   我前脚一进律师会见室,趁跟随监视干警不注意,将早已捏成纸团的“藏头诗”扔给高律师,他压在档案袋下面,监控发现之后,跑进来假装问高:你刚才是否将一个什么手续在前台误拿了,借故翻看高律师的会见桌,高机智的将档案袋从桌上拿起至半空,“藏头诗”掩藏在档案袋下面,那个干警翻看了一下桌面上摆放的东西,没有发现异样就走了,我让高律师快将“藏头诗”藏起来,高迅速将其藏于贴身的衬衣口袋,不一会儿,刚才那个干警又回来了,让高律师把档案袋打开,将里面的文件全部倒出,再次翻查,仍无所得,就这样,“藏头诗”被秘密带出,分手前:我告知高律师:二审采取认罪的战术,他们已经答应最低是缓刑,弄好了还可以免于刑罚,甭管怎么着,先出去再说,只要拿到三次会见的录像,就不怕翻不了案。我同时提醒高律师,回去详看悔罪书的首、尾第一字,高回答:明白。   回到监区,我将检察院的四条建议转告了看守所领导,他当即向上做了汇报,不一会看守所领导传回上级的表态:检察院是胡闹,不要搭理他们。其实,警方的意思我非常明白,他们是愿意将“胜利”的喜剧演下去。   五、二审开庭后   2010年2月2日上午9九点开庭,庭审一开始,我就抛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撤回“以前的”全部上诉理。之后,我等待法庭反应,是宣布取消二审,押我回看守所交付执行;还是讯问新的上诉理由,之后继续开庭。结果,二审既未宣布取消二审,亦未讯问新的上诉理由。而是闷头继续开庭,急于完成既定任务。   2月3日,庭审最后陈述,我重复了事先反复演练的藏头诗第一稿,刻意加上了原先划掉的“政治挂帅、思想上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语句,虽然我有意放慢速度,但记者们在忙乱中没有一个将“藏头诗”完整的记录下来(详见影印件)。   2月4日,也就是庭审结束第二天,早晨上班后,警方拿着藏头诗质问我:李庄,你这是玩的什么把戏啊,这不是把我们(公检法)全耍了吗,边说边用手做扇耳光的动作,我当时假装不知道:什么藏头诗啊,你们这不是搞文字狱啊,我书写无意,是你们看者有心了,不信,你把《人民日报》拿来,我用上面的文字,可以给你组合成任何意思。后来得知,庭审结束的当天夜里,《潇湘晨报》的一名记者破解了陈述六条的“藏头诗”玄机,舆论哗然。致使双方“各怀鬼胎”的交易再次流产,二审骑虎难下,匆忙做出了“认罪、减刑一年”滑稽而又矛盾的判决。   现在总结上述战术,在判断上存在的失误有,第一,我的助理马晓军在看守所办理了监视居住,出来之后就人间蒸发了(仍被警方控制),依然没有在二审出庭作证;第二,龚刚华等所有出庭证人,都经过了控方的严格训练。第三,我们的证人朱明勇律师,马晓军岳父,被拒绝出庭。   但是,控方训练后的证人们出庭时,眼睛直勾勾盯着公诉人,不敢与我对视。甚至,我们以前交流的非常流利的普通话,也统统不会说了,只说当地土话,故意不让辩方听懂。因而上演了在中国的法庭上,在北方语系的汉人之间,配备了普通话翻译的闹剧。面对我以及我的辩护人所有要害提问,关键证人全部都回答:不晓得、不清楚、不知道、记不清、脑壳痛……为此,我当庭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他们背信弃义。法庭为稳定我的情绪,当即休庭。这一切,凡是参加庭审的都有目共睹。(详见庭审录像)。   然而,以上这些,都被对外发布的“李庄认罪了”的通稿所掩盖。   需要说明的是,二审前“诉辩交易”的发起人是我,二审公检法欣然附和,被逼认罪的“逼”,是当时为了急于出去拿到录像,实为程琪病危的情势所“逼”。并非外界传闻“给李庄动了酷刑,被屈打成招”,这一点,应为重庆公检法正名。   六、出狱之后   出狱第四天,我见到了我国律界泰斗,他希望我就“认罪”一事尽快发一个《告全国律师书》,将以上情况说明,但在当时,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没有找到录像,我岂敢对外宣告。   现在,申诉程序启动,到了不得不对最高院说出真相的地步。虽然,“藏头诗”不是一次非常成功、完美的策划,虽然,此举给各界造成了很大误会。但,我对当时无奈又急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上述决断,至今无怨无悔。其在战术上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未来战略上的深远历史意义,我相信大家迟早会明白的。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藏头诗”方式的口头认罪,难道不是对法院在执行刑罚中“口供适用原则”的考量吗?难道不是对刑诉法四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实际检验吗?惟愿,不要向民众渲染:“只要认罪就等于有罪”的荒谬刑罚理念。   回首往事,认罪“藏头诗”的现实意义在昨日没有完全显现,但它为今天的申诉,提前做了一个绝佳的、历史性铺垫;也是一个强有力的撤销二审“认罪、减刑”判决的法定理由;它更将二审(程序)以及二审判决推向了多个两难境地,即:二审的庭审是继续还是终止,李庄的悔罪是受还是不受,时值今日的终审判决是撤销还是不撤,对龚刚模的立功是认还是不认。如此这些,都被当时的认罪以及“藏头诗”所打乱。正如法学家江平、贺卫方后来撰文所指:一纸“藏头诗”,无疑对二审以及二审认罪减刑的判决来了个釜底抽薪。当然,“藏头诗”也为我实实在在地减去了一年牢狱之灾。使我提前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   坦诚讲,一审之后,亲眼目睹了没有证据的“空壳定罪”的黑暗,除了尽快出去找到证据,推翻有罪判决,还有什么途径,可以揭开无视程序正义肆无忌惮的黑幕呢?   我承认,“藏头诗”是伴随着内心的愤怒和焦虑,而孕育出的一只“以乱制乱”玩世不恭的怪兽。它的出生,引起了许多“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的评论。当时确实给一些正义、真挚而激动的情感带来了伤害,我愿意向付出这些情感的朋友说一声:对不起,请大家原谅,原谅一个身陷牢笼与外界高度隔绝的人,在没有任何他人可以相助、可以商量的情况下,做出的“草率”决定。   说出这些,可能再次将某些人的权力逼到无路可走之境地,也极有可能再次引火烧身(新的漏罪),但,忠于事实是法律人心中永恒的情结。   谢谢大家!   李庄   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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