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药家鑫:一起命案引发的法理与民意(贺卫方)

不过,主张废除死刑属于一种立法推进;司法方面,在立法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只能呼吁尽可能少判死刑,并在各个环节上全力防止冤狱的发生。至于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其义务是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判决案件。即使法官本人也持废除死刑的观点,也不能以个人好恶取代法律。我也看到一些人主张,让药家鑫成为废除死刑的一个起点。但是,这存在很大的困难。除了法官不可以解释之名改变法律之外,还涉及不同地方、不同时间司法的平衡性问题。西安的法官在当判死刑而出于种种考量而不判死刑,但是其他地方或其他时间却一准乎律,当死则死,无疑是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准则的做法。这样的做法在加剧司法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会给某些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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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望台:死刑的旁观

我无意为药家鑫开脱,无论他当时的心理状态如何,无论他的成长经历造成了他怎样的心理缺陷,都不是减轻处罚的法律理由。如果以“刺激对正常人所产生的影响”为标准,对比两个案件的情节和公众截然不同的两种反应,药家鑫辩护律师的理由恐怕难以成立。值得注意的是,英美的法庭把“将心比心”的判断权交给了陪审团,而不是向旁听者发放问卷调查。后者是一项法外的程序,并且接受问卷的旁听人员中,有大量人员与当事人存在私人关系。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样,法庭之外的公众不能替代陪审团;在网上写一句“此人该死”,和签下一份死刑判决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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