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晖

汪晖抄袭不是疏漏的两条证据

    汪晖事件发生后,我先后写过四篇文章,从未直接谈论汪晖及其是否抄袭,因为我惊讶地发现:中国的整体学术环境要比某人的问题严重得多,这个事件中有些辩护者要比涉嫌者恶劣得多。事情要拣大的做,何况有这么多人谈论汪晖,我可以不谈了。如果汪晖有个坦诚认错的态度,我不会写作本文。是汪晖在《联合早报》(8月2日)上的言论逼着我说话,谈他的抄袭问题。     “《反抗绝望》是22年前的著作,就像许多著作一样,存在一些缺点、疏漏,有些是当时的学术和出版惯例造成的,有些是校订和写作中的问题,在重版中未能加以纠正;重版过程中,如前面提及的由于分段而造成的脱注现象。……但这些疏失与抄袭、剽窃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如果刻意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用莫须有的定义对早期作品进行攻击和构陷,就是另外一种性质的问题了。”(汪晖:《联合早报》8月2日)     他只承认有些“缺点、疏漏、疏失”,还有些是“重版过程中,由于校订不细,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不承认一丝一毫的抄袭。这意味着要怀疑者找原版,最原始的只好看收藏在国家图书馆的博士论文打印稿。他的防守底线是疏漏。但是疏漏是主观因素,抄袭是根据事实。不管如何,汪晖提出了“疏漏”和“重版”问题。我们就看论文打印稿,只讨论是故意还是疏漏。     某一剽窃属于故意还是疏漏,有时是难于判定的。巧了,汪晖的文本给我们做出判定提供了一线亮光。各位先读读马克思的这段语录:           任务本身,只有当它所能借以得到解决的那些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是已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发     生的。       中国熟悉马克思著作的不乏其人,但我怀疑没有多少人能一瞥就说出这段话的出处,不仅如此,多数学者恐怕要找到其出处,都要费上一番力气。您再看看下面这两段话:           由认识和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到认识和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由要求发展民族     工商业进到要求有一套政治法律制度来保证它的发展,这种思维的逻辑发展的必然过程正反映着历史发展的     必然过程,“任务本身,只有当它所能借以得到解决的那些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是已在形成过程中的时     候,才会发生的。” ①     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汪晖博士论文打印稿97—98页)           由认识和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到认识和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由要求发展民族     工商业进到要求有一套政治法律制度来保证它的发展,这种思维的逻辑发展的必然过程正反映着历史发展的     必然过程,“任务本身,只有当它所能借以得到解决的那些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是已在形成过程中的时     候,才会发生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57页)       两段文字完全一样。汪晖未注明这整整一段话来自李泽厚,却没有忘记注明其中的马克思语录的出处。汪晖的打印稿博士论文(98页)以页下注的方式标明了这段话的出处,和李泽厚如出一辙,只写了那篇文章的名字,未交待刊载文章的著作。河北人民出版社版《抵抗绝望》(122页)、三联版《抵抗绝望》(129页)则更详细地标明出处: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83页);而对引用的李泽厚的文字依然不做注明。     如果这是孤证,再看下一条证据。下面的文字分别来自汪晖和张汝伦的著作:           伽达默尔指出,历史性正是人类存在的基本事实,无论是理解者还是文本,都内在地嵌于历史     性中,真正的理解不是克服历史的据限,而是去正确地评价和适应这一历史性。我们总是以一种特     殊的方式在世,有特殊的家庭和社会的视界,有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先于我们存在的语言,这一切     构成了我们无法摆脱的传统,我们必然要在传统中理解,理解的也是我们传统的一部分。理解的历     史性具体体现为传统对理解的决定作用 。①因此,现代释义学的下述结论恰好构成“反传统”的存在模     式的悖论: “不是我们的判断,而是我们的成见构成了我们的在。” ②在伽达默尔看来, 启蒙运动在     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时,忘了理性必须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因而也无法看到自己也有成     见,自己也要接受权威——理性的权威。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权威时,没有看到理性只有在     传统中才能起作用。传统的确是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们,而且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东西,     是我们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条件。 因此,不仅我们始终处于传统中,而且传统始终是我们的一部分。是传统     把理解者和理解对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传统之外,以一个纯粹主体的身份理解对     象。理解并不是主观意识的认识行为,它先于认识行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伽达默尔指出:“不应把理     解设想为好象是人的主观性行动,理解是将自身置于传统的一个过程中,在这过程中过去和现在不断融     合。” ③     ①参见张汝伦:《意义的探究》第175-176页。     ②伽达默尔:《哲学释义学》第9页,转引自同上书第176页。     ③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50页,转引并参见《意义的探究》第180页。    (汪晖博士论文打印稿,106—107页)           伽达默尔强调指出,历史性正是人类存在的基本事实,无论是理解者还是文本,都内在地嵌于     历史性中,真正的理解不是去克服历史的据限,而是去正确地评价和适应这一历史性。我们总是以     一种特殊的方式在世,有特殊的家庭和社会的视界,有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先于我们存在的语言,     这一切构成了我们无法摆脱的传统,我们必然要在传统中理解,理解的也是我们传统的一部分。理     解的历史性具体体现为传统对理解的决定作用。 从启蒙运动以来,在许多人眼里,传统就只有否定的意     义,尤其是它常常同”成见和“权威”这两个概念联在一起,就更显得是如此了。所以古典释义学念念不忘     要人们摆脱传统给予他们的成见和束缚,甚至最好“抹杀”自我,以达到客观的理解。伽达默尔在这个问题     上所持的立场正好相反。伽达默尔指出: “不是我们的判断,而是我们的成见构成了我们的在。” (张     汝伦《意义的探究》,175—176页)         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时,忘了理性必须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因而也无法看     到自己也有成见,自己也要接受权威——理性的权威。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权威时,没有看到,     理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理性也必须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归根结底,理性只有在传统     中才能起作用,理性和传统不是对立的, “在传统中并不限制知识的自由,而是使它可能。” 传统的确     是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们,而且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东西。它是我们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条     件。 (张汝伦《意义的探究》,179页)       上面一段汪晖的文字,中间没有任何删节。其后是两段张汝伦的文字,两段文字中间没有任何删节。请对比加粗处。     汪晖论文中的伽达默尔的语录都是引自张汝伦的《意义的探究》,伽达默尔的语录都忠实地打了引号,而张汝伦的两段话却没有得到同等待遇。张汝伦被引用的第一段话基本是逐字照抄,却没有引号,注中只说“参见”,如此手法是淡化张汝伦的作用,占张汝伦的便宜。严重的在后面。张汝伦被引用的第二段话既没有引号,也不给出处。更严重、且耐人寻味的是,居于汪晖所引用的张汝伦的两段话之间的伽达默尔的语录——“不是我们的判断,而是我们的成见构成了我们的在”——被加上引号、且做注。在吸收释义学的思想资源中,汪晖首先是得益于张汝伦,因为汪晖是从张汝伦这里接触到伽达默尔,他对后者的很多理解也得益于张汝伦。汪晖严谨地为出自张汝伦著作中的伽达默尔的语录打引号、做注,却对张汝伦的文献不打引号、乃至不做注。     我认为以上两个例证可以推翻汪晖的抄袭是疏漏。如果是疏漏,为什么疏漏了本土学者李泽厚和张汝伦,严谨地记载着世界级权威马克思和伽达默尔?这是高度选择性的“贴金”和“遗弃”。特别是,后者的话你是从前者的著作中读到的,被注释和被抄袭的话语就在同一页码,乃至同一段落中比肩而立。                             (载于《中国青年报》,8月9日,发表时有删节,这里是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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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晖先生:法律抄袭和学术剽窃有所不同。

[个论]斯伟江专栏:法律抄袭和学术剽窃有所不同 类别: 时事评论    浏览量: 58    版次: AA31    版名: 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8-04 作者: 斯伟江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 编辑此文 摘要:汪晖终于回应对抄袭事件外界的质疑!他近日接受媒体专访时说,我从不回避真正的学术批判。言下之意是,王彬彬的批判不是学术批判,汪晖的原话是,“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 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很大伤害。”汪晖之前的隐忍,和一旦出手的狠辣,这种大家作风,确实非寻常人。     ■法的精神 之斯伟江专栏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汪晖终于回应对抄袭事件外界的质疑!他近日接受媒体专访时说,我从不回避真正的学术批判。言下之意是,王彬彬的批判不是学术批判,汪晖的原话是,“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 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很大伤害。”汪晖之前的隐忍,和一旦出手的狠辣,这种大家作风,确实非寻常人。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笔者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律师,旁观此次笔战久矣。一方如诸葛亮在司马懿营前叫阵,再奉送朱学勤教授的标准模板示范。而另一方就是百般忍耐,寂然不动,最多来一个第三方漂洋过海喊一声汪晖冤。这种学术规范的事情,我等做实务的,确实算外行。不过,汪晖谈到法律上的事情,犹如夜航船中的和尚,也会说,且让老僧伸伸脚。       汪晖说:“关于对我的所谓‘抄袭’的批评,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很不幸,虽然媒体就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累积了数十万字,但在抄袭标准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讨论却很少见。”汪教授的意思非常清楚,关于是否抄袭,将以法律上的标准为依据。他说“4月回国后,我将相关资料交给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进行研究。相比于在媒体中炒作,我觉得只有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研究,对具体指控进行核实,才能有助于澄清问题。”       早说,我们是学术界的方外之人,但是,在版权法上,笔者也算见过猪跑,最典型的案子是,王天成诉周叶中侵犯著作权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经比对,(周叶中、戴激涛的作品)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原告(王天成)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因此,原告关于涉案46处内容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北京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这可是货真价实的抄袭,1398字,没有注明出处,法院的判决是不构成侵权,也即是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剽窃。依照这个标准,王彬彬指控汪晖的剽窃,一样在法律上不成立。汪晖从这个角度回应,胜券在握。无疑,汪晖聘请的“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不用花力气,就能轻易得出结论:汪晖同学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王彬彬同学完败。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       然而,学术上的剽窃和法律上剽窃标准有所不同。法律上的剽窃,拿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的话来说,“剽窃,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是指把他人作品利用抄袭等手段据为己有的行为。——— 适当引用规定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必须:1.引用已发表的;2.引用内容多少、程度、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评论,介绍或者比说明还长;3.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蒋法官说的“适当引用”中的要求,其实就是学术规范中的问题。但我国著作权法也有所涉猎,那是著作权法第22条的事。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是说,不构成侵权的引用,必须注明出处。否则就不是合理使用。这大概就是学术意义上的剽窃了。       王彬彬指控汪晖的四种剽窃方式,“搅拌式”、“组装式”、“掩耳盗铃式”、“老老实实式”,其实,都应该是引注不当的问题,因为都构不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要抄原作中的实质性部分,或者抄成自己作品中的实质性部分,门槛很高),但在学术上,大概算剽窃了。笔者在美国写论文时,被引注差点搞疯,因为法律的引注居然又和其他学术文章的规范不一样。反正基本上引别人一句话,就得注明出处,出版物,作者,页码等,顺序都要讲究。(当然,笔者论文不出版,也不劳您驾人肉了)。       不过,学术界和司法界习惯不同的还有,现在司法搞的都是对抗制,原告指控什么,被告辩驳清楚,法院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和有没有说服力,判定谁有理。学术界大不一样,如汪教授面对指控不必一一辩驳,只需说句,“不回应是坦荡面对学术批判”,大概就清者自清,而批评者就浊者自浊了。水木清华的清华也就马上变成千年乌龟,心安理得地把头缩着。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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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抄袭门”《联合早报》采访汪晖、郑也夫

汪晖答《联合早报》记者     问:您自己如何回应关于“抄袭”的批评?为什么至今不公开回应?     答:关于对我的所谓“抄袭”的批评,将会有专门的调查报告出来。     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是要认定抄袭的标准,其次是要认定抄袭的事实;前者需要研究相关的规章、法律,后者需要以文本为据,详细比对和研究各条指控。很不幸,虽然媒体就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累积了数十万字,但在抄袭标准和事实认定方面的讨论却很少见。     坦白地说,我在阅读了王彬彬文章后,的确感到很惊讶。根据研究,王文对于《反抗绝望》的指控共计十条,其中六条原著提供了注释,但他忽略或掩盖这些注释,或者将所谓参见式注释曲解为抄袭。这些做法只要稍加核查就可以发现。有两处原著提供注释,但重版时由于编辑分段,而将原注释与分段后的引文脱节,但注释仍然存在,属于技术性的失误。另外的例子则用完全不能成立的‘偷意’概念来指控,有很强的随意性。     我对《文艺研究》和《南方周末》的主要意见是:在发表这类文章时为什么在发表之前不与当事人核实,在发表之后又以各种方式拖延发表不同意见?    《反抗绝望》是22年前的著作,就像许多著作一样,存在一些缺点、疏漏,有些是当时的学术和出版惯例造成的,有些是校订和写作中的问题,在重版中未能加以纠正;重版过程中,由于校订不细,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前面提及的由于分段而造成的脱注现象。     如果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批评,我不但愿意接受,而且一定持欢迎态度,并在再版时吸纳这些意见。但这些疏失与抄袭、剽窃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如果刻意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用莫须有的定义对早期作品进行攻击和构陷,就是另外一种性质的问题了。     我至今没有看到对于捏造事实或掩盖证据等行为的严肃批评——如果一个社会容忍这样的行为,将会对公民权利造成很大伤害。     这类问题在媒体中很难说明,应该由学术共同体来澄清,作者个人可以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由于这些指控涉及20多年前的著述,也需要从当时的学术规范出发研究相关的例证,才能全面客观地说明问题。4月回国后,我将相关资料交给专门研究和处理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机构进行研究。相比于在媒体中炒作,我觉得只有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研究,对具体指控进行核实,才能有助于澄清问题。     问:您如何看待学术规范问题?     答:学术规范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其实也有其复杂性,离开历史的脉络和学科格局的发展,按照现在的规范对以往的论著加以判断往往会造成很大问题。以注释的体例而言,不同的领域与时期有不同的学术惯例,引注的严格性方面也会有所不同。此外,还有历史条件的约束和一些出版惯例。八十年代当然是有学术规范的,但由于时代氛围不同,整个学术风格与今天不一样。这只要拿当时的一些代表性著作与今天的著作做个对比就很容易了解。     中国对学术规范问题的讨论始于20年前《学人》丛刊创刊之际。我是这场讨论的亲历者和推动者之一。在倡导学术史和学术规范的过程中,我和我周围的朋友们曾对我们自己在八十年代的学术方式做过深入的自我批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从不拒绝批判和自我批判——但这个批判应该是真正的学术批判,也应该是从历史的观点展开的学术批评。     问:您对这次争论的评价?     答:在今天中国社会的大转变中,有争论是好事情,但如果为了达到打倒论敌而采取捏造证据、向国内或国外大规模寄送匿名信等方式,这样的争论就会走向反面。如果媒体以学术规范的名义展开批评,那么至少自己也应该遵守基本规范;如果媒体工作者一面发表单方面的观点,另一面又参与组织针对某个作者的社会动员,你就很难信任这样的媒体。     林毓生先生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本是很好的事情,但他不做核查,以不实的例证作为指控的根据,就不合乎规范。他对我的思想观点展开批评,我也很欢迎,但他既没有引证,也没有上下文的关联,近于无的放矢。以这种方式在大众传媒中发言除了起到“动员”作用外,很难引起有意义的争论。    《联合早报》记者采访郑也夫     “汪晖抄袭门”成为国内外学术界与舆论界的争议课题,两个阵营的专家学者各执一词,本报也采访了支持清华大学进行调查,并参与联署要求清华大学成立学术调查委员会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     对于海外学者将“抄袭门”视为“媒体攻击”、政治迫害,郑也夫有截然不同的意见。     他说:“参加联署的有些海外学者看不懂中文,他们解释联署的理由时说:怀疑中国发生了政治迫害。我不认为迫害行动会选择诬陷剽窃这样最难得逞的领域。而王彬彬的文章是个体行为,是突发的。” 他说,这些天他的朋友与人若干签名者有过沟通,其中一些不赞同给清华校长的这封信公开,另一些态度已经有变。     “媒体是公平的,他们只是提供平台,上面基本是学者的文章,两派都有。钱理群、靳大成、杨念群、舒炜、李陀等‘挺汪’的言论一点不少。《南方周末》原计划发表舒炜的长文,是他自己撤稿转投别处。我驳斥了舒炜文章中对王彬彬证据的驳斥,他未答复。且不止一家媒体联系采访汪晖而未果。”     受访时,郑也夫也对汪晖4个月内不接受国内媒体采访,第一次发声却选择境外媒体表示“很不理解”。     他认为,涉嫌人所在学术单位组织调查是了断“抄袭门”争议的最好方式。“今天是这样,以后应该成为学界的常规,事情发生了,不经外界敦促就自动履行。国内名牌大学中多有相关机构,但他们常常拖延、无作为。我们是在事发后三个月清华大学和社科院毫无作为的情况下,搞出了致两机构的63人签名信。”     事实上,面对着官办机构的无作为,一些关心此事的学界中人也议论过成立民间学术机构来裁定此事的可能性,但郑也夫认为这是下策,这可能惹起更多争议。     他说:“我邀请公开挺汪的几个朋友(也是我的朋友)签名,因为我认为,涉嫌剽窃事件最终要通过当事人所在的学术机构裁决。很遗憾,他们拒绝了,他们认为学术机构开始受理就意味着汪晖有问题。这很荒诞,无罪推定是现代法律的基本观念啊。我们63人签名信是中性的,没有对汪晖剽窃与否表态,没有攻击,自然也就不是‘有组织的攻击’。相反,我觉得90余海外学者的签名信是‘有组织的包庇’,不懂中文就参与辩护。”     他对比了汪晖和上海学者朱学勤(不久前也被惹上抄袭争议)。两个人都认为自己没有剽窃,但是在态度和处理方式上天差地别。汪晖面对实名人揭发,四个月不答复。朱学勤遭到匿名揭发后,在第一时间主动找复旦大学,要求审理,甚至上交学位证书。郑也夫认为,汪晖、朱学勤都各有不少“粉丝”(支持者),但两件事的态势大不相同,围绕汪晖的争论甚嚣尘上,“汪粉”们一直在抱怨媒体;而朱学勤的事情迅速走入学术调查机构,过程要平静许多,两种不同的演变方式,恐怕与二人的态度相关。     郑也夫认为,事情的症结还在于需要对“抄袭”问题调查清楚,对此,他寄望清华大学以及汪晖本人对此也有积极的表态。     他说:“我对清华和社科院(汪晖博士论文的授予单位)总体上很失望,但对清华还抱希望。明年是清华百年校庆,庭院打扫干净才能迎接海内外的宾客吧。我觉得作为当事人,汪晖的态度可以促进清华开始审理,他们的态度将是这件事接下来如何发展的变量。”反之,郑也夫说,他唯一确定的是:“我知道很多学界朋友的态度是坚定的:此事不可以不了了之。”                                                   (以上两文均载于《联合早报》20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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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迅所谓的“偷”》的两点补充

作者: 张耀杰  |  评论(0)  | 标签: 鲁迅 , “偷” , 唐弢 , 抄袭剽窃 关于《鲁迅所谓的“偷”与唐弢的抄袭剽窃》的两点补充 《鲁迅所谓的“偷”与唐弢的抄袭剽窃》一文交给《经济观察报》发表之后,得到一些朋友的反馈意见,觉得有必要写下两点补充说明。 其一,笔者多年前也曾经是鲁迅以及《鲁迅全集》的爱好者甚至于崇拜者,后来又喜欢上了周作人的散文随笔。直到后来在谢泳先生的劝告和启发下,才下决心集中时间通读了胡适的大部分著作。通过最为直观的比较研究,笔者终于明白胡适尽管一生中与所有个人一样,做错过许多事也说错过许多话,但是,他所选择的人生路径,是所有中国人中间最接近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宪政民主的现代文明社会的。鲁迅后半生所选择的,偏偏是他自己在《新青年》时代明确否定和反对过的“党同伐异”的老路子。这样的人生路径,是直接通往中国大陆1949年之后的反胡适、反胡风、反右派,以及所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挑起群众斗群众的。尽管鲁迅自己假如活到1949年之后,也很有可能被毛伟人打成右派甚至于关进监狱。看看今天的鲁迅迷们,不敢正大光明地用真实名字与别人论争,却只能换用一个接一个的匿名马甲,并且采最阴暗恶毒的中国文字在网络上肆意骂人的丑恶嘴脸,鲁迅以及《鲁迅全集》的价值所在,也就昭然若揭了! 鲁迅去世后不久,胡适在1936年12月14日写给苏雪林的回信中,并没有把鲁迅当作自己的朋友,而是与坚持“党同伐异”的鲁迅一样,是以异党和敌党的眼光看待鲁迅的。用胡适的原话来说,就是“鲁迅狺狺攻击我们,其实何损于我们一丝一毫?他已死了,我们尽可以撇开一切小节不谈,……” 胡适所谓的“凡论一人,总须持平”,目的是要否定超越鲁迅“党同伐异”的极端态度。但是,他在没有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竟然为了“能使敌党俯首心服”,便要求作为受害者的陈源即“通伯先生”写文章“为鲁迅洗刷明白”;这样就严重违背了学术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公理,以及敌对双方“费厄泼赖”即公平竞争的普世规则。这在胡适一生中,不能不说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明显败笔。更何况鲁迅本人早在1924年12月15日的《语丝》周刊第5期,已经发表过《我来说“持中”的真相》,把钱玄同以及胡适的“持中”即“持平”态度,明确认定为“‘骑墙’,或是极巧妙的‘随风倒’”。不愿意“持中”即“持平”的鲁迅,所要坚持的一直是“党同伐异”的“报仇雪恨,《春秋》之义也”。 其二,唐弢一生中最为恶劣的抄袭剽窃,并不是在《取缔新思想》一文中抄袭剽窃阿英的《文字之狱的黑影》,而是在1962年6月北京出版社出版的《书话》单行本的序言中,对于自己1956年发表在《读书月报》中的《〈书话〉开场白》的恶意改写。 唐弢早年的学生沈鹏年,在《唐弢:怎么能这样写“书话”——为被《晦庵书话》长期诬陷的范纪曼同志辩诬》一文中介绍说,1956年的《〈书话〉开场白》中有这样一段话: “有一次,我的《书话》(即《海涅〈还乡〉》篇)竟然碰痛了一个大特务,他在汪伪时期担任过伪中央大学的教授,在上海开过旧书铺,做了一些鬼鬼祟祟的工作。‘八一五’以后,国民党‘从天上飞过来,地下钻出来’,他又成为红极一时的‘要人’。我把他的底子揭穿了。他便派人通知我。一定要更正,否则就以手枪对付。派来的人要我当面和他谈谈,我诚然闲得发慌,却还没有‘吃讲茶’的工夫,而且既是事实,又怎么能够更正呢?决定由他去。乱世人命,本来就很难说呀,我只好在那里坐以待‘毙’了。但他也没有真的来枪毙我。” 但是,到了1962年6月的《〈书话〉序言》中,唐弢自己却把自己的《〈书话〉开场白》中的这段话,抄袭剽窃成了如下一段话: “有一次,我的《书话》终于碰痛了一个大特务。他在汪伪时期担任过伪中央大学的教授,在上海开过旧书铺。利用书店做他鬼鬼祟祟的工作。‘八一五’以后,国民党官员‘从天上飞过来,从地下钻出来’,到处‘劫收’。这位‘教授’兼书店老板摇身一变,居然成为红极一时的‘要人’。我在《书话》里揭破了他过去的历史。他派《中央日报》总主笔来找我,要我在《书话》原地更正。否则的话,他手下有三百名全副武装的‘豪客’,随时随地可以枪毙我。” 经过这样歪曲改写的抄袭剽窃,唐弢笔下的“教授”兼书店老板的“大特务”、长期在李克农、潘汉年领导之下为中共从事地下秘密工作的范纪曼,于1955年7月26日因“潘汉年、杨帆事件”而被捕入狱之后,受尽了党内同志的严刑逼供,“说我态度顽固、不老实,给我从严判刑二十年”。得到鲁迅真传的第一代鲁迅研究专家唐弢先生,在“党同伐异”甚至于“党同伐异”的窝里斗方面,称得上是青出于蓝而胜于兰的。正像他的博士弟子汪晖,在抄袭剽窃、拉党结派、投机取巧方面,比他更加青出于蓝而胜于兰一样。 2010年8月3日于北京家中。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张耀杰的最新更新: 鲁迅所谓的“偷”与唐弢的抄袭剽窃 / 2010-08-03 13:01 / 评论数( 0 ) 唐弢:怎么能这样写“书话” / 2010-08-01 23:09 / 评论数( 1 ) 道听途说之新世说新语 / 2010-08-01 10:33 / 评论数( 0 ) 张耀杰推荐《从袁纯清全票当选看……》 / 2010-07-31 11:29 / 评论数( 3 ) 张耀杰:又见公安抓记者 / 2010-07-29 18:54 / 评论数(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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