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

Co-China周刊 | 王晓渔:公民与选举

“参与选举要求一个人关心和谙熟公共事务,要求一个人学会与他人合作。国人参选人大代表的热情和努力,无论结局如何,都是一个培育公共精神的机会。这或许是从臣民迈向公民的第一步。” 在微博上,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方兴未艾,这本身便说明了公民意识的蓬勃生长。没有选票,何谈公民?但从围观到参选,从微博到现实,如何迈过这一步,依然需要拭目以待。本期邀请三位法律方面的学者,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从臣民迈向公民 王建勋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这不是因为人喜欢政治,而是人作为社会动物,离不开公共事务,离不开与他人共处。构建怎样的秩序才能确保人们自由而和平地共处呢? 理论和经验均表明,如果一个社会的公共事务由一个人或者少数人垄断,就会形成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和秩序。在这样的社会里,一些人高高在上,而另一些人惟命是从,沦为缺乏自由和独立的“臣民”。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全体成员都有权参与公共事务,则会形成一种平等共治的关系和秩序。在这样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每个人都成为公共事务的主人,成为自由而独立的“公民”。 “公民”并非意味着拥有某个国家的国籍,而是意味着有权参与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分享主持正义的机会(褚松燕:《个体与共同体——公民资格的演变及其意义》,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这样的人只存于“共和国”中。“共和国”的本意是,政治事务乃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由众人共同治理。没有公民的参与,没有平等共治,一个共同体就不是共和国,无论其名头如何。 在一个共和国中,公民是公私事务的真正主人。一个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既有权自主治理私人事务,不受他人干涉,又有权参与治理公共事务,不受他人阻遏。这是自治的两个层面:前者是个体的自治——私人事务的自治;后者是共同体的自治——公共事务的自治。 在很大程度上讲,私人事务的自治,只要确保个人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即可实现,而公共事务的自治,则需要个人参与其中,与他人共同治理,实践公民的要义(奥斯特罗姆:《民主的意义与民主制度的脆弱性》,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 在一个自治的社会中,公民有多种方式参与共同体的治理。他(她)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批评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法律,从而推动公共事务的改善;也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较为直接地介入政治事务。现代民主是代议制民主,离不开选举这种挑选政治家的方式,尽管它只是最不坏的一种方式(萨托利:《民主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参与选举有助于培育公共精神。不难想象,如果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的事务,公共精神将会式微;如果公共精神匮乏,公共事务将会衰落,甚至蜕变为少数人的事务(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参与选举要求一个人关心和谙熟公共事务,要求一个人学会与他人合作。国人参选人大代表的热情和努力,无论结局如何,都是一个培育公共精神的机会。这或许是从臣民迈向公民的第一步。 应放弃“讨论协商”的蛇足 谌洪果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公民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人大代表,需要参选者实践的勇气和智慧,以公开合法的方式及策略,把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程序发挥到最大化。蔡定剑的《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和李凡主编的《中国选举制度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都有非常充实的调查统计资料,并对选举立法的改革问题有着高屋建瓴的洞察。 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法规定了候选人的两种产生办法,即“组织提名”和“联名提名”,前者指各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后者指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具备代表资格的人获得十人以上的联名推荐,就可以成为正式的代表候选人。选举法规定了“双过半”的当选原则,即必须有一半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且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基于这一考虑,选举法又规定,在基层人大的直接选举中,候选人和应选代表之间的差额比为三分之一到一倍,即该选区若要选出三个代表,则代表候选人要有四人到六人。由于“联合提名”门槛很低,会导致提名人数大大超过应选候选人,例如2003年北京市区县换届选举中,全市共提出初步候选人4万余人,是应选代表名额的9.46倍。 所以,有必要对初步候选人的名额进行压缩。中国选举法规定的压缩方法是,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事实上,讨论、协商的结果往往是组织推荐者全部成为正式候选人,而那些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大多会“提前落选”。更有甚者,只将联名推荐者提交讨论协商。所以,候选人提名制度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恰好是如何做到公开公正的“讨论”“协商”或“预选”。 当讨论和协商仍未就正式候选人达成一致意见时,采纳预选的最后程序。依靠讨论和协商,基本上就可以完成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任务”,预选的规定大可存而不用。即使在实践中也出现过因为讨论未果而进行预选的情形,但这种讨论“僵局”的出现机会毕竟少之又少。 因此,选举法中的这一规定实有再加改进的必要。不如直接放弃选举法中“讨论协商”的蛇足,直接规定在初步候选人名额超过预选名额时,一律采取预选。预选只规定有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选民参加就行,正式候选人可按获得票数从高到低进行确定,不必得票过半。 惟一要强调的是,为使选民小组和参加预选的选民充分了解初步候选人,在这一阶段应当推行候选人的竞选,至少在介绍候选人时,做到组织推荐者和联名推荐者有同样的介绍机会;介绍资料尽量详细,包括候选人提出的纲领、计划等;所有候选人都可以主动与选民见面,而不是被动接受选举委员会安排;法律还要支持候选人合法的对外宣传行为,比如制作海报、组织演讲、散发传单,而不是斥之以“拉选票”“扰乱选举”等。当然,和最后的正式选举一样,为了保证预选公正性,在预选日也应当停止对初步候选人的宣传介绍。 从预选起飞 郭玉闪 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所长 有人问,当选人大代表又如何?的确,虽然法律上人大代表权利很大,可现实中人大代表参政能力又很弱,或让人感觉人大代表就是个花瓶,当不了真。这又有两种情况,第一,有能力当真但不愿意当真;第二,没有能力当真却又成了人大代表。 民意不重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出在选举制度的设计上,让民意无从着力。中国的选举制度被称为多级间接选举,除了区县一级保留直选,市级省级全国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所谓间接选举,即由低一级人大代表投票产生高一级人大代表。层级越高越远离民意,层级越多民意越无足轻重。 中国选举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以党政社会团体推荐为主,也就是组织安排为主。这也导致了人大代表与民意之间的疏离。也许整个中国选举制度里,让民意与人大代表挂钩的,就是在县区级别人大选举中,以独立候选人姿态出现、直接争取选民投票当选的人大代表。 这才是当下独立候选的意义所在。但在程序上,除非是绝对民意支持,否则即便有一定民意支持,也未必有机会成为正式代表。 有两个关键,第一,如果独立候选人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那么在竞选活动的组织上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且在最后投票时名字不会在选票上出现,需选民另外填写,难度增加不少;第二,县区的直选,往往第一轮海选能推举出十倍于正式候选人的提名候选人;而从这些提名候选人里选出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一般是三上三下的讨论和协商,基本是领导的意志主导。所以实践当中几乎能将所有民意隔绝在外,独立候选人少有能顺利度过而不被淘汰的。 在各级人大选举中,县区人大代表直选本应该是最贴近民意的,但被一个讨论、协商过程颠覆了。按照选举法,可以替代讨论、协商的方案是预选。也就是说,让海选出来的提名候选人先有一次面向选民的竞争,让选民用投票方式选出正式的候选人;之后在正式候选人之间再竞争一次,投票决定出正式的人大代表归属。 预选的好处显而易见,至少在区县直接选举中可以让民意有用武之地。虽然这对以间接选举为主的整个选举制度实质变革作用不算很大,但若能实施,则总是在向民意靠拢的方向上走出踏实的第一步。 预选也并非无先例。社科院专家史卫民等的《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里介绍了一个成功的案例:1998年,北京门头沟区龙泉镇选举分会三家店选区遇到三上三下酝酿后提名候选人数量仍多于正式候选人,只好进行预选,结果很成功。 预选也并非没有理论支持。史卫民等的另一本书《规范选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中,就已经介绍了一套周密的预选程序设计;史卫民牵头在2001-2002年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时挑选了数省做预选程序试点,成果也体现在《规范选举》一书里。 不夸张地说,预选在中国的推行,缺少的只是一个起飞的机会。 (王晓渔,文化学者、评论家,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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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一本杂志和一份报纸

某年某月某日之后,我决定blog上只写技术话题。再不写个人有关的任何事情。另外一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作为一个环保主义者,我决定不买任何报纸和杂志,因为我觉得浪费资源,我看电子形式的东西已经足够了。甚至很多时候,别人赠送我的印刷品,我都会拒收。决定不买杂志的那个日子,到现在已经有10年了。中途极少破例。 但今天,我破例同时买了一份杂志和一份报纸。于是,我也打算再破例一次,在blog上写一次非技术话题。 这本杂志是《时尚先生》2009年8月号,报纸是《南方周末》8月6日。 杂志,我是为了许志永这页而买。报纸则是为了A3版关于黑监狱的报道。 如果你理解,那么你应该明白我为什么会把这些东西买来作为收藏。如果你不能理解,那么请听我慢慢说清楚这件事吧。 许志永博士是公盟创始人。公盟是一个法律援助公益组织。他们做过很多事,比如 :2003年 就孙志刚案提起违宪审查建议,这件事最终取消了暂住证。如果你在2003年之前离开家乡,在另外一个城市工作,那么你很有可能和孙志刚一样,因为暂住证而莫名其妙丧了命。记得我刚来北京的时候,周围不时流传着” 到昌平筛沙子 “的典故。感谢互联网,我们现在仍然可以找到”筛沙子”这个现在听起来好像小说一样的故事。在当时这可是笼罩在大家身边的实际威胁。 概括点说,公盟做过的事情之中,一定有为你争取权益的,且不说大事,就说身边的事情,如果你在异地工作,如果你养狗,如果你家的房子要拆迁,如果你来自农村,如果你使用网通和电信的服务,如果你有孩子,如果你坐火车…就这几条大概就能涵盖所有人了吧。夸张一点来说的话,如果你纳税…. 更为难得的是,许志永是个非常温和的人,始终提倡非暴力,一切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一切合理合法,甚至到了被人打也不还手的地步。 《时尚先生》的照片配的文字是许志永的梦想:” 我希望我们是个自由幸福的国家。每个人不需要违背良心,只要靠自己的才能和品德就可以找到合适的位置;一个简单而幸福的社会,人性的善得到最大的张扬,恶得到最大的抑制;诚实、信用、友爱、互助将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没有那么多烦恼和愤怒,每一个人脸上是纯真的笑容。 ” 那么现在公盟怎么样呢?很遗憾,许志永博士刚刚被抓起来,关进了看守所,’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设机构’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则被民政局宣布为非法组织。有时候我真想狠狠扇自己两个嘴巴,让自己从这个魔幻的超现实的荒谬的梦中醒来。不幸的是,这并非恶梦,而是现实。 南周报道的这件事情我不想多说了。有兴趣的自己找来电子版看吧。 著名专栏作者许知远(这两个人的名字时常被别人弄混)写了一篇相当感人的文章,《 我们这一代 》 我能做的,只能去买一本正面宣传他的杂志,在blog上记录这件事,并试图告诉我blog的读者,这件事发生过。当然,我还会为公盟捐点微不足道的钱。 写完了这篇,我的blog有可能被封。封就封了吧。天下何人不翻墙? 对了,我还要推荐下 这篇文章 无论结果如何,公盟做过的事情应该被我们铭记。 以下转载”公盟”曾经为我们每一个人做过的那些事情: 2003年度 1、就孙志刚案提起违宪审查建议(2003年) 2003年南方都市报报道了孙志刚在收容遣送站被殴打致死的消息后,三位法学博士(公盟发起人)就收容遣送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在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下,两个月后国务院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办公室。 2、孙大午案法律援助(2003年) 2003年7月,公盟的发起人张星水律师和许志永博士参与大午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辩护。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10月30日,孙大午先生被判缓刑,获得释放。 3、推动基层人大代表预选程序(2003年) 2003年10月,北京市各区开始进入人大代表选举预备阶段。许志永于11月正式宣布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经过其本人和助选团的不懈努力,最终当选为海淀区人大代表。 2004年度 1、为《南方都市报》喻华峰和程益中辩护。(2004年) 2004年2月,为了声援媒体的良知和责任,许志永博士接受邀请作为《南方都市报》总经理喻华峰案的代理人之一。 2,参与代理承德四公民五次被判死刑案。(2004年) 2004年2月,许志永博士应吕宝祥律师之邀开始参与代理承德四公民冤案,四名被告人从1994年涉嫌抢劫出租车入狱先后被判处四次死刑。经过数次去承德周密调查,我们确认这四位公民是无辜的。公盟通过网络发布案卷材料,和众多有良知的新闻媒体一起表达对此案的关注。2004年3月26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死缓和无期。此后,开始了漫长的申诉过程。 3,对北京动物园搬迁的合法性组织研讨会提出质疑。(2004年) 2004年4月,媒体报道了北京市政府某部门提出准备将北京动物园搬迁到郊区。我们认为,北京动物园作为北京市民乃至全国人民的重要公益设施,其搬迁应作为北京的一件重大事项通过应有的公开的法律程序来决定,而不能由某部门私下做出决定。为此,我们联合环保组织”绿家园”组织了一场大型研讨会。6 月,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态,北京动物园不宜搬迁。 4,组织人大代表论坛(2004年) 2004年7月,在中国人大代表制度创立五十周年之际,公盟持续组织了六期”我们是人民代表”论坛。论坛邀请了部分海淀区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讲述其参选人大代表以及履职的经历,分析人大制度,努力推动人大制度改革。 5、参与起草并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宪法人权条款的修订建议 2004 年 1 月,我国即将第四次修订宪法之际,许志永、范亚峰、滕彪、秋风、王怡等法律学者共同起草完成了《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建议》,提出了全面修改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使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人权保护体系的建议。并征集了贺卫方、秦晖等 30 位知名学者的联合签名。并举办了”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护条款”的学术研讨会。 6、关注河南爱滋病村”关爱之家”孤儿院被政府强制关闭事件。 2005年度 1、启动中国信访制度的研究(2005年)。 2005年初,公盟开始了对中国信访制度的研究。该项目目标在于通过全局性的总报告、地方分报告以及北京上访村的典型上访人的报告,向公众展现中国目前严重的上访现状以及上访者的悲惨人生,在现实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基层民主制度的改革建议。许志永博士在调研过程中,通过公布上访人被接访人员殴打的亲身经历,提请了有关部门对上访人权益的关注,从2005年5月起,打人现象明显减少。 2、参与营救朱久虎律师(2005年)。 2005年5月,朱久虎律师因为代理陕北民营石油案得罪地方政府,被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逮捕,滕彪博士、许志永博士与众多律师一起到陕北参与营救。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撰写陕北民营石油企业生存报告,以及媒体的宣传将朱久虎律师的遭遇公之于众。在多方努力之下,朱久虎律师无罪释放。 3、设立人大代表接待日,延续至今(2005年-2009年)。 2005年5月起,我们顺应海淀人大中的有利局势,每周四下午在办公室设立海淀区人大代表接待日,为海淀区选民服务。 4、人大制度研究。 为配合公盟在人大代表工作上的努力,建设了人大研究网,以此平台传播优秀的人大代表事迹、各级人大和村委会的竞选经验、选举制度与人大制度的理论探索等和人大相关的全方位的信息。并以此网站为平台协助下一次竞选中独立候选人参选。 5、撰写《中国人权发展报告》。 为了客观理性表述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保障在过去一年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2005年度报告已经印发寄给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网络发表。 2006年度 1、继续为承德案提供法律援助并努力推动律师在场制度进入立法程序: 从2004年至今,对于河北承德案的法律援助一直没有中断。滕彪、李方平等律师组成的辩护团成员多次前往河北省高级法院与法官商谈该案的再审事宜,争取再审。2005年11月,辩护团发起了呼吁最高法院再审此案的法律人签名,截止于2006年7月,共征集到181位法律人的亲笔签名。2006年 3月,公盟成立了以赵国君、李玉洁、林峥为主要成员的关于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报告的项目小组。 2、完成2005年中国人权报告。 3、关注北京出租车提价和管理体制改革。 4、开设公盟评论。 从2006年4月开始,公盟网站增设了”公盟评论”栏目,该栏目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评论特稿的形式在网站上刊登。”公盟评论”是公盟开展制度倡导活动的一个形式,体现了公盟一贯保有的温和、建设性地推进制度改革的行动立场。 5、福州陈信滔国家赔偿案。 2006年6月,公盟立项为福州陈信滔国家赔偿案提供法律援助,该案是有利于推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改革的一个典型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起诉阶段。 6、完成中国信访问题研究报告。 公盟”中国信访问题研究报告项目小组”花费了大量时间在全国三个县和北京上访村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完成了近20万字的深入报告。在项目结束之际,公盟邀请到全国范围内关注信访问题的知名学者和政府官员,召开了一个大规模的信访专题研讨会。报告在学界范围内有了广泛的流传,影响了更多的公众关注访民这个特殊的群体以及中国信访问题的现状。 7、启动高校社团项目。 2006年8月–10月,公盟首次在高校中开展社团小额资助项目,鼓励更多关心中国问题的大学生参与到社会调研和制度建设的讨论中来。 8、关注200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直选: 2006年9月,公盟成立了”关注2006年北京市区人大代表直选项目小组”。该小组由李玉洁、蒲素等与高校志愿者组成。项目小组召集了北京市各区关注社区建设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开会讨论即将到来的选举,鼓励大家参选。10月,项目小组在各选区提名候选人之前,印刷了近400份由”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课题组”编写的《选举指南》,以及许志永代表撰写的《致选民的一封信》,寄往全市357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在寄出邮件后,陆续接到回馈电话咨询参选事宜。之后项目小组派出十多名志愿者为有意参选的市民助选,帮助他们发放宣传材料,征集居民联名推荐,观察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为候选人提供法律咨询。 9、关注打工子弟受教育权。 2006年12月,公盟着手开始对以北京为主的打工子弟学校的生存状况和法律保障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力求在详细、深入地调研基础上提出切实有效的立法建议,从制度上保障新移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目前,该项目计划由联合提出《关于慎重处理打工子弟学校问题的公民建议书》的公盟研究员李方平律师和胡星斗博士作为项目负责人。 这个项目的关注点在于城市新移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涉及到教育制度、财政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保障等社会公正的制度性问题。 10、关于修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立法建议。 2006年12月,公盟开始关注在北京成为社区民众、养犬人与政府之间矛盾焦点的养犬问题。通过对现有法规和养犬人现状的调查研究,公盟起草提请北京市人大修改现行《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立法建议。为了使立法建议具有充分的社会调查基础,公盟在12月8日组织了50名志愿者在北京主要城区的大型超市进行了1023份问卷调查,得出了一系列客观可靠的调查数据,指出在北京市城区养犬人比例高达27.8%,说明养犬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游说人大代表提出修改议案来改变现有法规中不合理条款。游说工作收到了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 2007年度 一、公盟援助个案 1、帮助黑砖窑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2007年8月22日,受黑砖窑受害者陈小军和庞飞虎委托,在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工作室张亚东先生的帮助下,许志永和滕彪律师向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洪洞县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要求就不作为带来的伤害给予黑砖窑受害人国家赔偿。2008年,公盟继续援助陈小军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程海户籍诉讼案 2007年4月,程海律师先后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者为他办理自由迁移手续。现在诉讼在继续中,公盟为程海律师提供支持,并将结合户籍制度研究项目,2008年继续关注和研究公民自由迁徙权和户籍制度改革。 3、杨花秀为子鸣冤案 1996年10月6日,杨花秀子之程鹏被河南焦作市修武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关押于修武县看守所,1997年9月25日死于看守所,当地公安机关在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并且没有出具死亡鉴定书的情况下,雇佣一农民将尸体埋藏于当地河边的大树下,杨花秀找到尸体后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损失。公盟援助律师江天勇、李春富深入了解此案并多次前往案发地调查此案,不断向相关机关反映案情,但公检法机关不作为,案件进展缓慢。公盟将持续关注此案,为杨花秀提供法律援助。 4、陈信滔诉公安机关职务侵权民事赔偿案 2001年2月20日,福州发生了一起重大警匪勾结杀人抢劫案。公盟认为,福州市晋安分局参与本案的干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分局应当与徐承平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21条关于职务侵权的规定。然而陈信滔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从2007年4月2日陈信滔向福建省高院起诉至今,一直没有立案。 5、三死刑冤案:河北承德案,广东揭阳案,江西乐平案 公盟为三个死刑冤案中的十二位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多位公盟律师赴广东、江西进行调查。我们也为这三个案件召开过题为”冤案为什么得不到纠正”的案件研讨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再审机制的失灵进行了讨论,并整理出案件材料和证据寄给多位人大代表,请人大代表关注并帮助呼吁案件的重新调查。 二、公盟个案研讨会 1、钉子户事件与拆迁制度的法律问题研讨会,3月30日 2、冤案为什么得不到纠正—-关于刑事错案再审机制的研讨会 ,6月9日 3、谁导致了孕妇的死亡—-关于手术决定程序和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研讨会,11月27日 三、公民参与行动 1、关注北京宋庄小产权房合同纠纷案并发布联名呼吁,提议让农民自由决定他们的土地交易和交易的对象,从而真正保护农民权利。 2、参与河北省南高和村村民不满京石高速路修建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村民呼吁,并得到保定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答复。 3、许志永作为海淀区人大代表,为海淀区博雅德园小区业主维权呼吁,最终维权成功 。 4、李方平、王利平律师”要求查处电信、网通垄断行为”,得到信息产业部书面答复。 5、就”纸包子”事件发表公开信,指出舆论封锁比假新闻更可怕。 6、关注济南暴雨后,网友因发布帖子说有人淹死但政府未公布而被拘留事件。 7、关注中关村拆迁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生造的”规划意见书”,取代法定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年11月16日,中关村科技城的居民龙新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规划意见书》。公盟律师一直关注本案。 8、关注王粪堆死亡案。2007年8月4日早晨,4名河南籍公民在北京市崇文区左安门地区拾荒过程中被当地联防队员当成小偷追赶,其中两人被抓,一人逃跑,另一人失踪,失踪者王粪堆的尸体在左安门护城河里被发现。死者家属认为联防队对王粪堆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盟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给与法律帮助。 四、法律研究 1、关于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履行项目 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但一直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该项目的目的是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推动中国的人权保障。该项目由周梅燕、王建勋、赵晓力、姚国建、许志永、滕彪等人执笔,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公盟于2008年1月把研究报告和呼吁批准该公约的信寄给众多全国人大代表。 2、关于推动北京改革”户籍制度”完善城市新移民准入制度项目 目前北京市在面对数量庞大的新移民时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该项目目标为促使北京市政府改革现行暂住证制度,使来到北京一定年限的新移民获得在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平等市民权利。该项目调查和研究工作已经完成。2008年公盟通过研讨和游说市人大代表继续推动该项目。 3、关于推动改革中国城市拆迁法律制度的项目 在《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废除之后,该项目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征收法》的起草上。该项目由杨支柱老师负责,计划在2008年5月末结项。 4、公民观察行动(http://www.gmguancha.org/) 公民观察是公盟基于公民立场通过监督政府履行职责推动政府廉洁、透明、高效、高质量服务的长期项目。观察项目主要集中在和公众生活比较密切的、公众比较关注的医疗、教育、环保、司法、廉政五等部门,主要工作方式是接受公民投诉,关注个案,必要时进行调查,通过人大代表监督或者公布调查报告的方式监督政府履行职责。 2007年关注问题包括翠湖湿地、六里屯垃圾场的建设、圆明园的环境保护、海淀公园的拆建问题,及打工子弟学校问题、农村合作医疗等问题的调查等。 五、公盟评论 全年公盟评论共发表《反对电信垄断暴利的公益之诉》、《坚决支持小产权房合法化》、《一个案件的真相与两个案件的正义》(关注”聂树斌案”)、《ATM机故障的无期徒刑与法官的堕落》等46篇文章。为公盟研究员对当期热点新闻话题和重大新闻事件发出的建设性理性声音。 2008年 一、个案援助 1、 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做法律援助,提起共同诉讼(2008年) 2008年9月毒奶粉案曝出后,公盟迅速组织了由全国上百律师组成的志愿律师团,为受害消费者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 10月中旬,公盟通过网络以及《南方周末》发出《公盟志愿律师为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而患病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公告》,并通过网络发出《公盟关于”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的建议》,并把此建议邮寄至卫生部、质检总局、国务院等部门,开始正式接受全国各地受害者的委托。 11月24日,援助律师前往石家庄,向三鹿集团递交了《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律师建议书》以及一份援助律师已经接到委托的三鹿受害者名单。 11月25日,公盟和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共同举办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家庭与媒体、律师见面会。12月8日,公盟援助律师代表63名三鹿三聚氰胺奶粉的受害者正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目前,公盟正在积极准备向其他奶粉企业提起诉讼。 2、杨佳袭警案二审调查(未获准) 9月8日,律师团成员刘晓原律师、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律师、张建国律师、季化律师、程海律师与杨佳父亲等一道赴上海,取得一审判决书,但未被获准会见杨佳。9月9日,杨佳的姨妈王静荣在律师李方平陪同下,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在杨佳母亲王静梅失踪案上的不作为,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朝阳法院立案庭拒绝立案。10月26日,杨佳被执行死刑。 3、杜学雷案 2008年10月3日中午,杜学雷在河南省内黄县楚旺派出所被殴打致死。公盟志愿律师张兴奎、兰志学介入此案为杜学雷家属提供法律援助。10月下旬,此案受害者家属与公安机关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4、甘锦华案 2004年10月12日晚,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尼姑林某、周某二人被杀,经过调查,警方逮捕了当地村民甘锦华。甘锦华被判处死刑后,在临刑前喊冤,省高级法院组织重新审理。2008年11月6日,此案再审二审开庭,在这场关乎甘锦华生死的重要庭审中,滕彪担任甘锦华的辩护人,提出28出重要疑点以及刑讯逼供等问题。 4、承德陈国清案 5、福州陈信滔案 6、其他个案 ◎2月19日,接到”四川打工女火车上挤死”的案件材料,联系死者家属为其提供了一些法律方面的咨询,并两次建议其坚持与铁路方面谈判。经过当事人家属与铁路多次协商,最终铁路方面把抚慰金提高到5万元。家属接受了此赔偿。 ◎北京海淀区苏家坨地区163户拆迁户代表徐玉清向公盟反应回迁楼建设延期、周转金太低等问题。3月13日许志永写了”人大代表建议”寄往海淀区政府人大代表联络室。 ◎海淀区四季青镇孙振环拆迁案、海淀区西洼村拆迁征地案。 ◎河北省唐山市民黄玉秀反应其子廖海军被控故意杀害幼女,2003年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廖海军无期徒刑,黄玉秀及丈夫廖友以犯包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5年。案件可能涉及刑讯逼供、公安机关伪造证据等情况,公盟决定对此案给予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口头通知此案已经立案。 ◎对抗非法强拆的张薇、马秀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公民黄勇因对政府养犬管理部门蛮横打狗限小发表言论、进行表达而被关押、起诉,为维护公民合法言论表达自由,我们无偿援助黄勇并进行了无罪辩护。目前案件已审结,我们的工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于博诉清华大学培训合同纠纷案。 ◎上访公民单亚娟被黑监狱暴力人员打伤后,在积水潭医院诊断,结果为”陈旧性骨折”,与其他多家医院多次诊断结论相反,导致其故意伤害案无法成立。为此单亚娟将北京积水潭医院诉至法院,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二、公盟个案研讨会 ◎公盟个案研讨会—-由辽宁县委书记进京刑拘北京记者说起,1月10日。 ◎城管制度反思—-从城管杀人案谈起,1月10日。 ◎2005–2007中国新闻自由度研究报告研讨会,3月2日。 ◎ 维护灾区稳定法律问题研讨会,5月31日,与检察日报•正义网合办。 ◎拆迁现实问题与征收法立法研讨会,6月1日。 ◎ 网络言论自由—-从杜冬劲诉上海电信案说起,6月21日。 ◎ 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与突破研讨会,6月25日。 ◎ 推动律协直选的意义和方法研讨会,7月26日,与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共同合办。 ◎周正龙虎照案,10月19日。 三、公民参与 ◎推动北京市律师协会直选项目 2008年6月,公盟与多名律师合作,对台湾、香港、美国等律协选举制度进行研究,积极宣传律民主选举,希望通过各界律师的合作推动北京律协的民主选举。 8月下旬,律师们起草了《顺应历史潮流,实现律协直选—-致全体北京律师、市司法局、市律协的呼吁》和《北京律师协会选举程序(草案)》等文章,这些文章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了法律界关注,受到了各界律师的支持。9月中旬,参与推动北京市律师协会直选项目的律师们为了听取更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向北京市近16000名律师分别发出了信函。9月12日北京律协公布律协章程征求意见稿。同日,直选律师们向北京全体律师发出了《竞选律师代表的策略和建议》。9月13日,直选律师开办的《律师沙龙》网站开通运行。10月24日,直选律师之一李方平等发表公开信,对全国律协七大律师代表的产生缺乏合法性和民主性提出质疑。11月,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协发出《关于敦促律协换届审计并公开财务的公开信》。12月2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七届五次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推动直选的律师们对此提出了质疑。 ◎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公盟关注关注并支持了以下信息公开申请及后续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市民朱福祥、湛江向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依法申请部分工程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 北京市昌平区市民陈育华向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申请公开2003年至今的养犬管理费用使用情况; 郝劲松申请陕西省林业厅公开虎照案相关信息; 海淀区四季青镇居民兰靖远向海淀区四季青镇政府申请一项关于集体土地被占用的相关信息公开。 ◎对电信、网通网络封锁的共同诉讼 2007年初,上海居民杜冬劲上网时发现自己在海外注册的一家网站无法正常访问,但该网站实际上当时正常运营。因此,杜冬劲起诉上海电信,他要求被告明确告知自己的网站为何不能通过国内互联网登陆,并按照合同赔偿两个月宽带使用费和诉讼举证费用,但一审败诉,二审再次败诉。公盟一直关注此案。 李方平诉中国网通北京公司反垄断案。 四、民声频道 民声频道旨在关注遭遇不公正的个体,发布来自公民社会的声音。以案情报道的方式,放大个体微弱的声音,以获得社会公众的关注;以公民来信的方式,刊登公民对法治和社会改革提出的理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编写了”北京海淀区苏家坨镇163户拆迁户质疑住房周转金过低”的民声频道文章,并对此类事件进行了简要分析。 ◎ 3月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人郭克哲家属以及贵州省铜仁市茶店镇开天村村民杨鑫家属的上访材料,分别反应郭克哲、杨鑫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意外身亡。 ◎3月,经过对近年公盟收到的相关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死亡事件的整理,编写了”危险的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频繁死亡”的民声频道。 ◎ 4月,北京市海淀区北京体育大学南侧西洼村居民反应,2006年当地拆迁征地过程中拆迁单位欺骗居民。根据材料公盟编写了民声频道文章并进行深入调查,参与了居民与政府部门的协商,政府部门初步同意为拆迁户解决实际问题。 四、法律研究 选择中国前沿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改革意见和立法建议。 ◎ 2005-2007中国新闻自由度观察报告(2008年) ◎推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和履行研究报告(2007年-2008年) ◎户籍制度改革及北京新市民居住制度改革研究(2007年-2008年) ◎征收法立法草案(2007-2008年) 五、其他工作 ◎2008年度十大法治事件评点 ◎公民责任奖。”公民责任奖”是公盟于2008年启动的一项民间权利保障促进项目。其宗旨是鼓励公共精神和公民责任。首届公民责任奖获得者如下:韩寒、简光洲、丘建东,获得提名奖的为:郝劲松、韦东英、陈光标、陈育华、刘绍坤。 2009年度(部分,简要) 继续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关注精神病强制收容问题。孙东东事件后召开研讨会。 邓玉娇案发生后,派出律师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 上访者姚晶北欧驻京办殴打致伤严重,许志永撰文呼吁并提供法律援助。 网友捐款,公盟建立法律援助基金。… 信息公开项目负责人杨慧文律师向北京73家政府部门申请公开”三公消费”和”本部门所有收入支出具体情况”。 完成西藏34事件社会经济成因调查报告,并寄往有关政府部门。 完成公民维权手册。 公盟开展第一期法律知识培训。 关注”汉中屠狗事件”,召开研讨会。 关注非北京户籍学生的教育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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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力量叫疯狂 有一种力量叫坚韧

(长城月报总编辑朱顺忠正面回应“停刊“传言) 有一种力量叫疯狂 有一种力量叫坚韧 (长城月报总编辑朱顺忠正面回应“停刊“传言) 有一种力量叫疯狂 有一种力量叫坚韧 首先,我要感谢两年来坚定不移支持我工作的《长城月报》社的主管、主办单位 中国长城协会(香港),长城月报社社长、中央文史馆馆员赵德润先生,长城月报社执行社长杨尉先生。正是他们对我的支持和鼓励,两年来我方有了追求新闻职业理想的机会。 同时我还要感谢以下和我曾经携手迎风雨的同事: 范友峰、孔令军、兰燕飞、吴相军、杨文琴、陶勇、徐秋颖、张蕾、王博、王瑞峰、刘岩、詹敏、蒲文盺、齐林、张薇、王亚花、李蓓、郭振卫、李庭煊、 種靜華 、王红彦、于燕、张玉、刘婷、武灵敏、张腾江、马婧、宋雯、梁韦韦; 尤其要感谢跟随我战斗到最后、和我一起出走的长城月报团队成员:鲁晟、陈威、彭毅飞、许夏颖、汪峥、齐庆涛、张杰、李彦、卢丹江、李志伟等。 还有其他曾经为长城月报做出过贡献、直到现在还牵挂着长城月报发展的新朋故友们。 我还想特别感谢一直关心长城月报发展的 杜导正、江平、郭道晖、茅于轼、张思之、戴煌、贺卫方、于建嵘、蔡定剑(已故)、展江、张鸣、焦国标、胡星斗、马云龙、周道鸾、吴思、杨继绳、张千帆、胡星斗、曹思源   、蔡霞、陈思进、邓文初   、嘉琛   、萧瀚、丁冬、李剑芒、沈敏特   、宋忠平、   任孟山   、滕彪   、王建勋、信力建、   肖雪慧   、徐友渔   、许志永、于德清、林峰等师长们! 此外,还要感谢各位新闻界的同仁:程益中、王克勤、笑蜀、长平、洪振快、喻尘、杨恒均、梁文道、曹景行、盛大林、陈锦麟、廖保平、王光泽、郎遥远、吴祚来、智效民、李小鸣、唐毅、杨桐、陈凤山、陈永苗等, 当然还有其他很多很多关心长城月报和我本人近况的朋友们! 两年来,我把一句话当成长城月报的理念,并且用这句话号召和锻炼了一个经得住风霜雪雨的年轻团队 ——“ 用民主法治规则表述中国行进阶梯 ” 。这个理念之下,我和每位同事坚决奉行新闻专业主义和专业新闻主义,携手迎风雨、同道对惊雷,并且走过了一条荆棘满布的坎坷路、留下了一串无愧新闻职业道德的脚印,洒下了满怀新闻理想的激情。 然而,我和我的团队都没有想到, 2011 年的 10 月,一切都成为绝唱。 随后各种传言疯长,各种指责和无妄谣言也向洪水般疯狂向我和我们这个年轻团队的每一位员工扑来。更让我心寒的是,这些谣言的制造者有时就在我身边,我甚至可以看到他的影子和说谎言时眼睛的虚妄。然而,谎言终究是谎言,当你说第一个谎言时,你就必须说十个谎言来弥补,当你制造 10 个谎言时,你必须说 100 个谎言去圆谎 . 而当你说 100 个谎言的时候,怎么办?挚友范友峰昨天告诉我:一个人,一个男人,应该做男人应该做的事,即便你是女人。 躲在背后放冷箭的人,只能活在寒冷的黑夜里,因为那里没有阳光,也不需要阳光。我相信,当拿惯了冷箭的手再去拿起笔时,文字和键盘也能成为冷箭。不过,幸好这个世界上的人都不喜欢冷箭,所以放冷箭的人不会有真正的朋友,有的只是利益之下的苟合。时间消逝后,他们诞下的只有令人鄙视的龌龊、贻笑大方的卑鄙。 不过,是时,我多次心痛至伤,无数次眼泪沿着脸庞滴落在键盘上、办公桌上、方向盘上,甚至饭碗和三岁儿子的小脸蛋上。 然而,更多的同仁给了我们理解、支持和鼓励。我记得吴思先生当晚给我打了 25 次电话,急切询问我的心情和近况,次日又转告了杜导正老先生对我和团队的问候与安慰。杨恒均从澳大利亚打来国际长途,远在香港的几位前辈也专程或者安排身边工作人员给我打来电话。就连腾讯微博管理人员也在获悉相关情况后,深夜给我打来电话说: “ 朱老师,相信你,你能成功运营长城月报,也能在其他平台搭乘新闻理想 ……” 几个小时后,诸多国外媒体率先报道了我和团队的遭遇。应该说,这些报道很多都是善意的猜测,或者是根据业内人士传言而整理的消息。除了个别媒体外,大多同行没有询问我和我们团队成员。彼时,我和我们年轻的团队在西直门办公室召开了会议,会上我希望所有编辑记者不允许对涉及长城月报与我个人的微博言论发言,也不得接受外媒对此事的采访 …… 一言以蔽之,我希望自己和所有年轻的编辑记者在此时保持最大的克制和冷静,因为我知道,此时,惟有沉默。 即便如此,相关方面依然认为国外的报道是我的炒作,长城月报走到今天是 “ 朱顺忠个人的原因,与长城月报的诸多报道无关 ” 。一个相反的例子是,曾经登门要求处罚并且想 “ 约我谈谈 ” 的某敏感执部门人员也意外的给我电话说: “ 您是一个应该尊敬的新闻记者,走到今天原因很多,但是您和您的报道确实大大惹怒了好多人、好多领导 …… 请您好自为之吧 ……” 。 第二天开会,我说的第一句话是: 有一种力量叫疯狂,有一种力量叫坚韧。 谁疯狂?公权力滋生的利益相关者和想当然认为自己是传媒领导的那些人、那些真正不为党前途着想、妄图掩盖真相的人,想把党的前途和执政地位陷入不义、不理、不法的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郑州作家曹天竞选郑州市市长的事件。我是这个事件的参与者之一,也是曹天值得信任的记者之一,同时我还是这个事件的见证者和事件发展的亲历者。 2011 年 6 月 4 日中午,来京的曹天约我到著名学者焦国标老师家里吃饭。焦国标的夫人端出了自酿的葡萄酒,并且下厨做了 6 道非常 “ 河南 ” 的菜。饭后,曹天和焦国标老师谈论起了当时正引起媒体关注的 “ 独立候选人事件 ” 。谈论中,曹天突然告诉我说,目前郑州市市长吴某是代市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市长,曾经做过律师的曹天认为,根据目前中国的法律,自己完全可以、并且有能力争取 20 个人大代表签名,并且设想在郑州两会期间作为候选人出现,进入正式的郑州市市长选举的法定环节,从而彻底打破政府候选人等额选举的 “ 花瓶选举 ” 现状。焦国标老师和我都感觉这个想法很好,并且认为 “ 虽然败局已定,但谁说法律就不能真正拿起来用一次? ” 随后,我发了曹天出资亿元作为廉政保证金参选郑州市市长的微博消息。接下来的事情,就不用多说了,曹天很快成为 2011 年的一个标志性人物,他做的事情被南方系做了完整的报道。国外媒体的报道更是一发不可收拾。河南当地的行动非常快,后来曹天的一句话可以反证,他说: “ 都说秋后算账,其实他妈的他们哪里还需要等到秋后?夏天未到,账就开始找我算了!! ” 最让我感到寒心的是,我曾经供职的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某重要领导就此事召开的紧急会议上公然说:曹天一事,涉嫌国外反华势力参与 …… 集团所属媒体一律不得报道 …… 转发新京报报道的河南手机报当事编辑做出严肃处理 …… ;后来,另一名领导也小范围通知单位中层领导:马云龙和朱顺忠都曾是我们单位的人,而且是现在也是全国的 “ 名人 ” ,但也都是 “ 麻烦制造者 ” ,不要和他们接触,否则后果自负 …… 国庆节回家,以上的消息均被一一证实。开车路过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时,看着宏伟的集团大楼,我再没有留恋、回忆、甚至感到心寒似冰。眼泪不争气的在我路过这个建筑物时,缓缓滑落。这就是中国的政治,这就是动辄宣称要 “ 讲政治 ” 的、生我养我的祖国?在我们这个最不讲政治的国度,有些官员居然恬不知耻的大谈 “ 讲政治 ” ,而自己却是一肚子为官私利的卑鄙和龌龊。 什么是政治?民主和法治是政治的核心构成,那么请问某些官员,你们的 “ 讲政治 ” 讲的是民主、还是法治?或者在你们的词典里, “ 讲政治 ” 就是听上级的话、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面子、保住自己头上那顶血红的乌纱? 忽然想起了程益中说过的一句话:坚持真理就是坚持常识。原来,我们的诸多官员根本不懂得常识。 斯为,疯狂。 自 2009 年我从中国周刊辞职接手并且负责改版长城月报至今,整整两年时间。这 700 多个日日夜夜,我和我的团队经历了常人无法想象的艰难和痛苦 —— 资金紧张,我五次从家里把给孩子准备的看病钱拿来给员工们发工资,为了让大家有团队荣誉感,我多次在经济极端拮据时组织大家游玩,为了省一张门票,我们单位的几名副总甚至主动放弃随行,只让我这个总编的带领大家出去;为了省办公耗材,我到隔壁办公室蹭法律顾问的打印机和扫描仪,后来甚至专门鼓励大家在纸的背面继续编校稿子;我深深的记得,数不尽个夜班,美编和编辑们趴在桌子上沉沉睡到天亮:数不尽个深夜,连印刷厂的业务员也不得不陪着我们一起趴在办公桌上睡个通宵。很多同事们为了省房租,把房子租住到很远的郊区,比如通州的六环外,昌平的六环边,为了第二天早上 9 点的选题会,他们不得不早上 5 点多就起床挤公交,拼地铁 …… 一年后,长城月报终于赢得了业内的尊重,知名度节节攀升。多篇报道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言论和国是栏目更是成为读者翘首以待的 “ 名牌栏目 ” 。我们的特约作者里,知名的学术大家逐渐多了起来,并且越来越多。到了最后,连我们的一个编辑也感叹,我们的专家团队真的是太强大了!与此同时,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国新办甚至中纪委的读者也都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对长城月报的肯定。 2010 年初秋,定居南京的著名军史专家王辅一将军,出差到北京,专程 “ 偷偷 ” 给我打来电话,教我如何绕过警卫,坚持要接他到长城月报社看一看,坐一坐。由于没有电梯,我多次劝将军是不是可以让小伙子们搀扶他到四楼,而年逾耄耋之年的老将军却执意自己步行上楼。那天晚宴时,老将军用钢笔写下几个字:一定要讲真话,长城月报一直在努力讲着真话,值得尊敬 …… 刊物办到第二年时,长城月报已经毫不夸张的踏入知名刊物的行列。来自龙源期刊网、读览天下、汉王科技、 iphone 客户端等等网络阅读运营商的合作,也逐渐走向深入。长城月报和我本人的微博也成为有一定号召力的微博 “ 名人 ” 。在我们的努力下,河北聂树彬、内蒙呼格吉勒图两个似乎被人遗忘的案子,被重新拉回到读者眼前。我们拿出 10 个版深度策划了两个案子的前世今生,并且将杂志送进了两会会场 …… 此后,我们对计划生育国策、罕见的国内移民潮、全国的大规模拆迁行动、鲁迅被删去教科书事件、国民党将领抗日的寸血寸山河、钓鱼岛的历史由来、我国边疆烽烟等等都做了入木三分的深度采访和报道。我们的报道,赢得读者的同时,也逐步影响着市场。 可就在此时,我们折翼,摔下云端。 但是,我们对蓝天的渴望没有停止,我们对真理的伟望和仰慕没有折翼。我们依旧渴望正义的蓝天、真理的浩瀚,我们相信:声音不能被垄断,真相不会被抹杀。 我们用文字表达的政治诉求并不隐晦:将公权力赶进用民主(选票)编织的铁笼里,让暴力不要成为独 ’ 裁的怪兽,而成为我中华 13 万万同胞的保姆、保安和服务员。然而要想驯服公权这头世界上最凶猛的怪兽,谈何容易?!不仅仅当下之中国,百年前的严复、康有为和靠革命推翻王朝的孙文先生,都耗尽毕生心血,然,民主法治之光至今没有光耀我 960 万平方之华夏。 我们愿意相信,中国共产党 90 年前立党之初的革命夙愿, 80 年前的伟大民主诉求, 70 年前对独 ’ 裁和专 ’ 权的愤恨, 60 年前对亿万同胞的民主政体承诺是真实的、有效的,并且愿意相信,中国共产党是一个 “ 孙文先生政治理想之继承者 ” ,时时刻刻 “ 为人民服务 ” 的先进政党。 如何保证以上的承诺能够兑现?惟有依靠民主和法治。也许现有的社会条件下,实行宪政制度,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渠道,建议我们的执政党能够相信并且自觉维护宪法之尊严、法治之神圣。 斯为,坚韧。 我主政之下的长城月报团队,由于 “ 和上级单位合作、管理和其他诸多问题无法解决,选择了离去。 ” 但扪心自问,我们无愧于新闻职业理想,无愧于市场,无愧于读者,无愧于给我们投入广告的每一个良善的商家,也无愧于那些说谎言和制造谣言的朋友! 但我对不起三岁的孩子,对不起日夜为我操心的父母。 我尤其对不起跟随我的员工。由于我们的清贫,大家的待遇都很低,你们的腰包没有鼓起来;创业之初,清贫之下,我甚至没有能力给各位买上各种保险,配上各种福利,也没有能力给每一位员工配上必要的采访设备。可我们是一名记者,我们注定是风里来雨里去的行者,我们注定清淡一生,戎马今世。我们选择了新闻,就注定有风霜雪雨。如果有选择,我希望大家下辈子择业时不要考虑做新闻,当然我也坚决反对大家投生于飘着国旗的办公大院里,拿着纳税人的俸禄,俯视着门口聚集的 shang 访百姓,然后拉上办公室的窗帘,用权力和金钱做交易。 要分手了,我送给大家的怕只能是一句话了:以后无论在哪里择业,先要做一个在阳光下生活的人,做一个内心良善的好人,然后再去做一个干干净净的新闻人;面对不干净的、可能玷污新闻职业的钱时,一定要记住,它可能会让你一辈子洗不掉痕迹。再说句粗话,请大家见谅 —— 新闻就像一个清澈如水的处女,不干净的钱就是嫖客,如果你和他上床一次,你今生就永远不会再是处女。 我希望我们团队留下的长城月报理念不倒,希望接下来的团队能够一如既往的高举 “ 民主法治 ” 之大旗,推崇宪政之政体,惟新闻自由和敢言为职业理想追求,让长城月报这块牌子继续在新闻业界闪烁。我当然知道,敢言意味着什么,但是如果长城月报哪天因讲真话而遭整肃,那我们会化作新闻理想的雕像存入历史的档案馆。 我相信:长城月报的昨天,会被后人写进中国的新闻史。而这将是我们安慰内心痛苦的、最值得骄傲的事情。 我和我的团队走了,尽管依依不舍,但是别无选择;我和我的团队走了,告别风霜雪雨,也远离了似锦繁华;我和我的团队走了,渐渐看不见了长城月报的背影,也 —— 渐渐听不见她的依依呀呀;我和我的团队走了,请您记住 700 多个日夜的奋斗拼搏,也请您忘记一个又一个的执法审查;我和我的团队走了,请曾经上门讲情的商贾、官员和执意上门调查的警察,放下内心不安的挣扎,因为 —— 我们并不可怕;如果你们不让我们讲真话,也请你们回去告诉自己的主子:这个国家总要有一批仁人志士,心怀天下。 再见,长城月报! 祝好,长城月报! 朱顺忠即笔于北京东郊   2011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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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王建勋:误入歧途的中国司法

(刊于《领导者》总第41期(2011年8月))   中国司法正经历着怎样的变化?如何看待和评价当下的司法?它是在前进,还是在倒退?它有助于司法公正,还是不利于司法公正?这是每一个关注中国法律变革尤其是司法变革的观察家都感兴趣的问题,也是每一个渴望司法公正的人士都想了解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究和解答不仅有助于审视当下的司法情势,而且有助于思考未来的司改方向。   毫无疑问,中国的司法一直在变,但近几年的变化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变化有着不小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讲,中国司法正经历着令人不安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与十余年前确立的司法职业化目标相背,而且将司法引向了危险重重的人治歧途。其主要表现为,司法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化、调解化以及去律师化倾向,离司法公正越来越远。一方面,司法被涂上了浓浓的政治色彩,越来越依附于政治,越来越屈从于调解;另一方面,律师——尤其是维权律师和刑辩律师——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压制,律师的辩护权屡屡遭受侵犯。这种背离宪政精神和法治原则的蜕变,与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以及律师辩护权利受到保护的应有特性格格不入。   一、司法的政治化   尽管当代中国的司法一直未能避免政治的过度干预和不当影响,但这几年来司法的政治化倾向有增无减。譬如,在2010年,各地法院被要求将“党性教育”摆在首位,坚持“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强调“社会主义司法价值观”,组织开展“保持先进性”、“唱读讲传”等活动。不论这些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意图如何,它们都浪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给司法活动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政治化,因为它要求法官首先服从党派或者利益集团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和正义。司法的职能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实现正义,而不是进行政治宣教,更不是服务于党派或者利益集团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原则。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活动,服务于任何一个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体,而不是拥有特定意识形态或者政治观点的派系。   也许有人会说,这些活动只是宣传性的,不会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这种说法低估了宣教的威力,低估了各种评比活动对法官的激励作用。各地法院举办这些活动,经常将其与法官的晋升和奖惩联系起来,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前途和未来,没有哪个在乎升迁或者看重奖励的法官能够完全无视它们。实际上,在一个众多法官都趋之若鹜的大环境中,哪怕存在一些具有独立精神的异类,也很难敢于尝试消极不合作,更别说积极抵制了。除非法官们能够克服搭便车的激励,否则,他们会不可避免地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明知参与那些活动并非自己所愿,也会选择合作和参与。在这样的情形下,尽管政治性的活动未必会得到单个法官的支持或者赞赏,但往往都会得到法官们的配合。极端的例子是,希特勒时代的法官们大都选择配合其扭曲正义的命令。   司法政治化的另一个表现是法院大力倡导和推行的“能动司法”。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于2009年在江苏等地调研时提出的要求,被认为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提出的重要司法理念”。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一些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困境,出现了大量合同纠纷及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20个司法解释和43个指导性意见,指导地方法院审理企业破产等纠纷案件,还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等重大活动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就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涉灾案件进行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加强了对金融案件的审判指导,促进扩大内需。一些地方法院也实践“能动司法”,譬如,上海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世博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世博工作方案,指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世博法庭等。   从根本上讲,中国司法系统实行的“能动司法”就是让司法服务于政府的政策和命令,服务于党和国举办的各种重大活动,服务于决策者的短期利益和权宜之计。这种“能动司法”扭曲了司法的品性,具有不可克服的弊端。首先,它破坏了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从性质上讲,司法是消极和被动的,恪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当当事人诉诸司法时,它才会考虑为其提供救济,而不是主动“出击”,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司法的职能是裁决纠纷,在大部分情况下,只有在当事人发生了纠纷且不能自行解决之后,他们才可能求助司法,法院也才有介入的必要。除非涉及到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当事人能够自行解决纠纷,司法的介入纯属多余,因为这不仅会占用不必要的司法资源,而且结果可能是当事人不满意的。也就是说,在纠纷解决领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样十分重要,这不仅因为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而且因为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纠纷解决方案更有可能得到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除非当事人诉诸司法,纠纷解决应当坚持自治的原则,尊重民众自主解决纠纷的方式。   其次,“能动司法”戕害了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犹如运动场上的裁判,扮演中立居间的角色,不能站在任何一方,否则难免会产生偏袒和不公。这同样适用于和政府的关系,即司法不能替政府说话,不能替政府推行某种政策,不能站在政府一方,否则,它将无法公正地解决政府与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和冲突。有人可能会说,司法作为政府的一部分,为何不能替政府推行某种政策?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严格来讲,司法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法官”也不是“官”。尽管司法权是与立法权和行政权鼎立的三权之一,但司法权与另两种权力具有根本的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都可以偏爱或者支持某种政策,但司法权必须保持中立。司法就是一个社会上独立存在的裁判,不倾向于任何一种特定的政策,负责解决包括政府与他人之间纠纷在内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它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支持政府推行的某种政策,便不可能公正地处理政府与他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和“官”(公务员)的唯一共同之处就是其薪水都来自纳税人,在其他几乎任何方面都不存在共同之处。从这个意义上讲,将“法官”视作“官”(公务员)是一个极大的错误,相反,1949年之前将法官称为“推事”或许更加适当。   毋庸置疑,动用司法支持政府的某种经济政策或者世博会之类的活动,扭曲了司法的角色定位,难免造成不公正的结果。譬如,如果政府支持的某种经济政策或者大型活动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司法该如何裁判个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它自觉主动地站在政府一方,显然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法院从一开始就倾向于政府推行的某项政策或者政府赞助的某项活动,它在裁判中就难免先入为主,难免先定后审,造成司法不公。司法绝不应当为政府的某种政策或者权宜之计服务,相反,它的主要职能是为所有的人提供正义——一种整个社会维系秩序与安宁所必需的长远利益。司法不是政府的附庸,不应成为政府短期利益的助推者,让司法服务于某种经济政策或者世博会是完全错误的。   也许有人会说,在法治社会里也存在“能动司法”,也存在法院对政府政策的支持。诚然,在任何一个社会里,让司法与政府绝缘都非常困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但在法治社会里,司法对政府某种政策的支持与当下中国司法系统倡导的“能动司法”具有根本区别。首先,在法治社会里,司法对政府政策的支持不是事先的,不是在纠纷发生之前的。也就是说,法院不会在一个纠纷发生之前就表达对某项政策的支持或偏爱,不会先入为主地站在政策制定者一边,更不会为了推行政府的某项政策而采取一些与提供正义无关的措施或者改变某种与纠纷解决无关的做法。在那里,法院不会为了迎合政府的某项政策而牺牲公正,不会为了支持官方赞助的某个活动而枉法裁判。   其次,如果说法治社会里也存在“能动司法”的话,法官的所作所为也仅限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表达,而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即使法官支持政府的某项政策,这种支持也是个人化的,而不是整个司法系统的支持,更不是制度化的支持。由于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是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进行裁判的,因而难免其理解与政府的某项政策保持一致,但这与法官先入为主的政策偏见不同,更与司法系统对某项政策制度化的支持迥异。譬如,在罗斯福“新政”时期,一些美国法官在裁判中支持了政府的政策,但这种支持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个人化的意见表达,不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制度化的支持。事实上,在那时的法院里,也有不少法官在裁判中表达了对“新政”政策的不满和拒绝。今天,总统奥巴马也面临尴尬的处境,因为一些法院的判决认定政府的医保政策违反了宪法。   当下中国司法的政治化还表现在,在司法领域宣传群众路线、“司法大众化”或者“司法的人民性”,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群众路线”、“司法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究竟意味着什么?怎样的司法才算走“群众路线”?大众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算是“司法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如何体现出来?难道要让大众或者人民去断案?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这一点?到田间地头审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够完成这种任务?中国式的人民陪审制度能够完成这种任务?对于这一系列疑问,没人能够说得清楚,包括那些宣传者。但这些说辞对倡导多年的司法职业化无疑是一个冲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司法职业化的改革方向。   令人困惑的是,不仅官方在倡导“司法大众化”,而且民间也有支持的声音。如果我们不去揣测其动机的话,就必须认真地对待这种声音。支持“司法大众化”的人士认为,中国司法不公和腐败的根源是司法不受大众的制约。这种说法看起来颇有道理,其实经不起法理推敲和经验论证。司法公正源自司法独立,源自法官对法律和正义的坚守,源自其渊博的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恰当理解和适当适用,而非源自任何外在的干预和影响,尽管法官当然受到宪法和法律本身的约束,受到枉法裁判可能招致的弹劾和惩罚。司法独立不仅意味着司法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不仅意味着每一个法院都独立于另外的法院,不仅意味着每一个法官都独立于另外的法官,而且意味着司法独立于民众,独立于民意和舆论。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在确保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能否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出色的专业知识和长期的裁判经验,而非是否受制于民众,是否聆听了民众的声音。   从性质上讲,司法是将法律适用于个案的过程,是将规则具体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推理技艺判定一个具体案件与抽象规则之间的差距,进而裁决当事人享有何种权利或负有何种义务。根本而言,司法是一种专业化活动,是一种以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的职业。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都能够从事司法活动,只有那些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才能胜任。英美普通法史上的法官库克爵士(SirEdwardCoke)曾经将人的理性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理性”(naturalreason),一类是“技艺理性”(artificialreason)。前者是天赋的秉性,不需要后天的学习和经验,而后者是人为学习的产物,需要长期的知识积累和经验。他说,司法正是这种“技艺理性”,因为它要求法律人长期研习法律知识并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后才能从事。当专横的詹姆斯一世赋闲王宫,声称要审理几个案子时,库克法官义正词严地说:“陛下虽然具有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学识,但并没有研习过英格兰的法律和事关民众生命财产的案件;司法裁判依赖的不是自然理性,而是技艺理性和法律判断,但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需要长期的研习和经验。”   西人常将法官和医生相提并论,因为两者都需要专业的知识训练和丰富的经验,都非外行人所能胜任;并且,两种职业都关乎人命,不可视同儿戏。没有人会主张让一个从未研习过医学的人充当医生,也没有人愿意找这样的外行治病。难道可以让一个未受过良好法律训练的人充当法官?谁会愿意让这样一个外行裁决自己的案件?   那些反对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的人士常常主张,因为司法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应当让“人民”参与到司法中去,应当时刻聆听“人民”的声音,让“民意”成为裁判的依据。且不说抽象地讨论“人民”是何等地容易导致卢梭式的专制,即便是承认司法应为“人民”(个人的简单相加)服务这一原则,也决不意味着“人民”应当直接参与到司法裁判中去,因为他们大多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不具备必要的“技艺理性”。让“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将会导致苏格拉底之死式的悲剧,因为判决依据的不是“技艺理性”而是汹涌威猛的“民意”。哪怕每一个人都是苏格拉底,参与审判的“人民”仍然是一群暴徒,因为他们缺乏作为司法根基的“技艺理性”,而只能诉诸于恣肆的“民意”和激情。   不少人迷恋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河南等地的法院也在大力推广这种审判方式,仿佛它体现了“群众路线”,仿佛它能带来司法公正。那么,“马锡五审判方式”究竟有什么魔力?也许有人会说,它将法庭开到老百姓中间去,贴近群众。难道“贴近”群众就能生产出更加公正的判决?是因为法官和群众的“近距离接触”而令判决更加公正?没有证据表明二者之间存在可靠的关系。还有人可能会说,因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抛去了那些复杂晦涩的司法程序,人民群众易于理解与掌握。这似乎是说,人民群众喜欢简单而非复杂的解决问题方式,因为他们的头脑和生活都比较“简单”。若真是这样,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可以省略,也不需要调查出示证据了,直接判决岂不更好?可是,这样的“简单”处理方式能将纠纷弄清楚吗?如果弄不清楚径直判决,未恪守程序正义的判决可能公正吗?最后,可能有人会说,“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之中,所以他们喜欢。此乃所谓“人民司法”也。这个理由对许多人而言,是最有吸引力的了,因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多么美妙的一件事情呀!更重要的是,许多人喜欢“人民司法”,是因为他们认为,人民的参与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那么,通过“马锡五审判方式”让人民参与司法,真能实现司法公正吗?众所周知,这种审判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将法庭搬到人民群众中间,“聆听”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并没有说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任何决定权。如果人民群众没有决定权,他们如何阻止司法不公?难道权力完全不受人民群众约束的法官会“自觉地”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当成金科玉律?实际上,“马锡五审判方式”只是将法庭移动了一下位置而已,并没有改变判决完全由法官做出的基本司法格局,至于“聆听”到的群众意见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判决,人民群众根本无从知晓,更无法控制,正如许多官员通过“热线”、“听证”等聆听完群众意见仍然是自己拍脑袋决策一样。也就是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没有改变法官断案的游戏规则,不可能具有带来司法公正的神奇魔力。   将中国司法政治化的还有频繁发生的“运动式执法”——各种各样的专项整治行动。譬如,2010年,司法系统“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全年新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73件,审结622件,判处罪犯3989人,同比分别上升27.22%、21.01%和23.61%,其中1802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重刑率达45.12%。重庆等地一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黑恶势力首犯及充当保护伞的官员被依法严惩……”“积极配合全国‘打拐’斗争,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24件,判处罪犯3817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52.47%”。   表面上看起来,法院参与打黑除恶等行动似乎有利于打击犯罪,但这背离了法院的职责,颠倒了法院的角色,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种依靠“运动式执法”而采取的行动往往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法院成了打击犯罪的推手,成了整治运动的工具,丧失了中立者的地位,扭曲了其作为居间人的角色。尽管中国常把公检法三机关相提并论,但法院与另外两个机关的职能和定位完全不同,后者是行政和执法机关,主要职能是严格执行法律,追捕和公诉犯罪嫌疑人,而法院作为审判机构,主要职能为依据法律居间进行裁判,既不能站在公诉人一方,也不能站在犯罪嫌疑人一方,否则,它很可能枉法裁判。也就是说,法院决不能和公安、检察机关结为一体,不能和它们联合办案、共同打击犯罪,否则,法院难免偏袒,无法持守中立立场,无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际上,公检法联合办案往往让司法审判沦为走过场,因为在这样的配合下,法院难免在审理之前已经先入为主,甚至先定后审,致使审理过程变得无足轻重,甚至毫无意义。   同时,“运动式执法”的根本缺陷在于破坏了执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给执法留下了长期的“休眠”阶段,在这个“休眠”阶段法律是得不到执行或者得不到良好执行的。“运动式执法”的结果必然是,不执法是常态,而执法则成了非常态。如果不执法成为了常态,违法犯罪自然会猖獗起来。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它不仅意味着立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且意味着执法和司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即便是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执法方式和过程不能始终如一,而是朝令夕改,则会破坏人们对执法的预期,进而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人们预期法律每天都得到同样严格的执行,因而对法律信心百倍甚至尊重有加。   另外,由于“运动式执法”往往带有“从快、从严”的特点,因而常常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牺牲执法甚至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和实质正义。表面上看起来,“从快、从严”对打击犯罪颇有好处,但是这种做法与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原则之一的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我们知道,在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被作为一个无辜者看待,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保护,否则,便没有法治可言,因为不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执法和司法必然是恣意和专横的。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快”的话,那势必会缩短甚至跨越一些必经的法律程序,比如讯问、勘验、鉴定等耗时的步骤,牺牲程序正义。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严”的话,那势必形成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的看法,专门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导致最后裁判不公。   司法政治化的表现还有很多,比如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并重或统一,拒绝受理所谓的“敏感案件”(包括群体性案件)等。司法应当关心的是案件是否依法裁判,判决是否合乎正义,当事人是否获得适当的救济。如果将所谓的“社会效果”强加在司法头上,让司法为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稳定或者“和谐社会”——服务,难免会扭曲司法审判,牺牲个案正义,戕害当事人的权利。尽管法院应当受理所有具有法律争议的案件,但各级法院流行的潜规则是拒绝受理那些所谓的“敏感案件”。比如,举国关注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各地法院拒绝受理。还有很多涉及征地拆迁和民众起诉政府的案件,也遭遇同样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当下中国司法的目标实际上不是运送正义,不是捍卫当事人的权利,而成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执政者的统治。#p#分页标题#e#   二、司法的调解化   过去几年来,中国司法的一大特色是将“调解”摆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上。很大程度上,整个司法出现了严重的调解化倾向。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强调“调解优先”的原则,宣传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要求各级法院加强调解工作,树立“调解优先”理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指出:“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要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和诉讼前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要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同时,一些地方法院也出台了各种倡导或者加强调解的意见。譬如,江苏省高院制定了《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北省高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河南省法院更是将2009年确定为“调解年”,全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06722件,调解215789件,调解率达70.35%,同比增长15.1个百分点,部分法庭的调解率达到了90%以上。   众所周知,司法的主要职能是通过适用法律根据既定程序裁判案件,以达定纷止争、保护当事人权益之目的。这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活动,旨在通过对规则的阐释和适用廓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其对正义的诉求。尽管纠纷解决的方式很多,但司法通常被视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不仅意味着它具有终局性,而且意味着它耗时费力、成本甚高,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一般不去法院,不会选择诉诸司法。而那些到法院寻求救济的大都由于其他解决方式已不奏效,或者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正义。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应将审理和裁判作为自己的核心任务,而不应将调解作为自己的首要选择,否则,就背离了法院的职责定位。   过去几年来,司法系统一直大力倡导“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可是,这样的原则究竟意味着什么?“调解优先”的准确含义如何?怎样才算是“优先”?“优先”意味着对所有案件不分青红皂白都进行调解吗?意味着调解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吗?意味着不经调解就不能裁判吗?意味着调解无须经过当事人同意吗?意味着调解结案率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吗?“调判结合”这样的辩证法不过是一种诡辩,没人能说出“结合”的义涵和方式方法,没人知道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才构成“结合”。这种含混其辞的表达,根本不能成为指导司法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说:“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这根本就是语词的滥用。“调解”怎能是“审判”?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岂能混为一谈?“调解”与“审判”的程序和规则都是不同的,结果也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调解无非是在法官(或者他人)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纠纷解决协议,而审判则是法官根据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的过程,结果是法官作出的基于法律和正义的判决,完全不必经过当事人同意。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当事人讨价还价进而达成一致的过程,而审判是法官根据法律和正义作出决断的过程。无论如何,调解和审判都是不同性质的事物,都是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将二者等同无异于混淆视听。   将“调解能力”视为“高水平司法能力”,更是匪夷所思。“调解能力”意味着什么?何谓“司法能力”?如何衡量司法能力水平的高低?审判能力难道是低水平司法能力?这些说辞除了玩弄文字游戏之外,无非是透露出倡导者对调解的盲目偏好,以及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无端歧视。调解与审判等纠纷解决方式本无高低贵贱之分,抬高调解无疑是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轻视,无疑是要在它们之间分出个优劣来。这种态度和做法毫无理论和事实依据,只能造成对调解的误用和滥用,受害者是那些谋求纠纷解决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这是一种典型的调解扩张化,经不起追问和推敲。如果当事人在立案时拒绝了调解,在审判和执行阶段他们会同意调解吗?执行阶段如何进行调解?难道不严格按照判决书执行?难道判决之后还能讨价还价?如果是这样,判决的效力何在?对于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二审、再审、申诉等程序中的调解有何意义?如果存在讨价还价的可能,他们何不在一开始选择调解?还有,调解一般适用于民商事案件,将其扩展到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具有正当性吗?民商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性质完全不同,这种扩展的边界和限制何在?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居于平等的地位,适用调解的空间较大;而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是普通的私人,另一方是拥有权力的行政机关,适用调解的空间有多大?如何避免损害私人的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常常存在着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当事人,公诉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诉求未必完全一致,除了就民事赔偿部分有可能调解之外,刑事部分难以适用调解,不能不说,调解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   毋庸置疑,调解是人类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撇开法院内的调解不说,法院外的调解,或者称之为“民间调解”,自古以来即存在。实际上,即便是在今天,经民间调解而解决的纠纷也可能远远多于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的纠纷。对于这种调解,根本用不着提倡和鼓励,民众也知道广泛利用。这一点,只要到乡间市井看看便一目了然。   而与民间调解相对的“法院调解”或者“司法调解”,则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方式。显而易见,这种方式运用的主动权掌握在法官手里。通常情况下,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之前,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以启动此种程序。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是否愿意”。也就是说,法院调解(甚至任何调解)的基本前提必须是双方(多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这种“自愿同意”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都要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应适用调解;二是当事人的同意必须完全出于自愿,而不是在法院不当压力下的“同意”。   说实在的,如果法院调解能够满足这样的条件,适用调解程序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如果法院将调解作为司法的大原则,过于强调调解优先,甚至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则会扭曲法院调解的功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利于法治建设。在调解优先的政策下,不少法院都有调解结案指标。为了完成任务,一些法官便不顾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各种方式让他们接受调解。众所周知,由于当事人与法官地位的不对称性,当事人打官司往往有求于法官,对于法官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条件,一般不敢轻易拒绝,他们会想,如果拒绝的话,将来的审理和判决还都掌握在法官手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即便不同意调解,甚至已经在诉讼外进行了多次无果的调解,也不敢或者不愿拒绝法官的调解“建议”,“半推半就”或者“勉为其难”地进入了调解程序。不能不说,这样的调解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自愿的基本原则,尽管它是通过隐性或者“潜规则”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表面上看起来,这样的调解无懈可击,实际上,在当事人的心目中,它已经变了味。   不少人支持“调解”的理由是,它比审判更有优势,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不伤和气。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调解”和“审判”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利弊,怎么能在整体上说一个优于另一个呢?作为众多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调解”通过何种神奇的机制更“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如果一些当事人无论如何都不同意“调解”,难道我们还能说“调解”有利于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难道我们能够拒绝通过审判解决其纠纷吗?还有,解决纠纷的目的难道只关心是否伤了和气,而不关心公正和正义吗?如果为了“和气”而不情愿地接受调解,这样的和气又能持续多久?不少法官朋友都抱怨说,在很多情况下,“调解”就是“和稀泥”,往往各打五十大板,不能令当事人心服口服,更不能传播正义和法治的理念。可见,“调解”并没有神奇的功效,过分抬高它不利于法治建设。无论如何,司法审判都是法治社会中公正解决纠纷不可或缺的一道屏障。   司法系统宣传和实践“调解优先”和“大调解”的害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扭曲了法院的定位,使法院变成了调解机构。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而不是调解,进入法院的很多都是调解失败或者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法院的任务是适用法律作出裁决,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救济。如果法院的主要职能变为调解,那些调解失败或者拒绝调解的当事人到哪里去获得救济?   其次,它很难避免对调解率的盲目追求,很难避免“被迫同意”调解的局面。如果没有对调解率或明或暗的追求,“调解优先”是无法实现的,也是毫无意义的。而任何事先设定的调解率,不论高低,都是一种计划思维方式和建构理性主义的产物,都与无法预料的纠纷解决格格不入。在所有的案件没有处理完毕之前,没人能够事先知道有多少当事人会同意调解,也没人能够知道有多少案件会以调解结案;因而,任何事先确定的调解率都是毫无根据的臆想,都会导致削足适履的结果,对纠纷解决没有任何好处。如果调解率成为法院的目标,对当事人意志的践踏就很难避免,哪怕一些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也会在法官的威逼利诱之下被迫同意,造成“被同意”的结果。   再次,如果调解成为法院的主要任务,司法知识和审理技艺对法官们来说将变得无足轻重,甚至毫无意义。当法官们每天都致力于调解时,关于审判的智慧和经验将变得无关紧要,那些司法知识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将被边缘化,而那些喜好调解和善于和稀泥的“调解官”将受到青睐,司法技艺的衰退不可避免。   最后,如果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都强调调解,调解的成本会非常高昂。如果当事人拒绝了一次调解要求的话,还有多次要求等着他们,甚至一直到执行的环节。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们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最后还不一定能够成功,徒增成本。法官不是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来研究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而是充当和事佬,想方设法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如果案件最终还是不得不通过审判来解决,没完没了的调解无疑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三、司法的去律师化   过去几年,中国司法领域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对律师进行压制和打击,律师的执业权利乃至人身权利不断受到侵犯和威胁。从“维权律师”年检被拒到“被失踪”、被逮捕,从“李庄案”到“北海四律师案”,无不呈现出律师——尤其是维权律师和刑辩律师——执业环境和生存处境的恶化。尽管中国律师走过了一条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身份转变之路,但律师的执业权利并未获得有效的保护,甚至在当前的政治环境下,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退步。在2010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政法委将律师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强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律师工作”、“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也表达了同样的声音。   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业遭受重创,不少“维权律师”和刑辩律师处境艰难,甚至身陷囹圄。尽管对维权律师的压制一直存在,但这两年执政者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和大规模的行动,包括年检拒绝通过、吊销执业证书以及限制或者剥夺律师的人身自由等。譬如,2010年4月,北京律师刘巍和唐吉田因在代理一起“敏感案件”时退庭抗议而被吊销执照;2010年,若干名维权律师,包括江天勇、杨慧文、张立辉等,年检未获通过。过去两年中,尤其自中东和北非“茉莉花革命”以来,很多维权律师都被绑架或者“被失踪”过,包括著名维权律师和积极参与维权的人士滕彪、许志永、范亚峰、唐荆陵、李天天等。众多维权律师的生活和工作时常受到骚扰,其人身自由和安全时常面临威胁。很明显,对维权律师的压制是为了阻止他们代理那些敏感的案件——涉及宗教自由、言论自由之类的案件以及各种群体性案件,阻止他们为各种“不受欢迎的人士”辩护。   既然律师的天职是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职业,也不论当事人因何遭到指控),为何他们不能替那些“不受欢迎的人士”——宗教自由实践者、群体事件受害者等——辩护?这些人难道没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不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是否犯了严重的罪行,如果被告人不能获得律师的辩护,司法审判必然一边倒,必然不利于被告人,司法公正将无法保证。毋庸置疑,在任何情况下,阻止律师为被告人辩护都是背离法治精神的。   其实,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根本不必存在“维权律师”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因为所有的律师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而存在的,所有律师的职责都是维权,不论当事人是谁,也不论其因何成为被告。在那里,律师维护任何人的权利都不会受到压制,因为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在中国这样的前法治社会里,尽管律师维护一些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压制,但维护另一些人的权利却会遭遇阻力,以致维护这些人的权利成为一个难题。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个独立的“维权律师”群体应运而生,他们代理那些“敏感案件”,其他律师要么不愿代理,要么不敢代理。“维权律师”的出现,恰恰反映了宪政法治和司法公正的缺失,反映了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缺失。   尽管不像维权律师一样成为易遭压制的对象,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也堪忧。由于一些刑辩律师常常成为政府打击犯罪的“拦路虎”,他们也难免成为不受执政者欢迎的人。刑辩律师除了面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之类的难题之外,还时常受到《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威胁。用这一罪名压制律师的最著名案件即为发生在重庆的“李庄案”。该案一波三折,从2009年的“第一季”到2011年的“第二季”,每次都引起了全国法律人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正是在这样的关注下,对李庄的第二次起诉才以撤销告终。前不久,律师伪证罪又降临到了代理一起刑事案件的北海四律师头上,全国各地的律师同行组成了律师团前去“援助”,同样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律师伪证罪”被认为是悬在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胁着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人身安全。   尽管律师不应伪造或者毁灭证据,但《刑法》上的“律师伪证罪”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既然《刑法》第305条规定了适用于证人、鉴定人等人的伪证罪,为何又要专门规定一条针对律师的伪证罪?其次,如何解释《刑法》第306条中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怎样的情形构成“帮助”和“引诱”?律师告知当事人或者证人证言的法律后果致使其改变供述或者证言等算不算“帮助”或“引诱”?单凭当事人的口供能否证明律师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同样,单凭证人的证言能否证明律师实施了“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当事人或证人必须出庭质证吗?如果不是这样,如何证明当事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律师遭受陷害怎么办?   毋庸置疑,无论是通过“被失踪”等方式对“维权律师”的直接打击,还是通过“律师伪证罪”对刑辩律师的间接压制,都是严重背离法治的做法。近几年来,律师的辩护权利屡遭侵犯。一些政府官员仍用陈旧的眼光看待律师,把律师看成自己权力的敌人,想方设法刁难和压制律师。这种错误的态度和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而且阻碍了法治的进程。法治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律师是推动法治和保护人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律师这个群体,就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就没有对人权的有效保护。现代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几乎都是律师坚持不懈地帮助当事人争取来的。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律师既捍卫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对于这样一个群体,公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都应当呵护和尊重,应当捍卫他们神圣的辩护权利。   在一个由人组成的社会里,如果人们想要自由而和平地共处,他们需要确立规则,并按照规则行事。并且,当有人违反规则的时候,他/她将依据规则受到适当的惩罚。这就是规则之治,或曰“法律之治”。在一个端赖规则治理的社会里,随着人们交往的复杂化,规则的制定、解释以及适用需要专门的人员来进行,久而久之,这些人员形成一个专靠规则谋生的群体——法律人。随着社会分工的演进,这个法律人群体又分化为法官、检察官、法学家以及律师等亚群体,尽管他们之间的角色经常发生相互转化。法官的职责主要是恪守中立立场、阐释和适用规则,检察官的任务主要是指控严重违反规则的人以使其受到惩罚,法学家的使命主要是传授制定、解释和适用规则的技艺,而律师的天职则主要是通过反驳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规则阐释和适用来为遭受指控的人进行辩护,使其免受不应有的惩罚。   不过,如果我们假定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具有复杂规则理解的能力和知识,如果我们假定法官、检察官在解释或者适用规则的过程中从不会犯任何错误,那么,律师群体的确是可有可无的。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成为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法律人,他们都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无须聘请靠法律知识吃饭的律师。然而,正如英格兰法官库克爵士指出的一样,法律知识不是一种“自然理性”,而是一种“技艺理性”,需要长期专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也就是说,法律领域内的逻辑、推理和思维方式都具有特殊性,未经专门的研习很难成为一个通晓法律知识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哪怕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他们也未必有时间、精力或者兴趣去钻研法律,因为他们毕竟有自己的生活、工作和爱好。这样的话,当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总有一部分人需要专职法律人——律师的帮助。#p#分页标题#e#   同时,如果我们假定所有的法官和检察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时候永远不会犯错误的话,我们等于在说“他们是神”,因为常识告诉我们,所有的凡人都会犯错误,不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我们相信人世间的法官和检察官也都是凡人的话,那么我们应当同样相信,他们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时候一定会犯错误,不管是因为故意还是过失。既然如此,那么为了让这种错误尽可能地减少以至得到纠正,我们需要同样精通法律的人士对他们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进行反驳,或者说,我们需要另外一群不同的法律人提出他们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看法,看哪一种认识更加逼近“真理”和正义。并且,如果在一些情形下,检察官或/和法官企图“陷害”某个公民因而故意歪曲法律的话,那么,一个独立于法官和检察官之外的法律人群体——律师就显得更加必要了,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的恰当解读捍卫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社会践行规则之治,如果人们想要自由而和平地共处,没有律师是不可想象的。只有那些奉行人治和暴力统治的社会里才不需要律师,因为那里不讲规则,或者规则可以被统治者任意解释。在那样的社会里,律师不仅没有用武之地,还会被统治者看做是妨碍其恣意专断的“哗徒”。难怪专制社会里的统治者都对律师极尽压制之能事,难怪在专制社会里律师的地位都十分卑微。   然而,至少自13世纪起,律师群体在英国逐渐成长壮大,并成为推动法治的最强力量之一。英国的宪政史表明,没有法律人群体,就没有法治。而律师是这个群体中最不可忽视的力量,因为大量的法官、检察官甚至法学家都是律师出身,都是律师界的佼佼者。在很大程度上讲,律师的品格和经验塑造了其他法律人并奠定了其职业的基础;因而,没有优秀的律师,就难得出色的法官和检察官。从英美等法治社会的经验来看,律师对于法治的确立功不可没。   首先,律师是推动司法独立的重要力量。在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内,各国的司法大都控制在君王(行政机关)手里,司法成为行政权的附庸。为了将司法从君王的手里解放出来,为了让法院成为中立的裁判部门,不少律师坚持不懈地挑战了行政权对司法的干涉,敦促法官独立释法断案。在法庭上,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法庭上,律师与检察官构成了两股对抗性的力量,制约检察官对法官的不当干预和影响,确保司法的中立地位。   其次,律师是程序正义的保护神。尽管公正的司法是建立在实质正义基础之上的,但程序正义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不可或缺,因为程序正义确保发现事实之手段的正当性。近现代以来,程序正义成为司法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而这与律师的长期努力密不可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们“绞尽脑汁”探寻司法程序上的瑕疵和缺陷,指摘获取证据手段的非法性,进而大大推动了程序正义的发展。   最后,律师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忠诚卫士。自律师诞生之日起,他们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替当事人辩护,使其免受或者少受不正当的惩罚,捍卫其自由和权利。那些伟大律师的名字总是与公民神圣的权利与自由联系在一起,无论是为言论自由辩护的汉密尔顿,还是为宗教自由辩护的丹诺,都是人类自由史上的一盏明灯。我们难以想象,如果没有律师们的持久努力,没有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正义追求,人类能否像今天一样自由,能否出现今天的自由社会。   无论如何,如果我们打算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打算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应当尊重律师,尊重律师职业,并从制度上保障律师神圣的辩护权利。   四、中国司法该向何处去?   毋庸置疑,中国司法的弊端很多,这里的讨论只是豹之一斑,而非整全的图景。但上述观察和分析告诉我们,中国司法的出路是朝着独立、专业以及保护律师权利的方向迈进,尤其是司法独立。没有司法独立,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因为不独立的司法难免偏袒。而要实现司法独立,确立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分权制衡不可或缺,同时,还要求从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法治理”模式转向法律控制政治的“法政治理”模式。   尽管很多决策者和一些普通民众对三权分立多有误解甚至充满敌意,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经验事实均表明,三权分立(和联邦制)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的用来限制权力的有效方式。通过对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分立,通过让其相互制约和平衡,达到互相牵制和约束以免任何一权独大的目的。这种分权制衡使得司法独立变得可能,因为司法权不会受到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操控,而是可以与其平起平坐、分庭抗礼。在三权分立的前提下,通过法官终身任职和任职期间薪水不得减少的制度安排确保司法独立。   尽管中国的宪法上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现实政治中则是行政权一权独大,但无论哪一种权力最高,都与三权分立格格不入。在三权分立的格局下,没有一种权力是最高的,三种权力之间是一种平等分工且相互制约的关系。“最高权力”的设置本身就是反宪政和反法治的,因为它与有限政府的理念完全相悖。“最高权力”是否意味着享有者可以为所欲为?任何权力不受制约,结局都只能是暴政和奴役,无论这些权力掌握在世袭君主手里还是掌握在民选的政府手里。   确立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制度安排,要求超越现在的“政法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政治总是被放在法律的前面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大多数重要或者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件都会被转化为政治事件,司法的过程总是受到政治因素的干预,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是以是否合乎正义为圭臬,而是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政法治理模式下,法律案件的处理依循的通常是政治逻辑而非法律逻辑,司法的过程是政治化审理而不是法律化审理,司法的场域不过是一个罩着华丽法律外衣的政治舞台,司法的过程是化了妆的政治过程。在这种模式下,政治是社会中的主宰,而法律则不过是其奴婢而已。当然,这里的“政治”并非人人可以参与的公共事务,而是权力者制造命令、控制他人,成为权力者的私人事务。在这样的社会里,尽管就整体而言,法律的作用并非完全不存在,但在官员认为可能事关社会稳定或者危及自己权力的案件中,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甚至沦为政治的奴隶。   政法治理模式强调,法律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过是为以权力和控制为核心的政治服务的工具。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它剥掉了法律的价值内核,因而使法律丧失了独立存在和运作的基础。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法律不过是权力者的命令,不过是权力维护的工具。这种观念认为,法律就是某个机构“制定”出来的文件甚至发布的命令,不论这种文件或者命令是否背离了正义、习俗和经验。这种对法律的理解与17、18世纪之前(甚至今天的某些地方)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完全不同,那时候,人们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人们的观念、习俗、道德等基础上合乎正义的规则,是人们生活经验的总结,因而,法律不是某个机关“制定”出来的,而是经由法律程序“发现”(discover)出来的。也就是说,法律本来就存在,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中,先于任何机关或者权力。在英格兰法治史上,国王必须受制于法律的理由之一是“法律造就了国王”,而不是国王造就了法律,因此国王必须守法。   在政法治理模式下,政府官员总是为了某种政治目标甚至自己的政治前途而影响甚至干预法律案件的处理,毫无疑问,这种缺乏规则可循、随时可能发生的干预破坏了司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使当事人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稳定性和连续性,人们根据可预期的法律选择自己的行为,预测其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评价。司法的过程就是将可预期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当事人根据法律的稳定性预测裁判的结局。但是,如果司法过程时常受到政治因素的干预,其可预期性便大大降低,因而人们难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的法律后果,无法作出适当的行为选择。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作出某种行为选择往往考虑到类似行为的司法评价,如果司法对同样或者类似的行为给出了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评判,那么人们将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实际上,对司法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损害将从根本上破坏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会导致事实上的法律虚无主义,因为不可预测的法律缺乏规范人们行为的效力,缺乏规则的基本特征。并且,无论法律条文本身的内容如何,只要司法过程不可预测,整个法律世界便会“喜怒无常”。   在崇尚政法治理模式的社会里,政府官员时常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长期利益,为了权宜之计而牺牲基本原则。这种模式会以追求社会稳定为核心目标,然而它追求的是短期的社会稳定,而非长期的社会稳定,因为它通过干预司法来实现表面上的安宁,通过牺牲个案公正来确保政治上的平静。这样获得的稳定是暂时的、短期的,甚至在很多时候,连短期稳定的目标都难以实现,因个案处理不当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就是一个明证。追求短期稳定的目标势必将长期的稳定置于险境,因为长期的稳定依赖具有连续性的司法和无数个案的公正。为了追求短期的稳定或其他政治目标,政府官员倾向于放弃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偏爱带来短期利益的权宜之计。这样,公平正义让位于短期利益,原则治理蜕变为权宜治理,而这为长期的社会稳定以及自由公正社会的建立埋下了祸根。   通过对司法的干预,政法治理模式将人们的不满从法律领域引入政治领域。本来,在法律领域里,如果人们对司法裁判的结果有所不满,他们会通过上诉等法律内的途径理性地表达,倘若是法律本身存在缺陷,他们会敦促立法机构及时修改法律。无论如何,这种不满的表达通常都会局限在法律领域,并且是理性和温和的。但是,如果人们发现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受到了政治的干预,他们的不满就会指向整个政治制度和政府,就会选择较为激烈甚至暴力的方式进行反抗,因为他们知道,如果司法受到政治的控制,便无法找到通过和平说理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地方,无法通过理性论辩获得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可避免地会对法律和司法失望,将不满和愤懑泄入政治领域,尤其是政府,而这很容易转化成暴力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法治理模式几乎注定了群体性事件频发,并且,这些事件的集聚将使大规模的暴力革命成为可能。   无疑,政法治理模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不利于建立一个合乎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我们应当摒弃这种模式,走向以法律和司法为核心的法政治理模式,用法律规范政治和约束政府,依赖独立的司法解决社会中的主要矛盾和冲突。在法政治理模式下,人们之间的冲突和纠纷,尤其是那些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都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就连大部分政治问题都可以转化为法律问题,正如托克维尔在美国观察到的一样。尽管人们并不一定将任何纠纷都诉诸法院,但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总是开放的,并且,更重要的是,所有进入法院的纠纷都会按照法律的逻辑进行分析评判,鲜受政治和政府的不当干预和影响。   在法政治理模式下,法律纠纷的处理属于法院的领地,政治党派或者政府官员无权染指。这当然意味着司法独立——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立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整个司法系统是独立的,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尤其是行政和立法机关;二是每一个法院都是独立的,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其他法院;三是每一个法官都是独立的,独立于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包括其他法官。   在司法独立的保障下,当法官面对一个法律纠纷时,他(她)只对法律负责,通过法律推理定纷止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当事人无须关心政治因素或者政府官员对案件判决的影响,只需关心证据是否充分、请求是否合理;如果其证据充分,就可以获得自己期望且大体公正的判决,即便在一些情况下,判决出乎当事人意料,当事人也会得到解释充分的理由,虽然不一定完全同意但也会尊重并接受之。并且,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他(她)还可以上诉到更高一级的法院,期望得到一份法律适用更加恰当、说理更加充分的判决。无论如何,当事人都不必担忧自己的纠纷会被看成是一个政治问题,不必担忧政治因素会影响甚至左右案件的判决。   以司法为核心的法政治理模式强调程序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保障法律案件裁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程序公正是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在政法治理模式下,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为实现某种政治目标,司法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经常遭到破坏,甚至为了获得特定的结果漠视程序的存在。而没有公正的程序,整个案件的审理就会被扭曲,判决结果不过是操控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讲,没有程序的公正,根本无法保障结果的公正。在法政治理模式下,司法过程完全依循法律逻辑,遵照既定的适当程序,在程序公正的保障下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决。它把程序正义视为司法的生命,视为通往实质正义的必由之路。尽管在一个案件中实质正义也同样重要,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立法而非司法问题。在程序正义的保障下,当事人不必担心政治等因素会影响案件的判决,而只需要把精力放在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上。   法政治理模式的优点显而易见。首先,司法过程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如果人们对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有大致的了解,根据自己手中的证据,就可以大体预测一个案件判决的结果,尽管会有误差,但不会差之千里。这是因为案件的处理会限囿于法律领域,会依循法律逻辑和既定的程序,罕有其他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也许会发生戏剧化的结果,但通常都是因为法律解释或者证据变化的缘故。其次,这种治理模式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可以想象,如果司法时常受到政治因素或者政府官员的干预,公平正义便不是司法追求的首要目标,相反,它首先追求的是社会稳定之类的目标;只有当司法获得独立后,公平正义才可能成为司法的首要目标。再次,在法政治理模式下,人们的不满通常会以理性与和平的方式表达,而不会选择激烈甚至暴力的方式,因为在这种模式下,即便人们不服某个判决,但他们仍然信任整个司法,这种信任使他们倾向于选择理性的方式在法律范围内表达不满,而不是采用法律外的方式释放愤懑。当事人知道,司法裁判的结果端赖法律适用和证据的出示,如果他们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获得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实属正常。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当事人通常会理性地接受判决,而不会选择“无事生非”,不会选择暴力行为。   五、结语   当下中国的司法,呈现出典型的政治化、调解化和去律师化特征,尽管这不是其全貌。这样的司法与司法独立、专业化和律师权利受到良好保护的原则相背,不能不说,中国的司法变革已经误入歧途,正在走回头路。毋庸置疑,这样的司法会沦为政治的附庸,受到权力的操控,难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中国司法亟须调转变革的方向,应当迈向司法独立、司法专业化以及有效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这要求确立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权力分立政体,要求立法、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分权制衡,要求品行端正的法官终身任职且薪水不得减少。同时,这要求中国从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法治理模式转向政治受制于法律的法政治理模式,要求权力依从法律,要求司法驯服权力。只有这样的变革,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民众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保护。   (相关简介: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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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 | 0810 铁路私有化:英国与中国 / 萧瀚

铁路私有化:英国与中国 萧瀚 玛格丽特.撒切尔被公认为是继丘吉尔之后, 20世纪英国另一位最伟大的政治家,他们都是保守党人。 撒切尔夫人拜相组阁之初,大英帝国已是日薄西山,被讥为“欧洲病夫”,经济、政治、国民凝聚力都已出现严重危机。撤切尔夫人蝉联三届首相,主政十一年,以严谨、自信、绝不妥协的态度,采取一系列新自由主义政策:大力减少国家干预,高强度推行私有化政策,鼓励私人投资,回归小政府理念,重启自由市场机制;铁腕对付工会和罢工,削减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等公共开支;强化英美关系,缔造强势联盟;反对欧洲一体化,维护欧洲的多样性主权利益;纵横大洋远征阿根廷,赢得福克兰岛(即马尔维纳斯群岛)战争;与中国达成香港问题的谈判,甩掉包袱。 在这些给英国带来巨大生机的强有力政治、经济、外交政策(“撒切尔主义”)中,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在撒切尔夫人的自传《唐宁街岁月》(上下册,李宏强译,2009年5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中,撒切尔夫人自陈:“在促进英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私有化所起的根本性作用并不亚于税制改革。”(页618)她洞若观火地指出: “国家所有制只不过是一种非个人的合法资产所有制,实际上是由政客和文官所控制的。像工党那样把国有化描述为‘公有制’,这实际上是用词不当。”(我曾在新浪微博上将中国的公有制准确地改名“权有制”与她的观点暗合) 撒切尔夫人正是因为看到“权有制”企业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才痛下决心将大量国有企业私有化,以促成私有化之下个体理性的经济效率,撒切尔夫人说:“到我离任时,英国工业中国有部分的比例已经比原来减少了大约60%。大约有四分之一的人拥有了股份,超过60万的工作职位从公共部门转移到了私营部门。”(页627) 社会主义不存在真伪问题,只存在事实上的可能性问题——指望取消私有制而进行人工全面控制的计划经济不符合常识,这是自米塞斯、哈耶克等经济学家们(也包括韦伯)以来早就证明过的:官僚集团控制的所谓全面“国有制”因其经济核算的不可能而必然导致经济崩溃,这也是早在苏联成立不久韦伯就预言其必败的原因。欧洲后来的所谓民主社会主义,都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改进了的资本主义,高福利国家所带来的困境是,在各种不断消灭私营经济活力的高税率、高福利政策下,福利能持续多久?一个人人都懒于生产和创造的国度,其财富从哪里来?怎么可能长期维持高福利制度?即使如北欧人口稀少、资源丰富之地,长期的消耗而非创造的模式,其高福利制度又能维持多少年? 自1979年以来中国所谓的改革开放,至少这“改革”二字是极其可怜的。毛时代到邓时代的转变,无非是国有制的几乎无生产创造向少量的、非完整的私有制的非充分生产创造的转变,好比被绑架者从原先手铐、脚镣的待遇转为去掉脚镣的转变——比原先放松,但并未获得应有的自由。被称为国有制或公有制的实质性权有制依然是这个国家的主体,而在一些被视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部门,权有制依然占据了绝对性的权力垄断地位,例如一切基础资源和能源领域都是几乎百分之百的权力垄断经营,例如土地、石油、电力、交通。 这种权有制与民主宪政国家的权有制还存在很大区别,也就是说,这种权有制比那些民主宪政国家的权有制还要糟糕一万倍。因为宪政国家的经济运行固然要遵循经济原则、市场规则,而宪政政府就是市场规则的维护者,权有制是政府权力肆意介入生产经营领域,肆意干扰市场,使得原本应当破产的企业在政府支持下继续其低效率经营。在宪政政府下,与国有企业无关的经营和交易领域至少还能在市场规则之下运行,国有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即使无法彻底消除,至少不可能大行其道。而在威权政治甚至极权政治之下,政府的主要职能并不是维护市场规则,而是破坏市场规则,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保证官僚集团对全社会的控制,对社会财富的掠夺与权力寡头之间的再分配,留给支付社会公共事务的只是极少数部分——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是个高税收低福利国家的原因。 中国近30年来的经济高增长,源于三个原因。一是原先的GDP基数很小,满目疮痍的国民经济在初级松绑之后,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很高,所以增长率惊人,这是最初经济增长的原因;二是,高税收低福利的抢劫模式使得特权阶层获得巨大财富,而农村普罗大众的生活依然贫困,普通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虽缓慢提高,但除了官僚与官商等特权阶层外,人们普遍缺乏就业、教育、司法、环境等全方位的安全感,这种安全感的匮乏也成为许多人无餍足地追求财富的动力,从而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的原因(其中包括高储蓄高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正面影响);三是官僚政治下的政绩工程,虽然大量的都是豆腐渣工程,但这些官僚资本所进行的经济行为,也给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劳务与服务需求,这些也都提供了就业机会,而官僚资本的投资结果,其财政补贴(降低了一定区域内人们的生活成本,例如城市公共交通)与国有垄断经营或国有控股垄断经营(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成本)相结合,养肥了诸多依附官僚资本的半私营半官商经济体——即使它挤垮了同部门的私营经济体。 当然,由于世界经济越来越趋向于一体化,国际市场对中国以出口加工业为重要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也是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的铁路运输部门,正如能源生产领域,都是彻底的国有制——即权有制,他们既是市场的参与者,又是借助权力性垄断的市场破坏者,铁道部既是铁路运输的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又是该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与掌控者,它依然是所谓“计划经济”实则“命令经济”的执行者。它既是市场主体,又是管制主体;既是经济主体,又是行政主体;既是行政主体,甚至还是司法主体。铁道部已经成为国中国,几乎可以等同于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黑社会。 铁道部的这种政治经济性质,正是火车票价格扭曲的原因,也是K和T系列特快列车逐渐被取消而代之以动车的原因,更是近几年高铁大跃进、技术垃圾泛滥以及此次“7.23”人祸的原因,以及“7.23”善后处理天怒人怨的原因。 为此,已有宪政学者如王建勋先生、刘军宁先生、郑旭光先生提出铁路私有化的观点——这个观点在大的方向上我是完全赞成的。正如王建勋先生认为的: “在某种意义上讲,国有化的程度越高,个人的自由和自由选择就越少。如果不信的话,将面包、衣服、电脑、房子等统统国有化,看看结果是什么?一定是回到三十年前的极权主义时代,一定是哈耶克所批判的奴役之路,人们不得不靠国家或者政府的施舍而活着,不得不遭受无法逃脱的奴役。”(王建勋《反驳铁路不应私有化的种种谬论》 http://wangjianxunlaw.blog.163.com/blog/static/19134184820116300341654/ ) 大方向上的认同之后,紧接着的是如何操作的问题。在此有必要简单讨论一下英国铁路私有化改革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 撒切尔夫人在任期间的十多年里,她出售了英国铁路公司的子公司,但没有对铁路的主营业务进行私有化改革,而只是停留在研究阶段,直到梅杰任内从1994年开始改革,到他离任前的1997年才完成这一改革。此后是布莱尔的工党执政,在私有化改革后最初的五年内英国铁路发生了一些事故,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经营东岸干线的National Express公司表示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与政府重新谈判,政府拒绝后,National Express表示无力继续经营,于是2009年7月工党政府决定收回东岸干线的经营权。 此案例成为许多反对铁路私有化者最喜欢津津乐道的所谓铁路私有化改革失败的例子。其实,英国铁路在二战前一直是私营的,二战后工党首相艾德礼将铁路国有化,因各方面效益不佳,导致撒切尔夫人任内决心对其进行私有化改革,在将铁路子公司出售之后,其主营业务一直迟迟未能私有化改革,是因为撒切尔政府顾虑其复杂性,因此直到卸任前,撒切尔夫人都只是下令“由财政部、贸易和工业部以及运输部共同成立一个工作组来研究这个问题”,并未进行实质性的私有化改革。 1994年梅杰任内,英国开始铁路私有化改革,实行“网运分离”模式运作,即路轨、信号和车站的管理权由私营路轨公司经营,而运输服务则由28家火车公司经投标获得经营权,他们向路轨公司支付路轨使用费。政府成立铁路战略局和铁路监察局,前者负责行使经营特许权以及制定管理规范,后者负责协调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私有化改革后,一度问题频现,这未必都是私有化本身的结果,而毋宁说是多线程的复杂原因之果,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两项原因。 一是私有化经营本身,通常需要长期运作,在看不见的手指引下,不断试错、纠错、调整才能见效,如果一家公司破产,可由其他公司继续。是一种需要耐心的慢功夫,急不得,政府行为可以借助公权力取一时之效,但难成长远之功——艾德礼的国有化改革很说明这问题。 二是工党执政期间,其本身就对国企私有化抱有党派偏见导致的抵触情绪,当National Express的经营出现经济困难时,必定不可能有保守党政府更能体谅他们,甚至可以合理推断,英国东岸干线的国有化回归现象,也许正是工党政府本身所希望的,其拒绝与National Express重新谈判,完全可以视为欲将东岸干线经营权收回的逼宫之举。 上述英国案例表明,即使在英国这样一个宪政母国,宪政制度已是根深蒂固的国家——即私有化改革的过程本身基本上可确保遵循市场规则,铁路私有化因为经过了国有化折腾之后再回归私有化,其间问题的高难度也无法例外——铁路私有化改革即使大方向正确,如何具体操作和改革后如何高效经营也是极其复杂和长期才能见效。也许最无可辩驳的铁路私有化案例是美国——因为他们从来没有经历过国有化的瞎折腾,也就用不着现在像英国那样左右头疼、进退维谷——但目前英国的这点挫折远未到有些人所夸大的所谓“私有化失败”的地步。 那么用英国这面镜子来整中国的衣衫,中国铁路私有化若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政策,在目前情形下,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 1.平台缺失 当代中国许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真正的根源都在于缺乏基本的政治平台。也就是说,这个政权本身不是宪政性的竞争性政权,而是权力不受限制、执政没有反对党制约、没有三权分立、新闻自由的独裁政权。如前文所述,它不是市场的维护者,而是市场的垄断性参与者和破坏者。因此,这样的政权之下,并不存在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铁路私有化改革必要的基础平台。正如此前的大量国企所谓的私有化改革,往往转化为特权阶层侵吞国产的平台——只要在现有政治下,铁路私有化必将重蹈国产流失的覆辙。 2.投资不足 假定在一系列的暗箱操作之后,铁路经营全面私有化,人们忍痛默认其合法,那么官僚资本的全面撤出,也可能导致铁路经营缺乏强大的资金来源,于是在基建投资、技术投资、管理投资方面都可能产生至少是暂时性的供血不足,这当然会全面影响铁路经营的效率和安全。 3.管理混乱 从英国案例中可以看到,即使有那么长期的民主宪政传统的国家,私营铁路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管理上的合作性统一与自行核算的分立之间的均衡,因此,在缺乏民主政治的中国,铁路的私营在其多长时段内将持续一种高度缺乏安全性、管理混乱的运营,实在难以逆料。 4.国有化回潮 当出现上述情形后,国有化回潮或许在中国几乎不可避免——就连私有制观念根深蒂固、有那么多选民支持撒切尔夫人新自由主义经济、社会政策的英国(他们甚至明白并理解这种经济政策不可能短期见效),当英国工党政府收回东岸干线经营权时,也并没有遭到社会大众的激烈反对。如果说民主政治下的人民也是短视的,那么只能说专制政治下的人民必定更加短视。 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之后,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以一般性经济学原理论,铁路私有化应当是一个持续的基本方向,但现有情形下的私有化改革,一,无法保证改革过程本身的公平,二,即使改革过程能确保公正,也无法保证私有化之后就立刻见效如神,立刻消除现有问题。 但是,如果我们将铁路私有化视为一个持续过程,那么目前情形下,至少改造铁道部,如叶檀女士所论,将其改造成为铁监会,成为一个单纯的监管部门,“拆分铁道部门,让铁道部变成铁监会,成为彻底的监管者,下属铁路公司、投资公司、设备公司成为彻底的市场主体,……”(叶檀:《请拆分铁道部门》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jcgc/20110728/082510220212.shtml )同时,继续完成目前正在进行的铁路公检法从铁道部们剥离的改革,归入现有的统一行政与统一司法领域。 没有宪政政府维护市场规则的及格线平台,一切经济、社会、文化等生活都将是扭曲的,因此,在目前尚无半点政改迹象的现状下,铁路私有化改革依然将是慢慢长路。但铁道部们的改革,在目前可操作的领域内,至少应该尽快进行监管与经营分离,这至少可以成为铁路私有化这条长路上的一个站点。 对于那些怀疑铁路私有化的朋友们,我愿意再次引用稍加修改的撒切尔夫人名言来回答,她说: “想要用社会主义这副药来治疗国病,那就像试图用血吸虫来治疗白血病一样。” 2011年8月2日於追遠堂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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