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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郭国松:媒体报道刑事案时不该对嫌疑人肆意丑化

郭国松:媒体报道刑事案时不该对嫌疑人肆意丑化   2013-10-28 腾讯思享会 http://url.cn/SKls1D   按:这是 2007 年 7 月 14 日郭国松在海淀检察院举办的一次媒体沙龙上的发言,所讨论的问题,放在今天丝毫没有过时。选刊部分专门论及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存在的问题。郭国松说 “ 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总体上说是站在控方一边 , 常见的主题,就是对犯罪者肆意的凌辱 ” 。 “ 说的严厉一点,在很多冤假错案中,媒体扮演了助纣为虐的角色。 ”“ 当案件处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媒体铺天盖地的带有结论性的报道,违反了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的宪法性原则 ” 。     郭国松:首先在这里声明一点,我无意谴责媒体,而且我非常不同意把目前司法与媒体的紧张关系都推给媒体,我在很多场合跟一些人激烈地辩论过这样的问题,包括对 “ 媒体审判 ” 这个定义我都不能同意。但是,这并不表明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没有问题。恰恰是,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中,有很多很多值得检讨的问题。为什么说这些问题值得检讨?媒体是干什么的?你为什么要报道刑事案件?你报道刑事案件的诉求是什么?我们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不是娱乐,不是八卦,它涉及严肃的法律问题,涉及人的权利问题,甚至涉及犯罪人的生命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方面的问题比报道民事案件的问题更值得我们检讨。   在我看来,中国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有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 “ 痛打落水狗 ” 的心态。好像一个人只要与犯罪问题产生了关联,媒体就可以对他肆意丑化。最近的例子一个是湖北枣阳市的市长尹冬桂,一个是沈阳中院的副院长焦玫瑰,这两人都是被判了刑,现在都在服刑,他们都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媒体报道了与犯罪事实无关的问题。其中,对尹冬桂的报道是说她长期跟她的下属、跟她的司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这跟犯罪事实无关,涉及对人格的侮辱。对焦玫瑰的报道是说焦是刘涌的姘头。这些问题跟犯罪事实其实没有关系,判决书上没有这些事实。后来这两个人分别对媒体提起民事诉讼,尹冬桂的案件判决媒体败诉,而且判决赔偿的数额很大。这对媒体是一个教训,就是说,犯罪人不管是未决犯还是已决犯,也就是说不管是正在审理的诉讼程序之中的被告人、嫌疑人或者是已经审理终结的、正在服刑的犯人,媒体是不能对他肆意丑化的。这涉及到罪犯的隐私权问题。   从近十年来的情况来看,当市场化的媒体出现以后,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又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而且这种两极分化的现象非常严重。什么样的两极分化?两极中的一极是,传统的党报党刊,国家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即被叫做 “ 体制内媒体 ” 的,这种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总体上说是站在控方一边,甚至被认为是站在国家一边。这样的一些媒体,由于他们是站在国家一边,所有的报道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所以他们发出的绝大部分案件的报道有一个常见的主题,就是对犯罪者肆意地凌辱,把司法机关的人员,特别是检察官、法官描写为正义的化身。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侦破案件的报道,讲得极其惊心动魄,最后总会来一句 “ 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高明的猎人 ” ,这种语言非常常见。由于这些报道所指向的执法和司法活动被认定是国家行为,这种行为也就有了天然的正当性,一切违反程序,甚至完全错误的行为都被我们忽视了。与国家的行为相比,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声音,在媒体看来,至少不具有正当性的,这也是很多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性因素。   刚才讲到这些报道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大量的侦破案例和所谓的法庭实录。有一篇在座的可能都没有读过的报道,后来随着有些事实被曝光,被揭露出来,我把它定义为 “ 一篇臭名昭著的报道 ” ,标题叫《青纱帐迷雾》。是当年关于聂树斌案件侦破的全过程的报道。(聂树斌案件是和佘祥林冤案一前一后披露出来的冤错案,但是这个案件被蓄意掩盖了,不让报道了。)当时案件刚刚侦破,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侦破案件的警察写了一篇离奇的报道《青纱帐迷雾》。《青纱帐迷雾》这一类的报道,目前还是我们的主流媒体,所谓体制类的党报、党刊非常常见的模式,即通讯。什么叫通讯?这是一个非驴非马的定义。我们 10 年前就在琢磨,什么是调查性报道,我们记者要写的不要是通讯,而是调查性报道。但今天的新闻院系还在培训学生写这样的通讯。   两极分化的另一极是市场化媒体,这类媒体的总体表现是,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遵循新闻的基本规律,遵循新闻的客观事实。这样的一些媒体,与党报为主的媒体阵营最大的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与控方等公权力保持相应的距离,显示出媒体和记者的独立判断。   2 、以人为本。特别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媒体的报道往往旗帜鲜明地站在他们一边。严格意义上说不是站在某一个人的一边,而是站在真理的一边,站在正义的一边。当一个普通的公民受到国家侵害,受到公权力侵害的时候,这个时候媒体无论你如何客观,都会在总体上倾向弱者。   3 、这一类报道比较集中的揭露检察官、法官、司法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行为,尤其是公然的违背程序正义这种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多见的一些问题,行使舆论的监督权。   4 、在报道个案的同时,关注由个案反应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性问题。现在很多有责任的媒体,已经不局限于对一般案件的事实陈述,不局限于仅仅还原事实。而是透过案件的表面问题,反思制度本身的问题,去促进制度的变革。这一类的报道我们可以找到很多,譬如说媒体对于 “ 陕西枪下留人 ” 的报道,触及到一个学界讨论很久的死刑核准权的问题。学界很早就对这个问题有看法,但是学界的不同意见、讨论,仅仅在学术的层面上。最后通过 “ 陕西枪下留人 ” 这个案件的公开讨论,使得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弊端彻底浮出水面。媒体由此对死刑核准权下放之后,死刑复核程序被滥用、甚至完全被抛弃的严重问题,进行反思、检讨,使得最高法院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痛下决心收回死刑核准权。当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我发现他们也在滥用这个程序。第一个被滥用的就是郑筱萸这个案件,显然最高法院还是没有接受刘涌案件的教训。   同时,我们还看到像孙志刚案件,媒体的报道显然不局限于孙志刚被打死的孤立事件。在孙志刚之前,已经有 53 个人在那个收容站被打死,孙志刚是其中之一,这些东西都被掩盖。媒体从这样的个案中,进一步关注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废问题。这个问题是长期被媒体关注的,过去个案的问题也反应过很多,孙志刚事件报道出来之后,有很多种因素促成了这个问题的解决。像许志永博士等人,他们的行为加上媒体的推动,使得这个问题提到最高决策者的案头。   后来,我注意到有些媒体评论说,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了怎么办?城市流动人口怎么管理?当时没有其他任何好的办法。但是,另外又有声音认为,即使天塌下来,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制度一天都不能存在。所以我认为,这种进步是媒体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功劳,有责任的媒体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学界对这个问题进一步的思考,进一步的反思,使得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制度彻底的寿终正寝。   这一类的媒体主要是周报、周刊一类的,有别于传统的党报。除了市场化领军媒体之外,还有一部分也出自党报集团,像 “ 南方都市报 ” 这一类媒体,各地都市类的报纸、晚报。他们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反映了 “ 双重人格 ”—— 既发表大量的关注受害群体、抨击公权力徇私枉法行为的报道,同时也替政府充当传声筒,也做不少宣传性的报道。   我有一次跟广东省高院的人到广东某山区的法院调研,了解到目前法官短缺非常严重,有些法院甚至连合议庭都组成不了。我们临走的时候,当地的法院拿来一篇稿子,标题就叫 “ 不请客送礼,法官也能公正判案 ” 。同行的省高院研究室主任说, “ 你们以后不要写这种稿子,这种稿子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   今天在座的我不知道来了哪些媒体,你们有些媒体上,是可以发现这样的报道的,尤其是在控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所办的媒体上,这一类的报道非常多见。比如一个法官多少年来没办过错案,检察官公诉的案件全部定罪了,这个法官一年来拒绝了多少次吃请等等。由此可见,我们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制度?显然是对法官吃请成风,送礼成风,才会出现 “ 一个法官一年拒绝多少次吃请 ” 这样的表彰报道!我不知道他们在宣传这种东西的时候到底要表现什么,难道法官不接受吃请,不收礼能公正判案也是新闻吗?   应当说现在使用极端的言辞的大批判式的报道越来越少,但是大量的体制内媒体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仍然经常使用 “ 狡辩 ” 、 “ 抵赖 ” 、 “ 诡辩 ” 、 “ 负隅顽抗 ” 等词语。大家想一想,今天我是不是在这里凭空杜撰,是不是我偏激?回想一下你所在的媒体,或者是你所看过的报纸,是不是经常发现类似的语言?批驳被告人诡辩,媒体有意无意的对被告人正当权利进行践踏。另一方面媒体对于我们刑事调查机关、刑事检控机关,对他们公然的程序违法行为经常是视而不见,当然,发现这样的问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很多记者其实还发现不了。   2002 年底,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定管辖,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了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但是,在这个案例上,王怀忠(外号叫 “ 王坏种 ” )并没有对指控的事实照单全收,在我们想象中,他已经沦为阶下囚了,还有什么好说的,一定是在法庭上痛哭流涕, “ 我辜负了党的教育,我忽视了世界观的改造 ” ,像新华社发的通稿一样的。但王怀忠偏偏没有这样说,王怀忠完全不承认,他甚至对他亲手签名的批示都要狡辩一下,说这个不是我签的,这个是我签的,但是当时没有认真考虑就随便签了。这些东西按一般的常理来理解,确实有些狡辩,但是我们有什么权力不允许他狡辩?我看到媒体在报道这一情节的时候讲: “ 公诉人对此很愤怒,称王怀忠今天的认罪态度很恶劣,应该从重处罚 ” 。 “2003 年 12 月 29 号,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令人极端诧异的是,这个济南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除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类似 “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 ” 的表述以外,还特别强调说, “ 王怀忠在确凿的证据中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 ” 。   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控方和审判机关在法庭上,几近于一唱一和,公诉人说他态度恶劣应该严惩,法官就在判决书上写上 “ 他确实态度恶劣,拒不认罪,应该严惩 ” 。从实体上来讲,王怀忠受贿 500 多万元,且有 400 多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加起来近 1000 万,犯罪情节是严重的。但没提要关注的不是该不该判死刑的问题,就像当年的刘涌案件,我不关注刘涌该不该被判处死刑,媒体要关注的是你是用了什么程序,你通过什么程序判了他死刑。   我认为,当一个被告人轻则面临被限制人身自由,重则面临死刑指控的时候,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狡辩、徒劳的狡辩,都在情理之中,也符合一般的人性真实。他的辩解有道理,法庭可以采纳,如果是诡辩,扯远了,法官可以制止他,他说得没道理,可以不采纳。我们为什么不允许他狡辩?为什么要在法庭上批驳他呢?控方这样的表现,是仗国家公权力之势,在法庭上显示出的 “ 霸道 ” 作风。   后来有媒体报道说, “ 王怀忠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继胡长清、陈克杰之后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王怀忠的死刑判决尚待经过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但从普通民众到媒体记者都认为王怀忠必死无疑,且死有余辜。这是为何?据称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因为王怀忠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抵赖,既不认错也不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敢同国家公诉人顶嘴、狡辩,敢同行贿人唇枪舌剑,俨然一副硬汉的形象。 ” 这是一家中央级媒体在一审判决之后发表的评论文章。   这种法庭平等在什么地方?从起点开始就不平等的法庭,我们怎么可能期待它在终点的时候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呢?司法的活动有时候没有办法从实体上简单判断是非,我们需要看程序,是不是公平的,是不是正义的。王怀忠案终审判决之后,在王被处决的第二天,新华社通稿说, “ 这是山东公诉史上第一次完全靠证据查实的案件 ” 。我很 “ 感谢 ” 同行的报道,它实际上也说明山东省过去的很多刑事案件都不是靠证据来查实的。我们在谴责这样一些行为的时候,仍然可以看到令人欣慰的媒体报道:王怀忠的案件判决之后,对于一审判决以及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公诉人是由山东省检察院公诉处的处长领衔,包括济南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法学界和舆论提出了批评和质疑,其中包括人民网的批评,我觉得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反应了一种进步。   我还记得当年的杜培武冤案,昆明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中不仅回避了铁证如山的刑讯逼供事实 —— 杜培武在法庭上把血衣当庭拿了出来,法官不仅无视这样的基本事实,而且在判决书中对杜培武做了批驳: “ 被告人杜培武称自己没有杀人遭到刑侦逼供纯属狡辩,应予批驳。 ” 我们想想,一个无辜的人,要被人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生命的时候,他在法庭上的辩解不仅仅不被接受,而且还要在判决书上被严词批驳一通,这真是令人绝望!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媒体没有发现这样的问题,或者说我们的媒体在回避这样的问题,说的严厉一点,在很多冤假错案中,媒体扮演了助纣为虐的角色。像聂树斌这个案件是不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 “ 刘涌案件 ” 、 “ 张金柱案件 ” 。特别是刘涌这个案件,我曾去参加了一个在湘潭大学举办的 “ 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 ” ,我在会上公开提出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再审刘涌一案的理由是 “ 原判决量刑不当 ” ,就因为这个理由撤销原判,对这个案件提审再审。我就问刘家琛,当最高法院自行启用旨在加重对被告人处罚的再审程序时,司法权的被动性应当如何解释?没有被动又如何中立?因为,你决定再审只是程序,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再审还没开始呢,可是你这个时候已经做出一个 “ 原判决量刑不当 ” 的判断。这就跟写文章一样, “ 原判决量刑不当 ” 这个主题已经先行了,你的再审判决肯定不会维持原判,要么加重,要么减轻,但是现在不管加重还是减轻,你已经主题先行了,没有经过审判就已经把自己的判断给出来了,这就违背了司法被动性行使权力的原则,司法权主动出击了。既然主动出击了,怎么样保持中立呢?接着再问刘家琛:当再审程序由审判机关自行启动时,你认为审判机关是否充当了 “ 第二公诉人 ” 的角色?是否扮演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第三个问题,我说我一点也不怀疑最高法院再审刘涌这个案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是可以这样做的,没有问题。但是我对这个审判监督程序也提出质疑,因为立法本身就有问题。我的意思就是说,你别试图把问题推给立法,认为最高法院是在被动执行法律,所以,我认为法律本身也有问题。   具体来说, “ 刘涌案 ” 最值得我们去检讨,在 “ 刘涌案 ” 当中,当公安机关抓到刘涌之后,基于功利主义的心态,立即向媒体披露了非常详尽的案情,一时间 “ 黑老大刘涌 ” 这个名字遍及媒体,由此形成了 “ 万民皆曰可杀 ” 的局面。当一审判决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时候,判决和舆论暂时达成了一致,整个社会舆论都认为刘涌这个黑老大是该死的,死有余辜,一审判决刚好满足了民意,所以民意没有其他的反应;但是当二审改判刘涌为死缓的时候,判决立即与早已形成的 “ 万民皆曰可杀 ” 的舆论氛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使得这样一个刑事案件突然上升为公共事件。审判机关、尤其辽宁省高院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之中。在中国这样一个善于搞群众运动的中央动员型的国家,一旦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那是非常可怕的。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慌不择路 —— 多年来,我都没有想到更恰当的形容词,我一直认为用 “ 慌不择路 ” 来形容最高法院的行为是恰当的,因为在控辩双方都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做出 “ 原判决量刑不当 ” 的判断,自行启动了再审程序。也就是说,在刘涌案二审结束后,控方也服了,辩方也服了,审判机关自己不服,这在法理上很荒唐,直接违背了程序正义的一般原理,而且宣判刘涌死刑后立即执行。就像现在郑筱萸案一样,我不知道最高法院怎么可以如此高效率地把郑筱萸处决了,这个死刑从判决到复核的程序到底怎么走的?令人疑惑。   为什么我们这样质疑司法机关的行为?我们首先来看司法权的基本特征:比如权力的被动性,权力的中立性,权力的终极性,判断性,以及不接受任何指挥和命令,只忠于法律的性质。但是,媒体没有从这个角度质疑最高法院,反过来去批评和攻击学者,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遭遇,直接反映了媒体的表现,那个时候没有人敢出来给被告人说话,其实陈兴良并不是给被告说话,也不是说刘涌到底该不该死,而是说他该怎么死。我们现在看到处死刘涌这个程序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我们要关注的是这个问题。但是我们发现,绝大部分的媒体都站在审判机关一边,站在与程序正义相悖的一边。   这些问题,我们把它概括起来看,我认为媒体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不好的角色,起了非常不好的作用。尤其是在案件处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媒体铺天盖地的带有结论性的报道,其实违反了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的宪法性原则,遗憾的是很多媒体不去考虑这样的问题。   总结:当一个案件,尤其是公众关注的案件发生的时候,媒体应该报道,这没有疑问,不报道反而是失职。但是报道的方式应当讲究,尤其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严格恪守一个原则,不做结论性的报道,不做更多评述性的报道,只做客观的、动态性的连续报道,这是我们应该遵行的原则。同时,要避免做成长篇大论,对被告人、嫌疑人侮辱人格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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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媒体变局下传播与赋权

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3-11/17/content_1972614.htm 媒体变局下传播与赋权 日期:[2013年11月17日]  版次:[AA29]  版名:[南方评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在今年第十四个记者节来临之际,由北大公共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财经》杂志、安平公共传播公益基金等联合主办的“安平沙龙”11月8日在北京举行,来自新闻界、新媒体界和法律界的知名人士,围绕当下媒体人的困局与出路等话题进行了深度讨论与主观表达。 用制度建设弥补新闻业的不足 胡泳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新闻界愈发呈现新闻媒介道不同不与同谋,记者监督权的权钱交易足以使人痛心疾首,新闻界一些丑闻令亲者痛,而矢志推动社会进步的新闻界同仁只有自律自信,直道而行才能挽回这一信誉损失。媒体人应该秉持的立场是外争空间,内省自身。 讲道德、讲良心人格、洁身自好、保持坚贞,恢复生活的目标,恢复努力的自信,恢复崇高的理想,这是每一个媒体人现在就应该着手做的。与此同时,媒体人也应呼吁管理部门进一步对各级地方政府加以约束,采取措施防止那些被媒体负面报道激怒的地方官员和其他机构以报复、恐吓、打压等手段对付记者和检举人。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策的情况下,在法律上赋予媒体以基本的监督权利。 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现代记者或媒介能够成为一种职业或行业,必须要有诸多相应的制度围绕它设立。第一个就是,对于新出现的职业,我们要弄清它是干什么的。这个在西方的一些法律文献里是有明确概述的,比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明确规定除了个人有言论自由以外,媒体还有出版或者新闻自由,有了这个宪法性地位的承认和定位以后,我们要媒体或记者干什么?第一个就是要它来监督政府官员,第二个是要它来充分发挥公共讨论的职能,为大家就范围广泛的公共问题进行讨论提供一个平台。接下来的制度建设,就是要围绕怎么样使它的这些功能更好地发挥,所以才会有促进和保障记者合法权利和利益一系列新闻法规。 传播的权利来源于信任的代理 靳丽萍 (《财经》杂志执行主编):对于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自律的要求是任何时候都无可争议的,不管是在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新闻媒体基本不变的规律就是其生存的基础是公信力。如果没有公信力,媒体的文章、版面可以用金钱交换,那么就失去了生存基础,而不论以用什么形式来体现。作为从业人员,我们知道在这个行业里确实存在一些这样的问题,而且可能还挺普遍的,如果这个现象大家都知道存在,我们当然应该去警醒,同业同行要警醒。不论自律是一家媒体还是一个行业的公约,也不论什么形式,这个意识一定要存在,因为这与生存基础相关。 仇勇 (中信出版集团信睿新媒体执行总经理):我想谈的是媒体的权利到底来源于哪里。我很不喜欢很多媒体人在走出传统媒体大门的时候,转身去吐一口唾沫或者踩一脚的那种感觉。很多人身在传统媒体抱怨新媒体的时候,只是哀叹自己的权利在流失,而没有去反思下我们的这个权利到底来自于哪里。我觉得媒体的传播权利来源于信任的代理,你传播一个信息,人们为什么愿意下次还听你这样做呢,是因为人们信任媒体。过去媒体的权利来自于权威或者来自于它的喉舌地位,政府官方有什么信息都通过这个渠道进行传播,媒体享有信息的垄断权和权威性。在新媒体时代,媒体的权威将来自公众对媒体的信任,比如已经有众多网络媒体先获得了信任而后获得了权威,而不是像以前一样先获得权威再获得信任。 胡益华 (律师):作为一个律师,我在看守所见过不少媒体人,包括普通记者和总编辑,涉嫌的罪名一般都是一个毁损商业信誉。媒体人讲传播赋权,但权利使用的动机是什么,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因为如果使用传播权利的动机有问题的话,法律就会用你的问题来打击你。这些行为导致整个媒体圈,当要进行所谓的舆论监督时,就会受制于这个传播权利,最终就走到今天这个困局。今天我们所讨论的钱要不要收,是职业道德问题,但在法律上讲就不仅仅是职业道德,这是触犯法律的,要对媒体记者进行量刑。传播跟权利之间,现在走到了这个困境。 赵勇力 (《新京报》传媒研究院高级编辑):我在微信上看到了一篇文章,对中国当下的记者族群做了一个分析,认为有四种族群:第一类是搞宣传的;第二类就是弄行业的,行业媒体,更多比如说搞一些行业内部的活动;第三类做劫匪的,比如到山西矿难地方敲诈一笔的那类记者;第四类就是干调查的,第四类是最苦逼的。说到自律问题,我觉得在这几个群体中,自律性最强的应该是搞调查的这一类,但是从制度建构上来讲,我们怎么去约束前三类记者,是需要专家们好好考虑的问题。我觉得对于坚守在传统媒体的媒体人来说,还是一定要有一种职业精神在其中坚持的,应该清楚我们应该怎样把真相更多公布出来。有一句话说得好,“你可以不去说真话,但是你一定不要说假话”,我想这应该是我们的底线。我们谈到寻找困局的出路,我想在这样一个传统媒体的冬天,对于我们仍然留在传统媒体的人来讲,就是要让自己变得更加专业,更加坚持新闻的专业精神。 用技术赋权争取传播权利 邓飞 (知名公益人):我的包里面还有《凤凰周刊》的记者证,所以说我还是媒体人。今天来这里的路上收到朋友的一个信息,说在他所熟悉的当年记者群体中,有的人在做公益,有的人在开客栈,有的人在做网站,有的人在坐牢,还有的隐退江湖不知所终。他说一纸风行的时代已经结束。 我转身做公益,大家以为我只是一夜情,结果我一去不复返。因为我看到了更大的力量,我得到了赋权。我们信息大规模地流动,展现乡村孩子的困境,打动了无数城市居民,他们向我们捐款,我们就得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传播的力量,这股力量浩浩荡荡。我们在传播的过程中,一方面是传播爱,另一方面我们还传播我们的价值观。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说我作为一个不懂专业公益的媒体人照样在公益界如鱼得水的原因。免费午餐的成功,不仅仅是因为我们事情做得漂亮,更重要的是我们去建立和推动我们的价值观,比如透明公开、接受监督,我每一天的开销都能挂出来,再比如三权分立,执行、监管分开,我们学习怎么自我管理,最后还在还权于民,对他们进行交代和报告。就这样我们打动了无数人,这个做公益的权力是社会赋予我们的,所以信息流通实现技术赋权。 我们有两个项目拿到了一个亿的资金,这就是权利,这就是赋权。我们通过和社会的合作,和政府合作,和企业的合作,以一个融合者姿态在这个国家里行动,拿到了李克强总理和汪洋副总理的嘉奖。如此,我们就形成了一种格局:社会和政府采取的是一种合作的姿态,一起来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我们改变了我们的属性,既不依赖政府也不凡事都骂政府,我们担负起了公民应该担负的责任,展开行动。 我想回到媒体,做一个不一样的媒体,比如微信。我们每一天的公益行动都在产生信息,我们有独家鲜活的公益照片,比如说孩子、鸟、水、山、自然。我们把这些提炼出来变成故事,变成产品,通过微信平台回流,把几百万的关注群体变成会员,让他们跟随我们不停地关注。我们还做了“益农计划”,帮助农民卖农产品,让农民回家,解决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这就是一个新的传播,这种新的传播就可以创造一种新的价值。 岳路平 (艺术家):我们在谈论新媒介赋权的时候,非常戏剧性的是在过去一两个月的时间里,很多大V倒下。从过去两个月的表现里面我们发现,国家的力量非常强大,不管新媒介赋权有多么强大,在国家面前都是非常渺小的。 我们可以认为这个世界分为两个世界:一个是原子世界,一个是比特世界。比特世界是互联网世界,原子世界就是由原子构成的实体世界。有人说在微博时代的比特世界,国家是弱势群体,所以他们如果要跟你在一个空间里面公平竞争是非常被动的,他最后用什么办法来赢得这场战争呢?不是在跟你辩论,而是控制服务器,国家对这一比特流的源头进行控制,正如它可以建三峡大坝控制整个长江中下游的生态那样,也可以通过控制比特流来控制互联网的生态。 今天的时代可能有各种新媒体形式的生存,它们的特点就是不再强调新闻理想,不再公开地谈论公益,比特因为它的分享性而天然就是公益的。他们也不再强调作品,而是强调产品;他们不太谈论公民,而是谈论顾客。一个公民可能的诉求是自由,而一个顾客的诉求却是舒服、舒适。这个可能催生一种理论,就是我们有没有可能在今天的互联网社会有一种叫顾客的公民,他们通过投票买单的方式来争取他们的权利,通过消费社会的方法。现在乐观主义的精神是认为顾客性公民是可行的,是一种前途。从作品到产品,从价格来争取价值,很有可能我们会重新看待这个世界,比如说我们有可能把微信社交圈想象成民主比特网,我们通过微信来召集线下朋友聚会。 仇勇 (中信出版集团信睿新媒体执行总经理):媒介的权利可能还会继续受到权力和金钱的侵犯,像被老流氓不停地摸屁股的感觉。我觉得这种情况是可以改变的,怎么改变?过去媒体的异化就是因为越来越服务于广告商,服务于金钱。所以媒介最终还是要回到用户服务上,去为媒介的用户服务,让用户成为媒介的信息的阅读者,让有价值信息阅读直接由用户买单。 石扉客 (《博客天下》主编):当前的新媒体赋权,是社会不可逆转的发展态势。未来的媒体不会由媒体人创造,技术主导舆论的时代已经开始,也可以理解为权利支配技术,技术控制舆论,总之一纸风行的时代结束,记者的光荣在苟延残喘中。诺基亚从来没有想到替代它的会是苹果,新华书店也从来没有想到替代它的会是当当,王府井百货大楼也从来没想到替代它的会是淘宝,媒体又会被谁替代?新媒体时代技术赋权带来很大社会的空间,但这个空间里最重要的实际上是自我赋权,自我赋权会形成群体赋权,群体赋权最终可能达致一种社会赋权。邓飞的“免费午餐”案例就说明了这点。 褚松燕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我特别高兴看到媒体界的人士开始跟公益界人士展开合作,接下来我希望看到律师界、法学界的朋友再跟媒体界和公益界进行合作,这样滚雪球形成一个合力。从我研究的来看,在此之前一段时间或者至少十年,中国处于精英之间互不合作的状态。精英互不合作不是说不愿意合作,更多的是现实权利的结构、社会的结构、职业的差异以及整个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造成了彼此之间的割裂。从2010年新媒体大发展以来,技术赋权最大的价值,就是互联网给公民提供了一个彼此之间进行合作和教育的平台。在此基础上,关系非常紧密的法学界与政治学界的人士,才都感到了彼此同处生死存亡的阶段,同时媒体人也感到自己和前两者一起到了生死存亡的阶段。刚才王四新老师的判断,我很认同。在这个判断之上我们可以做什么呢,我觉得可以做的有很多。保障言论自由,我们有宪法;涉及到公权力,中国还有行政法。所以我觉得把这些既有这些东西想办法给用活了,就找到了既有的通道。它所通之处可能只是张画在墙上的门,但也有可能是张真正的门,如果我们不去推的话就永远不会知道。我们去推,这才是技术赋予的真正力量所在。  (南都评论记者 张天潘 实习生 汤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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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公知”的污名化及其背后

“公知”的污名化及其背后   吴法天在环球网上刊文评论《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抓一事,题目是《善良的读者以后请谨慎为“两根骨头”感动》。文中这样写道:“知道网友怎么评论吗 —— 中国大谣公知都有两根骨头:一根见利忘义‘贼骨头’,一根崇洋媚外的‘贱骨头’。”   2012 年 7 月,就是这个作者,与四川电视台女记者周燕微博约架,在北京的朝阳公园,称自己遭到“公知”群殴,惹得网上网下沸沸扬扬。在微博上经常痛斥“公知”的方舟子以一锤定音的语气评论道:“公知,已成为推动中国民主、自由、法治进程的一大障碍。”到了“贼骨头”和“贱骨头”之说, 2011 年以来已持续两年的“公知”污名化过程,似乎达至最后结论。   利用汉语的谐音,近年来中国有一串沦为贬义的职业性的或群体性的称呼,比如“叫兽”(教授)、“砖家”(专家)、“妓者”(记者)、“精蝇”(精英)等等,奇特的是,他们大都跟处理信息与知识的工作相关。这些人传统上被视为往往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以关怀天下为己任,自认为能够排除特殊利益干扰而站在集体或公共利益的立场上发言。具有浓厚侮辱意味的污名既现,显示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对这些知识人不认可、不信任,怀疑他们是特殊利益的工具,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售卖私货,以便最终获取自身的名利。   毫不奇怪,囊括这些群体的一个更广泛的称呼——知识分子,必然随之进入沦落通道,这一沦落是以一个缩略词——“公知”——的迅速贬值而体现的。所谓“公知”是“公共知识分子”的简称,同近代中国的许多词语符号一样,这个词是一个舶来品,也就是说,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源头,要追溯到西方现代知识分子那里。自然,也同近代中国的许多舶来概念一样,概念的推行者会着力挖掘中国漫长历史当中这些概念的结合点,就知识分子概念而言,那也就是“士”。中国儒家所推崇的“士”精神,可以视为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文化传统,只是在清末民初中国内忧外患的情况下,中国传统的“士”逐渐转变为现代意义的“知识分子”,并且自觉担负起“唤起民众”的责任。   对于这些“士”的社会功能,中国社会的看法一直是矛盾的。赞扬者认为,知识分子作为思想启蒙者和变革实践者,对近现代中国的政治变迁、经济发展、文化重建和社会转型,起到了无可替代的巨大推动作用。贬低者认为,知识分子自身陈疾困扰,对中国的种种积弊更是难辞其咎。比如中国现代的著名政治学者张东荪就把 20 世纪前几十年中国的一切问题,都归咎于“士阶级之腐烂”。具体表现在:“只知苟且;只知规避责任;只知迎合意旨;只知从中取利;只知说假话;只知在夹缝中讨生活。”张所抨击的这一切现在似乎更加变本加厉了。顾炎武论廉耻的一段话“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常常被今人引用,仿佛中国许多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士风不正。   到 2011 年,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网上开始出现对公共知识分子的大规模丑化,看上去有板有眼。有些人用力甚多,比如吴法天说:“做公知太容易了,以受迫害心态切入,痛陈言论不自由,看到谣言就转发,批批体制骂骂大街,说几句俏皮话”,暗指“公知”通过骂政府来消费政治与公共事件,为自己博取利益。有几家网站更是用充满民粹意味的口号反对“公知”,把“公知”等同于“汉奸”和“带路党”。   给“公知”贴标签,这种手法无须论证、无须理由,整体性地将一个群体污名化,就跟文革中流行的“臭老九”一样,通过将这样一个脏词扔到对手身上,对方不攻而破,己方则获得了纯洁性,并相应拥有了“批倒批臭”对方的正当性。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批判的靶子并非仅仅指向具体的个人,更指向“公知”所代表的价值观,如自由、民主和普世价值。   在这种语境下,“公知”被视为欺世盗名、颠倒是非、里通外国之徒,原本高尚的词汇——自由、民主、普世价值——也一一获得了“民煮、柿油、扑屎”等谐音表达。奇怪的是,很多知识分子自己也使用这类词汇,先假装自己不是公知,然后再抹黑公知,把上个世纪 80 年代开始、 90 年代发扬的反智主义进一步推向极端。“母知”这样的恶搞词汇也随之而生。后者尤其令人厌恶,在反智的同时,累加上对女性的歧视。   在“公共知识分子”刚刚露头时就有人想要打压之,但未能完全实现,现在借助一场网络污名化运动,目的终于达到了,“公知”现在成了人民公敌,套用方舟子的一个说法,“全网都在批”。 2012 年的一段时间,“全网在批”的是韩寒,韩寒甚至为此写了篇博客,宣称“就要做个臭公知”:“是的,我是个公知,我就是在消费政治,我就是在消费时事,我就是在消费热点。我是消费这些公权力的既得利益者。大家也自然可以消费我,甚至都不用给小费。当公权力和政治能被每个人安全的消费的时候,岂不更好 …… ”   现在,公知被进一步同流氓和汉奸划上了等号。公知 = 流氓以及公知 = 汉奸的等式被设定以后,倒公知成了倒伪民主,一场冗长的滑稽剧就此达到高潮。   这出戏的代价是,本来就混乱不堪的中国观念市场更加混乱,知识分子在这个社会中的话语权与公信力更加下降,社会更加撕裂,共识付之阙如。唯一一个可能的好处是,知识阶层的祛魅加快公众的觉醒,不再指望“公知”的代言和带路,而是自我做起一点一滴建设公民社会。   但这样还必须有一个前提:相信普遍价值的存在,以此作为社会的“共约”。如韩寒所说:“抛弃一些人的名字不代表必须抛弃一个向善的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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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胡泳:“公知”的污名化及其背后

作者: 胡泳 具有浓厚侮辱意味的污名既现,显示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对这些知识人不认可、不信任,怀疑他们是特殊利益的工具,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售卖私货,以便最终获取自身的名利…… 原始发表时间:昨天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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