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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的十六字校训为何被腰斩

清华的校训原本是「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独立精神,自由思想。」而现在却被拦腰斩断,只剩下前面8个字。实际上,清华原先还曾经有过一个校训。那时候的口号是「又红又专」、「听话出活」、「工程师的摇篮」和「做党的驯服工具」等等。这个被腰斩的前半截,还是20世纪90年代才恢复的。 原本16字的校训,为什麽无端地被砍去一半,原因不言而喻。就是有人不喜欢甚至惧怕「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学者余心曾指出:「校训被腰斩了,没有了「精神」和「思想」,清华的传统也就丢失了,剩下的衹是教你做个好奴才的训诫。」 20 多年前,清华就发誓,要在校庆100週年也就是2011年的时候,建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如今,为时已经不多,看来是实现无望了。不知当初信誓旦旦的当权者作何感想?即使再过20年,这个夙愿恐怕也难以实现,原因何在?人们想过吗? 时下人们正在发问:中国高等教育为什麽培养不出大师级的人才?发问者不少,回答的不多。从上到下,全都昏昏然,茫茫然,即使隔靴搔痒地说几句,也都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 其实,许多人很明白,就是不敢说出来。或许可以从这个被腰斩的清华校训中找到答桉。 余心在「被腰斩的清华校训」一文中指出,如果有独立精神,就不会甘于做奴才,就不会轻易被驱使,就不会只做工具和炮灰。如果有自由思想,就不会唯唯诺诺人云亦云,就不会熘鬚拍马趋炎附势,就不会全国只用一个脑袋想问题。这就是「独立精神,自由思想」不被当权者认可的原因所在。当权者需要的是「听话出活的奴才」和「忠诚驯服的工具」,不是具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的叛逆。孔老夫子不是早就说过吗?「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也!这也是清华成不了世界一流大学和中国高等教育培养不出大师级人才的症结所在。 北洋军阀政府能够任命反对派的蔡元培做北大校长,而蔡元培校长能够拿着政府的经费并同时拒收政府的公文。蔡元培校长宁肯自己辞职,也要救出被捕的北大学生。那时候的胡适能够喊出「争你自己的自由就是争国家的自由,争你自己的权利就是争国家的权利。因为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世界一流大学也不是一群奴才能够建造得起来的。 这就是「独立精神」!这就是「自由思想!」这就是高等学府的灵魂。 没有「独立精神」的结果是,上面不让说的话不能说,上面不让研究的问题不能研究。没有「自由思想」,就得揣摩领导意图,领导允许怎麽想才能怎麽想,领导喜欢怎麽说才能怎麽说。全国上下衹有一个脑袋想问题,其他人跟着忽悠就行了。外国总统来清华演讲,学生提出的问题也都是一个模子裡倒出来的,什麽时候鼓掌都是和上面的要求相一致的。堂堂清华,连一个有点独立精神的问题都提不出来,还谈什麽世界一流大学! 为北大奠定「兼容并包,思想自由」大学精神的蔡元培先生,早在1919年就提出了中国现代大学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一,大学应当是独立的和自主的;第二,大学应当具有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第三,大学学术与思想自由需要相应的自由的社会政治环境。」(1919年6月15日,《不肯再任北大校长的宣言》)这是中国大学实现大学精神的基本条件,缺乏这三个条件,中国大学跻身世界一流将永远衹是梦想。 被誉为「清华之父」的梅贻琦校长也很推崇蔡元培先生的大学精神。他说:「对于校局,则以为应追随蔡孑民先生兼容并包之态度,以克尽学术自由之使命。昔日之所谓新旧,今之所谓左右,其在学校应均予以自由探讨之机会。」 清华校训之被腰斩,并非仅仅清华之悲哀,它标志着中国大学精神的迷茫和丢失。大学精神是民族精神的象徵,大学精神的迷失意味着民族精神的沦丧。 如今,对大学的批判正日益成为一种潮流,对大学的结构和风气进行全面反省,也成为一种广泛的呼声,这时候,将今日的中国大学置于横向和纵向的坐标中考量是必要的。 的确,无论是将当下中国的大学放入历史序列中进行纵向考量,还是放眼世界将它作横向比较,结果都是沮丧的。我们自己曾经有过辉煌的大学精神,但如今失去了它;我们可以洞察国外优秀大学的精良和完善,却仍然无法企及。 用这两把标尺,轻易就可丈量出今日中国大学之颓丧。前者以蔡元培、胡适等教育家为标帜,曾为当时乃至今日之中国构建出气度、风骨以及人文精神——这种精神使大学获得声誉,并在一个政治和军事上略显灰暗的年代融入几代人的精神血脉,规束民众道德,催生出文化繁华;后者则标示着大学的构制之善和风气之谨严。 在这个坐标之内评判中国今日之大学,不难发现,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改革,我们已经失去如此之多,距离好大学却仍然遥远。中国的大学失去了独立精神。历史上,这种独立,部分靠行政系统对大学和知识分子的敬重,部分靠大学校长的骨气乃至勇气获得;在某些更优越的教育系统中,这种独立则更多依赖于精心设计的教育体制来获得。但如今,大学正日益成为附庸,校长们对官员而不是对学生负责──他们自己也更像官员而不是教育家。 中国的教授正丢失风骨,他们更多的是唯唯诺诺而不是据理力争,他们为职称和经费奔忙,而不是致力于传承知识和人格。那些希望传承旧日传统的教授陷入困境,他们要麽不得不随波逐流,要麽被边缘化。 大学曾经引以为傲的严谨风气和多元思潮,也在慢慢凋零。吊诡的是,一方面,我们正在放弃学术的标准,以抄袭为代表的学术体系崩坏已经损害了整个国家的名誉;另一方面,大学却正在有意或无意地用僵硬的价值观捆缚学生,使曾经多元和宽容的大学文化几乎荡然无存。 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学功利化、庸俗化,它培养出来的学生也难有高贵之心。要荡涤大学裡的功利思想,坚守独立精神,需要从社会环境的层面着手培育。若社会功利思维不澹化,「大学精神」最终也是无源之水。天津大学校长龚克坦言:「目前社会上有一个很清楚的官僚体系,高校裡若没有明确的行政级别,就不知道该和谁对话,找不到省裡的主要负责人,甚至连厅局长都可能不愿见没有行政级别的教授,令你事难办。」龚克所言「行政化、功利化」不难澹化,而是学校纵然「澹化」了,那些局长们却总抱着「以长论英雄」的思维不丢。 我们并非不知道好大学是什麽样子。我们可以回溯历史,发现自己曾经处于何等高度;也可以环顾世界,思慕他人的优秀质地,并在这个基础上,深刻地洞察今日大学之失。 蔡元培治北大,提出思想学术自由、兼容并包,网罗各色人才,领一时风气之先。那时的北大,学术水平低下、教学态度恶劣的教员一律被解聘,教授绝大多数都30岁左右,最年轻的仅24岁。既有激进民主主义者陈独秀、李大钊,也有保守的刘师培、谋求复闢的辜鸿铭;既有主张白话文的胡适,也有反对白话文的黄侃,真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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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

[陈有西按]刚刚收到杨学林律师发来的定稿辩护词,他授权本网独家首发(允许转载)。由于斯伟江律师的辩词已经事先研究发我,微博同步直播就用了他的辩词,并同步全文公布。刚才认真审阅杨律师的辩词,严谨、理性、规范,更加符合刑事辩护词写作的规范和逻辑性,是一份非常高质量的辩词,不愧为功底深厚的资深刑事律师。同斯伟江律师的辩词相得益彰,已经从事实、证据、法理、程序上完全论证了李庄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感谢两位出庭律师出色的工作。现将辩护词公布。 李庄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杨学林 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我在庭前已经数次会见了李庄,并且认真查阅了贵院提供的部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我首先要感谢合议庭的法官们,为我履行辩护职责提供的便利。虽然庭前查阅案卷材料由于公诉机关的原因,显得时间仓促;虽然我关于证人出庭、调查取证、延期审理等事项申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合议庭起码给予了回应。直到开庭前一天的晚上八点半,法官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侦查机关拒绝提交李庄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因此,我对合议庭在庭前所付出的劳动还是要表示感谢。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卷宗材料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后,将举报材料转交给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自此,李庄“漏罪”案的侦查机关就开始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入了违法的状态。因为从2010年1月27日开始,另案追究李庄“辩护人妨害作证”漏罪的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丧失了。 李庄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2010年2月9日终审宣判的。此前的1月27日,正属于该案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发现同一被告人有同种“漏罪”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由于2010年1月27日发现的李庄“漏罪”与二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属于同种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该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该院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错误地继续审理并终审宣判。正是由于这个错误,导致李庄今天被以与原案相同的同种罪再次提起公诉,再次推上被告席,这在程序上致使李庄被重复审判,在实体上将导致李庄因数罪并罚而加重刑罚。这种做法,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是违背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的,因而是完全违法的。 因此,我只能遗憾地指出,今天对李庄的审判是不合法的。我今天前来参加庭审活动,仅仅是出于我对司法的敬畏和对合议庭法官们的尊重,以及揭示本案的事实真相和揭露本案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宗旨。基于此,我发表如下观点: 一、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是纵观孟英案的有关事实,仅发现证人徐丽军改变证言的事实,没有发现李庄对她的威胁、引诱,以及起诉书所称的教唆行为,也没有发现李庄要她违背事实,更没有发现徐丽军作了伪证。 1、李庄没有对徐丽军进行威胁、引诱和教唆 在经济交往中,许多当事人对于自己拿出去的钱是属于投资款还是属于借款,可能会有不准确的认识。把借款误认为是投资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徐丽军是一个普通的妇女,她不是一个投资的专业人士,不可能懂得投资的法律规定。如果这样的人听到律师说你的钱按照法律规定不是投资而是借款。然后按照律师的观点去法院改变了证言,那么,以本案侦查机关的做法,这个律师就要被抓起来判刑。如果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的,那么侦查机关就是蓄意枉法;如果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因为这将对中国律师行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徐丽军在2011年3月27日的笔录中提到李庄时称:“我说不是投资款,他还给我讲了投资款和借款在法律上的区别”;证人王辽在2011年3月27日的笔录中也说:“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这说明李庄是在以一个法律工作者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向徐丽军进行讲解,告诉徐丽军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发现李庄对徐丽军进行威胁、引诱和教唆的情况。 当然我也注意到,徐丽军在笔录中提到李庄向其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她的欠款,李庄自己归还她这些欠款。这种说法由于被李庄所否定而徐丽军无法自圆其说外,我也认为没有合理性因而不具有真实性。案卷材料显示,李庄担任孟英挪用资金案的辩护人,律师费是5万元。这5万元律师费是交到律师所里的,扣除各种税费和管理费,李庄个人能够得到的应该只是5万元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李庄并没有从孟英处拿到钱,也没有获得孟英对案件结果进行奖励的承诺。他不可能向徐丽军承诺如果孟英不归还就由自己归还83万元欠款。退一步讲,对于83万元这样数额巨大的款项,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即使李庄有这样的口头承诺,徐丽军也不可能相信李庄。因为在此之前,在有打款凭证的情况下,在已经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83万元欠款都没有能够要回来。徐丽军有什么理由相信自己并不熟悉的李庄的空口承诺?因此,本案不能充分排除徐丽军为了要回欠款,主动要求改变证言的可能性。而李庄仅仅是向徐丽军解释了法律的规定。 2、徐丽军在接触李庄之前即已经改变了证言 徐丽军改变证言并不是2008年李庄介入孟英案后才发生的。早在2005年徐丽军就已经改变了证言,而这与李庄无关。徐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27日和11月4日多份询问笔录中均提到,2005年上海两个律师(实际为法律工作者)向她进行了调查,她改变了证言,证明100万元是借款,还有录音。 既然在李庄接受孟英委托之前,徐丽军已经改变了100万元是投资款的证言,并且李庄已经拿到徐丽军改变证言的录音资料。既有书面材料,又有录音。这些证据已经可以用作证明100万元是借款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徐丽军不出庭作证,李庄也可以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李庄完全没有必要以自己归还83万元为代价来“引诱”徐丽军改变证言。 3、李庄没有要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所谓“辩护人妨害作证”,使证人改变证言,关键要看其证言的真实性。如果其改变后的证言反映了真实情况,则不但没有妨害作证,而且还有助于帮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显示,徐丽军改变后关于“借款”的证言才反映了真实情况,而其关于“投资”的证言却反映了虚假情况。 从工商档案材料和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知,徐丽军自始至终就不是金汤城的股东。连股东都不是,当然也就不存在投资款。即便有的人在“出资”的当时自认为是投资款,但是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成为股东,这些“出资”的属性充其量也就是借款。因此,不管个人在当时或者后来是如何认为的,都不能否认其借款的属性。金汤城的财务人员周立新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证时,肯定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投资。 我注意到有的证人有“投资款”的证言,我们当然不能以六年之后的个人证言,来推翻当时工商登记部门的档案。否则的话,将会严重扰乱我国的经济秩序。因为如果仅凭证言就能认定某人的股东资格,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不必通过真实的出资来成为股东了,他们可以不花一分钱而成为一个大企业的股东。 4、徐丽军改变证言有其目的,并非外来因素所致 从徐丽军一直的心理状态看,她并没有与公司风险共担的心理准备,而是以追回自己的钱为目的,一会儿说是投资,一会儿说是借款。为此还进行过假自杀。不论她说什么,她心里想的是要把出资拿回来。这种心理状态恰恰是一种借款的心理状态。因为没有一个真正的股东所追求的目标是想把出资抽回来,而是将来的投资回报,即分红。 如果徐丽军想当一个真正的股东,任凭外人怎么教唆,她也不会轻率地把投资款改说成借款,而把他的股东资格给弄没了。因此,徐丽军的所谓出资,不论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他本人的心理上看,都属于借款。其在作证时说“借款”既没有违背客观事实,也没有违背其主观愿望。 综上所述,李庄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告诉徐丽军其出资不属于投资而属于借款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关于“威胁、引诱”的犯罪构成,不是犯罪。 二、指控李庄犯罪的证据不足 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大证据种类中,本案只有三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书证。下面就来看看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定罪的证明程度。 1、证人徐丽军与李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徐丽军向孟英追要欠款一直没有成功,为此,徐丽军还曾经到北京找李庄。徐丽军与李庄之间,有一定的矛盾,这一事实,从徐丽军的证言中都可看出。这种情况下,徐丽军的控告和证言的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徐丽军的证言应当有其他证据的补强。只有在得到其他证据充分印证的情况下,徐丽军的证言的真实性才能够得到认定,其证言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李庄是于2010年1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定罪判刑的,按照控方的说法,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16日收到了徐丽军邮寄的控告李庄的材料。当然是否确有其事还是个迷,因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这一事实。这件事情迷就迷在不合乎常理。如果李庄果真存在被“徐丽军控告”的行为,在83万元巨额款项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徐丽军没有必要等到数年后才提出控告。徐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的询问笔录第10页证明,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其有负罪感,同时,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回欠款的承诺。如果作伪证有负罪感,徐丽军应当去司法机关自首其犯有伪证罪;如果李庄没有履行帮其讨回欠款的承诺,想要求李庄履行承诺,李庄都已经被判刑了,他如何给你钱呢?因此,在徐丽军的证言中出现的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的解释,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这一解释的真实性、合理性值得怀疑。 2、部分证人之间有亲属关系,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不足以保障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之间,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孟玲是孟英的姐姐,闵圣闻是孟玲的女儿,戴桂秋是朱立岩的母亲,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一般来说,他们之间的证言很容易取得一致。而这种一致的达成往往不是客观真实的反映。 一般情况下,证据之间内容上的印证,特别是细节上的印证,有助于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但在证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亲属关系和证人之间有联系、沟通的条件的前提下,证人证言之间的印证对证据真实性的保障,一般来说意义不大。 在本案中,不能仅凭证人之间证言的一致性,就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判断这些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3、证人证言缺乏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 在本案中,除了证人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李庄实施了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 李庄是否让徐丽军按照其安排将对投资的证言改为借款的证言,既没有录音等视听证据,也没有书证等其他证据,证言本身的真实性都无法得到查证属实,更不能仅凭证言就认定李庄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 4、部分证据因取证程序违法而失去或者降低证明效力。 (1)取证时间不合法: 如2011年3月31日向苏文龙的取证;2011年3月30日向田劼的取证;2011年3月29日向张勤的取证。根据起诉书所称,本案是2011年3月28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于未见补充侦查的有关法律手续,我们认为此后的取证均为非法。 (2)取证地点不合法:如对苏文龙的取证地点是在茶楼;对孟英的取证地点是在新乡居委会办公室;对张勤、俞明的取证地点是上海市司法局;对闵圣闻的取证地点是在淮海中路1728号523室;对戴桂秋的取证地点是沈阳市辽宁大厦413房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综合上述取证地点,均不是法定的三个地点。 (3)侦查人员采取诱导式、陷阱式提问:如对戴桂秋的询问:“徐丽军与孟英合伙做的生意如何?”这是一个两难问题,无论如何回答,都首先肯定了徐丽军与孟英是合伙做生意,当然就是投资和股东了。又如对杨盛梅的询问:“那到底是谁教唆徐丽军在孟英涉及的一个官司上作伪证的?”先肯定了有人教唆,不论回答是谁,都有犯罪发生。这是对一位77岁老人的提问,你让她如何识别? (4)侦查人员欺骗证人涉案案由:如对闵圣闻的询问:“现在我们就孟英挪用资金案的有关情况找你进行调查核实”。这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孟英案的侦查机关是上海的,重庆市的侦查机关前来侦查的是李庄案。这种故意隐瞒案由、欺骗证人的做法,违反取证规则,也是不道德的。 5、本案被告人讯问笔录全部为非法证据。 被告人李庄于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期间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里的“其他执行场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李庄的剩余刑期还有将近一年零四个月,不属于以上应当在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情况,应当依法在监狱内服刑。而本案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将李庄送往监狱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即将其带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关押。因此,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是对李庄的违法关押地点。 鉴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李庄的四份讯问笔录均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调取,应当认为其取证地点不合法。由此导致该四份笔录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6、侦查机关隐匿重要证据。 经过我们会见李庄得知,李庄的笔记本电脑被扣押。而李庄有大量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存于该电脑中,如能提取,将有助于法庭了解事实真相。我们在庭前提出了关于调取被侦查机关扣押的李庄笔记本电脑的申请,但是法庭转告我们侦查机关拒绝提供。拒绝的理由是我们没有提供证据清单,他们打开电脑后没有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我觉得这种理由十分荒唐。这部电脑是李庄的私人财产,即便原案为侦查的需要进行扣押,但是在原案终审判决后应该还给李庄。既然这部电脑并没有被列入李庄涉嫌本案的控方证据和依法扣押的物品,辩护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调取这部电脑。对于侦查机关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属于隐匿证据,我们请求法庭追究其法律责任。 7、证人全部没有出庭作证。 我在庭前已经申请法院通知控方全部十五位证人出庭作证,可是一位也没有来。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只有当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证人不出庭并不影响其书面证言效力、并且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才允许证人可以不出庭。而本案全部是言词证据,没有其他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如果证人不出庭,将无法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甚至于连是否存在某个证人都无法确认。特别是徐丽军,他既是据称的举报人,又是主要关键事实的证人。但是她的举报是否发生存在嫌疑,她的证言又与辩护人提交的录音录像存在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出庭,才能查清。否则,徐丽军的证言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控方三种证据中的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属于非法证据,支撑控方证据体系的三条腿只剩下两条腿了。而所谓书证,其实都是一些对认定犯罪事实没有直接意义的材料,如李庄的个人身份、李庄办理孟英案的手续等材料。这样一来,就只剩下“证人证言”金鸡独立了。然而在全部证人证言中,据称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所谓李庄“教唆”徐丽军的,只有徐丽军本人和她儿子苏文龙的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而其他人的证言无一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暂不论是不是真的),只能属于间接证据。这样一来,就只剩下徐丽军母子的证言在“互相印证”了。由此我们已经可以判断,控方的证据极其薄弱,这只金鸡基本上要趴下了。 相比之下,辩护人提交了四份证据:徐丽军的录音、徐丽军的录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金汤城公司的工商档案。虽然合议庭不允许提交徐丽军的录像,但是正如李庄刚才所讲的,一份徐丽军的录音就足矣。李庄的话又一次证明了他是一位富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因为只需要这一份录音证据,就足以将已经摇摇欲坠的控方证据体系全部击垮。(该录音的详细内容已经宣读,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控方证据远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三、办案程序违法,无管辖权而违法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鉴于李庄涉嫌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发生在上海,因此,本案无论是审判管辖还是侦查管辖,均不属于重庆市。(斯伟江律师已经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不再赘述) 四、李庄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做到了尽职尽责 侦查机关采取了种种不光彩的手段,一直在对李庄进行抹黑。就在刚才,控方还用更加不堪入耳的语言给李庄扣上了“破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文革式大帽子。说实话,我在未接触本案之前也从某些部门和媒体获悉了李庄的一些做法,对李庄的职业道德产生过怀疑。但是当我查阅了本案材料并且三次会见了李庄之后,我觉得我受骗了。我认为今天有必要在此为李庄正名:李庄是一个具有职业道德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仅就孟英案来说。李庄接受委托担任孟英的辩护人后,于2008年5月4日,李庄立即会见了孟英,查阅案件材料,对本案进行深入分析。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孟英拟定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至2008年7月30日开庭,李庄数十次从北京赶到上海,先后会见孟英8次,向法庭提交了45份证据,仅证人就达23名之多。戴桂秋在2010年8月24日的笔录中说:“李庄在法庭表现好,跟之前聘请的律师比起来敢于说话。”朱立岩在2010年9月14日的笔录中也对李庄的辩护工作给予了肯定:“李庄的辩护才能不错,能够把我想说的话都说出来。”我想请大家思考一下,在我国的那些头上顶着光环的大牌律师中,有谁能够做到对一个只收五万元的案子如此认真和付出? 大家也都看到了,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李庄在手中没有任何材料的情况下,能够发表详细的质证意见,而且还能够熟练地引用法律条文,甚至于他的质证质量有的还超过了我们两位辩护人。这与他常年累月的勤奋和积累是分不开的。我们无法想想,具有如此水平并且同时也深知刑辩业务风险的一位资深律师,会去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昨天,李庄在回答我的提问时,已经给出了答案: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李庄还斩钉截铁地否认了他在执业中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为,而且是在所有的经办案件中! 五、侦查机关的许多做法突破了法律与良心的底线 办案机关的职责是通过追究违法犯罪,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在办案中视法律于儿戏,肆意玩弄法律,则人民群众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将逐渐降低。我感到十分可笑的是,刚才控方竟然说李庄是在玩弄法律。事实胜于雄辩。到底是谁在玩弄法律,请看如下事实: 1、2010年2月9日,李庄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日接到执行通知书。第二天即2月10日,李庄被送到南川监狱“服刑”。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李庄被告知又发现了漏罪,需要再回看守所“配合侦查办案”。(见2011.3.25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情况说明》)这个过程前后五个小时左右。 侦查机关也许以为他们很聪明,用这个办法就可以说是在李庄的“服刑”期间发现了漏罪,因而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原审法院审理。岂不知卷宗材料显示的发现“漏罪”时间并非李庄被送到监狱的时间,而是此前的1月27日。这种情况恰恰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侦查机关早不说发现漏罪,晚不说发现漏罪,恰恰在李庄被送到监狱的时候发出通知称“李庄还有余罪未被追究”。这种类似于游戏的办案,留给我们的印象是拙劣的玩弄法律的技巧以及对被告人的肆意欺骗。 2、合同诈骗案于2010年2月10日立案,此后一天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立案。这是因为办案机关明知其对后罪无管辖权,而企图以先立案有管辖权的来争夺其对后罪的管辖权。严格地说不存在争夺,因为没有其他地方在与重庆市争夺。这是因为其他地方并不认为李庄在他们那里的行为属于犯罪,否则的话,岂不是在发生这种行为的2008年就已经在那个地方立案侦查了。 办案机关用这种办法获得了管辖权后,又将合同诈骗罪不予起诉,唯独将其原本没有管辖权的罪起诉。这种强迫审判机关对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进行审判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司法机关的绑架行为,其内心对于司法的敬畏感丧失殆尽,留存的只是对司法的嘲弄。 3、本案侦查时间从2010年2月17日就开始了,至2011年3月28日才结束侦查,时间长达一年零一个月零十一天。从检察机关只用四天就审查完毕提起公诉来看,似乎证据体系已经相当完备,无需发回补充侦查了。可是就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还在不断地提交新的证据。如果这种做法仅仅表现出侦查机关的办案随意性以及对检察机关的不尊重,那么在本案已经起诉到法院后,侦查机关还在进行新的调查取证,那就是明知违法而故意违法了。如果说前面的几种情况属于侦查机关钻法律空子的话,其在审判阶段还源源不断地调查取证并且提交法庭,那就是明目张胆地挑战司法的权威了,是在全国都闻所未闻的践踏法律了。 4、李庄被终审宣判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在监狱服刑。这样李庄可以依法享有服刑人员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家属会见的权利。即便是在看守所服刑(当然将李庄羁押在看守所服刑也是违法的),也是应当给予家属会见权的。因为使一个已决犯人得到家属会见,是最起码的人道主义。而本案的侦查机关竟然使得李庄在终审宣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无法与家属会见。据家属反映,他们是每半月就写一封信给李庄的,而据李庄说,管教只给他有选择性地念过一封。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法律,也违反了人道主义。 5、李庄在被羁押的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只能听到对他全盘否定的声音,只能看到对他全盘否定的材料。而外界对他的涉案有争议的情况,特别是律师界发出的许多声援的声音,他是不知道的。侦查机关以欺骗来摧毁一个被告人的心理,已经突破了良心底线了。更有甚者,在我与魏汝久律师第一次会见李庄之后,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对我们两位律师的评论。这些评论大部分是肯定我们的工作,也有一些不同看法,还有少量的五毛进行的谩骂。侦查机关竟然将那些对我们谩骂的帖子打印出来给李庄看,而对那些肯定我们辩护工作的评论却只字不提。后来对斯伟江律师也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侦查机关用这种类似“下三烂”的方式在被告人面前诋毁其辩护律师,我敢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本次开庭的前一天我们会见时,李庄才最终告诉我们其自己的辩护方案,就是坚决否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但是他在说话时是非常小心谨慎的,生怕暴露自己的这一决定。这充分说明,李庄在被羁押的过程中,受到了强大的精神压力,使其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联系到李庄在庭审中表示其从来没有任何妨害作证的行为,我们可以认定李庄的真实观点,那就是他从来就没有罪。 6、围绕本案发生了一些奇怪的事情,值得善良的人们深思。就在昨晚,湖南律师杨金柱来到重庆准备要求旁听本案,在机场竟然遭到30多人的围攻。他们打出横幅“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李庄还我130万元”。巧合的是,在本案开庭前的一个小时,这些人又来到江北法院门口打出了“杨金柱、李庄骗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的横幅。这使我立刻想到了文革的情景。文革是无法无天,现在可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这些人来到法院门口,是想干扰司法吗?这种集会和示威活动经过哪里批准的?其实,明眼人一看便知,普通老百姓是无法做到的。 另外,本案既然是公开审理,为什么将大量要求旁听的媒体记者关在门外?为了对记者严防死守,竟然连家属的旁听人数也要进行无端的限制。这到底是想掩盖什么呢?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们,李庄的所谓漏罪“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完全是侦查机关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导演的一场闹剧,其目的是企图在2011年6月11日李庄刑满后继续关押李庄。然而事实和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李庄是无罪的。真正破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恰恰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我在这里请求各位法官凭着你们对于法律的忠诚,以你们的良心来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决。我衷心地希望在将来的某一天,当今天在座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再次见面的时候,我们大家都能说这样一句话:“当年咱们办理李庄案,起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了”。 谢谢你们! 辩护人: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杨学林 律师 2011年4月20日 相关日志 2011/04/20 — 斯伟江: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词 (0) 2011/04/20 — @陈有西 今日李庄案辩方律师斯伟江辩护词 (0) 2011/04/20 — 铂程斋:李庄漏罪记录 (0) 2011/04/20 — 金融时报:李庄案第二季 (0) 2011/04/20 — 《21世纪经济报道》重庆站记者的李庄案法庭现场报道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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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揭秘“念慈庵密炼川贝枇杷膏”的真相+批判

【标明的成分】 冬茶而导致新生儿患有肝病[9]。常用的止咳中成药还有川贝枇杷糖浆、川贝枇杷颗粒,成分比蜜炼川贝枇杷膏简单,只有枇杷叶、川贝母、桔梗、薄荷脑四种,蜜炼川贝枇杷膏中都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8年3月14日发布的通知,川贝枇杷糖浆、川贝枇杷颗粒含有国际奥委会禁用的兴奋剂成分普拉雄酮,应当在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文献】 [1]Kaneko K et al, Chem. Pharm. Bull. 1985, 33(6):2614 [2]Kaneko K et al, Tetrahedron Lett. 1986, 27(21):238 [3]陈慎行等,新疆中医药,1994,12(2):18 [4]周蓉等,实用中医药杂志,1999,15(11):42 [5]Wawrosch C et al, Acta Hort(ISHS). 2000, 530:469-472 [6]Roeder E, Pharmaz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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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树村:新能源真的清洁吗?

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再一次把核电站的安全问题推到了世界公众面前,核能的利用看起来又要遭到一次重大挫折。 其实从安全记录和对环境健康的影响上来看,核电比目前普遍使用的火电有很多的优势。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煤炭为主的火电每度电排放温室气体相当于约1千克二氧化碳;考虑原料开采、运输等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电每度平均只相当于60多克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效果非常明显。 从能源开发和运行过程造成的死亡人数来看,按照世界原子能协会的数据,从1969年到2000年间,每太瓦年的严重事故死亡人数,煤电在经合组织国家(OECD)是157人,在非OECD国家是597人;而核电在非OECD国家是每太瓦年48人,在OECD国家则是零死亡。 在最令公众担心的辐射方面,煤炭中放射性物质的辐射总量高出核电上百倍,实际上具有更大的健康危害。除此之外,核电更没有火电所涉及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等环境问题。 核电的危险往往是被夸大了的,对核污染的恐惧只怕比核电实际造成的问题要严重得多。不过,造成的恐惧本身也算是一种社会成本,在决策的时候仍然需要考虑。 生命周期评价法 核电的发展受挫,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事业仍然需要继续,因此有人预计国际社会对太阳能、风能、地热、小水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形式的投资会进一步加强。 新能源开发的意义重大。传统的化石能源支撑人类工业化数百年,功劳不小,问题也不少,对环境和健康已经造成了不小影响,人类需要寻找更加清洁的能量来源。 一般认为,新能源有污染少的特点。听起来似乎结论很明显:可再生新能源的能量直接间接来自太阳,在使用形式方面一般以电为主,能源转化过程清洁,常规污染物普遍少,使用的时候也没有化石能源的各种排放问题。不过,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 新能源的利用是需要使用各种各样设备的,日常维护也需要消耗各种各样的材料,这些材料,设备的制造、运输、使用过程,就不一定那么干净了。有的会排放出不少常规污染物,有的需要消耗大量能源;有的在转换过程中也会产生污染。这些污染、所消耗的能源都需要分摊到新能?源当中去,才能得出某项技术是否清洁的结论。 前面比较火电与核电温室气体排放的时候,使用了叫做生命周期评价的方法。对于新能源领域来讲,就是考察整个生产过程各个环节所消耗的能量是多少,能量来源是哪些,影响是什么,污染物是什么等,从而对某个具体的新能源技术进行综合评价。一个新的能源利用形式,只有在其使用周期所贡献的能量大于其生命周期所消耗能量、其所排放的污染少于所替代的传统能源产品污染的时候,才是有价值的。 举个例子,美国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总结过太阳能光伏电池的生产和应用能耗,结论是:制造电池全过程所消耗的电能大约需要这个电池运行3.7年的时间才可以收回。这个电池估计有30年左右的使用寿命。那么整体上算下来,在能量上就是赚的。 不同技术路线的能量回本期是不同的,如果某种技术落后的太阳能电池技术需要工作差不多十年的时间才能回本,同时使用寿命却达不到这么长时间,那么从能量角度来看就是亏的。这样的技术,在一些特殊环境下也许仍然有使用价值,但是对于解决能源问题,显然没有多大意义。 设备制造所消耗的能量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制造使用过程造成的环境危害如何评价就比较复杂了。最近几年中国的太阳能电池产业发展迅速,但是因为技术相对落后、污染控制监管不到位等原因,生产的一些太阳能电池产品存在高能耗、高污染的问题,这也给太阳能产品的生命周期收益带来了很大影响。 环境健康危害的评价方法比较复杂,因为要把众多影响因素归结到一个单一的指标来衡量,主观性很强,结论也不一致。2009年美国科学院公布了一份名为《能源隐性成本:能源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后果》的报告,分析了以美国为背景的各类能源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和健康代价,把各种环境健康危害换算成美元进行比较。这个报告认为,整体来说,使用先进技术、在有严格污染控制的情况下,以电力为最终产品的各种新能源,在环境、健康、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相对火电都是有益的。 运输领域的健康环境代价就比较复杂了。这个报告研究了一些轻型汽车的技术和燃料路线,发现车辆每行驶一英里的环境健康代价在1.2到1.8美分之间。这里面最差的是使用玉米为原料的湿法乙醇路线,这个路线得到的85%乙醇含量的汽油,每行驶一英里代价达到1.8美分,而传统汽油仅有1.3美分。全电车在这个报告里面的表现也不好,环境健康代价接近每英里1.7美分,高于汽油车不少。 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美国的电力供应仍然是以化石燃料为主,这样电动车的清洁程度就受到电力本身清洁性的影响,同时电池和电动机的制造也都是高耗能的,制造过程以及回收过程都存在污染问题。 当新能源遭遇中国国情 在中国也有类似的生命周期研究。2010年有一篇关于中国的全电车环境影响的文章,得到的结论是:因为目前中国电力中煤炭比例很高,污染治理也没有跟上,行驶同样里程全电车的生命周期二氧化硫排放是汽油车的3到10倍,氮氧化物排放也要翻一番,同时却不一定能够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看起来环境好处非常有限。 当然,全电车在使用终端没有污染,对于缓解城市污染仍然有正面意义,如果把全电车作为一个发展方向,那么就需要在发电的清洁方面和污染治理方面下不少工夫,以免被扣上转移污染的帽子。 清华大学进行过基于中国国情的各种车用燃料替代技术的生命周期分析。这项研究认为,在中国2005年的技术水平下,传统汽车比大多数替代燃料路线都有更好的能源效率以及更低的温室气体排放。 以已经在国内部分地区开始应用的粮食乙醇为例,在考虑了生命周期各个环节之后,行驶同样的里程,粮食乙醇路线的温室气体排放竟然高出汽油路线30%以上,生产粮食乙醇所消耗的外来能量,也超过了粮食乙醇产品中所含有的能量。 这样的乙醇,在能源利用效率和温室气体减排两个方面都没有新能源应该有的好处。很显然,在美国合适推广的内容,在中国不一定合适推广。造成这个不同的原因大约有两方面:一是在种植阶段,中国有非常普遍的滥用化肥和农药现象;二是中国相关加工工艺的技术水平与国际仍有差距,能耗高。这并不等于生物质的液体燃料前途就不光明,只不过在利用生物质作为资源生产各类液体燃料的时候,需要全面考察其清洁性,扶持真正节能减碳的路线。 所以说,一些听起来不错的新能源概念,并不一定比传统能源更加环保,甚至有的新能源生产过程消耗的外来能量高于其所产出的能量。所以,在新能源的推广和应用过程中,一定要切实作好翔实分析,搞清楚利弊,尽可能降低其环境影响,使新能源真正起到清洁能源的作用。 —– 平面媒体用稿,这是最终版本。 参考文献: http://www.nirs.org/climate/background/sovacool_nuclear_ghg.pdf http://www.world-nuclear.org/info/inf06.html http://www.ornl.gov/info/ornlreview/rev26-34/text/colmain.html http://www.nrel.gov/docs/fy04osti/35489.pdf http://www.nap.edu/catalog.php?record_id=12794 http://pubs.acs.org/doi/abs/10.1021/es100520c 清华大学博士论文。申威:中国未来车用燃料生命周期能源、GHG排放和成本研究,2007 清华大学博士论文。柴沁虎:生物质车用替代能源产业发展研究,2008 相关日志 2009/12/23 — 哥本哈根和旧能源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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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的数字:中国5大社会等级 10大阶层

中国,有多少触目惊心的数字 盛世中国之人 在中国社会体系中,公民分三种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相对于干部,前两者称为群众。1949-1992年主要以身份判定社会地位,1992之后主要以财富判定社会地位。 统计局2007数据,中国农民7.37亿人(包括农民工2.2亿),国企2900万人,大集体所有制工人1000万人,非国有经济1.6亿人(外企,私企,股份制企业,城市失业人口),以上这些加在一起约9.4亿人。 1997年底数据,干部身份4000万人(中央将干部人数冻结在4000万),公务员570万,专业技术人员2800万人。4000万干部身份中,1600是万党员。中国现有私营企业主约1000万人。2500万档案在人才市场没能进入人事局的准干部(考上大学即拥有了干部身份,但没能在国家企事业单位就业,档案挂在人才市场)。这三类人群总数0.75亿,占总人口数量的5.8%,属于小概率事件。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接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4571万人,占总人口的3.5%,截止到2009年,硕博士研究生总数量500万左右,占0.4%。 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医生、工程师、会计师、律师),在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约为5.1%,医生总数500万左右,总人口的0.4%。一般来说,技术人员在中国的待遇或者自身感觉,基本就是高级技工,远远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甚至起码的公平。 2005年底全国65岁以上人口达到10055万人,占总人口数的7.7%,进入老龄化社会,上海老龄化程度约20%。以2000年中国人口普查情况为基准,中国0岁~15岁之间的男性总人口与同年龄段的女性总人口相比,大约多出1883万人,预计到2020年中国适婚年龄人群中男性比女性多出4000万人。2005年底,中国各类残疾人(包括精神残疾)总数为8296人,占全国人口总数6.34%,涉及家庭户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说,2009年中国失业人口总数超过2400万。 党员总数7000万左右,随CPI略有波动;相对于党员,非党员也叫做“群众”,“群”者,君之羊,税费和兵丁的出处,大体意思是需要有人领导的一群乌合之众。海陆空现役军人230万左右,武警总数120万左右,武警内卫部队总兵力是80万,警察总人数160万左右。目前中国共有监狱670 多所,在押罪犯150多万名。(2004年10月25日,中国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说) 中国年收入不到人民币683元的绝对贫穷者,2100万人,年收入不到人民币958元的低收入者,2亿。 由于城乡二元划分,大、中、小城市的差距,具体工作环境的分割,每个人所看到的基本都是与自己相差不多的,18—34岁的年轻人(如果没有个好的家庭背景),基本上是最艰苦的一段路,也是中国自杀率最高的群体。 陆学艺教授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具有决定性意义)、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占有状况这三种资源的占有状况作为划分社会阶层的标准,把当今中国的社会群体划分为五个等级、十个阶层。 五大社会经济等级(根据家庭人均年收人或月收人数据) (1)社会上层:高层领导干部,大企业经理人员,高级专业人员及大私营企业主; (2)中上层:中层领导干部,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小企业经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中等企业主; (3)中中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主,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中高级技工,农业经营大户; (4)中下层:个体服务者,工人,农民; (5)底层:生活处于贫困状况并缺乏就业保障的工人、农民和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 十大社会阶层(根据资源拥有量的差异): (1)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拥有组织资源)约为2.1%(在城市中的比例为1-5%,在城乡合一的县行政区域中中占约为0.5%); (2)经理人员阶层(拥有文化资源或组织资源),1.5%(有些城市高达9%); (3)私营企业主阶层(拥有经济资源),0.6%(私营经济发达地区高达3%,低的地方0.3%); (4)专业技术人员阶层(拥有文化资源),5.1%(大城市10-20%,城乡结合区1.5-3%); (5)办事人员阶层(拥有少量的文化资源和组织资源),4.8%(城市10-15%,城乡结合区2-6%); (6)个体工商户(拥有少量经济资源),4.2%(实际人数要比登记人数多); (7)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拥有少量的三种资源),12%; (8)产业工人阶层(拥有少量的三种资源),22.6%(其中农民工占30%); (9)农民阶层(拥有少量的三种资源),(1999年44%); (10)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基本上没有三种资源),3.1%。 按照上面资料,本人是一个中等城市的社会中层的有点文化没什么钱的有干部身份无干部权力的无党派的中级技术工人,在社会转型期的风口浪尖上,每天从事着12小时左右高强度、高风险劳动的弱势群体成员之一,身体健康,家庭完整,苟全性命于盛世,偿还贷款须半生。 盛世中国之钱 中国的M2总量超过了美国+日本的总和,已经成为世界上钱最多的国家,M2是GDP的1.8倍,而美国的M2是GDP的0.8倍,这也就是中国为什么物价不停上涨的原因之一。 通胀,是“有印币权的阶层”的掠夺财富的终极手段。 国民工资收入占GDP的比重,欧美最高,大约55%,南美洲平均38%,东南亚包括菲律宾、泰国是28%,中东大概是25%,非洲都在20%以下,而中国是8%,全球最低。 人均每小时工资,德国,30美元/小时,美国,22美元/小时,泰国是2美元/小时,我们是0.8美元/小时,不到世界平均值15%,而且中国人的人均工作时间最长,一年约2200小时。 物价,97号汽油是美国的1.3倍,电影票是美国的两倍,阿玛尼西装是美国的3倍,宝马Z4中国9万美元,美国是3万,Levi’s牛仔裤价格是美国的7倍。房价,早已经远远超过美国若干倍了。 中国人最累,挣钱最少,且物价最高。 社科院报告称2009年中国财政收入占GDP三成,2010年前十月全国财政收入破7万亿增速超GDP近一倍,“十一五”财政收入年增9500亿元增速高 GDP两倍。2006年,中国财政收入就已经超过日本,而同年日本GDP是中国的两倍以上。世界银行2009年底发布的一份中国经济报告指出,从1995 年到2007年,去掉通胀成分后,政府财政收入增长了5.7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仅增长了1.4倍,农村居民的纯收入则只有城镇居民的 1/7~1/3。 中国国民目前的人均收入是1090美元,位居全球第100位。 央行数据,2005年,我国存款金额96.18%在5万元以下。 近10年贪官外逃转移资产500亿美元到海外。 2007年,京沪高铁投资预算增至2200亿元。 2008年,中央推出40000亿投资计划。 2008年,中国免除46个国家400多亿债务。 2009年,中国免除32个国家150笔债务。 2009年,中国对非援助累计760亿人民币。 2009年,中国累计对朝援助达8000亿元 2009年,累计购买美国国债达到8100亿美元,累计购买外债达到到20000亿美元! 2009年,中国“三公消费”每年达到9000亿人民币。 2009年,上海更换5000块路牌花费2亿,平均每块路牌4万元! 2009年,中国信贷总额近100000亿人民币 2008年,北京奥运会共耗资3000亿人民币。 2010年,上海世博会共耗资4000亿人民币 2010年,沪杭磁悬浮耗资350亿。 2010年,中国承诺对朝鲜700亿投资计划。 2010年美国房利美、房地美退市,中国损失数千亿美金。 2010年5月27日出版的《社会科学报》:2009年度全国维稳经费达到5140亿元,超过了当年的国防预算4806.86亿元人民币。 对照下面数据 2010年,西南五省大旱6千万人受灾,中央拨款1.6亿,并号召捐款。 2010年,江西特大暴雨22万人受灾,赣州紧急拨款60万人民币。 2010年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说,全民免费医疗每年需1600亿,中国目前不具备这个经济实力。 政府的行政支出占到财政收入的20%,是日本的10倍、美国的两倍。与此同时,政府在民生支出方面则明显落后,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6.85万亿元,医疗、教育、社保、就业支出占比仅有14.9%。相比之下,美国这一比例达到61%。 用于医疗卫生的财政比例,印度是中国的2~3倍,美国是中国的5倍以上。美国、德国、俄罗斯的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均占财政支出的55%~60%左右,而中国仅为15%。另有报道称:中国的卫生投入仅占世界的2%,中国的民生支出占GDP的比例居世界倒数第一。 2005年“富比士”杂志发布的“全球税务负担指数报告”,中国被列为第二位。2007年至2009年,宏观税负水平分别达到31.5%、30.9%、32.2%。 中国的30年经济增长是以低工资、低福利、高物价、高税负、透支环境、人口红利(挥霍了应该用来抚养子孙的那部分财富)为代价的。 盛世中国之—祸 二零零五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期间正式对外发布的世界各国(地区)环境品质的“环境可持续指数”(ESI)显示,在全球一百四十四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位列第一百三十三名。世行《世界发展指标2006》的空气污染部分。在调查所涉及的总共110个超过百万人口的各国城市中,如果按照悬浮微粒来排名,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前20个城市,中国占13个。 中国1/3以上的城市均深陷垃圾围城困局。另有数据指出,现在中国除县城之外的668个城市中,有2/3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1/4已经无垃圾填埋堆放场地。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平方米,每年的经济损失高达300亿元。 中国有超过70%的河流、湖泊、海岸受到污染,90%的中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 食品、药品与疫苗,只说一句,依据个人经济情况,选择次序是:纯进口—纯外资—合资—国产高—中—低档。 空气、水、食品、药品污染的结果就是癌症村的出现,癌症的发病率大幅上升,先天缺陷大幅上升。全国每年约有20万-30万肉眼可见的先天残疾儿出生,加上出生后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万-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 不久,金刚狼之类的X战警中的变异人就会出现在中国。 我国汽车保有量不到全世界2%,但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则占全球的比例达到20%。多年来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居世界第一,这个数字是日本的10倍以上。 我国原煤产量是世界产量的35%,却占了世界煤矿工人死亡人数的80%。中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2.041,现在发展中的煤炭大国,比如印度、南非、波兰,他们在0.5左右,我们是2.04,他们是0.5,也就是他们的4倍。先进国家,像美国、澳大利亚就更低了,大概是 0.01–0.05,我们现在是它的40倍–150倍,英国矿工自2002年至今一直保持0死亡率。 全世界每年重大矿难(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90%都发生在中国,2002年至2009年这8年中,中国矿难死亡人数高达41064人,而美国矿难死亡人数仅277人,中国矿难死亡人数是美国的148倍。2003年3月20日伊拉克战争开战到2010年3月21日驻伊美军7年中死亡人数为 4377人。煤矿尘肺病死亡病例超矿难死亡人数2倍。 中国目前总自杀率是世界平均自杀率的2.3倍,每年有28.7万人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是中国15岁~34岁人群最主要的死因。 2004年命案38000起,2005年命案31000起,2009年全年刑事立案数达到530万件,治安案件数达到990万件。立案与发生案件是两个概念,在公安部命案必破的要求下,许多案件是案子破了才立案,不破不立案,以保证破案率。 中国每年猝死人数“大概是100万”,男性为主,40岁左右,一个字,累。 保守评估,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总数在20万左右,而能够被找回来的只占0.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意外伤害是我国0~14岁儿童的首位死亡原因,意外伤害是我国0~14岁儿童的首位死亡原因,每年有超过20万的0~14岁的儿童因意外伤害而死亡,64万名儿童因意外伤害致残。失、辍学儿童人数世界第一,因为贫穷导致自杀、家破人亡的案件数,世界第一。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人才净流出国,因为在这里能活着就很难了。 相关日志 2011/04/05 — 华尔街日报:中国经济会踩急刹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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