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于华

Co-China周刊 | 崔卫平、夏业良、丁东、郭于华、王东成——…

“我们无处可逃,我们也不想推诿遁形,能做的,就是告诉你我他,社会不是 ‘ 我 — 他们 ’ 结构,而是 ‘ 我们在一起 ’ 。” 编者按: 1952年,美国影响正如日中天的《党派评论》举办了一次研讨会,题目是《我们的国家与文化》。目的是“考察美国知识分子用新方式看待美 国及其体制的明显的问题。”去年秋天,另一杂志召集知识分子作了一场讨论,这次的题目叫做《知识分子和他们的美国》。他们认为,美国政治和文化都是关系紧 张的竞技场—不管这紧张关系预示了民族复兴、衰落还是维持原样。 数字技术改变了大部分美国人获得信息、相互交流和娱乐的方式,但许多人担心它将把所有形式的表达琐碎化,担心美国人普遍遵循的那些价值观随着原子化的个体而溃散,类似的问题也发生在中国。 我们看上去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联系”紧密了,博客、twitter、微博,及各种即时通信工具,都在使我们“唾手可得”。但我们却又感觉 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松散了,无论是知识分子还是民间社会,各说各话,看似彰显多元价值,但事实上我们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清楚:这个国家和她的苦难仍然使我们不能不对潜在的危险持以警惕,担以责任。 什么样的事情,会让中国的知识分子唤起最深沉的哀痛和历史责任感?恐怕没有比我们的下一代遭受人为灾难更让人心痛和无力的了,也没有什么 比保护我们的下一代更容易达成共识了。这是几位知识分子一次自发的讨论,无组织无预谋,他们谦虚地称,不敢妄称代表知识分子,但发出的,的确是作为知识分 子之一员的声音。直面近期这些巨大的人为灾难,恐怕是包括媒体人在内的知识分子应有的道义责任。 我们无处可逃,我们也不想推诿遁形,能做的,就是告诉你我他,社会不是“我—他们”结构,而是“我们在一起”。   不能让社会变成 “ 高压锅 ”   崔卫平 :今天我们聚在一起。直接的原因就是最近频频发生的校园学童和幼儿园孩子被砍杀的事情,这是近期最重大最突出的事情,它太大了,需 要我们一起来谈谈。我个人几次提笔,每次都觉得没有力量甚至没有力气去面对这种事情。这是没法用语言来形容的。这个社会总是有罪恶的手,伸向最没有能力保 护自己的、最为脆弱的生命。 对于行凶的个人,没有任何可以原谅之处。然而一连串的事件,它像瘟疫一样正在流传,不应被看成仅仅是孤立的个人行为。它们像病灶,反映出我们这个社会的某些潜流。这些个人,此前多数没有暴力犯罪的历史,周围的人们说起来,都会说想不到这个人会做出这种事情。 想想看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暴力?那是在他的语言失去效力之后。人是会说话的动物,他有什么要求可以通过语言来表达,他需要有人听进去 他所说的,对他的话有反应,让他感到自己被吸收被接纳了。而如果长时间没有人朝他看一眼,没有任何人愿意听进去他的表达,那么他便可能处于彻底的绝望状 态,因绝望而虚无,而疯狂。 暴力是无声的,这个人已经很长时间处于“无声状态”了,这有可能成为暴力的诱因。这些行凶的人们当中有医生,也有教师,这些职业都是养育和扶持生命的,最终这些人反过来对幼小无辜的孩子下手。这个现象太反常了,这个问题太大了,背后的东西太沉重了。 夏业良 :最近连续发生的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性事情,如果我们把它们仅仅看做犯罪现象,可能会低估它们对社会的持续的破坏力。单纯地指责当 事人,说他道德方面丧失了基本的人伦,这个没有错,但为什么在一个社会中短短几年时间里会突发那么多事件?我们讲“改革开放”的30年,其实这四个字里面 对“改革”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界定,但“开放”是大家比较接受的共通的理念,开放了社会就会有进步,但不是一开放就一帆风顺一直开放下去。 比如在刚开始搞市场化改革的那些年份里,大家总的来讲还是对明天有一种更好的期望,觉得生活会一天天好起来,社会在一天天进步,虽然还有很多问题。但是现在我们连对明天的憧憬都快丧失了,觉得明天不一定是美好的。 丁东 :中国古人治水有两个思路,鲧的思路就是堵,最后失败;禹的思路是疏,他成功了。治理国家,也面临两种思路的选择。 现在偏向于鲧的思路,我认为回到禹的思路比较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余年来,上世纪80年代有大禹治水之风,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开放言路,减少了敌人,缩小了对立面,化解了很多社会矛盾,使国家出现了中兴景象。 前几年,有些事件的处理还比较得体,不是强力地支持冲突两极的一端,而是站在两极中间,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现在有些地方官似乎又回到了鲧的思路,以堵截求稳定。 所以人们看到恶性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这些恶性事件具体地考察,每件事都有具体的起因。但是一个社会如果治理得像高压锅似的,那就要从总的思路上反思了。高压锅还有一个排气阀。如果连排气阀都堵死了,就有爆炸的危险。   中国对心理疾病和精神病认识不清   夏业良 :我觉得有两个方面要加以重视,一方面是中国人的精神疾病,按照西方精神病学的标准我们是大大低估了,我们只把那种武疯子当作需要 控制的,把他们送精神病院,并强制服用抑制性药物,控制其行为;但是对数量庞大的心理疾病和精神障碍患者却置若罔闻,缺乏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心理临床医师。 另一方面,比如对待上访人员,某些部门对上访人员所采取的则是另外一种手段。其实上访人员并没有危害社会,没有激烈行为,但某些部门把本来可以挽救的、通过心理诊断抚慰,可以引导的行为激化了,就是缺失一个最后通道。 很多人之所以作出极端行为,就是因为没有一个最后通道,如上诉的通道,或者是表达情绪、不满,提出诉求的通道,无论是网络空间还是现实世界,都彻底堵死了。两个通道都堵死的话,这个社会到底是越维越稳还是越维越不稳啊?它会激发很多人的情绪。 不用说普通人,就连知识分子当他实在没有表达渠道时,知识分子都可能在语言的强度、烈度方面表现得越来越强,包括我本人,有人问过去怎么 没见你那么强烈地表达?你的性格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个比较温和的人,为什么会有那么激烈的言行?你们这些人这么猛到底是什么原因啊?是有西方在支持你们还是 你们个人家庭出现了哪些不幸啊?我说都没有。而是容忍已经到了极限,不能再忍了。 郭于华 :这些事件引发我们思考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个人与社会是什么关系。大家看到这类案件往往把责任归咎于个体身上:精神病啊、反社会 人格、极端暴力倾向等等,想到此就为止了,但是有没有更早的信号值得注意呢?如夏老师所说的,在发疯之外,就是我们称为精神分裂之外的那些心理病症,是否 得到了疏导? 实际上我们应该意识到,个人性的同时就是社会性的,其背后一定有更深刻的社会根源或者说社会弊端。一些人利益受损,表达无门,上访被当成精神病等,我们需要知道这些反社会人格是如何形成的,其背后的社会性根源。 这些施害者所为是非理性的,岂只是非理性,完全是疯狂、暴力、血腥的,而这类极端性的背后是绝望,绝望带来的是内心极度的扭曲、极度的黑暗。试想如果一个社会中绝望的不是几个人,而是很多人都绝望,那就是一件很可怕的事。   绝望导向的丛林社会   王东成:从表征上看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事件,要是法律事件就简单了,谁犯罪就处罚谁。从这些恶性事件中能看出一个社会问题,就是全社会的绝望感越来越严重了,许多人越来越感觉不到希望,没有盼望,没有未来,痛苦感很强。 一个社会向上走的时候,会形成一些积极、健康的共识性的东西,大家都有盼望,都愿意活下去,都愿意为活下去恪守一些什么。相反,如果大家 都感到自己受损害、受压抑,而受损害、受压抑又得不到解决,得不到缓解,久而久之,就会感到没希望,心理就会发生畸变,就会产生“我不活谁也别想活”、 “我活不好谁也别想活好”的非理性变态心理,这样整个社会也就“失范”了。我看,发生这些恶性事件的原因,就在于制度安排不给人以希望和盼望。 如果公民的表达受到抑制,没有表达自由哪来的尊严?没有信仰的自由哪来的尊严?没有行动的自由哪来的尊严?没有公正、平等哪来的尊严?这些现象是中国人当下生活状态的真实写照。 郭于华 :而且这个可怕在于,伤害常常指向弱者。杀害孩子事件后有家长打出旗号:“冤有头债有主,前面右转是政府”,“是英雄去杀贪官,不 要杀孩子”。这个报复的逻辑是怎么形成的?威权之下人们惧怕权力、崇拜权力,不敢触动权力,也无力去触动那个权力,因而就引发我们一直在谈的问题:为什么 是孩子?为什么又是孩子?为什么总是孩子?孩子是这个社会中最弱小、最脆弱的。这就成为强者抽刀向弱者,弱者抽刀向更弱者这样一个逻辑。弱肉强食,这就成 了丛林社会了,这是特别可怕的东西。 王东成 :所以只好铤而走险,因为他没有团体的帮助。(郭于华:这还不是铤而走险,如果真铤而走险他就直接找加害于他的人了。)   人性的溃败在社会溃败之后   夏业良 :除了我们刚才提到的暴力事件,还有一个现象是现在自杀事件也非常多。自杀也属于心理上比较懦弱的,当他(她)没办法克服时,就会 选择这种逃避方式:眼不见心不烦。还有一种是抑郁症,离精神崩溃不远了。这与文化程度还有关系,文化程度越高的比例越高。现在很大比例的人是这样,这样的 人再往前激化一点就有可能成为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人。 崔卫平 :孙立平教授提出的“社会溃败”被广泛接受了,我们还可以用另外一个词说明这种现象,就是“人性的溃败”或者“人性的全面倒退”,倒退到反常,这发生在社会溃败之后。 我们说人性中那些基本的东西,有关生命的基本信念,对生命的信任、信赖(你信赖自己的生命就会对他人生命有同样的感觉),其中必然包含一 些基本价值,都是与生俱来的。一个人一旦拥有了生命,他就自然会拥有尊重、怜惜、同情这样一些基本感觉。但是现在的情况仿佛是反着来的。 我听一个心理专家说过,一个人当他想要杀人和具体地去杀人,是两回事。他想杀人是脑子想,但要真杀人看到冒血他会有一个当下的反应,他连续砍很多人,而且是幼儿,他都没有当下的基本的人性反应,可见他的人性溃败、失败、倒退到什么程度。 我都不用“恶”来形容这种情况,恶还是有形状的,恶还是个什么东西,而这种缺乏基本人性反应的人,他整个失掉了人的形状,他的人性就一点 框架都没有,他就整个溃败。(郭于华:没有形状就意味着没有边界,没有底线了。)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东西都是有形状的,文明(语言、秩序)都是赋予人以形 状,而这些行凶的人们,不知道怎么称呼他们的人性,变成一团我也不知道叫什么东西,一团疯狂的混乱。   精神价值的崩溃亟需社会自救   王东成 :社会崩溃最根本的还是精神价值的崩溃,在这种状态下,人都不能体面地工作和生活。总书记胡锦涛不是在“五一”节表彰劳模的讲话中 说,要劳动者体面地工作吗?我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我的破房子,“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可是,地方无赖就要进,就要扒你的房子。没办法,没法活,就 只好把自己烧掉算了,用这种自焚的方式表达抗议。这些人没有什么尊严。 崔卫平 :让我们还是尽量把话题围绕在眼下的这件事情上,这个事情太特殊了。社会学家提出“社会的溃败”是特别有意义的。 很长时间之内,我们对于“社会”这个词基本上没有什么感觉。而一个共同体的组成,除了从上到下这个垂直的面向,还有一个水平的面向,这就是“社会”的面 向。人们之间不通过权力,而互相面对,互惠、互助和互救。任何人都会遇到过不去的坎儿,但是他周围有一个网,能够在他最为艰难的时候,将他托起来。这个网 络包括亲人,朋友,单位上的人,也可能是各种各样的组织和团体,这是属于一个人自己的那个小社会。( 郭于华 :这就是社会支持网络social support) 一个良性的秩序,应该容忍水平面向各种关系的存在,包括各种结社,宗教的或者非宗教的,人需要有一些社会归属,在一定范围之内得到承认和 接纳。现在对于这个水平层面上的人与人之间的联合,基本上是采取排斥打压的态度。那么人越孤立,价值观越容易模糊,因为得不到周围人的支持。 通过这样的事情,我们一方面需要呼吁上下要通气,民间的声音要传到“上面”,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呼吁社会本身应该有各种各样不同的起点,不同的联合的团体,以便一个人不至于孤立到非要走上那样一条道路。   刚性维稳消灭了社会缓冲地带   夏业良 :我觉得官方的不明智在于他们消除了一个社会缓冲地带,这个社会缓冲地带应该包括像宗教和民间慈善组织等社会救助力量,宗教可以帮 助缓解你心理上的压力,或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譬如基督教营造一种氛围:大家都是兄弟姐妹。而中国官方特别忌讳民间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它觉得你很危险,非 把你纳入官方体制之内,实际上消除了中间的缓冲地带。一个社会如果存在这个缓冲地带,它就可能化解一些矛盾冲突。 郭于华 :公民社会实际上是能起到这个(缓冲)作用的,公民社会越强大,发育得越好,这个社会其实是越稳定的。而没有中间的这个公民社会, 刚性的稳定是很脆弱的,说出问题就出问题。咱还不说公民社会,就是刚才卫平说的这些公民的自组织,很多时候被地方官员视为洪水猛兽。 王东成 :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一个是个人自由,一个是群体自治。没有群体自治的个人自由非常脆弱。这么多年思想解放的一个成果,就是意识到公民社会的建设太重要了。公民自己组织起来,自己帮助自己,自己提升自己。 郭于华 :现在的情形是一些权力打着社会建设的旗号在占领社会空间,在侵占社会。现在的“社会建设”,一方面是增加政府机构,如成立社工委等,典型地是冲着社会去的;各种各样的维稳办遍地开花,你说它这腿要伸多长吧?这与公民社会的建设完全是南辕北辙。 崔卫平 :每个人的起点不一样,你就是最好的动机和出发点,也不可能包办代替所有的问题,满足所有的要求。 说实话,每回听到年幼的孩子受到伤害,作为一个成年人,都会感到非常可耻。   民间信仰的重建应鼓励   丁东 :人们需要精神支柱,需要终极关怀。宗教在民间发展很快,但有些人担心这会分散他的权威,分享他的权力,总想阻止这种趋势。其实,凡 是教会比较发达,信众较多的地方,公众的心态比较平和,道德比较善良,犯罪比较少,社会恶性事件也比较少。有教堂的市场经济优于没有教堂的市场经济。 王东成 :举一个例子就说清楚了,温州是经济很发达的地方,温州甚至出现了民间和官方的关系都比较松弛。我知道凡是有宗教信仰比如基督教信仰的地方,人的心理状态就好得多。至少有发泄的地方,比如星期日做礼拜,听牧师讲怎么做好人等。 郭于华 :民间信仰也有同样的作用,至少人们相信你做了坏事还天打五雷轰呢。多神信仰都能起制约作用,但社会把这些全部作为封建迷信搞掉了。所谓无法无天指的是什么?法是法律,天就是信仰啊。 夏业良 :宗教有不可替代的力量。在1949年之后,消灭了乡绅,本来地方的自治组织,除了行政机构,这些权威,族长,城市中的士大夫阶层,都有一定的制衡力量,可以缓和官商矛盾,也可以缓和官民之间的矛盾。把这些全部消除了,认为权力可以取代一切。 崔卫平 :论及“宗教”,其实我们可以换个世俗的词汇,即“价值”。一个人如果按照良知生活,他这个人是讲价值观的;人与人要互相交流通 气,这中间也有一个价值的认同和交换、认可共同价值。价值在一个团体内是共同的价值。而实际上所有这些反而都被认为是危险的,不管是有价值的个人还是小团 体,甚至被视为危险的来源,是要提防的对象。 王东成 :奥巴马给29个死难矿工的悼词说得多好,学生都大受感动:“我们的国家怎能容忍人们仅仅因为工作就付出生命。”我们要问,为什么 我们的孩子正常地在幼儿园里生活,我们的学生正常地在学校里上课就得失去生命?我认为应该问责。仅仅把学校门口把住,完全不解决问题,防不住。 夏业良 :刚才讲的问责,当这么多群体性事件发生,孩子被残害之后,是否应有部门向民众公开表示歉意,承认失职,以后要避免这样的事件再发 生。这些事件在升级,大头娃娃奶粉,毒奶粉,毒疫苗,一步步在升级,现在已经到了直接刀砍了,要从根源上实施变革,否则等于放弃下一代。   (崔卫平,北京电影学院基础部教授;夏业良,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 丁东, 原山西省社科院编辑;郭于华,清华大学社学会系教授; 王东成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文系教授。原文链接: http://time-weekly.com/story/2010-05-13/10697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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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郭于华:口述历史——有关记忆与忘却

“那些全民族经历过的艰难时世、大饥荒,甚至过去未久的文化大革命已经在一些人的记忆和叙述中变了样,而在一些后来者的印象和想象中面目全非。巴金老先生提议建立的‘文革博物馆’即使在现实中不能成立,难道不应该在我们的心中、在我们的记忆和传承中永存吗?在对记忆的研究中我们还需思索,是什么让我们遗忘?又是什么让我们的记忆发生扭曲?对苦难和罪恶的集体记忆是保持良知和社会正义的必要前提,而这也是收集和保存底层社会口述历史的意义所在。”       陕北骥村是我们从事“二十世纪下半期中国农村社会生活口述资料收集与研究计划”的调查地点之一。在历时近7年的工作中,当地村民感知、记忆和讲述的关于土地改革与农业合作化的历史过程逐渐呈现在我们面前。在这一“口述史”项目的调查过程中,我们每每感到对婆姨们(已婚女性)进行访谈的困难。面对我们的提问、面对我们热切的倾听和记录,她们经常的回答是“不晓得”、“忘记了”、“那你得问老汉去”;而我们深知在社会生活的口述史研究中女性的讲述又是不可或缺的。这种困境中的探索、尝试让我们缓慢但却比较深入地走进女性的生活空间与历史状态,在搜集她们能够讲述也愿意讲述的生活经历的基础上,理解她们的历史和她们对历史的理解。 以农业合作化运动为例,这一从单干变为集体的过程对所有农户都是一次革命性的转变,它是财产所有权的转变,也是劳动生产方式和收入分配方式的转变。然而这一转变过程给经历者留下的记忆却有着较明显的性别差异。在访谈中,婆姨们当被问及关于政治动员、土地转移和家庭财产计价等相关问题时,很难像男性村民那样给予明确的讲述。在就重大历史变迁和公共事物向这些女性亲历者发问时,我们面对的仿佛是历史迷雾后面无从明确表述的感受与记忆。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化对乡村女性而言最大的改变就是她们从户内走向户外、从家庭私领域进入村社集体、从“转锅台”到“下地劳动”。这一活动空间的重大转变当然不可能不留下印迹,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里却是一种“无事件境”(方慧容,1997):大量的日常生活的细节无序地混杂在一起,没有清晰的时间界线和逻辑关系,也似乎看不出与重大历史过程的意义关联。然而正是在对这类日常生活细微末节的讲述中,农村女性所经历的集体化过程和属于她们的历史渐渐浮出地表。女性对这段历史的记忆和表述只有当这些经历与她们有切身的关联时才会显现出来。具体而言,这段历史是通过她们对身体病痛的记忆、对养育孩子的记忆和对食物的记忆而得以再现的。 农业合作化带来女性活动空间和劳动方式的巨大转变。从以户内活动为主的家庭劳动转变为户外集体劳动,对女性而言,并非仅仅是劳动方式的转换,事实上也是劳动量的增加。集体化以后,妇女除与男子一样必须按时出工劳动、获得工分外,传统性别分工的角色并未改变或由他人分担:做饭、洗衣、照顾孩子、缝制衣服和鞋子等等工作依然全部由女性承担。而在承担田间劳动的繁重程度上妇女也不亚于男子,尽管在整个合作化到人民公社时期,女性的工分标准始终低于男性。这样一种生存状态的变化是通过女性的身体被感知和记忆的,她们至今仍在清楚地描述自己身体的疲倦和病痛,什么病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怎么落下的,女性特有的生理状况和生育过程带来的不便和痛苦等等。另一种女性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关于孩子的养育:婆姨们每日下地劳动使她们无法正常地喂养和照料年幼的孩子,这是合作化以后女性遭遇的另一种苦难。尤其是家中若没有可以不出工的老人或是已经可以照看弟妹的孩子,母亲就只能把幼儿拴在炕上,待出工回来才能给嗷嗷待哺的孩子喂奶。而母亲对于孩子的牵挂心痛绝不亚于身体病痛带来的痛苦,这种感受和回忆直到今天仍然让讲述者泪流满面。食物是女性讲述的又一重要内容,骥村女性关于食物的记忆实际上是饥饿与食物匮乏的记忆,当然挨饿的经历不限于女性,所有经历了食物短缺时期的村民都会清楚而生动地表述饥饿的记忆。但妇女由于其传统性别分工规定的为全家准备食物的角色,对于食物的感受更为深切。她们对饥饿的感受和对此感受的回忆并不限于自身,而关于挨饿的讲述也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的。 女性关于日常生活和生命历程的回忆和讲述与研究者通常更为关心的“重要事件”的宏大叙事相当不同。它们并非混沌模糊,而是十分清晰、具体而鲜活,历历在目,仿佛发生在昨天。 从骥村的婆姨们关于集体化的记忆中我们多少可以体味和理解一些女性记忆的特点。研究者通常认为由于女性一直被排除在社区公共事物(包括政治领域和仪式信仰领域)以外,因而她们对大的历史事件的记忆常常处于一种散漫混沌状态,没有确定的时间脉络和清晰的逻辑关系,而且是非常个体化的和身体化的,与宏大的历史过程有着相当的距离。这种结论固然不无道理,但却过于简单了。骥村的婆姨们并非不能讲述那段亲历的历史,只是不能用通常被正式认可的话语讲述。而实际上,她们是在用身体、用生命感受那段历史并记忆和表达那段历史,她们决非隔离于那个特殊的历史过程,而是与之血肉交融,情感相系,因为毕竟那个过程造就和从根本上改变了她们的生存状态。因此女性琐细卑微的生活史、生命史的讲述完全可以和大历史的宏大叙事建立起联系。 女性口述历史展现出来的另一个特点是对苦难的叙述中也不时透露出欢乐的情绪。从骥村婆姨们对合作化以后集体劳动与生活的回忆和叙述中,我们不难体味到浓重的苦涩:食物的经常性短缺,日用品的极度匮乏,身体的疲劳和病痛,没人照看的孩子的可怜,因事故而失去亲人的悲哀,在集体的统一管理中的不自由,等等等等。她们在讲述中常常出现的哽咽流泪也构成这种苦难表达的一部分,而整个“拉话”的过程中除了上述对苦难的回忆引致的哭泣流泪外,也不时有同样发自内心的笑语欢声。她们对苦难的诉说和情感痛苦的表现是我们不难预料的,但讲述中不时出现的振奋和愉悦却是我们始料未及的。这种情绪主要出现在对集体劳动和政治活动的氛围进行回忆和讲述的时候。 从婆姨们的叙述中,我们不难感受到她们在那些艰苦年代中的精神世界:与身体的疲惫、病痛相比较而存在的精神振奋和欢娱;与极度匮乏的物质生活相对的精神生活的充实。集体劳动中热闹、“红火”的气氛和相互激励使她们多少能够“苦中做乐”,如俗话所说的“一起说了笑了,可红火了”,还有“男女搭配,干活不累”;而教唱歌、识字班、吃“大灶饭”和检查卫生等活动,也都是将妇女组织起来的集体化治理措施,对婆姨们来说,教和学的内容可能当时就没有掌握,或者过后也不再记得,但是这种集体活动形式本身却可以为她们带来新鲜感,那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生活的全新的体验,而这种新鲜感受亦是精神世界的充实感和娱悦的来源。 亲身经历了集体化过程的婆姨们的叙述使我们不难得知,从家庭劳动者到集体劳动者,从家庭私领域进入村社集体,婆姨女子们承担的劳动量更大,付出的辛苦更多,感受的苦难也更深重;而与此同时,她们的精神生活却前所未有地充实和丰富,甚至不无振奋和愉悦。对于这种多少有些令人费解的对比我们不难想到涂尔干关于宗教的社会性的论述:宗教是表达集体实在的集体表现;宗教和仪式必定要激发、维持或重塑群体中的某些心理状态。在此意义上时间和空间也都起源于社会,具有集体的性质。在宗教仪典中,每个心灵都被卷进了同样的旋涡。中国农村集体化时期的农业劳作虽然并不是宗教活动,但常常是以政治运动的方式运作的,与政治仪式多相通之处,更可理解为仪式化的“运动经济”。由此我们不难解释在这种政治的、集体的、仪式化的活动中个体所能感受到的精神的兴奋与共鸣。这种被涂尔干表述为“集体欢腾”(collective effervescence)的仪式是集体认同和愉悦的来源,也是集体记忆产生、保持和不断更新的重要机制。 “集体欢腾”的概念可以对上述问题提供部分的解释,但它毕竟是一种对人类精神活动共性的一般概括,相对笼统和简单。在访谈中不时困扰我们的问题依然需要回答:在极为艰难的生存状态下,“红火”、“高兴”从何而来?在当前的讲述中,是时光的作用渐渐冲淡了记忆中的苦味?还是村民们对当今社会不公正的感受和今昔对比改变甚或美化了对苦难经历的记忆?亦或农民固有的安时处顺、自我安慰的精神胜利惯习在起作用?骥村的婆姨们在集体化的实践过程中所感受和记忆的内容应当有着更为复杂和微妙的缘由及其日常生活的逻辑,对此我们还需从她们自身的讲述中寻求答案。 婆姨们对“吃不上穿不上为甚还高兴”的回答大致有这样几种: “一搭里动弹,人多,就是红火”。集体劳动提供了聚在一起的场合,与传统农业社会中以个体农户作为生产单位相比,这种在劳动中的集合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不同感受,对于妇女尤其如此。从“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传统氛围中走出来的女性,在每日的集体劳动和集体政治活动中会有一种欢聚的感受,同龄人之间,同性之间乃至异性之间的交往与互动前所未有地加强了,尽管是在劳动强度和身体疲劳也同时增加的前提下。集体的活动对于女性而言有如“革命的庙会”(革命的节庆),它能够带来节日的气氛和开放的感受。 “全都一样样介,普遍都生活不好嘛,穿不上都穿不上,吃不上都吃不上,孬好都平等”。从这种对“高兴由何而来”的讲述中,我们不难发现一种古老的作为农民文化传统的共同体意识和“大同”理想。更耐人寻味的是,作为集体化时期主流意识形态的共产主义理想与农民的“大同”理想成功地接合,在重新建构农村社会的同时也重构了农民的心灵。农业集体化过程正是这一大同理想的社会主义实践;而“统一”、“平等”也成为那一时期艰难生活中的精神支持力量,这种力量对于女性而言尤其重要。 “前人受苦,后人就享福了,这叫先苦后甜”。在骥村部分村民的讲述中,从“单干”到“集体”再到“分田单干”的过程有些出人意料地“顺理成章”,这一过程似乎不是一种改正错误的制度安排的逆向转变,而是类似前因后果关系的“先苦后甜”。一场给无数普通人带来灾难的大规模社会试验在村民的分析与解释中具有了一种合理的逻辑,这是让人感到惊诧的。即使在主流话语中,“改革开放”、“包产到户”也是针对不合理、不正确的制度和政策而进行的转变,但村民却自己把原本不通的道理想通了、讲通了。“先苦后甜”成为先付出辛苦再得到收获的合理过程,它亦成为一种精神支撑力量使人们能够承受巨大的苦难,能够讲述被后人视为不堪回首的过去时光。 从村民们的讲述中可以得知,对“农业社”时期艰苦生活中的“红火”、“高兴”的怀念还与对当今社会的感受、认知密切相关。当年的“大伙都一样样介”与当今社会的分化特别是分化过程中的社会不公正形成比较,从而使过去的“苦”“乐”参半中的“乐”得以凸显。几乎所有的访谈对象都会有意无意地对“集体”和“单干”两个时代进行比较,虽然他们都能相当“客观地”评说各自的利弊,但仍不难感到当下一种普遍的失落感,这种失落来自于农民日渐意识到自己成为被剥夺、被欺骗、被歧视的对象。他们对于过去的怀念并非由于集体主义的优越,并非他们更喜欢大家一样贫困的生活,而是因为有现实社会中的劣势地位作为参照。物质生活改善而社会生活恶化,因日益边缘化而产生对当年集体生活的怀念,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甚至冲淡对于过去的苦难记忆。 骥村的女性生活史告诉我们,集体化的个体经历是痛苦的,但集体化过程同时也是女性走出传统性别角色(给女性带来痛苦和压抑的角色)的途径,因而这一过程在她们经历痛苦的同时也能够带来新鲜乃至快乐的感受和记忆。农业合作化中女性的走出家庭参加集体劳动并非真正地从所谓“私领域”进入“公领域”,这一过程其实是从一种被支配状态进入另一种被支配状态,是从家庭与宗族的附属品成为集体与国家的工具的过程。但是这种转变却具有一种“妇女解放”的幻象(vision)。这种没有“解放”的实现却有“解放”的感觉的原因在于她们所接受的“革命=解放”的支配性意识形态,她们在工具化的过程中却得到“解放”的感觉,而外人常常难以理解的精神振奋和欢娱正是来自于这种幻象和感觉。婆姨们今天的回忆和叙述具体地显示着由符号暴力(symbolic power)所建立的支配治理关系——农业合作化,在生产劳动和生活的集体化过程中完成了心灵集体化的过程,在重构乡村社会结构的同时也重构了农民的心灵。 在对口述历史的研究中,人们究竟记住了什么,又忘却了什么?底层记忆和表述与大的社会历史变迁、与支配和治理有着怎样的联系?是有待于认真探寻和思考的问题。 集体化对于乡村社会和农民心灵的重构过程使我们不难想到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笔下的“大洋国”。他在著名的《1984》中描述了一个全体人民处于完全监视之下、自由与思想成为绝迹珍品的国度。电幕、思想警察、集体活动等无所不在的权力控制,使得屈从与无意识被训练成一种全民心态。而其中尤其让人不寒而栗和印象深刻的有两点:一是集体活动几乎占满个人所有的时间和空间,人的生活永远处在他人的眼光之下,永远没有个人的独处,甚至性爱也不再是个人的私事;另一种权力技术就是记忆的剥夺和历史重构——各种历史记录被有意识、有步骤地忘却、篡改和消灭,“过去给抹掉了,而抹掉本身又被遗忘了,于是谎言就变成了真话”。正如党的一句口号所说:“谁控制过去就控制未来;谁控制现在就控制过去。”通过改变和消除个人的记忆,思想实际上就被切断了它最重要的源泉。 奥威尔所描述的是一种统治达到极致的状态,人们不难从中得知,忘记过去,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对一个民族而言,都将是一种灾难,对一种文化来说都将是毁灭性的。一个健忘的民族是可悲的,是没有未来的。我们每每感叹不该忘记的却被轻而易举地忘记,切身经历过的应该刻骨铭心的记忆也会发生变异。那些全民族经历过的艰难时世、大饥荒,甚至过去未久的文化大革命已经在一些人的记忆和叙述中变了样,而在一些后来者的印象和想象中面目全非。巴金老先生提议建立的“文革博物馆”即使在现实中不能成立,难道不应该在我们的心中、在我们的记忆和传承中永存吗?在对记忆的研究中我们还需思索,是什么让我们遗忘?又是什么让我们的记忆发生扭曲?对苦难和罪恶的集体记忆是保持良知和社会正义的必要前提,而这也是收集和保存底层社会口述历史的意义所在。 (郭于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人类学、农村社会学、农民工研究等。原文刊载于《读书》2003年第十期第6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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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静:社会建设:传统经验面临挑战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2 次 更新时间: 2012-04-11 11:05:11 张静:社会建设:传统经验面临挑战 进入专题 : 社会建设    ● 张静       一          在经历三十年经济高速增长之后,政府提出了“社会建设”的口号,虽非及时,但的确点到了目前众多社会问题的关键。从管理者的角度看,社会建设的目标是重建基层管理秩序,而从研究者的角度看,社会建设是为了对抗社会溃败,首先需要了解社会整合失败的原因,这关乎到社会建设的方向。那么,在紧迫的现实情景下,如何辨别社会建设的原则和理由?不妨先来看看人类不同社会秩序的经验——它们的目标是什么,基于什么纽带形成,又导致了什么后果,再去反思这些经验带来的启示。          二          社会学对社会整合的研究由来已久。这一领域关注的重点,是社会成员因何达成内聚(或称团结),并可顺利协调相互的行为。政治社会学研究指出,有五个因素影响着社会秩序构成,它们是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共享的意义和价值体系、社会规范、权力和权威、社会组织、社会互动网络。     在促成社会整合方面,上述因素各自的作用是:共享的意义和价值体系有助于降低认同分歧,减少协调成本,增进社会共识;社会规范对行为设置限制,人们通过社会化实践,学习这些规范,了解社会中他人的要求,从而主动调整自我行为来满足社会期待,以期得到正面的肯定和接纳;权力和权威产生承认与一致的效果,并在分歧加剧、冲突激烈的时期,通过威慑和强制以促进社会服从;社会组织能够增强互动和互赖,使社会成员形成分工性依赖,“需要他人并被他人需要”,通过合作而彼此联接;社会互动网络提供信任、安全、合作等社会资本,结果是促进了广泛的团结和内聚。1     这五个因素的提出虽然具有启发性,但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帮助不大。原因在于,世界各地存在着性质类别不同的价值体系、规范、权威、社会组织和网络,它们不仅对于社会整合的作用不同——正面、负面的都有,而且伴随社会变迁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因而解答具体社会的整合问题,需要基于其自身的历史经验。          三          社会学者观察到,从不同社会中存在的“共同体”和“初级社会群体”中,可以发现群体凝聚的天然纽带。但小团体的整合不同于大社会的整合。为了寻找不同的秩序粘合剂,早期社会学者的普遍做法,是把传统的群体形式与“现代社会”进行对比,探索它们在社会连接上的差别,于是就有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基于血缘和基于分工、排斥性群体和包容性群体、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规则等知识性概念。费孝通先生用“差序格局”概念定义传统中国的社会关系,也是对比研究的范例。不同寻常的是,这些对比几乎都包含着一种暗示:怀疑传统的组织形式和社会关系能够解决现代大社会的整合问题。个中理由,不仅在于社会的规模扩展了,更关键的是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异质性、依赖性及流动性——这些特质变化了,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与传统共同体有别。     今天我们关心的整合问题,自然不是小团体的内聚,而是大社会的凝结一体。可是,这方面的观点一直处于严重分歧中。一些学者坚称,传统群体不适合现代社会,因为依附于个人化的支配关系,将阻滞劳动力和资源的自由流动、以及集约化生产的发展2;结果导致非亲属和非地缘的“次级团体”缺乏,这一结构无法使中国人在更大的目标、更大的社会舞台上内聚,把个人和整个社会联系起来。3另一些学者认为,传统道德和社会群体结构的毁坏使社会陷入失范4;个体化发展对整体生存伦理的破坏,是大量冲突产生的根源。而人们最为熟知的宗族、家族和村社,不是以个人而是以团体为中心的关系体系。它以共同生存和安全为中心原则,承认每个人的生存权,并通过互惠交换的方式来实现,人们交换财富以帮助需要者,造就了一种均等化并互相依赖的集体,也带来了社会安全和安定。5     这些分歧实际上隐藏着目标排序的差别。发展优先者,视共同体生活为妨碍性组织,主张建设现代秩序。他们相信,以理性为指导的、自身利益牵引下的行动准则,将导致市场社会的分工、互赖与合作秩序。6生活方式优先者,视发展为破坏性力量,主张传统伦理和关系回归,他们力求恢复历史经验中的整合资源。比如有关中国的传统伦理,可以找到家庭主义原则7,非正式社会联系中的社会资本8,基层传统权威(老人协会)9,等等。上述两种目标,实际上追求的是不同的社会秩序,而且建设其一,则伤害其二。为何它们互相伤害?原因在于,作为两种秩序根基的组织和行为原则不同。          四          坦率地说,上述两种设想,在今天中国的现实下都面临着棘手问题:对于前者,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虽然促进了经济分工与合作,但却未同时自动地促进社会整合,分歧和冲突在加剧,社会对立日益吞噬着经济发展的成果,一些冲突甚至激起反对发展的声音;对于后者,传统组织往往是在现代组织失灵的领域,或者较局部且同质性的范围中发挥作用,面对一个不同质的社会,传统纽带亲疏有别的特殊主义性质怎样扩展到陌生人社会,发扬一视同仁的普遍原则,至今还是未解的难题。     环顾我们的社会不难发现,初级群体的团结纽带,难以在更大的、陌生的、流动的、异质的公共社会中也成为团结纽带,情况往往相反,越是内聚紧密的群体,基于强烈的边界差异和认同归属感,在更大的“社会”中相处时,他们之间的冲突越是常见;不仅传统的内聚形式——比如基于血缘、文化和地域特征的家族、宗族、种族以及民族——之间的相处存在这种状况,所谓“次级群体”的社会整合组织——比如俱乐部、社团、阶级和政党——之间的相处同样存在这种情况。因此,这些问题不仅是现实的,更具有学术上的意义:是否能够将人类早期的经验——初级群体的整合方式——用于变迁之后更大的社会整合?如果分工带来的经济互赖难以转化为社会整合,那么市场经济中的社会整合依靠什么连接纽带?这些问题不回答,社会建设的理由和方向就不明。     如何让社会保持竞争的活力,但又不至让分裂和冲突毁掉我们的生活,人类必须探求共处和共生之道。这正是现代社会整合面临的基本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代政治哲学关心的“公共理性”,当代政治经济学关注的“公共选择”、“原则政治和利益政治”,当代社会学理论讨论的“复杂社会”,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回应这一问题。          五          探究这个问题,我们有哪些经验可以借鉴?     先看传统中国的经验。学者发现,传统中国事实上有着两个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个是官治领域,以国家为权威中心,但对于基层社会而言,国家的整合意义多是文化象征性的;另一个中心则更具有实质性,因为它行使着实际的管辖权力,这就是基础层次上存在的地方秩序——以士绅为中心的基层权威。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两种秩序在各自的领域中,形成了各自的权威中心,并学会了小心避免触及对方领地。这一惯例,实际上在两种秩序中间形成了隔层。因此可以说,建立于多种局部地方体上的国家政治制度,为广泛的社会整合提供的基础,主要是文化意义上的,而结构意义上的社会整合——即具体的管治,则事实上是在地方层次上完成的。10甚至在治理的规则方面,国家也未能实际推行统一的管治标准,而是任由地方根据惯例掌断。在国家抽象原则下的“因地制宜”,一向是正当合法的,国家总是通过、而不是企图取代地方权威治理基层社会。而在地方范围里,尤其在它的基础结构层,地方权威替代了国家所不能完成的局部整合作用。11     这些局部的社会整合,以绅士长老为权威形式,以宗族、家族或地域关系网络为基本结构,显示出强关系、文化认同、族长权威和高密度来往等特点12,基于与生俱来的纽带——血缘、亲族、邻里、地缘和种族连接,内聚效果较强。但是这一传统,不仅在过往的国家政权建设中,一直处于衰落之中,而且它的行为原则、边界责任和信用体系的特殊主义,无法克服局部性、纵向分离性和横向隔绝性的缺点,因而难以在结成更大的社会连接方面发挥纽带作用。13     再看现代中国的经验。有一种值得注意的传统,是1949年以来,经由政治变动和经济建设进程完成的、自上而下的社会再组织化。随着单位制的形成,社会成员被划分在生产性社区或者行政村中统一管理,他们被组织进整体系统,形成上下隶属的纵向依赖关系,社会停止了自我组织化。这种结构的特点是一致性强,内聚的纽带是集体化的生产和资源(包含福利)较均等的再分配。今天,居住区的自主选择,劳动力和资源的大范围流动,以及市场分配机制的发展,日益瓦解着统一的、经由单位的社会管理系统,上述纽带的作用日渐式微,但它们并未完全消失。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意识和自组织能力,在被动依赖的结构中停滞生长,结果使社会分散度加剧。这一点在遭遇生存困境的时刻,比如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时,表现得尤为清楚。     综上,对于基层社会的整合而言,我们的历史能够提供的,主要是两种经验——基于原初的血缘、地缘特征结成的社会纽带,基于集体化生产和再分配特征形成的社会纽带。前者有相当强的局部性和分割性,其亲疏有别、基于个人关系的规则很难在公共社会中施展作用,而后者的被动性连接方式,妨碍经由社会成员的选择而建立的主动认同和归属。所以,社会学者对它们抱有明显的矛盾态度:一方面,这些经验较为熟悉且易于使用,另一方面,指望它们承担起当今社会整合的复杂任务,颇有困难。          六          那么,别国的经验有何启示?在世界范围内,基层领域的社会建设主要曾在以下意义上使用:     (一)作为社会资本的重建方案     它的中心点是提倡公民德行和道德义务,以对抗个体权利膨胀带来的社会解体问题,所以行动目标放在恢复人际信任和社会联系上。社群主义者认为,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社会联系越来越少,社会资本正在消失,信任、规范和网络都在弱化。而社群建设可以增进社会资本——它由社会成员共享,通过协调和行动来加强社会连接,并可能间接促进经济效率提升14。在这个意义上,社群重建意在恢复基层社会的公共生活,对抗社会解体或分裂——一些团体日益边缘化、被动化,基层民众难以像从前那样,通过参与公共生活,来建立认同、归属和忠诚,分享公共道德、责任和价值15。因此,再建基层的社会联系和公共生活,成为在美国社会从事“社区发展”的主题16,它鼓励公民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的事情。人们相信,完全可能通过公民自治、自约和自我监督,解决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公共利益共享问题,在很多情况下,社区自我管理的效果并不亚于市场或政府。17     (二)作为政治竞争的反贫困方案     反贫困方案并非鼓励依赖性,而是培养当事人的主动性,通过启动志愿服务、社会自助、民主参与社区发展决策,依靠公民力量展开社会救助,因而行动主角是居民,社区机构的性质是服务性的。比如,英国的社区建设和党派活动关系密切,社区发展的具体计划一直受到不同政治派别意识形态的影响,呈现出分歧的局面。对于政治右翼而言,社区建设的目标在于确定国家行为的边界,保障个体自由不受干涉;而对于政治左翼而言,社区建设的目标在于帮助贫困群体增强自身力量,保证他们和其他社会阶层一样,享受平等自由的权利18。在英国各地,相当多的地方市政局制定了反贫困计划,力图通过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遏制地方贫困的增长。     毫无疑问,这些社会建设具有巩固基层秩序的作用,它们的生命力来自受益者——居民本身。社会建设意味着社会进步运动。对照中国经验,它们促成社会内聚的纽带是什么呢?既非血缘地缘、同宗同族等原初特征,也不是集体化生产和再分配,而是社会成员共享的利益和价值,比如平等、自助、自主和共担。这些价值被人们认同的原因是,它们同时也符合居民的个体利益,和他人共享的利益使则使个人与公共社会联系起来。参与、沟通有利于寻求共享利益,形成共享价值,巩固社会团结。当个人利益和共享利益切合,个人价值和共享价值切合,人们就会认同共享利益和价值,因为这么做可以保护个人利益和价值。为此,人们愿意主动调节相互间的分歧,甚至作出妥协和退让,维护共享的利益和价值。这自然有利于达致社会整合。     虽然在不同的社会,利益和价值的具体内容有别,但是社会建设能否成功的逻辑无异。它实际上取决于个体利益和共享利益的切合程度。由于个体需要有差异,现代社会的整合无法绕开个体利益的选择和协调问题。因此,加强社会建设尤其是公共制度建设,使之发挥协调公共利益和多元个体利益的功能,对于社会整合甚为关键。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整合“事”虽在基层行动领域,“理”却在宏观结构领域,它看起来是寻求社会管理之道,实质上却是探寻社会共享利益和价值的建立与协调机制。共享利益和价值依赖于人们的选择性认同,而不是研究者的设计。传统经验提供的社会连接纽带,难以给今天异质社会的整合问题提供现成模式。这是当前社会建设面临的重大挑战。          (张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注释:     1Edited by Michael Hechter & Christine Horne, Theories of Social Order: A Reader,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2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李强等译,北京三联书局,1997年,55页。     3许踉光:《家元:日本的真髓》,于嘉云译,台湾南天书局,民国89年,206、231页。     4埃米尔•涂尔干:《自杀论》,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     5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     6艾伯特•奥•赫希曼:《欲望与利益——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李新华、朱进东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     7盛洪:“论家庭主义”,天则经济研究所《内部文稿》,2007年第2期,13页。     8蔡晓莉:《中国乡村公共品的提供:连带团体的作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年第2期。     9Mette Halskov Hansen, Organising the Old: Senior Authority and the Political Significance of a Rural Chinese,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 Modern Asian Studies 2008, 42:1057-1078.     10Viv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11张静:《基层政权》,修订版第一章“基层权威的授权来源”,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     12彭玉生:《中国转型经济中的宗族网络和私营企业》,2005年11月29日,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讲演稿。     13张静:《公共性与家庭主义:社会建设原则辨析》,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研究院会议文稿,2011年3月。     14Putnam的研究这样解释社会资本概念: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分别指的是提高个人生产率的工具和培训)相比,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参见Putnam RD,1993, The Prosperous Community :Social Capital and Public Life, American Prospect 13:35-42.     15Theda Skocpol, Advocates without Members: The Recent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Civic Life. in Theda Skocpol and Morris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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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Co-China @ Beijing: 个人如何介入公共生活?

世界如此之近,又如此之远。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 NGO的逐渐成长,都赋予了我们前所未有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 然而,社会对公共参与的警惕甚至排斥,犬儒主义、 物质至上观念的盛行,令很多人丧失参与公共生活的热情。 但这并非人性的冷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不够了解究竟何为“ 公共”,个人为什么要参与公共事务,又该如何介入其中。 这个周末,两位长期关注公共议题、 参与公共事务的学者将现身说法,讲述自己公共参与的经历,并为今 日大学生的公共参与提出建议。两位讲者—— 在1980年代读大学的郭于华、在1990年代读大学的周濂, 和论坛主持人——在2000年代读大学的方可成, 将与在2010年代读大学的各位一起展开一场关于公共参与的“ 代际对话”。  讲者: 郭于华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周濂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 主持: 方可成 :Co-China论坛志愿者,《南方周末》记者 时间:4月14日(周六)晚7点-9点 地点:北京大学理教301室 视频直播: https://cochina.org/视频直播 音频直播: https://cochina.org/音频直播 twitter直播账号: CoChinaOnline 新浪微博直播账号: CoChina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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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郭于华 沈原:居住的政治——B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 次 更新时间: 2012-03-21 13:06:59 郭于华 沈原:居住的政治——B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进入专题 : 社会转型 公共生活 公民行动    ● 郭于华 ( 进入专栏 )   沈原       内容提要本文以B市社区建设的实践过程为基本社会事实,通过人们居住形态和围绕居住权利的行动探讨城市社区的形成与演变,以及这一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复杂互动与博弈。本文认为:居住是最重要的生存基础和生活内容,维护合法的居住权与房屋产权,就是保护作为生存权的人权,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因而对于公民而言就是最大的政治。     关键词 社会转型 公共生活 公民行动          19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城市居民,特别是大城市居民的住宅形态也随之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并由此构造出多样的城市社区类型。这些社区类型的权利主体不尽相同,其所面临的居住问题不同,与之对应而形成的行动策略和社区治理体制也有所不同。权利主体在处理与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时,经常以各种类型的都市运动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进而围绕着居住问题而形成的都市运动构成转型期城市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维度。近年来,为数众多的社会学研究从各个角度对之进行过探讨。①     本研究以一种实践社会学的基本立场,即强调将社会事实看作一种动态的实践过程,将“居住”视作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内容,并力图将其提升到“居住的政治”这一高度来解析其中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复杂互动关系以及其内在的机制与逻辑。在此意义上,本研究也可作为从微观社区开始对中国住房商品化改革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后果的社会学考查与评估。研究引入了公民权理论、行动社会学理论等新的理论视角,力图对以往大部分研究主要停留于社会运动范式有所超越,进而更加有助于揭示当前城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本质意义所在。     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采取了问卷调查分析与社区民族志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参与观察、深度访谈、座谈会以及与社区组织合作搭建各种业主论坛、业主研修班、业主年会、社区诊所等活动形式,有效地增进了田野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坚持结构分析和机制分析相结合的研究策略,尤其注重过程-事件分析方法中对过程、机制、逻辑和策略揭示②,同时通过结构-制度分析把握现象背后的宏观结构与制度背景。           一、城市化进程与居住形态的演变          “居住形态”,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的空间样式与产权构成两个基本方面。所谓居住形态的空间样式,是指住宅的外在风貌与空间关系,其与一个城市的长久文化传统密切相关。以往人们在日常俚语中常常提及的“天津的洋楼,北京的四合院”,就是从住宅的外在风貌上,分别界定了天津与北京两个大城市的民居特征。     住宅风貌的改变不仅能够最直接地刻画出一个城市变迁的深刻程度,而且还会引发相当激烈的抗争运动。以北京为例,改革以来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差不多已经完全摧毁了体现其厚重文化传统的居住风貌。据有关报道,原有的3000条胡同只存留下不到1700条,而且都已经残破不全。传统的四合院及其街区被环状马路所切割,被拔地而起的钢筋、水泥和玻璃组成的大厦踩在脚下。在“城市现代化”名目下推展的此种城市化进程,由于对文化传统的毁灭而必定引起文化保护主义者的愤怒。近十几年来,以“城市遗产保护”为题的抗争运动从来就没有停息过。在这方面,当年浙江的“定海古城保卫战”和北京的“胡同保卫战”,不失为两个最典型的案例。③     我们把上述抗争称为“文化取向的抗争”,以与我们所要描述的另一种抗争形态,即“权利取向的抗争”相区别。实际上,“文化取向的抗争”并非单独在中国发生。在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很多欧陆国家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都发生过类似现象。大卫·哈维笔下的奥斯曼对巴黎的大规模改造及其所引发的种种不满和抗争就是一例。④其实,无论在何种社会,只要城市化和城市更新以此种“创造性破坏”的方式进行,都必然引发 “文化取向的抗争”——其主旨是为了维系文化传统,保留以往的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借以在新条件下保存社会认同。“文化取向的抗争”是现代化、城市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居住形态的另一个层面是产权构成。在我们看来,这是居住形态之更为根本的方面。住宅产权的由来与界定,表征着居民具有的不同权利身份,因而体现出居民与国家和市场的不同关系,也界定了居民在社会结构中的特定位置。     在改革开放的起始年代,城市住宅的产权形式是比较单一的。这种单一性与当时的“总体性社会”特征相一致。除少量私房外,绝大多数住宅都属公有财产:或者是归单位所有,或者是归地方政府所有。工作单位或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的修缮和改造。大多数居民是由工作单位或地方政府分配住房,并缴纳少量房租。在这个阶段,有固定工作的居民体现的是“单位人”身份,无固定工作或不工作的居民所体现出的是“街道人”身份,两者都被置于各类国家机构的严密统辖之下。     改革开放改变了此种居住形态,造就了城市中不同的、多层级的住宅产权形态。大体上说,将这些产权类型并列起来可以拼成一个完整的谱系:在一端是旧住宅体制的残留形态即单位公房,在另一端则是在新体制下达到高度私有化的住宅产权形态即商品房。⑤在这两者之间的则是各式各样的过渡类型,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到廉租房。     这个广泛的谱系折射出居民与国家、居民与市场和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不同关系。就商品房住宅来说,购买了商品房的居民随即获得了一个新的身份——业主,即所购物业的所有者。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加以保护,也赋予这些业主按照法律的手段保护自有财产的权利。就是说,基于产权界定了业主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谱系中与此类似的还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房产形态,它们是国家针对某种特定的居民目标,用政策干预市场、平抑价格后推出的房产形态。它们属于不完全的商品住宅形态。     由于产权成为此类住宅的核心界定,因此,当业主们感到产权受损时,就必定会发动维权运动。我们把此类运动称为“权利取向的抗争”。在此类抗争中,运动的目标不是为了保护某种文化价值,而是为了维护住宅产权不受侵犯。由于国家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法规颁布的时间尚不久远,要使之扎根于日常生活中尚有待时日,因而现实中对业主产权的保护还不如人意。相反,屡屡可见的是权力部门,或者是与权力联袂的市场力量对业主产权的蔑视和恣意侵犯,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甚至地方政府的激烈冲突。城市业主这个新兴的社会群体就是在“权利取向的抗争”中成长起来的。此种“权利取向的抗争”构成本研究的重点所在。     综上所述,我们把“居住形态”作为一个基本范畴提出来,并且划分出其具有两个方面的界定:一是城镇居民住宅的“空间样式”,其与传统文化相关联,在受到破坏时经常引发“文化取向的都市抗争”;另一个是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构成”,其与居民的财产权利相关联,在受到侵扰时常引发“权利取向的都市抗争”。当然,在一定条件下,这两种抗争类型是互相联系的。例如,对于北京老城区的破坏和改造就会同时激发起这两种抗争。          (一)城市社区:多样化的居住类型          城市社区本质上是一组或产权结构相同,或者空间风貌相近,依托于地缘的、有社会边界的复杂社会关系。从产权和空间的结合上划分,大体可以把北京市的城市社区分为如下九类:     传统街区:由四合院、胡同和街市三个空间要素构成的传统民居形态,其产权形态比较混乱,公产和私产兼而有之。改革开放后,随着落实私房政策和房改政策,以往被收归国有的大部分私房都已经发还给原房主,以往的公房也多被出售给居民,私有产权部分扩大了。从居民构成方面看,当前的传统街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地处商业繁华区,如前门-大栅栏一带、鼓楼大街-南北锣鼓巷一带和什刹海-烟袋斜街一带,居民住宅多已被移做商用,开办店肆,原住民作为房东与外来的大小商户杂居在一起;二是地处幽静华美之处,四合院经改造后转售,成为达官显宦的府邸;三是在那些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地区,胡同和四合院为原住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杂居,沦落为城市底层社会的聚居区。由此成为朱门大户与升斗小民共存,民居与商用混杂的居住形态。     商品房小区:是推行房改政策的直接产物,房屋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居民按照市场价格购置,产权归业主所有。小区一般由物业公司维护经营。目前,北京城区的商品住宅小区约有3000至4000个,成为城市居民主要的住宅形态。     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房改房是我国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     单位宿舍区:包括机关、工厂、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集中居住在一起而形成的“大院”、“生活区”或“校园”等等。单位大院是居住和工作场所结合形成的社区,它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种社区各种福利设施齐全,建有粮站、副食店、食堂、理发馆、浴池、电影院、子弟学校、医务室以及锅炉房和车队等各种设施,然后用一堵院墙把居住区圈成一个院子,供本单位职工使用。单位社区不属于地缘社会,而是功能组织在城市地域的延伸⑥。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⑦。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是在商品房房价飞涨、经济适用房紧张的情况下,首先在北京创造出的一个不伦不类的房屋概念。最初的两限房就是限地价、限房价,后来在分配政策制定时又加上了购买人群的限制。目前,“两限房”购买资格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中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危排险、环境整治、文保危改、城中村整治、奥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重点项目的本市被征地、拆迁家庭优先。从申购条件和申购程序来看,两限房在销售路径上已经与经济适用房无太大差别。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房只租不售,具有鲜明的福利性。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多为新建住房不同的是,廉租房房源比较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住房被拆除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的房屋。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由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通常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也被称为拆迁回迁房。     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⑧:(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庄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即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以上九种住房类型大致反映了北京市居民主要的居住形态。不同的居住形态形构了不同的城市社区类型。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从“小区”到“社区”的转变过程,实际上意味着业主从刚刚进驻时原子化的陌生人群体转化到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如何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互动,逐步培育和提升社区社会资本成为此类小区面临的一大难题;而在房改房小区和单位宿舍,住户早先大多是同一单位的,具有先天的业缘关系,是由业缘关系发展而来的地缘关系,因而可以认为单位社区里的邻里关系实际上是单位关系的延伸;在拆迁安置房小区,业主要么是老旧城区同一条街道、里弄的居民,要么是同一个村或邻近村的村民,因此业主之间大多比较熟悉,邻里关系不像商品房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两限房小区那样陌生和疏离,但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适应这种新型的居住生活方式;在廉租房小区,大多是城市里的贫困户群体,这里构成了城市社会中典型的“底层社区”;在城中村,由于没有统一规划和管理,环境脏乱、人流混杂、治安混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贫民窟”表现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城市社区比较复杂,呈现出以上某些居住形态的不同组合。          (二)社区管理格局:不同力量的互动场域          居住形态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了城市社区的类型,而且也相应形塑了社区的管理模式。通过对各种城市社区类型的调查,可以发现,在居住生活的微观层面上,三种力量的互动构成影响社区管理格局的基本要素,即作为国家力量之末梢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它们的上级领导机构街道办、区政府和住建委;代表市场力量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以及代表新兴社会力量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这三种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决定了当前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生态。     1、国家机构的在场     改革之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主要是以街道办和居委会为主体,并成为单位体制管理的一种重要补充。改革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在传统的街道社区、单位社区之外,开始涌现出大量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通常也被称之为“新型社区”⑨。商品房小区是一种典型的“封闭社区”(gated community)⑩,即由围墙、栅栏、保安和监控系统拱卫而成的一个私有化的财产领地。针对这样一种封闭型社区,国家的触角又是如何得以进入的呢?显然,国家已经不可能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对这种社区实行严密管制,而惟有通过法律政策这种制度化的渠道,通过设置活动规则来对社区进行间接管理,如《物权法》(2007)和《物业管理条例》(2003)赋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委系统)和街道(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职权,并通过设置备案制度11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有效管控。由此,国家的触角延伸到社区就获得了其正当性。同时,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工作站在基层社会通过提供各项服务进而实现其管理目的,这也是国家治理渗透社区的重要形式。     2、市场力量的全面卷入     当住房由国家和单位统一建造转变为由房地产公司开发经营时,市场力量就被全面引入到社区之中。可以说,商品房小区的出现直接催生了一种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企业,即物业服务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城市居民所住房屋大多属于国家和单位的公有财产,其相应的房屋管理和维修由房管部门和单位后勤部门专门负责,因此也就不会产生市场化服务的需求。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商品房小区成为了业主的私有财产,为实现其保值、增值并营造良好的生活居住品质,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购买专业化服务的需求。由此,物业公司就应运而生,并得以长驻小区。而且,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的施行,无疑更是让物业公司成为新建居住小区的一种必备设置,并由此强化了其先天垄断的强势地位。从理论上讲,开发商在售完其房屋后就自动退出小区了,但由于现阶段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大多属于“父子体制”,从而使得开发商在小区中仍具有相当的势力。当然,也有一些开发商专门在小区保留一些房屋单元和产权部位,以便维系其在小区的影响力和利益经营。     3、新兴社会力量的兴起     当住房从“福利”转变为“商品”,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即业主群体也由此诞生。所谓业主,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一种新型的身份,业主通常被称之为 “有产者”12或者“有房阶级”(housing class)13。同时,作为改革开放的极大受益者,业主群体属于典型的中产阶层,并因而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随着《物业管理条例》(2003)和《物权法》(2007)的颁布和实施,业主的法定身份获得了正式确认,并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业主,一个基本的权利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实现社区自治。随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开展的大量维权和自治活动,业主群体作为一股新兴的社会力量开始日渐凸显,并成为我国城市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芮杰明(L.B.Read)所言,中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历经二十多年,但其潜在深远的政治后果只是最近随着新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才表现出来14。正是随着业主委员会的大量出现,业主维权运动开始进入一个迅速发展期,并带来了城市基层社区政治生态的深刻变革,有论者甚至将其称之为一种“有产者的革命”。15     通过以上三种基本力量的分析,可以发现,住房私有化改革之后的中国城市社区已经由先前单一化的权力主体转变为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即以街道、居委会、建委为代表的国家治理力量,以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为代表的市场治理力量,以及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治理力量。这三种不同治理机构和力量在微观社区层面的互动关系及其不同组合构成了城市社区管理的不同形态。           二、日常生活的政治          都市住宅形态的演变,基于商品住宅私人产权诞生的业主群体,以及各种各样的人群为维护自身居住权利而蔓延开来的都市运动,最直接地映射出转型期日常生活的政治。     衣、食、住、行本是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内容,私人的居住空间理应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但是在当前体制的背景下,居住却日益被涂抹上政治的色彩。居住和与居住有关的活动不再仅仅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微小实践,而是往往直接演变成一种政治行为。不同的居住形态归根结底所反映的是居民之不同的体制身份、社会地位和资源来源,其背后的根本问题则是权利问题,因而归根结底是市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问题。          (一)日常生活与公共生活          居住,不仅是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项基本内容,而且还构成日常生活得以展开的物质活动基础。住宅是人们赖以栖息和生存的最重要的“物质实体”,在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实体中,住房可能是体积最大、价值最高、对于人的庇护性最强的实体,甚至可能陪伴人的终生。因而,住宅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人们展开生活、培育家庭、建设家园所必需的空间载体。     正如阿伦特所指出的,每个人的存在都展现在两种生活领域中,一个是私人生活领域,另一个是公共生活领域。16前者是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和由欲望所驱动的领域,家庭生活以及个人独有的、仅仅关涉到自己生活的事务都属于私人领域;后者则是通过追求公共福祉、维护公共利益而表现的公共行动领域。这就是说,日常生活以家庭生活为基点来展开,并构成主要的私人生活领域。但是这种私人生活领域本身也具有实现向公共领域转化的潜能。     通常而论,家庭生活是非政治的,公共生活则是政治的。政治就表现在公共性中。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关注通过公民行动而表现,这就是思、言、行。在公共领域中的思想、言说和行动表现了公民个人的公共精神。实际上,公共生活空间是每个人自我展示的空间,而自我展示的方式是通过公共的思想、言说和积极的行动来实现的。17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理性的自由讨论和公开言说是公共领域存在的条件和表征。     对于每个人而言,正是因为有了公共生活的长期熏陶和滋养,才使得他们的公民性(civility)获得发展和提升,从而建构起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日常生活领地。这种日常生活领地通常也成为人们抵制体制“殖民化”的主要源泉。正如哈贝马斯所言,“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性化危机。18 在当代西方社会,惟有重建日常生活世界才能使现代社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就中国社会而言,新中国建立之初的政权是一个全能主义的政府,力图实现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居民的衣、食、住、行都由国家负责提供和管理。城市通过单位制度、农村通过人民公社制度而有效地实现了对城乡社会的高度支配。这些表明在我们的国家中从一开始就少有真正的私人生活领域。随着后续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展开,居民的日常生活被进一步政治化,充满了意识形态的渲染和裹挟,到文化革命而至其极。那时,真正意义上的日常生活,即人们自组织的社会生活不复存在,政治话语渗透到家庭之最为隐秘的领域。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19的出现,中国民间社会得以稍稍成长,居民自组织的日常生活才逐渐获得了较大的空间。然而,虽说这种生活空间是在市场化改革中由国家主动释放出来的,但国家却从来就没有放弃对它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不难发现,至少是在改革以后的城市基层结构,一方面显现出社会自我发育的某种迹象,另一方面则是基层国家政权建设的日益增强。这表明,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中国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始终充满和弥漫着国家权力的渗透、构造和把握,从而使得人们的日常居住生活变成了一种国家事务,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其实,日常生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不足为奇。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前后国家对日常生活的治理形式和逻辑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从宏观层面来看,有论者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经历了一个“从总体支配向技术治理”20、从“直接治理向间接治理”转变的过程,并呈现为一种“治官权与治民权分设,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21。就城市基层社区而言,改革以来的一个基本发展趋势是要求从行政管理型向居住自治型的转变。     在我们看来,转型期家庭生活的政治化及其演变呈现出多种表现,而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所出现的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正是一个重要类型,它集中代表了一种新型公共空间的出现,意味着社会基础关系结构的转型。22在这种新型公共空间里,业主自己组织起业主大会并推选出业主委员会,主动参与涉及他们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而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以及讨论场所的存在正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公民社会性质应当是无可置疑的,在其目前的发展阶段上,我们至少可以将其称为“住宅社区的公共领域”。23值得指出的是,这个新兴的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与旧式单位大院的公共性有着根本的不同,后者服从的是单位政治的逻辑,在单位制度序列中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很难逾越工作情境里那些约定俗成之规,而自由居住时代的购房者所挑选的小区性公共领域,则是布尔乔亚的公共乐园。24当然,这种公共乐园并不意味着它能自然而然地成为一片完全净土,市场和国家治理之手仍会频频出现,并给业主们的公共生活带来重大变数和深刻影响。这背后其实涉及到中国社会日常生活的根本特性问题。     当然,时至今日,从行政管理型向居住自治型的转型过程尚未完成;相反,随着中国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日趋频繁,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管控以实现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从中央层面来看,《物权法》(2007)、《物业管理条例》(2003)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从制度层面赋予了基层城市社区广阔的自治空间,让业主通过民主选举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进而实现自我的有效治理。但是,这种制度权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常常会遭受到来自体制力量的严重挤压和宰制,而诸如“一票否决”、“零指标”等政绩考核指标的设置更成为悬在基层政府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得基层政府不得不将“维稳”作为其第一要务。这也就造成所谓的业主和居民的自主生活常常被笼罩在权力的监视和管控之下,甚至会频频遭遇权力的直接干预和打压。在此意义上,对于普通业主而言,所谓的日常居住生活就不再仅仅只是一种简单的个人事情,而是一种需要与国家权力不断打交道进而双方之间相互冲突、斗争和博弈的公共生活。换言之,这种日常居住生活已然构成了中国社会背景下政治生活的独特形态。          (二)社会转型与居住的政治          当居住和生活变成一种国家事务,并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时,居住就因此而获具了政治的含义,也即“居住的政治”。这种新型的政治形式,虽然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政治,但却又与国家本身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联系。斯科切波认为,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系统是一个自主的行动主体,国家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和偏好。25国家的策略和行动不仅构成了居住政治的重要源泉,而且直接塑造了居住政治的表现形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中国城市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居住革命”。一时间,“居住改变中国,民主从社区开始”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     那么,居住究竟如何改变和塑造人们的生活呢?从最为直观的层面来看,相较于改革之前的居住形态,无论是房屋的内部结构还是居住小区的外部环境都有了极大改观,人们的居住需求和居住品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居住物质性满足,也使得人们对精神生活的品质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这种从个人物质生活向公共精神生活的转变,正是建立在居民成为住房主人这一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当住房成为一种私有财产时,实际上也就打开了通往公共生活之门。正如阿伦特所言:“占有财产意味着握有一个人自身生活的必需品,因而潜在地成为一个自由人。……私人财富成为进入公共生活的前提条件”。26一个人在拥有了自己的财产之后,才可能形成独立的人格、自主的表达意识,才可能积极关心自身的利益并参与公共讨论。     同时应当看到,当居住空间从国家的紧密控制滑向市场的自由选择,它就成为私人的竞技对象。27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公房截然不同的是,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出现的新建居住小区正是一种以私有财产为核心、以共有财产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这里既是平凡庸碌的日常生活中心,也是各种利益、矛盾、冲突、斗争、博弈得以展开和进行的“战场”和“操练场”,个人会有意无意地卷入到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之中,从而使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此可见,住房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越其本身的居住功能,而是日渐成为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和成长的一块沃土。     1、不同的居住格局与身份政治:住房地位群体的形成     在改革之前,中国城市社会的居住格局在总体上呈现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传统街区和单位住宅区的并存,其中单位住宅区占据绝对的支配地位。街道社区,大多是1949年之前就存在的传统私房社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负责其辖区管理;单位社区,则是1949年之后社会主义工业化时期大量兴建的,其在形态上表现为居住与工作场所的高度重叠。前者体现了街道权力的延续和渗透,后者则体现了单位权力的空间化,由此所形成的居住格局实质上反映了当时国家试图通过单位及其辅助机构街居系统实现对社会的全方位管控的目的。住房改革之后,除传统的私房和单位房之外,出现了大量的其他住房类型,从而形成了一种居住形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的居住形态反映了国家不同的政策安排,比如商品房小区是一种完全市场化运作的产物,主要是针对经济收入较高的群体;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既体现了一定的市场化运作,同时又带有特定的政府保障彩色,主要面对的是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廉租房,则是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直接产物,主要针对城市特困户群体;拆迁安置房,则是城市化过程中国家为实现城市更新所带来的直接产物;城中村,则是社会转型期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居住空间上的一种集中反映。这些不同的居住格局反映了改革以来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安排和组合,对人们居住生活的重新布局和建构,也因此而形成了不同的居住群体,以及不同的身份政治。住宅成为当代城市社会分层的重要标志。     2、不同的产权性质:居民与国家的不同关系     在住房改革前后,我国的住房经历了一个从“福利”到“商品”、从“公产”到“私产”、从“单位分房”到“个人购房”的转变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住房公有制度,住房统一由国家和单位建造好后分配给职工来使用,收取一些象征性的租金,房屋的维修和管理也由房管部门和单位后勤来负责。在这种体制下,房屋属于国家所有,职工只是租赁使用者,房管部门则代表国家来行使管理权,从而国家与居民之间体现为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从总体上,房屋开始成为城市居民最大宗的私有财产,由此也就“第一次产生了1949年后的不动产私有者群体”。28住房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国家与居民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的法律契约关系,居民作为一种权利主体具有了相应的独立自主性。同时,房屋的管理和维修引入了专业化的物业公司,房屋管理者与居民之间的关系从先前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转变为市场条件下平等的合同主体关系。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现阶段我国房产物业法规的相对滞后和房地产商利益集团的强势垄断地位,物业管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大量沿袭了计划体制下的房屋管理习性,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角色的有效转换。换言之,房改后的物业管理领域既不是一种行政运作,也不是单纯的市场/法律运作,而是一种复合式的“政治经济运作”。29此外,我国住房改革的阶段性特征造成了在住房私有化总体趋势下产权形态的分化,即使是私有产权内部也存在完全产权、部分产权、有限产权之分,从而所塑造的居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关系也有所不同;而且,随着房价的迅猛增涨,民众普遍面临住房困难的问题,具有福利保障性质的住房应运而生,从而再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住房产权的独特形态。     3、不同的居民组织:面对居住生活的多种制度安排     住房商品化改革,不仅极大地改善了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而且也开启了新的居民组织生活形式,即促成了中国社会真正的民间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诞生。业主委员会的出现,给中国城市基层社区注入了一股强劲的新鲜血液和活力,并从而形成了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同时并存的基层群众自治格局。虽然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两者的权利基础及其自治性质却截然不同。前者,依托于居民的居住权而产生,并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作为法律保障,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多沦为基层政府权力的末梢,居民自治色彩大打折扣;后者,则来源于居民的房产权,并有《物权法》(2007)和《物业管理条例》(2003)作为法律保障,且它是真正通过民选产生,因而其民主自治性质十分鲜明。同时,值得指出的是,业委会的出现也带来了居委会自身的深刻变革。一方面,为便于业委会的自治,业主开始积极参与居委会的选举,不仅使得居委会的选举过程更加依法和合法,而且有力推动了居委会向真正的自治组织的“回归”;另一方面,业委会的发展和壮大,实际上挤压了居委会的生存空间、削弱了居委会的管制权威,也使得政府更加注重居委会人员素质和工资待遇的提高。此外,虽然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由政府推动设立,但政府对两者的态度和认知却迥然有别。一位政府主管官员曾形象地比喻道:居委会是政府的“亲儿子”,业委会则是政府的“干儿子”。因而,也就不难发现,政府对于两者的制度安排及对其支持、庇护和依靠的程度就大相径庭了。一个鲜明表现就是,针对居委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政府不仅成立专门的指导工作办公室,而且给予专项经费保障;而业委会的成立和换届选举,不仅没有任何经费来源和保障,而且即使业主千辛万苦选出来之后还常常遭受政府不予备案的难产。     总之,与人们通常将居住和日常生活视为私人的、非政治性的事项不同,我们在这里更多地强调其在社会转型期前后都具有的政治性的层面。在我们的体制下,居民的日常生活总是被涂抹上政治的色彩,不过时重时轻而已。住宅商品化的进程并没有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不过,它毕竟引入了新的政治要素,这就是“业主”群体正在其住宅私人产权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公民社会。商品房住宅小区及其业主群体发动的维权运动,正在构造和培育中产阶级公民社会的微观基础。           三、维权行动——私人生活空间的公共转化          伴随着住房商品化、单位居住逐渐被社区居住替代的住房制度改革过程,围绕着占据人们生活比重最大的居住利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分化与利益博弈日渐浮现并趋于显著,而这一利益博弈和社会抗争过程鲜明地体现着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居住,这一私人生活空间不仅由于前述的身份政治而具有了政治内涵,而且因为利益的保护和利益诉求的表达而导致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公共生活的形成,公民的意识与公民的有组织行动当然构成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概括而言,围绕着住房利益进行的作为都市运动的社会性抗争有以下几大类型:30     城市扩张过程中失地农民分散化的抗争,指面对城市化过程中因征地拆迁而导致其自身权益受损的农民的抗争行为与方式:因土地、宅基地被征用,这些农民虽然在身份上转为居民,但损失了重大利益,许多人还失去了生计来源。他们大多以个体化、分散的方式进行抗争,包括上访、诉讼、谈判,也有绝食、自杀、身体冲突等激烈的行动;通常上访和诉讼是最多使用的两种抗争方式,但是殊途同归,无论是持续不断的法律诉讼途径还是经年累月的典型性上访,问题都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被拆迁户个体化、日常化与集体化的抗争,主要包括旧城“危房改造”与城市建设过程中,被拆迁户就房屋产权、产权主体、平等交易、补偿数额、可持续生计、利益表达等权利而采取的行动。大量被拆迁户在这一城市重建中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更有许多人在非法强拆中家破人亡,居无定所、生计无着、利益损失巨大。他们的抗争形式包括个体化的上访、诉讼,街头抗议,也有许多走向松散的网络化集体行动,如集体上访,联署公开信、甚至达到万人诉讼、万人举报的规模;而无论采用什么形式,他们最终几乎都会发现症结在于剥夺者违法违宪、行政干涉司法、公民权利无保障等体制问题。就此而言,他们的维权已经超越了具体的个人利益,而上升到公民财产权、诉讼权等基本的公民权利方面。     各类私房主争取私有产权的抗争。这类抗争本可以包含在上述一大类中,之所以单独提及,缘于这类私房主有着更为明确的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这一群体主要包括“标准租”房主和“经租”房主两个抗争群体:他们都是1949年以前在北京城区拥有房产的户主,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不明不白地丧失了私有房产、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受害者的市民。按照官方的定义,标准租私房指的是,“文革”前由个人出租的私房,“文革”初期由房管理部门接管,“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并且执行政府统一规定租金标准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房主必须接受房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31 “经租房”是比“标准租”更为复杂的一类,所谓“经租”意为经由国家统一租赁的意思。从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始,国家先后数次下发文件,提出:对私人房产改造的形式是由国家经租,即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情况,给房主以合理利润。32     这两类私房主在新世纪的城市扩张中都遭遇到房屋产权被不明剥夺、侵占,拆迁补偿拿不到或不合理等等一系列被侵权现象,而他们的抗争都有一个从个体走向集体的过程,也是学法用法、依法抗争的理性过程。其主要方法包括到有关部门上访、申诉和谈判,申请行政复议并推动政策改变;司法诉讼;申请结社游行等。行动促成了一定的积极结果,如“标准租”房主,获得了腾退的房子和土地使用公证;而大多数“经租”房主的维权仍处在旷日持久的相持中。     文化人士保护文化遗产的行动。指文化精英以其独特的方式参与到旧城保护中,他们对地方性的建筑文化遗产深怀热爱,对被拆迁的居民也充满同情,他们通过自己掌握的文化资本为自己维权和帮助这些居民,通常采用联名上书、联系媒体和有关权威专家、甚至致函世界遗产大会等方式,为传统建筑文化保护奔走呼吁,构成当代都市运动中颇为独特的一类。     各类业主维权运动与社区自治活动。主要指新建商品房小区的业主为保护合法产权和服务质量而进行的维权运动,起因包括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如就房屋面积、质量、擅自更改规划、产权证、售后服务等产生的矛盾;业主与前期物业之间的矛盾——涉及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更换物业、公共空间产权等;业主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矛盾——通常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矛盾相互缠绕纠结,政府偏袒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作为或者以行政权力干涉业主自治权利等。业主以各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性抗争,构成当代中国城市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重要现象,也成为因保护共同利益而形成新的社会组织、社区认同、社区自治的积极尝试。     在上述各类维权行动中,我们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城市老住户的抗拒拆迁行动、新建商品房小区各类业主维权行动、社区自治暨业主自组织的建立与努力三个方面。居住和居住空间原本属于私人生活领域,围绕着有关居住利益的活动也并非政治活动;然而,正如阿伦特在《人的条件》中所指出的,相较于劳动和工作,行动置于“人的条件”的核心位置。行动是政治的真正核心所在,只有它能够成为反抗政治恐怖和一切政治上的恣意妄为的堡垒,也是唯一体现了“人天生是政治动物”的人类活动模式。行动表现了我们最高的潜能和可能性、独特性,通过行动我们方能被他人感知,并参与超越于我们自身的事务中。在阿伦特看来:行动是至高无上的人性的形式,没有行动的生命“简直是死寂一片,它不再是一种人类生活,因为此时人不再生活于人与人之间”。33从阿伦特我们得知,积极生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存在;行动与言说的人才是自由的人。     维权行动的政治意涵还在于其公共性。阿伦特认为,行动根植于人的多样性和独特性,而通过“言”与“行”的展示,我们得以进入人类世界这个“公共领域”(polis)。公共领域与行动彼此交织、相互依存。公共领域是行动和相互交谈的场所,言与行(word and deed)是创造公共领域的能力,这是一个自由的领域,一个“真正的人”的领域。阿伦特进而指出,“极权主义的问题不在于政治的扩张,而在于政治的消亡,那些在自然的、政治的或者经济的‘规律’面前无所作为或者随波逐流的人,是在放弃自由的可能性”。正是由于没有政治自由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共生活,因而阿伦特赞美雅典城邦,认为其特殊意义在于,“由于雅典人在一起行动和说话,雅典成为一个人民的组织。”34     就居住的权利而言,身份的政治仍然是被动的,是社会结构安排的结果;唯有为权利而进行的表达与行动才是积极生活,也才是真正的政治。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在于,公民的参与有赖于人的政治自由,也实现了人的政治自由。我们从居民和业主维权行动的社会性、从他们以法律为依据的正当表达中,可以看到抗争行动的政治本质。          (一)、行动相对于结构的优先性          “政治机会结构”是研究集体行为与社会运动的重要理论概念,旨在通过结构分析说明集体行动得以形成的条件、时机和动力。然而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与社会环境中,维权的“机会结构”和行动空间颇难出现。正如我们在研究中发现的,维权的集体行动者们面临着“双重的不可能性”35:一方面是原子化的、孤独的、脆弱的个体;另一方面是高度强制性和细密化的结构压力。无论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行动,无论是“合法抗争”还是“依法抗争”的过程,维权者都接近于与规则制定者玩一场与虎谋皮式的游戏。通过利用体制话语和种种策略进行利益博弈,他们或许可以通过维权实践将强势的资本与权力逼上有法不依甚至公然违法的境地;或许通过法律途径使作为文本的制度与实践的制度之间的距离更加突显,然而现实中维权行动还是大多以失败告终。这是否意味着行动者在制度结构中无可避免地只能是失败者?在看似功效甚微的实践中,行动就有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其能动性体现在不断地触碰、试探结构的边界,在狭窄的缝隙中扩大空间,在厚实的压迫中开辟缝隙。与此同时,作为行动者的主体性也是在抗争实践中生成的、被形塑的,不同的抗争主体其主体意识的形成具有独特性。     亚兰·杜汉的行动社会学与社会运动理论就此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他在《行动者的归来》一书中指出:以一种对社会生活的特定分析模式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学,曾经更为注重社会系统整合的条件和形式,强化了系统分析与行动者分析的对应性,并由此稳固地盘踞在制度(institution)与社会化(socialization)这两个互补概念上。然而当现实中社会行动者与社会不再完美地对应,反而互相冲突时,社会突然又陷入危机当中。36杜汉强调要避免掉入两种幻觉:一是将社会行动者从社会系统中抽离出来加以分析;二是去描述一个缺乏任何行动者的系统。前者把社会化约为市场,后者则是功能论的极端形式。37杜汉批评这种被自然而然地定义为研究社会的古典社会学,质疑把秩序与运转、把现代性与社会组织等同的做法,其造成的后果是社会行动毫无立足之地。一个人愈是探究社会,就愈忽视各种社会行动者;行动者只能被视为依其在社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而应具有某种属性的人:他们的行为是依彼此角色之间的对应程度来解释,或根据社会的各种价值、规范和组织形式之整合程度的强弱而得到说明。38     简而言之,杜汉之所以呼唤行动者归来,是基于他对只见社会系统而不见人的强烈不满,这种社会研究将行动者置于社会结构中被动者的位置。     围绕着居住利益的抗争通常很少具有政治性,但是这种利益之争在实践过程中势必唤醒行动者的权利意识,以及对制度文本与制度运行实践之间距离的感知。行动过程会使他们意识到自身的社会位置,也有可能改变其结构性位置。而无论抗争的结果是成是败,这一过程都会通过社区关系和记忆留下某些印迹,产生比抗争过程本身更久远的社会性的效果。在此意义上,行动者及其行动正在改变着当代中国城市的基层社会生活。     以“万人诉讼”运动为例,其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其行动主义的取向。面对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被拆迁户敢于积极行动起来,形成集团形式,利用法律和法制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声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集体维权的行动已经超越了“日常抗争”,也超越了“词语战争”,而诉之于构成典型的“公开抗争”的形式。当然,实现这一点在于万人诉讼始终坚持着理性的、依据法律维权的形式。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集体举报,都是如此。39这一公开的、集体的依法抗争成为建构抗争合法性的重要策略,也在原本不存在空间的结构中开辟出一个抗争的空间。     在抗争过程中走向团结,以行动推动政策改变,在这方面,“标准租”私房主的维权运动提供了一个标准的依法抗争案例。他们的特点之一是始终沿着法制的轨道争取自身权益,例如以行政复议促成相关规定的改变。一些私房主维权获得一定的成功也与权力结构的特殊性有关,与其他城市相比,北京有其特殊性的地方,这就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存的格局,不同层级的政府机构之间存在的距离和不同的利害关系,有时为这些维权者的维权行动提供了一定的余地,而形成了一种“抗争的政治空间”:行动者在抗争实践中,充分利用了国家体制内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之间的结构关系,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权利的实现。“抗争的政治空间”还表现在行动者对压制抗争与维持社会稳定之间张力的利用上。由此人们看到,正是在北京这个权力最集中的地方产生了规模最大的都市运动。40     行动者以法律为武器,甚至努力以行动促成法律法规的改变,既是出于策略性考虑,也同时体现出行动者的公民取向。这也可以看作对维权运动而言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机会结构”。41行动过程不仅已经或可能导致相应政策甚至法律法规的改变或调整,而且有组织的行动蕴含着改变结构的力量,并导致社会的生产与制度的变革。          (二)、从维护产权走向要求实现公民权          居住的政治含义还表现在维权者从对物质利益、财产权、服务等的诉求向公民权诉求的延展过程。     研究发现,新建商品房小区业主对自身房屋产权的维护和抗争是一个走向公民权的实践过程。若从社会学视角观照产权界定的实践形态,会发现产权并不仅仅是标示占有关系及其他关系的抽象符号,而是一个实践的、动态的、循环往复的界定过程。正如沈原所指出的,当业主们从空间性和社会性上界定自己的产权时,他们也就从两个层面上开始建构马歇尔(T. H. Marshall)意义上的“公民权”(citizenship)范畴:一个层面是民事权,主要表现为业主占有财产和缔结有效契约以及诉诸司法审判的维权实践,并且在产权形态的基础上被建构成形;另一层面是政治权,主要表现为业主在社区层次上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业主委员会,创建社区自治的民主机制。42将业主维权运动提升到公民运动的高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从产权走向公民权”这一重要理论命题的政治意义显而易见。     通过从学理层面对业主维权的概念内涵进行深入解析,是要回答“业主维权到底维的什么权”这一问题。研究表明,业主维权所维护的权利从理论范畴上主要表现为三个基本层次: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社区自治权(‘治’权)和公民权(‘人’权)。这三个基本层次不仅代表了业主维权的三种基本形态,而且也呈现出业主维权的三个发展阶段,这是一个逐步生长和升华的动态过程。同时,基于现有业主维权研究成果的系统梳理,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不同理论视角的聚焦点及其贡献和局限,针对业主维权运动的深入研究或许可以将其纳入到“公民的形成”、“中产阶级的形成”和“社会的形成”三个框架之中。43     在维权的实践过程中,行动者的权利意识是在一定的组织动员和逐渐形成的社会网络中建立的,在各种类型的维权群体中存在着不同层次和不同程度的权利意识:包括从具体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公共空间使用权和收益权,到更具普遍性的表达权、团结权等公民身份与公民权利的意识。维权行动者不仅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抗争,而且在抗争过程中学习如何界定私权和公权的边界,如何进行公民的正当的理性的表达,例如包括私房主在内的各类被拆迁户的上访、诉讼行动。维权实践还有助于行动者学习如何适应一种建立在相互权利基础上的社会自组织和公共生活,尤其在新建小区业主的维权运动中,建立业主组织并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形成制衡关系也是行动的重要指向。     以经租房主的维权为例,他们通过回溯历史和运用官方话语将经自身的苦难与国家和党的宣传口号结合起来,把有关部门的官员逼到一种极为尴尬的情境中;他们也会通过寻找政策法规之间的矛盾与空隙,掌握现有的制度情境中的主导权;例如引入腐败问题,将经租房问题的处理与执政的合法性联系起来;他们也会联合文化精英和媒体来扩大经租房问题的影响及关注面;最后将房屋产权问题中所涉文件提请违宪审查。44     与之形成比较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却往往使用政治恐吓来??退对阶级斗争心有余悸的经租房主;使用拖延推诿来增加经租房主的维权成本;利用信息垄断优势使得经租房产权原貌难以复原;通过监控媒体消弭经租房主维权活动对政府的负面影响,通过政策干预法院的司法独立,无形中剥夺了经租房主的诉权,使得自己在合法性上立于不败之地;应用诉诸道德伦理的软治理技巧,剥夺经租房主的反抗意识;通过对制度的选择性利用,不断模糊化经租房的产权性质。     在争夺过程中,产权的性质不断地被模糊,又不断地被清晰。这完全依靠各利益主体的力量、资源和策略和各不相同的逻辑而进行富有智慧的博弈。在这场利益博弈中,产权界定标准的执行过程变成了产权界定标准的选择过程,它遵循的是政治竞争而非法律衡量的原则。45正是在这样一种错综复杂的维权过程中经租房主的素质得到不断的生长,可以说他们经历了四种转变:从个体维权转变为集体维权;从要房要地转变为要产权;从追讨个人产权转变为追求集体福祉;从法盲转变成学法懂法用法的公民。46     被媒体誉为“自宪法修订后,北京第一个百姓自发维护宪法尊严,保护财产的壮烈行动”可作为从产权走向公民权的又一例证。事主黄先生的房子在第二次强迁中还是倒在了推土机下,但第一次强制拆迁竟然被宪法和居民的集体行动挡了回去,这在当代城市拆迁历史上大概还属于第一次。这个事件发生在宪法修正案刚刚通过之后,因此其意义更是非比寻常。此事当时在诸多新闻媒体上被热炒。有媒体报道说天安门国旗文化收藏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打算把黄先生挂在家门前的国旗收藏进博物馆,因为这是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发布以来第一面维护法律尊严的旗帜,尽管在两周之后的强迁中,这面国旗也不知去向。     从当时的情境来看,第一次强拆之所以没能执行成功,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宪法的力量,而主要在于黄先生以说唱京东大鼓营造的气氛影响了在场群众甚至强拆人员,形成了一个自发的集体行动。之后两周的相对平静中,拆、保双方进行更加仪式化的斗争:“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几个从宪法里摘出的字句被放大了写在黄家门口的小黑板上。4月10日一早,有关部门在他家对面的墙上也贴出了标语“顾全大局,尽早搬迁”。后来在黄家遭到强制拆迁之后,这个标语上不知被谁又加上了“捍卫宪法,保卫私产”八个红色大字。47     概括而言,经济利益与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并非互不相关,对经济利益的维护必将导致对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的诉求。          (三)、身份的转变——从居民、业主到公民          基于对行动者在社会结构中能动性的认识,杜汉倡导一种批判的社会学:在既有的秩序后面看到暴力,自共识中发现压抑,由现代化中找到非理性,并在各种普同原则的核心中看出私利。48为了避免将社会活动的分析简化为仅仅是对行动者在系统中位置的探讨,杜汉认为,行动社会学把所有的情境视为那些依文化旨向及其社会冲突而定位的行动者之间各种关系的结果。49正是在此基础上,杜汉明确指出:私人生活或更广泛的整个文化的领域,在今天正一步步进入政治的领域,……“私生活”(private life)比以往更是一种公众事务,更是一种社会性运动的场域和各种冒现的社会冲突的主要议题。50社会性运动概念的形成基于对下列事实的认识:行动者不仅只限于对情境做回应,他们还实际去开创新局。51杜汉基于对极权式国家本质的揭示——其主要作用是摧残所有的社会生活并使社会完全窒息,强调社会生产自身的能力。在我们今天看来,这是呼唤行动者归来的政治与学术的双重动力。     作为行动者的业主和居民,在维权过程中经历了从被动者到主体的转变,其主体性是在抗争实践中生成、形塑的;这也是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的生产过程。“万人诉讼”,至今已经持续十六年之久,可作为公民生产的突出案例。一群普通的市民,面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被剥夺被侵害,以理性、智慧特别是极大的勇气依法维权,“他们没有在漫长的申诉过程中和一系列阻挠与打击面前变得冷嘲,这种态度背后是对国家的热爱和忠诚。他们付出的精力和遭受的压力,已远远超越了个人利益的范畴,他们的勇气和自律精神体现出高贵的公民尊严和不屈的法治信念。”52     “万人诉讼”和后来的“万人举报”运动除了对城市拆迁过程中不合法的现象产生了在一定的遏制作用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维权的过程之中,锻造出一批勇敢的、理性的、懂法律并具有权利意识的现代公民。与一般的抗争不同,万人诉讼走的是一条依法抗争的道路,除此之外,在抗争维权的过程之中,这些公民根据《宪法》等法律,界定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在,并指出了对方行为的违法之处。就这一点来讲,可以说代表了当代中国都市运动的最高水平。53     公民的勇气、理性和智慧并非事先具备的,而是在抗争过程中逐渐培育生成的。从普通的业主、居民成长为公民最明显地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维权抗争的整个过程中,“法”成为贯穿始终的中枢。业主维权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变成了业主不断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的过程,彰显出强烈的法权意识、可贵的公民勇气和民主自治的训练。这表明业主在行为方式和思想意识上从传统的草民向现代意义的公民的转化。就此而言,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维权抗争可以认为是业主借助法律将自己变成公民并可能形成阶级的过程。54     以法律为主线的抗争行动构建了“抗争的制度空间”,行动者正是在识别和利用了法律之间、法律与政策之间、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之间的空隙与矛盾,作为抗争的支撑点,通过依法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将对方的行为置于一种非法的境地。由此相关的制度成为一种社会斗争的场域,这才是作为一种抗争实践的“以法维权”的关键和微妙之处。例如,一些以诉讼方式维权的当事人通过援引法律外力量为自身的诉讼能力增加“筹码”,从而改变案件初始状态的双方力量对比关系,此种加码的诉讼策略也成为案件最终能够胜诉的重要原因。而这种诉讼策略的谋划之所以可能,其原因在于中国司法审判制度所呈现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之间的张力,在这个过程中,诉讼人不仅仅是司法制度的消极接受者,同样也是建构、影响和形塑司法审判制度的积极行动者。55     力图通过行动影响法律的实践与改变、影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这不仅在维权过程中“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而且使无数历经磨练的普通市民成长为具有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的公民。     2、公共生活的形成与社会的生产。公民的存在离不开公共性与公民社会组织,因而“社会”的问题构成我们观察探讨业主维权和社区自治贯穿始终的议题和线索,研究坚持国家-市场-社会相互关联与制衡的视角;而对于“社会”的分析,则是具体的、实在的、历史的;也就是说,社会的生产并不是完整统一、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相当的分散性、片断性、长期性和犹疑、徘徊、模糊等特征,这是一个充满困境与挑战的场域。56     就业主维权的作用和效果而言,个体行动的微弱与无效是众所周知的。因共同利益共同诉求而组织起来是必要的选择,在此意义上行动也是团结的催化剂。如前所述,行动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培育出真正的公民,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实践层面的历练才能打造出公民社会所需的基础,与此同时,行动过程也是不断探索制度边界和组织生长空间的过程。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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