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延海

自由亚洲 | 网络"造谣者"扰乱社会秩序?  央视亮剑警告鼠标危害稳定

央视《新闻联播》节目称“一些人只需要轻点鼠标就能破坏稳定”,引来网民口诛笔伐兼调侃。 网络审查再次遭批评,而黑客组织匿名者称中国防火长城即将终结。 中国官方媒体中央电视台星期天晚间播放的《新闻联播》节目中称,“一些人只需要轻点鼠标就能破坏稳定”,还要对网络造谣者要果断“亮剑”,并表示:从抢盐风波到地震谣言,再到艾滋病门,网络谣言挑战功德,为所欲为,已成了给生活添乱的心理毒品。节目引用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的意见,称”恶意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应依法受到惩处。”节目最后表示,“互联网为生活带来了便捷,但是客观上也给一些人造谣、传谣提供了空间和渠道,一些人只需轻点鼠标就诋毁他人名誉,破坏稳定,甚至危及国家安全。” 央视此番言论经过环球时报等媒体转载之后,迅速传遍网络,“轻点鼠标”和“破坏稳定”成为网民所热议的话题,不少人认为“轻点鼠标”就能上升到破坏稳定的高度,体现了中国当局对于网络言论逐渐自由化的恐惧。具有多个网站管理经验的独立中文笔会成员野渡星期二向本台表示:他们是对民众使用互联网心生恐惧,对他们来说现在封堵互联网是不可能的,这个是门打开就关不上的,尤其是互联网聚集人气后就关闭不了。 历史学者张宏杰在新浪微博表示,“网民鼠标一点危及中国稳定,骆家辉背个双肩包危及中国稳定,小布什自己打伞危及中国稳定,匈牙利总统因为论文造假被迫辞职危及中国稳定,马英九的女儿出门坐公交更危及中国稳定。中国稳定,你到底是个神么怪物啊?” 也有网民的评论不乏调侃,认为有关部门要禁止鼠标的生产,还有网民用PS作图,画出各国独裁者对鼠标”避之唯恐不及”的样子,引申出与官方宣传相反的意思:只有本身就用谎言堆砌的所谓国家安全的大厦,才会被轻点的鼠标击垮。 中国艾滋病防治组织‘爱知行健康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万延海告诉本台记者,当局如果真的想要杜绝网络谣言根本的做法就是信息公开:政府的信息不公开,民众就活在一个动荡的年代,民众很多焦虑不明白的东西存在,所以对于一些传言完全是可以开展法律教育,请官员学者跟民众对话,这就是一个很好开展大众教育的一个机会。 不过,中国当局的做法依然是拧紧螺丝钉,进一步加紧互联网审查,北京市公安局上月底以涉嫌网络编造谣言拘捕6人,有16家网站因被指传谣而被关闭,两个最大的微博营运商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也遭到严厉批评和处罚,被关闭微博评论功能3天。 网民对于上网自由屡屡受限表示不满,上个星期国际著名黑客组织“匿名者”攻击了中国多家政府网站,并号召网民抵制互联网封锁。匿名者近日再称中国防火长城即将终结。 不少网民对此十分期待,部分网民称想捐钱给匿名者,网民威廉说失败了没关系,重头再来,反正迟早都会倒的。也有许多网民称匿名者是中国网民的救星。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阅读更多

万延海 | 惩治“谣言”发布者,无助于中国公众健康

惩治“谣言”发布者,无助于中国公众健康 万延海 日前,中国网络上传出位于河北的军营里出现“非典”流行。尽管传言缺乏确切的证据,但军营中存在“疫情”的情况却是真实的,中国卫生部门也证实了这一点。尽管世界各国政府设立卫生部门,管理大众健康事务,但人民授权政府设立公共卫生部门,是管理公共健康事务,而不是“统治”公共健康事务。 基于人性的脆弱和对健康的担忧,人们在健康事务上可能相信不确切的消息,并加以传播,比如本次河北军营非典的传言。这种传言本身并不有害。因为环境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传言有预警作用,提醒大众注意保护自己的健康,提醒人们了解真相。因为中国政府长期隐瞒艾滋病疫情、非典疫情和公共卫生问题,传言也有动员人们监督政府行使职责的作用。在存在事实上政府隐瞒疫情的地方,传言有揭露真相的效果,比如十年前中国河南省艾滋病血祸就是在卫生部门之外的各种传言中被揭发出来、 2003 年非典流行也是公众传言推动政府面对非典流行现实和采取果断措施。 但是,不幸的是, 2003 年中国非典流行的沉痛教训后,中国政府不仅没有吸取隐瞒疫情导致严重恶果的教训,反而规定,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上,媒体只能引用卫生部门发布的信息,并且表示将严厉惩处发布不实信息者。与惩处谣言发布者相似的政策是,卫生部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主任毛群安公开表示将对发布不实信息的媒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近期,中国出现多起所谓的谣言发布者受到处罚的案件,比如: 2 月 26 日,河北一人因为散步非典谣言而被劳教两年。 保定警方称,涉案人员刘某某为某网站经营者,其为提高网站点击率,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于 2012 年 2 月 19 日在互联网上发布了 “ 保定 252 医院确认一例非典 ” 的虚假信息,并自己连续跟帖制造影响,扰乱了社会治安 。 这是非常不幸的消息。探寻和试图发布真相的人受到法律制裁,无助于人们获得真实的信息,政府指控的“虚假信息”也将难以消除影响。因为人们本来担心政府隐瞒真相,而现在政府出手“打人”,人们就更加难以信任政府。可以预期的是,中国民众探索公众健康事务真相的需求和热情将有增无减,传言中传播“虚假信息”或谣言的情况将不仅难以避免,其所引发的大众恐慌也将会是强烈的。 中国政府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利用好大众传言激发起来的公众兴趣、热情和需求,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卫生信息,回答大众的疑问,同时鼓励媒体邀请不同背景和观点的专家进行讨论,帮助中国民众获得正确的健康知识和分析认识健康事务的能力,让不确切的信息止于人们内心的健康科学知识和判断能力,而不是政府的劳动教养制度。 传言、谣言、不确切的信息、虚假信息,是人类健康的动力,我们应该歌颂之!

阅读更多

万延海 | 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婚姻权利受到挑战

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婚姻权利受到挑战 万延海 《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有必要注意到, 1996 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身份” ( or other status )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歧视受到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享有组成家庭的权利,其婚姻权利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2006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是,条例没有说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具体享有的婚姻权利是哪些。   中国卫生部 1999 年 4 月 20 日下发《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规定“ 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说明上述管理意见是否继续生效。   尽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上的含糊状态,但是因为中国 2003 年后开始实施的婚前体检自愿原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实际上受到保护。   令人困惑的是,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国务院 48 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不再强调感染者的婚姻权利。文件第 十一 条 “ 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 提出 “ 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 。   同时, 48 号文件第四条 “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出“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后,对感染者婚姻权利有哪些影响 ?艾滋病病人会继续被要求暂缓结婚吗?如果被继续要求暂缓结婚,暂缓结婚到什么时候?这些都没有对外作出解释。而此时国务院提出 “ 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 ,无疑对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带来困扰。   中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那么,医学上认为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吗? 1995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解释说,本法所称 “ 指定传染病 ” ,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二)指定传染病 。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究竟应该依据《母婴保健法》还是卫生部的一个专门文件 ?《母婴保健法》、卫生部 《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 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上的规定是否互相矛盾?   笔者认为,中国国务院、卫生部和民政部应该依照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精神,修改或废除所有与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婚姻权利原则相冲突的规定。同时,中国政府应该加大大众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做好艾滋病性传播预防工作。

阅读更多

万延海 | 中国国家艾滋病中心主任为艾滋病实名制辩解

  中国国家艾滋病中心主任为艾滋病实名制辩解 万延海 发表 于 二月 27, 2012 尽管中国长期实行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度,但管理松懈的医疗机构允许人们使用别名,导致中国艾滋病检测出现初筛检测可以用别名,而确诊检测必须用实名的的现实。中国近年来强调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度,包括在初筛检测中也要求实名。但是,当一些地方政府试图把艾滋病检测实名制写入地方法规时,却引起媒体和网络社会的强烈反弹。在中国卫生部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王宇支持实名艾滋病检测的意见受到广泛的批评。为此,2月23日,《中国经济导报》发表了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的专访,称“艾滋病实名制:尊重的是全社会的人权。”文中称吴尊友博士是艾滋病实名制检测的发起者。 吴尊友的一个理由是,如果不使用实名制,就无法知道检测结果的当事人。这显然是荒唐的说法,因为人们不用实名,但可以选用合适的编码。 吴尊友也为政府当年在卖血人员中强制实施艾滋病检测进行了辩护。吴尊友介绍说:河南省2004年6月就率先开始实施献血员大筛查,当时提出的策略是“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就是进入到每家每户进行既往卖血历史调查,你卖没卖过血都必须签字画押,只要卖过的,就必须做艾滋病检测。3个月的筛查下来,登记了28万人,查了25万人,发现了23100余个艾滋病感染者,这就是大规模实名制的开始。 原本政府早就应该通知当年的卖血人员,主动到医疗机构自愿接受艾滋病检测,这完全可以通过大众健康教育和到村民家里发放健康传单来实现,而不需要依靠政府强制措施。吴尊友不仅不为政府非法强制艾滋病检测进行道歉,反而作为艾滋病实名之辩护的借口,实在莫名其妙。 吴尊友在谈话中把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和人权与社会大众的人权相对立,也是非常错误的。提供匿名的艾滋病检测,保护感染者隐私,和实名艾滋病检测并不必然矛盾,但政府不能强迫所有人只能接受实名艾滋病检测。如果只能用实名,很多人因为对隐私的担忧,可能就会拒绝接受艾滋病检测和公共卫生服务,而令艾滋病流行走入地下而失去控制。所以,提供人们匿名检测机会,保护好隐私,鼓励人们主动接受艾滋病检测和医疗服务,才是保护大众健康和人权的关键。同时,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利,并不是保护感染者特有的权利,而是保护所有人都应该享有的隐私权利,同时艾滋病也并不是现在感染的人们的专利,艾滋病涉及所有人,所有人都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保护感染者隐私和人权,也是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艾滋病病毒主要通过个人行为传播,而这些行为基本依赖于我们人类自己的参与。所以,我们每个人可以通过管理好自己的行为来预防艾滋病,也就是说,艾滋病是我们每个人可以预防的。通过提供健康教育和保护好隐私,在有安全感的环境下,人们会主动寻求艾滋病检测和医疗服务,因为生命毕竟是自己的。因此,保护好隐私和人权,对有隐私顾虑的人们提供匿名的检测服务,才是艾滋病预防工作的关键,才能真正保护社会大众的人权。而强迫的实名制,人们没有安全感,反而会远离艾滋病检测和卫生服务,令社会大众的健康和人权受到威胁。

阅读更多

万延海 | 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严重侵害感染者隐私

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严重侵害感染者隐私 万延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中国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一、保护隐私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基石 中国国务院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 48 号),指出“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 中国国务院 48 号文件提出“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和“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而没有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隐蔽和尚未发现许多感染者是中国政府相关政策和措施造成的局面。 预防艾滋病病毒性传播,早期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减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关键是保护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担心自己被感染的人们的隐私和人权,鼓励人们主动寻求艾滋病相关咨询和检测服务,全面落实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的精神。 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涉及人类个体的隐私行为,通常是成年之间自愿的行为,而行为并不伤害他人。同时,艾滋病也是我们每个人自己可以预防的。除非在医院看病出现交叉感染,艾滋病病毒是通过我们个人自愿参与的行为传播的,如果我们每个人自己做好防范,我们就可以预防艾滋病,不被艾滋病病毒感染。因此,艾滋病的预防、救治、救助和管理,基本依赖于人类个体的参与和合作,这需要人们有安全感,需要隐私和个人权利受到保护,而不能依靠强制措施。 二、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常见的隐私暴露的情况 但是,因为法律政策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以及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保护疾病患者隐私的规定,受到多方面挑战: 1 、 艾滋病实名制检测 。尽管《艾滋病防治条例》没有要求对艾滋病检测采取实名制,但我国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一直实行艾滋病实名检测制度。 2009 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修订的《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对实名艾滋病检测提出具体的要求。一些地方艾滋病法规明确要求实名制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 2 、 医疗机构强制或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 。国务院 48 号文件提出“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要求“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 但相关政策建议,却可能严重侵犯人们的隐私,制造艾滋病相关歧视。目前,中国医院普遍对临床手术病人实施艾滋病检测,但检测前并不提供艾滋病咨询,也没有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而是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 3 、 卫生部门流行病学调查或检测动员工作采取实名制 。各地卫生部门经常通过科研项目或检测项目,在特定人群中动员艾滋病检测。目前,中国卫生部门时常不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用经济利益来诱导人们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并登记个人姓名和身份信息。 4 、 婚前“自愿”体检包含艾滋病检测,但并不自愿 。国务院 48 号文件提出的“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但是很多地方,婚前自愿体检并不真正自愿,不接受体检就拿不到结婚证书。 婚前艾滋病检测咨询必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并且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前医学检查单位需要就婚前艾滋病检测相关的咨询、知情同意、感染者身份保密、登记结婚双方互相告知及其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准备。 5 、属地化“医学随访”令感染者在家乡曝光。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这种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纳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属地管理,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的做法,严重侵犯感染者的隐私和自主权,特别是目前“属地管理”基本是户籍所在所在地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和随访。在一个人口密集的熟人社会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属地管理原则令感染者在家乡被曝光。 6 、自愿献血时被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导致身份曝光。 有人自愿参加献血,被查出艾滋病病毒感染,随后卫生部门通知单位,导致感染者失去工作。也有人在街头流动献血车上献血后,发现感染,被追踪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医学随访,导致身份曝光的案例。 7 、政府关怀和救助工作,曝光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隐私。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但是,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在发放给感染者家庭孤儿和感染艾滋病儿童的课本时,刻印上显著标志,带来隐私暴露和歧视问题,也令需要帮助的孩子不敢领取刻有明显标志的课本。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但是,很多地方向感染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时,把感染者信息公布在社区公示栏里,导致感染者在居住地身份曝光。 8 、监狱和其他羁押场所对在押人员强制艾滋病检测,实施隔离制度,导致身份曝光。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条例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2004 年 3 月 16 日)要求:“ 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我国目前对监狱等羁押场所在押人员艾滋病病毒检测是强制性的,而且一旦被发现感染,将需要隔离在一个“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9 、“居民健康卡”全国联网,导致感染者信息普遍曝光。 我国卫生部目前在全国推行“居民健康卡”全国联网和在医院建立电子病历档案的工作,但丝毫没有涉及艾滋病等重大疾病患者的隐私保护的考虑。虽然居民健康卡全国联网确实方便了就医和异地报销,但如果不考虑艾滋病等重大疾病患者隐私保护,将不仅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在医疗机构普遍遭遇白眼,而且在相关报销流程中,单位或医疗保障管理机构也可能获知感染者信息。 10 、公安维稳管控,威胁感染者隐私和人身自由。 2011 年 11 月 7 日, 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召开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周永康表示,“ 对艾滋病患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要坚持预防、救治、救助、管理 相结合,遏制艾滋病传播 。” 2011 年 2 月 19 日和 20 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中央党校分别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表讲话。特殊人群的社会管理,是讲话的重要内容。 2011 年 2 月 25 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 南阳 市 政法 暨 平安建设 、 信访工作 会议 ”,南阳市政法委书记常康发表讲话,强调“ 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要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就业安置、教育救治、帮扶救助等工作。” 2011 年 7 月 22 日, 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 》在“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 调 查 ”专题下发表标题为“ 创新艾滋病与精神疾病特殊人群社会管理需强化基层力量 ”的文章,副标题是“ 艾滋病毒感染者潜水无法防治,基层人员缺乏难以应对工作难度 ”。文章一开始就标新立异和耸人听闻,强调艾滋病与精神疾病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文章写道: “艾滋病毒感染者可能会感染谁、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何时发病伤及公众 …… 艾滋病毒感染者、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几乎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 “ 不定时炸弹 ” 。”“艾滋病与精神疾病对于社会良序和公众人身安全来讲,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性,是特殊人群管理中的两个难点。” 11 、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统计报表涉及感染者和其他隐私问题。 我国卫生部门在执行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工作中,要求执行机构,包括民间社会组织执行机构,记录参加活动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男男性接触者、女性性工作者和客人、吸毒人员填写自己的姓名、地址、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甚至要求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在工作报表上签字。这些都涉及严重的隐私和安全问题,严重妨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侵犯公民权利。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