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

猫头鹰的平行世界|笑蜀:中韩电影的根本落差是文明水位的落差

我坚信,一旦自由的春风拥抱中国电影界,假以时日,我们一定会迎头赶上。须知,我们值得挖掘的大题材,值得反思的大题材,哪是韩国能比的,当今世界谁又能比?一旦自由的春风拥抱中国的电影界,这些大题材,应该都不会被浪费。那时整个国家的美学水准与文明水位,应该都不难由此上一个台阶。我们的国产片,也一定会像今天的韩片一样风靡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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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郭文贵与中国的“真相”革命

郭文贵每日“报平安”的一小时直播视频节目,已经成为网络自传媒的一个经典现像。这个现像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球都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如何理解这个现像?这个现像对历史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是许多人都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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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 立法恐惧,大可不必——我看反虐待动物立法

立法恐惧,大可不必 ——我看反虐待动物立法 2007年在黑熊救护中心跟获救黑熊的近距离接触,目睹了这些有着与人类相同生理结构和神经系统的动物在经历长期取胆后留下的身心后遗症——身体肢体畸形、残缺、高比例的肝胆疾病、强迫性精神病……。但那时活熊取胆还属不便公开的话题,知晓者寥寥,极小范围的议论也很难见诸媒体。七年后归真堂上市消息引起的激辩,活熊取胆进入了公众视野,成为一个公共话题。话题围绕活熊取胆展开,却并不局限于此,而是延展到怎样对待动物,尤其那些感知能力与人类相差无几的动物。 激辩中自然会形成不同观点的对垒。有意思的是一种我称之为立法恐惧的观点,认为目前呼声颇高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呼吁是危险的。这种观点持有者不乏反对活熊抽胆的,但认为呼吁立法陷入了“立法万能论”;而坚称动物是私有财产的,认为呼吁立法遏制虐待动物,是对财产权的侵犯;更有代表性的看法是担心公权介入收缩公民权利空间,昨天还有人在我微博留言:“不能上升到司法呼吁,公权力参与就是让渡权利而不自觉了”…… 然而,宪政民主国家中不少法律起初就来自民间呼吁。公民就某种关切——如防止政府侵害、为应珍视的价值免遭破坏等——要求立法,是极为正常的政治现象;能否进入立法程序、能否成为法律,则要经过征集、辩论、游说、博弈的过程。这种民间创制权弥足珍贵。无论结果如何,国家立法有公民意志的参与,公民不被排斥于这个过程之外,是政治生态健康的标志之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悬置,民间自发的立法征集活动有风险,民间就什么问题发出立法呼吁的情况很少,近年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民间的这种声音开始呈现,多少改变了立法失声状态,但立法机构人员的产生路径、构成特色却使民间呼吁对立法的影响不乐观。说危险,过虑了。真正值得警惕的,是立法被强势利益集团绑架,既产生恶法且恶法难废,也导致在该有法可依的问题上法律长期缺位。如果能够通过公共讨论推动立法,非但不是招来公权力的介入而让渡公民权利,倒是公民活动空间的有益拓展。再者,法治社会在尊重社会自发秩序的同时,也倚重法律,通过法律对人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价值指向明确而操作性强的法律,对人有引导和促使其行为自律、免于不良行为的作用,对社风民情也是一种保护。 就动物保护立法来说,自从1822年第一部动物保护法在英国问世,近两百年间,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了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的立法。通过立法确立起对待动物的最低行为准则,早已汇成国际主流。而这,是人类理性反思的结果。 人是有理性的存在。当很多人还陶醉于人是万物之灵的族类自大、无节制的开发自然,以王者姿态对待其他动物时,也不断有人透过人类活动的后果反省人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定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人类对其他物种的征服者态度正在引起报应,生态灾难对每个人来说不再遥远。动物行为学、动物心理学研究和人的经验观察,则有助于人在对动物有更深了解的基础上反省对动物的态度。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善待非人动物,正是基于反省而达成的共识,它扩展了道德调节范围,构成人类道德更新的重要内容,也催生了人类立法新领域。尽管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存在人类中心立场和非人类中心立场之争,但并不影响在善待动物、特别是反对残害动物上的基本共识。这也是多数国家能通过立法规范人对动物的行为的重要原因。而人与动物的关系被纳入伦理思考,也同样可以搁置也许永远无法取得共识的有无存在动物权利的问题,而在尊重生命上保持共识,使对待人之外生命的态度和方式不能再逃逸于道德之外。 动物保护立法,以尊重生命的现代伦理价值观和对社会良俗的保护为价值指向,在这个价值基础上确立的是对动物的最低行为准则。可以不爱动物但不可虐待动物、给动物施加不必要的痛苦。我国这方面无论观念还是立法,都跟世界落差很大。尽管残害动物的行为发生率很高,公众分明感到对动物的虐待破坏公序良俗,违背人道价值,对人的心性产生不良影响,却因立法滞后、无法可依,陷于尴尬。当这个问题终于不可回避,至少可以借鉴对我国更为切近,更具参考价值的港台动物保护。 如台湾的动物保护法。该法价值指向明确、对人的行为有很强约束性,操作性也强。开宗明义就道出:“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 其所指动物:“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这里有两个限定,一是“人为饲养和管理”,即我国目前辩论中部分反对动物保护立法的人眼里的“私有财产”;二是“脊椎动物”。保护私有财产是港台核心价值,这两地,入侵私宅、暴力强拆是不可想象的,但如果虐待动物,却不会因被虐动物的归属而免于处罚。个中缘由,可以在开头点明的立法目的中找到,也可以从罚则中一些特别提法中去感悟,如特别把“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利用动物行为者”列出来加以惩处。而“脊椎动物”的限定,据我看,绝非某些人所指的动物保护上对动物作高低贵贱之分的“种族主义”,而是因为这类动物有跟人相似的生理器官和神经系统,痛感快感、喜怒哀乐情绪表达也和人类极为相近。虐待残害带给动物的痛苦,对人来说是常识,任何人,只要愿意,也都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和观察了解到,还可以借助动物心理学研究成果来了解。对人体有伤害的麻醉、抽胆汁,同样伤害动物,更别提终生被每天抽取。既然如此,就不能漠视。某董事用“你非熊,焉知熊痛”的不可知论来回应质疑,其拙劣和无赖程度,跟一些官员反问“老百姓为什么不公开财产”有得一比。 脊椎动物除了在感知苦乐上与人相近,台湾的动物保护法还特别指出正是这部分动物受到人最大伤害。应该说,这也是专门就这类动物的保护立法的重要原因。 从操作性看,该法在伴侣动物、工作动物、食用动物、实验动物等方面对人要遵守的准则和违反后的罚则都有详细规定,对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毁灭的动物,对实施的主体资格、地点、方法,也都有明确规定。这部法律也尊重和顾及了人不可能都选择素食而是有对肉类的需求这个事实而避免走极端,即,人作为杂食动物,食用常规肉食无可厚非,但为了无餍足的口腹欲和延年益寿的贪念而施害动物,败坏社会良善风习就会触犯法律。 而在我国,对动物无端施害、为牟利、为贪念残害,情况相当严重,填补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已是迫切任务。 2012年2月25日星期六 载2月28日南方都市报个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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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 回应“反普世价值”风波

  篇头语: 这篇《回应“反普世价值”风波》,是将近三年前写的,一直没有在博客上作为一篇完整文章发出。 对发生在三年前的那场讨伐普世价值,我当时有一个判断:“因为要否定无法否定的,立不可立的,出场者即使平素还算有点实力,也很勉为其难,不得不用上栽赃、扣帽、指鹿为马的招数;完全没名堂的几员‘大将’就纯粹昏说了。所以,把这番讨伐看作掀起一场思想地震,思想的内生能量是很缺乏的;可思想之外的能量聚集却不小,弱者的病态敏感、无知者的无畏勇气、精明者的利益盘算,特别是既得利益铁三角对抗文明世界价值维护社会病态的决心……,都迅速聚在了一起。” 近期,针对普世价值又掀起阵阵风浪,如果说三年前出场者在气势汹汹之下却显露勉为其难的窘态,那么,这次情形更加不堪:火烧某报系、火烧前后对认同、伸张普世价值的人滥扣“汉奸”“卖国”帽子,手法令人联想到刚过去三十余年的那个疯狂年代。奇怪的是,被成为“汉奸”报系招致焚烧的那些报纸,重大新闻受制于中国体制同样用通稿,不同的是,较多揭露了腐败(尽管所揭露的不过冰山一角),较多涉及民生,相对其他报纸而言,多了一些谈及宪政、民主、人权的内容,不过相比于60多年前共产党机关报所谈内容,被烧报系望尘莫及。这实在很讽刺。   这种情况下,我把这篇文章完整发表于此。如果能有理性讨论,我愿以这篇文章参与。 2011-11-29     回应“反普世价值”风波 ——兼纪念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周年 一.另一场地震 5·12,四川发生了一场大地震,不多几天,南方周末编辑部文章一段话引发了另一场地震——针对“普世价值”的讨伐。其实,用“地震”形容这场讨伐差强人意。因为要否定无法否定的,立不可立的,出场者即使平素还算有点实力,也很勉为其难,不得不用上栽赃、扣帽、指鹿为马的招数;完全没名堂的几员“大将”就纯粹昏说了。所以,把这番讨伐看作掀起一场思想地震,思想的内生能量是很缺乏的;可思想之外的能量聚集却不小,弱者的病态敏感、无知者的无畏勇气、精明者的利益盘算,特别是既得利益铁三角对抗文明世界价值维护社会病态的决心……,都迅速聚在了一起。冲着“普世价值”一拨拨轮番出场的,无论直接反对的还是称“中国价值就是普世价值”的,个个调门高得不寻常,搞出了很大动静。而严格受控的平面媒体屈从于封杀另一种声音的无理要求,造成不同意见在平面媒体上失声,更放大了讨伐动静。 一时间,普世价值成了敏感词。这很象上一世纪思想解放运之前的情景:人道主义、人性、良知等词汇统统犯忌。但随着80年代以来对文革的反思,人道主义、人性良知问题不可避免地浮出水面。然而既有意识形态的维护者为了对付这些语词承载的思想和价值理念——它们恰恰都是普世价值的基本要素——,掀起了一轮又一轮运动,可是无论“清污”还是“反资产阶级自由化”,虽然次次来势凶猛,都没蹦达几个月便偃旗息鼓。因为,长期封闭的精神之门一旦开了一道缝,便再也封不住。最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过去几十年间拒斥人道主义、人性、良知所导致的恶果:这种拒斥颠倒全社会的善恶是非评判准则,败坏人的心性,造成的社会环境使很多原本善良的人也不得不经常抑制和批判自己的正常人性表现。 可以说,上个世纪的80年代,许多人都在进行恢复常识、回归文明的艰苦努力。历经若干反复,对人道主义、人性良知,总算由不承认到有限承认。但终于可以大大方方、不加什么限制词地谈及人道主义等等,已是90年代中后期了。 这一段曲折,如今在价值问题上显摆“曾经阔过”,而且坚称“现在正阔着、将来还继续阔下去”的人,是不会提的。不提也罢,但这一轮对普世价值的讨伐传递出一个信息:一股力量又想把中国拉回到好不容易才摆脱的那种与文明世界主流价值为敌的境地。这里声明一下:用“讨伐”一词,并非因为一批人突然针对“普世价值”进行高调批判,而是因为主流媒体上对另一种声音的封杀提示了这背后有公权力的支撑。如果仅是某些个人的好恶,哪怕中意于奴隶时代,也只是他/她个人的事,只要去得了(比方说经时空隧道什么的),由他/她去,但是别拽上别人!如果并不真想回那时代而只是表达一种见解,不论持该见解的人是多是少,都属个人表达自由,尽可以当多元见解中的一种,当然,前提是不同见解可以跟它在公开、平等的条件下展开论辩。 这回显然不是,一起始就是一副“只准我说,不准你说”的架势,一些报纸为了生存,甚至不得不要求作者避开“普世价值”问题。 二.“普世价值”究竟触犯了什么? “普世价值”无非指存在一些跨地域、国界、种族、文化的人类共享价值。人在存在差异性的同时也存在共性,比如,基本特性和需求上有某种一致性,在面临的基本生存问题上有相当的共通性,共享价值就基于这个事实。存在于不同人类群体道德信条和实践上跨文化的相似性就是一个证明:每种文化都禁止谋杀、乱伦、说谎,这类禁令性准则体现了维护群体共同生存条件的价值理念,普遍性毋庸置疑。但除此之外,随着人自我意识觉醒产生的权利要求具有的跨文化的普遍性,也越来越被意识到。这便是关系到人的本质和尊严,后来主要由人权概念来伸张的个人权利,如人身自由,思想、信仰和表达自由,免于匮乏和恐惧的权利以及对平等的要求等等。尽管这种伴随人的自我认知过程而产生的权利要求和价值原则出现较晚,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文化、经济、政治条件下,人们对权利的认知程度也很不平衡,但一经产生,就具有强韧的生命力和广泛传输的影响力。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在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标志着人权价值已经超越地域、文化和种族界限被普遍接受,与人权相应的民主、法治所内在具有的普遍价值也在日后半个多世纪中越来越得到公认。在当时的56个成员国中,中国是投赞成票的48个国家之一。近十来年,中国政府又陆续签署了十几个相关国际公约,其中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跟《世界人权宣言》一起通称“国际人权宪章”。它们延续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内容上跟世界人权宣言相对应,并对宣言中各项基本人权作了更为细化的说明,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标准。 签署这些国际公约,就是对以人权为核心的普世价值的认同,当然也是在普世价值问题上对国际社会、尤其对本国人民的承诺。 可是诡异得很,南方周末编辑部文章恰恰因为赞扬国家救灾行动是在兑现这种承诺而惹火上身,“普世价值”一词也突然间成众矢之的。 然而南周究竟说了什么呢?翻开原文,说的是:“这一切是执政党和政府身体力行并积极倡导的结果。以国民的生命危机为国家的最高危机,以国民的生命尊严为国家的最高尊严,以整个国家的力量去拯救一个一个具体的生命,一个一个普通国民的生命。国家正以这样切实的行动,向自己的人民,向全世界兑现自己对于普世价值的承诺”。 意思明明白白:中国在进步,尊重每个个体生命的人道主义在救灾中得到切实表现。 可不知怎么的,发难者偏偏从中看出了“普世价值”抢“抗震救灾的头功”的惊天阴谋。“抢功”一说特别奇怪。至少有数万条生命消失了;数十万人留下了终生残疾和病痛;无数家庭残破了……这里特别要提起,消逝的生命中包括上万个孩子,数十万伤残中孩子的比例高得惊人。死伤这么多孩子,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不堪承受之痛。在如此惨重的牺牲面前居然能把脑筋转到“抢功”上,真可谓世间百态,无奇不有!但即便按“抢功”说的思路论功排座次,南周文章所说的“兑现自己对于普世价值的承诺”,也已经有了“政府”这个明确主体——且不论政府有没有资格充当救灾行动的功劳主体——。既如此,何来“普世价值”抢政府的“功”?然而最吊诡之处还不在此。而在于循着“抢功”思路以及随之而来的具更明显政治构陷意味的种种指控——“普世价值传销是世界性的有组织的政治欺骗”,“贩卖普世价值的人另有自己的一番深意”,搞“颜色革命”①等等。就差没用上“颠覆政府罪”了,但已经呼之欲出——,发难者口中的普世价值成了必须严加防范的敌对价值,它对中国政权简直如“木马病毒”般危险,政府决无理由表示认同和承诺。但事实上政府确实已经通过签署上述国际人权公约作了承诺。如果签署公约作为承诺还不够明白的话,那么当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新华社通稿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进一步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也是中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所采取的实际行动。”但是按发难者的逻辑,对这种承诺就只能有一种解释:承诺是虚,韬光养晦是实。可这岂不是说政府在欺骗国际社会和本国人民? 这类政治构陷最终落了个自打嘴巴。而且高调反来反去,普世价值究竟触犯了什么,却叫人看不明白。不过另一些人提出的“否定特色”论倒一下把问题点明了:“‘普世’的要害是否定特色,妄图用一个模子来规划地球上所有国家与民族的发展道路”。② 原来触犯了“特色”! 三.脱离普世价值的特色成了什么? “‘普世’的要害是否定特色”的判断,点到了敏感处。可是这个判断并不具有不言而喻的合理性,喜欢抬杠的人完全可以用“特色的要害就是否定普世价值”来回敬。 然而,“普世”与“特色”的关系其实是或类似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差异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讲普世价值,决不意味着要否定特色;讲特色,也不能脱离普世价值。 特色源于差异。差异是互补与合作的前提,差异也使人类世界呈现出天然的多样性。但任何一类事物都是差异跟共性相并存;同样,多样性只有在人类共享价值原则提供的基准线上展开,才是建设性的。没有自己独具的特色失去的是不可替代性,一味强调特色而拒斥普世价值,不尊重人类社会共存与发展所需的共同评判标准,失去的是作为人类社会正常成员的资格。在现代社会,奴隶制肯定很“特色”了,中非那位著名的吃人皇帝就更“特色”了,但这样的“特色”可憎可恶,使国家脱离进步和发展轨道,置人民于悲惨境况之下。 普世价值提供的是人类共存、发展必不可少的共同目标和评价尺度。其中部分是高端目标和尺度——譬如实现普遍的幸福与公正,这类目标和尺度标志着对人类最佳状态的关注和人类追求的开放性。而前面提到的那些反映维护群体共同生存起码条件的需要、具跨文化相似性的禁令性准则无疑是最低目标和尺度;而人权直接源于人的基本特性和基本需求,是对人的本质需要的确认,不由任何人、任何组织、机构授予,任何人(无论多数或少数)、任何组织也都无权剥夺或限制——除非经过公正的法律程序。人权标准虽近现代才逐渐确立,却并非高标准,而是人类发展至今已然不可或缺的基本尺度和目标。我国语境下,人权标准似乎理想化,似乎高不可攀,然而, 由人权划出的只是人类社会须共守的底线。 关于人权标准的性质,我是这样看的:人权神圣,但并非因其标准高而是因为它作为文明的公分母具有超越任何文化或制度分歧的不可违背性。在人权无保障、被践踏之处,必定充斥人为的灾难和不幸。这些地方不仅使人最重要的类特性(如思考力、自主能力)受到遏制,甚至使许多人丧失这些特性而不能保持在人作为人的维度上,而且,人权不张,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也缺乏保障,如果不在权力系统之内,无论贫富,都缺少使自己不被剥夺的必要手段,弱者面对权力唆使、纵容下的拆房夺地牵牛抢物,更难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和机会;人权不张的地方,权力在酿制人祸方面效率奇高,而对真相的习惯性和体制性封堵,在酿制人祸之后还使许多受害者连姓名都留不下就消失在封口机制之下…… 国际社会把保卫人权作为基本目标,依循的是类似卡尔.波普尔在《猜想与反驳》中提出的那种思路:“把反对可避免的苦难作为公众目标,而把增加幸福主要留待个人发挥首创精神去解决”。就是说,保卫人权是基于防范罪行和不幸的考虑而不是出自增加福利的考虑,是基于维护人追求幸福的起码条件而同最紧迫的社会罪恶作斗争,而不是基于提供幸福本身。 这个目标很实在。如果说禁令性准则作为底线侧重于约束社会群体中的个人,那么, 人权标准主要针对了政府这一现代社会的必要的恶,为无论何种政体下的政府行为都划出了一道不得跨越,一旦跨越便堕入野蛮和罪行的界限 。③ 无论国家、民族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人类群体,都有权拥有和保持自己的特色,可是保持特色不是终极目标,人的生存状态的改善才是终极目标,只有不悖于这一目标的特色,才值得珍视和发扬。如果某种文化或制度具有鼓励蔑视人权、扭曲人性的价值倾向,那么这种特色的价值倾向需要的是变革而不是固守,比如,在我国高度耦合的文化和制度支撑下成为社会显性价值的权力崇拜。固守这种与人的尊严敌对的特色价值,人们就不得不接受官权嚣张的现实,譬如,官员敢于大白天酒后无证驾车撞了小孩非但不施救反而试图倒车干脆压死重伤孩子,事后既可以叫嚣“谁也不敢处理我”,又可以找下属顶罪;可以流氓到强拖陌生小女孩入厕,膨胀到当民众是“算个屁”的贱民;可以办公时间为嫁女在机关大院设500桌盛宴,并呼风唤雨招来几十名警察、法官为婚宴抬菜……此三例的主角分别是阜阳市太和县物价局长、“交通部派下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的深圳市海事局党组书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公安局党委成员;事发地点包括了内地、沿海、西南边陲;事发时间呈臃堵重叠状:10月13日、10月29日、10月28-29日——别的不说,仅为28-29日这两天婚宴,一个贫困县的所有职能部门怕是统统关门了。 现实中的同类事件远比见诸报端的这三起要多、要密集。为嫁女利用工作日大摆宴席,成都附近某县文体局负责人上半年就上演过,机关仅有的两位留守,也是一个玩电脑游戏一个炒股;撞人后找人顶罪的现代天方夜谭竟也无独有偶,许文东作客“锵锵三人谈”时提到的一恶性事件就与其酷似:某官员把人当野猪射杀了,也是找人顶罪。这些年,多少掌握了一点权力的人在单位内外的跋扈、霸气已是常态,对此缺少实感的人恐怕不多。以上三位外加把人当野猪射杀的那位只不过把官员的跋扈演示得特别极端罢了。而如此极端的行为和“你们算个屁”的酒后“名言”,足以使他们取代几个月前叫嚣“花100万弄死你这个农民”的“国家罗汉”而共同成为权力的最新形象代表。他们生动的言行将过去多少被漂亮语词修饰和遮盖了的人民的真实地位呈现得格外触目,同时也以最直观的形式告诉人们:官权嚣张和民生多艰是人权不张的一体两面现象。它们为人权对于人的不可或缺性提供了绝佳反证,让人明白通过人权概念来表达的基本权利绝非可有可无的奢侈品。 可以说, 人权标准超越文化的差异和冲突,更超越意识形态之争,提供了文化、价值观、社会体制、政治架构的多样性赖以展开的统一性基础和道义基础。 四.民主宪政应对着权力的天然冲动,普世性毋庸置疑 人的基本权利需要良好的制度来保障。人类已有的各种政治制度中,尊重人权,能为人权提供保障的制度纵然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呈现多种形态,但在核心问题上是一致的,即政府权力源于人民,而且权力在有限范围内行使。今天,权力民授、权力止步于人权的政治架构已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走到这一步,应该说是基于对权力本性以及由这本性所衍生事实的认识。权力是一种可以支配、控制他人和社会资源甚至可以使人屈从的力量,从管理社会的需要中产生的国家权力尤其具专横性、扩张性及潜在或显在的强暴性,对掌权者的诱惑和腐蚀更是呈规律性。所以,扩张和滥权是权力的天然冲动,缺乏有效制约,不守本分是常态。事实上,历史或现实中,对人权的威胁和侵犯主要来自高度组织化的国家权力。所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早已被历史(当然包括我国历史)反复印证,阿克顿勋爵不过以这句名言概括了这条铁律。本性如此,那么,强势的国家权力只有在受到严格限制和约束的情况下,才能被规制在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上而不易越界去侵犯权利、为祸社会;而遏制权力的扩张冲动和滥权倾向不能指望权力机构的自体监督和自体管束,这跟不能指望外科医生自己给自己动手术是一个道理。所以,应对着阿克顿勋爵总结的著名铁律,是另一铁律:只有通过制度性对权力设限和制衡、监督机制,才能规制权力,防范权力腐败和权力侵犯权利。 迄今为止,能对权力实行有效规制的,是人类通过长期摸索试验形成的民主宪政体制。 民主的根本关注是人民与政权的关系:人民是被统治者还是授权者!民主制特有的定期普选以最直观的方式昭示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而选举是授权过程也是授权仪式。 宪政意味着有限政府。通过立宪明确国家权力的来源、目的、授权方式,明确划定国家权力的法律界限,并以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运行。 定期选举、使政府主要权力分支之间呈制衡关系的制度架构、盯牢政府权力的独立媒体以及民主制度下蓬勃生长的民间社团等,一起构成防范权力滥用的多重屏障。其中,定期选举制度下的选民预期反应对掌权者是一种决定性制约。④ 诚然,民主制度有它的缺陷,即使较成熟的宪政民主,也有无能为力之处。但民主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这种制度最大限度的把权力运作置于阳光下,腐败被逮住的几率和成本都很高。最重要的是,民主厘清国家政权与人民的关系,一人一票的选举权和其他形式的参与渠道给公民以力量感。 拿“以人为本”这一当下最响亮的口号来说。一个国家以人为本还是以官为本、以权为本,不能根据主政者的声明作判断。以官为本或以权为本,是权力的天然倾向,不学就会。以人为本则不然,能不能成为政治现实,直接取决于人民的真实地位,取决于为政者的权力源于何处。如果人民不是拥有不可让渡之权利的公民总体和授权者,而只是税源和政府的管理对象、只是统计数据,官尊民卑就是必然的。“以人为本”不过是掌权者居高临下、显示“仁政”的宣言。即使哪个执政者怀抱“以人为本”的真实意愿,官尊民卑的现实政治格局都会使之停留在意愿中。实际上,但凡国民有分量的地方,没有哪个政府讲“以人为本”。握在每个公民手里的选票、无数独立于政府的公民社团以及自由的舆论,自会驱使政府这样做。就算大多数人看走眼选出一个声称以人为本却一门心思惦记着权位、给自己捞好处的伪君子,可是人民作为权力来源的政治地位及其拥有的多种制约手段和纠错手段,也一定会逼使执政者的现实政策朝向以人为本而搞不成权本位、官本位。 海峡对岸讲的“人民最大”也是这么回事:人民“最大”还是“最小”,不看宣言看政治架构。前不久国民党党主席面对记者,发自肺腑地说出了“人民最大”。但国民党在一党独大的独裁时期是认识不到人民最大的。只有在民主政治架构下见识了人民的组织力量、舆论力量、纠错力量,才弄明白了,在人民面前也才变得谦卑了。诚然,尚在成长初期的台湾民主弊端多多,台湾社会特有的族群对立又给台湾民主增添了特殊困难,而立法院动辄上演全武行更让台湾民主成了一些人的笑料。但官员去留的最终决定权在选民手里,掌权者的一举一动被媒体紧紧盯着,行为稍有越线就招致民众强烈反弹,弄不好就丢官去职甚至摊上牢狱之灾。最近有人借阿扁巨贪诋毁民主。不错,民主社会同样会出现腐败者,但民主制度下多重的监督和制约使腐败风险太高代价太大,而不会呈弥散性腐败。即使陈水扁这种牵涉人员众多的弊案,一则以家庭成员和亲属故旧为主,不同于整个官场的腐败潜规则;二是存在不附属于执政党的其他独立政党和独立媒体,弊案在他执政之时就被揭出,而且,“国务机要费”问题一爆料,很快就引发了百万红杉军达数月之久的街头倒扁运动。而阿扁的最高执政者身份无法阻止对弊案的深入揭露——扁政府既不敢要媒体禁声,也不敢以“泄露机密罪”加诸爆料者,更不敢给倒扁运动安“颠覆政权”的罪名或动用武装力量对付倒扁红杉军,这一切在非民主社会都是不可想象的。最终,选民的选票使执政八年的民进党下台了。这本身就是“人民最大”的绝好注脚,也是民主制纠错功能的绝好注脚。 在没有确立起民主制度的地方,无论权力自授还是由上而下层层相授,都将本应是权力终极来源的人民彻底排除在官员产生过程之外。权力来源的倒置,使跑官、买官、勾兑、溜须拍马等丑恶现象如癌细胞般侵蚀社会肌体,与此同时,并非个别的官员不把民众放在眼里,也就在所难免。一些官员眼里,别说“人民最大”,用其酒后真言来说,连屁都不是,而官民地位两重天的现实也印证了这一点。 现实中,虽也把“人民”挂在嘴上,可实际运作中处处强烈自我偏向。 我国官员耗费之大,民生投入之低,双双令世界侧目。耗费高,除了队伍庞大——比方说,一个贫困县就能有15个县长助理,一个中小城市可以设上20个市府副秘书长——,仅晒在阳光下的那部分收入即名义工资就大大高于社会平均工资(这部分几乎年年不断自我提高,而根本不跟出钱的人打招呼),其他职业必须从自己收入中支出的通讯、交通、吃喝、旅游等等花费也多由纳税人担了,花销上他们最是“国家人”——每年“三公消费”(还不包括公费赌博之类)挥霍上万亿——。而底层劳动者的工资却低到有失国家体面的地步。如今金融危机,国家经济下滑,应是共度难关时,新加坡总理带头削减自己的薪水超过19%,其他不少国家和地区也纷纷有相应举措,可我国官员一边高耗费照旧,一边谋划给自己这个系列大幅加薪,与此同时却叫停最低工资上调。 权力系统的自利表现无所不在,最有代表性的当属医疗制度。我国医疗投入少,医保覆盖面小,极小的覆盖面之内等级林立:公务员享受的医疗保障优于其他职业,相比他们,其他职业的医保聊胜于无;公务员系列内,医疗特权按官位递增。于是,极有限的医疗投入中80%以上被官员占用。在许多官员无病长期占有高级病房的情况下,几亿农民无丝毫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的惠及。最近,一位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农民两度抢劫后“成功”入狱以获取免费治疗机会。该奇闻使得官员特权跟背负着医疗教育养老等沉重包袱的民众境况之间的讽刺性反差格外刺眼,刺眼的反差还因以下事实而加深:谁要进了官体系,就成了国家“宝贵财富”,哪怕犯众怒下了台,哪怕不便复出,已经百事不干了,工资、福利也一应惧在,绝对不需要象美国、德国一些在任市长那样靠业余时间当门童、掏烟囱贴补家用,更用不着象那位患重病的李大伟靠抢劫入狱求得免费治疗。 权力的自利表现无需继续列举,在缺乏有效制约的条件下,官位回报率太高,以至于已经发展出贷款买官的新特色。如果说贷款买官的事情太极端,不一定具有广泛的说服力,那么,公务员成为第一热门职业的社会现实却再清楚不过地折射出权力高含金量之下社会的“趋官”价值取向。——那些声称向全世界推广中国价值的人,可是也要推广这种特色价值? 权力来源不彰且缺乏有效制约,不仅如上所述使社会利益格局极度畸形,还一定伴随着权力对权利的进攻 。近年来,政府权力对私域强力渗透,已经可以长驱直入公民卧室去查夫妻有没有看黄碟,可以在发现有人从自家窗口拍摄城管、警察施暴场面时砸开人家的门,直闯私宅捣毁证据。管控之手更伸向了人们的经济活动权利,并发明出准武装力量对付劳动谋生的底层民众,这支庞大队伍以“掀抢踢打”的行为模式而驰名全国,到处令小贩闻风丧胆,而且要不了多久就酿出一起人命——城管打死人,可以弄一个“外伤诱发冠心病”的结论而大事化小,小贩自卫导致城管死亡,立马定性为“蓄意杀人”;不仅小贩到处遭禁,就连对拾荒这种最低端的谋生方式也发明出统一着装、“拾荒理论培训”的收费由头。想躲过吗?对不起,拾荒“不合法”!权力敛财甚至瞄准了农村收获季节,创造出秸秆放倒证、玉米放倒证……农民如果不交钱办证,收获自己庄稼也“违法”。无所不在的准入审批衍生出了把许多劳动方式逼成“非法”的“办证经济”、“罚款经济”,而真正的非法——比如野蛮拆迁这一政府深涉其中的大规模恶性刑事犯罪,竟在全国到处堂皇上演,而且致警察的职业尊严于不顾,动辄出动警力护驾,把警察置于社会冲突的火山口。可是,在权力无孔不入四处扩张的同时,该履行管理职责之处却经常缺位或者搞免检之类把戏,该承担的公共服务也越来越多的转嫁给了民众。 有人喜欢拿中国的经济增长来证明不要民主也可以照旧发展。的确,没有民主政治也可以创造出经济的高增长,然而利益集团对国家的劫持使人民并不能从经济增长中获得与自己的付出和牺牲稍微相称的回报。何况,国家还为这高增长付出了断子孙路的环境代价。有一个事实很能说明这种经济增长的实质:中国已被公认为全世界收入分配最不公平的国家。而且,据世界银行报告,中国70%的财富掌握在0.4%的人口手中。——至于这0.4%的人口跟权力的关系,地球人都知道。 中国跟民主并不相克,事实上,实现民主是中国的百年追求。60年前的中国借助内战实现政权更替,民主的感召力是动员民众的重要原因之一。可如今语境下,民主变得十分暧昧,在一些“反普先锋”口中甚至有了敌对价值的意味。如此这般的时过境迁,令人唏嘘感慨。然而,民主毕竟是历史的承诺和时代的政治主流,所以除个别“反普斗士”赤膊上阵,更多的是还是拿“特色”抵挡。可再怎么特色的“民主”,都有一些共同的规定性使其叫民主而不叫别的什么,起码,不能特殊成“你是民,我是主,你的事,我做主”。宪政当然也会因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而各有特色,但无论如何,也不能特色到要崇奉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不受任何力量制约却支配一切的至高无上的存在,更不能特殊成限“民”而不限“政”。 五.越被普遍事物所渗透,特征越鲜明 人类在自身进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出了一些稳定的、具可普遍性的价值观。象对自由、幸福、公正的追求,是哪怕彼此隔绝的情况下也会自发产生出来、并已积淀在人性深处的追求。普世价值就是从人类具共同性的追求中提炼抽绎出来的,如《世界人权宣言》,是二战后反思刚经历的那场人类浩劫何以发生的基础上,对人类已有的具共性的需求和期盼的提炼或整合,这不是哪一国的专利,各国都对以各自方式作出了贡献。 其实我国近年提出的对和谐的追求,同样是普世性的。和谐而不是撕裂、恶斗是无论东西方各国、各民族的主流追求。事实上,这种追求古已有之。在西方文明摇篮古希腊,“和谐”既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理想状态,也被思想家视为四主德之一;我国古代的大同世界理想中也表现了对和谐的社会理想状态的强烈追求。倒是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一度拒绝和谐而崇奉斗争哲学。这个“一度”可不短,将近三十年。这期间,谁要提出“建构和谐社会”,一顶“阶级斗争熄灭论”的帽子就足以打人于十八层地狱。如今高调宣传的“以人为本”也一样,莫说那三十年间,哪怕80年代去讲“以人为本”试试?马上就有“精神污染”、“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帽子等着。帽子也是自来有因:“以人为本”确实是舶来思想,渊源是西方文艺复兴以来“人本”取代“神本”,是“以人为目的”这一人道主义原则的近似表达。当然,这个意义上的“以人为本”不是为政者居高临下的表示,而是一种社会价值观;人道主义也不是那种内涵被限定在“救死扶伤”狭窄意义上的“人道主义”或带有诸如“革命”前缀的“人道主义”,⑤而是尊重每个个体生命,为人权标准提供了价值基础的人道主义。⑥ 现在无论倡和谐还是以人为本,都是对人类文明主流的回归,是对人民世代健康追求的回归,无疑是一种进步。可是5·12大地震后一场针对普世价值的讨伐突然发作,近几个月一些官方人士和机构,如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教育部也加入其中。讨伐者都很强调“特色”,都指“普世价值是西方话语霸权”,认定谁讲普世价值,谁就是要把西方价值强加于我国。 然而普世价值无分东、西,不论来自何处,都是人类的共享价值。一个心态健康、智慧、自强的民族不会拒绝任何可以充实、丰富自身并有利于改善人生存状况的人类价值准则。如果西方国家因为我国高调宣传“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就要加以拒绝,那一定是疯了。同样道理,中国是不是某些普世价值的发现地并不重要;不是,不丢人,丢人的是以种种理由拒绝而自外于世界文明主流。 任何具普世性的原则都不是某个民族、某些个人玄思默想的产物、不是思想创造的产物,更不是某个民族或个人的意识形态制造。拿人权原则来说,欧美是它的诞生地,但这些权利决不专属于欧美。说在欧美诞生,不过意味着首先在那里被发现和确认;而人权价值向世界各地的传输过程,其实是对传入地人们内在特性和需求的唤醒过程,或者是传入地人们对存在于自己文化中与之相似或兼容的因素重新认识和发现的过程 。因为,整合在人权原则中的,是人类已有的具共性的需求和期盼,它们发乎人的本质。即,人权不是谁的发明,而只是发现,对于人来说有着内生性,无须强加——60年前,中国对《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历史性文件投赞成票,就不是被强加的——。要靠强加或者强力灌输来使人接受的,是跟人的本质和正当需求背离的东西。 而普世价值究竟是不是会消解特色?还是拿人权来说吧。基本的人权原则作为人类文明公分母,提供了一种共同标准和价值底线,同时又为创造性表现以及多样性的展开提供了广阔空间。其间关系,借用几年前在《多样文化与普世价值》一文中表达的看法: “每种文化都存在根据共同的价值底线自我调节和更新的问题。所以,多种文化并存的前提是对以人权为核心的人类价值和相应公理的认同和尊重。正是这种认同和尊重才使每一种具体文化的独特性是有价值的因而才是值得保存的,各种相异的文化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成为国际文化共同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是说,对普世价值的认同决不会导致世界文化的单一化。显见的例证就在眼前:欧洲各国在对人权原则的尊重和捍卫上有着共同立场,但是其中任何一国都并未因为人权价值上的一致性而丧失使自己与别国相区别的特色;即使在实现了欧洲古老的统一梦之后,欧洲大大小小的众多国家也没有一个不保有自己独特的文化,没有一个缺乏个性、面目不清而可以彼此混同。相反,共同的价值基础保障了它们免于陷入具破坏性的冲突局面,各国得以在这个基础上不断发展自己的独特性。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也可以发现,许多明确支持以人权为核心的普世价值的国家都保持着自己特色鲜明的文化传统…… 脱离普遍原则去追求独特性表现是无意义的,甚至是破坏性的。无论人类个体、民族或国家,在个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上存在着一种特殊的逻辑:越被普遍事物所渗透,越有个性;越拒绝普遍事物的反倒越缺乏个性。在古代,没有比雅典文化更独特的了,但也恰恰是它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表现了普遍性;相反,那些借保持独特性而拒绝普遍标准的地方却或多或少表现出缺乏个性的部落一致性,或者一方面是部落一致性表现,另一方面是把个性表现等同于摆脱一切文明规范的胡闹。所以,就各种文化来说,差异也好,独特性(或者按我们熟悉的“特色”一说)也罢,都不是抵拒公理和藏污纳垢的掩体,而只能是在不背离人类基本价值前提下可以作为自己个性标识的成分。迄今为止,没有证据表明对人类基本价值的认同导致独特性的丢失。除前面所举欧洲各国事例之外,还有大量事实证明,那些认同公理而实现了根本转型的文化继续保持了自己的独特性,并因其独特性而构成世界文化共同体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 我国曾经游离于世界文明主流,是近三十年间在克服阻力中艰难回归。起码,不必再避讳人性、人道主义了。5·12大地震中民间勃发的道德热情,更是大难面前对文明世界主流价值的自发回归。可是这一事实在声讨普世价值的人那里似乎成了中国价值对普世价值的胜利。然而,那段时间如火山喷发而出的无疆大爱、无数自发迅速兴起的自愿者组织在第一时间从四面八方奔赴救灾第一线,这在我国是久违的现象,因为久违,也特别令人震撼。这些久违了的精神和行动,其实是积淀人性深处而无分东、西的天然倾向,只是,它们长期被在人之间制造隔膜、诱使人极端功利的现行教育和社会现实所抑制,人的结社诉求更是被长期压制,但在灾难时刻以令世界吃惊的方式释放出来。 中国传统十分丰富,很多内容跟世界文明相通,并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我们这个民族生活中较为健康的一面。但传统的这一面在强力摧残和挤压之下十分边缘,说还保存了这类特色,太勉强,它们倒是在受中国文化影响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还很鲜活。至于这里,强势而显性的“中国特色”已心照不宣成了官本位、潜规则、腐败、特权、国富民穷、社会不公、身份歧视、黑箱操作、豆腐渣校舍……的代名词,人们深恶痛绝。 这场风波,其他意义谈不上,倒是把一连串不可回避的问题摆到了明处:是继续保持这样的特色,还是在一个共同的价值平台上去挖掘和发展自己既有的文化特色?特色要不要与时俱进,跟人类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相兼容?否认共同价值平台的特色将成为什么?成为人群中的一只猴子? 最后提一个事实。北京获得第29届奥运会主办权后,向全世界征集奥运会主题时,从数万条口号中脱颖而出的,是“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无论这届奥运会有没有真正贯注这个主题,但“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意思很明白:尽管人类生存形态千差万别,但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人类相互依存,有着一些基本的共同期盼和追求。普世价值就来自这共同梦想。一位哲人说 ,“没有伟大的梦,就没有伟大的觉醒!”普世价值就是伟大觉醒的产物! 完成于2008-12-7   注释: ①《网络上“震”出了一个司马南》经济观察报对司马南的访谈 ②毛晓刚《“普世”的要害是否定特色》京报) ③这段议论部分地援引了笔者《关于人权的几个理论问题》中的观点和表述,该文的上篇曾以《关于人权——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为题发表在北京的《方法》杂志1998年11期;几年后全文发表在《岳麓法学评论》第四卷(2003年),题目:《对人权的几个理论观点的探索与商榷》。 ④关于民主宪政体制,包括引起很多争议的民主制决策原则的“多数决”等问题,笔者在《民主:人类的伟大探索》中有详细讨论。该文发表在《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9期 ⑤这两种限制其实是一体,两种限制之下,“救死扶伤”是要大打折扣的。如果是专政对象或者疑似专政对象,救不救,便要看是否有幸被选中来体现政策了。曾经历过文革或更早那些运动的人,对此不会陌生。 ⑥关于人道主义,笔者在《建立社会共识的价值基础——重提人道主义》(云南大学学报2007年4期)作了专论,此处略。   说明:该文发表于书屋杂志09年第3期;《读天下·律师文摘》2011年第3辑全文收录该文时删去了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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