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纵横

彭宇案与中国道德民风之建设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國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   此案一波三折,有说调节成功的,有说最后的结果是彭宇赔付老太太受害人损失的45876.6元了事的,虽过去多年,但在当今如此发达的网络上找寻多时,却找不到一个确定的官方说法,可见官方都对其讳莫如深,由此也可见争论之大。   彭宇案在初审时,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由于彭宇送南京老太到医院时,还垫付了200元, 判决书因此认为:如果不是彭宇撞的,彭宇应该不会垫钱。由此,法院推断,是彭宇撞了老太,并裁定彭宇需付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其实,深究彭宇案,其中最荒谬而不能让世人信服的,不是其他,正是法官断案的推理过程。此种以人性本恶为基础作出的推理过程,完全颠覆了中國几千年来人性本善的孔孟之道,不仅如此,这个法官的论断可以说把人的道德水准降到了禽兽之下,因为禽兽在必要的时候也会互相帮助的,而这个法官推论就等于向天下人宣告:凡是帮助别人的人,都是肇事者,或者是居心不良,这位法官用法律阻止了中國人的互助之路,可谓罪大恶极。   先贤袁了凡在《四训》里说:“人之为善,不论现行而论流弊;不论一时而论久远;不论一身而论天下。现行虽善,其流足以害人;则似善而实非也;现行虽不善,而其流足以济人,则非善而实是也。”用此观点去看彭宇案,这位法官的断案流弊可谓大矣。从时间去看,不仅其流毒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反而越来越严重。因为已经出现了很多老人在街头病发而无人敢授之以手的情况,问之,则曰:“怕被受助人反咬一口,怕遭受到彭宇的遭遇。”从范围看,影响的不仅仅是彭宇一人,乃至不仅是南京一市,而是整个天下。其恶可谓大矣。   君不见,就在今年四月一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大厅内发生了令世人震惊的一幕。一位从日本读书回国的留学生公然刺杀母亲,连刺数刀后掉头就跑,母亲则倒地血涌如注,见此一幕者计有上百人,唯有一老外上前对被刺杀的母亲伸出援手,为之包扎,众多国人对此禁足不敢往前,乃至避之唯恐不及,何谈伸以援手。   是国人天性淡漠吗?非也!揣测其心理,就怕被当做肇事者。 被法院判个“你如果不是肇事者,为什么要上前帮忙?”如此,则天下人对此类事件禁足不前可以理解也!外国人不懂中國的法律民风,出于人性本能,上前帮忙也可以理解也!   彭宇一案,天下人犹在观望,观望中國高层的态度。如高层能拨乱反正,此百姓之喜也!百姓之喜,即天下之喜,也乃高层之福也!   高层不应该对这个案件视而不见,或者表现得模棱两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大是大非面前,高层是否该应该明确的告诉百姓,这法官的判法是对是错。如果是错,则纠正之,并将这害群之马调离法官队伍。   电子邮件 yklleeyelingjun(at)163.com   作者: 叶康乐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5-26.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彭宇案与中国道德民风之建设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雷锋精神是什么? (0) 雷锋叔叔,你在哪里? (1) 重塑道德的希望寄于“扫黄”? (1) 道歉——无奈的呼声,却有着吃人的本质 (7) 道德觉悟不能当饭吃 (0) 道德荒芜的中国都市 (0)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道德堕落与知识分子 (0) 道德不是万能的,没有道德是万万不能的 (11) 这是一个缺德的大国 (44) 贴上道德标签的疾病史 (0) 谈谈雷锋 (2) 谈人“性”与性道德规范 (0) 读“海外学子:加速中国道德蜕化的生力军”有感 (1) 说话的三条底线 (0) 话说“以人为本”与“八荣八耻” (0) 评选“少年英雄”为何激起民愤? (14) 警惕圣德杀人 (0) 社会平等是通往和谐社会的桥梁 (1) 痿大作家王兆山作品赏析 (18) 灵魂缺失的中国 (24) 海外学子:加速中国道德蜕化的生力军 (0) 海外学子与中国道德蜕化的因果 (1) 没有道德与信用的中国 (1) 文明失范、道德腐败与常德缺位 (0)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性道德? (0) 我们现在还相信什么? (0) 总有一个骗局能羞辱你的智商 (0) 彭宇案背后的道德饥渴症 (1) 当善举被讥讽时 (0) 廉洁的道德基础 (0) 幸存者的不幸 (0) 师道是如何堕落的 (0) 存在的意义和道德的政治 (0) 国人道德缺失之谜 (1) 含泪劝告请愿灾民 (65) 史上最弱智判决将把人性引向恶 (2) 可敬的耻辱 (0) 刘亚洲论信念与道德,美国精英体制不可小觑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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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清算前苏联刑事审判模式对中国法庭的恶劣影响

  [陈有西按]杨学林律师昨天在政法大学的研讨会上说:检察院公诉人对李庄进行指控“法庭陈词”总结李庄犯罪事实进行警示教育后,审判长准备不让辩方发言。斯伟江律师当庭要求发言,大声反击检察院:“我们现在要对你们故意制造错案错误起诉进行警示教育!”   我也在无罪辩护的法庭上,多次对这样的公诉人进行警示教育,引起激烈对抗,这时往往是检法一起联合作战,对付律师。而结果,往往都会认为是辩护人狂妄,目无法庭。   在一次检察机关征求律师意见的座谈会上,我向省检察长提出建议,应当取消公诉中的法庭教育阶段,这是有罪推定余毒下的“公诉八股”。因为在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有罪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并没有被确定有罪,检察院无权以确定被告已经有罪的方式进行教育。这是未审先定,检察代行了法院的审判权。如果法庭判决被告无罪,那就是冤案错案,属于错诉,应当受教育的不是被告,而是公安、检察。这样的公诉人教育,就会非常荒唐可笑。检察长深以为然。他说这是最高检公诉训练程式中规定的,要求公诉词中要有一阶段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以前确实没有想过这个道理。当场要求研究室主任回去好好研究。   今天,李庄案错诉已经确定。我们所有人都明白,斯伟江说出了一个真理。应当受惩戒的,确实是江北公安局、检察院。   李庄听了检察员的《公诉词》气得全身发抖。检察院和官方控制的报道,可以说罪犯在公诉人的义正词严的指控面前,终于败下阵来,吓得发抖。而其实是李庄对这种颠倒黑白信口雌黃的指控实在听不下去,气得发抖,要求休庭。今天,我们已经明白是谁在信口雌黃.如果李庄案一、二季的庭审录像能够播放,会是全国收视率最高的现实版法庭片连续集。谁害怕真相曝光,谁不敢公布真相,其实已经很清楚。   回顾法庭,我们不是同检察院过不去,而是今日中國的法庭,这样的无理蛮橫的公诉太多了。不只限于重庆。类似于李庄案这样的公诉恶劣表演,天天在上演。每个参加刑诉法修改的人,都应该认真审阅这些录像后,才去参加起草讨论。好好弄明白,我们从苏联学到了什么样的刑事审判模式。很多法官、检察官其实已经中毒很深,强词夺理已经成了他们的职业习惯。法官也往往把自己定位成公诉人。一起对付律师和被告。因为他们要“公检法联合办案”,体现同一專政机器的作用。在这种模式下,中國的法官、检察官其实早就已经异化了。   中國的大量涉法上访源头,其实是从这样的法庭开始的。因为这样的法庭,建立不起司法公正的公信力。   作者:陈有西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9.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彻底清算前苏联刑事审判模式对中国法庭的恶劣影响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0) 李庄案撤诉保全了程序正义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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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撤诉保全了程序正义

  22日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4月22日华龙网)   如果说,认为李庄难逃“恢恢法网”是我们的习惯性判断,公诉方撤回起诉的重大转折则出乎习惯性意料,可说带有一定的“戏剧性”。然而,法制的语境下,这种转折绝不是戏剧性,而恰恰体现着司法的严肃。   不管李庄是不是“无良律师”,甚至“黑律师”,也不管他是否应该真的受到法律的惩治,司法上首先秉持的原则都应该是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即便“确实有罪”的人也不应该被定罪。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被信仰,而法律若不被信仰,司法公正将不确定,惩治罪犯的同时,无罪者也面临着被误惩的可能;而最大的问题则是,法律会被工具化。   李庄做律师时,很多犯罪嫌疑人因为他的辩护而无罪释放,还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量刑,作为律师,李庄自然是很成功的。然而他也因此在坊间口碑中有“黑律师”、“破坏法律”公正的评价;两年前也因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被判刑。而且,之后还被侦察到在其他案件中涉嫌相关“漏罪”。以常理的价值取向来说,即便是律师,帮助“坏人”逃避法律惩处,也是不好接受的,那么法办“黑律师”乃是顺应民意与大快人心之事。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建设的前进,不论司法领域,不论公众舆论,正在逐步地接受着“程序正义”的法制理念。以“李庄漏罪案”来说,相当比例的网友更倾向于这样的观点:“黑律师”必须打击,但打击的前提是依法,“依法”的体现则是“程序正义”,而不能因为我们人人痛恨“黑律师”或“帮助坏人”,就可以法律的名义惩治;也不能因为大家都心知肚明某些事,就可以忽略证据。   不论网友言论,不论是司法机关在证据问题上的谨慎,都体现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制的进步和文明。在法制面前,我们再不应该一味大讲特讲“××胜利”,包括“人民胜利”,因为法制语境中,只有“法律胜利”应该成为衡量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唯一标准。那么,李庄即便是“黑律师”,也不论他做过多少“昧良心”的事,甚至有多么明显的犯罪嫌疑,只要通不过“程序正义”这一关,就不能给其定罪。法律严肃、司法公信,要比“放过一个黑律师”重要得多。这不仅是一个李庄的问题,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如果程序正义可以不坚守,每个公民都可能遭遇司法不公之害。   来源:东方网   作者:马涤明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3.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李庄案撤诉保全了程序正义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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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本来,我也有心想像杨金柱那样,在4月19日到重庆去一趟,亲临其境看个究竟的。由于正为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创作交响组曲《首义颂》的旋律部分(第七稿)赶工,未能如愿。也幸亏没有去成,不然,也会像杨大侠那样得不到旁听证悻悻而返。   不过,我还是在家里的电脑上跟踪了一整天。到我现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虽说庭审还未结束,我已大致看出了一些名堂。加上此前持续的关注,归纳一下,这个漏罪案,至少存在十大硬伤:   第一,设局“做案子”的痕迹明显。李庄原案二审于2010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宣判之后,2010年2月10日中午入狱服刑,不到两小时即被警方提走,带到看守所关押和接受遗漏罪行调查。这说明警方此前早已接到“检举”或“报案”,但却不想将其与原案一起合并审理,而硬是要等其判决生效之后,再来追究一次“漏罪”。   第二,侦察和取证的合法性问题。重庆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对李庄2008年在上海为孟英挪用资金案担任辩护人所涉嫌的犯罪问题,是如何进入侦察程序的?至今仍然是一个谜。说是有人举报,究竟是何方神圣向其举报的?为什么不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举报?为什么早不举报、晚不举报?偏偏这个时候前来举报?重庆方面又如何能在公众面前排除自己专门派人前往上海去动员有关人士出来做指控李庄漏罪之伪证的犯罪嫌疑呢?我这样说,并不意味着重庆方面就一定真的做了伪证,但其难逃此种嫌疑,则是肯定的。——这就会给此番侦察和取证的合法性,罩上阴影。   第三,管辖权的合法性问题。李庄漏罪案,依照犯罪地管辖的原则,当由上海方面管辖;根据服刑地管辖原则,或可以由重庆方面管辖。但后者主要是指原案宣判之后新犯罪行。对于此前所犯旧罪,重庆援引的法律文件,一则规定不明,二则效力等级不高,不若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或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管辖。   第四,可以且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于给自己脸上抹黑。本来,李庄原案本身就存在着公权报复的很大嫌疑,国人至今不能释怀。因为,李庄当初之所以涉案被捕,就是因为他指控警方对其当事人龚刚模刑讯逼供。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其罪及刑罚绝不在辩护人伪证罪之下。重庆不去消解自己身上的犯罪嫌疑,反而将指控自己犯罪的辩护律师抓捕起来,这本来就是愚不可及的蠢举。如今又变本加厉,企图通过追究李庄的所谓漏罪而使其不能如期出狱。这样的嫌疑,重庆方面不去清洗,不去回避,反而硬是执意要逮着虱子放到头上去——自找麻烦。重庆这样做,要想天下人不耻笑自己,就太难了。   第五,控方证人的资格有瑕。徐丽军是李庄漏罪案的关键证人,但从她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来看,属于污点证人。因为,假如李庄真的犯教唆她去做伪证之罪的话,那么,这个徐丽军本人必是直接亲自实施犯罪行为之人。正如许多人已经指出的,徐应当是李庄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如此看来,以这样一个污点证人的证言作为关键证据,此案的硬伤还不够明显么?   第六,证据链断裂,或本来就不完整。因为,要想证明李庄曾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从而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首先要证明此前已经存在着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事实,那就是:徐丽军给孟英的100万元人民币资金确定无疑是投资款,而不是借款。真实的情况是,到今天为止,对于这笔钱的性质依然无法加以确认。既然如此,请问,客观事实既不存在,又如何能断定李庄曾教唆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从而构成伪证罪呢?   第七,像去年的李庄原案一审一样,又是所有证人都不出庭。如此罔顾法律的审判,为天下笑,也为法律界的绝大多数同仁所不耻,而重庆方面竟然能够面不改色心不跳地故伎重演,实在是太不长记性啦。   第八,法律程序上不合逻辑。如前所说,要定李庄的教唆伪证罪,首先要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只有搞定徐丽军之后,才有可能搞定李庄。这也与去年的李庄原案一样:要审李庄的教唆伪证罪,首先要审结龚刚模涉黑案,而不是相反。这样简单的法律逻辑,重庆方面一点也不讲。去年如此,今年亦如此。年复一年,毫无长进。   第九,荒唐的普通逻辑和可能的幕后交易。杨学林律师已经指出,“按照控方的说法,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16日收到了徐丽军邮寄的控告李庄的材料。……是否确有其事还是个迷,因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还无法证明这一事实。这件事情迷就迷在不合乎常理。……徐丽军在2010年8月22日的询问笔录第10页证明,她控告李庄,是因为李庄让其作伪证,其有负罪感,……。如果作伪证有负罪感,徐丽军应当去司法机关自首其犯有伪证罪;……”笔者接着杨学林律师的话想指出的一点是,不仅不合乎常理,而且还违背基本的逻辑;不仅违背基本的逻辑,而且还暴露了此事幕后可能的交易。要知道,如果控方材料属实,徐丽军这么做与其说是检举和控告李庄,还不如说是检举和控告她自己!莫非徐丽军真的已经神经失常?不然的话,即使再愚蠢,作为一个正常之人,她也不会在孟英案审结多年之后,硬是跑出来自找麻烦、自揭其罪!显然,此事惟一的合理解释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或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或此二者共同的上级,为了能让徐丽军站出来指证李庄,不仅做了动员工作,而且还做了庄严的承诺,那就是:只要你徐丽军站出来指控李庄教唆你做伪证的犯罪行为,我们就保证不再追究你本人的伪证罪;不仅我们重庆不究,我们还可以做上海的工作,保证他们也不予追究!   第十,恐怖的隐含逻辑。另据华龙网滚动报道,“检方举示的第六组证据,包括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时的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孟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这难道也能算是李庄犯罪的一个证据?实在叫人大跌眼镜!且不说李庄后来被孟家解除了委托关系,即使李庄没有被解除委托关系,法院方面硬是要给孟英一个“有罪,缓刑”的判决,也不能证明李庄此前所做的努力就一定是犯罪呀?依我们现今所知上海检方所提出的证据来看,既然徐丽军一会儿说是投资款,一会儿说是借款,那这笔钱的性质就存在着争议而难下定论。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孟英可以被判无罪释放。当然,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其有罪,也未偿不可。这样的事情,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都有,可以说是司空见惯,一时半会儿也杜绝不了。但是,如果因为法院判了被告有罪,而其辩护律师则竭尽全力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包括提供了一些不一定百分百符合事实的证据、证言,就认为这个判决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一个证据,那就不仅荒唐,而且很恐怖了。因为,这样一来,又有谁能免却涉犯此罪的嫌疑呢?   以上所述十大硬伤,也可以说是重庆办理李庄“漏罪案的漏洞”,希望能得到重庆有关方面的重视,及早想办法加以修补,以免再漏。   作者:余元洲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2.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论李庄漏罪案的十大硬伤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收容的法律问题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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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4月19日上午9点30分,李庄“漏罪”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李庄此次被起诉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去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4月19日《网易新闻》)   我一直关注着李庄案,因为它是中國司法界最为奇特的案件。   其实早在李庄案一审的时候,李庄就不停地喊冤,绝不低头——这让人们感到非常惊讶。因为再清楚不过的是,李庄案之所以成立,是重庆打黑的需要,是为政治服务的。在这种情况下,李庄只能配合,却断无喊冤之理。因此李庄的喊冤大大出乎人们的预料之外,他成了不撞南墙不回头的典型。   正当人们为李庄的义正词严钦佩不已的时候,二审刚一开庭,李庄就彻底认罪了。这让他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大跌眼镜,不知道李庄的葫芦里究竟卖的是什么药。虽然李庄自己已经“缴械投降”了,但高子程律师还是为他做了无罪辩护——作为知名律师,他根本就找不到李庄有罪的证据——可问题是既然李庄根本就无罪,为什么却要承认自己有罪呢?这不是自掘坟墓吗?   就在二审判处李庄有期徒刑1年半的时候,李庄当即表示抗议:说重庆当局不守信用,没有因为自己认罪而改判缓刑——原来,李庄和重庆是存在交易的:李庄只要认罪,就会被判缓刑而出狱。这不禁又让人感到迷雾重重了:为什么重庆一定要让李庄坐牢?   本来李庄今年6月份就要刑满出狱了,但此案却再次开庭,说是李庄案有漏掉的罪行——原本他二审法庭上“承认”的罪行都是在交易下承认的,怎么可能还存在漏掉的罪行呢?   去年2月9日李庄被判刑的当天早晨,李庄的辩护人曾向《经济观察网》透露,二审开庭前,曾有某部门领导找李庄谈话——究竟是什么部门的领导?谈话的内容是什么?   关键问题是,在法院开庭前,领导找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谈话符合法律程序吗?至于领导为李庄做出的承诺,更是在法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李庄案的再次开庭充分说明,有人或者说穿了有一种势力在左右着李庄的命运。他们不光背离法律、虚以委蛇,在李庄当庭承认自己有罪的情况下,还要判李庄1年半,而且在李庄行将刑满释放的当口,再次开庭,追加李庄的罪行,从而让李庄出狱无望。   此案预示着唱红不仅仅是高唱那些故纸堆中的歌曲,更有将中國社会拉回到“全国山河一片红”的时代之势,法律形同废纸,个人的命运唯权是从;打黑说白了更是政治的需要——一个连律师都不能自圆其说的社会,无疑是最可怕的社会。   来源:http://hi.baidu.com/%B4%E7%D0%C4%C7%A7%C0%EF/blog/item/dc9e6160a3adf752eaf8f80b.html   作者:今易安 中国报道周刊 , 2011-04-20.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李庄案预示着什么? 通过Google Buzz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Twitter关注 中国报道周刊 通过RSS 全文订阅 通过电子邮件 全文订阅 文章分类 法律纵横 . 欢迎大家投稿, 点这里 发送投稿邮件 相关日志 道德约束不能替代法律准绳 (0) 道德管治可以休矣 (2) 质疑“《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 (0) 读张五常十篇关于劳动合同法文章 (8) 论法院、法官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0) 论张五常的两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 (17)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妥协性和软弱性 (0) 论“两规”措施的违宪性和刑事违法性 (1) 让法理念融入民情 (0) 警惕“恶法” (0) 规则为谁而定之——农民的困惑与法律的矛盾 (0) 行政垄断再次羞辱了法律尊严 (0) 艾未未面对的法律 (0) 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 (3) 聚众淫乱法批判 (2) 美国的“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直指国会权力说明什么 (1) 经济决策的机制失误 (5) 立法·立信·执法 (0) 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案回放,刑警百发子弹谋杀平民 (4) 瞄准“新《婚法》”三大误区 (0) 略谈美国法律的弊端——胡露案例分析 (0) 用“陪审团”把法院和政府隔开 (0) 法规和政府的红头文件不是法律 (0) 法律首先制约政府 (0) 法律的尊荣与无奈 (0) 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婚外情 (0) 法律应当是所有人的挡箭牌 (0) 法律到哪里止步?——关于“撞了白撞”的法理思考 (2)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0) 法律何时给动物不受虐待的权利 (0) 民愤不能突破成文法 (0) 民情比法律更重要 (0) 李庄案,还有必要陪练吗? (0) 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书 (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把工人养懒吗? (6) 新劳动法的困扰 (0) 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11) 新劳动法生效后的思考 (0) 收容的法律问题 (0) 操!因“操”获罪!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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