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

万延海 | 呼吁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尊重人权和采取积极现实的措施

呼吁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尊重人权和采取积极现实的措施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给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的公开信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 48 号,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在第十一条“ 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中提出:“ 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 我们注意到, 国发〔 2010 〕 48 号文件比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和 《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04 〕 7 号, 2004 年 3 月 16 日)有了下列变化: 1、1、 强调“ 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 2、2、 明确“ 加强对被监管人员 …… 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 ”; 3、3、 提出“ 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 ”,而不是“ 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 国发〔 2004 〕 7 号文件 ),从而为可能的政策调整提供空间; 4、4、 关注 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回归社会后的治疗和关怀转介,要求 “ 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 世界各国监狱等羁押场所存在严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问题。国发〔 2010 〕 48 号文件重申“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强制隔离戒毒”,这意味着,我国政府通过强制措施把大量艾滋病病毒感染高危人士 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其中很多人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 我们认识到,我国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设立专门场所,实行隔离制度;同时,我国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人员,强制实施艾滋病检测。但是,鉴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强制检测不能发现所有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隔离制度也无法完全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非感染者分开,因而监狱等羁押场所和外部社会一样存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2011 年 9 月 23 日,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冯建仓在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上表示,中国监狱不再明文禁止服刑者同性恋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欢迎我国司法部门对监狱性行为的现实主义态度,我们认为,这是我国监狱人权保护的重要进步。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1997 年 4 月在《监狱和艾滋病》的报告里指出监狱艾滋病传播的下列危险因素: 1、1、 过度拥挤; 2、2、 许多人进入监狱是因为吸毒或贩毒,他(她)们常常能够找到在里面继续吸毒的渠道;共用没有经过消毒的器具注射毒品,可能是导致世界各地监狱中最多的、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案例的因素; 3、3、 没有保护的男人之间的性行为是同狱犯人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另一个重要因 素; 4、 4、 男性强奸在一些监狱中并不罕见。假如使用了这种暴力,安全套就几乎肯定不会用,那么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险是高的; 5、5、 文身和其它形式的刺破皮肤是常见的,也有一定的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险,因为所用的器具很少是消毒的; 6、6、 哥们意气式的血誓,会导致血液混合和交换。   为此,我们向我国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提出下列建议: 1、1、 为“ 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应该联合课题组,邀请相关流行病学家、社会学家、民间组织和感染者权益代表参加,对我国监狱和其他羁押场所长期实行的强制艾滋病检测制度和对 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实行的 设立专门场所的隔离制度进行研究和评估。 评估应该包含强制检测和隔离制度对感染者人权的侵害情况,强制检测和隔离制度是否符合“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以及强制检测和隔离制度对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客观效果。 科学、全面的评估工作应该作为“ 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 ”的政策依据。 2、2、 不仅 关注 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回归社会后的治疗和关怀转介, “ 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也要关注正在服药的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或嫌疑人从外部社会 被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后的艾滋病治疗和关怀的衔接工作。 3、3、 采取切实措施,落实 国发〔 2010 〕 48 号文件关于 “ 加强对被监管人员 …… 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 ”。 4、4、 既然“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监狱等监管场所就需要针对监狱中存在的诸多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危险因素,采取积极的行动,预防艾滋病病毒的传播。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1997 年 4 月在《监狱和艾滋病》的报告里提出, 监狱中的艾滋病病毒传播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得以降低: 1. 提供家用的漂白洗液,指导犯人正确给注射器、针头和文身器具消毒; 2. 针头交换项目,一个用过的针头可以免费换一个消毒的(干净的)的针头; 3. 让所有的犯人能够谨慎和方便地得到安全套和润滑剂。 国发〔 2010 〕 48 号 文件 第六条提出“ 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提出: 1 、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 2 、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 、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4 、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5 、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我国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需要面对监狱等监管场所艾滋病流行的现实,依据公共卫生科学,把监狱内外行之有效的艾滋病预防措施予以推广,而不是采取完全禁止、而不管艾滋病传播现实危险的做法。 5、 既然监狱等监管场所面临同样艰巨的艾滋病流行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压力,而且监狱等监管场所存在诸多的政策限制,难以全面推行各项行之有效的艾滋病预防措施,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认为,我国政府有必要对长期实行的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强制隔离戒毒”作为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政策进行反思和评估。 我国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应该成立联合课题组,邀请流行病学家、社会学家、法律学者、民间组织和感染者权益代表参加,对我国长期实行的严打卖淫嫖娼、严打聚众淫乱和严打吸毒作为预防控制艾滋病传播政策的科学依据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该作为未来我国调整艾滋病预防政策的依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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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呼吁政府履行责任 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切实加强人权保护

呼吁政府履行责任 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切实加强人权保护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 年 12 月 1 日世界艾滋病日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我们注意到: 2010 年 12 月 1 日是第 23 个 “ 世界艾滋病日 ”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于去年确定 2009 年和 2010 年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均为 “ 普遍可及和人权 ” 。据国艾办日前发下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0 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我国 2010 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仍然是 “ 遏制艾滋,履行承诺 ” ,副标题是 “ 权益,责任,落实 ” ,旨在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全面实现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服务普遍可及的目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消除歧视。   我们回顾到, 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给予人权保护乃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 “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 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规定: “ 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 …… (丑)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强暴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加抑或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 ” 《联合国大会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简称《承诺宣言》)指出:耻辱、沉默、歧视和拒绝接受现实的态度以及缺乏保密性等问题破坏预防、护理和治疗工作,增加了艾滋病对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的影响,也必须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人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对付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全球对策的一项要素,包括在预防、护理、支助和治疗方面可减低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易受伤害性,防止艾滋病毒 / 艾滋病患者或可能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人蒙受耻辱和歧视。 《联合国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问题的政治宣言》(简称《政治宣言》)指出:在全球应对艾滋病毒 / 艾滋病大流行方面,包括在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方面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充分实现人人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认识到解决耻辱和歧视问题也是在全球范围对抗艾滋病毒 / 艾滋病大流行的一项关键内容;为了采取全面的应对措施,我们必须克服任何阻碍人们获得预防、治疗、护理和支持的法律、规章、贸易和其他方面的障碍;承诺提供足够的资源;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两性平等以及赋予妇女力量;促进和保护女童的各种权利,以减少她们易受艾滋病毒 / 艾滋病感染的问题;加强保健系统和支持保健工作人员;支持艾滋病毒感染者更多地参与;扩大使用已知的有效和全面的预防措施;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人们能够获得拯救生命的药物和预防手段;并同样紧急地为今后发展更好的手段 —— 药物、诊断和预防技术,包括疫苗和杀微生物剂。   我们进一步回顾到, 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给予人权保护是中国法律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十条规定: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我们关注到,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人权侵害事件正在不断发生   关键词一:田喜 田喜,现龄 23 岁,河南驻马店市新蔡县古吕镇人。因疑 9 岁时在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因输治疗感染艾滋病, 2010 年 8 月 2 日田喜在向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索要赔偿时,相继发生争执和砸坏公物行为,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 8 月 22 日,田喜被正式逮捕,至开庭前一直羁押在上蔡县看守所。新蔡县疾控中心出具一份材料显示:田喜是因为受血感染 HIV 病毒。而作为输血方的上蔡县人民第一医院, 13 年来从未给予田喜任何合理赔偿。田喜辩护律师梁小军向记者称,田喜的审判案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我们要求院方当庭释放,等来的却是没有结果的宣判。不但逮捕过程存在非法问题,而且罪 名的细节尚有争论。 ” 而其父亲田德民则坚称田喜只因多年的进京维权被审判, “ 他是被新蔡县县委书记贾印国骗回来的,中了他们设计的圈套! ”   关键词二:就业歧视 应届大学毕业生小吴今年参加安庆市教育中学招聘因为查出感染艾滋病毒被拒门外,他状告安庆市教育局和人社局要求被告录用他。 2010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3 点,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小吴诉讼请求,原告小吴没有在法庭露面是他的代理律师李方平表示要上诉。原告代理律师李方平他的上诉理由就讲,国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进入教师这个行业,她说现在迎江区法院创造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大家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限制艾滋病感染者进入某一个行业,这将涉及到上百万的 HIV ,就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利。 关键词三:严打、扫黄及其他 ( 1 ) 2010 年 5 月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扫黄打非行动,大批性工作者被抓捕、驱逐,部分转入地下工作状态,在性工作者群体开展艾滋病防治教育的人员正常工作受到影响,艾滋病防治教育进度受阻。 ( 2 )用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在扫黄打非行动中,大量报道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违反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 “ 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 ” 报道,导致性工作者在工作中不愿意随身携带安全套,大大增加了其感染的风险。 2010 年 3 月和 7 月,爱知行研究所两次致信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多个部委,举报十余家媒体的错误报道,迄今为止没有收到任何一个部门的回应。 ( 3 )抓捕同性恋者:北京牡丹园作为同性恋人群的交流活动场所,于 2010 年 9 月 26 、 27 、 28 连续数天遭到警察的搜捕,上百名同性恋者被警车带至公安局抽血化验。事件在群体中造成恶劣影响,也增加了在此从事艾滋病防治教育工作的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的人身风险。 ( 4 ) 2010 年以来,中国公安部门在全国推广公安部 “ 大情报 ”7 类重点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有吸毒史的人员被列入其中,名目为 “ 涉毒人员 ” 。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有过吸毒历史的人们如果使用身份证入住酒店,警察很快就会来到现场,对其进行是否正在吸毒的检查,对人们的隐私和尊严造成伤害,加重戒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社会歧视,无助于戒毒人员重新认识自我和重返社会。时时刻刻会出现的警察前来强制尿检的情境,打击戒毒人员的信心。特别是,在吸毒人员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和其他公益救助,需要戒毒人员参与,但参与公益活动的成功戒毒人士,却不断受到警察的骚扰,不断提醒其吸毒的经历,会导致逆反心态,破坏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   关键词四:骚扰 (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 年以来遭遇的骚扰和打击事件 1 、 2010 年 1 月 17 日,筹备两个月的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16 周年纪念活动,在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下,被迫取消。北京警方以本次活动邀请外国使馆和维权人士名义, 1 月 14 日,下令取缔这次会议。 2 、 2010 年 1 月下旬和 2 月初,万延海访问杭州和武汉期间,与爱知行合作的组织负责人被当地公安部门谈话,部分人士被告诫不要接待万延海来访。 3 、 2010 年 3 月 1 日 -15 日,北京市恩济庄派出所派警车守卫在万延海的家门口,严重影响其个人安全和私人生活。 4 、 2010 年 3 月 3 日下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原定召开 “ 国际性工作者权利日座谈暨性工作者与安全套问题报告发布会 ” ,发布爱知行给国务院等机构的举报信:关于 10 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 “ 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 举报信》,举报《人民网》和《京华时报》等 10 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公共场所推广安全套预防艾滋病传播的要求,严重破坏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卫生部和公安部等部委对 “ 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 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上述政策的媒体进行批评和处罚。 5 、 3 月 2 日晚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负责警员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干警先后来电话,询问 3 月 3 日下午会议的情况,说 3 月 3 日是两会开幕,下令取消这次活动。 6 、 2010 年 3 月 18 日,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分局在对 “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公司注册名称)进行年检时前来爱知行走访,拍照和取证,拿走《吸毒人员常见法律问题》一本作为证据,并做笔录,证明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 为未经注册名称但对外开展活动。参见附件。 2009 年 7 月 17 日,北京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因为类似情况被北京市民政局取缔和查抄的情况。 7 、 2010 年 3 月 25 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人员前来爱知行下达 “ 税务检查通知书 ” 。因为机构法人代表和主管会计不在办公室,经协商后, 4 月 6 日,税务检查人员再次来到爱知行,传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文件。这是北京市税务部门在 1 年半的时间内第二次对爱知行进行税务检查,第一次检查在 2008 年 9 月,检查 2006-2007 年的税务情况。本次检查针对 2008-2009 年和 2010 年前三个月。参见附件。 2009 年北京多家法律援助机构受到税务部门检查和严重罚款,公盟负责人许志勇博士因此被拘留 4 周。 8 、 2010 年 3 月 30 日,万延海应邀在广州的华南理工大学讲课,介绍性倾向和精神卫生议题,但中途被广州市公安局派来的警察叫停,讲课提前结束。 3 月 31 日早晨,广州市公安局 2 名警察前来万延海下榻的旅店,告诫他不要把机构活动带到广州来,到大学演讲要提前告诉广州市公安局。这是万延海先生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20 年来第一次出差时遭遇警察访问和告诫。 3 月 31 日下午,广州市各高校接获通知,各大单位不得邀请万延海前来演讲。当天晚上,广州一酒吧被勒令停业,阻止万延海和当地人士分享。 9 、 2010 年 4 月 20 日下午,北京市消防局工作人员前来爱知行检查防火工作。 10 、 2010 年 4 月 21 日上午,北京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人员来访。 11 、 2010 年 4 月 22 日上午,警察前来万延海家敲门,警车守在万家院子门口。 12 、 4 月 23 日,北京市公安局警员拨打万延海电话数十次。 13 、 2010 年 5 月,北京市税务部门扩大对爱知行的调查范围,要求索取 2002 年机构成立以来的大量工作文件,严重威胁到爱知行工作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和志愿者的安全。 14 、 2010 年 6 月初,北京市公安人员威胁爱知行法律顾问和临时负责人黎雄兵律师,要求他不要介入爱知行的工作,否则随时会把他抓起来。 15 、 2010 年 6 月底,爱知行办公室所在的物业公司要求爱知行无论如何必须在租房合同到期后搬家。 (二)其他艾滋病防治组织受到的骚扰 1 、益仁平中心等民间机构长期被干扰,持续遭受工商、税务、社保、消防、警察、物业等多部门的检查、稽查等。、 2 、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双重夹击下,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金燕 11 月 11 日对外宣布了 “ 关于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停业的声明 ” 。 2010 年 3 月 1 日国家外汇局新的外汇管制政策生效以来,爱源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已经举步维艰,然而,爱源 2010 年 9 月份遭受国税稽查,至今未结案; 2010 年 11 月 11 日又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稽查通知。稽查局要求爱源提供各种合同、协议及附件等所有详尽的资料备查。 3 、从 2010 年 10 月起,致力于青年人公民权利教育的团体 “ 常坤的家 ” 近期受到安徽省临泉县地方政府的骚扰和威胁。日前, “ 常坤的家 ” 发起人常坤先生对外发出求助呼吁。   关键词五:强制检测检测、告知 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法中,出现了众多与自愿检测、知情同意相违背的立法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检测结果应当通报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2009 年 10 月 19 日,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中美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 GAP 项目)的支持下,出台了《河南省艾滋病报病奖管理规范》,该规范用奖金鼓励公众向卫生部门报告通过婚外性行为、男男同性性行为和吸毒方式感染艾滋病毒的人群,其中门诊医生、实验室检测人员和其他疫情上报者将可获得 100 元奖金。   我们认为,缺乏人权保护将不利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1 、以维稳为理由,对艾滋病维权人士的打压和抓捕从根本上将制约公民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作为艾滋病感染者的艾滋病维权人士,田喜数十年上访之路本身即是在救济缺失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对于政府来说,正视公民维权本身也是正视河南艾滋病 “ 血祸 ” 的积极之举。然而,不幸的是,我们看见田喜在维稳的浪潮中被抓捕。艾滋病防治需要倾听公民的声音,特别是来自艾滋病感染者的声音。打压和抓捕只会带来对艾滋病感染者更大的伤害,进而会造成更为恶劣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2 、就业歧视剥夺了艾滋病感染者的生存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安庆市就业歧视案的判决从根本上创造了一个通过法律对艾滋病感染者进行歧视的判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命令禁止用人单位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然而,安庆市的判决却仍然从法律上肯定了歧视的合法性。一方面,就业歧视是对艾滋病感染者参与劳动、获得生活来源的权利的剥夺,将使艾滋病感染者陷入更为窘困的生活境地;另一方面,就业歧视得到肯定将会在社会大众中进一步使艾滋病被污名化,艾滋病感染者的生存空间将会进一步恶化;第三,这样的判例将会从侧面鼓励大众拒绝接受检测,因为一旦检测出来感染了艾滋病,既会遭遇污名化和歧视,同时还会遭遇生存的窘困。因此,就业歧视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的极大阻碍。 3 、高压打击不利于在高危人群中正常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在 “ 行为干预 ” 基础上进行有效的人权保护已经被证明是在高危人群中开展艾滋病减低伤害工作的基础。然而,目前中国开展的针对高危人群开展的高压打击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将安全套作为抓捕的证据将会阻碍在高危人群中推广安全套以减低伤害的努力;对毒品成瘾人群进行长久的动态管控将不利于毒品成瘾者的社区回归和伤害减低的努力。这一切的工作都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展开。在性工作和吸食毒品被认为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需要政府不同部门统一协调,而不能顾此失彼,以免造成打压态势下艾滋病的高度流行。 4 、对艾滋病民间组织的打压和骚扰将打击民间社会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这是全世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种基本共识。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民间社会的共同参与,比如全球基金、中盖项目、联合基金等项目中都有大量的民间组织参与的身影。同时,倡导民间组织的参与也是中国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对全世界的一种承诺。然而,持续的打击和压制已经从根本上制约了民间社会的参与,这也会造成对众多民间组织参与积极性的影响。从根本上说,这将及其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和进一步展开。 5 、立法对人权保护的忽略会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障碍 从新疆、河南等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出,强制检测、随意告知的措施严重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然而,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自愿检测、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乃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核心内容,通过立法挫伤这些基本原则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误解,将艾滋病进一步推向污名化,同时也不利于在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中开展检测等工作。进而会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我们声明   1 、人权保护不是纸面游戏,人权保护需要切实的行动和措施 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在艾滋病人权保护方面,现实状况和法律规定呈现严重的脱节。法律有关人权保护的良好规定往往在维稳、严打、高压中无处寻找。因此,需要政府认真思考如何在现有环境中去落实艾滋病人权保护的具体规定,而不是让这些规定随波逐流。否则,这既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是对权力享有者和法律制定者 —— 人民的亵渎。 2 、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民间组织的参与 艾滋病民间组织来自于民众,在政府和民众,特别是感染者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民间组织的参与也不会有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长久的骚扰、打击会挫伤民间组织参与的积极性,也会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大损失。因此,需要政府认真考虑的是如何在现有政策和环境中积极的推进民间组织参与的可能性,使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政府和民间组织良性互动成为一种可能。 3 、释放田喜等艾滋病维权人士,促进维权活动的正常开展 田喜的案例说明,公民的维权举动会长久地遭遇地方政府的非正常干涉,这从根本上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对于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来说,要求赔偿和获得合理的说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对他们的诉求予以积极考虑和认真的解决将会凸显法治的实效,进而反映政府善治的决心。因此,我们呼吁释放田喜等艾滋病维权人士,从根本上促进维权活动在法治的框架下正常开展。 4 、严打活动应该对艾滋病高危人群的易感性给予足够关注 不管是性工作者还是毒品成瘾者,在严打活动中将会遭遇艾滋病预防工作,特别是行为干预的真空。这将会是艾滋病防控的一大威胁。这需要政府在日常管理中,对高危人群在艾滋病方面的易感性和脆弱性给予足够的关注,将行为干预和有效的健康注意义务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而不应该是在治安管理中消解公共卫生的努力和成果。 5 、反对针对艾滋病人的就业歧视和其他形式的人权亵渎情况 针对艾滋病人的就业歧视和在地方立法中出现的强制检测、随意告知的情况是一系列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危险信号。我们反对这些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常开展的现象的出现。同时我们也希望,这些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方面应该在国家和政府的努力下能够迅速消除,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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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小远 | 女老师、女干部已经成为艾滋病高危人群

你要说妓女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我信。你要说女老师,当然还有女干部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我不信。 信不信由你,看了那些官员们跟女老师、女干部有染的故事,反正我是信了。   有消息称贵州三穗县一名落马副县长杨昌明感染艾滋病。媒体报道说一名检察官指其“承认与多名女子发生关系,不止染上一种性病”。这一“名单”涉及30余名女性,这些女性大多女老师和女干部。当地人调侃说:“现在女干部都往医院跑。”而据三穗县疾控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自杨昌明“落马”后,的确有多名女教师和女性公务员前来检查是否患有艾滋病,三穗县属于艾滋病发病较高区域。 还有消息称,杨昌明落马缘于遭到与其有染的女教师举报。这名教师染上艾滋后报案称遭杨昌明强奸,从而牵出腐败案。 这样的消息令人吃惊又叫人不吃惊,叫人吃惊的是党的领导干部都成了艾滋病患者,叫人不吃惊的是党的领导干部跟女老师、女干部性交,已经成为一种官场时尚和风气。   远的张二江、许三多们不说,就最近曝光出来的一些事件看,官员们已经成为女老师、女干部的杀手,官员们猥亵、强奸、占有起女老师、女干部来毫不心慈手软。有些时候,这些被官员玩弄的女老师、女干部还不如出来卖的妓女。女老师、女干部家属已经沦为被戴绿帽子的高危人群,这是这个社会最道德败坏的地方。 如果说贵州那位被强奸的女老师被雷倒的“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还是山野刁民的个案,南阳组织部部长李森林收集三百余名女下属、男下属的老婆阴毛的事例,已经让这个唱红歌的社会充满黄色隐喻。以至某论坛这条消息下面一位网友就如此评论说:“对公务员有不平的,看看这个贴子,就好受点了。”可以想象,李森林阴毛事件披露后,南阳那些被李森林提拔的官员们人人自危,因为这些做官的每个人的老婆都有可能被李森林剃掉了一撮阴毛,你让这些平时自我感觉良好的官员们情何以堪呢!   贵州副县长感染艾滋病消息目前还没有被证实,即使是空穴来风,也开始给这个社会发出一种预警和信号: 随着领导干部感染艾滋病几率的增加,女老师和女干部们已经成为艾滋病的高危人群。防火防盗防领导,应该成为女老师、女干部家属们最应该牢记的口号和行动。   小远2011年8月15日星期一 15:35阴  上海理道之理道文化兔,我只是一只有文化的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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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中国需要重视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

万延海评论:中国需要重视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 2011-10-10 2011年9月23日,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冯建仓在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上表示,中国监狱不再明文禁止服刑者同性恋。 冯建仓表示,近年来,中国在监狱的管理方面出台了不少新举措,如新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删除了禁止同性恋的“不准”、“不得”等用语和规定。虽然监狱内严禁性强暴,但服刑人员同性性取向在没有外化的情况下不进行干预,这种不歧视服刑人员性取向的做法是在保障犯人的人格尊严。国际上大多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这样处理的,在精神上不干涉,但在行为上服刑人员的自由要受到一定限制。 中国司法部门官员公开谈论监狱里的性议题,特别是同性恋议题,说明司法部门对监狱内的性行为多了一些面对现实的态度。而监狱性行为,不仅有监狱囚犯同性性行为,也涉及监狱管理人员和犯人之间的同性和异性性行为,后者主要是男性警察和女性在押人员之间发生性关系。 既然监狱内存在性行为,就会出现艾滋病病毒通过性行为传播的问题,就自然需要提出艾滋病预防教育、安全性行为和提供安全套的问题。 同时,监狱内的艾滋病病毒传播,不仅涉及性传播,也涉及在押人员注射吸毒传播的问题,以及监狱内医疗器具消毒不严格导致的医源性感染问题。人们可能不知道,世界各地的监狱和戒毒所内,依然存在警察贩毒和在押人员吸毒的情况。从预防艾滋病病毒经过注射吸毒导致的血液传播,监狱就需要借鉴监狱外已经推广减低毒品伤害的公共卫生项目,比如中国各地推行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项目、清洁注射器交换项目、以及消毒清洁用具。 中国政府重视监狱的艾滋病预防教育工作,但无显示具体措施来处理监狱内的艾滋病病毒传播。《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要求:“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通过这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主要侧重在发现感染者和隔离关押感染者上,而不重视现实有效的艾滋病预防策略,比如安全套供应和美沙酮维持治疗,也不重视艾滋病感染者获得医疗帮助。 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同样只强调艾滋病检测和预防艾滋病从感染者传给他人,而不强调常规的艾滋病预防措施,也不强调给感染者提供医疗。《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但是,新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开始关注监狱内感染者医疗问题,提出“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笔者认为,中国政府需要成立专题工作组,对监狱内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各项问题进行研究,比如对性行为和吸毒情况进行研究,提出现实的预防艾滋病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的意见,同时对2004年开始实施的监狱内艾滋病感染者隔离制度进行研究,探讨隔离制度的必要性,隔离制度对感染者医料和权利情况的影响,提出保障监狱在押人员健康和人权的行动计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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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卫生部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可以工作

卫生部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可以工作 万延海   2011 年 3 月 10 日,卫生部长陈竺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新规定将于今年 5 月 1 日生效。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消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性病患者在公共场所执业的障碍。   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颁发和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 “ 健康合格证 ” 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但过往的条例实施细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公共场所执业造成严重歧视和妨碍,比如条例第七条 “ 病毒性肝炎 ” 包含乙肝,规定 “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而 “ 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 包含性病,规定性病 “ 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 ,而 “ 性病 ” 包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而目前艾滋病病毒感染无法治愈。   2007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对外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 “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修订草案修改了原条例关于病毒性肝炎的规定,将其限定在消化道传染病范围的病毒性肝炎,而不包括主要通过血液、性生活和母婴途径传播的乙肝等。目前尚未看到新修改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部在新颁布的实施细则上,包含了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将原条例第七条提出的 “ 病毒性肝炎 ” 限定在消化道传染的病毒性肝炎上,从而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同时,新颁布的实施细则没有对原条例或 2007 年修订草案中的 “ 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 做出解释,没有提供 “ 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 的具体信息,从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一个类别在公共场所就业上遭遇的歧视和障碍被去除。但是, “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 可能涵盖符合这个定义的部分性传播疾病,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受到保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笔者认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仅仅限制部分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传染疾病患者执业是不够的。鉴于这些疾病是可以治疗和治愈的,并且治疗成本不高,基于对公共卫生的维护以及对公民就业权利的保护,中国卫生部门应该出台政策,帮助患有上述疾病的求职人员获得免费的医疗帮助,保障公民健康和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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