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

万延海 | 给人事部、卫生部的建议: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的性病和艾滋病问题

给人事部、卫生部的建议: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的性病和艾滋病问题   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 2004 年 8 月 14 日 电话: 86-10-88114522 电子信箱: aizhixing@aizhi.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   根据卫生部网站公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录)和政府征求公众意见公告(见附录),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对整个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标准第十九条提出下列意见:   1 、我国人事部和卫生部公开本体检标准,征求公众意见,是一项体现民主和政府良治的重要举措;   2 、我们要求人事部和卫生部提出制定本体检标准和对公务员进行体检的法律依据、公共卫生原理、公务员录用的技能和体能标准依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中保护就业和人人平等的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反对歧视的相关条款,我们建议人事部和卫生部重新审视本试行标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们建议人事部和卫生部审视本试行标准是否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联合国大会 1966 年 12 月 16 日通过 ) 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六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4 、作为一个关注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专业机构,我们特别关注试行标准的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5 、我们认为,试行标准第十九条严重侵害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性传播疾病感染者的人权,而且缺乏公共卫生原理支持其合理性。 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及其精神,我们认为,我国政府无权在公务员录用中强行检查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播疾病,也无权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或病人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1996 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 “ 或者其它状况 ” ( or other status ) “ 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 / 艾滋病 ” ,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艾滋病病毒 / 艾滋病状况的歧视受到禁止。 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播疾病并不通过公务员的公务传播,也无证据说明这些疾病将特异性地影响公务员们的公务。 疾病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我们不认为我国政府的工作人员需要和战场上的战士一般地强壮。   6 、我们认为,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加入国家公务员行列,将导致更加严重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的歧视,因为如果公务员没有一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将导致我国政府日常工作中缺乏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性传播疾病的敏感性,可能导致严重的公共卫生政策误差。   7 、我们强烈要求,即便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体检并根据体检排除一些病人加入公务员行列,人事部和卫生部需要删除本体检标准的第十九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 病人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 / 病人的歧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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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关于加强手术前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规范、落实和推广“标准防护原则”的呼吁

关于加强手术前艾滋病病毒检测工作规范、落实和推广“标准防护原则”的呼吁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 年 9 月 15 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护理中 心: 近期,我国媒体广泛关注了手术之前的艾滋病病毒检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拒绝医疗、台湾大学艾滋病感染者器官被用于器官移植的事件。相关报告,反映了强烈的社会关注、恐慌、偏见,影响困惑我国目前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对公众的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 相关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有: 1 、 2011 年 6 月,江苏省物价局通报了 50 多项医疗乱收费的问题,包括认为医院手术前收取患者乙肝、艾滋等检查费无依据,但江苏省卫生厅认为手术前检查是行规,没有违反医疗规范,收费问题不该由物价部门决定。因此双方发生争执,也引起网友议论纷纷。 2 、 2011 年 8 月,重庆市 95 岁的陈老先生从凳子上摔倒,导致骨折。医院在诊断期间为老人做了相关检查,检查项目包括梅毒一项。陈老的儿子在医院化验单发现梅毒这一项后,很气愤,他认为医院胡来,认为检查梅毒是对父亲的一种侮辱,而医院表示检查符合相关规定。医院同时进行了手术前艾滋病病毒、丙肝和乙肝检测,所谓“术前四项检测”。 3 、 2011 年 8 月, 台大医院艾滋病感染者器官捐献事件,引起民众恐慌,台湾和大陆媒体广泛报道,人们广泛关注艾滋病感染者的管理问题和手术之前的检测问题,传达了很多恐慌和错误的信息。 4 、 2011 年 9 月,《广州日报》报道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子在烧伤后被广州多家医院拒绝治疗的情况。 5 、 2011 年 9 月, 1 名贵州老人在微博上发言表示,使用膀胱镜后感染艾滋病病毒。 6 、 2011 年 9 月,微博上传出,广西女子在医院分娩后,该女子和孩子一起感染艾滋病毒,引起公众恐惧和愤怒。 7 、血液安全和输血传播艾滋病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和比较恐慌的事情。 综观媒体报道和网友评论,我们发现下列问题: 1、 相关媒体报道和网友评论,很少提到我国国务院 2006 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更少提到《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控制医院感染的“标准防护原则”。 2、 尽管医院方面一直以手术前的艾滋病病毒、丙肝、乙肝和梅毒检测为行业规范或卫生部的要求,但我们检索相关政策文件后,没有发现我国卫生部就手术之前的上述四项检测提出过具体的规范文件。 3、 媒体报道和网络评论时常不能区分捐献器官或献血与接受手术或输血的差别。 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们出现强烈的愤怒。 5、 有护理人员和护理学的学生们对从事护士工作表示强烈担忧。 6、 我国医院基本没有采取“标准防护原则”,而是手术前检查艾滋病病毒等,只对感染艾滋病病毒、丙肝、梅毒和乙肝的患者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向卫生部及其下属研究机构提出下列呼吁: 1、 在全国开展学习《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运动,可以通过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向大众开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教育活动。教育活动可以包含标准防护原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提供治疗的法律意见、献血和器官捐献的管理、艾滋病检测及其政策、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等信息。 2、 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教学培训活动,特别是关于“标准防护原则”的教育活动、艾滋病病毒检测及其政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医权利等。关于“标准防护原则”和医院内控制感染的教学活动,可以通过中央电视台、网络媒体的视频节目,同时卫生部下达文件,要求全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学习《艾滋病防治条例》、“标准防护原则”,并通过电视或网络视频节目演示医院控制感染的标准操作流程。 3、 在全国所有医学、护理、公共卫生等院校开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和标准防护原则的教育活动,消除未来的医务工作人员对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恐惧和误解,同时编写医学院校艾滋病教学专用课程,提供标准防护原则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 4、 卫生部出台文件解释《艾滋病防治条例》落实实施的监督机制、监督工作的责任单位,公众监督《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举报机制等。 5、 卫生部出台文件解释《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艾滋病检测若干不同的情况及其政策。我们认为,卫生部需要明确规定和限制强制艾滋病病毒检测的情况,需要定义常规艾滋病病毒检测的情况和知情同意的原则。我们认为,艾滋病病毒检测有下列三种情况:自愿检测、强制检测和常规检测,需要卫生部予以明确解释: 1) “ 自愿检测 ” 指的是,通过教育,人们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比如发生没有保护的性行为、输血或受到强暴,人们主动去医疗机构查验自己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 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 …… 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 2) “ 强制检测 ” 指的是,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医疗机构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对使用暴力针刺攻击他人、实施强奸的人,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强制检测是必须实施的艾滋病检测,被检测人员不得拒绝,否则相关血液、器官就不能被使用。 3) “ 常规检测 ” 指的是,在就诊过程中,医务人员怀疑患者有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或在手术火输血之前,医务人员建议患者进行艾滋病检测。但检测需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患者不同意,不能进行艾滋病检测。患者可以拒绝艾滋病检测,但医院不能拒绝输血或实施手术。 6、 卫生部出台政策,规范手术之前的艾滋病病毒检测和其他检测。我们认为,医疗机构可以建议患者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但不能强制。检测需要需要患者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字生效。鉴于是血液传染病检测,检测费用应该由国家传染病防治经费来支付,而不是患者支付。我们的理由如下: 1) 2010 年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不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没有那么强烈的举证责任和赔偿风险。 2) 依照“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3) 可以建议患者接受艾滋病病毒等检测,以便于提供合理的治疗,也提醒医院感染控制,但不能强制检测,检测必须通过知情同意程序。 4) 凡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后,如果出现拒绝手术的情况,规定视为医疗机构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予以处罚和赔偿。 5) 应该提醒医务人员,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危险更大。医院艾滋病感染主要取决于医务人员是否遵守标准防护原则,而不是取决于患者是否被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窗口期问题,依靠艾滋病病毒检测,而不是依靠标准防护原则,反而增加了艾滋病医院感染的风险。 6) 对手术之前的艾滋病病毒和相关检测,在出现医疗纠纷情况下,举证责任等问题予以说明,或者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予以说明。 7、 卫生部协调国家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就医院加强标准防护原则、预防医院感染的工作,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上,予以财政预算的支持和保障,比如医院添置内窥镜设备及其消毒的费用、牙科器具及其消毒的费用等。同时,适度调整医疗服务的价格,确保医疗机构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 8、 卫生部出台政策,对医务人员因为医院感染的情况,予以政策上的保障,比如不得辞退、购买医务人员的手术风险类的保险、医疗机构内的补偿机制等。 特此致函,望卫生部和相关机构予以回复,并积极回应公众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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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UNAIDS关于艾滋病传播刑事化的政策要点 —HIV传播刑事化(摘译)

UNAIDS 关于艾滋病传播刑事化的政策要点 — HIV 传播刑事化(摘译)   什么是 HIV 刑事化? 在很多国家,传播 HIV 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甚至在一些国家,将他人置于感染艾滋病的风险境况下,亦可以被起诉。此类诉讼,可以依据许多法律,可以是与传播 HIV 相关的特别法,或是与暴露 HIV 相关的法律,甚至可以依据其它的法律规定,例如:谋杀,杀人,杀人未遂,故意伤害等。一些国家将故意传播 HIV 和无意传播 HIV 做出了区别。 介绍 在一些国家,刑法处罚传播 HIV 或将他人置于感染 HIV 危险下的行为。没有数据表明对于 HIV 传播行为的刑事处罚将会得到刑罚的公正或阻止 HIV 的进一步传播。相反,对于 HIV 传播的刑事化却威胁和破坏了公共卫生和人权。基于这些考虑, UNAIDS 催促各国政府限制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案件的刑事处罚的适用,例如,故意传播:一个人明知自己是感染者,并以故意传播 HIV 为目的,而且确实让他人感染上了 HIV 。   在其他情况下,刑事处罚的适用也应该被立法者,法官和司法人员所拒绝。特别是刑法不应该适用于没有明显传播危险的情况,以及下列情况: 1 .   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 2 .   不清楚 HIV 的传播途径; 3 .   在危险境况下,告知对方自己的感染者身份(或通过其它方式,确信其他人知道自己的感染者身份); 4 .   因为害怕暴力和带来严重消极的影响,而没有告知自己的感染者身份; 5 .   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来降低传播的危险,例如使用安全套或其它预防措施来避免危险; 6 .   双方事先就危险达成协议。   国家应当: 1 .   避免制定 HIV 传播的特别法,而是适用一般的刑法来处理故意传播的案件; 2 .   颁布政策指南,限制警察和检察人员的对刑法适用的裁量权。(例如,清晰明确地定义什么是故意传播,规定传播艾滋病的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建立在合理的怀疑之上,并明确表明减轻刑事指控的因素和事由); 3 .   确保任何针对 HIV 传播的刑事处罚的适用与他们的国际人权义务一致,暴力侵犯(例如强暴,其他的性侵犯和)结果导致 HIV 的感染,或者将被害者置于明显感染的境况下。侵犯者的感染身份,只有在他实施侵犯行为时,并且明知自己的感染者身份,才可以作为一个合法的审判侵犯者的原因。   替代刑事处罚   政府应当加强和扩大以下项目,这些项目被证明能够降低 HIV 传播,而且可以保护感染者和非感染者的人权,而非是刑事处罚 HIV 传播的行为。这些措施包括提供 HIV 信息,支持和设施,以便他们能够实施更安全的行为,来避免置于感染 HIV 的危险环境下,并且应当增加自愿咨询检测和咨询的服务,以及减少 HIV 相关的污名化和歧视。干预项目应当包括积极地预防,赋权给感染者,以避免传播 HIV 给其他人,并且在安全的环境下,感染者能够主动暴露自己的感染者身份,这样可以避免新的性传播,防止 HIV 疾病的恶化。   讨论: 支持 HIV 刑事化的两个主要理由是: 1 .   惩罚伤害的行为,通过刑法的处罚; 2 .   阻止预防 HIV 传播,通过阻止和改变危险性为。   只有在极少发生的故意传播的案件下,适用刑法来处罚 HIV 传播的行为。   惩罚伤害性的行为   假如一个人,知道自己是感染者,而且实施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结果导致对方感染了艾滋病,那么,处罚这个人是公平的。但是这样的案件是极少的。可适用的证据表明大多数感染者都采取了措施避免将 HIV 传播给别人。 在不是故意传播的案件里,刑事处罚是没有意义的。例如,刑法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   一个人告知对方自己的感染者身份,对方也能够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性行为; 2 .   对方通过其他方式能够知道感染者身份; 3 .   感染者采取了行为来降低感染的风险,例如使用安全套,或者采取了安全的性行为。 这些行为表明感染者并没有传播艾滋病的故意,而且他们的行为不应当被认为是鲁莽的。 在这种情况下,逮捕这些人将只会直接破坏通过鼓励安全性行为,自愿咨询检测和自愿暴露感染者身份来预防 HIV 传播的努力。   很多上升的传播案件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人感染了 HIV ,并当他感染能力很高的时候,或者在他知道或者怀疑自己感染 HIV 之前,他已经把 HIV 病毒传给了别人。这个时期过后,人们依旧不清楚自己的感染情况,或许是因为他们不能够获得自愿咨询检测的服务,也或许因为他们害怕检测出艾滋病后,带来的消极后果,例如歧视,暴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传播了艾滋病,不应当被刑事处罚。   暴露和伴侣告知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感染者有义务告知自己的伴侣或其他人,例如健康工作者,自己感染者的身份。 UNAIDS 不支持这样的一个法律义务 —- 让感染者暴露自己的感染者身份。每个人都有他们自己的健康的隐私的权利,法律不应当要求人们主动暴露自己的健康情况,特别是在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歧视,污名和潜在的暴力的情况下。   然而,所有人在道德上,都应当有义务不要去伤害别人。政府应当提供 HIV 项目,针对 HIV 感染者,赋权他们实施安全性行为,以及在安全的环境下自愿主动地暴露感染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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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刑事化艾滋病暴露或传播行为不是一个好的公共政策的十个理由

刑事化艾滋病暴露或传播行为不是一个好的公共政策的十个理由 ——开放社会研究所      近年来,控诉艾滋病患者传播艾滋病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特别是在欧洲和北美地区。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以及加勒比海的部分地区,立法者出台了新的关于艾滋病的特别刑事法律,相关的诉讼案件也呈增长趋势。 要求刑事化的推动力是:惩罚那些传播艾滋病毒的人以为了寻求公正,另外来自于人们错误的理解——刑事处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可以预防艾滋病的传播。随着不断增加的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毒的刑事法律的推广,关于这个推广对公共卫生和人权造成的潜在的不利后果的关注也在不断的增加。 本文提供了 10 个理由来证明把 HIV 传播刑事犯罪化,这样一个政策,不仅达不到公正,而且也不会对预防艾滋病产生任何效果。对于那些故意的或者怀有敌意的传播艾滋病毒,并企图伤害别人的人,刑法已经足够了。 1 、刑事化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会减少艾滋病毒的传播。 政策制定者有时会强调推广 HIV (传播)行为的刑事法律可以减少艾滋病的传播,因为它可以限制或者使一些特殊的罪犯变得好一些,或者制止他人传播 HIV 。 事实上,应用刑事法律来规范艾滋病风险行为的做法从没有被证明过能够限制或者改变好或者制止犯罪人。 限制:为了延缓 HIV 疫情的传播,许多人不得不禁止做爱,禁止共用注射器,或者进行其他的“高危行为”,这些没有任何专门的艾滋病刑事法律可以阻止。事实上,囚禁一个 HIV 感染者甚至不能阻止那个人传播 HIV 。 HIV 风险行为在全世界的监狱都是很普遍的,而大部分的监狱体系继续抵制引进被证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比如提供秘密的安全套获得方式,无菌注射设备和采取措施降低普遍发生的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改变:没有什么证据显示对实施传播或者有风险传播 HIV 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可以使一个人改变以至可以避免他们在将来实施有传播风险的行为。大部分 HIV 传播的案件是和性活动和药物使用有关——这些都是人类复杂的和非常难以通过刑事处罚这种钝器改变的行为。个体行为改变更可能来源于咨询和支持等干预措施,以及其他的表明关于进行增加 HIV 传播风险的活动的深层原因的措施。 威慑力:刑事制裁不可能制止传播 HIV 的行为,理由如下: 在艾滋病毒传播风险最高的时间(被感染后一个月),大部分人不知道他们的 HIV 状况,使得刑事犯罪化没有任何预防作用。 大部分人被检测出艾滋病毒抗体呈阳性以后,大体上都会减少传播艾滋病毒的行为,特别是如果他们接受高质量的自愿咨询和测试的话。 没有科学数据支持刑事处罚或此种制裁会对促使 HIV 感染者向性伴侣公开其感染情况,或者制止其风险性的传播行为。 2. 、对 HIV 风险行为采取刑事法律处罚,实际上会破坏 HIV 预防工作的努力成果,包括阻断人们寻求 HIV 检测。 对 HIV 传播采取刑事法律规范会阻碍人们得到检测以及发现他们的 HIV 状况,因为缺乏对自己的情况的了解会成为刑事法律诉讼的抗辩理由。这将会妨碍参与检测服务以及参与治疗和关怀以及支持服务的人数的增加。在关于 HIV 专门刑事法律的管辖上, HIV 检测人员经常被迫关注那些被检测出 HIV 抗体阳性的人们,如果被发现 HIV 阳性还继续有性行为会承担刑事责任。这就阻碍了鼓励人们来进行检测的努力。 进一步说,对 HIV 传播进行刑事立法会导致 HIV 感染者是危险罪犯舆论的出现。这会进一步妨碍人们来进行检测,开放的、积极地面对 HIV ,还会打破关于疫情话题的沉寂。 HIV 传播刑事立法的其它意外后果包括: 传播关于 HIV 的错误信息:不准确的,过分宽泛的使用刑事法律增加了错误理解艾滋病传播途径的风险。在一些辖区,由于严厉地起诉艾滋病毒感染者咬人、吐口水、抓伤人等活动的情况很多,尽管证据表明这种方式传播 HIV 的风险极其小(在一些情况下基本没有)。这些诉讼妨碍了教育公众关于 HIV 是如何传播的努力。 不能创造真正意义上的安全:把责任过分的强调在 HIV 感染者传播病毒的身上,会冲淡公共卫生信息,让人们忘记每个人都应该采取安全性行为,不管他们的状况如何,性健康是性伴侣双方共同的责任。人们可能会(错误的)假设他们的性伴侣是阴性的,因为他们没有公开告知,所以不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来避免艾滋病毒感染。 造成 HIV 阳性人群和他们的关爱提供者之间的不信任关系:运用刑事法律会使感染者和他们的关爱提供者之间产生不信任关系,因为人们会担心关于他们的 HIV 状况的信息可能会被刑事正义体系用来反对他们。 3 、寻求 HIV 传播的刑事法律化会促成恐惧和污名化 引进 HIV 特别刑事法律,以及个人针对实施危险传播 HIV 行为或者传播 HIV 行为的 HIV 感染者的刑事诉讼,经常伴有煽动性和错误的媒体报道或者很偏激的侧面人物(例如检察官、政府官员以及立法者)的报道。 这会导致更严重的关于 HIV 的污名化和进一步污名化 HIV 感染者。 可悲的是,他首先是在污名化推动下的刑事犯罪化。他是污名化,根植在性传播 HIV 引发的道德教育的之上的,在法律颁布的背后,这污名化是提供了主要推动力。 更可悲的是这种法律和起诉的结果仅仅是在污名化问题上火上浇油。关于 HIV 暴露以及传播的诉讼和令人恐惧的颁布的法律的内容自身,都增强了 HIV 是一个羞耻的,不体面的,无价值的内容。 – Edwin Cameron, 2008 4 、寻求 HIV 传播刑事法律化不仅没有给妇女提供公正,反而增加了她们的危险并且进一步压迫了她们。 政策制定者,以及确实有一些妇女群体,有时支持寻求艾滋病传播刑事法律化,因为它可以保护妇女和孩子不被艾滋病毒感染。许多妇女在婚姻中和其他私人关系中包括强奸和性高压发生的地方感染了 HIV 。这些妇女应该得到公正。 但是,寻求 HIV 传播刑法化无法改变这个经济、社会、政治边缘化的东西,他们是根植于性别基础上的暴力和女性 HIV 的易感性。相反地,这些法律可能给女性带来比男性更多的诉讼,至少有三个理由可以证明:          更可能知道她们的状态:因为她们与卫生体系接触更多(包括在怀孕期间),妇女典型的比男人更可能知道他们的 HIV 状态。主动提供的 HIV 检测将会造成更多的妇女知道他们的 HIV 状态,也就更趋向于暴露在 HIV 特别刑事法律之下。为了防治被控诉故意暴露他们的伴侣于 HIV ,这些被测试出阳性的妇女不得不向他们密切的性伴侣公开感染状况。但是,对于许多妇女来说,进行安全性行为或者把感染状况告知性伴侣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会把他们置于暴力风险之下,失去孩子的监护权,断绝亲属关系,以及其他虐待。常规检测(包括怀孕期间的)结合 HIV 特别刑事法律化给了妇女们一个不可能的选择:或者公开 HIV 感染状况而承受暴力风险或者冒着被起诉的危险隐藏这个秘密。 更可能就 HIV 承担责任:女性已经经常性地因为把 HIV 带进家庭而被谴责,刑法只会给别人提供另外一个压迫他们的工具。经验证明,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在他们的家庭和社群中被谴责“把艾滋病带进家庭”,那会导致强制驱逐、排斥、失去财产和继承权等。这在东非和南非的地区尤为真实,因为当地的关于离婚和继承的习惯和正式的法律体系中,责任方的概念仍然非常重要。强迫公开 HIV 状况、暴露于 HIV 专门刑法之下,增加了妇女这方面的危险。 对孩子的传播:一些罪化 HIV 传播的法律草案中的内容甚至包括了妇女在怀孕或者哺乳期间传播 HIV 给孩子的情形。对于几百万个感染了 HIV 的妇女——经常被排斥在家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之外,或者阻断母婴传播的药物——来说,这个法律的生效使得怀孕(不管想要不想要)成为一个刑事犯罪行为。 刑事犯罪化也不是一个有效的保护妇女不受强权或者暴力等可以传播 HIV 的行为的措施,比如强奸。能够取代没有作用的 HIV 特别刑法来阻止强权和暴力的是:女性有人权,能及时有效的积极地进行反对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诉讼。具有讽刺意味的并且可悲的是:那些不能够提供有效的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国家在推出 HIV 专门刑法,作为一个表明对妇女需求关注的方式。 5 、大部分关于 HIV 暴露和传播的刑事法律的内容过于宽泛 ,经常惩罚那些 不值得惩罚的行为。 许多关于 HIV 暴露和传播的法律起草的不好,瞄准那些公众不感兴趣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且把无辜的人们置于被起诉的风险之下。例如,一些刑事法律要求艾滋病感染者告知“所有的性接触者”关于他们的 HIV 状况,这意味着他们在吻某个人或者从事其他对于 HIV 传播没有风险的行为的时候就会因为没有披露他们的 HIV 感染状况而被监禁。 其他刑事法律把孕妇也包含在内,惩罚那些一个 HIV 感染者“合理的可以预见的”可以传播给其他人艾滋病病毒的行为。这意味着感染 HIV 后怀孕就意味着要坐牢。 还有其他的刑法,惩罚所有疏忽导致的 HIV 传播行为,意味着没有做 HIV 检测以及知道某个人的 HIV 状况是形事犯罪行为——不管 HIV 检测是不是有效(准确)。 6 、不管法律如何规定, HIV 暴露与传播的刑事犯罪法律经常被不公平的、选择性的、没有成效的适用。 选择性的或者任意性的诉讼的风险:假如对 HIV 的污名化以及与 HIV 相关的歧视仍然存在,刑事制裁就有可能被直接的不成比例的用在这些社会上或者经济上边缘化的群体。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个无家可归的 HIV 感染者被判处监禁 35 年,因为他在一个官员以不当行为的罪名逮捕他的时候咬了那个官员。其他的一些案例表明刑法在特别情况下适用,有时用于流动人口和外国人,偶尔是作为对情绪化的媒体运动的反应。 大体上讲,存在 HIV 特别法律的地方,只有少量的 HIV 传播的案件与艾滋病风险传播有关。刑法的干预因此可以被看作是非常任意性的,因而是不公平的。 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错误: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是 HIV 阳性,那么如果要证明是谁感染了谁将会是一个极大的挑战。首先知道自己的 HIV 阳性状况的人可能被指控把病毒传染给对方,尽管哪一方被感染在先无法确定。可能是否是被告感染了所谓的“被害人”也无法明确。传播的自然科学证据被用来证明犯罪。近年来,在有资源条件的国家(这不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数据),提起诉讼的人通过自然科学的手段来操纵案件,例如种类起源测试(为了确定双方体内的 HIV 的基因关系)试图证明被告是原告的感染源并且排除其他的感染途径。但是,这样的证据,以及它的有限性,没有被警察、原告以及被告律师、法庭和媒体充分的理解,也没有被 HIV 感染者以及 HIV 组织所很好的了解。因此,很容易引起法律的适用错误。 侵犯隐私。卫生工作者或者咨询员持有的机密的录音资料在刑事诉讼取证过程中可能被泄露。机密性丧失可能影响 HIV 阳性人群与咨询员讨论危险行为以及寻求援助的主观愿望,也可能影响寻求其他性病的治疗的主观愿望,这些都增加了 HIV 传播的风险。 7 、已经有了处罚那些值得处罚的行为的方式 提出 HIV 刑事犯罪化的政策制定这的理由往往是通过惩罚犯罪人和确保被感染者的公正而达到刑事公正。 只有对于那些道德上明显值得谴责的并且值得进行刑事制裁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作为报复措施才是公正的。相反地,如果一个艾滋病携带者不知道他的 HIV 状况,采取减少风险的措施(例如使用安全套),或者在对方知道他的 HIV 状况而自愿与他发生安全性行为的情况以及其他许多情况下就对携带者进行刑事制裁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换句话说,刑事犯罪化在大多数的 HIV 暴露和传播的案件中是不适当的并且是存在潜在的危险的。在那些他可能合适的情况下,现存的不是专门的 HIV 法律已经足够惩罚这些故意传播 HIV 的人的行为。 那些知道自己感染 HIV 的人有一个道义上的责任在进行能够传播 HIV 的行为的时候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他人,在不存在暴力风险并且允许他们进行预防或者告知的情况下预防或者告知他们的 HIV 状况。相反地,在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不知道自己 HIV 状况的人应该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保护他人。 然而,刑法的适用要求存在犯罪意识或者伤害他人的目的——它们在 HIV 传播的情况下是极其少见的。更广泛的适用刑事法律会产生所有的上述的消极影响,比如不公正的诉讼会毁坏通过 HIV 检测和咨询、开放研讨等预防和治疗 HIV 的努力成果,以及其他的被证明的情况。 在这些少见的人们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例中,大部分的司法制度都存在足够的刑事法律能够并且应该被适用在这类案件中。 8 、把 HIV 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回避了艾滋病预防工作中的真正的挑战。 在没有足够的政治愿望和资源进行大规模的被证明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进行 HIV 传播的预防的国家,会出现支持刑事法律出现的情况。在一些国家,政府不愿意实行可能引起争议的并且要花费很多资源的有效的人权基础上的 HIV 预防措施——例如发展 HIV 检测、提供重塑性健康关怀以及确立减轻伤害项目——但是还想表现的“做了一些事情”。实施刑事法律只是权宜的政治替代品而已。 这个战略尤其在妇女方面失败,对于妇女来说,刑事法律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替代品因为这些是基于她们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以及性别基础上的暴力而通过和执行法律以及政策。在一些国家,妇女可能还会支持推广 HIV 传播和暴露的形式法律化,因为这是她们能够看到的政府关于 HIV 想做的唯一的事情。但是推行刑事法律的成本可能比其他真的可以控制疫情的措施引起更少的注意,比如 综合性的 HIV/AIDS 教育 把 HIV 预防服务和重塑性健康关怀一体化 HIV 检测、治疗以及支持服务的可及性。 性活跃人群以及注射吸毒者的安全套以及清洁针具的获得以及其他被证明能够减低 HIV 风险的措施的可及性。 针对贫穷、暴力、歧视、药物滥用以及一些 HIV 易感染根源性的因素的项目 特别是在那些资源贫乏的、最近开始 HIV 专门刑法立法的国家,把有限的资源分配到诉讼上,而不是有效的预防措施和项目上,来处理这些潜在的问题,比如家庭暴力和妇女地位低下,会与公共卫生和人权背道而驰。 取代应用 HIV 传播的刑法,政府应该拓展被证明有效的减少 HIV 传播的项目来保护 HIV 抗体阳性和阴性的人的人权。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政策简介: HIV 传播的刑事犯罪化, 2008 9 、立法者不应该推行 HIV 暴露和传播的刑事法律,而是应该改变那些阻碍 HIV 预防和治疗的法律。 对于 HIV 来说,法律确实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如果他被用于保护易受攻击的人群以及保证他们的服务的可及性,而不是惩罚他们或者进一步迫使他们远离社会。在大部分国家,消除 HIV 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的法律屏障是立法者就 HIV 问题采取的积极的一步。禁止对于 HIV 携带者的歧视,对于反对暴力和确保 HIV 服务的可及性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制定者还可以修改那些阻碍 HIV 预防的法律。例如,那些 HIV 易感人群,特别是药物使用者、性工作者、男男性行为者——因为禁毒法、反卖淫法、反鸡奸法担心被捕被迫远离 HIV 服务。对于药物使用、性服务者、同性恋的惩罚措施,进一步污名化以及加强了社会对边缘群体的憎恨,惩罚使得他们隐藏起来远离预防、治疗以及缓和和有效的 HIV/AIDS 预防措施和服务。 立法者不应该通过更多的刑事法律,而应该: 消除女性平等方面的障碍,通过法律保护妇女的权利,消除暴力。 消除安全套和综合性性教育、针具项目、有效的药物独立性治疗(包括美沙酮和药物替代疗法)以及其他明显有效的降低 HIV 感染的措施的法律障碍。 制定法律全面反对歧视,保护 HIV 携带者或者艾滋病人或者易感人群。 废除反对男男性行为的刑事犯罪化法律 废除对于性工作的刑事制裁,给予性工作者更多的权利。       消除歧视,不是更歧视,才是我们需要的 —— Justice Michael Kirby, 2007 10 、对于 HIV 的反应应该是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包括性权利。 现在,与以往相比,对于 HIV 这个全球性的疫情,我们需要更多的人权视角上的关注。广泛的把 HIV 暴露和传播刑事犯罪化在人权的视角来看,是一个非常坏的行为。 不要企图用强迫或者恐惧来停止 HIV 传播,人权更强调所有人的尊严,包括性自由,以及提供给他们能够健康的选择他们的健康和生活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信息上的自由、工具和技术以及 HIV 预防,以及自愿采取性行为或者怀孕等私密行为的选择权。 它们包括免于暴力、免于肉体被攻击、免于婚内强奸以及所有刑事的性高压。 它们包括免于基于对性工作和药物使用鸡奸 刑事法律的随意逮捕、拘留和长期监禁。 它们包括平等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样妇女就不会在配偶死亡或者离婚后被迫走向贫穷和变成 HIV 易感群体 当这些条件被满足的时候——当所有的人能够控制他们的性生活并且做出他们的关于所有刑事的 HIV 预防的决定的时候—— HIV 刑事法律将会永远成为过去。 社会的义务不是判处刑罚,而是为安全行为选择权的全国性和可期待性创造条件。钝化的直接适用 HIV 专门刑法和诉讼将会适得其反。 —— Scott Burris & Edwin Cameron, 2008 更多信息请参考: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刑法,公共卫生和 HIV 传播:一个政治选择题 Geneva, 2002. UNAIDS & UNDP. 主要问题和结论摘要 . HIV 传播刑法化的国际协议 , 31 October – 2 Novembe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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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台湾健保IC卡和艾滋病感染者隐私权之争

台湾健保IC卡和艾滋病感染者隐私权之争 万延海 发表 于 九月 7, 2011 上周,台大医院艾滋病感染者器官捐献事件,引起民众恐慌,台湾和大陆媒体广泛报道。人们纷纷关注和质疑台湾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问题,台湾民众提出健保IC卡需要输入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部分台湾议员提出调查此案和修改法律。为此,由台湾主要艾滋病民间团体组成的“台湾爱滋行动联盟”8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反对健保IC卡输入艾滋病病毒感染信息。 台湾中华民国自1995年3月1日实施全民健康保险,给予民众就医时较好的经济支持,使其不至于因罹患重大疾病而不能求医。全民健康保险要求所有中华民国国民参加投保,每个人个人负担部分保费,政府和雇佣单位承担一部分保费,高收入者支付多一些保费。不参加投保的人不能享受全民健康保险,而且要受罚。 台湾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负责全民健康保险工作。早期,每个参保人将获得一张纸质的“健康保险凭证”,就是所谓的“健保卡”。2002年,中央健康保险局在台湾推行“健保IC卡”(晶片卡)取代纸质的“健保卡”。 健保IC卡有助于识别患者滥用医疗资源情况,也有助于存储患者医疗记录,但健保IC卡受到台湾民权团体广泛批评,认为健保IC卡容易泄露个人隐私而侵犯人权。台湾艾滋病权益团体也积极行动,要求健保IC卡不得输入艾滋病病毒感染和相关疾病的信息。台湾政府承诺,健保IC卡不输入个人重大伤病信息。 8月31日的新闻发布上,台湾艾滋病团体反对健保IC卡输入艾滋病感染信息的主要理由有:1、健保卡只能记录过去已经发现并由卫生部门管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信息,而无法知道人群中大量潜在的感染者,包括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感染的感染者信息。如果大家眼睛就盯着已经发现的感染者,而忽视对所有献血和捐献器官的艾滋病检测和手术中的全面防护措施,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事件就会不断发生。2、过去的艾滋病检测记录,不能作为现在献血或捐献器官的依据,因为人们可能近期因为不安全的行为而感染艾滋病病毒。3、健保IC卡输入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疾病信息,将可能导致感染者就医出现歧视,同时雇佣单位可能获知艾滋病感染信息而带来就业上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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