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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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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人类罪是指对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实施的严重侵犯行为,是国际刑法中的一类最严重的罪行。这些罪行涉及到对大规模平民、特定群体或个人进行残忍、非人道的行为,包括种族灭绝、屠杀、奴役、强迫失踪、迫害等。

反人类罪的定义由国际刑事法院制定,其包括以下几种罪行:

  • 种族灭绝:对特定种族或民族进行有计划的大规模杀戮、迫害、驱逐、强迫转移等行为,以导致其全部或部分灭绝。
  • 屠杀:无论在武装冲突或非战争时期,对平民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广泛的杀戮行为。
  • 奴役:非法拘禁、虐待、剥夺人身自由,将人转为奴隶或类似地位。
  • 强迫失踪:非法拘禁、绑架或拘押个人,拒绝承认该个人的下落或其权利的否认。

反人类罪是国际社会最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它们对人类尊严、和平与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为了防止和惩治这些罪行,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负责调查和起诉涉及反人类罪的个人。同时,国际社会还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法来防止和制裁反人类罪行为,确保这些罪行得到彻底制止和追究。

参见 新疆再教育营宗教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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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反人类罪

危害人類罪或反人类罪,旧译违反人道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而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人體試驗、致病針劑實驗、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