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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私有制”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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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1日 (一) 14:02的版本

土地私有制是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

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中国现行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形式和不同形式土地所有制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

对于中国现行土地制度的批评

2020年4月底,中国人民大学分校前政治系主任、退休教授冷杰甫发出一封致中国政协主席汪洋的信件,在信中提议实⾏⼟地私有制。

在2008年发表的《零八宪章》中,也明确提出实行土地私有化。[3]

《零八宪章》第14条: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实行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创业自由,消除行政垄断;设立对最高民意机关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法有序地展开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归属和责任者;开展新土地运动,推进土地私有化,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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