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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

来自China Digital Space

Rumu讨论 | 贡献2024年4月10日 (三) 04:54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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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作者:变态辣椒
漫画作者:变态辣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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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合或者他人的生活工作环境中,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有意挑衅、激怒他人,引起冲突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中国,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会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来自1979年《刑法》中被看作“口袋罪”的流氓罪分解之后的罪名(流氓罪被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盗窃、侮辱尸体罪”和“寻衅滋事罪”等6种罪名。)然而,该罪名定义过于宽泛和模糊,以及在实践中常常被用作侵犯公民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的工具,因此通常被认为是中国的又一个“口袋罪”和中国当局打压异议人士的工具,而其针对的对象往往是社会活动家、维权律师、记者和上访者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有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就是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然而现实中却难以界定什么是“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有涉嫌侵犯公民“结社自由”之嫌。

此外,2013年开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扩大了该罪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在互联网上传播虚假信息。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在一次公开的演讲中就批评该罪名是“法律的耻辱”,“有时会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它在不断的侵蚀着法律的根基。”罗教授表示,由于定罪过于模糊,因此很容易让警察和司法机关乱用,为所欲为,进行选择性执法。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就多次呼吁中国当局废除这一罪名。根据BBC的报道,他表示,“这项罪名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但该罪名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尤其是近年来大量网络发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严重侵蚀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且各地执行标准很不统一,定性严重缺乏严肃性,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他的呼吁也得到了法学教授翟志勇等众多法律界人士的支持。

知名的寻衅滋事罪的案例有“赵连海案”和“张展案”等。这些案件当事人往往因为发起维权行动和在网络上批评政府而被冠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引发舆论争议。三聚氰胺毒奶受害者家属、媒体人赵连海在2008年发起成立了“三聚氰胺毒奶受害者集体维权联盟──结石宝宝之家”,号召中国因奶粉三聚氰胺事件而患结石的孩子家长联合起来进行合法维权诉讼。结果,2010年赵连海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之后,该罪名的案例仍然层出不穷,部分知名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如下:

女权五姐妹,图片来自eyepress/AFP

2015年,“女权五姐妹”因为推动中国女权运动,促进性别平等,遭到当局以此罪名逮捕。

2015年7月,在“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中,中国人权律师浦志强被控“山巅罪”、“寻衅滋事罪”,遭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外,另有多名律师被控以该罪名遭到刑事拘留或者监视居住。

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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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英語: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是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時,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根据中国最新刑法(2020年发布),该罪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