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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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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错误定罪或过度惩罚的情况。它通常涵盖以下三种情况:

  • "冤案":无辜的人被误定为有罪,也就是错判无辜者的情况。这通常是由于证据误判、证人误认、供词逼迫等导致的。
  • "假案":事实上不存在的案件被构造出来,也就是制造犯罪的情况。这可能因为法律执行者的腐败、滥用职权等导致的。
  • "错案":有罪的人因为法律程序不公正或者司法判断错误而受到不当的定罪或过度的惩罚。

这三类案件都体现了刑事司法系统的不公正或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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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冤假错案

平反冤假錯案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後从“反右运动”开始的某些错判案件的重新判决的一系列活动,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邓小平、胡耀邦等人主导的“拨乱反正”的重要部分。根据1989年6月1日《人民日報》的文章《拨乱反正立丰碑》等官方文献记载,1978年后的数年内,全国范围内共平反了三百多万件冤假错案,至1982年底全国大规模的平反工作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