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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1997年始现于修订后的大陆刑法,它的前身是政治色彩更为强烈的“[[反革命]]罪”。曾为不少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人士做过辩护、现流亡美国的中国[[维权律师]]滕彪指出:2013年起,中国大陆政治气候严苛,律师、记者、维权人士均遭遇整肃,“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人愈来愈多”。<ref>[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560048.html 端传媒|两岸僵局中的李明哲案]</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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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罪名(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在被滥用,”目前同样流亡海外的中国人权问责中心发起人之一、曾协助“[[中国709维权律师大抓捕事件|709大抓捕]]”救援工作的童木认为,这个罪名某种程度上具有恐吓性质,而被恐吓的主体不单是李明哲一人,包括台湾公民与海外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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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认定的“犯罪事实” ====
  
=== 中国数字时代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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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ckquote>2012年9月,李明哲在微博认识彭宇华,受邀加入彭创立的“围观中国QQ群”和其核心小组。群组逐渐扩散出区域性,李明哲被指派管理近两千人的“围观华南”群。检方认为,李的角色是提供彭海外运作的模式与建议,协助围观群组壮大。彭更决定成立“梅花公司”,申请银行帐户,以商业运作的名义发展。在彭撰写的“梅花公司运作计划书”里,他任自己为执行总经理,负责统筹;任李为执行副总,负责教育训练。但李辩词称自己对计划书并无兴趣,且反对成立“港澳台QQ群”。意见分歧的两人断了来往。 <ref>[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568099.html 端传媒|李明哲“认罪” 台湾朝野却一片冷淡?]</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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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为,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明哲通过社群网路平台,大规模毁谤攻击中国政府和国家社会制度的图片文章,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2015年6、7月间,在马速令等人与其通过网路讨论以暴力方法颠覆国家政权过程中,明确表示“我从来不觉得要排斥暴力革命”、“暴动,迟早的”,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因此,“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刑法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主要责任人可能刑期从3年至无期徒刑。</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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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时代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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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567872.html 上报︱李明哲罪证之一:传播六四纪录片与《零八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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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hinadigitaltimes.net/chinese/602425.html 民视新闻|李明哲遭中国虐待消瘦3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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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日 (二) 18:05的版本

Lǐ Míng Zhé|李明哲

非政府组织工作者李明哲
李明哲案大事记

李明哲(1975年2月25日-),男,台湾人,台湾民进党前党工、非政府组织(NGO)工作者。李明哲是历史上第一个涉嫌“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台湾人。2017年3月19日李明哲从澳门入境中国大陆后失踪,后证实被国安当局扣查。2017年9月11日,李明哲及中国大陆人士彭宇华“颠覆国家政权”案由湖南岳阳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李明哲被判5年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彭宇华被判处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彭宇华和李明哲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1997年始现于修订后的大陆刑法,它的前身是政治色彩更为强烈的“反革命罪”。曾为不少涉嫌“颠覆国家政权”人士做过辩护、现流亡美国的中国维权律师滕彪指出:2013年起,中国大陆政治气候严苛,律师、记者、维权人士均遭遇整肃,“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人愈来愈多”。[1]

而此次台湾人李明哲涉入其间,他认为可能与中共今年元旦起实施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NGO管理法)有关,也很可能同时被用以报复台湾先前发生的陆生共谍案。

现有资料显示,“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往仅针对大陆境内维权人士。滕彪分析,过去台湾公民在大陆曾有人被以“间谍罪”起诉(编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间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类的一个罪名),但如今李明哲遭判“颠覆国家政权罪”,显示中共或有意对外宣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这个罪名(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在被滥用,”目前同样流亡海外的中国人权问责中心发起人之一、曾协助“709大抓捕”救援工作的童木认为,这个罪名某种程度上具有恐吓性质,而被恐吓的主体不单是李明哲一人,包括台湾公民与海外华人。

被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2年9月,李明哲在微博认识彭宇华,受邀加入彭创立的“围观中国QQ群”和其核心小组。群组逐渐扩散出区域性,李明哲被指派管理近两千人的“围观华南”群。检方认为,李的角色是提供彭海外运作的模式与建议,协助围观群组壮大。彭更决定成立“梅花公司”,申请银行帐户,以商业运作的名义发展。在彭撰写的“梅花公司运作计划书”里,他任自己为执行总经理,负责统筹;任李为执行副总,负责教育训练。但李辩词称自己对计划书并无兴趣,且反对成立“港澳台QQ群”。意见分歧的两人断了来往。 [2] 起诉书认为,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明哲通过社群网路平台,大规模毁谤攻击中国政府和国家社会制度的图片文章,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2015年6、7月间,在马速令等人与其通过网路讨论以暴力方法颠覆国家政权过程中,明确表示“我从来不觉得要排斥暴力革命”、“暴动,迟早的”,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因此,“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刑法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主要责任人可能刑期从3年至无期徒刑。

数字时代相关文章

数字空间相关链接

维基百科:李明哲

李明哲事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生的一起刑事案件。當事人李明哲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广州市、长沙市国家安全机关拘捕,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因當事人台灣居民李明哲曾進入失聯狀態,引發人權侵犯爭議,經其妻李凈瑜與台灣多個民間團體組成『尋找李明哲─李明哲國際救援小組』強力奔走下而使此事受台灣关注、至美國求援,引起數個國際媒體採訪報導,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及台灣人權促進會向聯合國人權機制針對此案提出緊急申訴,並成為台灣第一個被聯合國人權機制受理的個案,後來歐洲議會中與劉曉波案一併做出『RC-B8-0459 / 2017』決議案號。

媒体常将此事件与2017年3月中國大陸学生遭法务部调查局逮捕的周泓旭案对照比较。(维基百科李明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