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意识”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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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 (五) 18:56的版本
公民意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个人或组织应当承担纳税义务并认真履行这一义务的意识。这种意识是现代公民社会中的一种基本行为准则,是公民参与国家财政管理和建设的重要方式之一。
纳税人意识的形成和强化有利于促进公民对税收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公民对税收征收和使用的监督能力,增强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和参与度,推动国家财政健康有序发展。
“纳税人权利意识”,并不光是指纳税人本人的个人意识,而且是指全社会的人(包括政府领导人、决策者和财税部门的政府公务员)对维护、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认识和意识。全社会的“纳税人权利意识”,现在看来至少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每一个纳税人个人来说,依法纳税,首先要明白和意识到个人不再是交“皇粮国税”,不再是通过个人的奉献来支援国家建设,而是与政府建立一种权利交换关系和契约关系:“我缴税给你,是要你为我提供法律、制度、安全保障和公共服务;我纳税养了你,你要为我们纳税人谋福利”(马克思也曾说过:“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
第二,对于在政府财税部门工作的每个国家公务员来说,征税、收费,形式上是在完成上级交付的征税和收费任务和计划指标,而事实上却是从纳税人那里要取一种“无对价的给付”,即从纳税人那里要钱。
第三,对发改委的人来说,批项目、搞刺激经济的计划,是在花纳税人的钱,故不能只考虑高速度、大项目和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不能大手大脚地花纳税人的钱,而是要把钱尽量用到纳税人身上,尽量花钱为纳税人服务。
第四,对政府执政者来说,他们是用纳税人的钱来发工资,来管理整个社会的运作,因而不能只考虑经济增长速度,只考虑政绩,而是要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做事,为纳税人谋福利。
从上述四个方面看来,“纳税人权利意识”,并不仅仅是个纳税人个人的“维权意识”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对纳税人权利的时时意识、认识、尊重和维护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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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意识不同于纳税意识。纳税意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重视态度;而纳税人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