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意识”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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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8日 (六) 02:34的最新版本
公民意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个人或组织应当承担纳税义务并认真履行这一义务的意识。这种意识是现代公民社会中的一种基本行为准则,是公民参与国家财政管理和建设的重要方式之一。
纳税人意识的形成和强化有利于促进公民对税收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公民对税收征收和使用的监督能力,增强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和参与度,推动国家财政健康有序发展。
“纳税人权利意识”,并不光是指纳税人本人的个人意识,而且是指全社会的人(包括政府领导人、决策者和财税部门的政府公务员)对维护、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认识和意识。全社会的“纳税人权利意识”,现在看来至少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每一个纳税人个人来说,依法纳税,首先要明白和意识到个人不再是交“皇粮国税”,不再是通过个人的奉献来支援国家建设,而是与政府建立一种权利交换关系和契约关系:“我缴税给你,是要你为我提供法律、制度、安全保障和公共服务;我纳税养了你,你要为我们纳税人谋福利”(马克思也曾说过:“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
第二,对于在政府财税部门工作的每个国家公务员来说,征税、收费,形式上是在完成上级交付的征税和收费任务和计划指标,而事实上却是从纳税人那里要取一种“无对价的给付”,即从纳税人那里要钱。
第三,对发改委的人来说,批项目、搞刺激经济的计划,是在花纳税人的钱,故不能只考虑高速度、大项目和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不能大手大脚地花纳税人的钱,而是要把钱尽量用到纳税人身上,尽量花钱为纳税人服务。
第四,对政府执政者来说,他们是用纳税人的钱来发工资,来管理整个社会的运作,因而不能只考虑经济增长速度,只考虑政绩,而是要花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做事,为纳税人谋福利。
从上述四个方面看来,“纳税人权利意识”,并不仅仅是个纳税人个人的“维权意识”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对纳税人权利的时时意识、认识、尊重和维护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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