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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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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讨论 | 贡献2024年2月10日 (六) 18:17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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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舆情信息管理工作,明确舆情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把守住安全底线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有效处置舆情信息,确保我市市场监管舆情信息可管可控,以便实现更好地净化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场监管舆情信息是指通过舆情监测平台所监测到的各类媒体、新闻网站、微信、微博、贴吧等新闻媒体报道或发帖曝光的涉及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负面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舆情信息管理工作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高效的原则。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直属单位(指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和执法大队,下同)、基层监管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招远市市场监管领域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舆情工作的组织领导、分析研判、综合协调、调查处置等工作。

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对舆情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上传下达、综合协调和督导考核,并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对舆情处置情况进行通报。 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是舆情信息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或辖区内舆情信息的监测、收集、处置、报送以及回复、引导工作。对舆情信息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

第四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对自行监测和处置的舆情信息情况,要及时上报办公室进行汇总统计;对办公室交办舆情信息的处理,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警示级别的时限要求,立即安排监管科室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置,处置情况按时限要求报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等重要舆情信息,必须按照应急处置要求及时报告。

对贴吧、论坛或微博中网友的发帖,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要根据舆情发展态势和相关要求,“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及时回复并提前做好媒体应对准备,采取有效方法予以引导,防止舆情扩大和升级。

第五条 舆情信息处置结束后,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要对事件起因、发展、应对、处结过程、下步工作情况及媒体应对准备工作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领导。

第三章 舆情分级

第六条 级别划分。按照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舆情信息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舆情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将上述对应的舆情信息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

(一)蓝色。蓝色舆情信息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市场监管舆情信息。

(二)黄色。黄色舆情信息是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市场监管舆情信息。

(三)橙色。橙色舆情信息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市场监管舆情信息。

(四)红色。红色舆情信息是指涉及多个县市区或本市以外区域,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市场监管舆情信息。红色舆情信息一般情况下需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按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级别初判与调整。办公室按照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舆情信息级别作出初步判断,报局领导审批后转交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进行处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局领导有明确指示的,对舆情信息级别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

第八条 监测范围。国内外主流新闻媒体、主流综合性网站、新闻网站、商业网站、论坛社区、微博(博客)、报刊、电视、广播、移动网络等各类媒介中涉及我局职能和人员的舆情。

第九条 监测内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热点、难点问题,市场监管的舆情信息,群众关注度高、风险隐患大的舆情信息,检测和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涉及我市市场监管特色产业和重点企业以及市场监管工作的负面信息、媒体披露的市场监管问题等。

第十条 监测方式。为确保舆情监测及时有效,防止出现漏测或监测不及时的情况,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要结合监管职责,对工作中可能引发舆情的敏感、热点案件或事件进行深入的排查,及时进行调查处置。信息中心、党建办要安排专人每天搜索各网络平台,包括网站、论坛、贴吧、社区、微博、微信、客户端以及各类媒体报道等,对发现与市场监管工作相关的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的舆情问题,要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要迅速将有关舆情报告局领导,安排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尽可能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舆情分析。由办公室牵头,建立舆情联络员队伍,具体负责舆情信息收集、监测、分析、研判、分送、反馈等组织协调工作。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要明确1名舆情联络员,负责对监测到或转办、督办的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和核实。在舆情处置的过程中,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要根据舆情事态的走势,统一对外口径,除要积极做好网上发帖回复工作外,还要准备好舆情事件应对的新闻通稿,对需要对外发声的,按照新闻宣传的有关规定做好媒体报道工作,以便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不实报道造成负面影响。

(一)来源分析。舆情信息来源广泛,舆情管理人员要及时监控和搜集各大网站上的所有舆论信息,对这些新闻或帖文进行分析与判断,确定其在舆情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价值。

(二)甄别分析。舆情信息来源复杂,舆情管理人员须经过分析研判,剔除虚假舆情,排除对真实舆情的干扰,防止在新闻转载或跟帖中出现添油加醋现象。

(三)指向分析。舆情管理人员要通过对信息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与统计,得出舆情的基本研判结果,给局领导和相关单位提供处置措施和咨询参考意见。

第十二条 舆情研判。办公室会同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研判,及时总结市场监管舆情信息规律,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一)预测性研判。根据一定时期舆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控,如在重大政治事件、重大节日以及相关事件爆发初期,及时进行监控与跟踪,有效避免舆情重大事件的发生发展,控制舆情事件少发生、不发生。

(二)动态性研判。根据舆情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对媒体报道的重大市场监管事件,进行动态性地适时跟踪、及时研究和判断,准确地把握舆情事件的动态性发展,做到对舆情事件的监控有的放矢。

(三)反思性研判。根据舆情研判进行总结,在舆情事件发生之后或在发展过程中的某个阶段,由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召开评析会,交流舆情研判决策的成败,在第一时间占领舆论引导的制高点,把握主动权,及时回应、掌握媒体宣传话语权,引导舆论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第五章 舆情处置

第十三条 舆情分类。办公室负责对监测到的舆情进行分类。舆情按处置要求分为舆情警示、舆情信息、舆情通报三种形式。

舆情警示是指因信息不全、发生在外省市或其他原因,需要引起相关科室和单位关注,但不需要处置回复的舆情。

舆情信息是指需要相关科室和单位立即进行处置并进行回复的信息。

舆情通报是指因工作不力或其他非不可抗因素引起舆情持续发酵或导致舆情事件升级,根据局领导要求,督导相关单位加强舆情处置的一种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舆情分送。为确保舆情处置的及时性,舆情信息的分送采取信息通知为主,书面传阅为辅的方式进行。

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舆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进行分析研判,迅速将相关信息以短信或微信等形式报送局领导(包括分管领导,下同),并根据局领导要求转发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置。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的舆情处置情况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书面版至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专项舆情。市委宣传部、上级局通报或督办的舆情信息都有严格的时限要求。为妥善处置这类舆情信息,将此类舆情信息列为专项舆情信息管理范畴。

办公室接到市委宣传部、上级局通报的舆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局领导,并根据局领导要求及时转交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处置。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的处置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报局长,局长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报送市委宣传部或上级局,同时将书面回复存档。

第十六条 分类处置。舆情涉及单一环节和区域的,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按职责进行处置。舆情涉及综合性、多环节或情况严重的,由办公室报请局领导确定牵头处置科室,由牵头科室会同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开展调查处置、跟踪指导、督查督办和回复反馈工作,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要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一)一般舆情信息(蓝色)。办公室将舆情信息转送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处置,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要迅速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在调查处置完毕后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程序将结果整理上报局领导。

(二)较大舆情信息(黄色)。办公室将舆情信息转送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应关注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在调查处置完毕后,如果舆情情况较为复杂,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应在启动舆情处置后4小时内将首次处置情况报送办公室,后续处置情况根据需要及时报告,事件处置完毕后及时续报舆情事件处置相关情况。

办公室接到舆情处置情况反馈后,及时整理上报局领导,并会同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提前做好媒体应对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对无法判定级别的舆情,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舆情信息涉及的相关科室按照黄色舆情信息级别要求进行调查核实;一旦确认符合制度规定舆情信息级别的,即按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处置。

第六章 舆情督办

第十九条 重大舆情信息实行督办制度。办公室负责建立重大舆情信息处置督办台账,对需要督办的舆情信息下发《舆情信息督办通知单》(见附件),并统一编号归档,及时跟踪舆情信息处置情况,适时汇总、通报舆情信息办结情况。对影响较大的或因处置不力导致舆情升级的舆情信息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 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局交办给基层监管所的舆情信息处置情况进行参与、指导、跟踪和督办。对热点、难点舆情信息的处置情况要进行跟踪和督办。

第七章 媒体协调

第二十一条 在舆情信息处置过程中,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应密切关注舆情发展方向,主动开展应对措施,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

第二十二条 对一般舆情信息,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做好网上舆情回复和媒体发布工作,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重要敏感的舆情信息处置情况,需要向社会发布的,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及时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开,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提前做好新闻媒体应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媒体应对方式。邀请主流媒体和网络专家,发挥其正面引导作用;组织专家学者、局领导在电视、网络上解惑答疑,稳定公众心态;建立网络评论员队伍,如遇重大突发性市场监管安全事件,在统一协调下,通过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网络平台,对负面舆情积极评论、回复,进行正面引导。

第二十四条 媒体应对时限。红色级别舆情信息,按国家总局确定的发布时间和要求办理。橙色级别舆情信息,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相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黄色和蓝色级别舆情信息,根据舆情信息发展情况进行回复,对需要公布、公开的舆情信息处置情况,应在舆情信息启动处置程序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新闻通稿,正面引导舆论。

第二十五条 公布、公开的舆情信息处置情况材料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拟定,报请分管局长、局长审核同意后统一对外发布;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会同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基层监管所应明确舆情信息内部处置工作流程,积极配合办公室认真做好舆情信息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完成涉及本单位、本辖区舆情信息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在舆情信息处置工作中,因推诿、延误处置,造成事态扩大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因舆情信息处置不力,而导致发生市场监管事故、事件的;以及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市场监管舆情事件;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被主流媒体曝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并经查实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并按考核办法规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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