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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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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讨论 | 贡献2024年7月19日 (五) 15:36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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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英語:Human Rights;亦稱基本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作為人類而与生俱有之权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雖然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放棄權益的自由,但基本權本身不可拋棄,即使個人表明自願放棄亦同。如中華民國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维基百科人权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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