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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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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指个人拥有生存和生命的权利,是人权中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之一。生命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利,即不受他人或政府的非法侵害、威胁或剥夺生命的权利。

生命权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广泛的承认和保护。例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每个人有生存的权利。”类似的规定也体现在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和国际法律中。

生命权是一个普世价值,适用于所有的个人,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民族等身份特征。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不论其社会地位或背景。

保障生命权是一个社会和政府的基本责任,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来防止暴力、犯罪和战争等导致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此外,政府也应该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福祉,提供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生活条件,以确保人民的生命权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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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生命权

生命權(英語:Right to life)指的是活到終享天年、壽終正寢那一刻的權利,尤其指的是免於被包括政府在內的他人殺害的權利,不分性別、年齡、族群或其他因素,生命權在多數狀況下,都是世界上所有人生來不可分割的權利。關于生命權的爭議主要在道德層面,包括墮胎、死刑、警察合法殺人的限制和安樂死等。 生命權記於美國獨立宣言「生命權、自由權、追求幸福權」,也記於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