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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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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簡稱「香港基本法第23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第2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最後一條,其用意是促使立法禁止任何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及國家安全的行為。內容主要包括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和顛覆中央政府等行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原文:

香港在英國統治時期已經有部分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罪和煽惑罪、《官方機密條例》以及《社團條例》。 2002年至2003年期間,《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立法過程在香港引起巨大爭議,甚至引發50萬香港市民參與七一大遊行反對立法。(维基百科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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