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迫害”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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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国族、族群、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国族、族群、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
− |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 + |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
− |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 + |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
− |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 + |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
− |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 | + |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 |
− | 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 + | 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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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 (五) 17:38的版本
种族灭绝(英语:genocide)或群体灭绝,是指意图全部或部分消灭一个族群、国族、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但法律学者对于种族灭绝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争议。该词最早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斐尔·莱姆金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来源于希腊语“génos”,意思为部落或家庭;后缀“-cide”来源于拉丁语“cidium”或法语“cide”,意思为杀害。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号决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简称CPPCG条约。该条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条对种族灭绝行为定义如下: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国族、族群、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 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