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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迫害”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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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国族、族群、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国族、族群、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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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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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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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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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
  #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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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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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5日 (五) 17:40的版本

种族灭绝(英语:genocide)或群体灭绝,是指意图全部或部分消灭一个族群、国族、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但法律学者对于种族灭绝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争议。该词最早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斐尔·莱姆金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来源于希腊语“génos”,意思为部落或家庭;后缀“-cide”来源于拉丁语“cidium”或法语“cide”,意思为杀害。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号决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简称CPPCG条约。该条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条对种族灭绝行为定义如下: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国族、族群、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
5. 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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