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屏罪”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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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5日 (六) 04:44的版本
2022年11月新疆网信发布案例称“近日查处曝光3起恶意刷屏扰乱公共秩序的典型案例”,案件中有人在新闻直播间中以“乌鲁木齐”弹幕刷屏的行为被定性为“恶意刷屏”而遭公安机关立案,网民称之为“刷屏罪”。此前乌鲁木齐市曾因动态清零政策被封控超过100天,网民多在新闻评论区发布“乌鲁木齐”字样的评论和弹幕呼吁关注封控造成的人道灾难。
案件详情
新疆政府网站“天山网”微博账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查处曝光3起恶意刷屏扰乱公共秩序的典型案例】疫情当前,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部署,各族群众积极响应,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个别网民通过恶意刷屏等方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新疆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案例一:喀什地区网民李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11月12日,网民举报李某(男,41岁,活动地:喀什市)集纳多家新闻媒体账号和直播时间表,并利用短视频散布内容为“抖音官媒统计,我们知道该怎么做了吧”,煽动他人在新闻媒体账号直播期间恶意刷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立案调查。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网民黄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11月12日,网民举报黄某(男,28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直播期间用“乌鲁木齐”字样恶意刷屏,并将评论截图后利用短视频散布,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立案调查。
案例三:乌鲁木齐市网民李某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2年11月12日,网民李某(男,36岁,活动地:乌鲁木齐市)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直播评论区看到恶意刷屏内容,私自将直播内容录屏,并利用短视频平台煽动他人效仿,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核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立案调查。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郑重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对近期在直播间恶意刷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文明上网、同心抗疫,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点赞罪”或成现实
2022年12月15日,中国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生效,该规定中将加强了评论和弹幕的审查标准,并且将点赞也定义为“内容”,媒体报道称该规定或将导致“点赞罪”的出现。
据美国之音报道:
中国日前出台了新的网络评论审查规定,首次将“点赞”视作评论的一种。审查专家指出,这意味着网民可能因点赞的内容而受到来自平台或当局的惩罚。[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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