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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人类罪公约

来自China Digital Space

Xinchen讨论 | 贡献2023年10月26日 (四) 19:59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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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人类罪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是一项旨在禁止和预防酷刑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

根据公约的规定,参与国家(缔约国)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待任何人实施酷刑或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公约明确规定酷刑的定义,并要求缔约国采取法律和行政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酷刑行为得到预防和打击。

该公约还规定了酷刑受害者或其代表提出申诉的权利,并设立了一个独立委员会,称为《禁止酷刑委员会》(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负责监督缔约国是否遵守公约的规定。

截至2021年9月,已有数百个国家成为《禁止反人类罪公约》的缔约国,表示同意遵守和履行公约的规定。该公约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成果,旨在保护人权和防止酷刑和不人道对待的发生。然而,尽管有这样的公约,酷刑和人权侵犯问题仍然在一些地区和国家存在,因此国际社会需要继续加强监督和努力,确保公约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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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禁止反人类罪公约

危害人類罪或反人类罪,旧译违反人道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而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人體試驗、致病針劑實驗、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